【导语】出口退税计算公式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出口退税计算公式,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出口退税计算公式
出口退税退的是什么税
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国内按税法规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般分为两种:
一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进口税;
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出口退税退的什么税种?怎么计算?
出口退税怎么计算?
准确地计算出口退税,必须掌握正确的计算方法。一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有关出口退税计算公式如下:
1、一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退税率+工缴费金额×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
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出口退税计算的关键是,正确确定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和退税率。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由于加工后的货物是分次出口的,核销期很长,很难具体确定哪一次出口货物该抵减多少退税额。因此,一般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在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后,从企业应退税款中扣除。
出口退税骗税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文中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信息请以北京中算老师为准!
【第2篇】2023出口退税新政策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要求,自2023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信用好的一类、二类企业加快办理出口退(免)税,平均时间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
这份通知,直接把现行的出口退税办理平均时间从6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出口退税再次“提速”,为促进我国外贸保稳提质注入强劲信心和动力。
经过数次大提速,中国铁路驶入高铁时代。十年出口退税大提速,为中国连续五年保持世界货物贸易第一大国的地位,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出口退税提速这十年
作为国际通行惯例,出口退税有利于增强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为世界各国所采用。我国也不例外。
近十年来,我国外贸快速发展,一枝独秀,货物贸易进出口额从2023年的24.4万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39.1万亿元,为实现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而这与我国税务部门不断提高出口退税办理速度、让外贸企业迅速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是分不开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外贸跑出稳健速度的同时,出口退税额也在一路上扬。从2023年1.04万亿元到2023年1.67万亿元,“真金白银”的退税红利有效为外贸企业发展降成本、赢先机。
“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十年前,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至少在半个月以上,有时可能要1个月。这几年越来越快,我们等待的时间越来越短了。”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朱晓怀回忆起近年来公司办理出口退税所花的时间时这样表述。
2023年,世界经济增长低迷,我国外贸面临不利形势。税务总局当年出台并将于2023年2月1日实施的《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提出的目标是,实现纳税人申报出口退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
2023年,在世界经济复苏乏力的大环境下,当时全球外贸被称为遭遇最困难的一年。为应对国际形势对外贸的影响,税务总局在实施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管理,要求对一、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税务部门分别在5、10、15、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这在当时让外贸企业感叹“快得明显”。
2023年以来,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外贸企业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从挑战看应战,“提速”成为税务部门支持外贸平稳发展的关键词。
2023年2月,税务总局宣布将正常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在2023年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提速20%,确保平均办理时间在8个工作日以内,并进一步压缩a级纳税人办理时限。
2023年2月,税务总局宣布正常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平均办理时间提速至7个工作日以内,截至2023年底,平均办理时间已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
一年一变化,十年大不同。出口退税办理不断提速,有力助推我国外贸逆风发展:
——2023年,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1.05万亿元,当年我国货物进出口额达到25.83万亿元,一举成为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
——2023年,全球外贸遭遇空前困难,税务部门仍然办理出口退税1.22万亿元,我国货物进出口总值达到24.33万亿元,为当年经济实现平稳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3年的世纪疫情,给外贸带来巨大压力,税务部门全年办理出口退税1.45万亿元,我国货物进出口额达到32.2万亿元,成为当年全球唯一实现贸易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
——2023年,全国税务部门办理出口退税达到1.67万亿元,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达到39.1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
——2023年上半年,出口退税近1.1万亿元,同比增长21.2%。与此同时,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19.8万亿元,同比增长9.4%,传递出我国经济持续恢复的积极信号。
观数据变动之“形”,察经济发展积蓄之“势”。一组组实实在在的数据展示出,出口退税“提”的速,“减”的时,正在聚集为外贸“进”的势。
出口退税大提速的背后
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有进出口实际业绩的企业达56.7万家,是2023年的1.7倍。十年来,外贸企业越来越多,出口退税业务量逐年攀升,缘何办理速度不慢反快?
这是因为,税务部门在出口退税办理流程上“减环节”,在办理手续上“减材料”,在办理系统上“无纸化”,在办理渠道上“非接触”,确保出口退税业务办理“跑”得稳、“跑”得好、“跑”得快。
——从规范到简捷,申报材料越来越少。
“越来越简单、快捷,这是我办理出口退税最大的感受。”说起十年来办理出口退税的变化,广东惠州迪芬尼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刘晓彤这样说。
2023年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中具有突破性的一年。这一年,《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正式实施,将散见于665份文件中的各种出口退税规定,按优化了的业务流程进行归类和创新完善,做到了统一规范、便于操作。同时,下放审批权限,开通快速办理通道,并通过实施出口退(免)税分级管理,让税法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先退后审”,退税资金与之前相比提前半个月左右到账,大大缓解了企业资金压力。
“出口退税从没这么快过。”这是在当时的新闻报道中,纳税人常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如今,对于“快”字,纳税人又有了新的感触。
2023年,税务总局推出出口退税“三减”便利举措。减资料,取消或调整出口退税申报、证明开具等事项需要报送的多项纸质资料;减事项,出口退税货物无法收汇时不再要求事前申报,改为企业自行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核查;减纸质证明,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6类出口退税证明的开具方式,由纸质证明改为电子证明,企业办理后续涉税事项时,无需另行报送纸质证明,改由税务部门查验电子证明信息。
——从无纸化到“免填报”,系统越来越优。
信息化手段是支撑出口退税办理提速的一大利器。十年来,税务部门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持续优化升级出口退税办理系统,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逐渐实现无纸化,甚至免填报表,让办理时间更短、速度更快。
多年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江西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一级主任科员马宁感慨道:“从当年以纸质单证为主,到如今的全程网上办,出口退税的信息化水平已今非昔比。”
“就从审核出口退税申请来说,由原来的大量翻阅退税凭证到实现电子化,再到现在的无纸化,不仅大大提高了办理进度,还让我们把节省的精力更多投入到出口退税风险防控工作中。”马宁说。
2023年,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提出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实现退税速度的大幅提升。
2023年,依托税务总局推行的新系统,出口退税再提速。税务部门将金税三期系统和出口退税管理系统整合,并在金税三期系统中开发了出口退税管理模块。优化整合后的新系统让纳税人实现“三增加”和“三减少”:“三增加”即申报渠道增加为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离线申报工具三个,“免填报”数据项目比例提升至70%,服务事项和退税提醒内容分别增加5项和6项;“三减少”即减少了1/3的退税申报表单,减少了1/5的填报数据项,减少了退税申报事项。
在今年连续第9年开展的“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税务部门联合海关部门进一步深化数据共享,扩大了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
——从“线下办”到“非接触”,办理越来越便利。
2023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税务部门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避免非必要接触,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出口企业的所有退税申报事项均可在网上办理。“足不出户、网报网退”让税企双方明显感受到“办得快”。
云端“容缺办理”是税务部门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的举措之一。今年4月,税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明确进一步推出“非接触式”和“容缺办理”等出口退税服务举措,为出口企业减负担、增便利。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表示,升级出口退税服务是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重要抓手。提高出口退税效率、实行出口退税“非接触式”办理,正在帮助出口企业减轻负担,加速复工复产,提升国际竞争力。
出口退税大提速意味着什么
出口退税办理提速,对外贸企业来说意味着什么?特别是本次有针对性地将一类、二类企业的出口退税时间阶段性地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将给企业带来怎样的利好?
现金流是企业的命脉,更快拿到退税款,意味着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回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占得先机。
近日,见证了1800万元出口退税款两天到账的速度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赖正芳说:“审批办结时限大大缩短,可以让企业资金更快回笼。手中有钱,心中不慌啊!”
出口退税迅速到账,让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受到前行的路上“轻了包袱”,复工复产的进程“加了燃料”,研发创新投入“添了底气”。
上海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为今年突如其来的疫情打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大量出口订单推迟,生产销售周期进一步延长,企业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我们出口信用较好,税务部门迅速为我们办理了1.14亿元出口退税申请,为我们快速复工稳产提供强大资金保障,使我们得以按期向客户交付订单船舶。”
“时间压缩,资金更快到账。”江苏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郑友刚告诉记者,今年以来,企业已获得了7.3亿元出口退税款,企业用节省下来的资金加大研发投入,在关键节点实现了逆势突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19%。
加工贸易是支撑广东外贸稳定运行的重要力量,但因其有着生产原料和制成品“两头在外”的特点,企业受疫情冲击更加直接。光宝电子(广州)有限公司是坐落在广州市黄埔区的一家加工贸易企业,该公司财会部门负责人高斌峰说:“出口退税提速,让我们快速收到退回资金,保证了研发项目的持续进行和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为我们保持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提供了支持。”
樊勇认为,用税收政策落实稳外贸发展,用出口退税速度保市场主体,能有力保障出口企业盘活资金、稳产稳销、逆风拓市。十年来,我国税务部门不断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限,极大地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了我国外贸企业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千帆一道带风轻,奋楫逐浪天地宽。在海陆运输的大通道上,铁龙驰骋、港口兴旺、巨轮破浪,一个个集装箱映照出对外贸易的繁荣景象,释放出“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永远不会关上”的积极信号。前进路上,税务部门也将同外贸市场主体一道,用越来越优的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为外贸吹来“温暖的春风”,助力我国外贸实现更高质量、更有韧性的发展!
【第3篇】出口退税关联业务表
出口企业是外贸企业
1、特别注意:外贸企业在出口次年录入上年的出口数据比较特殊,不管你是在2023年1月、2月、3月还是4月操作录入2023年的业务,所属期均要选择202112录入即可。
2、录入出口和进货明细时,申报年月自动选择202112,如果是第一次录入上年业务,批次为01
3、注意:对于出口和进货明细,如果在2023年1月申报期曾经操作过一次所属期为202112的退税申报,再次录入2023年业务时,所属期不变仍然为202112,但特别注意:新编关联号不能与上次重复,需要继续往下延续编制,申报批次也依次延续填报为02批、03批等等。
【第4篇】2023玻璃出口退税率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25日电 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其中提出取消豆粕出口退税。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来源:财政部网站
财政部表示,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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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申报出口退税需要满足那些条件申报出口退税流程
对于一些新成立或刚刚开始有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来说,对出口退税的整个申报流程,都是处于懵圈状态的,不知道怎么办理,去哪办理,办理顺序等等。
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其他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出口退税的政策和举措,包括简化出口退税报送材料和办理流程,把现行的出口退税办理平均时间从6个工作日以内大幅压缩到3个工作日以内。
下面询盘云就为大家讲述一下关于从出口退(免)税备案到出口退税申报的流程,以及2023年的最新政策。
申报出口退税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办理了退免税备案。
2、出口的货物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属于退税的产品,不是免税或者征税的产品。
3、出口货物已报关离境并已结关,有报关单的相关电子信息。
4、已在财务上做了销售。
5、已完成收汇。
6、出口单证齐全。
根据出口退税的条件,
在申报出口退税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01取得报关单
报关单是出口退税中最重要的单证,承载着出口货物的所有信息,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录入退税软件的数据也是从报关单中获取,实操中一般会遇到两种版式的报关单,一种是横版的报关单,右上角有“仅供核对用”的字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预录单。一般由货代提供或者由企业从单一窗口取得。自主取得预录单流程如下文:单一窗口打印报关单或通关无纸化放行通知书流程。
另一种报关单是竖版报关单,在右上角有“出口退税联”字样,出口退税需要此联报关单,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取得:
如果是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需要取得《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给委托方:
02查询出口退税率,根据实际开具出口发票
取得报关单后需要根据报关单开具出口发票,出口发票一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的地区直接用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代替,开具发票前需要查询出口货物是退税、免税、还是征税。
开具出口发票是出口业务中的一个重要的风险点,一般出口退税的业务开具0%税率(有的地区也可开具免税)发票,免税业务开具免税的发票,征税的业务开具适用税率(比如13%)的发票,千万当心的是不要把退税的产品开成适用税率的发票,会导致交
03取得进货凭证
由于出口退税是退还采购环节所负担的增值税或消费税,此处采购环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企业采购发票采用抵扣勾选认证,外贸企业根据出口产品的具体情况采用退税业务退税勾选,其他业务抵扣勾选。
04出口收汇
出口货物必须收汇才可以退税(视同出口的货物除外),四类企业申报退税必须提供收汇凭证,一类二类三类企业可以先退税再收汇,但必须在次年的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收汇或者视同收汇,如果超过申报期退税必须提供收汇凭证并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不收汇的出口货物适应免税政策,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
05收齐各类出口单证
单证齐全的出口业务才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申报出口退税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单证备案,最新需要备案的资料如下:
5.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5.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5.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外贸企业电子税务局在线申报功能中的
“退税申报流程”具体操作如下
01在线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在线申报”
02明细数据采集
外贸企业的数据采集可以通过智能配单和手工采集两种方式。
2.1智能配单
(1)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
从电子口岸下载xml格式报关单,解密后再通过基础数据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模块导入报关单。
①下载报关单:首先登录中国电子口岸下载xml格式的报关单数据。
②下载解密软件:选择基础数据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报关单导入,点击“客户端工具(下载)”,将出口退税客户端工具下载至本地电脑。
③解密报关单:解压缩客户端工具压缩包后,双击快捷方式运行客户端工具。电脑上插入电子口岸卡,输入口岸卡密码,选择已下载至本地电脑的xml格式的报关单,点击“开始解密”按钮,进行出口报关单解密。
④报关单导入:点击“报关单导入”按钮,选择解密后的xml文件,点击“确认”按钮,完成关单导入。
⑤数据检查:关单导入完成,勾选数据,点击“数据检查”按钮,系统弹窗提示汇率配置,输入“当期汇率”,并点击“保存”按钮。
⑥报关单生成明细(如使用智能配单,此步骤无需做)
勾选检查通过的数据,点击“报关单生成明细”按钮,根据系统弹窗提示选择对应业务名称,点击“确认”按钮,界面跳转至“生成出口明细”界面。
界面跳转后,基本信息可以进行编辑,各字段可依据税务机关要求进行填写。点击“确认生成”,即可单独生成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自动获取的增值税发票可用于智能配单或单独进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采集时生成进货明细数据。
智能配单
基础数据管理获取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基础数据智能配单模块进行配单,可自动生成出口进货明细申报表,无需再进行手工录入数据。
生成进货明细
注意:如果使用配单功能,无需操作生成进货明细,生成明细后将不能进行配单操作。
点击基础数据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生成进货明细”按钮,界面跳转至“生成进货明细”界面。
筛选对应的进货发票数据,点击“确认生成”,生成对应出口关联号的进货明细数据。
2.2 手工采集
明细数据手工采集包含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注意先录入出口明细、再录入进货明细)。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
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页面,点击“新建”按钮,页面将弹出采集框。
点击“明细数据采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点击“新建”,按照进货发票录入数据之后点击“保存”。
03
生成申报数据
点击“退税申报”--“生成申报数据”,填写对应“申报年月”和“批次”点击“确认”。
04
数据自检
勾选生成的数据,点击“数据自检”按钮。申报状态显示为“已自检”;自检情况显示疑点个数,点击具体的数字可查看详细的疑点描述。
05
正式申报
当没有不可挑过疑点后,勾选数据,点击“正式申报”按钮,可将数据转为正式申报。
出口退税的四个时限
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总而言之,符合条件的出口退税企业,不仅要对出口退税相关政策进行了解和把握,同时也要关注出口退税时限方面的要求,从而切实做好企业出口退税办理材料的准备工作,进而确保出口退税工作地顺利进行。
【第6篇】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对于外贸企业,经营期间通常涉及出口退税相关业务,了解出口退税流程和账务处理预防措施,帮助出口企业顺利完成工作,尽快获得退税。接下来,前海天盈将详细介绍出口退税流程和账务处理预防措施。
1.出口退税流程。
一般情况下,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多按以下流程办理:
(1)提交相关证件和登记表。
企业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口产品经营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登记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申请受理退税登记。
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当按照登记表和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并与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一起提交税务机关。工商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经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接受登记。
(3)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正确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发给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4)变更或取消出口退税登记。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取消退税登记。
2.出口退税会计处理注意事项。
出口企业应重点掌握以下免.抵.退税计算方法:
(1)计算不免税和扣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价格×(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免税和扣税不免税。
免税退税免税额=免税购买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退税不得免税扣除)-上期末留税扣除额。
如果应纳税额为正,则无可退税(因为无可退税),仍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为负,则有资格在期末申请退税,但应计算并比较可退还多少。
(3)计算免税额。
免税退税=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退税。
免税退税扣除=免税购买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采购原材料包括从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材料的税价公式如下: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4)确定应退税额和免税额。
期末未扣税额≤免税额,当期应退税额=期末未扣税额,当期免税额=免税额-期末未扣税额;
期末未扣税额≥免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免税额,当期免税额=0。
以上出口退税流程及账务处理是什么样的相关信息。我希望它能对你有所帮助。毕竟,经营一家公司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您计划办理进出口权,建议您提前了解更多信息。如果您对进出口退税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前海天盈财税主要提供财税服务,旨在帮助企业家和企业解决创业、记账和纳税申报问题。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企业,为每一个创业者助力前行。
【第7篇】出口商品代码及退税率查询
我是一家出口企业,出口一批商品需要在哪里查看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呢?出口退税率为零的商品,如何查询是适用征税政策还是免税政策呢?
so easy!
新版电子税务局来帮您!
第一步,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出口退税查询】。
第二步,【出口商品退税率查询】,筛选商品名称或商品代码,即可查询到所查商品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第三步,双击单条信息,查看特殊商品标识。商品标识为禁止出口或出口不退税,应征税处理。若标识为免税,即适用出口免税政策。
【第8篇】出口退税风险防范
案例分享
一家零售食品的一般纳税人,货物都是从正规厂家进货,都有进项发票,但是销售由于主要是面向个人消费者或者个体小卖部,几乎不开发票,因此大部分收入都是用老板个人卡收款了,大部分没有申报纳税。
截止上个月底,增值税留抵29万元,而且管辖的税务人员打电话来,说是企业可以享受退税红利。
请问:我们申请退税这29万元,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留抵退税的四个条件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 2023年3月21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了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政策。
留抵退税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回复
针对上述该学员问题并对照留抵退税的条件来看,你企业存在通过个人卡收款不做收入、隐匿未开票收入从而减少销项的违法行为,建议你企业及时补做销售收入,补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后,若是确实存在库存和增值税留抵,可以依法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前,建议你自查以下涉税风险
1. 你目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真实?是如何形成的留抵?
2. 是否存在隐匿未开票收入的情形比如个人卡收款不做收入、现金收款不申报;通过注册空壳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违规享受低税率或者免征优惠转移销售收入;
3. 是否存在延迟确认收入比如未按规定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存在销售行为发生并已收款,但是通过往来挂账不结转收入的情况;
4. 是否存在进销项不匹配、进项销项倒挂的情况比如进项发票与企业的正常经营业务不符、或者某种商品只有进货而没有销售等;
5. 是否存在虚增进项的情形比如取得虚开的专票抵扣、通过农产品收购发票骗取退税等;
6. 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的情形比如红字冲减收入进行虚假申报;
7. 是否存在“借壳”骗取退税的情形比如利用关联企业转嫁增值税留抵税额;
8. 是否存在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简易征收等的增值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从而虚增留抵的情形。
退税存在疑点的将暂停办理退税
答复时间:2023年04月23日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答: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留抵退税申请后,将按规定进行退税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审核结果。
第一种情形是,纳税人符合全部退税条件,且未发现任何风险疑点及未处理事项,准予留抵退税。
第二种情形是,纳税人不符合留抵退税的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不予留抵退税。
第三种情形是,虽然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但存在风险疑点或相关未处理事项的,将暂停办理留抵退税,并对相关风险疑点进行排查,对未处理事项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按规定继续办理留抵退税。
对恶意骗取退税的依法从严查办
1、按规定将其纳税信用直接降为d级;
2、采取限制发票领用;
3、提高检查频次等措施;
4、同时依法对其近3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
5、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凡发现骗取退税的一律移交稽查局
在确保应当享受优惠的纳税人“一个也不掉队”的同时,全省税务部门坚持对骗取退税违法违规行为“露头就打”“打早打小”,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打好动态护税的“组合拳”。大数据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风险扫描,及时督促基层风险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做好风险应对,凡发现骗取留抵退税问题的,一律移交稽查局查处,“护税锏”“千里眼”等稽查信息平台牢牢筑起留抵退税的安全保障,确保“管得住、防得好”。
作者:郝守勇
【第9篇】出口退税公式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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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下文仅供广大从事财税人员了解出口退税的原理及公式推导,如需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可根据现行税率进行计算。
本文意在让会计们更好的理解退税原理,而不用对于公式死记硬背。
首先,需要明白增值税的原理:
1、增值税是每一个流通环节都要征收的;
2、最终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3、如果是流通中的企业,可以通过拿到进货时的专用发票去抵扣本企业销售时缴纳的全部增值税,也就是企业只交本环节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之前环节的增值税,可以通过拿之前的进货发票来抵扣。
为什么要出口退税?
因为出口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是外国人,外国人又不能拿着我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所以外国人是我国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
所以国家为了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需要把国内的增值税都要退光。
出口企业卖给外国人的商品是不含国内增值税的,那外国人就不是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而出口企业就成为了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所以需要给出口企业退税。
例子:某产品,企业90元购进原材料,生产后100元出售。假设增值税税率和退税率都是11%。
产品国内增值额总额为100元,所以全部应退还的国内增值税为100×11%=11元。最多只能退11元。也就是退税的上限。
实际处理方法如下:首先生产企业出口免税,100×11%-90×11%=1.1元增值税不收了,免掉。在企业之前产生的增值税(也就是90×11%=9.9元的进项税,税法规定,用于免税收入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需要做进项税转出),90×11%=9.9元,加上免掉的1.1,还是11元。
如果企业还有其他内销业务时,假设应纳税额为5元,那么国家可以选择企业交税5元,然后退给企业9.9元。太麻烦了,直接退给企业4.9元不就行了嘛,抵了5元应纳税款,退税4.9元。
所以,免税(1.1)+抵税(5元)+退税(4.9元)=免抵退税额=11=出口货物离岸价格(fob价格)×退税率。
上面描述的内容就是以下政策的实际操作过程。
生产企业自行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增值税退税采用免抵退税的方式。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公式推导:
外销增值税税额=外销销售额×税率-外销进项税额
内销增值税税额=内销销售额×税率-内销进项税额
企业应纳税额=外销销售额×税率-外销进项税额+内销销售额×税率-内销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外销销售额×退税率
外销销售额×税率-外销进项税额=可免税的部分
内销销售额×税率-内销进项税额=可抵税的部分
外销销售额×退税率=免抵退税额,也就是退税限额,退税的上限。
企业应纳税额=可免税的部分+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企业应纳税额>0,则需要交税。
可免税的部分+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即可免税的部分+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而上期留抵税额一定大于0。
也就是:可免税的部分+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0,即可免税的部分+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但最多只能退“免抵退税额”,也就是达到了退税上限,而且全部应退税额均用于免抵,免抵=理论退税额,剩下的就是需要交的税款,下期留抵为0。
当企业应纳税额<0,即:可免税的部分+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
假设把“上期留抵税额”也可以看作是可抵税的部分,则公式简化为:可免税的部分+本期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0,本期可抵税的部分=可抵税的部分-上期留抵税额。
所以,企业应纳税额=可免税的部分+本期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
则分为两种情况:
1、可免税的部分+本期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说,可免税的部分+本期可抵税的部分<0,退税额大于退税限额,但最大的退税限额只能是免抵退税额。因此,应退税额=退税限额=免抵退税额。
由于本期免税额+本期抵税额+本期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本期退税额=免抵退税额,所以本期免税额+本期抵税额=0,也就是免抵=0。
本期的可免和可抵部分留作下期再抵,留抵=可免税的部分+本期可抵税的部分。
2、-免抵退税额<可免税的部分+本期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0,也就是说,可免税的部分+本期可抵税的部分>0,退税额小于退税限额
因此,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可免税的部分+本期可抵税的部分),免抵=可免税的部分+本期可抵税的部分,免抵退税额已使用完,经历了先免,再抵,最后退税了,所以本期已结清,留抵=0。
与教科书上给定的公式和计算步骤是一致的。
第一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征税率-出口退税率)
第二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一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则交税,全部应退税额均已免抵,免抵=理论退税额,留抵=0。
当期应纳税额<0时,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
退税限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四步比较:确定应退税额
应纳绝对数=|当期应纳税额|
应退税额=min(应纳绝对数,退税限额)
如果应纳绝对数>退税限额,应退税额=退税限额,留抵=应纳绝对数-退税限额,免抵=0。
如果应纳绝对数<退税限额,应退税额=应纳绝对数,免抵=退税限额-应纳绝对数,留抵=0。
来源:知乎网友、会计论坛
【第10篇】出口消费税退税税率
导读:相信大家都知道现在是有出口退税的,但是只是部分商品,不是全部,而且商品不同,退税率也不同,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呐?今天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答疑解惑哦。
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
答: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相信大家都理解了吧,如果还有疑问,可直接向会计学堂答疑老师咨询哦,会计学堂有非常nice的老师,非常专业的会计资讯,随时欢迎大家的到来,随时准备为大家充电。
【第11篇】外购产品直接出口可否退税
出口退税云讲堂
为了更好服务疫情防控和做好“稳外贸”工作,帮助出口企业及时、准确掌握和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红利和各项服务措施,广东省税务局开展“出口退税云讲堂”系列课程,通过视频微课、视频直播等多种方式,向出口企业进行政策讲解。课程将不定期通过“广东税务”公众号、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发布,敬请留意。
第四期
出口企业外购口罩等防疫物资可以申请退税吗?
最近收到许多小伙伴的咨询电话:我公司原来出口的是家电(服装、家具、陶瓷……)等产品,现在由于海外疫情严重,国外客户增加了口罩等防疫物资的订单,请问我公司外购这类防疫物资的出口可以申请退税吗?
案例一:
问:我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现在需要外购一部分口罩进行出口,请问这种情况能申请退(免)税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拓展
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0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三)纳税信用等级a级。
(四)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五)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0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二)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三)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六)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七)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八)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九)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列名生产企业详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附件5,广东省内仅有两户生产企业在内(此略)。
——所以,如果你公司不属于“列明生产企业”,对于外购口罩出口的情况,要看是否符合视同自产的条件。如果符合,则可以申请退(免)税;如果不符合,则不能适用退(免)税政策。
案例二:
问:我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国内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防护服进行出口,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发票金额100万,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能退多少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适用免退税办法。
防护服的现行退税率为13%,退税额=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购进防护服出口,可以申请退税。退税额为进项发票的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即100×13%=13万元。
案例三:
问:我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国内小规模企业购进护目镜出口,取得的是征收率为1%的代开增值税专用专票,不含税发票金额100万,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能退多少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三条,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目前,护目镜的退税率为13%,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征收率为1%,所以该笔业务的退税率为1%。——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购进护目镜出口,可以申请退税。退税额为进项发票的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即100×1%=1万元。
案例四:
问:我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一般纳税人,现在从国内小规模企业外购体温计出口,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可以申请退税吗?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所以此种情况下,你公司外购的体温计出口,不可以申请退税,适用免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审核:邱璇
【第12篇】出口退税运费发票
出口退税是对出口报关企业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退还进口税和退还商品在报关时缴纳的国内税金,帮助进出口企业降低成本,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那么广州出口退税如何申报?
广州出口退税如何申报?
1、进次发票认证
2、导数据: 发票及报关单
3、根据报关单,录入进项发票
4、录入完数据一致性检查,进货出口数量关联。
检查: 关单数量=发票数量
5、检查无误、确认明细电报(可撤销)有误的
6、汇总表录入直接回车自动生成(重点核对可退税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后导出
7、登陆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一申报退税---免退--税业务申报-数据自检
8、检验通过-确认申报
进出口退税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一张进项发票开了好多品种,出口和内销的需要分开,不能开在一张发票上,并分别进行退税内选和抵扣勾选
2、外贸企业:申报退税,申报增值税,哪个先报都可以
生产企业:先申报增值税再申报退税
3、一张发票上的两种商品,对应两个批次申报,不需要做分割单,对应申报即可
4、申报退税系统不需要0申报,单证补齐后,需要申报税时操作即可(外贸企业)
5、生产企业:可以只报送汇总表和增值税申报表,据实填写就可以
6、报关单的日期和票的日期不在同一个月、开票的汇率是根据报关单当月日期选择
出口退税需要什么材料?
如果是外贸企业:
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收外汇的银行回单、银行的涉外申报单,对应进项发票、合同、送货单,还有报关费发票,运费发票,报关单,无纸化放行通知书,装货单,这是报关后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
如果是生产企业:
装箱单,发票,合同,提单,收外汇的银行回单、银行的涉外申报单,报关费发票,运费发票,报关单,无纸化放行通知书,装货单,这是报关后提供的出口备案单证
【第13篇】卷烟业消费税出口退税
本文参考书目:《深化增值税改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二、相关规定
下列出口货物服务,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具体范围如下,符合相关条件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1. 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 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 生产企业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
7.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以下称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征税的除外)。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以及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以及转让技术等。
第二章 适用增值税免税和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4. 《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5.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6.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7.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
8.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9. 财税〔2018〕103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
二、相关规定
除增值税出口退(免)税政策外,目前,部分出口货物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或征税政策。
1.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征税政策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16)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7)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8)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19)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
(20)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具体是指:①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劳务。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③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21)未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劳务。
(22)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劳务。
(23)其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2.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①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②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③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④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⑤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⑥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9)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不能收汇的原因或证明材料为虚假的,以及收汇凭证是冒用的。
(10)其他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3.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除适用增值税零税的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 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
(7)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8)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的。
(9)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增值税退(免)税的出口服务。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4. 境内单位和个人的下列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2)逾期申报退(免)税的出口服务,改按免税申报但仍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二、免抵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出口适用增值税退( 免)税政策的货物;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包括当期国内购进的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的价格和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其中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四)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
1.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3)纳税信用等级a级。
(4)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 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上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 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2)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 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 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3)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 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 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 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③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 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 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6)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7)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8)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9)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三、免退税办法
(一)免退税办法的概念
纳税人出口货物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二)适用范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
(三)计算方法
1.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服务:
增值税应退税额=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税计税依据×退税率
第四章 出口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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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税〔2018〕93号 (提高机电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4. 财税〔2018〕123号(调整部分产口出口退税率)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基本规定
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
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方面,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产品科技水平、对外贸易发展形势等情况,我国多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基本形成了对高科技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及劳动密集型产品按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低技术产品和低附加值产品按低于适用税率确定退税率、对“两高一资”等产品取消出口退(免)税的整体格局。目前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包括13%、10%、9%、6%、0五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本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这些产品的征税率适用税率分别是9%、13%。这样,除“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外,所有出口产品的退税率均与征税率一样,实现了出口产品零税率。出口退税率的提高,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出口产品国际竞争力,在当下也有力提振了出口企业的信心。
二、特殊规定
除上述一般规定外,退税率还包括以下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2.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3.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称列名原材料,其具体范围见附件6)、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其退税率为适用税率。如果国家调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税率,列名原材料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4.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 财税〔2016〕36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通知)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天发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6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外销发票)、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
本通知所称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3.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4.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5.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6.出口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是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7.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8.中标机电产品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生产企业为销售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为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9.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海洋工程结构物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
10.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作为购买方的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购进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
11.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出口服务退(免)税计税依据
1.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
(1)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旅客的,为按照铁路合作组织清算规则清算后 的实际运输收入;
(2)以铁路运输方式载运货物的,为按照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对“发 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以及直 接相关的国际联运杂费清算后的实际运输收入;
(3)以航空运输方式载运货物或旅客的,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 航段由多个承运人承运的,为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后的实际收 入;如果国际运输或港澳台运输各航段由一个承运人承运的,为提供航空 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
(4)其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为提供增值税零 税率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
2.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应税服务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
境内单位提供航天运输服务实行免退税办法,其计税依据为购进航天运输器及相关货物,以及接受发射运行保障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
第六章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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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外贸综合服务退免税)
2. 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外贸综服退税)
二、相关规定
为促进外贸新业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称综服企业)可以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1. 综服企业代国内生产企业办理出 口退(免)税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向综服企业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集中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
(1)符合商务部等部门规定的综服企业定义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企业内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1)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2)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3)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4)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5)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3.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4. 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第七章 放弃出口退(免)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2.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3.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二、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2),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出口服务放弃退(免)税
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办理备案手续。
自备案次月1日起36个月内,企业出口服务,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
四、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按照规定放弃免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免税权声明表》,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月起执行征税政策,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八章 暂不予退税、暂缓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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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1.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3 年第 12 号公告)
2. 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8 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
3. 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二、相关规定
1.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1)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
(2)因涉嫌出口走私被海关立案查处未结案;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
(4)涉嫌将低退税率出口货物以高退税率出口货物报关;
(5)出口货物的供货企业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需要对其供货的真实性及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的疑点。
2.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购进出口的货物劳务存在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和第7目情形之一的,该批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所载明的其他货物,主管税务机关须排除骗税疑点后,方能办理退(免)税。
3.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暂不办理出口退税。
4. 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5.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5.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手续时限的限制:
(1)不符合《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
(2)涉及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出口监管部门提供的风险信息。
6.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出口服务退(免)税申报后,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按有关规定处理;存在终点的,对应的退(免)税暂缓办理,待排除疑点后,方可办理。
第九章 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
一、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
第十章 实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抵的部分,是指拿它和国内销售的销项税金相冲,也是构成一个少交税的事实:
借: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二、计税依据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免抵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格(fob)。实际离岸价格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格,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免退税的计算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出口货物退税率 )
三、一般贸易
例1:某工业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和外销,征税率16%,出口退税率为13%,2023年2月上期期末留抵税额20万,国内采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内销货物不含税价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不考虑汇兑损益)。计算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6%-13%)=3.6(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6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6000
2、当期应纳税额=12.8-(16 -3.6)-20=-19.6(万元)
3、当期免抵退税额=120×13%=15.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9.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4、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15.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56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56000
5、当期免抵税额=0
6、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19.6-15.6=4(万元)
四、来料加工
来料加工类似于国内业务的委托加工,它是由国外的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由国内的加工方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并收取加工费,进口和成品出口往往是一笔买卖,或者是两笔相关的买卖,原料的供应商往往是成品承受人。来料加工实行的是增值税的免税不退税政策,进口的原材料免税;国内加工方收取的加工费免征增值税 ;由于加工费免征增值税的,加工过程中所耗的国内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因此免税加工费对应的进项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联想: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2.软件产品。3.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4.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5.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6.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7.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例2: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3%,退税率为l0%。2023年9月外购货物准予抵扣进项税款60万元,货已入库。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当月内销货物销售额l00万元,销项税额13万元。本月出口货物销售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其中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9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本期免、抵、退税额。
解析:计算过程:
1、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所耗进项税额转出=60×90÷(200+100)=18(万元) ;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00-90)×(13%-l0%)=3.3(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3000
3、当期免抵退税额=110×10%=11(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13-(60-18-3.3)-3=-28.7(万元);
5、当期应退税额=11(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7万元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11万元)
6、结转下期留抵税额=28.7-11=17.7(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为=0。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10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10000
五、进料加工
进料加工,通俗地说进是一笔买卖,加工再出口又是一笔买卖,在进出口的合同上没有联系。
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实质是将买的原料、辅料、能源、动力含的税都退掉,由于进料加工进口时免税,所以出口时也不用退,但加工完的离岸价中包含这些成本,要将不退的减去,所以要计算“免抵退税抵减额”。
进料加工实行的是免税并退税政策,加工耗用的国内料件的进项税,要退给出口企业的,不用作进项税转出。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分“实耗法”和“购进法”两种:(1)“实耗法”:当期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 (2)“购进法”: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3:某化工生产企业,系一般纳税人,兼营内销与外销,2023年9月发生以下业务:
1、国内采购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3万元;
2、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50万元;
3、内销货物不含税价格80万元,外销货物销售额120万元。该出口货物退税率为10%,上期留抵税额2万元。
计算该企业免抵退应退税额。
解析:
1、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0×(13%-10%)=1.5(万元);
2、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3%-10%)-1.5=2.1(万元);
3、当期应纳税额=80×13%-(13-2.1)-2=-2.5(万元);
4、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0×10%=5(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20×10%-5=7(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0时,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5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7-2.5=4.5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5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70000
例4: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增值税率13%,退税率10%。2023年9月外购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26万元,货已入库。当月进口料件一批,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25万美元,采用实耗法,其计划分配率为60%。当月出口产品的离岸价格75万美元(单证收齐且信息齐全),内销商品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该厂上期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假设美元比人民币的汇率为1︰6.4,该厂进料加工复出口符合相关规定。计算该厂当期应退税额。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按规定办理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及手(账)册核销业务。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企业应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余额为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
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应按当期全部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扣除当期全部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免抵退税时,以收齐凭证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扣除其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免抵退税额。
计算过程:
1、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60%;
2、耗用进口料件金额=75×60%=45(万美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3%-10%)=5.76(万元);
4、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结转的留抵进项税额=80×13%-(26-5.76)-5=-14.84(万元);
5、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一出口货物离岸价×计划分配率)×汇率×出口货物退税率=(75-45)×6.4×10%=19.20(万元);
6、当期应退税额=14.84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4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19.20万元);
7、当期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19.20-14.84=4.36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148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436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192000
六、综合案例
某市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无纸化申报免抵退税,2023年2-5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税率16%,4月1日起征税率为13%,退税率13%未调整),1月底期末留抵税额为5万元。计算各月的免抵退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一)2月份业务
1.本月份购入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90万元,税额14.4万元(增值税税率16%);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40万元,税额6.4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购进原材料
(1)借:原材料一a 9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4 000
贷:银行存款 1 044 000
(2)借:原材料一b 4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4 000
贷:银行存款 464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8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12.8万元,货款已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68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928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8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8 000(16%)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68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680 000
3.本月份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结转出口成本70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8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8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7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700 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由于本月出口货物信息不齐,无法申报免抵退税,为了保证增值税申报数据与免抵退申报数据的一致性,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零。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800 000×16%=128 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44 000+64 000=208 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0(元)(单证信息不齐)
(4)上期留抵税额=50 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128000-(208000-0)-50000
=-13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130000元。
(二)3月份业务
1.本月购人a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100万元,税额16万元(增值税税率16%),已验收入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一a 1 0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0 000
贷:银行存款 1 160 000
2.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增值税税率16%),税额8万元,货款已收到;结转内销成本40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80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0 000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00 000
3.本月出口销售收入(cif到岸价格)计65万元,其中海运费4.5万元,保险费0.5万元,但是单证信息不齐,结转出口成本5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650 000
应付账款一运保费单位 50 0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650 000
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人 50 000(红字)
3.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5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500 000
4.本月收到2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fob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6%-13%)=24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出口成本 2 4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4000
5.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6%=80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1000000×16%=160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0(元)
(4)上期留抵税额=130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80000-(160000-24000)-130000=-186000(元)
(6)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86000 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86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元)
(9)当期免抵税额=0
(10)结转下期留抵税额=186000 -104000=82000(元)
(三)4月份业务
1.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3月《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2月应退税额10.4万元,免抵税额为0;3月收到出口退税款。
(1)根据批准的金额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04 000
(2)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104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104 000
2.本月购入b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70万元,税额9.1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调整为13%),已验收人库,银行支付货款。
借:原材料-b 7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1 000
贷:银行存款 791 000
3.本月发生内销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50万元,税额6.5万元(增值税税率4月1日后调整为13%),款项收到存入银行,结转内销成本41万元。
(1)内销收入
借:银行存款 565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一内销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5 000 (13%)
(2)结转内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内销成本 410 000
贷:库存商品—内销商品 410 000
4.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fob离岸价格)计50万元,单证收齐信息齐全,结转出口成本40万元。
(1)出口收入
借:应收账款一应收外汇账款 5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出口收入 500 000
(2)结转出口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400 000
5.本月收到3月份出口货物的单证信息,扣除海运费、保险费后的出口销售收入为60万元,并进行申报。
(1) 3月出口收入+4月出口收入=600000+500000=110000
(2)3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6%-13%)=18000 (元)
(3)4月份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3%-13%)=0 (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成本 18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8 000
特别提醒:4月份,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3%,征退之差为零。假如征税率为13%,退税率为16%,征退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的计算。
6.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作如下计算:
(1)当期销项税额=500000×13%=65000(元)
(2)当期进项税额=91000(元)
(3)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8000(元)
(4)上期期末留抵税额=820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65000 -(91000-18000)-82000=-90000(元)
(6)期末留抵税额为90000元
(7)当期免抵退税额=1100000×13%=143000 (元)
(8)当期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当月免抵退税额143000 (元)
(9)当期应退税额=当月期末留抵税额=90000(元)
(10)当期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143000-90000=53000(元)
(四)5月份业务
1.5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4月份《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90 000元,免抵税额53000元;并在5月份收到退税款。
(1) 根据审批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借: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53 00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43 000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90 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款(增值税) 90 000
2.根据审批的”免抵税额“计提城建税(7%)、教育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
(1)城市维护建设税=53000x7%=3710(元)
借:税金及附加 3 710
贷:应交税费一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2)教育费附加=53000x3%=159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59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3)地方教育费附加=53000x2%=1060(元)
借:税金及附加 1 060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五)6月份申报缴纳地方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 710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 590
应交税费一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1 060
贷:银行存款 6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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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会计分录: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出口销售额fob×征退税率-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退税额)
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免抵额)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额)
收到退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货: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理解,下面为大家列举一些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典型例题: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 15%,假设不设计信息问题。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货:银行存款 585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 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
货:银行存款 9
(7)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货:银行存款 585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 5-48)=9(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元。
(6)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 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7)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
(8)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
例三:引用例一的资料,如本期外购货物进项税为460万,其他资料不变账务处理如下:
(1) 外购货物
借:原材料 460÷0.1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0
贷:银行存款 460+460÷0.17
(2)外销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
(3)内销
借:银行存款 351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4)月末 ,计算当月出口不得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2400×(17%-15%)=48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
(5)计算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 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460+5-48)=-366万
期末留抵税额为366万
(6)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6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60万
借:应收出口退税 36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
本期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税额=366-360=6万
例四:引用例一的资料,如本期进口免税材料100万,其他资料不变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
货:银行存款 585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
货:主营业务收入 24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
货:主营业务收入 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4)进口材料
借:原材料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5)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100×(17%-15%)=2万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400 ×(17%-15%)-2=46万
借:产品销售成本 46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6
(6)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 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6)=7(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7元。
(7)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7
货:银行存款 7
(8)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6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
【第15篇】出口退税计算案例
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历来都是增值税法学习和出口贸易企业实际运用的难题。下面趁着备考注会综合的机会,水木阳歌总结了一些相关增值税出口退税案例,与君分享。
案例1:某市甲有限责任公司对自产的货物的销售方方式有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公司2023年年4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5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10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0万元,增值税税率13%,退税率 9%,
(1)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3000×(13%-9%)=1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2)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1000*13%-(150+50-120)=50(万元)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50元。
(3)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50
货:银行存款 50
(4)计算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3000×9%=27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0
当期免抵税额270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7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7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2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
(1)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3000 ×(13%-9%)=12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2)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1000*13%-(240+50-120)=-40(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0万元。
(3)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3000×9%=27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7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70-40=230(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30
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70
(4)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0
贷:应收出口退税40
例3:引用例1的资料,如本期外购货物进项税为480万,其他资料不变
(1)月末 ,计算当期出口不得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3000×(13%-9%)=12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0
(2)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30-(480+50-120)=-280万
期末留抵税额为280万
(3)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3000×9%=27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8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270万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270万
借:应收出口退税 2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270
本期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税额=280-270=10万元
免抵税额=0
结语
计算方法总结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第16篇】2023石材出口退税率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提高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2023年3月20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包括“已加工板岩及板岩制品”等5个税则号的石材产品在内(表一),共有1084个税则号的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出口退税率的提高,将极大提振广大出口企业的信心,增强企业竞争力,更加积极的拓展海外市场。
从石材行业来看,加上原有10个税则号出口退税率为13%的石材产品(表二),已有15个税则号的石材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13%。15个税则号的石材产品2023年的出口量和出口额分别占到石材出口总量的76%和出口总值的88%。
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制造业转型升级,国家不断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促进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随着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化,制造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先由17%调整为16%,2023年4月1日又降至13%。也就是说,企业出口退税率为13%的产品时所缴纳的增值税将全部退回。
当前,为帮助以中小企业为主的众多外贸企业应对当前的经营困难,减轻企业税赋,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国家在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的同时,出口退税手续持续简化,退税审批速度不断提高,税款到帐时间大幅缩短。
近期,为缓解突发疫情给企业带来的各种困境难,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模更大、针对性更强的减税降费举措。在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帮助各类企业纾危解困,尽快复工复产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再好的政策也只能帮你一时,企业的长久发展必须要靠自己。
打铁须得自身硬,在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行业亟待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希望有更多的石材企业,敢于创新,乐于创新,不仅仅满足于提供优质的产品,更要致力追求卓越的服务能力-致力打造以服务为核心的品牌竞争力,即使历经风雨,依然笑傲江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