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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吗(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86

【导语】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吗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吗,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吗(16篇)

【第1篇】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吗

概述

目前很多经济业务中会涉及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这些费用有销售方收取的,也有购买方收取的,我们今天针对销售方取得的费用,判断是否属于自己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今天我们通过政策及案例分析形式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案例/解析

问: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高级矿泉水取得含税价款339万元,另收取包装物租金1.13万元,包装物押金2.26万元,包装押金要不要计算到价外费用里?

答:矿泉水的包装物押金是在超过一年或合同逾期时才算到价外费用里的,问题中未逾期,则不属于价外费用。(中税答疑)

【第2篇】以下不属于价外费用的是

对于价外费用的判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合同有效,交易发生,主价款存在,是价外费用判断的第一个标准;

第二,价外费用同主价款的支付方向必须一致。

如建造合同正常实施,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的违约金就属于价外费用,反过来,施工方向建设单位支付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再比如说,双方合同未开始就解除,即使是建设单位向施工方支付解约违约金,也不视为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二十六条。

【第3篇】价外费用含增值税吗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众所周知,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代收款都属于价外费用吗

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6.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四、举个例子

情形a: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b: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c: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第四项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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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代收款项为什么是价外费用

在公司的运营经营过程中,交易额是特别重要的存在,毕竟交易额可是钱啊,一般来说企业成交了一笔交易,在记好账之后就要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了,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等。

大部分时候交易的应税额都是根据企业收入的金额来确定的,但是价外费用却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存在。

谈到价外费用可能有很多人都不了解,价外费用的官方定义如下: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举个例子,甲公司和乙公司做生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在11月底完成此次交易,但是乙公司却违反了约定,延迟到12月才交付了货物,虽然最后双方还是完成了这笔交易,但按理来说乙公司应该赔偿甲公司一笔违约金,而这笔违约金对甲公司来说,就属于价外费用。

了解了价外费用之后,我们要了解的知识点就是如何处理价外费用,就比如说价外费用需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在税法规定中找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因此价外费用是需要缴纳税收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价外费用如何开具发票?答案就是价外费用的发票可以和销售商品一起合并开发票,也可以单独开具。

但价外费用开具出来的发票有一个重点,那就是如果是合并开发票的话,价外费用的发票要和主要的货物账款的发票编码保持一致,并且发票还要注明价外费用的性质,就比如价外费用——手续费,而且价外费用发票的税率是和货物账款发票的税率也是一样的。

还有最后一个重点,大家要知道价外费用是根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产生的,意思就是只有交易发生了,相关的费用才属于价外费用。就比如文中案例里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如果双方最后并未达成这笔交易的话,那这时乙公司赔偿给甲公司的违约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

【第5篇】属于价外费用的有

标 题: 司法拍卖,竟买人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写信人: 连**

咨询时间: 2021-06-06

回复时间: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6-11

留言内容:

在司法拍卖中,约定“拍卖成交后,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买卖双方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和所需补交的相关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水利基金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竟买人为卖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

回复部门:

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购买方为销售方承担的税、费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第6篇】包装物押金属于价外费用吗

大家对价外费用并不陌生,但实务中对哪些属于价外费用、收到价外费用如何开票问题,我们财务人员并不是区分的那么清晰,这里小编做下总结,以便大家轻松掌握。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价外费用的范围如下:

财税[2016]36号文第三十七条也有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以下项目:

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判断经济利益的流入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还有以下几个要点:

★ 从方向上看,价外费用与销售服务、货物行为的资金流一致。

★ 从业务上看,价外费用是因销售行为引起,如果交易取消,则不构成价外费用。

举个例子,大发财公司出租办公室,跟小明(承租方)收取的房产租赁押金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大发财公司收取的租赁押金,为出租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性质的收费,属于价外费用。但如果小明临时反悔不租了,交易还没发生的,那么大发财公司收取的押金,就不属于价外费用了。

二、收到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开票编码:价外费用应同主价款编码保持一致,加括号注明价外费用违约金等。

★ 开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

★ 单独开票:可单独开票,独一张发票,要注意注明原订单、出库单,可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避免虚开发票风险)

★ 发票备注栏:建议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价外费用相关信息。

三、支付价外费用如何入账

根据前述原则,先判断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需要取得发票入账;非价外费用的赔款、押金、保证金等,凭收据入账即可。

四、价外费用的会计处理

价外费用属于增值税的概念,会计核算上应根据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业务实质进行职业判断。

对于销售方,价款部分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价外费用建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利息费用(收取购买方延期付款利息)应冲减财务费用;

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建议计入营业外收入;

包装物租金等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

同理,购买方可根据业务实质计入对应科目。

看完总结,还有什么不懂的吗?欢迎大家留言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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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价外费用是否可以开票

一户钢材销售企业财务问:公司销售给一家房地产企业钢材,因对方资金紧张,要一个月后付款给公司,为此我们多收了房地产企业一笔资金占用费,我们如何申报和开票?答:你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增值税来看就是一笔价外费用,你应按适用货物税率13%申报纳税,开票时可与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不同栏次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一栏可填写为手续费、贴现息、逾期付款利息等价外费用名称。

【第8篇】收取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销售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以下规则开票。

1、价外费用和价款在税目确定方面,具备同质性,也就是说,不管价外费用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收费,它都应当和价款选择同一个税目计缴增值税,使用同一个编码开具发票。

如:建筑服务-违约金、建筑服务-延期付款利息等

2、价外费用开专票还是普票,和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保持一致。

如:热力-采暖费-违约金,如果是居民供热开的是免税发票,则该违约金也是免税发票;如果放弃免税,那开具的就是带税率的发票。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也就是说主项目可以抵扣,价外费用也可以抵扣。

【第9篇】劳务派遣价外费用

一、劳务派遣用工属于会计上的'职工'

《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解释,准则所称的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

(2)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监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等。

(3)通过劳务派遣提供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如果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企业,与企业职工从事相同工作的人员。

因此,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报酬,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都要计入'职工薪酬'。

计提应付报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劳务派遣用工)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等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管理费用-劳务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管理费)

贷: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税务规定与税会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而会计核算,对于劳务派遣用工却是一致的,都是在'职工薪酬'中核算。因此,如果劳务派遣用工不是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则不能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实务案例

(一)直接把包含工资在内的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

【案例-1】甲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支付报酬,劳务派遣用工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等全部由劳务派遣公司自己承担。

假定甲公司2023年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为10万元,其中工资为7万元、社保费为1.5万元、公积金0.5万元、管理费和其他1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差额开票,9万元开具了普通发票,1万元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年合计支付了120万元。

假定甲公司2023年度相关明细科目:

1.'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方发生额180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支出;

2.'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发生额24万元,在2023年度已经实际支出;

3.'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3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4.'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贷方发生额9万元,在汇算结束前已经全部实际缴纳或支出。

解析:

1.劳务派遣涉及到的增值税以及发票开具的规定

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甲公司每月劳务派遣用工的会计处理

(1)计提

借:生产成本-直接人工 9万元(假定全是一线生产工人)

管理费用-劳务费 1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2)实际支付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7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费 1.5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公积金 0.5万元

应付账款-劳务派遣公司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万元

3.甲公司'职工薪酬'的税前扣除处理

4.纳税调整

(1)填写《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1:

(2)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

说明:由于会计核算没有按照'劳务费'核算,所以对会计核算的'职工薪酬'中属于劳务派遣的部分108万元,需要通过a105050将其从'职工薪酬'中调整出来,但是这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又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又要在a105000表中再次调整扣除。

通过上述调整后,对于工资、社保费和公积金的扣除是没有影响的,但是由于调低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最终导致了'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调减10.56万元,也等于总调整金额118.56万元-108万元。

【第10篇】增值税价外费用换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题目里出现商场零售、价外费用、隐瞒收入等默认为含税价需要换算。

题目里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一般纳税人销售价格如不特别指明默认为不含税价直接用。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价外费用。

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折扣销售(会计称为“商业折扣”),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在“金额”栏注明,而不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另开发票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销售折扣(会计称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销售折让,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和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销售额。

以旧换新(金银首饰除外),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税价款确定销售额)。

还本销售,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以物易物,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及进项税额。(看人看票看业务)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批发)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业务员)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包装物押金

一般货物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增值税,逾期征收增值税(含税价换算)。

白酒、其他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征收增值税(含税价换算),逾期不征增值税。

啤酒、黄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征增值税,逾期征收增值税(含税价换算)。

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增值税税额不计入销售额中。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第11篇】营业税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也就是说,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财务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均需要并入销项税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一、价外费用规定的相关内容。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性质的价外收费。

2、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3、按照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项税额征税。

二、不需要列入销售额和价外费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的项目。

企业在日常核算和管理应计入销项税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对有些不应纳入销项税额的业务内容应需要重点关注,以避免企业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发生。

比如,向购货方收取的销项税额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价外税;再比如,受托加工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则代收代缴的税项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另外,承运部门运输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企业将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的代垫运费,同样的也不属于价外费用,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不属于价外费用的代垫运费,应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规范运作和处理,否则会按照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三、价外费用为含税收入,应换算为不含税收入。

我们知道,价外费用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要求,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一般会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因此在进行增值税计算和缴纳时,应将在“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核算的价外费用,及时准确归集计算价外费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避免存在漏税的情形发生。

价外费用纳税义务确认的发生时间。对于随同产品销售时收取的价外费用,应随同产品销售收入一同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当期不需要确认的价外费用,则需要根据价外费用实际发生的情况,按照企业实际收到货款或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为含税收入,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需要将含税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其计算公式为,价外费用销项税额=价外费用/(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因此,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照税法的规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在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时,还需要关注业务细节,避免多缴纳或少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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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30日

【第12篇】违约金是价外费用

一、什么是价外费用

众所周知,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代收款都属于价外费用吗

下列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应税的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5.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6.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三、价外费用怎么开票

1.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2.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类型与所销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应保持一致。

3.价外费用进项税金抵扣同主项目抵扣规则一致。

四、举个例子

情形a: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后来乙方提前退租。于是,甲方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此时,该笔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情形b:乙方向甲方支付一笔租房意向定金,但到期又未租赁,定金不予退还。此时,甲方收取的定金并未伴随应税销售行为发生,不属于价外费用。

情形c:甲乙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甲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于是向后者支付了一笔违约金,此时,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也不属于价外费用。

相关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第四项

来源:上海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李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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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价外费用如何开票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销售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补贴、赔偿金等。

价外费用与主合同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价格,价外费用可以单独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与主合同应选择同一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价外费用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和所销售的货物、服务、不动产保持一致,进项税额抵扣和主合同项目抵扣方法一致。

价外费用账务处理: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收取违约金、补贴、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返还利息、奖励费属于加价性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价外费用判断标准:业务交易正常发生,合同正常履行,主价款存在,有主价款才有价外费用。

有收到对方款项且需要缴纳增值税,肯定要开增值税发票。不是所有支出都要开票,如果合同没履行,如解约违约金就不是价外费用,开收据就可以了。

【第14篇】增值税价外费用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一般代收款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代收款项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呢?

答:一般来说,代收款项是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获得的价外费用中的一种。而以下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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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增值税价外费用有哪些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在销售价款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奖励费、违约金、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补贴、赔偿金等。

价外费用与主合同价款共同构成增值税销售价格,价外费用可以单独开具发票,价外费用与主合同应选择同一个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价外费用可以开普票也可以开专票,和所销售的货物、服务、不动产保持一致,进项税额抵扣和主合同项目抵扣方法一致。

价外费用账务处理:收取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收取违约金、补贴、赔偿金计入营业外收入,返还利息、奖励费属于加价性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价外费用判断标准:业务交易正常发生,合同正常履行,主价款存在,有主价款才有价外费用。

有收到对方款项且需要缴纳增值税,肯定要开增值税发票。不是所有支出都要开票,如果合同没履行,如解约违约金就不是价外费用,开收据就可以了。

【第16篇】增值税条例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计税依据一般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中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所以一般代收款项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代收款项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呢?

答:一般来说,代收款项是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获得的价外费用中的一种。而以下情形的代收款项不构成增值税价外费用(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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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外费用是含税收入吗(16篇)

概述目前很多经济业务中会涉及违约金、代垫款等费用,这些费用有销售方收取的,也有购买方收取的,我们今天针对销售方取得的费用,判断是否属于自己销售商品的价外费用。今天我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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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价外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