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
| 适配人群 | 子公司负责人,分公司安管员,质量安全环保处 | 使用场景 | 安全检查,事故整改,HSE考核 |
|---|---|---|---|
| 制定目的 | 公司基层老出安全问题,想靠挂牌子让大家重视起来,减少事故,让安全考核更直观。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子公司、控股公司和直属分公司,管他们日常安全表现和隐患整改。 | ||
| 职责分工 | 质量安全环保处牵头发牌子,安委会审结果,安全监督站挂摘牌,各单位自己整改。 | ||
| 禁止行为 | 不能隐瞒事故不报,不能对重大隐患拖着不改,不能伪造整改材料糊弄检查。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半年考一次分,按分数挂不同牌子;检查发现大问题立刻挂牌;整改完要验收,没通过就继续挂着;年底总评不过关就扣奖金。 | ||
第一条 为加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基层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直属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第三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状况挂牌奖惩制度。
(一)根据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的年度hse考核结果,分别为所属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达标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
(二)根据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的专项或临时安全检查结果,为所属单位基层班组悬挂“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
第四条 安全生产状况标志牌应悬挂在单位门口的醒目位置。
第五条 hse年度控制指标考核和管理指标考核依照公司《hse考核奖惩管理规定》评分执行。
所属单位发生事故并超过年度签订的《安全环保责任书》的控制指标,公司应在事故通报中为其发放“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具体挂牌事宜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实施。
(一)总分达到900分以上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达标单位”标志牌;
(二)总分达到700分以上、900分以下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合格单位”标志牌;
(三)总分在700分以下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
第八条 在公司组织的专项或临时安全检查中,发现所属单位基层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违章(判定依照公司《hse隐患管理规定》和《反“三违”管理规定》条款),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依据检查结果,为其发放“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
第九条 “安全生产达标单位”、“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的颁发有效期为半年,由公司安委会依据对所属单位进行的hse管理指标考核(半年度、年度)结果行文颁发。
第十条 悬挂“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标志牌的单位在半年内完成整改自检合格后,可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提前摘牌。公司安委会依据质量安全环保处对申报单位的复审结果,hse管理指标考评挂牌标准审定重新颁牌。提前申请摘牌的单位,如复审评分仍不合格,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摘牌。
第十一条 “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的颁发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在专项检查通报或月度hse通报中确定,具体挂牌事宜由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悬挂“安全隐患违章限期整改单位”标志牌的单位完成整改项目(重大隐患或重大违章),可向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整改验收和摘牌,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可委派安全监督站进行整改验收,认定整改合格后,可在月度hse通报中确定摘牌,摘牌事宜由安全监督站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因重组、合作、收购等原因新接收的单位,在接收6个月后开始实行安全生产状况挂牌管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安全生产检查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施工现场,基坑临边,脚手架搭设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想让检查有章法,大家干活心里踏实,隐患早点发现早点处理。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工地、生产地、固定基地,查安全这回事儿,从设备到人,从操作到防护。 | ||
| 职责分工 | 公司副经理牵头定方向,质安部盯着落实,项目部经理带着人天天查,安全员跑现场,工会也派人一起看。 | ||
| 禁止行为 | 不许违章指挥、不许违章操作、不许拖着隐患不改、不许验收前就用新设施、不许没证上岗。 | ||
| 检查与监督 | 班组每天自检,工区每周查,项目部每月查,公司每季查,查完马上整改,小问题当班解决,大问题一周内处理,没做到就追责扣分。 | ||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施工现场、生产场所、固定基地的安全生产检查。
2.职责
2.1凡属公司组织检查,由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根据检查范围,指定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2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安全检查的管理工作, 督促指导各基层单位的安全检查活动,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进行处理。
2.3项目管理部(分公司),由项目经理负责,视检查内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主管人员、专职安全人员、职工代表参加,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支持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开展,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条件。
2.4项目经理部(工地),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技术、施工、专职安全员、分包商、职工代表参加,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类违章行为,组织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5安全生产检查,同级工会应派出代表参加,或组织职工代表单独进行安全检查。
3.管理程序
3.1经常性检查
3.1.1班组检查
3.1.1.1岗位人员自检
当班岗位操作工人执行,发现隐患能解决的,必须在作业前解决完,保证范围内安全状况良好,当班解决不了的应及时报告上级。
3.1.1.2班组长检查
按当班安全检查表和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查出的隐患能解决的,必须在作业前解决,不能解决的或较大隐患不能处理的应报告工区或项目部。
3.1.2施工员在组织生产过程中抽查
发现隐患必须立即处理,较大的隐患在一周内必须处理完毕,一时无法整改的应分类提出隐患资料报项目部经理(领导)批示备查,列入整改项目。
3.1.3项目经理部经理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抽查
按生产过程中事故易发点及薄弱环节实行重点检查控制,或对基层执行安全检查、安全学习活动情况进行抽查。
3.1.4安全巡检
由公司安全部门及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安全部门、项目经理部安全员负责执行,进行经常性和日常安全巡查,重点是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及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贯彻执行情况,落实“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杜绝事故”措施。
3.2专业检查
3.2.1定期安全检查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的重要性、风险程度,按季、月进行一次检查,重大工程和风险性大的每月不少于一次;项目管理部(分公司)按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所辖工地进行安全检查;项目经理部(工地)每周一次对工程作业、生产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3.2.2验收检查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特种设备、中小机械、安全防护材料、安全电箱和临时(五小)设施、作业防护棚,临时工程、基坑临边防护、登高作业临边防护、承重模板支架、作业脚手架等项目完成后使用前,必须会同工程技术、施工、材设等相关部门按本公司《安全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执行,进行验收检查。
3.2.3季节性和专项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变化或上级要求,由公司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对施工现场建筑物、脚手架、承重模板、深基坑、安全防护设施、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气设备、高空作业、防火防爆、交通安全、防尘、防暑降温等方面进行检查。
3.2.4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
由公司和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分别组织,重点是对要害岗位、要害部位、易燃易爆、交通安全及特种作业安全,及节后返岗作业环境和教育的实施进行检查。
3.2.5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公司级每半年一次,一般安排在4~5月和10~11月进行,项目管理部(分公司)每季度进行,该项检查可单独进行,也可与行业共同参与。
上级布置的安全检查结合进行,对各生产场所、项目经理部(工地)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文明施工、防火防爆等进行评价考核。
3.2.6不定期的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检查
由公司、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工会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代表进行巡视安全检查,重点是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规的情况;查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执行情况;查事故原因、隐患整改处理情况,并对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
3.3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3.3.1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的情况。
3.3.2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确认,有无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情况。
3.3.3工程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书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3.3.4对已发生的事故、险肇事故是否执行“四不放过”原则。
3.3.5特种设备、施工用电、脚手架及模板支架、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存储、三级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3.6特殊工种培训和各岗位人员转岗、换岗、返岗及新(进场)工人和全员安全教育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3.3.7各级安全达标管理情况(安全报监、核验及安全标化、文明施工、安全贯标等)。
3.3.8危及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隐患及尘毒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的使用情况等。
3.3.9生产作业场所、工地的安全管理情况。
3.4检查标准和方法
3.4.1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按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各分项安全检查评分表的内容和上级文件规定的要求执行。项目经理部应做好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各种专项安全检查记录。
3.4.2班组、工区(分包商)实行自查,对所管辖范围的岗位、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逐项检查。
3.4.3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实行普查,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作业场所、通道、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安全标志使用进行普查,对重点工区、部位、岗位、设备进行逐项检查。
3.4.4公司实施抽查,根据安全生产动态和安全法规、技术标准、公司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持证上岗执行情况,对项目管理部(分公司)所辖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3.4.5检查中要加强宣传、教育,开展“反违章、杜绝事故”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3.5事故隐患整改
3.5.1查出的事故隐患应遵循:凡个人能解决的不交班组,班组能解决的不交工区,工区能解决的不交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能解决的不交项目管理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公司)能解决的不交公司“五不交”原则。
3.5.2查出隐患要列入单位计划,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逐项落实整改,并记录备案。
3.5.3对暂时无能力整改的(重大)隐患项目,应纳入安全技术措施中进行解决,整改前要制定并落实预防发生事故的措施。
3.5.4凡对隐患整改不及时,或未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事故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3.5.5检查中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要立即制止,不准姑息迁就,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奖罚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6安全考核
3.6.1项目管理部(分公司)在安全检查后,应及时把检查情况编入安全生产简报进行公布,推广先进经验,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6.2公司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考核所管辖项目管理部(分公司)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纳入各基层单位综合考评。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电力机械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察员,生产班组长,设备运维员 | 使用场景 | 电网运行,设备检修,安全检查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早点发现隐患,把问题堵在前面,让安全有保障。 | ||
| 适用范围 | 全厂各部门、车间、控股公司、多经单位,管设备、作业现场、人员行为、管理漏洞。 | ||
| 职责分工 | 安监部牵头盯进度,各部门老大扛总责,班组天天查,职能部室分专业管到底。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瞒报隐患,不能拖着不改,不能把危急缺陷拖成隐患,不能漏报漏统。 | ||
| 检查与监督 | 按“排查-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走流程,安监部每月检查通报,没按时改就挂牌督办,整改完10天内必须验收,不落实扣绩效。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依据《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实施细则》制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按期限整改”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主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电力机械厂各部门、车间、控股公司及多经单位。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六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七条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确定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的事故后果,评估为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八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我厂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消除,同时纳入本细则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实行分级督办,做到闭环管理。
第九条 “事故”界定,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我厂建立厂部、部门(控股公司、车间、多经单位)、班组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分级负责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第十二条 事故隐患所在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 厂安全监察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已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总结评估,并汇总、编制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及生产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通报各部门事故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或辖区)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监察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部门、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在专业(或辖区)范围内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评估、核定各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三)督促、指导、检查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四)汇总、统计、分析全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要求向省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落实上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好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的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结合日常工作和专项行动排查本部门的生产作业现场、设备及设施、所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缺陷、缺失进行排查,实施预评估。
(二)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缺陷的消除工作,并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设备缺陷,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汇报。
(三)根据本部门安排,负责事故隐患和缺陷的控制监测、治理等相关工作,包括编制、实施一般事故隐患的控制措施、治理方案,实施一般事故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工作。
(四)了解、掌握本部门所管理的事故隐患治理进度,及时销号。
第十八条 各部门将发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和设备,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各级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生产设备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电网设备评估;各级春秋季安全大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障碍、异常、违章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一条 部门对于本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应立即进行预评估和界定,对属本部门独立完成治理的人员违章、管理违章和设备缺陷,纳入缺陷管理流程,立即安排治理并消除,实施闭环管理;对需厂部协调和相关部门配合完成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分别填写缺陷汇报表和一般(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及时向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汇报。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对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和缺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界定评估,如属设备缺陷即纳入缺陷管理流程;如属一般事故隐患即纳入本部门事故隐患管理流程,安排治理(控制),实施闭环管理。并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填写好“评估”和“治理”意见1份)送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如属重大事故隐患,经分管领导签名后,应按照专业分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24小时内)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由省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核定。
安全监察部每月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上级检查发现和核定的)进行一次总结评估,审定、汇总“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按照十一类和重大、一般进行分类编号,整理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进展情况,填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汇总、编制下发事故隐患治理计划。
第二十三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列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二十四条 未能按治理计划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分级负责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重新制定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厂安全监察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由安全监察部上报省公司组织进行。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在三日内抄送厂安监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所负责的、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同时汇报上级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章 事故隐患信息管理和报送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二条 部门对新排查发现的、需上报的事故隐患应立即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厂有关职能部门(24小时内);每月对本部门负责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并以书面形式报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备查;建立完善本部门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三条 厂安全监察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建立完善本厂事故隐患数据库和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应在月度、季度安全例会上和厂务扩大会上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察部应按相关规定向省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督办机制
第三十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各部门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条 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一条 在年度内,厂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陕西省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厂部将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的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安监人员,班组长,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掘进施工,机电运输 |
|---|---|---|---|
| 制定目的 | 想让矿上更安全,大家干活不受伤,守规矩有劲头,事故少点,生产顺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下井的干部和工人,管下井、干活、设备、运输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牵头查问题,队长班组长盯现场,每个工人都要互相提醒看着点。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带火进井、不能酒后下井、不能脱岗睡觉、不能不戴安全帽自救器、不能违章指挥作业。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有人巡检,发现就罚,月底汇总,没改完接着罚,严重就培训或处理,检查结果贴公告栏。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用活用好经济杠杆,依法治矿,从严治矿,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激发广大干部职工遵章守纪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促进矿井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行,在对我矿原“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修订、完善的基础上,特制订烂坝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都必须按照本《细则》行使检查权,制止和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和行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烂坝煤矿生产系统工作的所有干部、职工,生产系统的所有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工作必须实行群防群治,每个职工都有权利制止任何人违章作业,并拒绝任何人违章指挥,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第五条 安全部门对违章职工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对认识态度好的违章者,可视情节轻重按章处理,对认识态度不好,屡教不改的违章者,按章加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按有关规定另究其责。
第六条 对在生产中及时制止三违,避免事故发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及救护,进行安全技改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七条 年度内被评为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模范个人者,矿上实行重奖。
第八条 年度内被评为矿级安全先进个人和安全标兵者,矿上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无抓“三违”任务而查出“三违”,并主动汇报者,奖励其“三违”罚款的50%。
第十条 发现事故征兆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上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奖励3000-5000元。
第十一条 在安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和效果者,奖励1000-3000元。
第十二条 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作业规程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贡献的职工和各级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奖全年安全无事故的科(队)正职奖励5000元、副职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各队板报内容新颖、丰富,富有相当教育意义的科、队,一次奖科、队主要领导1000元。
第十五条 安全科和各有关科室、领导接到举报隐患后应迅速组织落实整改,举报人所列隐患事实具体明确,且举报事实无他人举报,安全科可对举报人奖励100-300元。如对重大举报贡献突出的,可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每一项突出工程,一人次奖励1000元。
第十七条 在一年内本班组范围无一人违章、违纪行为和无任何大小工伤事故的先进班组,奖励班组长2000元。
第三章 惩罚细则
第一节 通则
第十八条 下井人员违反入井考勤制度,处罚如下:
1、下井人员不及时下井,罚款100元。
2、下井人员没有下井但考勤者,罚款100元。
3、下井人员破坏井口等地点的环境设施,处罚责任人300元,并照价赔偿。
4、下井人员不在入井登记簿上签字的,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 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罚责任人500-1000元,并开除出矿;造成事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井下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矿灯、自救器或损坏者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井口20米禁止烟火和其它易燃场地处抽烟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酒后入井者罚款500元,并学习培训。
第二十三条 工作中无理取闹,井下打架闹事者,罚责任人1000元;造成后果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上睡觉,罚款500元,学习培训,并连带负责人、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五条 脱岗,地面岗位罚款200元,井下岗位罚款300元。
第二十六条 设备下井不办理入井证,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 无证上岗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 工作岗位有闲散人员、闲坐、闲聊者,罚岗位人员100元。
第二十九条 在井下随意打开矿灯,损坏矿灯者,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工作时间干私活者,罚款100元。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罚款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十二条 给三违人员讲情者和三违者同等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安监人员向三违人员索要钱、物等,罚款500元。
第三十四条 “三违”人员接到通知后不按时到安监部门检查认识,加倍处罚。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参加自查活动和通知有关会议者,罚款200元。
第三十六条 井下发现一个烟头处罚相关责任人各500元。
第三十七条 各岗位环境卫生不整洁处罚地面岗位200元,井下岗位300元。
第三十八条 各队组入井人数与实际人数不符或不清楚,处罚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现场交接,主要设备必须填写好运行记录,各作业点必须交接清楚,否则一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条 各队长凡本队发生事故及事故隐患,要及时解决处理,并把处理结果用文字形式交回安全科,否则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一条 一个月内“三违”罚款累计在两次以上,罚款1000元.并培训学习。
第四十二条 运料不使用保险绳一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三条 各井筒不按规定使用挡车器一次,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井下各巷道开关处,必须上消防设施,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四十六条 巷道维修后,必须把现场卫生搞好,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 在巷道维修时,必须打好前后支护,否则发现一次罚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另究。
第四十八条 井下信号工发不清信号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十九条 井口验身工,对出入井人员严格验身,出现漏洞,罚款100元/人。
第五十条 考勤卡、入井签字必须本人办理,发现代办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 不参加班前会者,迟到早退者,罚款100元。
第五十二条 井下各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带本责任区人员出井,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五十四条 新工人上班,不能单独工作,必须由老工人带领三个月,发现新工人单独工作,一次罚队长、班组长各200元。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开除矿籍处分:
1、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之一造成他人死亡的。
2、凡三违造成重大事故和恶性伤亡事故的或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
3、有意破坏井上、下各种安全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设备和通讯监控设备者。
4、盗窃和私拿火工品者,除罚款2000元外开除出矿;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下列条款之一的给予留矿察看一年的处分:
1、凡“三违”造成他人(或发生)重伤事故责任者。
2、凡违章、扒、蹬、乘坐矿车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3、因 “三违”造成伤亡事故未遂者。
4、违反“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规定者,而发生重伤事故者。
第五十七条 各科队必须按时召开班前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五十八条 各队的责任区损坏灭火器一个,罚款200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
1、科、队级干部不按规定带班,值班发生重大事故者。
2、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者。
3、科、队级干部对现场隐患不处理,对违章不制止而造成事故者。
4、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
5、科、队级干部对发生事故不处理、不汇报、隐瞒事故者。
第六十条 凡发生事故,安全科及所涉及单位都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理完后必须有文字记录或备案;如果不负责任,马虎从事处理各种事故的,罚所涉及单位责任人200-500元。
第六十一条 凡本队造成重伤事故,人/次罚队长5000元、班长2000元,并扣事故者本人上月的全部安全工资,取消年终评比资格。
第六十二条 在本管辖范围内发生重伤事故罚安全员2000元、瓦检员1000元,连带职能科队长2000元。
第六十三条 队不开班前会,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值班人员脱岗,睡觉,处罚300/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在井下各处不准使用电话聊天或说脏话,否则罚款100元。
第六十八条 井下运料时必须车前挂红灯指示,否则罚款200元。
第六十九条 井下从事焊接工作,而焊接措施不到位,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人500元。
第七十条 本细则经矿委会研究后制定下发,一经制定,不许更改。凡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提高或降低罚款金额、数量者,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按领导在会议上安排的时间和质量完成任务的,并没有特殊原因,罚责任人3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擅自切断人员跟踪定位系统供电电源或检修等原因停电,在检修完毕后未及时恢复供电,每出现一次给予责任人及队组200元罚款;丢失罚300元。
第七十三条 本矿人员下井未携带识别卡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的,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无故借用他人识别卡或一人携带多个识别卡下井,造成下井人员名不符实,发现一次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五条 信息站必须根据各种通知单对考勤数据及时修订并建立档案,因修订不及时或建档不全的。罚信息人员200元。
第七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破坏、私自扣留、存放话机、线缆、接线盒等通讯材料和设施。一经发现,除按原价罚款外,另加罚责任人300-5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队长对本单位措施的贯彻学习要负责。否则罚队长500元。
第七十八条 队严格按照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如不按要求施工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责任人员300元。
第七十九条 验收员负责对当班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条 施工中,验收员要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合格的工程要及时安排返工处理,如不返工否则罚施工队组500元。
第八十一条 对重大质量事故,验收员负责追查,并及时汇报队部。否则罚验收员200元。
第八十二条 入井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入井资格证上岗发现一次不带罚款100元。
第八十三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时,需自觉检测读卡器的完好情况,如在入井后发现未携带或失效的处罚100元。
第八十四条 澡堂严禁吸烟,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五条 入井人员戴安全帽必须系牢帽带,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六条 职工进入矿区或作业时严禁坦胸漏背,否则罚款100元。
第八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强行施工者罚款200元,造成事故另行处理。
第八十八条 井下特殊地段严禁单人行走、进入、作业,否则罚款200元。
第八十九条 各工作面查出的隐患,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九十条 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工人未学习安全措施,强行开工,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九十一条 职工上下班骑乘车辆必须放至指定地点,乱停乱放者罚款100元。
第九十二条 井下各巷道行人过桥不牢固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九十三条 不参加日常全员培训和考试的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井下行人行走时,严禁将长工具扛在肩上行走,否则罚款200元。
第九十五条 矿灯、自救器、便携式瓦检仪回收后应擦洗干净,便携式瓦检仪应及时充电,否则罚款100元。
第九十六条 对于隐患负责单位隐患处理不合格的,罚款300元。
第九十七条 在调查“三违”事故过程中,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或从中作梗,给调查工作设置障碍者,罚款300元。
第九十八百条 存在隐患的单位,推脱不整改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九十九条 班组长安排工作不到位造成工作失误罚款300元。
第一百条 凡周期检查中科队长不陪同检查的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规程、措施学习记录和考试成绩单等不齐全罚责任人100元/人。
第一百零二条 施工现场发现有未学规程、未考试就上岗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新工人在实学期内发生工伤事故,给予师傅罚款300元、队长罚款200元。
第二节 掘进
第一百七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使用工字钢架棚作业时,必须使用金属前探梁作为临时支护,不能使用前探梁而强行作业时,罚款300元,并严令使用前探梁支护。其他支护形式的巷道作业时,也必须采用临时支护,否则罚当班责任人3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时,毛断面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高超宽作业(工作面冒顶除外)否则每超高或超宽10厘米,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掘进工作面顶邦网联接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当班责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时,必须实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不探水,或保安距离不足30米而进行作业时,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进入工作面前或打眼前、放炮后,对工作面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罚班长和炮工各2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的棚腿必须成一直线,叉角正负误差不大于100毫米,否则每架棚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掘进工作面发现棚腿歪斜,崩出腿的棚子,必须及时维修,否则每棚罚掘进队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放炮后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30米的支护是否有松动,未检查或未处理而进入工作面作业,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500元,并停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探水必须有记录,并且有现场班长及安检员签字,漏记或记录签字不全者,发现一次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水平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巷道积水不得超过20公分,否则罚当班责任人2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山巷道非行人侧必须开挖水沟排水,否则罚当班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来水必须及时抽排,发现一次因积水而影响生产,每停一个班,罚当班责任人10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炮掘工作面炮眼布置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规定,否则每眼罚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炮掘工作面倾斜巷道(大于10度)掘进,每隔40米掘一个躲避洞,少一个罚款100元。躲避洞不合规程规定,每个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掘进巷道浮渣必须清洗干净,否则,每立方米浮煤罚款3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时,做到无水不开钻,停水停钻,否则,一次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掘进工作面支护不及时,空顶作业超过规定作业,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或多人放炮,罚责任人5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砌墙和架棚时,必须支撑在实底上,基础和深度符合规定,砌墙基础不见实底,罚款500元,柱窝深度不够不在实底每架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宽帮、高顶必须用木料背紧牢靠,顶部必须用刹杆及枕木井字背顶,否则每架罚款3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必须执行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用掘进机截割臂托梁架棚,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偏中按照规程规定不得超过2公分,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棚方向必须与中线方向垂直,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棚梁必须保持水平,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棚腿如果蹬在软底上,腿底部必须垫板,否则每架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条 背板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缺一块罚款2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工钢棚与棚之间拉杆连接不得缺少,否则缺一根罚款100元,并返工补齐。
第二百零二条 铺接道时必须使用道夹板,螺丝必须齐全,保证平、稳、直,否则一处或一项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三条 各工作面探头不按规定悬挂一次,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四条 各掘进工作面架棚不接顶一处,处罚 100元。
第二百零五条 井下材料场堆放不整齐,一处罚100元。
第二百零六条 各掘进巷道,检查工程质量不合格,扣除当班责任人5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零七条 井下各工作面,“敲帮问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零八条 炮掘工作面入口必须悬挂炮眼布置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以及施工断面图,发现少一种罚掘进队100元。
第二百零九条 所有工作面的 交叉路口、入口、出口等重要位置必须悬挂避灾指示牌,否则,发现一处少一种,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一十条 所有人行巷道与行车巷道的交叉口,必须设置“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语言提示装置,否则,发现一处缺少,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倾角大于15°的掘进工作面,工作场所的上方和下方必须设置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措施,否则,罚款100元,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二百一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保证迎山角度符合规定,迎山不足或者反迎山的每架棚罚款100元,并返工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 掘进工作面临时轨道铺设必须平稳、正直,无错口,无杂拌道,接口紧密,无空吊板现象,否则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掘进工作面的开工、停工、贯通、开口,以及发现隐患等必须坚持填写并发放通知单,未按照要求填发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具备设计说明书、地质说明书、水文地质预报书等资料,缺一种资料私自开工者,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所有掘进工作面作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工作面作业规程后方可到工作面作业,不学习规程不准到工作面作业,否则,谁安排其到工作面工作,罚谁100-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探水作业必须有设计说明书,没有设计说明书而进行探水的,罚作业单位100-3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各巷道工字钢棚不准随意卸除拉勾,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各工程队在未接到开工通知书前,私自开工的,罚款5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炮掘工作面躲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中的规定。工作面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躲炮,发现一次罚带班500元,放炮工200-300元,瓦检员、安全员各500元。违纪责任人300元,造成事故另行追究。
第二百二十条 炮掘工作面放炮线长度必须大于等于100m,且无失爆现象,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1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掘进丢底煤一处超过规定罚责任单位100-2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贯通通知书。否则罚技术科相关人员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时,走人情,私自降低标准,罚责任人500元。
第四节 机电、运输
第二百二十四条 移变、开关等整定值应根据其负荷大小变化,及时准确调整,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设备铭牌、责任牌和ma标志必须齐全,否则罚责任人100元/台件。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所用设备操作标志管理牌必须及时悬挂,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并有记录,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机电设备不准带电搬迁,严禁带电检修、接线、拆线等作业,否则每人罚5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井下电缆发现破口必须及时处理,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隔爆设备的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否则罚责任人500元,接线柱接线座有裂缝出现仍继续使用者,罚责任人5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隔爆面有锈蚀,油漆或机械性杂物不处理者,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隔爆面不涂防锈油(如医用凡士林),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电缆护套伸入器壁要符合5-15mm的要求,小于5mm罚责任人200元,大于15mm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不用的接线咀要分别用密封圈和挡板依次装入,压紧,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挡板直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不大于2mm,厚度不小于2mm,金属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之差应不大于2mm,厚度应不小公称尺寸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线咀压紧要有余量,余量不小于1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线咀应平行压紧,两压紧螺丝入扣应不大于5m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卡兰式进线咀用单手搬动喇叭咀上下左右晃动时,有明显晃动,或螺旋式接线咀最少啮合扣数低于6扣,拧紧程度用单手正向用力拧,能拧动,均属失爆,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由电源侧进出线至符合侧接线,或由负荷侧进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起动器的小喇叭咀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条 对保证防爆型式用于防止触及裸露带电零件所必须的紧固件只允许用工具才能松开或解除,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同一部件的螺母、螺栓其规格应求一致,螺杆裸露部分为1-3扣,低于1扣罚责任人300元,超过4扣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隔爆接合面同一部分紧固螺栓加装两个以上弹簧垫圈,弹簧垫圈断裂或无弹性者,罚责任人30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井下电缆严禁用铁丝吊挂,否则罚责任人每处10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甩掉各种电气保护、皮带保护或不按规定使用,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四十四条 井下线路有鸡爪子、明接头、羊尾巴、老鼠洞,罚责任者50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躺坐在电器上取暖,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井上下设备外露的运转部分无防护装置或装置不完好,罚责任者30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各类设备启、停,不按规定使用信号,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综合保护不起作用,甩掉局扇“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两闭锁(风电、瓦斯电闭锁)”,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井上下人员坐在电机、减速机或开关上操作,罚款200元。
第二百五十条 井上、下机械起吊或拖拉重物的作业场所,钩头、重物下方、大绳边、固定车地点下站人,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一 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二 误送、误停电的责任者,罚款3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五十三 放炮母线不准和电缆挂在同一侧,否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五十四 井上、下高低压电源线路不按规定敷设,或随意拆、接线路,罚责任者200元。
第二百五十五 各岗位各种记录、登记不齐全,记录不及时,罚岗位人每次100元。
第二百五十六 井下排水设备及管道安装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七管道不平直,悬挂不整齐,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因检修不及时,检查不仔细造成管道跑漏水,一次罚款100元。
第二百五十九 对设备添加润滑油不使用专用塑料壶抽油器,罚100元/次,塑料壶盖子丢失或不加盖子,罚50元/次。油量不足或过多罚100元/次。
第二百六十各种保护闭锁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否则罚100元/项次。
第二百六十一 移动变电站高压侧未接低压闭锁装置,罚300元/台次。
第二百六十二 无计划停电,罚500元/次。
第二百六十三条 电动机在无保护状态下运行,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四 井下机电硐室及各配电点附近5米内,堆放材料或易燃物,否则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 井下电气设备或五小电器遭受淋水而未采取保护措施,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非专职人员操作电气设备,罚200元,造成事故另究。
第二百六十七 地面各单位(个人)擅自使用电炉,罚200元
第二百六十八 利用他人停电擅自进行电气设备检修的,罚200元/次,停送电不向调度中心提起申请的罚500元
第二百六十九 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试送电的方式进行故障判断和寻找电缆故障点,罚3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放置位置不正确罚200元
第二百七十四 禁止对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时进行强行送电,验放电,否则罚5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关要求台台上架,五小电器件件上板,否则罚10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下照明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不按规定操作高压电气设备,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固定设备必须牢固可靠,稳固好,防止移动或伤人,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使用的电器设备各种保护必须齐全,不得违章使用,否则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条 各类机电问题(隐患)没有在“五定”期内整改,罚责任单位200元,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一条 因设备检修质量问题影响安全生产,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者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二百八十二条 小绞车下井未达到完好标准,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小绞车使用过程中,框架固定,护绳板有松动、变形不进行处理,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小绞车底座基础螺栓不紧固,有松动现象,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小绞车技术参数牌板,技术管理版板、技术规格数据不齐全或与小绞车不符,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各类绞车制动闸、工作闸及闸带不符合规定要求,罚责任者1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小绞车操作按钮、信号按扭未规定设置,罚责任人100元
第二百八十九 在用小绞车信号装置,不能保证声光兼备、声音清晰、不能实现双灯、对打,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条 多部绞车各绞车信号系统串联使用,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11.4kw小绞车未从滚筒下方出绳开车,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小绞车未使用双向开关(可逆)、三向按钮,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绞车工放绳未按规定固定在滚筒上至少应存有三圈以上钢丝绳子,否则罚责任者1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绞车钢丝绳出现严重弯折、打结、压扁、锈蚀或断丝超过规定而未及时更换,罚责任人3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坡度在16度及以上未加装保险绳,绳径与主绳不相符,未连接牢固,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轨道内材料,设备的堆放不符合运输管理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不经批准随意拆除轨道及设施,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损坏运输轨道设备及安全设施,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井下运输轨道巷、躲避硐室外内没有保持干净,清洁、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出入井人员上、下井起哄、谩骂和打架斗殴者,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斜坡巷道必须做到“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且标志明显,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运送物料时,开车时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罚200元。情节严重造成损失事故,按规定另行追究。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拉运料调度车安装位置必须合理,严禁人力推拉、违章作业,否则罚200元,造成事故或重大损失另究。
第三百一十四条 井下轨道运输巷不准放飞车、造成断绳,脱钩跑车事故,罚责任人500元,发生撞棚、冒顶、损坏设备以及人身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车运行不完好,要及时通知修理工处理,否则罚款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六条 处理矿车掉道事故必须2人以上配合,单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无故操作信号装置,罚1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一十八条 在运送材料时,因不小心挂破风筒一处,罚责任人300元,并及时处理。
第三百一十九条轨道运输巷内,道心浮煤超过道轨高度,罚责任责任人1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运送、回收大型货四超(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必须有单项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事故责任另究。
第三百二十一条。
第三百二十二条
第三百二十三条 井口检身人员不履行检查职责,不执行检身制度罚款100元,下井人员拒不接受检身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加注润滑油脂标号不符合有关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 | 使用场景 | 基坑支护监督,脚手架验收,模板拆除管控 |
|---|---|---|---|
| 制定目的 | 怕工地出事,想提前拦住危险,让施工安安全全顺顺利利。 | ||
| 适用范围 | 监理部管整个项目,各专业工程师管自己那块活儿,总监管全部。 | ||
| 职责分工 | 专业工程师盯自己专业,总监总把关,公司和上级随时查,不放心就上报。 | ||
| 禁止行为 | 不准乱改方案,不准无证上岗,不准防护不到位就开工,不准用不合格材料设备。 | ||
| 检查与监督 | 开工前查方案证件,施工中天天盯现场,每月打分留记录,没做到就停工整改,再犯就上报处理。 | ||
一、项目监理部对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要以预防为主,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必须制止并令其整顿改正,对拒不执行规范和规程,按有关程序上报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组织体系及分工
1、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本专业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负责。
2、总监理工程师对本项目涉及的全部安全生产管理控制负责。
3、建筑安装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监理规范》执行。
4、控制图及控制内容:
三、施工准备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检查与控制
1、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内容的检查
1.1对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及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制定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核。
1.2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特种工作人员证件的审核。
1.3进场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普及率要求达到100%,专业人员培训合格取得有效证件后并验证后方可允许操作。
1.4土方开挖应探明地下管网,应有意外事故发生的预防和救护措施或方案。
1.5楼层、屋面孔洞和楼梯间的防护应符合如下要求:
(1)1.5m以下的孔洞预埋通长钢筋并加固定盖板。
(2)1.5m以上的孔洞四周设两道护身杆,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3)电梯井加设高度1.5m的开启式金属防护门,井道内首层和首层以上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
(4)楼梯间搭设固定的钢管防护栏杆,随结构一直搭设到作业面,内设低压照明设备。
1.6应设置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在出入口长度按实际,宽度大于出入口两侧各扩1m搭设防护棚,棚顶满铺50mm厚的脚手板,两侧用密网封严。临近道路一侧对人或物构成威胁的地方用钢管搭设防护棚,(棚顶标准同出入口)确保行人和物的安全。
2、临时用电管理措施的控制检查
2.1对编制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有效的制约措施进行审查。
2.2 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和设备的漏电保护,采用“一机一闸”。
2.3现场施工人员宿舍高度不足照明应使用安全低压供电方式。
2.4对从事用电和施工操作人员应要求安排身体健康,精神正常,责任心强并持证上岗。
3、现场消防管理措施控制内容的检查
3.1认真贯彻《消防法》,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消防工作应纳入日常工作。
3.2现场的消防设施必须安全可靠,便于启动使用;消防通道布局合理畅通。
3.3现场严禁支搭易燃建筑。高压线下不得堆放易燃物品。乙炔和氧气必须分别存放。冬季施工不能使用易燃材料保温;并应有消防防护人员值班。
3.4现场架设的照明线路,安装各种电器设备,必须由正式电工操作并做好防护,以防短路引起火灾。不得违规使用电器设备,如特殊需要须经有关方面批准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3.5 严格用火管理,明火作业必须设专人防护。
3.6现场高大机械、电器设备、高层建筑雨季应有防雷措施以防雷击起火。
3.7设置消防管理人员,加强消防巡检管理工作。
4、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措施的控制和检查
4.1所有施工机具均应进行申请报验程序。
4.2报验资料、年度检测合格证书等齐全有效。
4.3施工机械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的操作规程、完善的防护设施、责任心强的监护人员。
4.4进入现场的运输机械和车辆应限速行驶。
4.5现场应有安全标志牌和安全应急通道。
四、施工实施阶段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内容和实施细则
1、基坑支护方案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周边建筑物的安全和基础施工的顺利进行,严格按批准的施工方案监督其执行。监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人员擅自变更或违规操作应立即制止并令其按审定的方案进行纠正。
2、脚手架是建筑施工主要设施,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监理人员严格按相关标准和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检查验收,确认保证安全可靠和满足施工需要方可投入使用。
2.1 脚手架工程随结构层需要搭设逐层报验检查。
2.2检查和控制的内容及依据:
2.2.1落地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2-3.04-1;
2.2.2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2;
2.2.3门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3;
2.2.4挂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4;
2.2.5吊篮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3-3.04-5;
2.2.6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检查及控制《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p44-3.04-6;
3、模板工程的安全管理控制应对主要问题列入控制范围
3.1模板制作、安装、拆除等施工程序全过程进行安全管理检查和控制。
3.2发现违反批准的方案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坚决制止,令其纠正。
3.3砼浇注完毕模板支撑拆除必须确认砼强度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审报批准后进行。
3.4模板堆放应稳固,高度不宜大于2m。
4、施工现场使用的物料提升机械安全管理检查控制的内容
4.1按《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查验收。
4.2物料提升机械严禁载人。
4.3外用电梯(人货两用)必须使用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厂家生产的定型产品,附属配置必须齐全安全可靠;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安装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核发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4.4实行用前预检用后复查,发现问题即时处理,定期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完好状态。
4.5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5、塔吊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控制检查
5.1“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可靠,所有配置必须齐备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说明书等资料齐全、有效。
5.2安装、拆除应由有资质的队伍按审定的安装作业方案进行,安装完毕按规定进行荷载试验由主管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5.3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违反者立即制止令其纠正。
6、起重吊装设备、安装、使用、拆除安全管理的控制
6.1起重吊装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说明书和有关部门的年检合格证。
6.2必须按施工方案具体指导施工。
6.3配置的钢丝绳,地锚和风绳的安装应按规范,设计要求和说明书作业,安装完毕后经试吊,由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后投入使用。
7、高处作业安全防护应符合标准要求
7.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经安全监察部门认证合格批准后使用。
7.2“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各种洞口的安全防护均应进行检查验收并达到有关标准。
7.3作业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不得向下抛掷任何物品。
7.4施工中如有违反坚决制止,严重者请示有关部门惩处。
8、全部安全管理控制项目均应会同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按《建筑安全检查标准》相关条款进行验收评分并作记录。
采用表格:(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表3.0.1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及奖惩细则
| 适配人群 | 操作人员,班组长,车间主任 | 使用场景 | 设备巡检,高空作业,转动机械检修 |
|---|---|---|---|
| 制定目的 | 公司有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得按它来细化。让设备别出事,人别受伤,出了事知道咋处理。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活的人,管设备操作、巡检、故障报告、劳保穿戴、车辆使用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设备部写操作规程,生产部搞巡检和整改,行政部管车辆和门岗,班长车间主任盯现场,安全员查落实。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无证开车,不准酒后上岗,不准不戴安全帽进车间,不准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不准停机不拉电闸。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班前会讲安全,每周检查劳保穿戴,每月查隐患台账,没做到就扣钱;班组没管好扣班组,车间没管好扣车间,月底汇总通报。 | ||
1根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生产安全管理
2.1设备部应制定设备操作规程,以指导员工对设备进行正确的使用和维护,保障设备运行。
2.2生产部应组织对设备进行定期巡检,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3发生设备安全事故,操作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程序上报:班组-车间-生产部-公司。生产部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制定整改措施。
2.4发现设备故障隐患和安全隐患任何人员有义务向管理人员(可越级)报告和提出整改措施,管理人员在接到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处理排除隐患;对报告有功人员根据情况进行100元―200元的奖励。
2.5发生设备安全责任事故,按照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处罚:
l操作人员按照损失的20%处罚;
l班长按照损失的15%处罚;
l车间主任(或副主任)按照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主管安全副经理按照损失的5%处罚;
l生产部经理按照损失的2%处罚。
因机修巡检或对设备处理不当造成的损失,以上处罚比例全部由机修人员承担。
2.6生产部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因防护不到位造成人身伤害事故要追究管理责任: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10%处罚;
l生产部经理、副经理按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由经理进行分摊)。
2.7车间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因违反操作规程操 作导致的人身伤害,操作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l操作人员违反规定者按照全部损失的50%进行处罚;
l班长按照全部损失的10%进行处罚;
l车间主任按照全部损失的5%进行处罚。
2.8发生安全事故或设备事故,车间必须组织员工学习,并作好记录;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未执行100元/次。
3.3交通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指定专(兼)职驾驶员驾驶,任何人不得私自驾驶。未经批准的出车和非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2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的《车辆管理办法》,安全驾驶车辆,确保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因违章造成的事故和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
3公司车辆统一由行政人事部管理(派车,指派驾驶员及车辆例行保养等),因责任造成的故障及事故由责任部门承担。
4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须持有合法手续,员工驾驶机动车,须遵守交通法规并持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因非法驾驶机动车辆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5员工个人的交通工具进入公司后,按照《门卫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劳动保护管理
4.1公司为员工发放相应劳动保护用品,根据岗位性质核定发放种类及标准,生产系统由生产部领发,后勤系统由行政人事部领发。
4.2员工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
4.3穿戴工作衣帽
4.1行政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50元/次;
4.2生产部管理人员进入生产车间不佩戴:100元/次;
4.3生产工人(含实习)进入车间不穿戴:20元/次;
4.5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本人不作为论,执行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4劳保鞋
公司为生产线员工配发水鞋。工作时间不穿:50元/次。
4.5安全带
高空(离地面1.5米以上且无可靠安全围栏的)作业不系安全带的:50元/次;造成后果的自己承担50%的经济责任。
对于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均有义务提醒督促,未提醒的按不作为论,执行的50%处罚;经随行人员或共同工作人员提醒督促未改正的加倍处罚。
4.6对转动机械设备的检查处理
对转动机械设备停运检查及检修未拉开电源开关(指空开或刀闸而启
按钮,并履行停电,验电,悬挂警示牌),100元/次。
4.7对工作现场井、坑的管理
对工作现场的井、坑等有可能对工作产生妨碍或对工作人员造成伤害的要设置安全围栏并悬挂警示标识;对孔桩等需移动安全设施才能工作的,要有专人看护并及时恢复安全设施;违者:20元/次。
4.8对酒后上岗的处理
对酒后进入工作现场人员,现场负责人(班长,车间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经理)有权拒绝其进入工作现场,对当班人员以旷工处理并处以每次:普通工人20元/次罚款,班长100元/次罚款,车间主任及以上人员200元/次罚款。
以上工作考核如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由所在班组,车间承担。
4.9公司为相关岗位配发的劳保用品标准,见《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表》
5公共安全管理
5.1行政部负责门岗、食堂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5.2生产部负责生产区域安全管理,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管理办法。
5.3技术部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并制定检验操作规程,药品安全管理等规定。
5.4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组长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指挥,并立即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放炮员,掘进班长,瓦检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放炮,掘进作业,通风管理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大家天天注意安全。每周检查、每月评比,不搞就罚钱。弄虚作假更不行,要真查真改。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队、电工、班组长、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司机、井下工人。管检查、开会、支护、放炮、通风、防尘、运输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矿安全科牵头报材料;各队领导带人参加检查;班组长盯现场;安检员瓦检员天天跑;负责人被罚最多,技术员班长也挨罚。 | ||
| 禁止行为 | 不持证上岗、酒后下井、不戴安全帽、脱岗睡觉、打牌看小说、不交班、不听指挥、瞎改支护、乱放炮、毁风筒、偷炸药。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周一自查,平会前交材料;每月两次检查,必须有人到场;发现就罚,当场开单;没整改就停工;月底统计,超三次降工资;罚的钱从工资扣。 | ||
一、总则
1、各有关施工生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动,并在平�会前书面报矿安全科,未组织检查、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200元。矿组织的每月两次安全检查及每月的安全评比(不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电工),未参加检查,每次罚款20-100元。
2、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3、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检身人员50元,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工作籍。
4、矿召开的各种安全会议、专题会议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的单位罚款50元/次,迟到罚款20元/次。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规程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1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的责任者每次罚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职工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或未建立师徒合同,罚责任者50元。
8、下井人员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50元。
9、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100元.
⑴脱岗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情节严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欧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说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⑸未经有关领导同意,自找他人代岗者。
⑹酒后上岗者。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要害工种取上限)。
⑻作业人员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者。
10、损坏机电设备、通风设施、通讯设施、井下路标和各种安全设备设施者,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两倍赔偿外,还执行100--200元的罚款,属于有意破坏者,一经查实,将给予降级,情节严重者开除工作。并罚款1000-5000元。
11、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队长不认真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2、 对敢于坚持安全生产、抵制“三违”的人和事进行打击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13、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监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头(面)整改一次,罚款100--1000元。
14、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实的,视情节每次按100-1000元处罚,二次安排在规定的时间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二、掘进施工
1、凡作业规程规定必须使用点柱作迎头临时支护的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设临时支护的,每次罚款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款100-500元。
3、巷道开门及巷道贯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负责人50元、技术员3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并停止作业。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负责人50元、生产矿长3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破碎带未辅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30元/m罚款,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2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或砸扁 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工作籍。
6、溜子机头机尾必须打上稳固可靠的压柱,否则缺一处罚溜子司机及当班班长各50元。
7、使用扒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扒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30元/次,罚负责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装机钢丝绳打结而继续使用时,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扒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30元,对该区负责人罚款50元/天。
(4)扒装机运行过程中,扒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15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次。
8、锚杆眼和爆破眼打干眼的,每次罚责任人200元。
9、 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货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瓦检员监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一)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二)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三)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五)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
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 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队长50元/次。
四、 “一通三防
(一) 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联通风,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采取措施,尽量杜绝串联通风。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100元,技术负责人50元,并责令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调整,做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总工程师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总工程师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责任给予处分。
4、未经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300元,对主要责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规定中第五十一条执行。
5、掘进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中无局部通风设计者,罚编制和审批人员各50元。
6、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消音器和过渡铁风筒的,罚安装单位负责人各100元;通风科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50元,当班施工人员20元/人,并包赔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通风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维修或老巷回收没有制定落实通风措施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技术负责人30元。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负责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2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通风工区500元,负责人150元,技术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测风员及当班瓦检员承担。
13、风筒有一处破口漏风罚责任者30元,有一环没吊或一处不平直罚责任者5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30元。
15、随意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100元,罚看风门工5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50元,技术负责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100元/人,罚看风门工50元。
18、损坏通风设施者除按该设施原值的两倍进行赔偿外,对主要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直至开除矿籍。
19、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30元。
20、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元;导致无计划排放瓦斯的,对责任者罚200元,并另行追究责任,特殊情况系统停电除外。
21、挤压、撕裂、断开风筒或擅自将迎头风筒摘下者,罚责任者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且未证实瓦斯浓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电者,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另行严肃追查处理。
23、测风员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测风员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执行罚款:
1、瓦斯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100元/天,情节严重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50元,瓦检员不汇报、不撤人工作失职给予降级直至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4、除瓦检员进入栅栏内检查瓦斯外,其他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责任者3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探头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者,罚责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施工队负责人50元。
(三) 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须从重追查处罚,直至开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开工,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500-5000元,依此类推。
(六)损坏安全监测设备的,除按设备原价两倍赔偿外,按“一通三防”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每次罚款200-1000元。
(七)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运输机巷道的转载点以及其他所有安设防尘管路的巷道未按规定安设喷雾装置和防尘三通闸阀者,每少一个罚责任单位30元。
5、测尘员不及时测尘或报送测尘报表者,罚15元/次。
6、采煤机、掘进机无水割煤(岩)罚责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时回风巷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运输机巷道出煤(矸)时转载点喷雾不正常开启(稀煤除外)罚责任者20元/组。
(八)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100--200元。
2、密闭周边不进硬帮硬底,罚施工的班排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科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科单项工程通风设施2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后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的两倍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100元(根据情况进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内或备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和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2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车辆过往频繁的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兑现措施者,罚责任者3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或留泄水孔等时,罚责任者2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工区技术负责人200元。
(九)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者,罚管理、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不认真执行交接班而损坏或丢失者,除按原价赔偿外,并罚款50元。
2、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用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开除矿籍处分。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____》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乱丢用过的棉纱、布头等物,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区和救护队要经常检查火区内有害气体的浓度并取样化验,建立台帐,否则,罚责任者20元/处。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保险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性质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牵头,地面由保卫科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50元/次,不参加者5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标牌板管理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予以处罚: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20元/处。
2、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责任者降一档工资的处分。
3、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关处罚按矿“一通三防”十项管理制度执行。
五、巷道维修
(一)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安全经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至少100元罚款。
(二)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棚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50元。
(三)其他参照采掘的规定执行。
二、运输提升
1、矿车在过道岔、拐弯道、出硐口、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发信号者,罚推车工20元。
2、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款10元/个。
3、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50-200元/人
4、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打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绞车无护板,罚使用单位负责人100元。
5、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者5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单位100元。
6、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措施规定的,不管造成事故与否,罚挂钩工100-200元,情节严重者开出工作籍。
7、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50元/个。
8、主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天轮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单位50元/个。
9、装车超高、超宽的,罚责任单位20元/车。
10、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备、不可靠者,严禁开车使用,并罚责任单位50元。
11、绞车使用中或矿车在半道而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另行追查处理。
12、小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严重扭曲变形以及垛绳处连接固定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50元。
13、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元,罚操作绞车者30元。
14、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20元。
六、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5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全科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5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安全科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队组负责人对调入本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七、附 则
(一)发生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或情节严重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机电设备、运输方面的处罚按《〈矿机电运输管理处罚条例〉》执行。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轻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伤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1000-2000元。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2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5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安全设施、生产设备、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于矿安全检查的安全隐患能按时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适当奖励。
(六)本细则自____年4月10日起施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高家岩煤矿矿委。
二0一三年四月一日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质量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门卫人员,劳务承包人,钢结构班组 | 使用场景 | 门卫值班,材料检查,高处作业 |
|---|---|---|---|
| 制定目的 | 工地老出事,材料丢、人受伤、打架赌钱,得管住这些乱七八糟的事,让大家干活有规矩,少出岔子。 | ||
| 适用范围 | 门卫、值班员、工人、班组长、项目经理、电工、保管员、运输司机,管进出、安全、材料、施工、用电、宿舍、内业资料。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总抓,门卫盯大门,班组长管班组,电工管线路,保管员管材料,资料员管本子,施工员跑现场。 | ||
| 禁止行为 | 脱岗睡觉、不查车辆、放闲人进、不戴帽带、酒后上岗、私拉电线、乱堆材料、拆防护网、宿舍做饭、打群架、赌博。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有人巡,拍照留痕,罚款当场记,月底从工资扣,三次警告就调走,检查漏了罚负责人,整改超时翻倍罚。 | ||
第1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脱岗:人在工地不在指定范围首次给予警告;人不在工地超出项目部规定范围首次罚20元;再次脱岗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2条、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在岗睡觉首次给予警告,再次睡觉罚款20元;一昼夜连续两次睡觉罚50元;劝说无效的调离工地直至开除。
第3条、为防止工地材料被盗,门卫、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应及时检查离开现场的车辆和职工携带的工具包及拎包,所有车辆和职工必须服从检查,对倒出材料的车辆应出具出门证。未履行职责发生偷盗行为的门卫、值班人员应承担被盗物资总价的100%;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或提供信息给他人盗窃集体物资的,按其总价赔偿并处以等额罚款,同时立即调离工地或开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4条、门卫、值班人员应严格控制做买卖的和收废旧物品的进入施工现场,由于不履行职责,按每人10元对门卫、值班人员进行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5条、所有职工提供可靠信息或检举他人有盗窃行为的(经查情况属实)或抓获偷盗者的(人赃俱获)根据其总价按100%由项目部直接奖励给举报人。发现内部人员有偷盗行为,加倍处罚并开除,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6条、凡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戴安全帽及帽扣的职工罚款2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元的累计罚款;非本单位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登记,履行相关手续,未登记进入施工现场的按每人对门卫、值班人员处以10元的累计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及公司管理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罚款100元,
第7条、运输车辆随车装卸的人员未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按每人20元进行罚款,对车主按每人1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8条、高处作业不戴安全带或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罚款50元,并按规定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50元进行累计罚款,特别是钢结构班组。
第9条、所有职工不准进入不健康的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除承担执法部门的一切费用外,公司给予200~1000元的罚款,管理人员加倍处罚,影响较大的给予开除。
第10条、发生打架斗殴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将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罚款。职工每人2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100元进行累计罚款,管理人员不加以制止的给予重罚500-1000元。职工食堂劳务承包人必须派专人值班,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11条、发生打群架的除执行执法部门的处罚外,对当事人处罚500元,对劳务承包人按每人200元累计罚款。造成伤害的由责任方承担一切连带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由于项目部调解不力造成伤亡事故的,项目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12条、对及时制止打架或打群架的,避免严重后果的,给予奖励200-500元。
第13条、严禁赌博,发现赌博没收赌具及钱物,并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所在的劳务承包人按每人处以50-100元累计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职工检举赌博现象的给以50-100元的奖励。
第14条、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项目部应落实劳务承包人专人进行监控,无监控人员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监控人员脱岗的按无人监控处理,每次罚款100元。
第15条、施工现场设置指定吸烟点,凡发现现场工人违章吸烟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每次50-100元的处罚,并对相关班组处以每次100元处罚。管理人员违章吸烟的,对当事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例行检查时,依据现场捡到烟头数量对项目部处以每支1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16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酒后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造成后果的由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17条、对不请假外出的管理人员每次罚款100元,所有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严禁玩游戏、看视频电影及非工作关系的qq聊天。违反规定的首次罚款200元,再次罚款1000元并停职检查,听候公司处理。
第18条、项目部对上级部门的隐患整改单必须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任何人不得拒签,落实专人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项目经理应落实专人复查,合格后应及时销案。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时,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项目经理承担一切责任。
第19条、施工现场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工具及材料堆放整齐,未按规定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200元。落地灰或剩余砂浆、砼未及时收集使用造成材料浪费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200-500元,浪费现象严重的按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加材料费。水泥潮湿硬化无法使用,对承包人按每包100元累计罚款,由于保管员监控不力的,按每包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0条、发现焊条未及时收集,罚使用的劳务承包人以5元/根累计处罚,保管员管理不力,按每张50元进行累计罚款。
第21条、施工现场应及时回收钢管、扣件,每发现一根埋地的钢管罚款100元,一个扣件10元。
第22条、运输车辆人员应协助保管员做好材料堆放工作。进场材料按保管员指定的地点按规格、型号码放(砖块码堆,砂、石进池),如发现材料乱堆乱放、散乱无序的,对供应材料的运输车辆处以200-500元的罚款,保管员应现场指挥,材料堆放混乱属于保管员责任的,对保管员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23条、单位工程的脚手架应超过作业层一步架,剪刀撑设置到顶,立网、水平网应封闭,网内无杂物,一切杆件搭设必须符合专项方案和规范的要求。若脚手架未超过作业层一步架的,对劳务承包人各处以100-200元的罚款;网内有杂物的,不论多少,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200元罚款;连墙杆和剪刀撑不得私自拆除,违反规定的每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脚手架立杆底部应有垫板或有相应技术保证措施,无垫板或不符合技术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24条、私自拆除四口五临边防护的处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25条、施工现场及宿舍区等五小设施,项目部应落实包干区及责任人。
第26条、为杜绝火灾事故、触电事故的发生,所有职工在宿舍内未经批准严禁私自做饭,违者处以100元的罚款,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的累计罚款。
第27条、泥工班组没有及时清理脚手架上的碎砖及拆除的安全网及水平栏杆没有及时恢复的,对班组罚款200-500元,所有班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下擅自施工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钢结构班组在任何施工面对于能拉生命线不拉或者说能系安全带不系的情况,对班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第28条、机械管理由机修班负责,故意损坏机械影响施工的除负责维修费用外并对劳务承包人罚款300元,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9条、施工现场使用的砼搅拌机、卷扬机、直螺纹机械必须定人定机定岗,悬挂操作人员公示牌,名单报项目部及工程部备案。未落实专人,对劳务承包人处以每台50元的罚款。拆除机械防护装置的每台罚劳务承包人100元。
第30条、使用的机械四周无安全距离,清理不及时,罚劳务承包人100元,传动部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罚机修班长100元。
第31条、搅拌机、卷扬机、木工机械、钢筋机械等设备项目部应落实防雨措施,并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保。
第32条、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必须间距在5m以上,并按规定分类存放,挂上警示标牌及灭火器,未按规定距离存放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3条、电焊机一、二次线私拉乱接或无防雨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4条、电工班全权负责临时用电的管理工作,电工班带头违反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加倍处罚,造成后果的由电工班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5条、未经批准,任何承包人和职工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违规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100元罚款。杜绝长明灯和使用大灯泡,违反规定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处以50元累计罚款。
第36条、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不允许任何人拉闸断电,拉闸断电影响施工的对劳务承包人处以200元以上的罚款,发生严重后果的劳务承包人承担一切连带责任。
第37条、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管理 ,严禁私拉乱接线路,违反规定的每次罚劳务承包人100元。电工班应及时检查加班灯具和电器设备使用情况,加班灯具和线路无人收集的,电工班有权没收。
第38条、施工现场用电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临时配电箱内控制设备附件应齐全,各项参数应符合要求,箱内无杂物。无防雨措施每处罚项目经理和电工班长各50元;箱内缺少附件的、参数不符合要求的,对电工班长处以100元的累计罚款,配电箱内有杂物的,按其性质对劳务承包人罚款50元。
第39条、为严格控制单位工程的平面尺寸,保证设计标高、轴线,轴线超过偏差值的,每10mm罚劳务承包人100元,±0.000主控轴线与标高必须及时报验,未报验的按每项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第40条、为控制首层地面的不均匀沉降,项目部必须采取技术处理,方案必须报公司审批,无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的在保修期内造成地面下沉或返工的,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项目部负责,并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项目经理按规定比例分解)。
第41条、室内外地沟内应落实排水措施,无排水措施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200-500元。
第42条、砌体工程外墙施工缝处严禁留直槎,留直槎的每次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43条、构造柱施工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马牙槎进退及皮数不符合规定的,每层上下垂直偏差超过10mm,拉结筋数量及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劳务承包人按每处每项罚款50元。
第44条、砌体工程严禁出现暗通缝,出现暗通缝每处对劳务承包人罚款100元。
第45条、为控制砌体的平整度和标高,纵横墙、内外墙交接处,直线段每10米处必须设置皮数杆,未设置者每处罚款100元。
第46条、外墙洞口、外挑的阳台、外墙阳角及阴角处必须通直,上下左右偏差不大于10mm。
第47条、厨卫间或有防水要求的砌体底部未随层设置砼止水带或未与楼层砼一起浇筑的每处罚款200元。
第48条、砼施工必须有浇筑令,按计量施工,按配比标明各材料的重量,不按计量随意施工的每次罚款100元。
第49条、为确保砼浇筑质量,蜂窝、麻面不超出规范标准,严禁出现露筋、孔洞等现象,出现上述现象的每处罚款50-200元。蜂窝、麻面、露筋、孔洞私自处理的罚劳务承包人100-200元,无法返工的必须落实补救措施,并上报分公司审批。
第50条、按规范要求留置施工缝,接缝时做好清缝工作,严禁出现夹渣烂根现象,出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51条、现浇结构顶面的平整标高,每自然段≤20mm。
第52条、砼的施工必须落实专人看筋、看模、保养,每次缺岗的罚款100元。
第53条、下道工序必须对上道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未进行验收的,出现问题由下道工序负责,并罚款100元。
第54条、钢筋工程必须按设计及规范要求施工,保护层必须按要求设置,阳台受力钢筋必须采取悬挂措施,烟(气)道、管道部位钢筋不得随意剪割,若无法施工时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且有隐蔽记录,违反上述规定每处罚款100元。钢筋未按规定方法绑扎的、弯钩角度不符合规定的,罚款100-200元。
第55条、模板支撑系统必须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现浇结构内锯沫及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干净后,经检查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模板拆除后,若梁底、柱头、柱根由于垃圾而产生质量问题,每处罚款200元。
第56条、确保现浇板板底的高度(指500线向上的高度),确保楼层层高,不符合规定的每间每10mm罚款100元。
第57条、胀模每处罚款50元,漏浆的每处罚款50元。
第58条、模板工程必须工完料尽场地清,堆放整齐,每施工段必须及时清理,未清理罚款100元。
第59条、拆除模板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擅自拆除重要结构的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300-500元。
第60条、±0.00以下各种管道必须报验后方可隐蔽,未经报验隐蔽者罚款50元。
第61条、无压力水的排水管道灌水通球试验必须按系统分别进行。未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2条、给水、采暖、消防等有压力水的管道必须按系统进行打压试验。未打压试验的按系统罚款1000元,试验不合格的罚款5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试验。
第63条、电气主干管必须报验隐蔽,未报验罚款50元。
第64条、所有电线必须穿保护管,漏埋处严禁直埋电线,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5条、配电箱、开关、插座、接线盒、过线盒及卫生器具等设备的标高、坐标必须一致。违反标准的造成返工的每处罚安装负责人200元,同时承担相关工种的人工费及材料费。
第66条、配电箱内零线和pe线应分别设置,并按规范的规定施工,违者造成返工的按每处对电工劳务承包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第67条、涉及设计在外墙部位上暗敷的各种管道、箱盒,必须靠里侧安装和予埋,管道、箱盒后侧应采取保温措施且无孔洞,避免热桥现象的发生。违反规定者,箱盒部位每处罚款100元,管道部位每处罚款500元。
第68、暗敷的各种管道及线路严禁穿越烟道、通风道、防水等部位。违反规定每处罚款200元并责令返工。
第69条、防水工程必须进行蓄水试验,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不渗不漏为合格。有渗漏者,每处罚款1000元并要求返工。卷材上卷高度不低于300mm,上卷高度或搭接宽度不符合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并要求返工。
第70条、涉及保温部位的必须确保其厚度和性能,保温厚度达不到要求的,每处罚款200-1000元,并责令返工。
第71条、为确保工程质量,落实项目管理人员责任,发生质量事故的,项目部应承担质量部分罚款总费用的20%(分配比例:项目经理承担30%,施工员承担30%,质检小组承担40%)
第72条、成品保护不及时,或污染后无法处理的每处罚款100-200元。
第73条、内业拟定分工原则(以项目部分工为准)
1、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及交底,对资料员的建档工作和施工员的交底工作应及时检查。
2、施工员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措施的编制,负责填写定位放线、楼层抄复测记录、施工日志(日记)、砼施工记录、砌体施工记录、楼地面施工记录,负责提供隐蔽工程记录的相关数据,负责项目承包范围内各项施工检查等管理活动。
3、资料员负责项目部内业资料的管理工作,按地方标准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档案,及时将施工员、机修班、电工班的相关资料收集归档,各项台帐的内容齐全,协肋项目部的资料打印工作,及时收集原材料的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负责试块留置制作、养护、标识、送检,负责材料送样并及时反馈试化验结果,协助完成备案工作。
第74条、内业奖罚实施细则
1、及时编制内业资料目录,确定单位工程的资料内容。确定各项方案、交底、隐蔽工程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原材料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批量和数量。根据施工方案确定试块留置部位及组数,同时落实责任人并报工程部审查备案。
2、根据核定的内业资料方案,按合格的原材料试化验单、砂浆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20元/份计酬,按合格的砼试块试验单给予责任人30元/份计酬。未能及时送检及反馈试化验结果的(时效为不超出预定期3天,试块制作为当天)处以罚款300元/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元/份。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加倍处罚。
3、及时组织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组织措施(质量、安全、工期、夏季、冬季、雨季)编制、审核。及时完成且针对性较强,能够组织落实实施奖100元/项,未能及时落实完成的处以责任人罚款200元/项,连带处罚项目经理50元/项,同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加倍处罚。
4、按照分工及时填写隐蔽工程记录、各项施工记录、抄测记录、检查评定。每缺一份记录予以处罚10元/份,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份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处罚,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5、各项资料手续必须齐全,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相符,未能及时审批签证的处以5元/处罚款,同时限期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处以50元/处罚款,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元/处。
6、及时催要和收集各项原材料合格证和相关资料(书面形势),并及时反馈情况。未能及时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及反馈情况的,缺少原材料合格证及相关资料的,予以处罚资料员50元/处,材料供应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合格资料,未能及时提供资料造成影响的,追究材料供应部门责任,同时处以50元/份罚款。
7、机修班及电工班应协助做好相关机械、临时用电及电气工程的各项资料,及时真实予以记录,及时认真真实做好记录,每项给予责任人50-100元奖励,未能及时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处以100-200元罚款,项目部应落实专人辅导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处以项目经理50-200元罚款。
8、施工员应组织分项工程中的现场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每单位工程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应不少于二次,被交底班组交底资料应留存备查。及时交底且交底针对性较强能指导作业的每份奖励50元,未进行现场交底,对施工员处以100元/分项罚款,被交底人(作业班组劳务承包人)未能保存交底记录的处以50元/分项罚款。
9、上级部门检查,内业资料齐全被表扬的奖资料员500-1000元,内业资料被批评或处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对项目经理连带处罚500-1000元罚款。
10、资料工作及时建档,直至竣工验收、移交备案,因内业工作欠缺影响工程移交、结算、备案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处以500-1000元罚款,同时连带处以项目经理500-1000元罚款。
第75条、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订统一的作息时间表,原则上管理人员必须先于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尤其是早班时间),坚决杜绝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后出现怠工、待料、待机具、待作业面安排等情况发生,对于出现的上诉情况,将对相关管理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第76条、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夜间管理人员轮值,时间由项目部自行确定,原则上,如夜间有施工安排,项目部必须安排管理人员临场监督,并履行相关安全、质量、进度等的监督职责,并做好相关施工记录。如出现空岗、脱岗等情况,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每次200元处罚。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电站安全生产责任
| 适配人群 | 电站站长,安全员,值长 | 使用场景 | 电站运维,设备检修,倒闸操作 |
|---|---|---|---|
| 制定目的 | 大家安全意识不够强,老出小问题,想让大家干活时多想想安全,把责任真落到每个人肩上。 | ||
| 适用范围 | 中民新能运营公司所有电站,管日常生产、设备检修、安全检查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总经理部拍板监督;运维中心写细则、解释、推落实;电站站长带头干,安全员盯着查,值长带班盯现场。 | ||
| 禁止行为 | 站长不能不查违章,安全员不能漏掉隐患整改,值长不能乱签工作票,值班员不能擅自处理异常。 | ||
| 检查与监督 | 运维中心每季度查一次执行情况,电站每月自查,没做到的第一次提醒,第二次通报,第三次扣绩效;年底统一考核打分。 | ||
1 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民新能运营有限公司的电站安全生产责任管理。
3 上游程序和参考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4 定义
无
5 职责
5.1 总经理部
5.1.1 负责审批本细则,并监督实施。
5.2 运维中心
5.2.1 负责编写、升版并解释本细则;
5.2.2 推动电站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并监督其执行。
5.3 电站
5.3.1 落实电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6 管理细则
6.1 站长安全职责
6.1.1 负责做好电站日常行政事务和生产管理工作;
6.1.2 负责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和年终总结 <>;;,做好职工管理、考核、调配工作,掌握职工动态,及时为电站提供决策依据;
6.1.3 对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下属失职和违章行为;
6.1.4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 <>;;、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6.1.5 抓好职工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及进行政治思想、安全知识学习教育,运用各种形式开展思想、安全教育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工作、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
6.1.6 做好生产和安全月报、季报、年报及统计分析等各项统计工作;
6.1.7 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定期编制年度及月份生产计划 <>;;,安排电站设备的周期性试验、小、中修及年度检修;
6.1.8 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用新技术,大力推选新的改造,为公司总经理当好生产技术参谋;
6.1.9 负责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图纸和技术书籍;
6.1.10 负责监督电能经营管理,做好电量统计和电费计算工作;
6.1.11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电站员工落实安全生产法规,整改事故隐患和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2 电站安全员(兼职)安全职责
6.2.1 协助电站站长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
6.2.2 协助电站站长组织制订、修订和审定分管部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6.2.3 组织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6.2.4 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第一安全责任人报告;
6.2.5 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全体员工、新进员工、变换岗位员工的教育,检查、督促岗位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
6.2.6 组织并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使安全生产深入人心,负责职工安全教育考核工作;
6.2.7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制定的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参加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6.2.8 按照电站制定的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地总结经验;
6.2.9 管理安全装置、防护设施、消防器材,随时检查员工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佩戴;
6.2.10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和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6.3 电站值长安全职责:
6.3.1 执行发布的技术、管理、工作和考核标准及上级指示和规定;
6.3.2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编写年、季、月实施计划和工作总结,向主管领导报告电站的工作情况;
6.3.3 负责对本值运维人员工作进行检查与考核;
6.3.4 组织编写本站的年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做出年度工作总结;
6.3.5 搞好本站的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班组建设,坚持全面质量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确保全部门各项工作的全面完成;
6.3.6 负责光伏电站设备定检工作或难度较大的运行、维护、检修工作;
6.3.7 审查工作票,负责安排光伏电站的倒闸操作和检修试验;
6.3.8 负责光伏电站内新设备和检修后的设备验收,做好交接资料工作;
6.3.9 接受和执行调度命令、上级指示,并做好记录。
6.4 电站值班员安全职责:
6.4.1 值班员应掌握有关的系统和设备运行情况;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协助值长搞好运行管理和设备维护工作;
6.4.2 积极协助值长做好检修前的准备及安全措施的设置工作;
6.4.3 根据值长命令填写操作票,进行倒闸操作,协助值长做好事故、异常情况的处理;
6.4.4 协助值长填写各种记录、报表、做好图纸、资料、记录的整理工作;
6.4.5 协助值长做好设备的巡视和特殊巡视工作;
6.4.6 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报告值长,不得擅自处理,(对明显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除外);
6.4.7 做好站内卫生清扫工作;
6.4.8 在值长的指令下正确迅速地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7 附件
公司安全生产挂牌管理细则: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 适配人群 | 工程项目经理,HSE监督人员,安全管理部门 | 使用场景 | 吊装作业区域,高处作业现场,有限空间作业 |
|---|---|---|---|
| 制定目的 | 怕出事,想让工地不乱套,大家干活时心里有底,少出意外,活能顺顺当当地干完。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工地干活的人,包括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队、分包工、操作工,管现场安全这事。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拍板扛总责,安全管理部门天天盯落实,hse监督员现场跑着查问题,各管一段不推脱。 | ||
| 禁止行为 | 不戴安全帽不准进工地,没培训不能上岗,氧气乙炔瓶不能挨着放,吊装区乱闯不行,电线乱拉不行。 | ||
| 检查与监督 | 安全员每周查,项目经理每月看,发现标牌没挂、防护不到位马上改,不改就停工重学,月底通报结果。 | ||
1 范围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石油工程建设施工安全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2 职责
2.1 工程项目经理是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其主要职责是:
a) 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考核指标;
b)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网络,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安全职责;
c) 落实安全生产资源配置;
d) 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
e) 组织召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会议。
2.2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部门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 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分解与考核;
b) 负责制定和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c) 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d) 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
e) 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安全设施、设备、施工用电的检查验收;
f) 办理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有关的许可票、证;
g)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
2.3 工程项目安全监督(hse监督)受项目经理授权,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hse)检查监督工作。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组织领导
3.1.1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3.1.2 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1.3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3.1.4 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并覆盖到相关职能部门、施工作业队、班组及分包方。
3.1.5 配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需要的专职安全(hse)管理及安全(hse)监督人员。
3 2 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项目工程必须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3.2.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项目经理及各主管副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2.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3.2.3 安全监督检查及隐患整改制度;
3.2.4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3.2.5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3.2.6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3.2.7 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2.8 施工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2.9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3.2.10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2.11 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2.12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3.2.13 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3.3 施工现场
3.3.1 安全标牌、标志
3.3.1.1 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立工程标牌,其中包括:
a) 符合国家现行安全、防火、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标明紧急逃生路线和集合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b) 标明健康、安全与环境的承诺、方针和安全(hse)负责人的标牌;
c) 标牌的规格应符合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工程标牌的统一规格尺寸。
3.3.1.2 相关办公室或休息室应设立如下标牌:
a) 安全(hse)管理组织网络图,悬挂于施工现场会议室或安全部门,规格为1100×800mm;
b) 安全(hse)岗位职责、管理职责,悬挂于相关管理人员或休息室,规格为:400×520mm;
c) 安全操作规程牌,见《施工现场设备管理实施细则》中的具体规定。
3.3.1.3 施工现场应按照gb2894-96《安全标志》的规定,设立安全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及提示标志(见附录a 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且设置数量和设置位置应满足安全警示的需要,其中包括:
a) 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注意安全、禁止吸烟、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防护服等标志;
b) 施工现场及道路坑、沟、洞处设置当心坑洞标志;
c) 施工现场较宽的沟、坑及高空分离处设置禁止跨越标志;
d) 未固定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及未安装牢固的构件设置禁止攀登、禁止架梯等标志;
e) 吊装作业区域设置警戒标识线并设置禁止通行、禁止入内、禁止停留、当心吊物、当心落物、当心坠落等标志;
f) 高处作业、多层作业下方设置禁止通行、禁放易燃物、禁止停留等标志;
g) 高处通道及地面安全通道设置安全通道标志;
h) 高处作业位置设置必须系安全带、禁止抛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等标志;
i) 梯子入口及高空梯子通道设立注意安全、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j) 电源及配电箱设置当心触电等标志;
k) 电器设备试、检验或接线操作,设置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等标志;
l) 临时电缆(地面或架空)设置当心电缆标志;
m) 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点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等标志;
n) 仓库及临时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点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火种等标志;
o) 射线作业按规定设置安全警戒标识线,并设置当心电离辐射标志;
p) 滚、剪板等机械设备设立当心设备伤人、注意安全等标志;
q) 施工道路设立当心车辆及其它限速、限载等标志
r) 施工现场及办公室设置火灾报警电话标志;
s) 施工现场“五口”作业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当心滑跌、当心坠落等标志;
t) 紧急集合点标志;
u) 应设置的其它标志。
3.3.2 安全技术措施
3.3.2.1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环境等实际情况,依据q/cnpc-ygs jc 7.1-____《健康安全风险管理程序》、q/cnpc-ygs jc 7.2-____《环境因素管理程序》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价。
3.3.2.2 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价的结果,编制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指导书)。
3.3.2.3 安全技术措施(hse作业计划书、hse指导书)应分层次进行交底,交接双方应履行签字认可。
3.3.2.4 按照hse作业文件《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3.3.2.5 按照hse作业文件《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3.3.2.6 按照hse作业文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3.3.2.7 按照hse作业文件《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进行工业动火安全管理;
3.3.2.8 按照hse作业文件《脚手架安全管理》进行脚手架安全管理;
3.3.2.9 按照hse作业文件《分包方安全管理》进行分包方安全管理。
3.3.3 施工道路
施工现场应按照总平面图设置行人、车辆通行道路,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主要道路应筑成环行,与主要施工作业区域和临时设施相通。其双车道不小于6m,单车道不小于3.5m;
b) 通过施工机具、机动车的便桥应坚固牢靠,其宽度不应小于3.5m;
c) 通过栈桥或架空管道下面的道路,其通行空间高度不应小于5m;
d) 机动车辆在施工区域内行驶,时速不得大于15km/h,在场地狭小,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人员。
e) 由于施工作业需要必须临时占道、破土施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时,应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施工时应设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
f) 在施工作业区要道和消防道上堆积物资设备,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设备,要离道1m以上,堆放牢固,跨越道路拉设绳架的高度不得低于5m,并在绳架上空醒目处设置标志。
g) 施工道路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和杂物。
3.3.4 施工人员
3.3.4.1 施工人员应经过规定的安全(hse)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项目应建立完整的安全教育台帐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3.3.4.2 施工人员工作前应做到:
a) 参加班前安全交底;
b) 按照规定正确穿戴好与工作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c) 检查工作场地(包括通道、照明、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安全标志等)
d) 检查设备及施工机具完好情况,保证防护装置的齐全、可靠。
3.3.4.3施工人员工作中应做到:
a) 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
b) 精力集中,坚守岗位,不将自己的设备交他人操作,不操作他人设备;
c) 不应维修、调整、紧固、跨越运转中的设备;
d) 不应超限使用设备;
e) 工作结束应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清理现场。
3.3.5 施工器材
3.3.5.1 施工器材应按施工总平面图规定的地点堆放,保持整齐稳固、安全可靠。
3.3.5.2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施工器材堆放场地应满足以下防火间距:
a)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材料仓库≥20m;
b)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易燃材料仓库≥25m
c) 施工现场建筑物及作业场所与可燃废物堆场≥30m;
d) 施工现场办公区与作业动火区≥30m。
3.3.5.3 施工器材堆放的安全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材、圆桶≤1m,对直径超过1m的管材,不得多层堆放;
b) 圆木≤2m;
c) 木材≤4m;
d) 砖≤2m;
e) 水泥 12袋以下;
f) 器材箱、筒横卧3层,立放2层以下;
g) 袋装材料≤1.5m.
3.3.5.4 乙炔气瓶、氧气瓶的使用和存放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a)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b) 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小于5m;
c) 乙炔气瓶与电焊机的距离不应小于5m;
d) 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得同车运输和同库存放;
e) 乙炔气瓶储存与使用必须保持直立。
3.3.5.5 施工现场作业区、安全通道内,不得堆放有碍作业和通行的施工器材、施工残渣和边角余料。
3.3.5.6 变、配电房,电焊机房及其它施工设备专用机房等不得堆放工具等任何杂物。
3.3.6 施工机具及设备
3.3.6.1 施工用设备安全应符合gb/t 4064-19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5083-19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相关要求,其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可靠,并按规定进行校验或检定。
3.3.6.2 施工现场的设备应具有内容准确的安全操作规程。
3.3.6.3 设备的电气线路应绝缘良好,电气控制、液压、润滑系统工作正常、可靠,设备外壳应有符合要求的接地(接零)保护。
3.3.6.4 固定式施工设备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要求安装在牢固的基础上,移动式施工设备的电源线应使用橡胶护套软电缆,并有可靠的防雨、防潮设施。
3.3.6.5 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查,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性能。
4 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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