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

适配人群施工企业管理层,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费用审批人使用场景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事没钱治,想把安全钱管明白,让每分钱都花在刀刃上,保工人平安。
适用范围管所有施工企业,管安全技术、培训、防护、救援这些花钱的事。
职责分工管理层编计划,负责人执行,财务付钱,安全部盯着,领导定期查账。
禁止行为不准挪用安全钱,不准拖着不给,不准乱报假账,不准不按计划花。
检查与监督每月记台账,每季查执行,年底交分析报告,没做到扣绩效,检查结果公示。

1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应包括资金的储备、申请、审核审批、支付、使用、统计、分析、审计检查等工作内容。

2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储备安全生产所需的费用。安全生产资金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应急救援等,以及必要的安全评价、监测、检测、论证所需费用。

3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明确费用使用的项目、类别、额度、实施单位及责任者、完成期限等内容,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4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相关负责人必须在其管辖范围内,按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的要求,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5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6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分类使用台帐,定期统计上报。

7 建筑施工企业各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分析,及时调整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比例。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与使用

适配人群安全环保部门,生产设备部门,办公室行政岗使用场景安全投入管理,隐患整改实施,职业危害治理
制定目的公司要保证安全投入到位,让员工干活更安心,设备设施更可靠,别出事。
适用范围全公司所有部门,管安全费用怎么计划、花在哪、花多少。
职责分工总经理盯着钱有没有真花,安全部管钱怎么用、记账、考核,办公室管体检和保险,设备部管设备改造和应急器材。
禁止行为钱不能挪作他用,不能不报计划就乱花钱,不能漏报少报实际支出,不能不建台账。
检查与监督各部门每月报计划、领东西、发奖金,每季度交台账,安全部汇总分析,没按时交或造假就按考核规定扣分扣钱。

一、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专门安排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确保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投入,保障员工生命和身体健康,严格依法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____】23号)以及安监总局、省有关文件,依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计划与使用管理。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第四条公司安全费用专项用于以下范围

(一)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二)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

(三)劳动保护用品、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

(四)职业危害治理、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六)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

(七)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八)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九)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十)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

(十一)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

(十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十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十四)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五)安全生产奖励;

(十六)工伤保险费用;

三、安全费用列支标准

第五条公司年度安全费用由以下部分构成

(1)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职工健康体检;劳动保(防)护用品费用、岗位保健、防暑降温费用,消防器材,工伤保险费用;

(2)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

(3)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和应急演练支出;防汛排涝、防寒防冻专项支出;

(4)对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支出;消防设施和装备;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

(5)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特种作业人员体检。

(6)按人均20元计提奖金在公司成本中列支,用于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

四、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经理的职责: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检查、监督安全投入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生安全环保部职责:负责安全费用专款专用的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安全教育、培训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防暑降温用品和药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消防设施和装备、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特种设备的检测、安全设施及装备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安全生产奖励、劳动保护用品费用的投入和管理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负责工伤保险费用的投入和管理、各类体检、宣传报道安全文化建设方面费用的投入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维权监督检查。

第九条生产设备部职责:负责新增、改造、维护安全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器材(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和职业卫生设施);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防暑降温、防汛排涝、防寒防冻设备设施;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估和整改、监控;设备事故处理应急设备等费用的投入和管理。负责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操作技术编制、培训教育等费用的管理

五、工作程序

第十条生安全环保部按月申报小劳保计划,按年申报大劳保计划,批准后进行领用发放。

第十一条生安全环保部按使用情况申报消防器材计划,经批准后领用发放。在当月奖金中提取的人均20元根据安全检查和评价的结果,对职工个人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防暑降温、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及复审、各类体检、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根据计划或文件由相关部门进行安排。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设备的检测、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修订、发布、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标识、报刊杂志、专业资料、工伤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根据实际需要打专题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安全环保部根据各单位上报情况或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列支。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费用需经安全部门管理人员签名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费用从工程费用中列支。

第十七条根据各类检查、隐患排查、日常点巡检中发现的各类需要完善、改造和维护的安全设施或设备,由相关责任单位上报计划,设备处要优先安排此类问题所需的费用,列入维修费用、备件或材料费用。

第十八条各类安全费用的主管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统计台帐,每月进行统计、分析、评价,每季度将台帐报生安全环保部,对公司汇总的安全费用进行统计、分析、评价。

六、附则

第十九条各部门都要严格规范安全费用管理,对不按照本规定使用、上报安全费用的责任单位,公司将依据《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有生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适配人群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总监使用场景工程招标投标,施工合同签订,竣工验收备案
制定目的怕工地出事伤人,想让施工更安全点,钱得专款专用,把防护设备配齐,减少工人受伤。
适用范围管所有盖房子修路的工地,管安全防护用品买不买、安全措施做没做、钱花得对不对。
职责分工建设单位出钱安排支付,施工企业管花钱和记账,监理盯着现场是否真用了,主管部门查落实情况。
禁止行为不能删减安全费用报价,不能挪用这笔钱,不能不单列清单,不能拿它当普通成本混着用。
检查与监督招标文件必须单列项目,开工前预付大部分,进度过半要报申请,监理三天内审核,不改就停发,没做到就罚款甚至停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建筑施工企业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____]478号)规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取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井巷)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费中单列,并按照规费的计算规定计取。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工程类别测定并公布安全生产费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第五条的提取标准。

第七条 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依法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招标方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方未按本规定单独报价的,按废标处理。

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和主管部门测定的安全生产费率单独报价,不得删减。

招标方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增加项目清单。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生产增加项目单独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报批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障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量或施工进度完成50%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填报《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申请表》,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监理企业。监理企业应当在3日内审核工程进度和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监理企业审核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并提请建设单位及时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变更价款,按照主管部门测定的相应费率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增加费,作为与其余安全生产费用同期支付的依据。办理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当以工程竣工结算价为依据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五条 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____]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当督促该项目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或其委托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理。

工程监理企业发现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施工企业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单列情况、投标报价按本规定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时,应当审查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计划。建设单位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进行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验证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

第二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和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支付以及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按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单列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的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许可,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许可或报批开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撤回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备案手续、在竣工验收或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未按本规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有关内容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监理企业未按本规定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行为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及支付计划的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或审批开工报告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

适配人群施工单位安全员,监理单位安全工程师,项目公司安全部使用场景交通工程建设,隧道施工安全,桥梁高空作业
制定目的怕施工出事伤人,想让大家干活更安全点,钱要花在刀刃上,防护到位少出事故。
适用范围只管本项目公司建的交通工程,专管施工方怎么用安全那笔钱。
职责分工施工单位自己列清单、填表、花钱;监理单位盯着看、批不批;项目公司每月查账、最后拍板。
禁止行为安全钱不能买保险、不能发工资、不能盖宿舍、不能当日常开销乱花,更不能挪用挤占。
检查与监督施工单位先报明细,监理和项目公司点头才能动钱;每笔支出填计量表,两人签字才认;没按规矩来就停付工程款;月底前交报表,查出来问题马上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项目公司负责建设的交通项目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按实计量、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细化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见附件1),细化后的使用清单必须由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第2大项、第5大项和第6大项施工单位必须进行书面申请(见附件2),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安全生产费使用清单其他大项可根据实际安全管理工作需要自行实施,但未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每一大项费用不得超支。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应填写计量表(见附件3),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作为计量的依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纳入当期工程款的计量。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以不低于投标总报价(不含安全生产费用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1%的费用予以明确。除此以外为满足项目施工需要而增加的安全生产费用,施工单位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项目公司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第九条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项目公司不予支付余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1.“四口”(通道口、预留洞口、村道交叉口、楼梯口)、“五临边”(未安装栏杆的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层面临边、升降口临边、基坑临边、上下斜道临边)等防护、防滑设施的费用;

2.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等费用;

3.安全警示、警告标志、标牌及安全宣传栏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的费用;

4.特种设备、压力容器、避雷设施、大型施工机械、支架等检测检验费;

5.其他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费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各种消防设备及器材,救生衣、圈,急救药箱及器材费用;

2.安全帽、保险带、手套、雨鞋、口罩等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费用;

3.其他专门为应急救援所需而准备的物资、专用设备、工具的费用。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1.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1.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辨识、评估、监控、监管费用;

2.爆破物、放射性物品的储存、使用、防护费用;

3.对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咨询的费用。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复训费用;

2.内部组织的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费用;

3.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费用。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等相关活动费用;

2.举办安全生产为主题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活动费用;

3.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费用;

4.购置、编印安全生产书籍、刊物、影像资料费用;

5.配备给专职安全人员使用的相机、电脑等物品费用;(相机、电脑等耐用品在工程交工验收后由项目公司收回);

6.安全生产奖励费用:(经项目公司考核合格,安全无事故)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7.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均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

(一)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工地临时办公、宿舍、食堂等现场办公生活设施为达到安全要求所需费用;

(四)为保证施工期间施工区域内(路基坡脚范围内)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施工单位应当在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提出要求其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项目公司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每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____年10月20日开始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中建五局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适配人群项目安全员,项目经理,分包负责人使用场景文明工地创建,危险性工程管理,特种作业监管
制定目的怕出大事,想让大家更注意安全,多表扬做得好的,推着后进的往前走。
适用范围全局各单位、项目、部门和人,管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这些事。
职责分工安全部确认奖罚,财务部发钱扣钱,主管领导批大额处罚,各单位自己报奖励名单。
禁止行为没证就上岗、不交底就干活、不配够安全员、危险工程不编方案、不戴安全帽安全带。
检查与监督检查时当场开罚单,奖励要单位先报再局里批,一周内交钱到财务,超期就通报扣款,台账专门记着。

中建六局安全生产管理奖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先进,督促落后,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工程局《项目管理手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对全局各单位、项目、部门及个人的奖罚,局属各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局设立专项安全基金账户,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项目、部门及个人。

第四条基金的来源,一是工程局注入部分资金,二是将各类违章罚款纳入基金。

第五条工程局每年对所属单位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确定年度安全优胜单位和部门;每年由各单位上报符合本奖励规定的项目及个人,上报工程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对项目的处罚在检查期间或检查后直接下达处罚单,对单位的处罚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上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工程局安全生产管理部是本规定的奖罚确认主体,工程局财务资金部是奖罚执行主体。

第二章奖励

第八条安全优胜单位奖

本年度内未发生重伤事故及死亡事故,所属项目在安全检查中无重大安全隐患,无重大违规行为,未受到重大投诉,完成年初制定的创建文明工地预定指标,奖励2000元。

第九条安全优胜项目奖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受控,文明施工整洁有序,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评价良好,获得市级文明工地,未发生安全事故,奖励1000元。

第十条安全优胜部门奖每年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安全优胜个人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安全革新成就奖

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取得了突出成绩的单位或项目,给与奖励1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三条施工队伍进入现场,必须审查其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签订分包合同、安全生产协议书。施工资质不符、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四条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及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或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佩带胸卡,持证上岗,未经培训教育上岗的,责令整改,每发现一人罚款20元。

第十五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针对性不强、交底不全面、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未履行当事人签字手续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六条项目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或执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违反此项规定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和安全例会制度,安全检查、安全例会无记录,记录在册的隐患没有按时整改,事故隐患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整改的,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分包作业队伍应按以下要求配备专职安全员:人数50人以下的,应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50人-200人的,应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符合要求的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并佩带明显标志,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规定设置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1万平米以下的项目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1-5万平米的项目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5万平米以上的大型项目应设置安全总监,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员,并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组成安全监督管理组,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违反此项规定的,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经主管部门和监理审批后,方可施工,超过5米的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工程还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违反此规定,责令立即整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一条脚手架、基坑支护、土方开挖、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标准及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款1000元。

第二十二条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证书过期的,每发现一人罚款200元。

第二十三条无现场安全标志总平面布置图,现场未按照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安全标志的,责令整改,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现场市区主要路段未设置高于2.5米的围挡、一般路段未设置高于1.8米的围挡,或围挡不连续、不封闭;进出口未设置大门,无门卫和门卫管理制度的,每项罚款200元。

第二十五条施工道路不畅通,无排水设施、排水不畅通,现场有积水,材料堆放混乱,易燃易爆品未分类存放的,责令整改,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违者一经发现,每人罚款20元,现场5人以上不戴安全帽视为管理缺陷,罚款500元。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系好安全带,违反此规定每人罚款100元。

第二十八条采购进场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钢管、扣件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报告,违反此规定罚款500元。

第二十九条"四口"、临边无防护或不按规定标准防护,达不到严密、牢固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条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以上持证电气专业人员,负责现场中的电气安装、监督检查、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违反此项规定,罚款500元。

第三十一条现场无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接地、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箱、漏电保护器、配电线路、外电防护等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____)标准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屡次违反规范的,罚款1000元。

第三十二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租赁、安拆单位资质不符,无安拆方案或方案未审批而擅自施工的,责令立即停工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三条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大型机械设备证件不齐,未办理验收、检验、备案手续,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四条大型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无运转、检修、保养记录等,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每项罚款500元。

第三十五条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的各楼层卸料台口必须设置统一的安全门,发现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门,或有安全门未关闭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司机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缺失或失灵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七条各类小型机械设备无安全操作规程,防护设施不齐全,责令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500元。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宿舍、办公区防火制度不健全,防火责任制未落实到人,消防器材、设备、材料存放、维护、管理不当或消防措施不符合要求,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三十九条现场临建未办理消防验收,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隔开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条明火作业无审批手续,动火无监护人和监护措施,责令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一条食堂、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责任制,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食堂内存放煤气罐,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每项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内住宿,民工生活区内各类供电线路混乱,未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冬季民工宿舍内使用电炉、电褥,无安全取暖措施或采用明火取暖的,责令整改,逾期不整改,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三条因施工扰民受到重大投诉,安全不达标、施工现场混乱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罚款5000元。

第四十四条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责令停工整改,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单不及时反馈的,罚款1000元,整改不彻底、反馈的内容不真实,罚款2000元,工程局或政府部门提出隐患整改,逾期不改的,或虚假回复,仍违规施工的,罚款5000元。

第四十五条发生重伤事故,项目负有主要责任的,罚款5000元,单位负有责任的,罚款5000元;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项目和单位各罚款10000元。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项目和单位,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以上各类罚款,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下达处罚单

,三日内无陈述和申辩的,或陈述和申辩的理由经主管领导和部门裁决,不能改变处罚决定的,责任单位必须将罚款于一周内交到局财务资金部,存入专项安全基金账户,逾期不缴纳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局财务资金部对责任单位直接扣除。

第四十七条奖罚款项在局财务部门设立专项管理台账,局安全生产管理部建立安全奖罚台帐,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罚款只能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励,不得挪用。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奖罚的补充规定并报局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

第四十九条发生死亡事故,情节严重的,除进行罚款外,还将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局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

适配人群安全部管理人员,单位安全负责人,一线安全员使用场景法规适用性评审,季度安委会,安全员周例会
制定目的公司要搞懂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标准,告诉员工和合作方,让大家做事更规范。
适用范围所有单位和员工,管安全法规标准的找、更新、判断用不用、存档这些事。
职责分工安全部带头找法规、培训员工、建法规库;各单位自己找适用标准、传给合作方、报清单给安全部。
禁止行为不能漏掉新出的安全法规;不能让过期文件还在用;不能不把标准传给合作方和员工。
检查与监督安全部每年查一遍各单位执行没,出评价报告;没做到就督促整改;各单位每月更新台账,安全部每季度检查台账和培训记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认识和了解与公司生产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并将这些信息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方,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更新、适用性识别和管理。

第三条 职责

1.安全部负责定期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识别其适用性,追踪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政府其他有关要求并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2.相关单位负责获取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并将适用的安全标准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3.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适用的安全标准清单,并交安全部备案。

4.安全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各单位的安全标准清单汇总后应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四条 控制程序

1.获取途径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通过官方网站、行业报刊、数据库、书籍和中介服务机构、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等渠道获取。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从各级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获取。

2.识别适用性

(1)安全部根据公司的特点,识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

(2)相关单位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识别本单位生产、服务过程中各类安全生产标准的适用性。

(3)安全部应将获取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的适用条款对相关单位进行传达。

(4)当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更新时,应重新对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

(5)安全部应及时获取最新适用于公司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评审工作。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

(1)相关单位应对本单位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妥善保管并建立台账,负责跟踪其变化。

(2)安全部应对各单位已获取和识别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汇总建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库,并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3)安全部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转发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并传达给相关方(承包商、供应商等)。

(4)安全部应将过期或作废的安全生产法律文件及时收回。

(5)安全部和各单位应定期、经常性地进行识别和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和安全标准,安全部每年监督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协调和处理公司生产组织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安全生产会议。

1.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相应的安全生产会议进行组织领导。

2. 安全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 各单位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工作。

第四条 程序与要求

1. 规定会议类别和会议内容

(1)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特殊情况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的有关通知、文件和会议精神;

② 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措施;

③ 研究部署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时间进度;

④ 调度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进度情况。

⑤ 表彰先进,通报违章违纪。

⑥ 重大安全技术项目的讨论、研究及决策。

(2)公司安全员例会

公司安全员例会由安全部组织,每周召开1次。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安全员参加。特殊情况,可扩大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会议主要内容:

① 各单位汇报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

② 介绍同行业近期的安全生产形势;

③ 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

④ 分析季节性安全生产的特点,研究防范措施;

⑤ 分析近期的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指出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⑥ 下一步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和建议采取的措施。

(3)安全专题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时期、特定情况召开安全专题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4)安全现场会议

根据某一特定情况召开安全现场会,参加人员、内容临时决定。

(5)专业性安全会议

各职能单位负责人依据有关规定召开专业性安全会议,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召开,解决有关专业问题。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部编制并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适配人群风电场场长,运行值长,维护主管使用场景自然灾害应对,设备事故处置,公共卫生事件
制定目的怕出事,想提前防住地震雷雨这些大危险,保护大家命和厂里东西,让应急这事有章可循。
适用范围管风电场所有干活的人,管日常怎么防、出事怎么救、事后怎么修设备和生活。
职责分工场长是总头儿,生产维护主管编预案练队伍,安全员盯着演练,值长第一时间报信带人上。
禁止行为不准不编预案、不准不练不检装备、不准瞒报迟报险情、不准演练造假走过场。
检查与监督每年至少练6次,全面演练不少于2次,消防停电防汛必练;安全员查记录,没完成扣分,年底总结改计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参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____年版),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运行、维护专业主管归口管理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的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演练,负责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应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应急的演练。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风电场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风电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预案、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员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风电场的任何班值和个人都有发生危急事件后参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运行、维护和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风电场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风电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使用专业制定出相应的危急事件总体、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组织参加抢险人员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六)对所管理专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抢险小组成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事件演练预案,现场实际或以桌面形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队员面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

(二)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抢险所需工器具,随时补充过期或消耗的必须物品;

(三)接到发生危急事件的抢险指令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恢复生产和生活;

(四)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抢险小组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及一般成员)按照应急预案条文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首先是预防,要从根本上做好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危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和抢险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进行抢险;

(三)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事件调查、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未然,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尤其是要做好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 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____),结合本单位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库”。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风电场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风电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风电场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风电场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结合本岗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岗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启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预案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演练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应急演练应符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修改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风电场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危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报告,值长接报后通知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各级人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应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公司派人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强风、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各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排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实施救援,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派人到事故现场提取食物样品,样品至少分成三份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化验。

第三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开展技术鉴定,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要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按照上述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将修改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危机事件抢险处置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

适配人群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基层站长使用场景输气管道运维,加气站作业,危化品运输
制定目的怕出事故伤着人,想让大家干活时都平平安安的,少出事,出了事也能快处理。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和所有子公司,管生产、消防、交通、职业健康这些事。
职责分工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组定计划盯落实,安全部门日常干活,基层单位具体执行。
禁止行为不准不签安全合同,不准不发防护用品,不准让没证的人干特种活,不准瞒报事故。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隐患,每季大检查,发现违章当场改,不改就处罚,年底考核打分,不合格要整改。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初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含公司本部,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创新发展、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全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领导组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企业及其所属输气管道、cng加气站、运输车队等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安全管理人员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完成安全生产培训、咨询、检验、评价,并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工作。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在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督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十九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征求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

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站(队)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整改。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二)企业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安全技术、职业健康、辅助房屋及设施、宣传教育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

第四十六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公务车辆和天然气重卡车队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十三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五十四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要求。

第五十六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六十四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公司本部,并按照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公司安全领导组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

第七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司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考核罚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适配人群项目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长使用场景项目竣工验收,安全巡查整改,重大危险源控制
制定目的怕出安全事故,想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别瞎指挥、别冒险干,把隐患早点揪出来。
适用范围管所有项目部,管开工到验收全过程的安全活儿,比如教育、检查、整改、资料这些。
职责分工安全处牵头查问题,项目部自己落实安全活儿,分管领导盯着看结果,领导小组拍板奖罚事。
禁止行为不能违章指挥,不能让工人冒险干,不能对隐患装看不见,不能不按时整改复查,不能用没证的人和没证的设备。
检查与监督安全处每月查,项目部按月报数据,整改要写报告,超期不改就扣钱,复查还不过就停工,钱从工程款里直接扣。

一、 总则

(一)、为了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防止和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分公司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实施奖罚措施。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要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四)、项目部在建工程以工程周期(开工至竣工验收)为考核期,考核内容主要以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安措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危险源控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安全操作规程等,并以考核结果为奖罚依据。

二、 奖 励

(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奖金来源为公司安全生产自有资金和罚金。

(六)、项目部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经过自评和分公司考核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1、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项目安全报监目标等级为乙级及其以上的,且每次安全巡查亦无一“差”项的。

2、对分公司组织的安全巡查(检查)提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通知,项目部均能认真进行整改,并按时回复整改报告的。

3、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较好,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得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仔细且整改到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绩效明显,受到项目所在区域安全监管部门表扬或经安全生产评估达85分以上的。

4、按时报送安全生产月报表,施工现场各项评分实事求是,分公司抽查结果较好的。

三、处 罚

(七)、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且分公司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依然存在的,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分公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发出整改通知要求整改,项目部不认真整改也不按要求的时间回复达二次以上的;

5、项目部对分公司下发的整改通知,虽有整改回复报告,但分公司安全复查发现未整改且达二次以上的;

6、项目部有意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隐患有人举报的;

7、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员不到位或无证上岗的;

8、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9、在项目所在区域安全监督机构安全检查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10、安全生产管理资料没有建立健全的。

(八)、项目部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1、使用“三无”施工机具,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人身受到伤害的;

2、无特种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特种岗位作业的;

3、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或不遵守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文件要求,导致不文明施工或因影响环境被居民投诉、政府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4、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管理薄弱,重大危险源无控制措施,诸多安全隐患不整改或虽整改但整改不到位,分公司检查有“差”项2项以上的,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后要求停工整改、出示黄牌警告的;

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从重加倍进行处罚并责令停工整改。

上述处罚金从其到帐工程款中扣除。

四、奖罚执行程序

(九)、经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符合奖励条件的,其审批程序为:

1、给予1000元~2000元奖励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提出奖励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分公司办公会议批准。

2、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奖励的,由安全处提出建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议,总经理批准。

(十)、按(七)、(八)条款予以处罚的,其审批程序为:

1、处罚500~1000元,由分公司安全处根据情况执行,但应同时报告分公司分管领导;特殊情况下处罚500元以下的,安全处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2、处罚1000~2000元的,由分公司安全处报告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特殊情况下处罚1000元以下的,分管领导亦可先处罚,后报告。

3、处罚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上的,经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实施。

(十一)、对整改不力的项目部,分公司安全处有权暂扣其一定数额的工程款,作为整改资金,专款专用。

五、 附则

(十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事项,仍按《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十三)、本规定有关奖罚条款,若与《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四)、本暂行规定自____年7月 1日 起实施。

安全生产费用基本管理规定:大型商场超市安全生产

适配人群商场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员使用场景大型促销活动,地下营业区,消防疏散演练
制定目的商场超市容易出安全事故,怕人受伤、东西被毁,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小心,少出事。
适用范围管1000平米以上商场超市,管消防、用电、疏散、装修、库房这些事儿。
职责分工商务部门牵头管行业,安监公安消防各管一块,商场老板负总责,安全员天天盯现场。
禁止行为不能堵安全出口,不能乱拉电线,不能在地下三层开店,不能卖易燃品不放专用库房,不能没培训就上岗。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记录,每两小时巡场,半年练一次逃生,没做到扣钱或停业,安监随时来查,查到问题当天改。

第一条 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 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 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 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 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 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 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 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 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 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 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 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 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 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 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 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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