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
| 适配人群 |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 | 使用场景 | 资质申请,资质延续,资质变更 |
|---|---|---|---|
| 制定目的 | 管住建筑市场乱像,保证工程安全质量,让行业走得更稳更远。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干土建、安装、改扩建的施工企业,管他们能不能接活儿、能干啥活儿。 | ||
| 职责分工 | 住建部牵头全国监督,各省住建厅管本省,交通水利等部门配合查专业类项目。 | ||
| 禁止行为 | 不能挂靠资质、不能违法转包分包、不能没证上岗、不能伪造证书、不能瞒报事故。 | ||
| 检查与监督 | 企业按标准准备材料申请,各级住建部门收件审批,抽查时要交资料看现场,不配合就警告罚款,整改不过关就降级或撤证。 |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____年3月1日起施行。____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建筑企业安全文明施工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建筑工地,安全检查,文明施工 |
|---|---|---|---|
| 制定目的 | 国家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得保护大家生命财产,管好现场文明施工,让公司形象更好,信誉更高。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项目部和工人,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方面面,比如围挡、材料堆放、防火、标牌这些。 | ||
| 职责分工 | 公司安全生产部牵头,工程公司和项目部执行,安全员天天盯,科长季度查,公司半年抽查,出事要追责到人。 | ||
| 禁止行为 | 不戴安全帽、高处不系安全带、乱扔东西、漏电保护器少装、脚手架乱搭、洞口不防护、用电线路乱拉、无证上岗、验收前就用设备。 | ||
| 检查与监督 | 项目部每周自查,每月报安全报表;公司每季大检查,抽查不通知;发现问题开整改单,限期反馈;没做到就罚款,从工资里扣;罚的钱奖励干得好的班组。 | ||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文明施工行为,进一步提高公司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1.1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内容
1.1.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
1.1.2目标管理
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由项目部具体制定包括死亡、重伤及轻伤事故发生频率,安全生产达标计划,然后再针对安全达标计划,根据工程特征按月、按季分解至各级、各部门、各主要工种。
1.2文明施工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2.1组织管理
1.2.2现场围挡
1.2.3封闭管理
1.2.4施工现场
1.2.5作业地点
1.2.6材料堆放
1.2.7现场住宿
1.2.8现场防火
1.2.9治安综合治理
1.2.10施工现场标牌
1.2.11办公设施
1.2.12生活设施
1.2.13保健急救
1.2.14社区服务
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定方法、评定标准
2.1建筑工地安全文明评分划分
安全文明施工总分为100分,其中安全部分80分,文明施工部分20分。
2.2安全部分
2.2.1安全评分分类
安全部分评分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安全管理(满分值为10分)、脚手架(满分值为10分)、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满分值为10分)、“三宝”、“四口”防护(满分值为10分)、施工用电(满分值为10分)、物料提升机与外用电梯(满分值为10分)、塔吊(满分值为10分)、起重吊装(满分值为5分)、施工机具(满分值为5分)。
2.2.2安全检查评分方法
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2.3安全检查考核规定
2.2.3.1 单位工程施工安全检查包括自查,不定期的检查和定期检查三个部分:
1).项目部每周组织人员对其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建筑安全全面检查。并评估安全形势。
2).单位工程施工进度分别到基础完成、主体结顶(高层建筑每六层) 尾工时,由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科,(直属项目由安全生产部)进行停检点检查,对单位工程的检查次数,每季不少于一次,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方式。
3).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一些重点工程,窗口工程采取抽查方式。
2.2.3.2 项目部每月25日前必须将其本月自查情况,随安全统计报表一起报安全生产科(直属项目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2.2.3.3 单位工程安全状况由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科考核,直属项目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考核,对工程公司所属项目如安全生产部抽查时,考核成绩以公司考核为准。
2.2.3.4 单位工程施工过程中,考核期内出现安全、质量、治安等重大责任事故的,其文明施工等级不得超过合格。
2.3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部分评分按公司《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建筑施工安全资料档案
3.1安全资料整理的两个原则
实现安全生产工作资料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必须坚持以下两项原则:
3.1.1安全生产资料的内容必须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规定的内容,这些内容是安全系统工程,预防伤亡事故的措施。
3.1.2各种表格、文字材料的填写要及时、真实,不可敷衍塞责,更不允许弄虚作假。
3.2安全资料编制目录
按照《关于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资料目录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并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要求完善项目部各项管理规定。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经济责任制
4.1总则
4.1.1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将安全、文明管理与经济进行挂钩,加大处罚力度,为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责任制。
4.1.2 本办法是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明施工检查标准》和公司《经济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补充和细化。
4.1.3 每年年初公司与工程公司、 直属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生产指标、文明工地指标,工程公司将指标逐级分解到项目经理部。
4.1.4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 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教育群众、制定预防措施,并根据责任大小、伤害程度、经济损失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1.5事故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者, 责任者,领导责任者三个档次,凡存在以下表现者都要根据三种责任予以划分,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不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等造成安全事故者。
(2)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盲目抓生产,忽视安全,现场安全隐患多,造成安全事故者。
(3)不坚持开展安全活动,施工前不进行安全交底,职工缺乏安全意识,造成安全事故者。
(4)施工现场不按平面布置图布置,文明施工差,作业环境不安全,存在隐患又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安全事故者。
(5)塔吊、提升架、脚手架、施工用电不经验收使用,安全“四宝”不落实,“四口”和“五临边”防护不严密,施工用电不安全,架子工程搭设不符合规程等存在隐患造成安全事故者。
(6)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无安全操作规程,无安全防护装置或有缺陷、带病、超负荷运转使用,造成安全事故者。
(7)安排无特殊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殊工作操作发生安全事故者。
(8)在施工生产中或在检查中发现隐患不制止,
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安全事故者。
(9)对人体有伤害的金属、化学材料和其它有害物品,未做任何标识而造成人身伤害者。
4.2工作程序
4.2.1 工程项目开工前,要制订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并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一万平方米以下工程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一万平方米以上工程配备二名专职安全员,或施工人员在200人以下配备1名专职安全员,200人以上配备2名专职安全员。
4.2.2 所有施工项目开工前,要根据工程特点进行项目形象策划,以提高企业品牌形象。
4.2.3 所有施工项目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项目,如脚手架、深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设备安拆、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工序施工前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技术交底。
4.2.4 项目部每月以安全报表的形式,把项目部安全生产动态报工程公司,工程公司汇总报公司。
4.2.5 工程公司安全生产科科每季度要对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检查内容依据按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对检查出问题以安全整改通知书形式下达,被通知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反馈给下达部门。
4.2.6 安全生产部每半年对直属项目部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对工程公司一个项目部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保证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安全持证上岗、安全设施、安全标识、操作行为、安全记录。
4.2.7项目部每月检测食堂、搅拌站等污水的ph值;在场界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检测噪声值。定期抽查电锯、打桩、振捣砼、搅拌站等周围噪声值;粉尘检测以目测为主,重要封闭场所有粉尘现象可委托有关部门检测。上述数值超标要采取纠正措施。固体废气物要分门别类存放,做好标识;固废的处理要与有关部门签署协议,或记录。
4.2.8 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并按有关程序处理。
4.2.9工程完工后,项目部要提交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估报告。
4.3处罚规定
4.3.1违反建筑安全施工规定、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处罚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不系帽带或戴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帽,对其本人罚款50元。
(2)高处作业不挂安全带,对其本人罚款100元。
(3)高处作业不搭设安全网或不按规定搭设安全网,视情节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500元。从高空向下扔周转材料或其他物品,罚款1000元以上。
(4)施工现场机械、用电设备的漏电保护器每少一台,对项目经理部罚款200元。
(5)脚手架搭设不按规定搭设,立杆间距、横杆间距、剪刀撑等不符合规定,视具体情况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1000元。
(6)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处,无防护栏、防护盖板、防护棚或防护不严密,视具体情况对项目部罚款200元至500元。
(7)施工用电的线路架设、开关箱、保险丝不符合规定每发现一处,对项目经理部罚款100元。
(8)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提升架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500元,提升架保险限位装置不齐全、楼层卸料平台防护不严密,对项目部罚款200元至500元。
(9)施工机具各种防护、保护装置不齐全、无接零、重复接地,对项目部罚款100元至500元。
(10)从事特殊作业的人员,不能做到持证上岗对其本人罚款50元,对安排其从事工作的人员罚款100元。
(11)塔吊、提升架脚手架、施工用电等不经验收符合标准就使用,对项目部罚款300元至500元。
(12)各种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档案不健全,对项目部罚款100元至500元。
(13)对项目部的罚款,项目部可根据责任,在规定的罚款内,对有关责任者(包括劳务队、劳务分包队)进行分解处理。
(14)对违反《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99-59中的有关要求,安全检查汇总表得分达不到合格标准,视情况给予1000元至5000元罚款。
4.3.2 安全事故的处罚规定
(1)对轻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责任者写出书面检查,并罚款100元至500元。公司对项目罚款1000元至3000元。
(2)重伤事故的处罚规定
发生一次一人重伤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罚款300至1000元。其他责任者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3000元。
发生二人重伤,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者给予200元至300元的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5000元。
(3)对发生死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发生一次一人死亡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500元至15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和3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10000元。
发生一次二人死亡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或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其他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公司对项目罚款20000元,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发生三人以上死亡事故,对责任者分情节给予行政撤职、降级、记大过处分; 并罚款2000元至3000元。情节严重,触及法律者,承担法律责任。其他责任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罚款。公司对项目罚款40000元。
上述事故当地劳动部门的罚款及其它费用由所在发生事故的工程公司支付。并转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部。对项目经理和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给予不少于项目罚款的10% 。
(4)其他处罚
凡在上下班途中、因公出差、工地检查等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依据有关文件比照工伤处理不予处罚。因公出差游山玩水,工作时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钓鱼、酗酒等)发生人身伤害事宜,公司安全部门不予处理。
(5)公司下文处罚和开据的罚款单,由工程公司和直属项目部交公司财务。工程公司下文处罚和开据的罚款单,由项目部交工程公司财务;项目部开据的罚款单;由被罚者交项目部财务。限期不交者,由公司、工程公司、项目部财务从上交费用或人工费中2倍扣除。
工程公司、项目部的罚款,用于奖励安全生产搞得好的劳务队、作业班组和安全员。工程公司由安全生产科提出意见,报经理批准后实施。项目部由安全员提出,报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
(6)对于重大安全未遂事故也要根据情节按已发生事故给予必要的处罚。
4.3.3安全生产部(科)对项目检查评分考核中,发现项目部出现违反《建筑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状态和行为,检查人员可以随时对施工现场出现的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若是个人违章,按照违章个人罚款额的三倍处罚项目部。对项目部罚款额的20%由项目经理支付。
4.3.4安全生产部(科)在项目部的检查考核中,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没有达到合格标准,视情况给予1000元-5000元罚款。
4.3.5公司安全生产部对项目部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工程公司出现死亡事故或事故频率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要求,按公司经济责任制办法规定执行。
4.3.6安全生产部对施工现场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视情节给予必要的处罚。
4.3.7 对事故隐瞒不报,从重处罚。具体额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部确定。
4.3.8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发生的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罚依据经济损失和产生的后果按经济损失的5-30%酌情处罚。
4.3.9违反2.1条规定,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罚项目部5000元,并限期配备能胜任工作的安全员。
4.4奖励规定
4.4.1创建文明工地的奖励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奖励1-3万元;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项目奖励0.3-1万元。
4.4.2对不能进入省级文明工地评选,但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业绩突出的工程项目,为公司赢得良好信誉的项目部,公司给予2000元-5000元的奖励。
4.4.3对工程从开工到竣工,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的个人和部门,公司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4.4对在生产施工过程中,及时制止或检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100元-1000元的奖励;对检举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有功人员,公司给予100-500元的奖励。
4.4.5工程公司一年内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且事故频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安全工作符合本责任制规定,由工程公司奖励有关人员。
连续两年以上无重大伤亡事故发生且事故频率不超过公司下达的指标且各项安全工作符合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公司给予工程公司安全主管部门1000-2000元的奖励。
6、有关本规定支持性的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5、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6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第15号令)
8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991年第13号令)
9、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第3号令)
10、第167号国际劳工公约《施工安全与卫生公约》
11、第175号国际劳工建议书--施工安全与卫生建议书
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99)
13、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4、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15、安全帽试验方法(gb 2812-85)
16、安全网(gb 5725-85)
17、安全带(gb 6095-85)
1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
1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2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条文说明
2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94)
22、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
23、塔式起重机性能试验(gb/t 5031-94)
24、塔吊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80012-89)
25、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 13329-91)
26、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 10055-1996)
27、施工升降机技术条件(gb/t 10054-1996)
28、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 3787-93)
29、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1991年7月21日颁发)
3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31、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85)
3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 13955-92)
33、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 5972-86)
3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3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条文说明
39、《安全标志》(gb 2894-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1996)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____)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高处作业吊蓝安全规则(jgj 5027-92)
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11.1)
7、 附则
7.1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二○○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二o0六年二月一日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建筑企业施工用水
| 适配人群 | 工程部审批人员,项目水电工长,施工用水单位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施工用水接入,现场水表抄报,管道加压改造 |
|---|---|---|---|
| 制定目的 | 施工用水乱接乱用,水费收不齐,单位利益受损,想管住用水、算清水账、少浪费水。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水单位,接水管、装水表、报读数、修管道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工程部批接水、管解释;用水单位自己装表报数修管;工程部查表收钱罚违规。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私接水管;不准不装表;不准报假读数;不准直接泵水;不准破坏管道不修。 | ||
| 检查与监督 | 接水前先找工程部批,装表后报初始读数;每月20号前交读数,迟交或造假翻倍收费;工程部每月查表,发现私接罚300-500元;管道坏了不修,当月水损全由你担。 | ||
建筑安装公司施工用水管理规定
为规范施工用水行为,切实维护用水单位的利益,特制定此管理办法,凡用水单位均应严格遵守。
1.任何单位用水必须报经工程部批准,方可进行用水管道的连接,并装表计量,水表初始读数报工程部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取水管道,违者处罚300~500元。
2.任何用水点必须安装水表进行计量,并在每月20日将水表读数报至工程部,水费依此据实收取。所报水表读数如不属实,按实际用水量两倍收取水费。
3.严禁在给水管道上直接管道泵,水压不足时应设置储水池再经加压设备进行提升,且进水管必须高于储水池水面。违反此条者按市水务处罚规定处罚。
4.用水单位对用水管道有维护管理的义务。对用水管道的任何破坏造成水量损失,当月分摊水量全部由该用水单位承担;且用水单位必须及时修复用水管道,若未能及时修复,当月施工水损费用由该事故用水单位全部承担。
本规定由工程部统一解释。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建筑企业费用报销流程
| 适配人群 | 项目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 | 使用场景 | 差旅报销,业务招待,汽车派车 |
|---|---|---|---|
| 制定目的 | 报销老出错,大家不清楚谁审啥、咋贴票、啥时候交。想让每张票都清清楚楚,钱花得明白,别拖到年底堆一堆。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员工,报差旅、招待、办公、汽车、水电这些日常开销。 | ||
| 职责分工 | 经办人贴票填单;部门负责人看真不真实;财务初审票据合不合规;财务总监把关预算和资金;董事长最后拍板;出纳只付手续全的款。 | ||
| 禁止行为 | 发票涂改、抬头不对、没盖章、用铅笔填单、白条报销、前款没清又借新钱、多头借款或多头报销。 | ||
| 检查与监督 | 贴票要整齐,单子当天填好交部门;部门2天内审完;财务3天内查票;超时没报的,12月31日后不收;没按流程的退回重办;财务每月抽查,错一次提醒,再错扣绩效。 | ||
建筑施工企业费用报销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各类费用在报销付款中的管理责任、权限和流程,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费用报销细则或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审核后在本单位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费用报销是指日常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业务招待费、汽车费、运杂费、邮电通信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保险费、低值易耗品、各种规费、咨询诉讼费、检测测绘费、证照费、年检费、其他营业费用和其他管理费用等。
第五条权签人
1、本规定的权签人是指部门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等,名单以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公司及各单位的任命文件为准。
2、权签人享有在规定管理权限内对报销付款签字审核审批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对费用真实、合法、合理性负责的义务(公司权签人的授权待进一步明确后修改本制度再上报控股公司)。
第六条员工借款
1、日常费用开支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借款,应由个人先垫支,事后报销;符合《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或大额开支确需借备用金的,根据费用预算,填报《借款审批表》报批后,到所属财务部门申领借款。但需在事项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当年12月31日前的借款尚未核销的,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从工资或奖金中先扣回。
2、借款实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员工在财务部门有借款余额或上次借款尚未归还或核销的,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允许再次借款;费用报销时,如无特殊理由,应先归还借款,扣除借款后有余额的,按余额付款。
3、公司员工借款经部负责人、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各单位员工借款经部门负责人、公司派出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经理(或指定的副经理)审批;各单位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借款由各单位公司派出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兼任下属单位董事长的,指定在公司借款,所有人员严禁多单位(多头)借款和多头报销。
4、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员工借款的管理,定期催收。
5、出差借款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报销的要求
1、发票的基本要求
①发票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②发票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字迹清楚。发现发票有误,应当退回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票单位公章。
③发票用胶水分类、整齐地粘贴在报销粘贴单上,防止原始凭证在传递过程中丢失。
④发票抬头与公司名称应一致,并具有规定印章(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
⑤其它要求参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制度》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财务部门有权拒收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应当扣留虚假票据,并及时通报相关责任人。
2、报销凭证的填写要求
①必须按费用报销单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②报销事项的内容、用途说明必须清晰准确,并注明费用归属(属于哪个单位或项目,便于分类核算或转账),必要时附清单详细说明。
③凡是费用需要在公司和各单位之间分摊的,报销人应该根据原始凭证抬头与费用归属关系,分别归集后,填写相应的报销凭证,确不能归集应给予适当分配比例。
④报销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不得涂改,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笔填写。
⑤财务在审核时按相关制度规定有权去除不符合要求的票据(如白条、不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可以核小报销金额;但审核金额超过原报销金额时,应退回经办人重填或按申报金额报销。
⑥费用报销单分差旅费报销单、招待费用报销单和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填差旅费报销单,其他所有费用填费用报销单;
3、其他报销附件要求
①除发票外,其他附件、报表必须合法、合规,有相关责任人的签字审批,业务招待费的报销报销人对应说明的事项根据管理需要要求填写费用说明清单,但费用说明清单不做为原始入帐凭证。
②差旅费报销除当天往返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附出差审批单,汽车费用报销应当附派车单。
③签有合同的费用报销(如广告费、设计费等)附件必须符合合同付款流程管理规定。
4、报销的时效要求
①当月费用一般应在当月报销处理完毕,部分费用如电话费等可以延至下月。
②当年费用一般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报销处理完毕。部分费用的发票如当年无法取得,只能在次年1月取得的,应在1月取得时立即办理报销;财务部门如果账务处理允许,应进入当年费用。
③申请先由公司预付支票的,经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拿回相应发票按此报销流程办理签字核销手续,否则视同个人借款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报销审批付款流程
1、经办人:根据本单位实际业务需要,在费用事项发生后,按照报销流程管理要求分类粘贴原始凭证,填写报销单,交部门负责任审核。经办人对其发生费用的真实、合理、合法、完整性负责,严禁虚报、假公济私。
2、部门负责人:按管理及责任权限对本部门发生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审核并签字,对费用是否符合部门计划、预算承担责任;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事项、金额的重要性,让部门业务主管先行审核签字,并落实责任。对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3、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主办会计)对报销凭证的相关内容,根据财务制度要求、标准进行审核;并复核报销的金额、是否有备用金或其他借款,是否从报销款中扣回相关借款;根据本单位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对票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审核签字,对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5、财务总监:对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主办会计)审核后的报销凭证,根据控股公司、行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本单位的制度进行整体审核,并结合本单位月度、年度预算的使用情况和实际资金情况,签署审核付款意见,对整个报销的合法性、合规性承担责任。对不符合要求,有损本单位利益的要坚决予以拒绝和退回,如有弄虚作假的,应当扣留票据并及时上报。
有财务总监的单位,财务总监是财务负责人;没有财务总监的,财务部部门负责人(或授权副经理、主办会计)行使财务负责人职责。
6、各单位经理、公司总经理:根据控股公司、行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董事长的授权,对授权范围内所有费用予以审批,并对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承担责任;对授权给副总经理审批的事项负管理责任并要有授权书;对还需要董事长、集团公司、公司审批费用的真实、合理性负责审核签字。对审批、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
经理、总经理的费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后,交由董事长审批。
7、董事长:根据控股公司、行业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或授权,对费用具有最终审批权,并以法人代表身份对所有费用的真实、合理、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
董事长的费用由财务负责人审核。
8、出纳:审核报销单是否完成上述签字流程,是否本人签字,对审批签字手续不全的坚决予以退回。对报销金额再次复核,复核金额(付款金额)只能小于等于报销人申报金额,对复核金额大于申报金额的,予以退回给经办人重新办理(或按申报金额办理)。报销费用冲抵借款的部份,出纳应开具收据;收回多余的现金,收据中的一联应作为凭证附件。
9、上述流程见附图(费用报销流程图)。
第九条若员工为本单位其他职员代为办理报销或借款手续,报销人应填被代办人,并按被代办人的职别进行审批,同时在报销单上注明由代办人代办。员工借款在领款时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字确认领款。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图:费用报销流程图
财务总监(或授权付经理)审核
财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主办会计)审核
部门负责人审核
费用发生
经办人填制费用单据
经理或经理审核、审批
董事长审批
出纳复核付款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法: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
| 适配人群 | 现场电工,动力设备科,安全监督员 | 使用场景 | 建筑工地,顶管作业,塔吊施工 |
|---|---|---|---|
| 制定目的 | 怕电工乱接线出事,怕设备漏电伤人,想让大家干活时别碰电出危险。 | ||
| 适用范围 | 管工地所有用电的人和事,电工、开机器的、接线的、修设备的,还有电线、箱子、变压器这些。 | ||
| 职责分工 | 动力设备科牵头管,安全科盯着看,电工具体干,每个箱子专人天天查。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用没接地的设备,不准拉裸线在地上拖,不准随便改线路,不准无证的人碰电箱。 | ||
| 检查与监督 | 电工每天巡线查漏保,每月测一次接地电阻,查出问题三天内修好,没修罚钱扣分,月底汇总通报。 | ||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备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三十一.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必须通过三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