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
| 适配人群 | 气瓶产权单位,气瓶使用单位,气瓶检验机构 | 使用场景 | 气瓶充装,气瓶储存,气瓶运输 |
|---|---|---|---|
| 制定目的 | 气瓶压力大,温度一高就容易出事,得防爆炸和火灾,让每次用都更安心些。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碰气瓶的人,包括充气、运输、存放、使用的人,管气瓶本身和它身上各种标记附件。 | ||
| 职责分工 | 产权单位建档案,使用单位登记出入库,检验机构按时查,安全员天天盯着看。 | ||
| 禁止行为 | 漆色不对不许用,钢印看不清不许用,过期没检不许用,附件缺损不许用,混放乱堆不许用。 | ||
| 检查与监督 | 入库先查标志和外观,每月查一次库房,发现不对马上停用换新,没登记的扣当月绩效,检查记录要留底。 | ||
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二)
气瓶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是指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从安全角度看,气瓶与其他压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气瓶内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受温度的影响大,因此,设计要求以60℃时的瓶内压力作为设计压力;二是,由于气瓶直径小,无法进行内部检查,因此,对耐压试验要求高,即要求的试验压力比一般压力容器的要高,试验压力要求为设计压力的1.5倍。
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运输和贮存均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气瓶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有检验标志,是否超过检验周期。气瓶检验周期的规定是:对于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的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气瓶外观漆色是否良好,色标与盛装的气体是否相符,外壁有否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情况。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上应有符合规定的色标,如制造钢印、检验钢印、气体名称、色环和整体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种类的;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超过检验期限的;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严禁充装气体。气瓶在使用、充气、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应严格管理预防因使用不当而引发事故。
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再加上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应加强对气瓶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
(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5)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
(6)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7)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许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
(9)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10)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并保持间距1.5m以上。且防倾倒措施可靠。
(11)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12)作业现场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气瓶安全
| 适配人群 | 气瓶产权单位,气瓶使用单位,气瓶检验机构 | 使用场景 | 气瓶充装,气瓶储存,气瓶运输 |
|---|---|---|---|
| 制定目的 | 气瓶压力大,温度一变就危险,容易炸,得管严实点才安心。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用气瓶的人和单位,管充气、运输、存库、检查这些事。 | ||
| 职责分工 | 产权单位建档案,使用单位登记进出,安全员天天看瓶身和标签。 | ||
| 禁止行为 | 没检验章不能用,漆色不对不准充,瓶帽阀门缺了不许动,超期的立马停用。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查外观,每月核登记,每季对档案,漏查一次扣分,两次通报,三次换人干。 | ||
气瓶是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主要是指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气瓶。从安全角度看,气瓶与其他压力容器相比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气瓶内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的压力受温度的影响大,因此,设计要求以60℃时的瓶内压力作为设计压力;二是,由于气瓶直径小,无法进行内部检查,因此,对耐压试验要求高,即要求的试验压力比一般压力容器的要高,试验压力要求为设计压力的1.5倍。
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使用、运输和贮存均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气瓶使用前必须检查是否有检验标志,是否超过检验周期。气瓶检验周期的规定是:对于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对于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气瓶的外观检查主要是检查气瓶外观漆色是否良好,色标与盛装的气体是否相符,外壁有否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的情况。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气瓶上应有符合规定的色标,如制造钢印、检验钢印、气体名称、色环和整体漆色等。凡是漆色、字样和所装气体不符合规定的,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种类的;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超过检验期限的;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以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等情况的,严禁充装气体。气瓶在使用、充气、运输及储存过程中,应严格管理预防因使用不当而引发事故。
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再加上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应加强对气瓶的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
(1)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包括: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充装使用记录、定期检验证与记录、气瓶判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2)气瓶使用单位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必须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4)外观无缺陷,无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
(5)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
(6)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底脚圈及防振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7)气瓶应储存于气瓶专用库内,库房应符合有关规定,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8)库房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不允许有通往室外的沟道等。
(9)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10)空、实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记并保持间距1.5m以上。且防倾倒措施可靠。
(11)盛装毒性气体或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以及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库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护具或消防器材。
(12)作业现场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应超过五瓶;若超过五瓶,但不超过20瓶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以上时,必须设置二级瓶库。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气瓶
| 适配人群 | 焊工班组,设备管理员,危运司机 | 使用场景 | 气焊作业,高危运输,特种仓储 |
|---|---|---|---|
| 制定目的 | 气瓶是高压危险品,出事会炸伤人。想让大家用得安全,不出事故,不被烫不被砸。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碰氧气瓶、乙炔瓶的人,包括采购、运输、存库、发料、焊工、管理员。 | ||
| 职责分工 | 项目部物资设备部牵头定规矩;各工区材料员管收发登记;安质部每月查一次执行情况。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用超期瓶、没标签瓶、漏气瓶、没瓶帽胶圈的瓶;不准油手摸氧气瓶;不准乙炔卧放;不准混装混存。 | ||
| 检查与监督 | 采购时当场验标签和外观;运输要固定防滚;仓库按满空分开立放;检查发现就停用换新;月底通报问题,三次不改换人干。 | ||
氧气瓶、乙炔气瓶是储存和运输氧气、溶解乙炔气体的专用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为了保障气瓶的使用安全,国家先后颁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等法规和标准,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充装、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都做出了科学和明确的规定。
1、 使用的气瓶必须是国家定点厂家生产的。氧气瓶必须是按规定定期检验过的,超检验期的气瓶严禁充装。新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有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
2、气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合格,压力表定期校验合格。各工区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
3、项目部、各工区物资设备部门要制定气瓶采购、运输、储存、发放、回收、退返的办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与信誉度高的厂家或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明确安全责任。
4、采购气瓶时必须确认瓶身贴有质监部门的检验标识和质量合格标签,否则不准进货。同时应查看手轮是否完好、是否漏气,瓶体外观有无缺陷,并配有瓶帽和防震胶圈。
5、加强气瓶装卸车和运输的安全管理,杜绝野蛮装卸:
5.1 运输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击和滚动,禁止用吊机或起重电磁吸盘直接吊运钢瓶。
5.2 氧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瓶间应使用木架或橡皮隔离,以防止互相撞击。汽车装运氧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同一方向,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5.3 夏季运输和露天作业时,氧气瓶要采取遮阳措施,防止曝晒,避免气体膨胀造成超压。
5.4 车上严禁烟火,并应配有灭火器材。
5.5 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或同仓储存。运输途中乙炔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
5.6 气瓶卸车时,要配备一定劳力,轻缓卸车,严禁抛滑、推倒、顺地面滚动,较远搬运应使用手推车,平稳装运。分发至各工地的气瓶,材料管理人员必须建立领用登记册,由工地负责人签认,负责妥善保管及回收。
6、 气瓶的储存:
储存氧气瓶的库房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应符合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气瓶库房应设置有足够泄压面积的泄压装置;门窗应向外开;地面应平坦不滑,砸击时不产生火花;储存气瓶库房与住宅的距离应不小于50m;与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的距离应不小于100m;氧气瓶不准与乙炔瓶或其他可燃性气体的气瓶储存于同一仓库;库房内照明和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仓库内不准有取暖设备,通风应良好;仓库周围10m以内不准堆置可燃物、明火作业和吸烟;氧气瓶应垂直立放,并应置于架子上。库房内的气瓶应将满瓶、空瓶分开存放,空瓶瓶身应用石笔标记。
7、 氧气瓶使用时,首先要做外部检查。检查重点是瓶阀、接管螺纹、减压器、压力表等是否有缺陷。如发现有漏气、滑扣、表针动作不灵或爬高等,应及时报请维修,切忌随便处理。禁止带压拧紧阀杆,调整垫圈。检查漏气,应使用肥皂水,不得使用明火。
8、 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8.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的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违纪。
8.2 氧气瓶禁止与油脂接触。操作者不能穿有油污过多的工作服,不能用手、油手套和油工具接触氧气瓶及其附件。
8.3 使用气瓶时,应远离高温、明火、熔融金属飞溅物、可燃易爆物质等,其使用时安全距离应在10m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使用的安全距离应不少于5米,并不能同室存放。乙炔瓶禁止卧放使用,以防丙酮液体泄漏流出。
8.4 禁止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前,应先开启瓶阀吹掉瓶嘴处污物,减压器与氧气瓶连接后,在开启氧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侧后面。开启瓶阀动作要轻缓,应监视压力,以免气体冲破减压器。严防气瓶阀门泄漏或者开气速度过高,以防高速气流与瓶口摩擦产生静电和火花。减压器如发生自动燃烧,应迅速把氧气瓶的阀门关闭。
8.5 冬季使用气瓶时,瓶阀或减压器可能出现结霜、冻现象。可用热水或蒸汽解陈,严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铁器敲打瓶筒。也不能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以防气体大量冲出造成事故。
8.6 氧气瓶内的氧气不应用尽,氧气瓶压力降至0.196mpa时应停止使用,并标写“空瓶”标志。要求保留0.1mpa以上的余压以防止其它气体倒流进入瓶内。
8.7 氧气瓶和瓶阀不得粘有油脂。不得与矿物油、有机油料、可燃粉尘、有机纤维及易燃易爆气体接触或共同存放。焊工不得用粘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氧气软管等。瓶网、减压器、氧气软管沾有油脂,应清擦干净才能使用。软管如老化有裂纹时应及时更换。
8.8 氧气瓶库房和氧气使用现场应备有氮气、二氧化碳、1211和干粉等灭火器材,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及干砂。
8.9 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乙炔发生器。禁止用液化石油气罐替代乙炔气瓶。
8.10 严禁将氧气瓶、乙炔气瓶吊至高处作业并使用,如确实需要使用时,可将胶管加长,或设置作业平台支放稳固。
8.11 从事气焊切割作业人员,要加强自身安全与保护,按规定配备并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减少职业危害,确保安全。
9、购买、更换气瓶时,瓶体外观有缺陷、无瓶帽和防震胶圈的气瓶一律不予更换,以确保安全。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钢质气瓶安全
| 适配人群 | 气焊操作工,危化品押运员,现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作业现场,气瓶装卸作业,焊接作业现场 |
|---|---|---|---|
| 制定目的 | 怕气瓶路上滚、撞、晒、混装出事,现场用错、放错、冻住、漏光,存坏了炸了。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施工点买气瓶运气瓶用气瓶存气瓶的人和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员盯全程,班组长管现场执行,司机和焊工各守自己那块,队长每月查一遍。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抛滚滑气瓶,不准氧气和可燃气同车,不准瓶上沾油,不准明火烤冻阀,不准用尽不留压。 | ||
| 检查与监督 | 每辆车出发前检查防震圈瓶帽灭火器,现场用前看证看瓶看表,仓库按温湿通风堆码,没做到当场停用整改,月底通报扣分。 | ||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钢质气瓶的运输、使用、贮存等方面安全要求,适用于分公司所有施工作业现场的器材采购运输。
2.运输
2.1气瓶运输前带好防震圈及瓶帽,运输时固定好位置以防止震动滚落,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装运时要轻装轻卸,严禁使用抛、滚、滑方法以及发生碰击现象。
2.2气瓶运输中应设遮阳设施,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2.3氧气瓶不得和可燃气体气瓶、带有油污的物品及其它易燃物质同车运输,随车人员严禁在车上吸烟。
2.4气瓶运输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
2.5运输车辆要有明显安全标志,并备有灭火器材。
3.使用
3.1 根据气体性质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气焊工必须持“特殊工种操作证”上岗作业。
3.2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3 操作人员在开闭气瓶气阀时应站在气阀接管的两侧,用合格工具慢开慢闭。
3.4 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减压器,各种气体应有专用的减压器,减压器的低压端应装压力表和安全阀,安全阀的压力应为容器的最大工作压力。
3.5 气瓶的气阀冻结时,用洁净温水解冻,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0°,严禁用明火烘烤。
3.6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
3.7 氧气瓶嘴、瓶身严禁沾有油脂。
3.8 气瓶使用时的放置地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3.8.1夏季不能放在阳光爆晒的地方。
3.8.2不准放在易跌落或者容易受到外力撞击的地方。
3.8.3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m,与热源距离不小于1m。
3.8.4溶解气瓶应立放使用。
3.9 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3.10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0.05mpa,液化气体0.5.0%规定充装量)。
3.11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气管完好无损,乙炔用红色管,氧气用兰(黑)色管,乙炔表上有回火防止器。
4.贮存
4.1 气瓶应置于专用贮存仓库(设施)。
4.2 对气瓶贮存库的要求:
4.2.1仓库应符合防火规定,屋顶为轻型结构。
4.2.2仓库门窗应向外开。
4.2.3可燃性气体气瓶仓库应设置避雷装置,其地面应采用受到冲击后不
产生火花的材料制作,库内照明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2.4气瓶仓库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39℃,否则应采取降温措施。
4.2.5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仓库应定期监测库内残余气体浓度,保持良好通风,并配备防毒面具。
4.2.6仓库不得用明火取暖并配备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地点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4.2.7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放置整齐并配好瓶帽,垛高不应超过五层。
4.2.8露天存放气瓶要保证气瓶不受阳光爆晒、雨雷侵袭。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气瓶安全
| 适配人群 | 仓库管理员,采购专员,使用部门操作员 | 使用场景 | 气瓶验收,气瓶存放,气瓶使用 |
|---|---|---|---|
| 制定目的 | 怕气瓶出事影响生产安全,想把采购、验收、存放、使用、检查、报废这些事都管明白。 | ||
| 适用范围 | 管厂里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这些钢瓶,不管呼吸气瓶、灭火器瓶、液化气瓶。 | ||
| 职责分工 | 物控编采购计划,采购找厂家买和充装,仓库验收入库登记存放,使用部门领用归还,ehs定规矩培训监督还管报废。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没资质厂家的瓶,不能混放氧气乙炔,不能暴晒或火烤冻瓶阀,不能空瓶满瓶堆一起,不能超期用或带伤用。 | ||
| 检查与监督 | 仓库每天查存放,ehs不定期巡查,验收按“五查一登记”,问题要登记并限期改,不改就通报,严重就追责。 | ||
一、目的purpose
1. 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的安全运行,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2. 制定一个流程,用于明确气瓶的采购、验收入库、存放、使用、检查和报废的管理。
二、范围scope
本程序适用于*****厂区生产作业场所中使用的可搬运的钢质气瓶,如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等,不包括用于防护的空气呼吸气瓶、灭火器瓶、民用液化气瓶等。
三、术语及定义terms and definitions
3.1 气瓶: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的特种气瓶。主要参数包括:正常环境温度-40~60。c,公称压力1~30mpa,公称容积0.4l~3000l;
说明: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
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c液体的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其管理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其他应遵守的法规或标准,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
四、职责responsibility
4.1物控
4.1.1负责编制气瓶采购计划
4.2采购
4.2.1 负责联系有资质的厂家进行气瓶的购买、入库及充装,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4.3 仓库.
4.3.1负责对所采购气瓶的验收、登记建档、存放的安全管理
4.3.2 负责对现场领用气瓶进行出入库的记录
4.3.3. 负责对气瓶存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4 使用部门
4.4.1 负责气瓶的领用和用完后归还仓库
4.4.2 负责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5 ehs
4.5.1 负责本规定的制定、传达、培训、修订
4.5.2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
4.5.3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气瓶安全知识的培训
4.5.4负责对不符合标准的气瓶进行报废处理
五、内容contents
5.1气瓶的采购及充装
负责气瓶的采购、入库、充装,在采购过程中要求满足以下原则:
5.1.1 确保厂商有相应的资质
5.1.2在确保质量与使用要求的前提下,满足价格择优原则
5.1.3就近原则,为保证供应的及时率,采购需要考虑方便与就近采购
5.1.4考虑一定的库存;
5.1.5对需要充装的气瓶联系厂家进行充装
5.2 验收并入库
5.2.1 新进气瓶由仓库管理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准予入库,并登记,建立台账。
验收时,需对气瓶进行检查,检查应遵守“五查一登记”原则,“五查一登记”是指:
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瓶身肩部和护罩上有无钢印.瓶身颜色是否符合要求
查气瓶出厂合格证
查气瓶有无防震圈
查气瓶有无防护帽
查气瓶气嘴有无变形,开关有无缺失,外观是否正常,颜色统一,其他安全附件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登记:所有项目检查合格后登记验收
5.3 气瓶存放
5.3.1 存放气瓶的仓库周围10米内不得有易燃物品,不得进行焊接、氧割等明火作业。仓库需有醒目的防火标志。 若是露天存放,需设有遮阳措施,以免夏季时被暴晒。
5.3.2气瓶在存放时,应采取固定、防倾倒措施。所有气瓶的防震圈需保持完好,每个气瓶需有不少于两个防震圈,其他安全附件保持完好。气瓶卧放时,应设置防滚动措施,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应不高于5层。.
5.3.3 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氧气瓶和乙炔瓶分开存放,至少保持5m距离,氧气瓶不得与油脂、有油污的物品存放。
5.3.4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或所装介质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须分开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用具及灭火器材。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5.3.5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
5.3.6仓库管理人员应对气瓶的存放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检查频率为每天一次,检查内容见附件“气瓶日常安全检查表”。
5.4 气瓶的使用
5.4.1 使用单位至仓库进行气瓶领用时,需登记,仓库需做好领用记录。
5.4.2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
5.4.3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5.4.4使用时,气瓶的放置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区、居民区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应与乙炔瓶分开放置,保持5米以上,且距明火10米以外。
5.4.5乙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使用,并采取防倾倒措施,安装防回火装置。
5.4.6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不得超过30立方 (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
5.4.7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开启或关闭瓶阀应缓慢,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打开 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气瓶出气口侧面
5.4.8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 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气瓶瓶阀。
5.4.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 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气瓶使用完毕后应关闭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并配戴好瓶帽,归还仓库。
5.5 气瓶的检查
5.5.1 检查分为验收前的检查、存放过程中的日常检查和ehs部门不定期巡查。
5.5.2 验收检查、日常检查需依照检查表上的内容,但不限于检查表上的内容。
5.5.3 验收检查时对于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进行验收。其他检查发现的问题需进行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成。.
5.6 气瓶的报废
当气瓶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予以报废,不得继续使用.所报废之气瓶应标示,并单独存放。
5.6.1超过使用年限的:
氧气瓶、氮气瓶、二氧化碳气瓶使用年限为30年。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为15年
氨气瓶使用年限为12年
5.6.2经检查存在以下缺陷的:
附表一:气瓶报废标准
;
项目
外观检查
瓶体凹陷
磕伤、划伤、凹坑处的剩余壁厚
孤立点腐蚀处的剩余壁厚
钢质无缝气瓶检验
1)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短径1/30的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90%的气瓶应判废。
小于设计壁厚2/3的气瓶应报废。
2)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需然满足
其他条件,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等于或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35,则该气瓶应报废。
钢质焊接气瓶检验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1/10的气瓶;
瓶体凹陷深度小于6mm,凹陷内划伤或磕伤处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气瓶应报废。
溶解乙炔气瓶检验
钢质焊接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的乙炔气瓶应报废。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6mm或大于凹陷短径1/10的乙炔气瓶;
小于设计壁厚的乙炔气瓶应判废。
钢质无缝气瓶:
瓶体凹陷深度超过2mm或大于凹陷
短径1/30的乙炔气瓶;
凹陷中带有划伤或磕伤时,需然满足
其他条件,但其磕伤或划伤长度大于凹陷短径,且凹陷深度超过1.5mm或凹陷深度大于凹陷短径的1/35,则该乙炔气瓶应报废。
附表二:常用气瓶颜色标志(以下是我司用到的气瓶)
充装气体名称
化学式
气瓶颜色
字样
字色
乙炔
c2h2
白
乙炔 不可近火
大红
氢
h2
淡绿
氢
大红
氧
o2
淡蓝
氧
黑
氮
n2
黑
氮
淡黄
四氟化碳
cf4
铝白
氟氯烷14
黑
氢氦混合气体
无信息
氦
he
银灰
氦
深绿
六、参考标准reference
6.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6.3 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4 gb8334-____《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5 gb13075-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6 gb13076-____《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6.7 gb7144-1999《气瓶颜色标识》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阳煤集团甲烷校准气瓶和空气气瓶安全
| 适配人群 | 气瓶操作员,气瓶管理员,气体作业员 | 使用场景 | 气瓶搬运,气瓶使用,气瓶贮存 |
|---|---|---|---|
| 制定目的 | 怕气瓶出事,用的时候、放的时候、搬的时候都可能出问题,想让大家小心点,别炸了伤人。 | ||
| 适用范围 | 各部门的人,管气瓶怎么放、怎么用、怎么搬。 | ||
| 职责分工 | 部门指定专人管,员工照着做,安全部门不定期去看,发现不对就让改。 | ||
| 禁止行为 | 不能卧着放气瓶,不能敲打碰撞,不能沾油,不能用明火试漏,不能混存空瓶实瓶。 | ||
| 检查与监督 | 按条款一条条做,安全部每月查一次,月底前反馈问题,没改的停用气瓶并通报批评。 | ||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各种气瓶在使用、贮存、搬运等环节发生意外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管理,气瓶的储存、使用、搬运,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气瓶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种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甲烷气瓶瓶体标黑色“甲烷”字样,空气气瓶瓶体标黑色“空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
第四条 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 可靠地固定在支架上,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放置在专用容器内,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禁止敲击、碰撞。
第五条 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
第六条 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
第七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气瓶。
第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
第十一条 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
第十二条 储存气瓶的场所,必须使用防爆开关和灯具,周围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可燃物资。
第十三条 使用后的空瓶,应移至空瓶存放区,并加上空瓶的标示,严禁空瓶与实瓶混存。
第十四条 不得将瓶内之残留气体体倒出,以引起爆炸。
第十五条 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六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某某队氧气乙炔气瓶安全
| 适配人群 | 气瓶保管员,焊工作业人员,危运驾驶员 | 使用场景 | 气瓶验收,气瓶运输,气瓶搬运 |
|---|---|---|---|
| 制定目的 | 怕气瓶出事,炸了伤人,想让大伙用得安心些,别出岔子。 | ||
| 适用范围 | 管队里所有用氧气乙炔瓶的人,管收、运、搬、用、存这五件事。 | ||
| 职责分工 | 队长牵头盯总,班组长天天查,安全员每月翻记录,大家互相看着点。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混装混运,不准沾油,不准暴晒雨淋,不准卧放,不准敲打气瓶,不准改涂色。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班前看标签、查外观,每周班组长过一遍,月底安全员抽三只瓶试,漏查一次扣当月安全分,三次不改调岗。 | ||
为了加强氧气、乙炔气瓶的充装、使用和存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q/sy 1365—____)》,特制定**队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一、气瓶检查
1、**队所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均从具有气瓶生产、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厂家采购和充装气瓶。接收前应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得接收。
2、氧气、乙炔的保管和使用要设专人负责,并定期对气瓶的外表状态进行检查。
3、按照安全《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____]552号的有关要求,挂贴相应的标签。
4、对有缺陷的气瓶,应与其它气瓶分开,并及时更换或报废。
5、对气瓶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气瓶是否有清晰可见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气瓶的附件(防震圈、瓶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6、气瓶验收安全管理要求:气瓶验收安全管理实行“五查一登记”制度,主要检查项如下:
查气瓶有无定期检验,有无钢印;查气瓶出厂合格证;查气瓶有无防震圈(瓶体上至少应装有两个防震圈);查气瓶有无防护帽;查气瓶气嘴有无变形、开关有无缺失、外观是否正常、颜色统一、其他附件齐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气瓶检查合格后验收登记。(气瓶的瓶体涂色与介质请参见附表1)
附表1
气瓶的瓶体涂色与介质
序号
介质名称
化学式
瓶色
字样
字色
色环
1
氧
o2
淡(酞)兰
黑
p=20mpa白色环一道
2
乙炔
c2h2
白
乙炔 不可近火
7、氧气、乙炔气瓶应按相关文件规定,委托具有气瓶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氧气、乙炔的检验周期为每三年检验一次)。
8、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9、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10、工作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扑灭火灾的基本方法。
二、气瓶运输
日常进行气瓶运输应满足如下要求:
1、装运气瓶的车辆应有“危险品”的安全标志。
2、气瓶必须配戴好气瓶帽、防震圈,当装有减压器时应拆下,气瓶帽要拧紧,防止摔断瓶阀造成事故。
3、气瓶应直立向上装在车上,妥善固定,防止倾斜、摔倒或跌落,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运输气瓶的车辆停靠时,驾驶员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区附近停靠。
5、不应长途运输乙炔气瓶。
6、运输氧气、乙炔气瓶的车辆必须备有灭火器材。
7、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适当覆盖,避免曝晒。
8、氧气、乙炔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9、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 不得与氧气瓶同车运输,气瓶沾有油污可用氯化碳揩拭干净。
10、车辆上除司机、押运人员外,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11、司乘人员严禁吸烟或携带火种。
三、气瓶搬运
1、搬运气瓶时,要旋紧瓶帽,以直立向上的位置来移动,注意轻装轻卸,禁止从瓶帽处提升气瓶。
2、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移动距离较远时,应使用专用小车搬运,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3、禁止用身体搬运高度超过1.5m的气瓶到手推车或专用吊篮等里面,可采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的滚动方式。
4、卸车时应在气瓶落地点铺上软垫或橡胶皮垫,逐个卸车,严禁溜放。
5、装卸氧气瓶时,工作服、 手套和装卸工具、机具上不得粘有油脂。
6、当提升气瓶时,应使用专用吊篮或装物架。不得使用钢丝绳或链条吊索。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四、气瓶使用
1、使用气瓶前使用者应对气瓶进行安全状况检查,检查重点:盛装气体是否符合作业要求;瓶体是否完好;减压器、流量表、软管、防回火装置是否有泄漏、磨损及接头松懈等现象;
2、气瓶应在通风良好的场所使用。如果在通风条件差或狭窄的场地里使用气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出现氧气不足,或危险气体浓度加大的现象。安全措施主要包括:强制通风、氧气监测和气体检测等。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应与办公、居住区域保持10m以上的距离。
4、气瓶应防止曝晒、雨淋、水 浸,环境温度超过40℃时,应采取遮阳等措施降温。
5、氧气瓶和乙炔气瓶使用时应分开放置,至少保持5m间距,且距明火10m以外。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如乙炔气瓶,应避开放射源。
6、气瓶应立放使用,严禁卧放,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7、乙炔气瓶使用前,必须先直立20min后,然后连接减压阀使用。
8、气瓶及附件应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沾染腐蚀性介质、灰尘等。氧气瓶阀不得沾有油脂,焊工不得用沾有油脂的工具、手套或油污工作服去接触氧气瓶阀、减压器等。
9、禁止将气瓶与电气设备及电路接触,与气瓶接触的管道和设备要有接地装置。在气、电焊混合作业的场地,要防止氧气瓶带电,如地面是铁板,要垫木板或胶垫加以绝缘。
10、乙炔气瓶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11、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
12、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3、开启或关闭瓶阀时,应用手或专用扳手,不准使用其他工具,以防损坏阀件。装有手轮的阀门不能使用扳手。如果阀门损坏,应将气瓶隔离并及时维修。
14、开启或关闭瓶阀应缓慢,特别是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以防止产生摩擦热或静电火花。
15、打开气瓶阀门时,人要站在气瓶出气口侧面。
16、严禁敲击、碰撞气瓶。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17、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压缩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 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8、关紧阀门,防止漏气,使气压保持正压。
19、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0、禁止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21、禁止用氧气、乙炔瓶充装其它气体。
2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将气瓶用作支架等其他用途。
23、气瓶使用完毕,要妥善保管。气瓶上应有状态标签(“空瓶”、“使 用中”、“满瓶”标签)。
24、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气瓶。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泄漏,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5、使用气瓶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气瓶一般安全知识。
五、气瓶存储
1、氧气、乙炔气库房属于重点防火防爆部位,15m范围以内,禁止吸烟、并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2、氧气、乙炔气瓶应置于专用库房储存,库房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通风、干燥,防止雨(雪)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
4、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氧气、乙炔气库房应采取整体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库房内电源体要求穿入墙管内,电闸、开关应安装在库外,室内通风必须良好,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方可离开。
6、禁止将气瓶放置到可能导电的地方。
7、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氧气、乙炔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灭火器材。
8、气瓶应直立存储,用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
9、支架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瓶的底部免受腐蚀。
10、气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
11、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并避开放射性源。
12、气瓶存放到期后,应及时处理。
13、气瓶在室内存储期间,特别是在夏季,应定期测试氧气、乙炔库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记录。
14、氧气、乙炔库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40℃以下,相对湿度应控制在80%以下。
15、如果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点不在瓶阀上,应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16、应定期对存储场所的用电设备、通风设备、气瓶搬运工具和栅栏、防火和防毒器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
| 适配人群 | 气瓶管理员,焊割操作员,危运驾驶员 | 使用场景 | 气瓶储存,焊接作业,危化运输 |
|---|---|---|---|
| 制定目的 | 怕乙炔瓶出事伤人伤东西,按国家规矩来管,让用瓶更安全些。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碰乙炔瓶的人,管存、用、运这三块事儿。 | ||
| 职责分工 | 安环部盯着看,各单位自己干活,各班组长天天查,安环部每月抽查打分。 | ||
| 禁止行为 | 不准用坏瓶、不准混放氧气瓶、不准卧着用、不准敲打瓶身、不准加热瓶子、不准没帽就搬。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季度查一次,安环部带表去现场,发现不合规当场记,月底扣绩效分,三次不合格换人干。 | ||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确保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管理,保证乙炔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职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2 职责
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溶解乙炔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负责做好溶解乙炔气瓶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管理程序
3.1 一般规定
3.1.1 每只乙炔瓶必须设置符合gb8337《气瓶用易熔合金塞》规定的易熔合金塞。公称容积大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2只,公称容积小于等于10l的乙炔瓶应不少于1只。
3.1.2 乙炔瓶的公称容积大于等于10l时,应配有固定式瓶帽和两只防震圈;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装配底座。
3.1.3 乙炔瓶的钢印必须准确、清晰和排列整齐。
3.1.4 乙炔瓶外表面为白色。并在 “制造钢印标记”一侧的瓶体上环向横写“乙炔”,轴向竖写“不可近火”。其瓶色、字色、字样及排列,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3.1.5 乙炔瓶出厂时应配齐附件。所配附件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 附件管理
3.2.1 乙炔瓶附件包包括瓶阀、易熔合金塞、瓶帽、防震圈和检验标记环。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本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2.2 凡与乙炔接触的附件、严禁选用含铜量大于70%的铜合金,以及银、锌、镉及其合金材料。
3.2.3 瓶阀与钢瓶阀座连接的螺纹,必须与钢瓶阀座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3.2.4 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易熔合金塞的动作温度为100℃±5℃。
2. 易熔合金塞塞体应采用含铜量不大于70%的铜合金制造。
3.2.5 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是固定式的,亦即不拆卸瓶帽就能方便地对乙炔瓶进行充装溶剂、乙炔和使用等操作;
2. 有良好的抗冲击性,能有效地保护瓶阀,且不积存气液,并容易清除污物;
3. 不得采用灰口铸铁制造;
4. 在明显处标注出重量值。同一单位制造的、同一规格的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3.2.6 防震圈应能紧密套在瓶体上,不松脱、不滑落。
3.3 检验要求
3.3.1 乙炔瓶的定期检验,每三年进行一次。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2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提前进行检验:
1. 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 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 乙炔瓶皮重异常;
4. 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5. 充装时瓶壁温度异常;
6. 检验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3.4 储存、使用和运输
3.4.1 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的单位必须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并做到:
1. 有专人负责乙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根据本规程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3. 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处置措施;
4. 定期对乙炔瓶的运输(含装卸、押运、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3.4.2 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和运输乙炔瓶的车、船,应符合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汽车运输乙炔瓶时,还应遵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储存、使用乙炔瓶的场所还应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器材,但不得配置和使用化学泡沫灭火器。乙炔瓶瓶库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3.4.3 储存、使用和运输乙炔瓶时,应避免烘烤和曝晒,环境温度一般不超过40℃。不能保证时,应采取遮阳或喷淋措施降温。
3.4.4 运输和装卸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车、船要有明显示的危险物品运输标志;严禁无关人员搭乘;必须经过市区时,应按照当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2. 运输车、船严禁停靠在人口稠密区、重要机关和有明火的场所;中途停靠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3. 不应长途运输装有乙炔气的乙炔瓶;
4. 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和倒置;
5. 吊装乙炔瓶应使用专用夹具、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用链绳捆扎;
6、应戴好瓶帽。立放时,应妥善固定,且厢体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二;横放时,乙炔瓶头部应方向一致,且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厢体高度;
7. 装卸现场严禁烟火,必须配备灭火器。
3.4.5 储存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乙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存储量不得超过30m3(相当5瓶,指公称容积为40l的乙炔瓶,下同);
2. 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30m3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240m3(相当40瓶)时,应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储瓶仓库,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3.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避免阳光直射,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储存间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等设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5. 乙炔瓶的储存仓库或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6.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7. 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8. 乙炔瓶储存时,应保持直立位置,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9. 乙炔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4.6 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 乙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 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 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 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绝缘体上使用;
6. 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水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 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 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 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 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3.4.7 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3.5 监督考核
安全环保部定期组织对溶解乙炔气瓶开展专项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并根据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考核。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气瓶安全
| 适配人群 | 充装单位负责人,危化品运输司机,燃气站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气瓶充装,危化品运输,燃气换瓶 |
|---|---|---|---|
| 制定目的 | 气瓶容易出事,怕炸伤人、烧房子,想让大家用得安心点,少出事故。 | ||
| 适用范围 | 管充气、运气、存气、卖气、用气、验气这些活儿,所有碰气瓶的人都得守规矩。 | ||
| 职责分工 | 质监局盯充装和检验,建设局管建站,公安管运输和消防,交通查运车,房管局管卖气和用户。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无证充气,不准混装氧气乙炔,不准用坏瓶、过期瓶、漏气瓶,不准私改瓶体颜色和钢印。 | ||
| 检查与监督 | 充装单位要办证、培训人、建档案、贴标签;质监局每年查一次;没证充气罚5-20万,不整改就关停。 | ||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政府
发布文号:
____第2号
《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已经____年6月19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白山市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气瓶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检验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氧气、溶解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监督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内的气瓶安全监察工作。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含换瓶站点)的开工建设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含换瓶站点)的经营、钢瓶销售和燃气使用及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及监督工作。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及换瓶站(点)的规划综合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气瓶储存、运输的公共安全管理,消防部门负责气瓶充装站及换瓶站(点)的消防审查及监督工作。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气瓶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气瓶的充装
第四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其中,充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同时具有《吉林省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充装氧气、乙炔气体的,应同时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五条《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在许可期满前3个月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换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换发《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
第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等部门的批准,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溶解乙炔气体的储配站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与充装的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验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能有效的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
(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第七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气瓶消费者提供气瓶的,应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对气瓶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气瓶使用登记,领取《气瓶使用登记证》。《气瓶使用登记证》在气瓶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各充装单位要分期分批对过期和不合格气瓶进行置换,达到气瓶规定的使用标准。
第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安全管理,建立自有产权气瓶技术档案。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在气瓶上涂敷充装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气瓶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气瓶编号、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使用登记表等。
第十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气瓶充装作业、充装前检查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经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第十二条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年终应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充装单位警示标签样式、当年已经送检的气瓶数量和下一年到期计划送检的气瓶数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气瓶充装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检查。
第三章气瓶的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运输距离严禁超过50公里。
第十四条储存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十五条气瓶或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换瓶站、点)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换瓶站点,不得跨县(市、区)充装。
第十六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不得更改气瓶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三)不得使用报废气瓶;
(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
(五)不得自行处理瓶内的残液。
第十七条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充装单位,充装单位不得拒绝。
第四章气瓶的检验
第十八条气瓶的检验除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对其检测的气瓶进行建档管理;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和检验安全;检验人员必须先对气瓶的介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并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做破坏性处理;处理方法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体的方式进行,不允许采用钻孔、锯穿等方式;禁止将未做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气瓶或者瓶装气体销售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二)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第二十一条气瓶检验机构对定期检验不合格应予报废的气瓶,未进行破坏性处理而直接退回气瓶送检单位或者转卖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政府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履行审批、监督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因玩忽职守、徇私做弊、乱用职权等造成气瓶安全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气瓶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白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由白山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二):氧气瓶、乙炔气瓶安全
| 适配人群 | 焊工班组,气瓶管理员,现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焊接作业,气瓶搬运,现场存储 |
|---|---|---|---|
| 制定目的 | 怕气瓶放一起炸了,怕工人操作不当出事,想让大家干活时更安心些。 | ||
| 适用范围 | 所有碰氧气瓶、乙炔瓶的人,管搬、存、用全过程。 | ||
| 职责分工 | 安全员牵头查问题,班组长盯现场操作,仓库管理员守存放点,大家互相提醒。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气瓶挨着放,不准瓶嘴沾油,不准暴晒火烤,不准用锤子敲,不准空瓶全放光。 | ||
| 检查与监督 | 每天开工前自己看一遍,班组长中午巡一次,月底安全员抽查,漏查一次扣当月安全分,整改不过关停用气瓶三天。 | ||
为规范公司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安全管理,特作以下规定:
一、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放置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分开放置,尽量避免放在一起;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炔瓶时与明火距离一般不小于10米,两瓶间距不得少于10米;贮存时两瓶间距离不得低于5米;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存放在有电源开关和通电电缆线附近。
二、 氧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运输管理
(1)、氧气瓶是运送和贮存高压氧气的容器,其容积为40l,工作压力为15mpa。按照规定,氧气瓶外表漆成天蓝色,并用黑漆标明"氧气"字样。
(2)、在运输前,要检查瓶嘴气阀安全胶圈是否齐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类等。
(3)、装卸时,瓶嘴阀门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碰撞,损坏和爆炸。
(4)、不准装运其它可燃气体。
(5)、在强烈阳光下运输时,要用帆布遮盖。
2、氧气瓶保管与存放
(1)、保管和使用时应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时必须平稳可靠,不应与其他气瓶混在一起;不许曝晒、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库房周围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库内温度不得超过30℃,距离热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气瓶减压阀、压力表应定期进行检定,并有合格标示。
3、氧气瓶使用规定
(1)、安装减压阀前,先将瓶阀微开一二秒钟,并检验氧气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气时,不得将瓶内氧气全部用完,最少应留0.1mpa。以便在再装氧气时吹除灰尘和避免混进其他气体。
(3)、检查瓶阀时,只准用肥皂水检验。
(4)、氧气瓶不准改用充装其它气体使用。
三、乙炔瓶安全技术操作规定
1、乙炔瓶在使用、运输、贮存时,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不得任意涂改。
3、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装设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须检查是否好用,否则禁止使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门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4、使用压力不超过0.05mpa输气流量不应超过1.5-2.0米3/时瓶。
5、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入使用,对已卧入的乙炔瓶,不准直接开气使用,使用前必须先立牢静止十五分钟后,再接减压器使用,否则危险。禁止敲击,碰撞等粗暴行为。
6、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与明火的距离要大于10米(高空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7、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冻。
8、工作地点频繁移动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避免放在一起。
9、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与乙炔接触的铜合金器具含铜量须得高于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剩余压力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环境温度<0℃时,压力应不低于0.05mpa;当环境温度为25~40℃时,应不低于0.3mpa。
11、在用汽车、手推车运输乙炔瓶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2、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放置,头部应朝向一方,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直立排放时,车箱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
14、装运乙炔瓶的车辆禁止烟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现场或班组小库内储量不得超过5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相邻建造,相邻的墙应是无门窗洞的防火墙,严禁任何管线穿过。
16、乙炔瓶贮存时要保持直立,并有防倒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品同向贮存,贮存间与明火和散放火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
17、乙炔瓶严禁放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瓶库或贮存间有专人管理,并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醒目标志;
18、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整齐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三、使用乙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乙炔瓶不准使用;
2、乙炔瓶的放置地点,重瓶与空瓶应分别存放,不得靠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在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3、乙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4、乙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5、乙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估上引弧,严禁将乙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6、应采取措施防止乙炔瓶受曝晒或受烘烤,严禁用40℃以上的热火或其他热源对乙炔瓶进行加热;
7、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炔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必须用非燃材料隔板隔开;
8、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正常使用时,减压器指示的放气压力不得超过0.15mpa,放气流量不得超过0.05m3/h.l。如需较大流量时,应采用多只乙炔瓶汇流供气;
9、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乙炔瓶瓶阀的专用搬手,应始终装在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的阀门和乙炔瓶瓶阀,严禁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器或开、闭乙炔瓶瓶阀;
10、乙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1、乙炔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剩余压力。
12、使用乙炔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或更换,严禁对在用乙炔瓶瓶体和底座等进行焊接修理。
____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