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适配人群班组长,兼职安全监督员,当班操作人员使用场景火灾隐患排查,油气区作业,消防器材管理
制定目的以前没人管消防这事,火险隐患多,想靠奖罚让人上心点,少出事多帮忙。
适用范围所有在站里干活的人,管防火、灭火、报火警、器材使用这些事。
职责分工班组长天天看器材,安全员不定期查,领导盯着大问题,出了事找当事人。
禁止行为不准谎报火警,不准玩忽职守,不准占消防通道,不准乱动明火,不准不戴护具进油气区。
检查与监督班组长每周查一次器材,安全员每月抽查,没做到就扣钱;月底汇总,连续两次不改要谈话;罚款当场开单,钱交财务。

一、对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给予50-100元奖励。

1、 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防火安全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

2、 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表现突出的;

3、 对查明火灾事故有突出表现的;

4、 在消防工作中及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5、 改善消防基础设施方面有显著成效的。

6、 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50-100元罚款:

谎报火警的;

当班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者;

长时间占用电话延误报火警的;

有意损坏消防器材、情节较轻的;

有意或故意阻碍报警和消防人员、车辆执行公务的;

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的;

进入油气区人员不按规定着劳保护具的。

二、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长时间堵塞、占用消防安全通道;

2、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储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

3、 擅自携带火种进入油气区等禁火区域的;

4、 在禁火区域擅自使用明火的;

5、 对批评和制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延误、拒绝或者阻碍消防人员实施火灾扑救,调查火灾原因,情节较严重的;

7、 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有意破坏火灾现场的人员,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三、各班组所管辖的消防器材,由班组长负责检查,兼职安全监督员经常督查,对于消防器材的外表要保持清洁卫生, 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部门和站内领导的同意.

四、各部位的配备的消防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的要及时进行更换和配备.

五、有意损坏消防器材的要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食堂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食堂承包人,灶具操作员,后勤管理员使用场景食堂操作,燃气使用,电力接入
制定目的怕食堂着火伤人伤东西,按《消防法》来管,让大家干活时多留心安全。
适用范围管食堂所有承包点,管液化气、用电这些日常操作。
职责分工食堂负责人牵头签责任书,各承包点自己管好员工,后勤处不定期查落实情况。
禁止行为不准离岗烧液化气,不准乱倒钢瓶残液,不准私拉电线,不准偷电绕表。
检查与监督每餐前必须检查灶具和线路,后勤每月抽查,没检查或出问题扣钱,罚款100到1000元。

为了更好地落实《消防法》,防止火灾危害,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每学年初食堂责任人与各承包点责任人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二、使用液化气安全管理规定

1.凡配有液化气灶具的承包点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液化气灶具正确使用方法后方可上岗操作。任何人员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违返操作规程,以免意外事故发生。

2.液化气灶具点燃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避免液化气意外、泄漏。

3.对液化气灶具、钢瓶、胶皮管、减压阀等部件,应做到每餐开饭前彻底检查一次,发现漏气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维修。

4.严禁随意倾倒液化气钢瓶中的残液。

5.对配备的灭火器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灭火器应放在拿取方便的位置。

三、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任何人不得私接电路,不得私自改动、迁移各种供电设施。

2.不准盗电使用,不得在公用供电线路用电或绕过电表用电。

3.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使用大计量电器。

4.严禁伪装或启动电表铅封。

四、凡违反本制度,处以100--1000元罚款。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使用场景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大型活动举办
制定目的怕起火,想少烧东西少伤人,让各单位自己管好火的事。
适用范围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自己地盘里的防火安全。
职责分工一把手是总负责人,要盯全盘;消防管理人具体干活;员工也要守规矩,互相提醒。
禁止行为不许堵安全出口,不许乱拉电线,不许在易燃地儿点明火,不许挪用灭火器。
检查与监督每天有人巡,每月/每季查一遍,查完签字留痕;没做到就补漏,再犯要挨批;公安消防队会抽查,单位自己也得常练逃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失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某市场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市场所长,消防科员,市场管理员使用场景市场经营,装修施工,夜间值班
制定目的怕市场着火出事,想让大家平时多注意,检查到位,真起火能快点扑灭,保人命和东西安全。
适用范围管所有市场里干活的人,还有摊主,管用电、用火、装修、卖啥货、走道通不通这些事。
职责分工一把手总管,分管领导具体抓,消防科天天盯,所长守自己市场,电工保洁也得看着点。
禁止行为不准卖烟花爆竹,不准私拉电线,不准堵安全出口,不准在营业区烧火,不准遮挡灭火器和喷淋头。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隐患,填表签字,整改不掉要通报,年底考核挂钩奖金,没完成的扣钱,严重就处分。

第一条 为明确市场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市场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科(室)所和人员都负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按照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中心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协调中心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中心领导班子各成员按工作分工负责所联系市场消防安全工作的督导落实。

消防科为中心消防工作职能管理部门。

各市场管理所所长是本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中心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安全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二)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需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排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市场管理所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三)负责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工作。

(四)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各市场管理所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各市场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交办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任务。

第六条 中心消防科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中心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职责:

(一)在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对中心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二)制订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纠正和查处一般性违章行为,督促有关市场及时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三)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其防火安全制度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情况。

(四)负责对员工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及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安全常识的普及工作。

(五)负责对各市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以及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中心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维修与配置工作。

(六)负责向阳市场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操作、养护,确保其功能正常;负责向阳新市场消防监控室的日常值班,做好向阳各市场夜间消防值班人员的督导检查。

(七)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详实了解掌握中心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分布等情况。

(八)定期向中心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积极协助上级职能部门的安全检查,遇有火情应及时到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七条 中心基建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市场建设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设计、安装规范要求,搞好市场消防设施、器材配备、安装、调试。

(二)参与中心对各市场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三)指导各市场管理所正确使用市场消防设施、器材。

(四)根据中心领导安排和各市场要求,及时检查、维修市场消防设施、器材,保证市场消防设施的安全。

(五)参与市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六)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

(七)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八)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八条 中心市场管理科的消防安全职责。

(一)参与中心市场消防安全检查,纠正市场消防安全隐患。

(三)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四)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九条 公安市场派出所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负责市场安全保卫和夜间看护,加强对治安员和夜间看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和纠正市场内火灾隐患。

(二)独立或会同有关科室进行市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三)参与市场内火灾扑救、事故调查,维护灭火现场秩序。

(四)搞好市场消防安全设施损坏、被盗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完成中心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任务。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的市场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时完成中心消防安全文件制发工作。

(二)做好中心消防安全工作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三)搞好中心消防安全档案整理。

(四)参与中心对各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考评。

第十一条 各市场主要负责人为本市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在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制定市场内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市场消防安全档案。

(二)根据各市场的特点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明确各责任区市场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负责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各市场特点,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培训,不断增强市场管理人员和市场内经营业户的消防安全意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级消防安全责任人解决。

(六)管理好市场内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重要设施要定期组织维修、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七)制定市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演练。

(八)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会同有关单位搞好火灾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市场管理人员负责分工责任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了解本市场的火灾特点,熟悉市场内消防设施的性能及整个市场经营区域划分、安全出口位置、重点防火部位、电器线路走向和控制开关及消防器材的位置等基本情况。

(二)搞好本责任区内经营业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保护好责任区内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市场安全运营。

(四)搞好责任区内消防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火灾和安全事故隐患,并做好巡查记录,对本人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专(兼)职消防安全负责人或市场负责人。

(五)掌握简易灭火设施的使用方法;(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及时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六)参与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

(七)市场消防安全负责人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电工、夜间看护员、卫生保洁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也要按照岗位特点,负责做好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职责由各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

第十四条 市场经营人员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的各类经营人员,必须接受市场主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遵守市场消防安全观管理制度,并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市场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义务,掌握与所在市场相适应的消防、逃生知识与技能。

(三)各市场摊位应根据经营特点,在市场管理所的组织下,配置相应的灭火机具,并掌握其正确使用方法。

(四)工业品市场等消防重点场所要建立市场经营业户档案,及时了解市场经营人员变动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商品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严禁经营烟花、爆竹。

(二)工业品市场内严禁经营酒精、油漆、稀料、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摩丝、打火机等特殊业户要限制存货数量,并建立专门档案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装修管理规定。

(一)市场内严禁私搭乱建。市场管理所统一进行的市场间隔应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

(二)市场装修严禁遮挡、损坏消防设施、器材和用电设施、设备。

(三)室内市场装修必须报经市场管理所批准,填写装修审批表,严格按批准的方案施工。装修改造结束要经市场管理人员验收,验收人员要在验收资料上签字。对有可能涉及到用电、消防设施改动的装修,市场管理人员要注意加强现场监督,发现违反市场消防安全规定之处,要立即改正。

(四)市场业户装修审批表、施工方案等资料要存入消防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市场用火管理规定。

(一)市场生活区和经营区必须分开。工业品市场和全封闭式市场内严禁住宿,其他市场内住宿房内要进行重点管理。

(二)市场内严禁在经营区内或仓库使用明火。市场营业期间在现场禁止动火。

(三)市场内严禁使用电、气焊。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电、气焊的必须经市场消防责任人批准,备好灭火器,对周围现场进行清理并有市场管理人员现场监督,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要向市场消防责任人报告有关施工情况。

(四)市场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物品。

(五)工业品市场严禁吸烟。市场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禁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市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一)市场供电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改造要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

(二)市场新建工程竣工后有关供配电图纸在中心存档的同时要为市场管理所存复印件。市场用电线路改动后要及时绘制竣工图纸存档备查。

(三)市场照明用电与动力用电、消防用电要分开。有条件的市场经营用电和夜间看护照明用电要分开,市场闭市后要关闭经营电源。

(四)市场要配备专(兼)职电工负责市场用电管理,并要明确其职责,配备必要的工具,为工作开展提供良好条件。

(五)市场内禁止使用大功率照明灯(60w以上的白炽灯)和电炉、“小太阳”、“热得快”等大功率用电器;空调安装要经市场管理所批准,防止超负荷用电。

(六)市场内严禁私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更换电气设备。市场房屋和经营设施装修改造时要保护好市场供电线路和电气设备。

(七)市场管理所要定期对供电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检修,防止线路老化和带故障设施、设备运行,及时消除用电隐患。用电大户、容易出现非正常用电的部位要进行重点巡查。

(八)各市场要建立供电设施设备档案,详细记录市场安全用电情况。

第十九条 市场疏散通道管理规定。

市场内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市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市场疏散通道。

(二)在消防卷帘下严禁堆积杂物。

(三)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在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五)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场安全巡查规定。

(一)市场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装修有无违章情况。

2、禁烟市场有无吸烟现象。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5、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工业品市场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其他市场可以根据需要防火巡查频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三)安全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四)坚持做好每日交接制度,及时将当日检查情况同夜间值班人员做好交接,并填写《消防检查日报表》。

(五)市场管理人员在巡查时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一)市场消防设施是指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防疏散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逃生器具、消防广播等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及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二)市场设计、建设(包括改建、扩建)时要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做到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中心重要消防设施设备由消防科负责登记。各市场管理所要建立本市场的消防设施设备档案,详细登记消防设施设备的类别、型号、数量、维修保养记录等资料,并确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各市场要根据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特点,正确使用、保管、维修、养护消防实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其中灭火器要根据《规范》要求定期检修、充粉。消防报警、消防喷淋等重要建筑消防设施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要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法律、规范进行。

(五)消防管理人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计划,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市场内严禁将公共消火栓圈入摊位内。严禁遮挡、私自拆卸、损毁消防报警器、消防喷淋头等建筑消防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安全隐患整改规定。

(一)各市场要定期检查市场经营设施,全面排查本市场内的安全隐患。

(二)市场管理所发现安全隐患后应立即整改,对整改有难度的要制定出整改方案和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受财力所限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中心报告。

(三)中心建立市场安全隐患月度报告制度。各市场管理所要按要求报送本所存在的安全隐患。

(四)对各市场管理所提报的安全隐患,中心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报送消防管理责任人提出整改意见。消防科、基建科和有关市场管理所按中心负责人批示抓好整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中心消防管理人要跟踪督导。

第二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管理。

(一)各市场应根据本市场的实际,参照《青岛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规范》等规范要求制定本市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三)《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要经各市场消防责任人批准实施并报送消防科备案。向阳市场等重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应急预案按要经中心消防管理人批准。

(四)《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制定后应组织全员学习并定期演练。一般市场每12个月至少演练一次,工业品市场每6个月至少演练一次。通过演练,使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经营者熟练掌握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的方式、方法。

(五)《市场初起火灾及应急疏散方案》应定期修订。市场消防责任人变更和市场管理、市场经营人员变更时要及时组织学习、演练。

第二十四条 消防安全制度建设。

(一)各市场应根据本市场实际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各市场应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消防安全知识,确保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的贯彻落实。

(三)各市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定期修订。

(四)各市场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要送消防科备案。重点市场和重要岗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要经中心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场值班规定。

(一)中心所有设有经营房屋和经营设施的市场要全部实行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各市场应科学安排值班人员,在市场开市到闭市前时间内,必须始终有管理人员在岗,确保市场突发情况得到及时处置。

(二)常规时间段的市场工作人员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特殊时间段的值班人员重点处理值班期间发生的紧急事件,做好联络沟通和值班记录。

(三)星期天、节假日等消防安全重点管理时间段,市场负责人要坚持带班。市场主要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要24小时保持通讯工具畅通。

(四)值班期间发生重大事件,值班人员在采取紧急有效措施的同时,要及时报告所负责人,必要时要报中心办公室和中心负责人。

(五)消防监控室等重要岗位要保持24小时双岗值班并严格落实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一)市场发现火警、火灾时,要按预案处置的同时,及时向中心负责人报告。

(二)对发生的火警和火灾要及时填写值班记录和报表。

(三)对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各市场分管负责人负责调查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对重大、特大火灾事故,要保护好火灾现场,积极配合公安消防机构搞好火灾现场责任认定。

(四)火灾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就发生火灾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以及善后工作处理情况做好总结,并分类归档。

第二十七条 消防安全培训规定。

(一)中心定期组织市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二)各市场管理所负责对本市场员工和市场经营业户的培训。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经营业户、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和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五)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六)为切实加强对消防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进一步提升特殊岗位消防安全疑难问题处置能力,在消防科、向阳市场监控室和有关重点场所设置消防安全管理技术岗位。

第二十八条 消防档案管理规定。

(一)各市场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其具体内容包括本市场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本市场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且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二)各市场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及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防火安全检查记录和文件资料,灭火器材与义务消防队员等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情况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等书面资料。

(三)中心消防档案由办公室会同消防科整理、保管。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考核奖惩规定。

(一)为切实增强各市场消防负责人的责任,中心与各市场管理所每年年初签定一次《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中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二)对各市场管理所执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情况,中心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每年至少四次)。未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书》规定内容的市场管理所不能评为年度综合先进。

(三)对在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所)和个人,由中心予以表彰及奖励。

(四)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大意或因防范措施不当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经济惩处(扣除奖金、补助和工资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或辞退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某销售公司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法定代表人,注册安全主任,兼职安全员使用场景生产车间,特种作业,安全事故
制定目的怕出事,保大家安全,护公司财产,让干活有规矩可循。
适用范围全公司所有人,管生产、用电、防火、危险品、操作这些事。
职责分工老板是第一责任人,总经理抓落实,安全主任天天盯,车间有人兼职管安全。
禁止行为不准无证干特种活,不准瞒隐患不报,不准强令冒险,不准不戴防护用具。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安全,查出问题列整改单,一周内要改完,没改就警告或停工,安委会盯着办。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目标,保障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集团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法令;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条:公司按有关规定聘请注册安全主任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在生产车间设兼职安全员,形成企业安全工作从上到下层层有人管,有人监督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三条: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特殊工种由深圳市公安局、劳动局或主管机关指定单位考核、发证,持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四条:必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操作规程、职工劳动保护、安全用电、安全防火和危险品管理等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员工有权拒绝一切违章指挥。

第六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和应急方案,坚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应放在首位。

第七条:办公区的设施安装、采光、照明、物品堆放、通道设置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建立安全事故处理制度,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向有关部门求援,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和安委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未调查前,必须负责保护现场,积极协助事故的取证调查做好善后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九条:公司对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给予奖励:

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事故发生后妥善处理或抢救,使生产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在安全防护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提出切实有效重大合理化建议,效果明显的。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班组或个人,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配合上级安全监督部门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停职整改:

1、违反规定,允许无证人员操作特种作业的。

2、消防安全存在隐患,不报告、不主动整改的。

3、员工违章操作或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的。

忽视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削减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或有防护措施不使用的。

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不及时报告,不保护现场,不协助调查,不妥善处理的。

对接到上级《整改通知书》逾期拒不整改的,除停业整顿外,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市、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港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动火监护人使用场景港口罐区作业,易燃装置检修,危化品装卸区动火
制定目的港口动火容易起火,怕烧到设备和人,想让每次动火都安安全全的,不出事。
适用范围管港口所有单位、施工队、个人,管焊割、气焊这些明火活儿。
职责分工消防支队盯着全场,单位老大负总责,班组长管现场,操作工自己守规矩。
禁止行为没证不准动火,特级一级超24小时不算数,监护人中途溜走不行,分析数据不对不能点火。
检查与监督先填表审批,消防支队不定期查,发现无证作业当场停,再犯就通报批评,月底汇总问题清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港口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港口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港口集团公司下属各单位、各控参股公司、集团企业和驻港单位、来港施工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二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 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港口的消防安全。

第三条 港区内动火作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以下统称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和各控、参股(以下统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时也是所在单位动火作业管理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对其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关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逐级责任和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动火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动火的分级管理

第六条 动火作业是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类别。

第七条 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持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不能动火,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第八条 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库房等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第九条 二级动火:是指在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场所动火作业。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第十条 电焊、气焊明火作业时应按动火等级办理审批手续,操作人员应具备消防培训合格资质,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动火许可证及审核、签发的要求

第十一条 动火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动火许可证应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理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十二条 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根据动火级别而确定,特级动火和一级动火的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可为6天(144小时)。

第十三条 动火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为严格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对动火许可证应按程序审批。

特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申请,经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一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负责人审检后,报有管辖权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 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报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终审批准。

第十四条 动火有关责任人的职责:从动火申请到终审批准,各有关人员必须按各级的职责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规程,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五条 动火项目负责人通常由具有动火作业任务的当班班长或临时负责人担任,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之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动火执行人在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如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安全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第十七条 动火监护人一般由动火作业所在部位的操作人员担任,但必须是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技能的操作工。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防火安全检查和监护工作,检查合格后,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确定无隐患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八条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级别、防火安全措施等,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四章 处罚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明确对动火作业的责任,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消防支队负责对港区内所有动火作业的消防监督工作,定期开展对动火作业的专项检查,切实做好港区内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对因在动火作业中管理不力和其他不安全因素而引发火灾的,消防支队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港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小区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物业保安员,工程维修员,装修负责人使用场景装修施工,设备机房,地下车库
制定目的怕着火,烧到人和房子,想让大家平平安安住下去。
适用范围物业保安、业主、装修工人,管楼道、机房、停车场这些地方的火事。
职责分工保安部牵头干活,工程部修设备,业主自己守规矩,公安消防来盯着。
禁止行为电梯里点烟、机房动明火、乱堆易燃物、遮挡灭火器、封死安全出口、私拆报警头。
检查与监督保安每月查一次,发整改单,七天内改完;不改就报消防队;年底还要考消防知识。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

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的发生,保护小区人员及财产安全,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业主消防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 小区物业保安部负责公共区域及消防中控室的消防安全的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小区业主应予以协助并落实小区消防安全协议书的内容。

2. 消防安全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管理方针。

3. 小区的防火

(1)小区下列部位不得吸烟.动用明火:

*电梯厅.电梯轿厢;

*设备机房.设备层.控制中心.配电室;

*油库间及周围.液化气间及周围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地下停车场;

*设有感烟探测装置的下端;

*装修.施工.作业现场;

*其它设有严禁烟火标牌的部位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确需动用明火时应办理相关手续。

(2)小区的用火

由于装修.作业等原因需要动用明火时,动火业主/人应到保安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动火人员应配合保安人员的检查,出示动火证,对于未按动火手续进行动火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用火完毕后应对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及时消灭遗留火种。

(3)用电

*在装修.维修.更换电器设备及导线时,应严格按国家电气有关规范设计负荷.敷设线路;

*定期检查.维护用电电器及连接导线,发现设备超载.线路短路.导线连接不牢固.绝缘性能差等情况应及时协调有关业主维修;

*库房.操作间.机房等重点部位应建立防火制度和措施;

*重点部位.库房不得使用大功率采暖.灶具等用电设备;

(4)业主装饰.装修应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不燃.难燃材料;

(5)业主不得在小区公共部位组织人员密集的大型活动,确需时应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及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应确保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活动中不得使用火焰;

(6)业主不得在小区储存.生产具有易燃.易爆.化学反应特性等物体。

4. 小区的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

保安部定期对小区进行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向有关业主提出整改要求,并发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业主应予以配合,并及时整改有关隐患,对于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或拒不履行的,保安部有权协调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5. 小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

(1)物业工程部.保安部定期对小区灭火设施.消防器材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有效.处于运行状态;

(2)业主应爱护小区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遮挡.圈占.损坏.挪用消火栓系统;

*封堵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电梯前室及在上述部位设置障碍;

*破坏.占用防火间距.防火分区;

*挪动.拆卸.损坏探测.报警装置;

*遮挡.去除.涂抹消防安全疏散.安全出口.设施标志.标牌;

*私自动用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并造成报警,设备误动作的;

*在卷帘门下.防火门旁堆放物品;

*非紧急情况动用灭火器.拔掉灭火器铅封.改变灭火器设置部位等;

*拆除防火墙.防火材料;

*封堵感烟.感温探测装置的探测空间;

*碰撞.敲打喷淋头及其溅水盘.玻璃球等部件。

7. 消防安全教育和宣传

保安部每年在小区张贴.悬挂有关消防安全的图片.常识性知识,提高小区人员的逃生.灭火.报警等技能。加强内部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人员的防火安全意识。

8. 紧急情况的处置

发生火灾后,第一发现人应立即拨打119报警,拉下或按下小区火灾报警装置或电话告之保安部,就近使用灭火器材或灭火系统进行灭火。业主应按照保安人员的组织.指挥由楼梯间进行逃生.疏散,并随手关闭有关空调等用电电器。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大院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员使用场景机关办公大楼,重点防火部位,消防设施维保
制定目的大楼老了,电线旧了,怕着火伤人烧东西。想让大家天天注意防火,别出事。
适用范围全区机关单位所有人,管办公楼、办公室、机房、车库这些地方的防火安全。
职责分工管理局局长带头,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盯落实,后勤中心日常检查监督。
禁止行为不准乱拉电线、私接大功率取暖器;不准堵消防通道;不准在楼里烧纸、扔烟头;不准带液化气进楼。
检查与监督每月查一次消防设施,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发现隐患3天内整改;没做到就通报批评,再犯扣绩效;年底汇总检查结果报管委会。

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机关事务管理局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农林大学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实验室安全员使用场景学生宿舍管理,实验室安全,大型活动保障
制定目的怕学校着火伤人伤东西,想让大家平时多注意,别出事。
适用范围全校所有学院部门,管宿舍食堂教学楼这些地方的防火安全。
职责分工校长是总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帮着管,保卫处具体干活,各学院院长管自己地盘。
禁止行为不准乱拉电线,不准堵住安全出口,不准在危险地方抽烟动明火,不准挪用灭火器。
检查与监督保卫处每季度查一次,学院每月查,重点地方每天巡;发现问题开整改单,不改就通报批评;检查记录要签字留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管理,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均须依照本规定执行,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原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内容纳入综治委工作范畴,消防安全工作由综治委办公室履行职责。综治委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行使奖励和处罚的职权。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八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校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教育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九条的消防安全职责。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综治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学校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学校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验收和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审批;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学生活动中心、超市、接待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通信、广播电台等单位;

(三)图书馆、展览馆、档案室等场所;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储存、使用部位;

(五)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的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有学校综治委办公室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学校档案室和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物防”等特殊原因需要设置的,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向学校综治委办公室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 发生火灾时,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向省教育厅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各学院(部)、各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由责任部门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九)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巡查的内容。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各学院(部)、各部门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防火巡查人员应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对检查、巡查发现的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责成有关单位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未经批准,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规定及改正的情况要记录在案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 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各学院(部)、各部门组织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可结合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进行,学校在校园网络、校内报刊等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部)、各部门应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学院(部)、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学院(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要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火场指挥部、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综治委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取消单位和个人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林学院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浙林院〔____〕80号)同时废止。独立学院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综治委办公室负责解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f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

适配人群机关事务局,办公室科长,后勤服务中心使用场景机关办公,重点部位,火灾预防
制定目的怕办公楼着火伤人烧东西,想让消防管理有规矩可依,大家心里有底不慌乱。
适用范围管区级机关两大院所有单位,管楼里防火、灭火、用电、重点部位这些事。
职责分工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牵头,各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抓落实,后勤服务中心监督查。
禁止行为不准堵消防通道,不准乱拉电线,不准私用大功率取暖器,不准在楼里烧废纸,不准带液化气进楼。
检查与监督各单位自己检查每月一次,后勤服务中心每季度抽查,发现隐患三天内整改,没改的通报批评并扣安全分。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机关事务管理局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优选10篇)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规定适配人群班组长,兼职安全监督员,当班操作人员使用场景火灾隐患排查,油气区作业,消防器材管理制定目的以前没人管消防这事,火险隐患多,想靠奖罚让人上心点,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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