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适配人群爆破作业人员,爆材库管员,井下运料工使用场景井下爆破作业,爆炸材料运输,爆材清退管理
制定目的怕出事,保安全,让炸药雷管不乱放不乱用,大家干活心里踏实。
适用范围管库管人管运输,管炸药雷管入库出库清退全过程。
职责分工库管员盯进出登记,班组长查当班清退,安监员不定期翻记录看现场。
禁止行为不能用黑火药、冻结硝化甘油炸药、火雷;不能私拿私藏;不能混运;不能超量堆一起。
检查与监督每天下班前清点退回,安监员每周查三次登记本和库房,少一次扣绩效,漏登两次停岗培训。

一、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 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

适配人群带班队长,爆破工,安监员使用场景石门揭煤,巷道贯通,顶板预裂
制定目的以前出过事故,大家不按规矩来,想让爆破更安全点,少出事。
适用范围管所有下井干爆破的人,管打眼、装药、放炮、警戒这些活。
职责分工带班队长盯现场,调度室批不批,安监员天天查,矿长兜底。
禁止行为不准没报就放炮,不准瓦斯高还干,不准没审批揭煤贯通,不准裸露爆破。
检查与监督每天班前会讲一遍,安监员现场盯,发现一次扣钱,三次调岗,月底全矿通报。

该文件已被安监总政法〔____〕28号宣布失效

一、 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 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 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 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兰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 必须严禁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 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 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 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 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煤矿井下监理人员安全防护

适配人群监理人员,项目部新员工,井下监理员使用场景煤矿建设,井下监理,瓦斯超限
制定目的煤矿建设危险多,怕出事伤人,想让监理干活时更小心点,保命要紧。
适用范围专管监理人员下井这事,盯施工安全、瓦斯、装备、路线、体检这些事。
职责分工项目部经理牵头抓总,监理员自己照做,安全员天天盯着查,院里不定期抽查。
禁止行为不戴瓦检仪不准下井,瓦斯超限还硬干不行,没培训完就上岗不行,身体不行还硬上不行。
检查与监督上岗前必须培训完,每月查防护用品和路线图掌握情况,没做到的扣绩效,三次不合格调岗。

一、应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监[____]153号文《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____)等文件的规定。

二、必须遵守现场的有关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下井时必须随身佩带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便携式瓦检仪。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时监理人员应立即撤到地面,确保自身安全。

四、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在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下井开展监理工作。

五、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非从事井下监理工作人员严禁下井。

七、监理项目部新进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参加有关培训学习。

八、对体检后身体不适宜高危工作岗位的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部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意外发生。

九、院为监理项目部人员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

适配人群安全监控工,中心站值班员,煤矿调度员使用场景矿井生产调度,灾变应急救援,入井考勤管理
制定目的怕井下人太多太乱,出事找不到人。想靠系统盯住人数位置,救援快一点。
适用范围所有挖煤的矿井,管下井的人数、位置、考勤这些事儿。
职责分工矿上总调度室牵头,各矿自己装系统用系统,省里市里县里煤炭部门盯着检查。
禁止行为没装系统不准生产;识别卡不带不能下井;分站不能乱放,电源不能接错地方。
检查与监督调度室24小时有人盯屏幕,每班至少两人,坏了马上报修。查到没按要求干,领导要被问话,系统不达标不让开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____),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 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 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 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 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____)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 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 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 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 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 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 掘进工作面内;

(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 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 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 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 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 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 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 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 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 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 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 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 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 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____)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 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 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 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 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 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 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煤矿井下电气

适配人群机电区队长,防爆检验员,井下电工使用场景掘进工作面,双突区域,局扇供电
制定目的怕井下电器出问题,炸了、漏电、着火、伤人、停电。就想让供电稳稳当当,矿上能平平安安干活。
适用范围管所有井下单位的电器、电缆、小设备。管怎么用、怎么修、怎么查、怎么交接。
职责分工机电管理科牵头管全局。各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科长或指定副手具体干。区队长带队检查、开会、检修。
禁止行为不准失爆失保,不准明火明电,不准超压用电器,不准开关喇叭嘴接660伏,不准乱挂乱放电缆,不准不挂牌不留名。
检查与监督每月检查评比,查到问题就罚钱、扣工资、进学习班。记录要交、时间要卡死、整改要马上做。不交记录罚50元,不完好罚20-50元,失爆直接罚500-1000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 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 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 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 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

(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 井下供电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用红漆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 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裂纹开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5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并发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 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恢复正常宫殿2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双突”头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三条 每天实验漏电继电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电器实验要间隔10分钟以上,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四条 牌坊瓦斯时由机电管理科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通风区编制措施前要停电范围告知机电管理科。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五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压葛遵循停电、验电、放电

挂地线操作程序,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线路断开方可倒电。

第三十六条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几乎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签字。

第三十七条 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琐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二)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三)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误送、误停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四)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六)故障停电时,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七)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防爆检验

第三十九条 机电管理科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帖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条 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周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面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防爆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三条 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换证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

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防爆证过期、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1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给予防检员100元的罚款;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未经检验员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50~100元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验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编号、使用地点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六)防爆检验员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给予防爆检验员100元的罚款;

(七)修配工区、综机工区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处,还将给予修配工区或综机工区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井下电缆

第四十八条 全矿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电管理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九条 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五十条 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吊挂整理。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一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扩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电缆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并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五条 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方可。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六条 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到机电管理科管理队联系进行现场冷补。露芯线或断丝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八条 严禁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橡套电缆混用,否则按失爆论处。煤电钻电缆每半年重做一次线头,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管理科登记保存,到期不做线头者,按失保论处。

第五十九条 修配工区管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按标准把关。

第六十条 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20米以下的电机符合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管理科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安装工区回收电缆时,使用单位要将电缆甩开,运到上下顺槽外口后,到安装工区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三条 敷设电缆的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区(队)长100-2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三)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罚款;

(四)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太小,给予责任单位300元以上的罚款;

(五)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六)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200-400的罚款;

(七)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100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八)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九)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50%-100%的罚款;

(十)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十一)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二)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50-100元的罚款;不办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

(十四)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防护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小型电器

第六十九 条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管理科小型地契组统一领发、编号、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七十条 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 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条 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小型电器组审批(特殊情况需队里审批)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三条 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同意,到小型电器组办理手续。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四条 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现象。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圆皮线按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五条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通等吊挂高于电缆,以防进水。挂专牌,注明单位、责任人姓名、编号用途。

第七十六条 地面修理的小型电器要检验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爆检验员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小型电器组办理转账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七十八条 安装工区回收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时,使用单位要运到上下顺槽外口,交安装工区回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十九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50元的罚款;私自存放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百米200元的罚款;

(二)审批后不及时领用的,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每百米)每超过一天10元的罚款;

(三)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30元的罚款,信号电缆每百米100元的罚款;

(四)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50%~100%进行处罚;

(五)不及时将小型电器运到指定地点及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煤矿井下现场安全

适配人群井下管理人员,当班安全员,班组长使用场景井下作业,隐患整改,安全巡查
制定目的井下有危险,得有人盯紧。不让隐患留着,不让人瞎干,保大家平安下井上井。
适用范围管所有下井的人,管现场安全、设备、工人状态、班前会、新工人上岗。
职责分工安全员是主力,盯着辖区干活;副矿长他们查安全员;班组长管工人,矿长最后把关。
禁止行为不能不报隐患,不能脱岗睡觉,不能让异常人下井,不能没同意就让新人干活。
检查与监督安全员天天巡,矿领导不定期查,发现就罚,罚款变奖励。月底汇总,罚错能申辩,三次罚重了要谈话。

一、 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 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 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 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 安全监管

1、 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 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 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 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煤矿井下放炮安全

适配人群放炮员,掘进班组长,测气员使用场景掘进爆破作业,巷道贯通放炮,下山掘进施工
制定目的怕爆破出事,想让每次装药放炮都安全顺当,不出意外。
适用范围管掘进面所有爆破相关活儿,装药、连线、放炮、验炮这些事。
职责分工班长牵头安排警戒和确认,放炮员实操装药连线放炮,测气员盯瓦斯,调度所统一协调发令。
禁止行为岩性变了不改图表就多打眼多装药;迎头没清干净就装药;瓦斯超了、风不够、有异状还硬装药;雷管脚线乱搭乱放。
检查与监督每步都有检查人,班长查警戒,放炮员查连线电阻,测气员查瓦斯;没做到马上停,重来;记录异常编号,彩带标位置;验炮两次不漏一处。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所有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爆破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置警戒标志。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 牌 网”三警戒。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置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置放炮警戒,警戒人设置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置,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置和爆破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

(1)、第一次验炮: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优选7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适配人群爆破作业人员,爆材库管员,井下运料工使用场景井下爆破作业,爆炸材料运输,爆材清退管理制定目的怕出事,保安全,让炸药雷管不乱放不乱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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