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适配人群物流中心人员,制造单位班组长,仓储管理员,废旧物资专员,采购回收岗使用场景生产废料处理,报废物资清理,包装容器回收,金属废料处置,返修物资利用
制定目的公司有好多边角料、废机油、破工具堆着没人管,想收起来卖钱,省点开支。
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和下属单位,管边角余料、废金属、电线电缆、塑料、木材、废机油这些。
职责分工物流中心牵头收、点、存、卖;制造单位分好类、装好斗、送到指定地方;其他部门配合干活。
禁止行为不准私自留着不交,不准乱扔乱放,不准卖给没资质的个人,不准混装不同种类废料。
检查与监督物流中心每月查一次各单位交没交齐,月底前必须送到位,没按时送的要补交还扣分,两次不交就通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增收节支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单位的废旧物资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职责及权限

第三条废旧物资的定义:废旧物资是指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的边角余料、各种有残值的废弃物(如废弃的各类金属制品、工具、电线电缆、塑料、木材、废机油等),无押金不需返回的包装容器,经批准报废(已核销)的原材料、外购件等物资。不包含完整的报废固资设备。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集中管理原则:废旧物资实行归口集中管理。

(二)定期处理原则:物流中心定期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处置。

(三)再利用优先原则:对经过返修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第五条管理职责

(一)物流中心:是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归口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的回收、清点、整理、保管、利用及对外销售等。

(二)制造单位:负责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分类、装斗、存放,送往物流中心指定地点。

(三)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按本办法要求协助参与废旧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处理及方法

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海龙供电公司废旧物资

适配人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生产技术部工程师,物资公司仓管员使用场景电力工程施工,设备大修技改,事故缺陷处理
制定目的公司老设备老材料太多,乱堆乱放容易丢,怕国家东西悄悄没了,想让废品有人管、能再用。
适用范围全公司上下所有部门,管换下来的旧设备、旧材料、旧工具、旧办公用品。
职责分工发展策划部拍板定流程,物资公司收货入库,财务部算账,生产技术部鉴定好坏,监察部盯着别乱来。
禁止行为不许私藏旧东西,不许偷偷卖掉,不许弄丢主设备,不许报废单没批就扔,不许利旧物资修不好就用。
检查与监督物资公司每周清点库存,发展策划部每月查流程,财务部每季度核账,没按时交的扣工程款,查出私卖的通报批评加扣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海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工作,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旧物资是指在电力建设、大修技改工程中以及日常生产工作中,经淘汰或更换下来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废旧物资包括报废物资和利旧物资。报废物资指由于逾龄使用、技术落后或严重损坏等原因,经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利旧物资指由于各种原因需拆除,但经整理、修复、保养后可再次使用的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废旧物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废旧物资管理,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公司、厂及各部门成本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为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成立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两级废旧物资回收领导机构。

(一) 成立供电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发展策划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生产技术部、物资公司、物业公司、调度所、信息中心。

(二) 公司辖属各公司成立由经理(厂长)、生产技术、财务、物资供应等管理部门组成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废旧物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发展策划部是废旧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1.审批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制度和工作流程;

2.审批物资公司上报的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组织(或委托)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形式集中处置报废物资;

3.协调废旧物资管理、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4.配合监察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务部是废旧物资的价值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1.核定利旧物资的账面价值;

2.参加报废物资的资产报废审核工作;

3.审核物资公司上报的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协助发展策划部制定报废物资的招标标底或拍卖底价;

4.根据报废物资处置结果,核定报废物资的资产损失并办理有关手续;

5.督促使用保管部门根据报废物资处置结果调整资产台帐、卡片,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物业公司、调度所、信息中心是各自管理范围废旧物资的实物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审查设计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提报的废旧物资回收计划。

2.负责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

3.负责办理报废物资的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4.负责审批利旧物资的修复使用方案,指导使用保管部门进行修复再利用;

5.审核使用保管部门上报的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协助发展策划部制定报废物资集中处置的招标标底或拍卖底价。

第八条、 公司属各单位的职责是:

1.负责向实物管理部门提报本单位废旧物资报废计划。

2、按照实物管理部门下达的废旧物资回收清单要求,回收、整理废旧物资并上交物资公司。

3.提出废旧物资初步处理意见。需修复的制定修复方案报实物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修复;

4、及时调整资产卡片副本及台帐,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九条 物资公司是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1、按照实物管理部门下达的废旧物资回收清单回收废旧物资;

2.负责建立废旧物资专库,做好废旧物资的整理、分类、建帐、储存、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3.定期向发展策划部汇总上报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

4.根据报废物资处置结果,回收报废物资的变现残值并交财务部门入账。

5、及时办理废旧物资出入库手续,保证废旧物资出入库信息记录清晰,帐、卡、物相符

第十条、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废旧物资回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施工和事故缺陷处理、大修改造等工程更换下来的物资(设备),如:

变压器、高压开关、高低压开关柜、互感器、、电容器、电池、电线电缆、铁塔、电杆、电力铁件、电力金具、各类绝缘子、低压开关、刀闸、配电屏、电表箱等。

各类工器具,仪器仪表、电能表等

生活电器,办公桌、椅、柜,沙发、电话机、传真机、碎纸机等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等。

报废车辆。

电力施工的剩余物资、生产、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边角余料、各种包装材料等。

第十二条物资公司是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部门,应设废旧物资专库,要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明细帐,并进行分类,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使废旧物资的回收与管理达到规范化。

第十三条属于公司资产的废旧物资,各有关单位要将各种原因产生的废旧物资如实、无条件地上交物资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擅自变卖和处理废旧物资。

第十四条电力工程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1、 设计部门负责全公司电力工程废旧物资回收计划的编制,在编制废旧物资回收计划时要初步判定报废物资和可利旧物资,并在废旧物资回收计划中注明。

2、 生产技术部审核设计部门编制的废旧物资回收计划,组织进行技术鉴定,报废物资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最后确定报废物资回收清单,报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3、 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按照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废旧物资回收清单将拆除的物资分类整理后,足量上交物资公司仓库。要保证拆下来的主设备及配套附属设备的完整性,不能出现以少充多、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情况,确保废旧物资的完整。

4、 废旧物资回收清单标注为可利旧的物资,施工单位要保证设备的完好、完整,并做好运输工作,严防物资在回收过程和运输过程中毁损和流失。

5、 物资公司回收各施工单位上交的废旧物资并办理入库手续,并根据报表要求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三份,一份由施工单位会同工程决算一并报呈公司经理审批后,报送审计部门。二、三份由物资公司、财务部门按本管理办法办理各自手续和帐目处理。

6、 施工单位工程决算时,必须附带物资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否则不得办理决算和审计手续。

7、 审计部门应根据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的废旧物资清单和施工单位报送的废旧物资入库明细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不扣减工程结算金额,施工单位不如实提供入库废旧物资明细表的,按全额扣减工程结算金额。

第十五条报废车辆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其它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

1、 其它废旧物资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废旧物资明细表》报该项物资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实物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电力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工器具、计量器具等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办公桌、椅、柜、生活电器应由物业公司负责,电话机等通讯器材应由调度所负责)

2、 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废物资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最后确定报废物资回收清单,报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一式四份,实物管理单位、财务部、废旧物资物资申请部门、物资公司各一份。

3、 废旧物资申请部门按废旧物资回收清单将报废物资于3日内送交物资公司并办理入库手续。

4、 物资公司做好废旧物资的整理分类、建帐、储存、保管、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利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利旧物资的管理流程(见附件一):

1.设计部门、使用保管部门根据废旧物资的实际情况,初步判定为利旧物资;如初步判定为报废物资,则转入报废物资管理流程。

2. 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然后下达利旧物资回收清单

3、施工单位拆除退回利旧物资,使用保管部门上交利旧物资。

3.物资公司回收物资,同时做好物资的运输、储存、保管工作。

4.使用保管部门制定整理修复方案,填报物资利旧修复申请表(附件二)。

5.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若审核不通过则转入报废物资管理流程。

6.使用保管部门组织整理、修复。

7.实物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8.财务部核实账面价值(净值 整理修复费用)。

9.物资公司根据价值管理部门核实的账面价值,重新建账建卡,实物登记备用。

第十八条利旧物资的回收、运输、储存、保管等日常管理费用和修理费用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经整修后利旧物资的调拨、转出和再利用,按照《龙海市供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报废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下述情况下,物资可作报废处理: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

(二)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

(三)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

(四)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

(七)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八)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第二十一条报废物资的管理流程(见附件四):

1、设计部门、使用保管部门根据废旧物资的实际情况,初步判定为报废物资;如初步判定为利旧物资,则转入利旧物资管理流程。

2、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废物资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确定报废物资回收清单,报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3、物资公司汇总已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报废物资,填报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五);

4、发展策划部组织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集中处置报废物资,确定处置单位。

5、财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核定报废物资的资产损失并办理有关手续;

6、物资公司回收报废物资的变现残值,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入帐,使用管理部门及时调整资产卡片副本及台帐,保证帐、卡、物相符。

7、施工单位拆除物资,使用保管部门或物资公司与处置单位办理实物交割。

第二十二条 所有报废物资的处置必须由物资公司统一汇总,报公司招标中心,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招标或拍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公司废旧物资,否则按公司经济责任考核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 条 报废物资的处置后形成变现收入必须全额入企业财务帐,严禁转入三产、关联企业,或形成帐外资金,各单位负责将处置结果报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见附件六)。

第七 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废旧物资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处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市供电公司废旧物资

适配人群电力施工单位,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物资公司仓储员使用场景电力工程施工,设备大修改造,事故缺陷处理
制定目的公司老设备老材料换下来乱堆乱放,怕丢东西、浪费钱,想把废品管好再利用,不让国家资产悄悄溜走。
适用范围所有部门和员工,管换下来的旧设备、旧材料、旧工具、旧办公用品这些。
职责分工经理带头成立小组,发展策划部定规矩办拍卖,财务部算账,生产技术部鉴定好坏,物资公司收货管库,监察部盯着别出错。
禁止行为不准私自留着、卖钱、拆零件,不准少交漏交,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准把钱装自己口袋。
检查与监督物资公司收货建账,三个月内完成入库;发展策划部半年查一次,没做到的通报批评,扣绩效分,严重就追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南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工作,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杜绝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电力建设、技术改造工程中以及日常生产工作中,经淘汰或更换下来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废旧物资包括报废物资和利旧物资。报废物资指由于逾龄使用、技术落后或严重损坏等原因,经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利旧物资指由于各种原因需拆除,但经整理、修复、保养后可再次使用的物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废旧物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废旧物资管理,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公司、厂及各部门成本管理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为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成立公司以及所属各单位两级废旧物资回收领导机构。

(一)、成立供电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领导小组,由下列人员组成。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公司班子其他成员

成员:发展策划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生产技术部、

物资公司、 物业公司、 调度所、信息中心

(二)、公司辖属各公司成立由经理(厂长)、生产技术、财务、物资等管理部门组成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公司废旧物资回收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废旧物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发展策划部是废旧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1、审批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制度和工作流程;

2、审批物资公司上报的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组织(或委托)采取招标或拍卖等形式集中处置报废物资;

3、协调废旧物资管理、处置中的有关问题;

4、配合监察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务部是废旧物资的价值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1、核定利旧物资的账面价值;

2、参加报废物资的资产报废审核工作;

3、审核物资公司上报的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协助 发展策划部制定报废物资的招标标底或拍卖底价;

4、根据报废物资处置结果,核定报废物资的资产损失并办理

有关手续;

5、督促使用保管部门根据报废物资处置结果调整资产台帐、

卡片,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物业公司、调度所、信息中心是各自管理范围废旧物资的实物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审查设计部门和使用保管部门提报的废旧物资回收计

划;

2、负责报废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

3、负责办理报废物资的资产报废审批手续;

4、负责审批利旧物资的修复使用方案,指导使用保管部门进

行修复再利用;

5、审核物资公司上报的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协助 发展策划部制定报废物资集中处置招标标底或拍卖底价。

第八条 公司属各单位的职责是:

1、负责向实物管理部门提报本单位废旧物资报废计划;

2、按照实物管理部门下达的废旧物资回收清单要求,回收、 整理废旧物资并上交物资公司;

3、提出废旧物资初步处理意见。需修复的制定修复方案报实

物管理部门审批后组织修复;

4、及时调整资产卡片副本及台帐,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九条 物资公司是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1、按照实物管理部门下达的废旧物资回收清单回收废旧物资;

2、负责建立废旧物资专库,做好废旧物资的整理、分类、建 帐、储存、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3、定期向发展策划部上报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

4、根据报废物资处置结果,回收报废物资的变现残值并交财务部门入账;

5、及时办理废旧物资出入库手续,保证废旧物资出入库信息

记录清晰,帐、卡、物相符。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负责对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废旧物资回收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废旧物资是指在生产、施工和事故缺陷处理、大修改造等工程更换下来的物资(设备),如:

变压器、高压开关、高低压开关柜、互感器、、电容器、电池、电线电缆、铁塔、电杆、电力铁件、电力金具、各类绝缘子、低压开关、刀闸、配电屏、电表箱等。

各类工器具,仪器仪表、电能表等。

生活电器,办公桌、椅、柜,沙发、电话机、传真机、碎纸机等。

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等。

报废车辆。

电力施工的剩余物资、生产、基建、维修工程中的边角余料、各种包装材料等。

第十二条物资公司是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部门,应设废旧物资专库,要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回收明细帐,并进行分类,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使废旧物资的回收与管理达到规范化。

第十三条属于公司资产的废旧物资,各有关单位要将各种原因产生的废旧物资如实、无条件地上交物资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擅自变卖和处理废旧物资。

第十四条 电力工程废旧物资回收管理

1、设计部门负责全公司电力工程废旧物资回收计划的编制,在编制废旧物资回收计划时设计部门应会同运行部门初步判定报废物资和可利旧物资,并在废旧物资回收计划中注明。

2、生产技术部审核设计部门编制的废旧物资回收计划,组织进行技术鉴定,报废物资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最后确定报废物资回收清单,报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3、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应按照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废旧物资回收清单将拆除的物资分类整理后,足量上交物资公司仓库。要保证拆下来的主设备及配套附属设备的完整性,不能出现以少充多、以次充好、弄虚作假的情况,确保废旧物资的完整。

4、废旧物资回收清单标注为可利旧的物资,施工单位要保证设备的完好、完整,并做好运输工作,严防物资在回收过程和运输过程中毁损和流失。

5、物资公司回收各施工单位上交的废旧物资并办理入库手续,并根据报表要求填写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三份,一份由施工单位会同工程决算一并报呈公司经理审批后,报送审计部门。二、三份由物资公司、财务部门按本管理办法办理各自手续和帐目处理。

6、施工单位工程决算时,必须附带物资公司开具的废旧物资回收明细表,否则不得办理决算和审计手续。

7、审计部门应根据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的废旧物资回收清单和施工单位报送的废旧物资入库明细表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不扣减工程结算金额,施工单位不如实提供入库废旧物资明细表的,按全额扣减工程结算金额。

第十五条报废车辆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其它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

1、其它废旧物资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废旧物资明细表》报该项物资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实物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电力设备器材、仪器仪表、工器具、计量器具等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信息中心负责;办公桌、椅、柜、生活电器应由物业公司负责,通讯设备等应由调度所负责)。

2、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废物资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最后确定报废物资回收清单,报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后下发。一式四份,实物管理单位、财务部、废旧物资申请部门、物资公司各一份。

3、废旧物资申请部门按废旧物资回收清单将报废物资于3日内送交物资公司并办理入库手续。

4、物资公司做好废旧物资的整理分类、建帐、储存、保管、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利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利旧物资的管理流程(见附件一):

1、设计部门、使用保管部门根据废旧物资的实际情况,初步判定为利旧物资。

2、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然后下达利旧物资回收清单。

3、施工单位、使用保管部门拆除回收利旧物资。

4、使用保管部门制定整理修复方案,填报物资利旧修复申请表(附件二)。

5、实物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若审核不通过则转入报废物资管理流程。

6、使用保管部门组织整理、修复。

7、实物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8、物资公司回收物资,同时做好物资的储存、保管工作。

10、财务部核实账面价值(净值 整理修复费用)。

11、物资公司根据价值管理部门核实的账面价值,重新建 账建卡,实物登记备用。

第十八条 利旧物资的回收、运输、储存、保管等日常管理费用和修理费用纳入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经整修后利旧物资的调拨、转出和再利用,按照《龙南市供电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报废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下述情况下,物资可作报废处理: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再给予大修也不能符合生产要求;或虽然能修复但费用太大,修复后可使用的年限不长,效率不高,在经济上不可行。

(二)腐蚀严重,继续使用将会发生事故,又无法修复。

(三)严重污染环境,无法修治。

(四)淘汰产品,无零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国家规定强制淘汰报废;技术落后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五)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运行。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零配件供应,不能修复,无法使用。

(七)因运营方式改变全部或部分拆除,且无法再安装使用。

(八)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

第二十一条 报废物资的管理流程(见附件四):

1、设计部门、使用保管部门根据废旧物资的实际情况,初步判定为报废物资。

2、实物管理部门审核并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报废物资办理资产报废审批手续,确定报废物资回收清单,报废旧物资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3、物资公司汇总已办理资产报废手续的报废物资,填报报废物资集中处置审批汇总表(见附件五)。

4、发展策划部组织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集中处置报废物资,确定处置单位。

5、财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核定报废物资的资产损失并办理有关手续。

6、物资公司回收报废物资的变现残值,按照财务制度及时入帐,使用管理部门及时调整资产卡片副本及台帐,保证帐、卡、物相符。

7、施工单位拆除物资,使用保管部门或物资公司与处置单位办理实物交割。

第二十二条 所有报废物资的处置必须由物资公司统一汇总,报公司招标中心,按照公司招标管理办法的要求招标或拍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公司废旧物资,否则按公司经济责任考核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 条报废物资的处置后形成变现收入必须全额入企业财务帐,严禁转入三产、关联企业,或形成帐外资金,各单位负责将处置结果报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见附件六)。

第七 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废旧物资管理的实施细则,落实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各工作环节的衔接和有效运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定期组织对各单位的废旧物资管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处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局废旧物资处置

适配人群物资回收经营部,财务部审核岗,审计部监察员使用场景资产报废处置,集中物资回收,现场随工回收
制定目的怕东西乱扔丢公司钱,堵住管理漏洞,让报废东西有人管、不浪费。
适用范围各分、子公司报废的设备材料,包括生产用和办公用的旧东西。
职责分工物资回收经营部牵头干活,财务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分别审钱和审办公设备,审计部盯着全过程。
禁止行为不准私自卖旧货,不准拆报废设备零件,不准少报多交,不准让没资质的回收商碰东西。
检查与监督先填表审批,再由物资部组织谈判选回收商,签合同收钱,审计部抽查,没按流程办就扣钱或追责。

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总则

为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完善和规范废旧物资处置行为,堵塞管理漏洞,防止公司资产流失,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编制依据

参照区局《物资供应、废旧物资处理管理流程》,依据《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办法。

适用范围

局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不含参股公司)范围内的生产性及非生产性的报废物资设备、材料的处置管理。

术语

废旧物资是指属于公司经批准报废的资产账目及未列入资产账目的设备、工器具、材料及办公设备等物资。

归口管理部门

局物资回收经营部为公司废旧物资处置部门。

监督部门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范围内废旧物资处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审核部门

公司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物资处置由公司财务部核准;非生产性废旧物资(办公设备等)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核准。

8价值归口部门

所有分、子公司废旧物资处置价款统一归集到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财务。

9工作职责

9.1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职责

9.1.1局物资回收经营部是全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

9.1.2在公司物资回收工作领导小组下,建立健全物资回收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9.1.3建立具备物资回收资质回收商的档案信息,所有物资处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回收商。

9.1.4接收各分、子公司提交的经审批同意的相关报废手续和《报废物资设备材料局细清单》,根据清单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9.1.5提出物资报废建议,办理相关手续。

9.1.6按照公司批准的竞争性谈判金额,负责相关物资处置合同、协议的签订。

9.1.7负责对申请报废物资的现场核验和分类处置、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处置资金。

9.2财务部职责

9.2.1财务部对局物资回收经营部废旧物资处置的价值进行审核。

9.2.2负责对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设备)报废鉴定表》(见附录二)进行审查。

9.2.3按照各职能部门签字认可的报废物资及局回收经营部废旧物资销售结算单审核回收资金。

9.2.4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处置过程中允许列支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审核、监督。

9.2.5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法规和财务管理流程指导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进行帐务处理。

9.3审计部职责

9.3.1审计部是废旧物资处置的监督部门。

9.3.2视工作需要,对各分、子公司申请的废旧物资回收管理流程、内部控制以及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9.3.3针对工作中发现或暴露问题,对相关责任部门提出建议或意见。

9.3.4对违规单位、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9.3.5对监察建议、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4总经理工作部职责

9.4.1总经理工作部是公司车辆、生产性建筑物、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办公用计算机、电子类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核管理部门。

9.4.2负责对各分、子公司报送的车辆、生产性建筑物、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办公用计算机、电子类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办公设备)报废鉴定表》《计算机设备报废申请表》(见附录三、四)及资料进行审核。

9.4.3负责组织对退役、报废非生产性固定资产、车辆、生产性建筑物、办公用计算机、电子类设备、打印机、复印机、服务器、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工作。

9.5各分、子公司职责

9.5.1各分、子公司是所辖固定资产的管理单位。

9.5.2负责所辖固定资产报废申报工作,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履行资产报废程序。

9.5.3依据原始设备台帐,填报《报废物资处理申请表》(见附录五),提供报废资产相关设备、材料的名称、类别、数量以及重量的《报废物资局细》(见附录六)。

9.5.4向局物资回收经营部办理相关报废物资材料移交手续。

9.5.5如遇废旧物资与所报申请回收的废旧物资发生更改时,资产管理单位需提供书面情况说局。

10管理规定

10.1基本准则

10.1.1公司报废物资的报批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10.1.2公司废旧物资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处置的原则,其它任何分、子公司、班组及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废旧物资。

10.1.3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必须保持报废设备的完整性,不得任意拆卸报废设备上的配品配件。如确因工作需要,需事先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拆卸。

10.1.4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在办理报废资产移交手续时,须按照《固定资产(设备)报废鉴定表》的审批内容,依据原始设备台帐,提供报废资产相关设备的名称、类别、数量以及重量的局细清单。

10.1.5废旧物资的处置本着易于工作的原则开展,可分为集中处置及现场随工回收两类。

10.1.6未列入资产帐目的废旧物资,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处置。

10.1.7列入资产帐目的废旧物资统一集中在局物资回收经营部仓库后,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按照竞争性谈判确定的回收商进行处置。

10.2处置管理

10.2.1凡通过公司审核报废物资的各分、子公司单位,对所处置物资的完整性及数量准确性负责。

10.3运输管理

10.3.1报废物资的运输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负责组织完成。

10.3.2废旧物资的运输费用在该废旧回收处置项目中列支。

10.4监督检查

10.4.1各职能部门及资产管理的分、子公司,对废旧物资处置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10.4.2审计部视工作需要,组织对项目开展情况和执行过程进行监察或审计,参与废旧物资处置项目的各个环节人员,均有义务向监察、审计人员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如实提供监察、审计所需的资料。

10.4.3对监察、审计过程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对执行监察、审计意见、建议的情况做出书面回复。

11处罚

11.1凡因管理不善或未经批准随意报废设备资产的,除由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做出情况说局外,视情况给予经济考核。

11.2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变卖报废物资的,一经发现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视情节进行严肃处理。

11.3为促进公平交易,降低交易成本;预防商业贿赂侵蚀,提升废旧物资处置过程依法经营和抗御风险能力,对回收商在公务交往中赠送礼品礼金乃至行贿等不良行为,按照规定实行记入诚信档案制度。

11.4对在公务交往中发生的违纪违规的行贿单位(个人),除给以公布不良信息名单外,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禁止进入公司从事业务往来。

11.5各有关部门违反禁入规定,继续同禁入的行贿单位(个人)发生业务往来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12附则

12.1本办法由局物资回收经营部、财务部、审计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

12.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废旧物资回收

适配人群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使用场景特种行业许可,治安登记备案,金属物品查验
制定目的管住废旧金属乱收乱卖,防止偷来的东西被销赃,让正经做生意的安心干。
适用范围收废铁废铜的公司和小摊贩,只准碰非生产性废金属,生产性的不许碰。
职责分工公安发证查店,工商办执照,老板自己守规矩,员工登记来货信息,谁漏登谁挨罚。
禁止行为不能在工地油井旁边收废品,不能收枪炮炸药、电线电缆、铁路零件、警察找的赃物。
检查与监督开店前得公安批、工商登记,收货要记清谁卖的啥东西,每月查台账,漏登少登罚两千到一万,三次就吊销执照。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以废旧金属收购业的治安管理,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废旧金属,是指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

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具体分类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条

生产性废旧金属,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有权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企业收购。

收购废旧金属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

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第六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关闭、歇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时,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的备案手续,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变更登记。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是,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炸弹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

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协助公安机关查获违法犯罪分子,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六条

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公安部制定统一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废旧物资回收单位

适配人群废品收购经营者,回收站负责人,特种行业审批员使用场景居民小区整治,沿街店面监管,城市主干道管控
制定目的废品站太乱,臭味大、噪音响、火灾多、还收赃物,影响大家生活和安全。
适用范围管所有废品收购站和流动收废品的人,管他们收啥、放哪、咋处理。
职责分工再生资源办牵头审批和检查,公安查销赃,工商管执照,街道日常盯梢。
禁止行为不准在小区和主干道设点,不准收枪弹爆炸物、医疗垃圾、公共设施、赃物。
检查与监督先审核站点是否合规,不合规的限期改或取缔;每月巡查,发现无照经营马上罚;没备案的停业,三次违规吊销执照。

关于加强废品收购站(点)管理的建议【1】

废品收购是对报废、淘汰的可再生利用的生产、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是进行废物利用的重要环节,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的增加,生产的废品越来越多,废品回收逐渐成为了比较火爆的行业。

当前,废品收购点在居民小区内或沿街店面都不难看到,给居民卖废品提供了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亟需治理的严重问题。

一、影响市容市貌,噪声扰民。

废品收购站从业人员环保、卫生意识淡薄,收购的废品往往要存放一段时间,臭味冲天,在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对环境卫生产生较大影响;金属废品通常要切割,噪音刺耳,夜间常常有大货车装运废品,噪声严重扰民。

二、易燃易爆,安全隐患。

废品收购站大多数租用临时或违建房屋或沿街店面,从业人员流动频繁,消防意识薄弱,加之废品收购站内存放着很多废纸、泡沫、塑料、油桶等易燃易爆物品。

一些经营者还在室内用煤气或电炉做饭、烧水,形成火灾隐患,没有配备消防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

三、个别废品回收站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销赃点。

由于废品收购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警觉性差,对于盗窃来的电线、电缆、井盖、交通等公共设施和自行车、电瓶、广告牌等居民生活用品以及企业产品和设备也照收不误,为盗窃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甚至有些废品收购站与盗窃分子互相勾结,形成一个盗窃、销赃的固定团伙,为盗窃分子提供收赃站、销赃窝点。

不法收购站的存在,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

四、无证经营,管理疏漏。

废品收购作为特种行业,目前,多数的废品收购站都没有工商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而有关职能部门对这种“无证”经营大多视而不见。

生产、生活必然要产生废品,而废品回收行业恰好解决了城市废品分类、处理、再利用的问题。

整顿废品收购市场,规范废品收购行业管理,打击非法收购行为,堵住盗窃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是遏制盗窃犯罪的治本之策,也是建设平安湖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为此,建议:

一、要对废品收购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特种经营条件的废品收购站不予办证;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坚决予以取缔;撤消现有的不规范废品收购站;严禁在居民小区、市区街道、城市主干道等地搭建废品收购站,以防环境受到二次污染,确保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要加强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的管理。

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使其知法、守法,对违法者要从严处理,促使废品收购行业自律。

同时对废品收购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从根本上解决废品收购站卫生脏乱、噪声扰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三、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在日常巡查监管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对废品收购行业的专项整治行动,对无照经营、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照多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坚决取缔无照经营。

依据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废品收购站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废品收购站从申领执照、备案登记、日常经营等各个环节,都有部门及时跟进、及时监管,都有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三亚市废旧物资回收市场

某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办法:b废旧物品回收

适配人群仓库管理员,机修厂员工,生产副总使用场景生产维修,技改领用,内部修理
制定目的为了管好废旧东西,省点钱,少浪费,让旧物能再用或卖点钱。
适用范围各厂车间、仓库、财务部,管旧物资收交修卖全过程。
职责分工仓库管-理-员收旧物,财务抽查账本,生产副总批维修,机修厂修东西。
禁止行为不准私卖旧物,不准不交旧就领新,不准报废大件不写原因,不准外修没批条。
检查与监督交旧要干净完整,三日内补交旧物,台账日清月结,财务每月查账,没做到扣钱或警告。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管理,进一步降低生产费用,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废旧物资是指由于正常磨损,不能再继续使用,或由于技术落后,且无使用价值,或由于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资的非正常毁损等原因形成的虽无利用价值但残值可出售,或修复后具备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资。

二、废旧物资分类

(一) 按用途分类

1、可修复的废旧物资

2、不可修复但拆卸后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复的但具有残值的物品

4、无任何价值的废品

(二)按回收种类分类

1、金属材料类(主要指边角料等)

2、电器、仪表、仪器类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类

4、交电、五金、水暖类

5、机械设备和工矿配件类

6、耐材、建材、石棉制品、橡胶制品类

7、车辆配件类

8、备品备件类

9、其它类(如废油等)

三、公司实行交旧领新制度,交旧时旧物资应清理、整洁、干净,尽可能保证基本完整,并对不可修复利用或经修理可再使用的旧物资分别分类保存,严重毁损的大额、大型物资应注明报废原因。

新增物资、技改物资经技改负责人签字,领用时暂不能交旧物资但又急需,先打欠条后领用,三日后必须交旧。

四、财务部、仓库、各厂、车间都要建立废旧物资台帐(或以表代账),认真登记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公司仓库为废旧物资的具体承办单位,仓库管-理-员有权对厂区内无人管理使用物废旧物资清理回仓库。

收回后的废旧物资归类存放,可修复的报主管部门尽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经办单位联系外修单位,并办理领用登记手续,财务部门发放出门证。

其外修所有费用交财务核算支付。

交旧领新物资除漆包线按90%折交、电缆按90%折交、篦条按70%折交计算回收数量外,其它交旧物资应足额、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单位能修复利用的旧物资必须进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单位提出维修计划,生产副总进行技术签定,再由经办部门办理出库暂借手续,并联系修理。

六、原则上旧物资内部维修的,由公司机修厂负责,需委托外单位进行修理的,无总经理审批,财务部不予结算外委修理费用。

公司内部能修理的,由副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内部调拨单,由使用部门调入修理部门修理,修理部门领用所需材料进行修理,其领用材料单独核算,记入该物品成本内,修复后重新办理入库手续,以备再用,财务部根据有关单据进行核算。

修复的物资经办部门要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仓库质检人员检验合格后才可办理入库手续。

七、各使用单位交旧时,仓储部填写废旧物资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两份,使用单位一份,财务部一份。

财务部负责定期抽查使用单位和仓储部台帐的登记情况以及修复后的核销或出售核销情况。

八、变卖废旧物资时,需经有关领导批准、定价才能办理出库手续。

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按加工形式比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估价折算。

九、门卫必须严格检查废旧物资的出门手续,手续不全者不得放行,对使用单位私自处理、变卖废旧物资的按偷盗论处。

十、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于废旧物品回收业管理的暂行规定【2】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镏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以下统称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路线不少于20**米;

二、经营场所具有比较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具备高度不低于2米的封闭式围墙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储藏场所,储藏纸张等易燃品还应具有封闭式仓库;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

第五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达到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发明火地点相互之间应保持相应的防火距离。

第六条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申请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行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持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人员,本地的常住人口应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外地的暂住人口应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证明,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方可从业。

从业时要配带胸卡并携带有关证、照。

第七条经审批合格允许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因故停业、歇业、转业或变更营业名称、经营项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迁移经营地址的必须向有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其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继续营业,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办理变更登记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对经营地点设在居民区内或影响环境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八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

第九条废旧物品回收网点和从业人员禁止经营下列物品及相关规定不许收购的物品:

枪枝、弹、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内部和保密文件(定点收购部门除外);铁路、石油、电业、邮电、城市公共设施等专用器材和军用器材。

第十条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并如实进行登记。

任何废旧物品回收业经营网点和经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收购报废机动车。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窝赃、销赃;必须按规定的收购范围、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二条废旧物品回收业从业人员发现经营对象有下列情况,要采取措施严密控制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所持证件系涂改、伪造和冒名顶替的;

二、与通缉、通报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来源可疑或与通报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迹可疑的;

五、有关部门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条凡属收购公安机关查寻的赃物、罪证的,其违规收购物品或销售违规收购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机关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警告、没收其全部非法收购的废旧物资及非法收入、罚款、取缔等处罚。

二、违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条的,有关部门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缔其营业资格。

对明知是抢劫、盗窃的物资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仍然收购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的管理,对未经登记或不佩戴胸卡的从业人员,发现后立即取缔,禁止流动收购废旧物品人员到居民住宅区内鸣锣收购,影响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处罚,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暂行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市人民的政府

20**年7月1日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 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用权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贿赂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建设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客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____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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