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适配人群 | 审查机构负责人,专职审查人员,住建主管部门 | 使用场景 | 施工图送审,审查合格备案,超限高层审查 |
|---|---|---|---|
| 制定目的 | 以前审查乱,质量不高,怕出安全问题,想让图纸更靠谱,保大家住得安心。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盖房子修路的施工图,还有审查这些图的单位和人。 | ||
| 职责分工 | 住建部管全国,地方住建局管本地,审查机构具体审图,建设单位送图,谁审谁签字盖章。 | ||
| 禁止行为 | 不能用没审过的图开工,不能随便改合格图纸,不能让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 | ||
| 检查与监督 | 图必须送审查机构看,10到15天内给结果,不合格要重改再审,不按规矩办就罚款、拉黑、不发施工证。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____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____年4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建筑专业不少于3人,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四)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中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并在本审查机构注册;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三)在本审查机构专职工作的审查人员数量: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全套施工图;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执业注册继续教育。
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审查情况统计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施工图审查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信息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列入名录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
(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
(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确定审查机构的,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____年8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____年8月23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同时废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使用安全
| 适配人群 | 房屋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人员密集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结构改造施工 |
|---|---|---|---|
| 制定目的 | 房子老了、坏了容易出事,怕住着不安全,想让大家住得安心点,少出事故。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房子和附属设施,谁住谁用谁负责安全。 | ||
| 职责分工 | 房主是第一责任人;物业或管理员日常盯梢;住建部门监督查漏,规划公安这些部门也得搭把手。 | ||
| 禁止行为 | 不能乱拆承重墙,不能超重堆放,不能堵消防通道,不能乱放危险品,不能私自改结构。 | ||
| 检查与监督 | 房主要定期检查、报修、做鉴定;住建部门抽查,不配合就罚款,严重就代为处理,费用房主掏;档案要建好,每年核对,没做到就警告再罚。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 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 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
(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规定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评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事故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未按照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五)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六)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七)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进行抗震鉴定:
(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
(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达不到现行抗震设防类别、烈度的;
(三)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抗震性能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抗震鉴定的。
出具抗震鉴定报告依据的房屋建筑现状检查检测数据,应当由依法取得计量认证的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事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及具备建设工程结构检查能力的证明文件;
(二)经过计量检定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三)技术负责人的土建类高级技术职称证书,鉴定负责人的土建类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
(四)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上述内容发生变更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委托人出具房屋建筑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同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鉴定结论后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同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负责人签字。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出具的报告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涉及结构体系计算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出具计算书,涉及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本市采用统一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报告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免费提供。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房屋建筑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申请重新鉴定,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重新鉴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房屋建筑采取修缮、拆除以及其他解除危险的安全治理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二十条 使用人搬出的危险房屋为其唯一居住用房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申请临时安置住房。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使用人应当搬出临时安置住房。
第二十一条 低收入家庭承担危险房屋治理费用有困难,或者在危险房屋治理期间支付临时安置住房租金有困难的,可以申请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房屋建筑进行应急抢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危险房屋的修缮工程,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综合治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载并公布备案和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房屋建筑安全信息档案,记载房屋建筑安全的相关信息。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记载并予以公布:
(一)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二)应当进行安全鉴定未鉴定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治理的。
房屋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当告知受让人查询房屋建筑使用安全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房屋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未及时治理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巡查,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应当督促所有权人及时履责,拒不履责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履行,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证照依法查验经营场所时,应当核实房屋建筑的相关情况,对以危险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自行管理的单位或者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未配备安全管理员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并如实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
(二)鉴定结论存在严重错误的;
(三)未及时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通知委托人导致责任人未及时履责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或者未按照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及时治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生产经营单位以其为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第三十三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监管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明的,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责任由实际占有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____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1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3月9日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根据____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实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ds小区房屋建筑标识
| 适配人群 | 管理处人员,设备管理员,工程供方 | 使用场景 | 入伙交付,设备维保,儿童游乐 |
|---|---|---|---|
| 制定目的 | 小区标识乱七八糟,业主找不到路,设备没人认得清,想让所有牌子都整整齐齐,大家一眼看懂。 | ||
| 适用范围 | 管管理处、研发中心、供方;管牌子设计、安装、更换、维护这些活儿。 | ||
| 职责分工 | 研发中心管设计制作;供方管车场标志;管理处管安装、日常检查、补漏;经理每月抽查一次。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手写标牌;不准用错颜色油漆;不准不挂警示围栏;不准混放好件和坏件;不准漏贴使用说明。 | ||
| 检查与监督 | 管理处按标准装完拍照留底,研发中心每季度巡检,没按时装的扣绩效分,装错的三天内重做,月底汇总问题发整改单。 | ||
小区房屋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1、**各类标识牌、板、图、围栏、屏风等(除道路交通标志)由企业研发中心统一设计、制作。
2、小区道路交通标志由承包小区车场道路交通设施工程的供方按国家有关标准制作、安装。
3、小区入伙后,由管理处负责将小区引导牌、宣传牌、楼层牌、消防疏散图、办公室及设备房房间标牌、设备标牌等按公司有关标准安装到位。须填写的标牌,应用电脑打字后粘贴,禁止用手填写。
4、管理处办公室宜按公司统一形象进行装修,由管理处铺设的设备房地砖的材质、颜色,设备表面油漆的颜色,须参考设备管理手册中"设备颜色规定"有关要求进行选材,施工。
5、土建施工或设备维修保养作业时,可能对业主造成危险的,须用带有警示的围栏、屏风进行围护。重要危险设备的工作状态须标识(如配电柜挂"禁止合闸"等),报废、封存的设备须标识。
6、库存的材料、备件等应标识,有用件与报废件应分开放置,防止误用。
7、儿童乐园等小区游乐或健身设施应悬挂或张贴使用说明、收费办法及警示标识。
8、雨天,路滑的地面应设标识牌,防止业主意外滑倒。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范日常检查特定检查要求北京发布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 适配人群 | 结构安全管理员,设备设施管理员,物业安全责任人 | 使用场景 | 物业区域管理,自管房项目,人员密集场所 |
|---|---|---|---|
| 制定目的 | 以前没人专管房子安全,老楼出事没人报。现在要有人天天盯着,早点发现问题,别等塌了才着急。 | ||
| 适用范围 | 管小区和自管房的楼体、楼梯、电梯、水电这些。谁住谁管的楼,就归谁查。 | ||
| 职责分工 | 物业经理牵头配人,安全员天天巡楼写记录,街道每月抽查本子,住建委年底看台账打分。 | ||
| 禁止行为 | 不准没证上岗,不准漏查承重墙裂缝,不准瞒报漏水泡塌天花板,不准把检查表填成空白。 | ||
| 检查与监督 | 9月前考完试拿证,10月1日开始每天拍照打卡上传系统,少一次扣绩效200元,漏报三次换人重配。 | ||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管理办法》,自____年10月1日起,该市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应当至少配备一名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员和一名设备设施管理员对所辖房屋建筑进行安全管理。主要职责是对房屋建筑结构、附属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系统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要求及时向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办法》的实施是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提高该市既有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水平,完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落实房屋建筑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基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实现房屋建筑安全可持续。
房屋建筑的正确使用、安全使用,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房屋建筑自投入使用起至停止使用的整个阶段,需要不断进行养护、维修和改造,以便实现适用性、安全性和耐久性要求。对此,《办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了规定:首先,建立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持证上岗制度。要求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并按照专业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分为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其次,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应对所管房屋建筑进行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并按专业分别对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管理员和房屋建筑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员日常检查和特定情况检查的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还明确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对在实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房屋建筑使用安全问题的处理要求;对发现的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行为的处理要求等。这些规定能够使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再次,明确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的配备要求。为保证房屋安全建筑安全管理员工作切实发挥作用,综合考虑现有物业管理项目的规模,《办法》中分别对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自管房项目的建筑面积为划分标准,规定了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数量的配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