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外包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能源厂区施工,设备检修作业,防爆区域作业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外来施工队,别出安全事故,保护人和设备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管安全,生产部门管施工,监理盯现场,门卫管进门。 | ||
| 核心条款 | 要证照齐全,签安全协议,培训考试合格,配齐防护用品,不乱碰设备。 | ||
| 执行要求 | 开工前办手续,施工中听指挥,有问题马上停,整改完再干,门卫查证件查烟火。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来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内部建筑、维修、改造、设备检修、安装等施工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山西**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
第五条 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施工管理由生产运行部门负责。
第三章 外来施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外包单位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承包工程资质,特殊项目的工程承包必须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证明。
第七条 外包施工单位应具备施工简历和三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技术素质要符合工程要求。
第八条 承包方必须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第九条 建筑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 为了落实安全与经济承包挂钩,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到安全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要明确应负的安全责任和处罚条款),办理有关开工手续。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守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发包方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安全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对情节严重者有权立即停止工作,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施工单位负责。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安全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对外包工程安全施工负责,负责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派专人办理有关工作票手续,进行施工监督,并进行安全交底,安全交底应有双方签字,并到安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在危险性的区域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管道爆破、塌方、水淹或因气候变化等易引起人身伤害的场所作业,施工承包单位应制定完善的组织、技术、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后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施工档案,施工档案应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资质证书、三年以上的施工安全证明、施工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安全交底书面材料、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等。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得乱动、乱碰运行设备,不得乱接水源、电源、气源,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施工期间凡承包方违章作业,按山西沁水顺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安全奖惩规定进行处罚,给发包方造成财产损失者,承包方应负责赔偿。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人身事故由承包方负责。
第十七条 施工结束后应当到安全部门办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的终止手续。
第四章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第十九条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第二十七条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九条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因承包方人员误动、误碰运行设备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承包方检修、施工质量不良造成的故障,包括在保质期内发生的故障,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因承包方安全管理不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完善、落实安全措施不力等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由承包方承担,造成人身重伤的处罚5000元,造成人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承包方发生人员行为违章的如:不带安全帽、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的等,视情节处罚每人次100—500元。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未办理开工手续擅自开工的,施工结束不办理结束手续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将手机、烟、火带入防爆区域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第三十七条 承包方擅自乱接电源、水源、气源的,处罚500元。
第三十八条 承包方无票作业的,处罚500元,监督人员处罚100元。
第三十九条 其它违章事项按照发包方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施工事故的调查,按照公司事故调查规定由公司安全部门执行。
第四十一条 以上处罚条款,公司财务部门接到安全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单在工程结算时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外来施工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项目建设,设备安装,维修检修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外来施工队,让他们干活不乱来,别出安全事故,保护人和东西安全。 | ||
| 职责分工 | 生产部牵头管,生产办做安全审查和培训,安全部门审核现场布置,各级安全员检查处罚。 | ||
| 核心条款 | 要签安全合同、交押金、考安全证、填登记表、交作业计划书,动火高空这些活必须办票。 | ||
| 执行要求 | 没证不让进厂,施工戴好防护用品,现场挂警示牌,危险地方设红灯或专人盯,查到无证罚款停工,事故马上报不能瞒。 | ||
一、总 则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维修检修等施工作业时能够有序、安全地进行,保护施工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入公司生产车间前的安全管理规定
2.1 生产部在工程项目招标前要安排参加竞标的施工单位到生产办接受安全资质审查,审查合格的施工单位,方可参加投标。
2.2 施工队伍承担公司的工程项目后,在办理外来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必须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发现有不签施工安全合同进行施工的现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
2.3 签订《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的施工单位到生产部领取入公司安全培训的资料,办理安全教育的手续,由生产办统一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考试合格者发放《安全教育合格证》。
2.4 安全教育合格的施工单位,填写《外来安全信息登记表》,上报《hse作业计划书》,计划书中对风险识别、风险评价以及风险消减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要全面、详细、符合实际,经生产办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进入生产车间安全管理规定
3.1 外来施工单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到公司生产部办理入厂证,不持《安全教育合格证》的施工单位,公司生产部不予办理入厂证。
3.2 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配戴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上岗,必须按要求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如:防护衣、帽、鞋、手套、眼镜、防毒面具等。不准穿能产生静电的衣服、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施工。
3.3 工程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的布置,安排作业棚、休息室、办公室、搅伴站、施工材料堆场预制场地等,所有布置必须经安全部门审核。生产区域内严禁有人居住。
四、 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规定
4.1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有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如坑、进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夜间要设红灯警示,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4.2 搭建临时建筑物应提交申请,并附有具体区域相邻建筑、管线位置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安全质量环保审批,批准后方可搭建。
4.3 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人员名单组织施工,不得私自雇用名单外人员。如施工单位缺少某种特种作业人员需外雇时,要事先将雇用人员名单报生产办审批,经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入本公司 。违反此规定每发现一人,个人罚款50元,单位罚款**元,转包单位罚款10000元。并通报全公司,停止施工。
4.4 未经允许,不准占用消防通道,需占用或破路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后,立即恢复道路的正常使用,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4.5 凡申请特殊作业(如:动火、高空、有限作业、动土、临时用电等)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到生产部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等作业,施工单位要随身带作业票,不得转借他人,在接受检查时要出示作业票,不能出示作业票或借口在他人手中的按无票单处理,罚款1000-5000元。导致事故的,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并追究责任。
4.6 在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易燃液体擦洗设备、配件、工具和衣物等。
4.7 施工人员严禁进入非本单位施工区域或场所,不得乱动、乱碰或拆卸任何设备零件、附件等。自觉维护作业区域内的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和安全消防设施,在作业中可能对其构成影响或威胁时要立即提出,并采取妥善措施预以保护。
4.8 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因违章给本公司造成设备损坏、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的应负责赔偿经济损失,所赔偿的经济损失由本公司相关部门确认落实。
4.9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要安装阻火器,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遇有异常情况要听从统一指挥或熄火停车,严禁进入禁行路线。
4.10 外来施工人员要随身携带各种证件(如:入厂证、安全教育合格证、焊工证等),并接受检查,发现无证或不带证件,按规定进行处罚,严重者,停止施工。
4.11 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抢救,并立即通知生产部及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事故。否则,按《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4.12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施工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合同》各项条款、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局、及本公司的管理制度,施工中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4.13 本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有责任经常检查外来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是否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有权对违规者进行制止、处罚、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汇报,不认真履行职责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施工完成后安全规定
5.1 施工结束后,生产部根据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考核结果,按照《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对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70分以下的单位,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返回。综合得分70分以上(含70分)的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
5.2 施工单位持《外来施工单位综合安全考核表》到有关单位办理安全风险抵押金退还手续和付款手续。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综合考核表》结果,办理退款和付款手续。否则,由此引起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
5.3 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时,外来施工单位应补足。否则,本公司将从有关单位工程款中双倍扣除。
六 、附 则
6.1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 本制度由本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租赁、承包、外来施工安全
| 适配人群 | 甲方项目负责人,招标审计人员,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外来施工,劳务承包,实习培训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外面来干活的单位,别出安全事故,公司能正常运转。 | ||
| 职责分工 | 招标审计部查资质;党群人力部管劳务审查;安环部签协议、监督;安全科搞培训、检查;各单位管自己地盘上的外来单位。 | ||
| 核心条款 | 必须查齐证件才让进场;签安全协议;施工前交方案、办票证;配安全员和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指挥和作业。 | ||
| 执行要求 | 签合同前先审资质;施工前必须交安全方案并获批;动火登高等要办票;现场随时检查,违规就考核;发生事故马上报安环部,不能瞒着。 | ||
1 目的
规范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作业等单位(简称外来单位,下同)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内所有外来租赁、承包、实习培训、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招标审计部负责招标范围内外来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2 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劳务派遣、承包单位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负责对其各类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
3.3 安全环保部负责与外来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对协议相关证件和资质进行审查;对其作业及安全管理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3.4 安全科负责外来单位一级安全教育;日常现场安全管理检查、考核。
3.5 各单位(车间、科室)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外来单位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4 控制要求
4.1 外来施工作业
4.1.1 公司因基建、设备安装、技术服务等工作需要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招标审计部必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合法性,并对各类证件和资质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法人委托书(法人亲自参与的应审查法人身份证)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b)营业执照;
c)组织机构代码;
d)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有效证件和行业准入资质证书;
e)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
f)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资格证;
g)单位工伤或意外伤害保险证明资料。
4.1.2 商务合同签订后,外来施工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1.3 项目主管单位应明确外施工单位作业项目的甲方项目负责人,甲方项目负责人代表公司对外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包括:
a)督促外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b)凭安全管理协议办理施工安全联络票,联系作业点所在单位办理各类作业票证;
c)督促外施工单位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d)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和严格考核。
4.1.4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资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明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置安全管理人员;
b)员工资质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c)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d)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设备、防护器具、安全标识等。
4.1.5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安全规程,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使其了解作业场所的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定检查制度。
4.1.6 外施工队在施工期,必须做到:
a)施工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科提交施工作业安全方案或安全措施,经确认后方可施工。
b)施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联络票》,现场作业中及动土、动火、登高、用电等危险作业的还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票证,并获得批准,方可作业。
c)安装、施工作业时必须按有关作业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危险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d)需要使用公司水、电、气等公共设施时,必须与公司签订使用协议或按商务协议执行,禁止私自动用。
e)作业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进行处理.保持作业现场的环境卫生,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f)严禁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违章作业。
g)作业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事故时,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施救,并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不得隐瞒和私自处理。
h)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各级各类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应立即纠正或停止作业及并接受考核。
4.1.7 外来单位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其作业人员安全全面负责。
4.2 劳务承包
4.2.1 公司因工作需要对外承包的劳务项目,党群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其承包单位的合法性,各类资质证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对其发包。属定向谈判的,甲方谈判者同样履行上述职责。审查内容和相关要求同4.1.1的有关规定。
4.2.2 劳务承包商务合同签订后,党群和人力资源部应按照《安全协议管理制度》的要求督促劳务承包单位与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外来施工人员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安全员,车间现场监护人,安全科检查员 | 使用场景 | 化工生产区施工,防腐作业现场,高处动火作业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外来人,不让乱跑乱动,保护化肥二厂安全,防止出事。 | ||
| 职责分工 | 施工队自己管队员安全;车间和主管部门帮着盯现场、说注意事项;安全科负责检查监督。 | ||
| 核心条款 | 进厂戴安全帽、不抽烟喝酒、不赤膊赤脚、高处系安全带、动火要办证、用电要申请、吊装按规矩、不碰厂里设备。 | ||
| 执行要求 | 施工前先备案、做安全教育;现场必须有安全员戴袖标;每天有人查;违章马上改,不改就停工;罚款从50到1000元不等;严重就送司法。 | ||
1.目的
为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化肥二厂安全生产,按安全管理归属原则,由施工所在地单位(或相关业务单位)对施工队伍(或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相关的安全防范及应急处理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特制定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2.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2.1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本制度规定了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施工规范及安全教育、考核和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安全教育、考核等。
2.2本制度适用于化肥二厂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和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及权限
3.1外来施工单位负责施工项目各项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负责本施工队伍管理人员的管理。
3.2本厂相关施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所在车间负责协助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落实和日常检查和管理。与外来施工单位做好沟通,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如本单位出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制止其违章行为。
3.3安全科负责对外来施工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
4.管理办法
4.1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会同我厂安全管理人员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相关专业的法规、技术规程和标准,及我厂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对本队临时用工的培训教育,严禁违章作业。
4.施工队伍后,要及时到安全科备案,对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外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戴袖标。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同施工区域内的单位、厂安全科保持联系,共同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4.3 外来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关于“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和我厂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服从本厂的安全管理。
4.4 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施工。
4.5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饮酒、聚众赌博等。
4.6 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或有可靠的安全措施;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作业,特殊情况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隔离,否则不准作业;在生产设备管道上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石棉瓦上作业前,必须固定好跳板。禁止由上向下抛掷物件。
4.7 施工作业中,遇有电焊、气焊(塑料焊)、切割、使用喷灯、电炉、生火炉、烘烤、焚烧、铁器工具摩擦、撞击(铲、凿、敲)、喷砂、使用砂轮、电钻、风镐、角向磨光机、砂轮切割机、电器试验、使用烙铁、浇注沥青、熔化金属等情况之一的,必须办理动火证并得到批准。
4.8防腐施工中,严禁用铁器敲击易燃易爆的设备、容器和工艺管道。特殊部位施工(漏点处、倒淋处等),需经技术科、安全科批准,车间派人监护下方可施工。
4.9施工作业中所需的用电,事前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架设临时电源线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必须安装触电保护器。
4.10动土作业前,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证,并得到批准。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地下埋设的动力电缆、通讯电缆和管道,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围栏(包括夜间警告标记“红灯”)。
4.11禁动施工作业区域内的生产设备、阀门、手轮、开关、刀闸、按扭、电器、仪表和安全装置等。
4.12吊装作业或拆除工程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吊装安全作业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4.13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在厂区,尤其是在生产区域内搭设工棚,夜间留人值守。
4.14施工单位所属车辆进入厂区,并要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要在指定位置停放。
4.15 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
4.16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确认许可不得将生产性建筑、构筑物等做吊装锚点。
4.17正在危及被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其他违章作业行为。
5.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5.1本厂相关主管单位的职责: 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后,其安全问题由相关主管单位负责。首先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对长期或经常来厂的固定客户和人员,到安全科备案建立档案,内容:施工队伍 、负责人、人员名称、主管单位、联系方式等。人员更换比较频繁施工单位,要及时到主管单位、安全科备案更新。凡涉及到相关作业的(如装车、卸车),本厂相关业务单位要派人进行现场安全监管。
5.2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5.2.1外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的关于“生产厂区的十四个不准”和我厂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服从本厂的安全管理。
5.2.2外来人员进入生产一线需本厂相关业务单位人员陪同,必须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禁止赤膊、赤脚、穿背心、短裤、裙子、拖鞋、高跟鞋,不准动用本厂设备、工具、仪表、阀门、开关、刀闸、按钮、电器、和安全装置等等,不经同意不准动用水源及开展相关作业,特殊作业必须遵循其他相关安全规程。进入生产一线,要时刻提高警惕,注意头上脚下,防止个人受到伤害。
5.2.3不允许外来人员在厂内住宿,否则一经发现按严重违纪处理。
5.2.4严禁在厂区内吸烟、饮酒、斗殴、聚众赌博、睡觉。
5.2.5.外来人员的车辆进入生产区,车辆的阻火器完好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生产区,并管理进厂车辆按厂区行车规定行驶,严禁超速、超载,要在指定位置存放。严禁外来人员在厂区内的车辆内或其它地方睡觉。严禁外来车辆 、人员在厂内过夜。
5.2.6其它违章行为。
6.考核办法
6.1外来施工单位违反4.5条款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纠正,否则将责令停工,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并对其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6.2凡违章对我厂造成事故损失的,由外来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依照我厂规定按事故轻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6.3外来人员出现事故或受到个人伤害,按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6.4发生外来人员违章现象,未造成事故或伤害的,按其性质对其施工单位处以50—100元的处罚。
6.5外来人员在无施工证、施工方案情况下施工,对无证(或无效作业证)施工的外来单位,处以50元/人的罚款并补办手续外。
6.6外来施工单位在生产装置上施工时必须出具作业单,施工方案,由施工所属地单位审查认可,否则进行2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6.7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施工材料堆放在通道上堵塞安全通道,如违反一次罚款100元,重复发生加倍处罚。
6.8外来施工涉及到易燃易爆设备、容器、工艺管道生产装置的防腐施工项目或其他重大的土建、安装、拆除施工项目时,各生产装置所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危险因素辨识,制定书面的防范 应急措施告知施工人员,责任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全过程现场安全监管的,对所在车间(科)处以50-100元罚款。
6.9凡进入生产区的机动车辆限速行使,车辆进入厂区后,如有超速现象按严重违章进行处理,屡次出现超速现象进行处罚。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外来施工单位人员职业危害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负责人,综合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外来施工管理,特种作业监管,生产区安全准入 |
|---|---|---|---|
| 制度目标 | 让外来施工队的人懂安全知识,不乱来,保护自己也别害公司出事。 | ||
| 职责分工 | 施工队负责人管培训;公司综合部查资质、签协议、盯落实;双方都要守规矩。 | ||
| 核心条款 | 必须培训才上岗;特种作业要持证;进厂前得过公司审核;出事全由施工队担责。 | ||
| 执行要求 | 开工前综合部先审资质;签好职业危害协议才能进场;培训记录要留底;不配合就警告、罚款、停工甚至赶走。 | ||
一、外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是外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第一负责人,负责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的工作;
二、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参照本公司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规定,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规章制度,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公司在使用外来施工单位之前,由公司综合部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各项安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教育等情况,由综合部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签订职业危害协议并负责监督管理;
四、因外来施工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职业危害事故而造成的本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来施工单位负责。
五、未按上述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的外来施工单位,公司有权提出批评和改进意见。拒不执行本办法、公司可给予罚款停止作业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清退出公司。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租赁、承包设施、厂房和外来施工单位人员的安全
| 适配人群 | 产权方负责人,发包单位安管员,园区运营主管 | 使用场景 | 厂房租赁,设施承包,多单位作业 |
|---|---|---|---|
| 制度目标 | 管好租出去或包出去的活儿,不让出事,大家都要守安全规矩。 | ||
| 职责分工 | 企业负责统一管安全,签协议分清责任;承包租赁方要自己管好员工,持证上岗。 | ||
| 核心条款 | 必须有资质证书;签安全协议;进厂要培训;负责人和特种工得有证;多家作业要协调管。 | ||
| 执行要求 | 签合同前查证件;入厂先教育;日常检查证件有效期;出事马上按预案救,配合调查;安全部门定期查落实情况。 | ||
1. 租赁、承包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2. 应当与租赁、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在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 企业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4. 对租赁、承包单位各类人员应接受本企业入厂安全教育,遵守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厂纪厂规,以及危害因素和预防、急救措施等。
5. 查明租赁、承包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无资质证书和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6. 有两个单位以上在本单位承包设施、厂房的,对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7. 租赁、承包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本单位应按应急援预案方案进行抢救,并积极配合参加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外来施工队安全
| 适配人群 | 外包施工单位,燃气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 | 使用场景 | 燃气施工,外包工程,高危作业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外包工程的安全问题,不让施工出事,保护工人和燃气设施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分公司管总,施工单位负全责,设专职安全员,搞培训,做检查,买保险。 | ||
| 核心条款 | 必须有资质才能干,按计划施工,危险作业要编方案,特种工必须持证,无证不准上。 | ||
| 执行要求 | 开工前交底,施工中查隐患,有问题马上停,每月检查留记录,出事立刻报并配合调查。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气分公司外包工程的安全施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供气分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外包燃气工程。
第二章 施工单位选择
第三条 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要求的相关施工资质。
第四条 施工单位必须通过公司评比确定才能对供气分公司工程进行施工。
第三章 施工单位基本要求
第五条 所有外来施工队在进行供气分公司范围内的燃气施工时,必须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分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队必须严格按照供气分公司针对单项工程制定的计划及管理办法进行施工。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负责承担的施工任务范围内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并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未经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工人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从事电气、金属焊接、起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作业。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特种作业员工的名单和培训记录复印件,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符合法规的上岗资格。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施工现场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建立有效的高危作业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特点编制紧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开始前,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和特点,配备规定数量的专职和兼职安全管理员,并明确其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范围。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特点以及施工现场的环境条件,制定和组织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大型动火作业以及高处施工、交叉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向所有施工人员(包括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的其他建筑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程序,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强制停工整顿。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案要求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及时、如实向工程组织实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工程组织实施部门和政府安监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置。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适用的、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建立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保管、检查、使用和维护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法规规定定期对施工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及维护,并建立检查、 维修和保养登记簿,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
已经报废的施工机具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安全及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供气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安全
| 适配人群 | 设备科人员,安全科人员,现场车间主任 | 使用场景 | 设备检修,厂房改造,产线安装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外来施工队和工人,防止出安全事故。 | ||
| 职责分工 | 设备科查施工队有没有资质。安全科签安全协议、做安全培训、查现场。车间盯施工全过程。 | ||
| 核心条款 | 施工前必须有资质、签协议、做培训。动火吊装这些危险活要特别管。 | ||
| 执行要求 | 开工前就得完成资质审查、签协议、两次安全教育。安全科随时检查,车间天天盯,问题马上报设备科。 | ||
1 目的
为了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范围
包括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安全协议签订、教育、安全检查等。
3 职责
3.1设备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审定。
3.2安全科负责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对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施工安全进行检查。
4 资质管理
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应有与其施工项目相对应的施工资质,由设备科负责在施工协议签订时审查。
5 教育及检查办法
5.1外来人员在施工前,由设备科联系安全科进行施工前的施工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到达现场后,由现场车间进行安全教育。
5.2安全科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负责安全确认,发现问题及时与施工单位、设备科联系处理。
5.3现场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作业进行全程质量安全监督,保证施工区域或相邻区域的工艺、设备安全。
6 安全协议签订
6.1在每项工程或维修作业开工前,由安全科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6.2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设备科、现场车间共同制定,安全科负责审核。
6.3施工安全协议中应包括“水、电、气”停送及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吊装作业的管理要求。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外来施工人员安全
| 适配人群 | 施工人员,监理人员,承包单位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入厂登记,现场监护,特种作业 |
|---|---|---|---|
| 制度目标 | 让施工的人懂安全、守规矩,别出事,保护自己也保护厂里设备。 | ||
| 职责分工 | 安全部门管培训考试和入厂教育;门卫管登记发证存东西;监理盯着现场安全;施工单位配防护用品、管好自己人。 | ||
| 核心条款 | 必须培训考试合格才能进厂;烟火手机不许带进厂;证件随身带,进出要查;不准乱碰设备,不准串岗逗留;特种作业得有证。 | ||
| 执行要求 | 施工前先培训考试,成绩交安全部备案;进厂前必须过门卫登记和安检;施工中监理全程盯;有问题马上停,问清楚再干;违章和正式工一样罚。 | ||
1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考试成绩报安全部门备案,经安全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准许施工。
2 施工人员进入厂区前应接受安全部门的入厂安全教育。
3 施工人员应到门卫办理人员入厂登记、出入证件等有关手续方可进厂,烟、火、手机存入门卫烟火柜,每次进出要出示证件,配合门卫检查。
4 施工人员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劳动纪律。
5 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范使用。
6 施工单位应认真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发生的违章行为,与本单位员工同等处罚对待。
7 施工管理部门指派的监理人员,应熟悉生产现场,监理人员确实做到始终如一,认真负责,监护到位,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负责。
8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向监理人员或甲方领导请示,经甲方人员排查清楚后,方可继续施工。
9 施工单位应通过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要有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在施工中做到“四不伤害”。
10 严禁使用未成年人和不适应安全施工要求的人员进行施工。
11 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方可持证上岗。
12 施工人员在施工中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准在施工现场与施工无关的地方逗留,不准随意串岗,不准乱碰、乱动所有运行的设备,要爱护保护好所使用的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外来施工单位与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钢铁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
| 适配人群 | [乙方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现场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准入,动火作业,设备检修 |
|---|---|---|---|
| 制度目标 | 管住施工前各种乱七八糟的事儿,让乙方别瞎干,不达标就别进场。 | ||
| 职责分工 | 安环部查资质签协议,技术处配合审查,甲方施工部门办教育交底,乙方自己管好队伍和工具。 | ||
| 核心条款 | 必须签安全协议、交押金、做三级教育、持证上岗、工具要检查、动火要审批、危险地方设警示。 | ||
| 执行要求 | 没教育不给进厂,没交底不准开工,没票证不能作业,安全部随时查,违章从押金扣钱,施工结束才退押金。 | ||
一、 施工前安全管理
(一) 审查资质
1、 施工前安环部、技术处必须对施工单位(简称方乙方)进行认真审查,不能满足资质要求的不准从事施工作业。
2、 对乙方的安全资质要求
(1) 乙方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具备所从事工程项目作业要求,安全资质合格证件齐全,符合施工质量要求;
(2) 必须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安全防火规章制度,有足够的安全专业管理人员,施工管理能力强,施工队伍稳定、素质高;
(3) 安全施工经历、技术力量、员工人数以及机械装备能满足工程项目作业要求;
(4) 安全消防设施防救护器具、职业安全健康防护用品应满足工程项目的需要;
(5) 有可靠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近年来未发生过重大施工质量及人身伤亡事故;
(6) 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证、证书的种类、数量应适应工程需要。
(二)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必须到施工所在单位(简称甲方)有关部门商定《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相关条款,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按要求签订主 及其附件《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
(三) 乙方必须向甲方有关部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对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违章违纪的罚款可以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施工结束,乙方施工人员没有违章违纪,没有违反《工程服务安全生产协议书》条款及各项规章制度,应全部退回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经甲方安全部门审核、签字,财务部门不予工程结算。
(四) 对乙方的安全教育要求
1、 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要根据作业情况有针对性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使员工了解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办法;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抢救办法;
2、 乙方必须由甲方施工主管部门负责联系组织,到甲方接受安全部门对其员工的安全教育,进入生产装置区、局部停车施工或危险要害岗位和重点部位施工,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教育考核合格者取得甲方安全部门签发的《临时安全作业证》,方可从事作业;
3、 每项工程施工前,甲方必须在技术交底的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五) 乙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到甲方安全部备案,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否则不准进入厂区内,机动车辆进入厂区或生产装置内,要决定服从厂区的车俩管理。
(六) 乙方应根据施工现象的需要,可合理设置作业栅、仓库、动火区等,但需要绘制平面图,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或动火证,经甲方施工主管部门同意,安全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如因施工需要变更时,必须重新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要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管理。
(七) 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特殊工作作业证,并经技术监督部门当年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乙方应对参加实施高、难、险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患有职业禁忌症真,不准从事特种作业。
(八) 对工、机具的准备要求
1、 乙方在施工中所需的工、机具必须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和施工现象的安全要求,具有规定的主管部门检查或校验合格证书。使用的压力容器,不行经技术监督部门(或授权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有检验合格证;
2、 施工前,乙方负责人要组织专人对使用的工、机具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严禁使用。检查过的工、机具要进行登记,报甲方安全部备查。
(九) 为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乙方应建立必须的组织机构。队、班、组要有专(兼)职安全人员,并派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责任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
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一) 生产与安全的交接
1、 甲方生产部门,以生产车间、生产管理中心、基建部、安全部为一方;以外来施工单位为另方进行检修设备、管线、装置的交接。
2、 填写交接书,其主要内容:
(1) 有关系统(管线、设备)置换情况、取样分析数据;
(2) 加盲板位置及数量,相关阀门、管线所处状态;
(3) 储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 安全注意事项等;
(5) 交方的设备、管线、工况环境,必须达到安全施工的要求。
(6)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写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方可施工。
(7) 乙方施工结束后,甲乙双方有关人员要共同组成检查组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当查无问题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
(二) 乙方要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到业主的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动土作业证、动火作业证、用火证、临时用电作业票、高处作业证、电气(仪表)工作票、安全施工任务书等有关的票证书,进行作业风险评价,提出风险消减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施工操作规程并经业主审核。各种票、证、书必须按规定填写签字,工作时必须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三) 双方协商确定的施工区域的安全防火工作,由乙方全部负责,要有管理制定,责任到位,根据需要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证道路畅通,因施工占用道路须按办理有关短路手续。
(四) 乙方施工人员入厂后,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未经允许,不准到指定区域活动,不准私自动用、拆、改、损害厂区的一切设备、设备和其他物品。
(五)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佩带安全标志。
(六) 乙方人员必须接受公司及甲方安全管理管理部门的监督。乙方各级管理人员应经过深入施工现象检修工作,制止违章。
(七)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但甲方安全监察人员有权对乙方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管理对违章、违纪现象有权制止,必要时可令其停止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并按厂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罚款处理,可从安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八)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各类事故应及时向甲方通报,甲方接到信息过后,需要组织抢救时,应协调组织抢救。提供方便。
(九) 施工现场危险地区,如坑、孔、沟、井等,必须设置危险标志、架设护栏,夜间要设红灯警示。施工结束要及时恢复。
(十)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十一) 进入装置区内施工动火的现场监护人由甲方施工所在车间指派,独立的新工程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可有乙方自行指派,监护要熟悉现场情况,懂消防知识,佩带明显标志,监护人因事离开现象,应停止动火作业。
(十二) 土方作业一般规定
1、 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脚底的方法挖土。挖土施工必须按土质情况留一定的边坡;
2、 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保持0.8米距离,推土高度不大于1.5米;
3、 采用机械挖土,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4、 在有害气体聚集的地方挖土,必须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所有人员不准在地炕、地槽内、地沟内休息。
5、 在地炕、地沟边缘及土壤自然坡角范围内不大设置、通过各种机械设备。
(十三)焊接的一般规定
1、 应检查施焊范围内的井、地沟、水封等处,采取可靠措施方准动火;
2、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3、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毫米,且焊件良好接触;
4、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的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易燃、易爆物品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5、 焊接(切割)处下面不准有人或易燃、易爆物品。切割时切掉的物件应有防止掉落的措施。
6、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7、 受热能分解出有害气体的图层或衬套里的容器里,禁止焊接作业;
8、 合刀闸开关,身体要避开开关,并一次推足,然后开启焊机;
9、 在人多作业场所焊接,应设置防护挡板;
10、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11、 在水泥地面(或石子)上割物件时,中间要垫铁板;
12、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13、 乙炔带、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要把牢;
14、 手或手套及氧气表有油脂时,不准触及氧气阀门;
15、 氧气表、乙炔表必须灵敏好用。
(十四)电焊机一般规定
1、 电焊机应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设施;
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得空道。
(十五)电焊把线一般规定
1、 把线必须采用必须的橡胶电缆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否则需用胶布缠好;
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件或炽热的焊线上;
3、 把线不准沾油,否则必须清理干净。
(十六)氧气瓶一般规定
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设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距离应保持不小于10米得距离。
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得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十七)乙炔瓶一般规定
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度;
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3、 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 乙炔瓶、氧气瓶均不得设置在高压线或管线下面。
(十八)电气设备一般规定
1、 施工现场架设的高压电源线路,必须符合电气规程要求,在易燃易爆区域架设电源必须符合防火防爆有关规程,施工现场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
2、 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使用ⅰ、ⅱ类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3、 配电箱应固定、完整,箱内禁放杂物,配电箱离地面高度应在1.3—1.5米,室外配电箱应有防水坡;
4、 铁壳配电箱应接地良好。
(十九)拆除工程一般规定
1、 拆除工程应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未拆除部位应保持稳定,不准挖、切、推倒的方法拆除;
2、 拆除物件不准随便向下抛扔,也不得把拆除物件集中在楼板上堆放;
3、 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 脚手架两端及转角处,每割6—7根立杆必须设支杆和剪刀撑,高度大于7米或无法搭设支杆时竖向每高两步,横向每隔3—4根立杆应将脚手架与建筑物连接;
(二十二)起重吊装一般规定
1、 起重吊装机械、素具不准超载使用。吊装前必须核对吊装荷载,计算选用吊车臂杆幅度、绳索、滑轮、卷扬机等必须采可靠安全措施,否则不准吊装;
2、 厂区院内吊装不得利用厂区管道、电杆、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基础作锚点。
(二十三)管钳作业一般规定
1、 管工使用小型工具组对管口时必须采取可靠防护措施,防止管件下落伤人;
2、 钳工拆装螺栓不得用力过猛,严禁在活口扳手手柄上加用套管;
3、 设备拆洗作业必须把零部件放牢,防止滚动、掉落。
(二十四)检查与考核
1、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本规定实施检查。
2、 基建部、生产车间、生产部和安环部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和施工所在单位实施考核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