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结厂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监科管理人员,机动科技术人员,技术科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爆炸火灾场所,提升系统作业,高处坠落区域 |
|---|---|---|---|
| 制度目标 | 管住厂里那些容易出事的设备和地方。不让工人受伤,不耽误生产。大家干活更安心些。 | ||
| 职责分工 | 安监科管审批和督查。机动科、技术科管自己分内的审核和检查。各车间班组查自己地盘上的危险点。 | ||
| 核心条款 | 按危险大小分五级。一二级最危险,要当天整改。有爆炸、高处坠落、触电这些地方必须重点盯。 | ||
| 执行要求 | 每天接班要查,记录写清楚。车间每周查,厂里每月查。隐患马上改,一二级当天清完。责任人名字挂墙上,流程图画出来,预案准备好。 | ||
1. 目的
为加强对全厂各类危险源(点)的监控管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2.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烧结厂各部门。
3. 术语
危险源(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潜伏着较大的危险性设备、岗位与场所。这些设备、岗位与场所引起的事故会导致人身伤害,设备、设施损坏,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点控制管理部位。这种部位有静态和动态两种形态,是预测、控制事故的关键环节。
4. 管理职能
4.1 安监科是危险源(点)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烧结厂各级危险源(点)等级划分进行审批,督促各车间及有关部门制定危险源(点)防范措施,负责对烧结厂各级危险源(点)进行督查。
4.2 机动科、技术科等职能部门是危险源(点)分口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分管范围内危险源(点)进行等级划分审核,组织制定危险源(点)防范措施,负责对烧结厂各级危险源(点)进行专业性检查。
4.3 各车间和工序(或班组)对本车间和工序(或班组)级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并组织本级别的日常检查。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安全管理组织原则
5.1.1 各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5.1.2 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专业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5.1.3 健全危险源(点)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5.2 危险源(点)等级划分原则
不能把所有设备、设施及场所不论危险性大小都列为确立危险严重度等级因素,也不可把所有的物品不论储存量多少和危险严重程度大小都列为确定危险严重度等级因素。一般应根据以下原则:
5.2.1 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大的列入决定因素;
5.2.2 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可能性大小和严重程度,可能性大且造成死亡和重伤的列入决定因素;
5.2.3 发生设备、设施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大事故的列入决定因素;
5.2.4 发生事故的经济损失大小,大的列入决定因素;
5.2.5 危险源(点)等级划分不要分得过细或过粗。过细,不便于分类指导;过粗,就可能混淆差别,也不利于分类指导;
5.2.6 以危险严重度为重点,以危险概率、危险频率为参考值进行分级;
5.2.7 突出体现各部门生产特点及作业环境。
5.3 划定危险源(点)的具体依据
5.3.1 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
5.3.2 有提升系统危险的场所;
5.3.3 有被车辆伤害的场所;
5.3.4 有高处坠落的危险场所;
5.3.5 有触电伤害的场所;
5.3.6 有烧伤、烫伤的场所;
5.3.7 有腐蚀、放射、辐射、中毒和窒息的场所;
5.3.8 有落物、飞溅、坍塌、淹溺伤害场所;
5.3.9 有被物体碾、绞、挂、夹、刺、压和撞击的场所;
5.3.10 有被绊倒及其它致人伤害的场所;
5.3.11 曾发生过事故的岗位、场所。
5.4 危险源(点)等级划分
5.4.1 影响危险源(点)等级划分的因素
5.4.1.1 设备、设施和物品拥有量的多少和大小。一般讲,拥有量多,设备、设施庞大,危险严重程度高;
5.4.1.2 危险性设备、设施及场所工种的多少。一般讲,拥有工种数多的危险严重度高;
5.4.1.3 生产质量要求高低和产量大小。一般讲,质量要求高、产量大,危险严重程
5.4.1.4 生产的季节性要求也影响危险源(点)的危险严重度。一般讲,有季节性要求的危险严重度高。
5.4.2 全厂将危险源(点)分为一、二、三、四、五(五级)
5.4.2.1 一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且危险概率较高的地方,即危险性指数大于或等于320(d≥320)。
5.4.2.2 二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一人死亡或多人重伤且危险概率较高的地方,即危险性指数大于或等于161-320(d;161-320)。
5.4.2.3 三级危险源(点):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重伤事故的地方,即危险性指数大于或等于71-160(d;71-160)。
5.4.2.4 四级危险源(点):具有一定危险性,有可能造成一般伤害事故的地方,即安全指数小于20-70(d;20-70)。
5.4.2.5 五级危险源(点):具有一般风险,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地方,即安全指数小于20(d<20)。
危险指数评价表
序号 d值 评价 分数级
1 ≥320 极高风险 一
2 161-320 高度险 二
3 71-160 显著风险 三
4 20-70 一般风险 四
5 <20 稍有风险 五
d=l.e.c
d:危险性指数
l:发生危险的可能
e:职工在危险环境中的时间
c:危险严重度
事故危险概率分级(l)
等级 程度 发生概率的情况 分值
l 往常 几乎经常出现 4
l 容易 多次出现 3
l 偶尔 有时出现 2
l 很少 出现的可能性很少 1
职工在危险环境中的时间(e)
类别 连续在危险中工作的时间 分值
e 每天连续8小时 4
e 每天连续4小时 3
e 每天1小时 2
e 每周或每月1次 1
危险严重度定性划分等级(c)
类别 等级 严重程度 分值
c 致命 可造成多人死亡 20
c 严重 可造成一人死亡 6
c 临界 可造成重伤 4
c 一般 可造成轻伤 2
5.5 危险源(点)的辨识方法
5.5.1 查出所在岗位、机台、工作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要特别注意潜在危险因素的查找。
5.5.2 全面掌握危险因素的性质、特点,危险因素从相对稳定状态向危险状态,进而向事故发展的激发条件。
5.5.3 预想本岗位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影响和波及的范围。
5.5.4 收集、了解、分析本岗位和同类岗位过去处理意外事故的经验和同类企业发生事故的原因等情况。
5.6 安全管理程序
5.6.1 危险源(点)的管理和控制坚持“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危险源(点)管理网络,各部门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危险源(点)的可控性负总责,建立以部门一把手为核心的逐级负责的危险源(点)的管理网络,实行“分级管理、分线负责”。
5.6.2 危险源(点)的责任人必须明确。绘制危险源(点)流程图,危险源(点)警示牌上墙,建立危险源(点)档案和事故应急预案。
5.6.3 对查出的危险源(点)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一、二级危险源(点)隐患限期当天内完成整改。
6. 检查与考核
6.1 一、二级危险源(点)在公司、厂严格控制和管理基础上,由岗位接班次进行检查,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详细记录,车间按周负责组织工艺技术、设备、安全等专业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测定、鉴定和评价,做好检查记录。烧结厂按月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进行定期检查测定、鉴定和评价,并做好检查记录。
6.2 三级危险源(点)在车间严格控制和管理基础上,岗位按班次进行定期检查,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详细记录,车间按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日常工作由部门一把负责,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汇报。
6.3 四、五级危险源(点)由班组长具体负责定期检查和评价,并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做好详细记录,同时报部门备案。
烧结厂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制度:烧结厂工伤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监科人员,车间安全员,作业长 | 使用场景 | 工伤认定,事故报告,伤情分级 |
|---|---|---|---|
| 制度目标 | 让烧结厂事故管理有规矩,预防出事,保护大家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安监科管档案和上报,车间主任管现场处理,厂领导管重伤死亡调查。 | ||
| 核心条款 | 工伤要按标准认定,不准瞒报迟报,轻伤当天报,重伤24小时报,死亡马上报。 | ||
| 执行要求 | 出事立刻逐级上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轻伤三天内写报告,重伤十天内交报告,死亡按政府要求办。安监科存档,电脑统计分析。 | ||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烧结厂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制度:某烧结厂工伤事故
| 适配人群 | 安监科人员,车间主任,班组长 | 使用场景 | 工伤认定,事故分级,现场急救 |
|---|---|---|---|
| 制度目标 | 让烧结厂事故管理有规矩可循,预防工伤,保障大家干活安全。 | ||
| 职责分工 | 厂安监科管档案、报材料;车间主任管现场处置;主管领导管调查处理;安全监督处管认定审批。 | ||
| 核心条款 | 工伤得按国家条例认;轻伤重伤死亡分清等级;事故必须马上报;瞒报迟报要被罚。 | ||
| 执行要求 | 出事立刻逐级上报,24小时内报安全监督处;25天内交齐认定材料;轻伤当天报经过;重伤死亡马上启动调查;所有报告要签字留痕。 | ||
一、目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烧结厂(以下简称烧结厂)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烧结厂所属各部门。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 执行原则
1.工伤认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2.烧结厂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5.烧结厂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6.联合特钢公司烧结厂安监科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7.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8.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9.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二)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1.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2. 烧结厂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厂安监科报公司安全监督处。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报厂安监科,安监科上报安全监督处,安全监督处应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25日内,向公司安全监督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4)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死亡(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4)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2.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1)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或车间主任、工段长),车间主任或工段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和重复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车间主任、安全员组织进行分析; 厂安全科参加,并在当天向安全监督处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 厂安监科参加分析。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厂安监科要立即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
(4)死亡事故发生后,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上报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联合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厂安监科配合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监督处、总调度室报告。
(四)工伤事故调查
1.工伤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全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科室要参加。
(2)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厂安监科、车间领导、车间安全员参加,报请安全监督处及相关部门成员参加,进行调查、分析。
(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本制度中(三、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2(4)执行),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及安监科配合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企管处、工会、生产技术处、设备处、保卫处、安全监督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2.事故调查工作要求:
(1) 厂主管安全领导及安全科配合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调查组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时,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4.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它。
事故主要原因:指生产、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
5.提出预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当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析清楚之后,应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从组织管理上和技术上逐项逐条提出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责任者确定:根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所规定的职责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行为与伤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主要责任者: 对伤亡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3)领导责任者:对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起关键性领导作用的干部为领导责任者。
7. 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填报《职工伤亡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要求:
轻伤事故,厂安监科三天内完成填报工作并报安全监督处。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由厂安监科配合事故调查组10天内完成事故调查报告书,并报安全监督处。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由厂安监科配合安全监督处负责填写上报。
死亡事故事故车间、厂安监科应根据公司事故调查组的要求报送各类有关材料,报送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七天,情况复杂的可放宽到十天。
(五)工伤事故处理与结案
1.工伤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
2.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事故。
(1)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力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技术问题。
(3)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的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首先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
(2)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安全生产内容和相应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7)对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9)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造成伤亡事故的;
(10)未认真落实事故“四不放过”,造成同类型伤亡事故重复发生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没有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伤亡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和指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应从严处罚:
(1)对已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的;
(2)在事故调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
(3)事故发生后,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处理或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损失和伤亡的;
(5)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短期内重复发生的;
(6)接到安全监督处整改意见后,逾期不整改而发生事故的;
(7)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对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视其情节和后果的轻重程度,依据烧结厂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7.对轻伤、重大人身险肇事故、重伤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所属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对多人重伤事故或者死亡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行政处分,应依照被批准的事故结案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由联合特钢公司企管处或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处分手续。
8.对发生的轻伤、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按照联合特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9.轻伤事故由厂安监科同意后结案归档,并报安全监督处一份归档。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安全监督处批准结案。
多人事故或死亡事故,厂安监科配合由安全监督处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结案。
工伤事故结案归档工作应在工伤保险各项工作完成后进行。
(六)工伤事故材料归档
1.工伤事故档案材料应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事故结案批复文件;
(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医疗部门的诊断书或法医的报告;
(8)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资料;
(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要;
(11)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详细材料;
(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等;
(13)参加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部门及签字。
(14)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门同意工伤认定批复书。
(15)其它有关材料。
2.工伤事故档案作为一种特殊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3档案管理人员应对事故档案妥善保管,保证不损坏、腐蚀、丢失或杂乱无章。
(七)工伤事故统计分析
1. 各车间要加强、规范事故统计分析工作,要把事故统计分析材料作为各部门制定安全制度、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2.事故统计报表必须正确、全面、及时。统计报表必须有统计人员、车间负责人签字, 同时注明填报日期。
3. 厂安监科将年度的工伤事故报表上报安全监督处,日期不得迟于次年5日。
(八)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规定。
工伤评残和劳动鉴定及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转报工伤工作,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2号)执行。
(九)附 则
1.伤害程度的确定,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对照国家及上级有关标准进行确认。
2.在一起事故中轻伤三人次及以上或重伤二人以上的事故,在报告、调查、处理程序中,按事故严重程度升格处理。
3.一起伤害多人次的事故,事故严重程度按伤害最严重的认定。
4.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确定伤害程度的,按可能导致最严重伤害开展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5.无刑事责任的生产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6.无刑事责任的交通、火灾事故,由公司保卫处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厂安监科配合。
7.有刑事责任的事故,由驻厂钢城分局为主成立事故调查组。
8.事故发生后,对不能确定是否有刑事责任的,按正常调查程序进行。
9.本规定与上级文件不一致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10.本规定由厂安监科负责,根据天津天钢联合特钢有限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制定 。
1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烧结厂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制度:烧结厂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 适配人群 | 安全标准化组长,自评小组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烧结生产,事故响应,工艺变更 |
|---|---|---|---|
| 制度目标 | 让烧结厂安全工作越来越棒,各岗位知道该干啥,守规矩,变成安全标杆单位。 | ||
| 职责分工 | 厂里成立自评领导小组。玄士海当组长,郑学顺副组长,张维伟等十几人是成员,一起做评定和改进。 | ||
| 核心条款 | 每年12月中下旬必须做一次全面评定。出事故或大变动时马上重评。结果要写报告。 | ||
| 执行要求 | 评定由领导小组组织,各部门落实整改,组长盯进度,结果要通报,年底考评要用上这个成绩。还要查效果好不好。 | ||
1. 目的
为了烧结厂能够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各岗位有法可循,遵章守纪,使烧结厂成为一个一流的安全管理单位,而制定此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条款的符合情况及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
3、评定机构和成员
烧结厂成立安全标准化领导小组,负责烧结厂标准化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工作。
评定机构
烧结厂安全标准化自评领导小组。
组 长:玄士海
副组长:郑学顺
成员:张维伟 李东仓 陈铁君 柳建民 段宏生 郭富顺 李继勇 张连生 王志良 沈 利 张维伟 齐东浩 朱宝祥
4、实施过程及步骤
4.1烧结厂每年12月中下旬由安全标准化自评领导小组组织对烧结厂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绩效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形成正式的评定报告。
4.2期间有死亡事故,或发生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重大变更,则由安全标准化自评领导小组组织对安全标准化系统重新进行评定并形成文件。
4.3评定完成后提出的纠正措施,各有关部门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自评领导小组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对所产生效果进行评价。
4.4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内容要公平、公正,评定结果要进行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4.5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评定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评。
5、持续改进
5.1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5.2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要明确下列事项:
5.2.1 系统运行效果,是否符合现实生产。
5.2.2 系统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采取了哪些改进措施;
5.3.3 统计技术、信息技术等在系统中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5.4.4 系统各种资源的使用效果;
5.5.5 绩效检测系统的适宜性以及结果的准确性;
5.5.6 对相关方的评价,要求及建议。
烧结厂危险源点分级控制管理制度:烧结厂变更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督人员,工艺技术人员,设施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工艺变更,技术升级,设施改造 |
|---|---|---|---|
| 制度目标 | 管好各种变化,不让变化带来安全问题,减少出事可能。 | ||
| 职责分工 | 变更部门要发书面通知。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培训。安全监督科做风险评估和提措施。 | ||
| 核心条款 | 干部换岗要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要送外培训考试。操作工转岗要培训。工艺改了要审查风险、写措施、厂长验收。 | ||
| 执行要求 | 每次变更都要书面通知,培训要留记录,风险评估必须做,措施要写进文件,验收后存档。安全监督科检查落实情况,不定期抽查执行效果。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变更管理,消除或减少由于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变更管理是指对有关人员、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以避免或减轻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变更责任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所发生的变更。
第四条 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生变更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五条 当机构、工艺、技术、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发生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时,安全监督科根据变更通知进行风险和隐患辨识、评估并提出控制措施。
第三章 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 中层以上干部发生变更,组织部应通知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对变更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需要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发生变更,综合办公室应通知教育培训管理部门送具有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操作人员发生变更,综合办公室应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转岗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管理机构发生变更,安全监督科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报告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对安全管理网络进行调整。
第八条 工艺、技术发生变更,变更管理部门应将变更的工艺、技术文件交技术科审查,辨识变更过程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对措施,并由工艺、技术变更管理部门落实在变更的工艺、技术文件上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必须通知厂长验收,并形成收文件存档。
第九条 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发生变更除应严格执行相关变更程序外,还必须将变更方案送公司有关部门审查,对其可能产生的安全生产风险和隐患进行辨识、评估,提出安全生产改进意见或防范措施,并根据其提出的改进意见或防范措施修订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变更的实施方案。实施完成后,必须通知有关部门验收,并形成收文件存档。
第十条 安全设施需要变更时,方案必须经安全监督科书面同意,并经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出具变更通知后实施变更。如有重大变更的,必须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安全监督科负责解释。
第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