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 适配人群 | 掘进队焊工,通风科管理员,机电副矿长 | 使用场景 | 井下检修班,安装工程期,生产班应急 |
|---|---|---|---|
| 制度目标 | 减少井下电焊气割次数和时间。规范作业秩序。防止出安全事故。保矿井安全。 | ||
| 职责分工 | 矿长当组长。几个副矿长和总工当副组长。各副总师和科队负责人是成员。通风科设办公室管日常检查考核。 | ||
| 核心条款 | 井下原则上不许电焊气割。特殊情况要编安全措施。每月有次数限制。超次要罚款。同一地点电焊气割算一次。 | ||
| 执行要求 | 检修班才能干。每班最多2个点。生产班特殊情况要领导同意、安检瓦检到场、补签措施。现场要有灭火器、水管、瓦检仪。作业后留人检查1小时。措施当天交通风科存档。 | ||
1 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 术语和定义
4 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 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 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 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 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 监督与考核
6.1 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 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 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 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 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 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 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6.3.7 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 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 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 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 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00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 相关记录
8 附件
8.1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 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 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
| 适配人群 | 掘进队焊工,机电维修工,通风科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井下检修班,安装工程期,生产班应急 |
|---|---|---|---|
| 制度目标 | 减少井下电焊气割次数和时间,规范作业秩序,防止安全事故,保障矿井安全。 | ||
| 职责分工 | 矿长当组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当副组长,各副总师科队负责人是成员。通风科设办公室管日常检查考核。 | ||
| 核心条款 | 原则上井下不准电焊气割。特殊情况要编措施,一式三份。每月有次数限制,超了罚款。 | ||
| 执行要求 | 只能在检修班干,每班最多2个点。现场要灭火器、水管、瓦检仪。作业完留人查火种1小时。措施要当天交通风科存档。没审批就干罚1万。 | ||
1 目的
为减少井下电焊、气割作业的次数和作业时间,规范井下特殊作业秩序,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引发安全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结合我矿井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矿所属井下所有区域已及井口房的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焊、气割)作业,约束对象为矿属及矿建项目部所有井下职工(含劳务工、协作工)。
3 术语和定义
4 分工与职责
为了规范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减少和缩短电焊、气割作业次数和时间,确保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矿成立电焊、气割作业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安全副矿长 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总工程师
成 员:各副总师、各科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司,负责日常的检查、管理、考核工作。办公室设在矿通风科(队),通风科(队)长兼办公室主任。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原则上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工作。如特殊情况必须在井下电焊、气割的,必须按要求编制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矿调度室,一份由施工单位留存,一份现场作业完成签字确认后交通风科(队)备案留存。
5.2 各单位每月允许的电焊、气割次数规定如下:矿直属采掘一线队伍和运转队每月不超过3次,通风队、提升队、胶轮车队和机电队等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矿建施工项目部所属的掘进队伍每月不超3次,辅助区队每月不超过2次;中煤电气、十处、五处、洗选中心等每月不超过2次,一建安装处安装工程期间按照施工工期每月不超过30次,非安装工程期间每月不超过2次。
5.3 为有效控制井下施焊作业,使施工单位从主观上减少施焊次数,将能在地面焊接的工程不在井下焊接,各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总次数超过规定次数后,超出规定的电焊、气割作业按照2000元/次进行处罚,若月底罚款未缴清将由经营科在工资总额中扣除。
5.4 电焊、气割作业分电焊和气割两种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严禁混用。若同一地点同时进行电焊和气割作业,可统一编制一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且统计为一次电焊、气割作业。
5.5 井下所有的电焊、气割作业只能在检修班进行(安装工程期间除外),且每班最多允许有2个地点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生产班若出现影响安全生产必须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特殊情况时,可在瓦检员、安检员到达现场后且经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后,由调度室通知带班矿领导到达现场统一协调安排进行电焊、气割作业,且必须补签措施。
6 监督与考核
6.1 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要按照附件的统一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写。
6.2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参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6.3 违反电焊、气割安全措施处罚标准:
6.3.1 井下需电焊、气割施工作业时,未审批电焊、气割作业措施私自作业的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并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时,私自修改电焊、气割作业时间、作业地点的视为无措施施工,给予责任单位10000元/次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次罚款。
6.3.3 施焊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的,包括(2个8kg灭火器、引到施焊现场的消防水管、便携式瓦检仪),缺一项给予责任单位500元罚款。
6.3.4 气焊工、电焊工未随身携带审批措施,电焊、气割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遵照《葫芦素煤矿各工种岗位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6.3.5 电焊、气割作业时,作业负责人未在现场监督作业的,给予作业负责人300元罚款.
6.3.6 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向调度室进行三汇报,或汇报不及时,无记录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
6.3.7 电焊、气割结束后,必须留有留守人员,检查现场无遗留火种及其它安全隐患,未指派留守人员或留守时间小于1小时的给予责任单位2000元罚款,留守人员未坚守岗位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
6.3.8 井下施工单位私藏气瓶、电焊机等电焊、气割设备的,以及电焊、气割作业完成后设备未在一个班内升井的,每次给予责任单位1000元罚款。
6.3.9 井下生产班时发生设备损坏、管路撞坏等意外事故影响安全生产,急需电焊、气割作业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清楚,施工单位在征得分管矿领导同意并报调度室备案,由调度室统一协调安排组织作业,但必须在当天补签措施,且本次施焊计入规定的审批次数范围内。
6.3.10 施工单位1天之内未将措施贯彻及现场操作记录交回通风队技术组存档,形成闭环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次。
6.3.11 施工单位每月电焊、气割次数超过本制度规定,超过的次数按照2000元/次进行考核,且电焊、气割次数一旦超过本制度规定次数,下次审批电气焊措施前必须先缴清罚款,否则不予审批。
7 相关记录
8 附件
8.1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流程图
8.2 井下电焊、气割作业流程图
8.3 葫芦素煤矿井下电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8.4 葫芦素煤矿井下气割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范本
矿井下电焊气割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某煤矿井下电气安全
| 适配人群 | 电管组技术人员,机电值班人员,设备安装工 | 使用场景 | 井下供电试验,远方漏电测试,电气设备接火 |
|---|---|---|---|
| 制度目标 | 防止井下漏电引发事故,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保护人员安全,让保护装置一直起作用。 | ||
| 职责分工 | 电管组负责检查调试和监督;使用单位负责安装整定和日常试验;机电科定期检查;值班员每天试、每周查、每月做远方试验。 | ||
| 核心条款 | 检漏继电器不能拆不能停;过流保护不准乱调;接地必须连网;综保必须装必须试;接电要审批要检查。 | ||
| 执行要求 | 每天试验填记录打电话汇报;每月远方试验前查瓦斯;每班表面检查;每季测接地电阻;不按要求做就追责;调度室安排送电时间。 | ||
一、井下检漏继电器管理细则:
1、凡井下1140v、660v、380v供电网络必须设置漏电继电器。
2、检漏继电器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在正常负荷下进行整定调试。
4、值班人员每天进行一次接地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每月上旬按规定方法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在试验前,必须按规定检查瓦斯,且在瓦斯不超限时,方可进行试验),并填写记录,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
6、运行中的检漏继电器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
7、若必须停用时、通知调度室,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过流保护管理细则:
l、所有带有过流保护的电气设备,下井前必须对过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2、设备安装时,必须有供电设计,由使用单位按设计整定,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
3、负荷(设备容量)变化时,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在批准申请时,按需要确定过流保护整定值,由设备管理单位调整保护整定值。
4、非专职人员,不准随便调整整定值。
5、40kw以上电机必须使用电机综保。严禁用铜、铁、铝线代替保险丝。
三、保护接地管理细则:
1、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其接地极都要和接地网联接。
2、井下变压器禁止中性点接地,禁止由地面中心点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
3、有值班人员的机电峒室和有专职司机的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每班必须进行一次表面检查,其它电气设备和保护接地,由维修人员每周一次的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将检查的问题记入记录表,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4、电管组每季对井下总接网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定,要采用安全火花型测量仪表(zc-18安全火花型接地摇表),并将测定的数据记入记录表内。如有不合格的地方,设备使用单位及时处理,直到合理。
四、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管理细则:
1、凡井下使用煤电钻、照明信号装置必须使用相应的综合保护装置。
2、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机修厂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模拟整定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接地装置,并进行整定、调试、试验。
4、值班人员每班进行一次保护试验,并填写记录。用电话向电管组汇报。
5、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机电科定期对煤电钻、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煤电钻综保、照明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综保单元,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皮带机综保管理细则:
1、凡我矿在用皮带机必须按规定安装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
2、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下井前,试验组应按规定内容进行检查、检修及调试。
3、安装时,应按规定安装、试验,确保保护装置可靠使用。
4、使用单位要认真落实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使用、维护责任制。机电负责人要经常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按排处理。
6、机电科定期对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7、运行中的皮带机信号综保不准任意拆除或停用,否则按违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电气设备接火的规定:
(1)凡井下660v、380v电气设备接电,必须认真填写电气设备接电申请单,严格按照电管组批准方案执。
(2)新工作面及固定电气设备安装,必须按供电网络设计图领用电气设备。
(3)接电申请单由使用单位提出,交电管组审批备案,办理接电手续。矿调度室按接电手续安排接电时间。待使用单位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电管组专职人员到现场对电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供电线路符合设计要求,接线工艺符合标谁,电气设备无失爆后,再办理送电手续。并由矿调度室据此安排检查工作面瓦斯不超限时,方能通知供电单位送电。
(4)各供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机电科下发的供电系统图接线。对违犯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操作人员处以30元罚款,且必须停产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