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08
| 制定背景 | 怕出安全事故影响生产,大家安全意识不够强,管理措施没落实到位,得有人专门盯着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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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xx集团和所有下属单位,管安全生产的所有活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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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集团安全督查小组牵头干,组长副组长带着干,各部门负责人也得自己管好自己部门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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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 定期检查不能少,隐患必须马上改,事故要马上报,设备场所得符合安全要求,不能住人不能乱放东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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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罚则 | 每季度查两次大检查,平时突击查,发现问题发整改单,不改就停业,还要建台账记清楚,考核结果跟评优挂钩,不合格就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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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发展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不可放松的工作。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建设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xx集团成立了安全督查小组,负责整个集团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并负责制订集团安全生产方面的督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6-07-24
适用岗位:安监站长、瓦斯检查员、通风队人员
| 制定目的 | 怕大家觉得低瓦斯就安全,放松警惕出大事。要让大家绷紧弦,把瓦斯当老虎盯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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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所有在矿区干活的人,重点盯采掘面、通风口、瓦斯检查点这些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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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矿长总抓,技术员天天查数据,班组长盯现场,安监员随机翻记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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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行为 | 不准停风就开工,不准瓦斯超了还硬干,不准检查走过场,不准传感器不校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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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与监督 | 每周三查设备,月底交检查表,没填的扣当月奖金,连续两次不合格调离岗位,新工人必须跟师傅学满15天才能单独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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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十年,每年平均灾害损失近1600亿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3.8%,这一比例是发达国家的10倍以上。在众多灾害中,矿业事故是所有工伤事故中最为严重的,而矿业灾害中尤以瓦斯灾害最为突出。瓦斯事故是我国矿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___矿区隶属鲁中分局,属于低瓦斯矿井,很多同志在瓦斯防治上有时过于乐观。具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全国共发生39起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瓦斯事故,其中发生在低瓦斯矿井的有18起。2000年至2003年发生的24起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和火灾事故中,低瓦斯矿井占7起。
发布时间:2026-07-22
适用岗位:安监站长、通风技术人员、防灭火专职人员
| 制度目标 | 防止井下着火、自燃和爆炸,保护矿工安全,减少火灾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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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管厢协助执行,专人管机油领取退回,现场负责人组织灭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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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条款 | 禁带烟火下井,禁用明火明电,禁存易燃油料,浮煤要清完,火区启封要测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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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要求 | 发现火情立即报告,能灭则灭,不能灭就封火区,灭火时查瓦斯和一氧化碳,全程有人盯风流和气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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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人员禁止带烟火下井。
2、井口附近二十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井下所有巷道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4、井下使用机油应由专人领取,用后剩余部分应退回库房,不准存放在井下。
5、井下严禁使用明火、明电照明,严禁使用白炽灯泡和其他电器取暖。
6、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接作业。
7、井下开采自然倾向煤层,工作面浮煤必须出净,不得用可燃性材料充填采空区。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封闭,最迟不得超过0.5个月。
8、井下发现自燃发火征兆,如:温度增高、煤壁干燥、有煤油味或出现一氧化碳时,应立即报告矿长、管厢,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井下发现火灾时,应根据火灾的性质,灾区的通风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管厢制定灭火方案灭火。
发布时间:2026-07-08
适用岗位:安监站长、总工程师、分管副总
| 制定背景 | 安全第一得落实,企业老出问题,排查乱七八糟,管起来没章法,怕事故多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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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全市交通行业所有单位,还有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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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企业自己是主责,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区县管理机构审隐患、报挂牌;市里管重大隐患和督办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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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 | 企业必须定期查隐患,班组每周、车间每半月、单位每月;一般隐患马上改,较大隐患限期改,重大隐患要挂牌、有方案、专人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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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罚则 | 每月抽查企业,较大重大隐患半月查一次;整改不力发通知书,限期再改;验收不合格继续整改,直到合格才销号;举报有渠道,公示要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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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