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9-29
| 制定目的 | 怕工人闻到怪味、眼睛喉咙不舒服、突然晕倒,或者被甲苯乙酸乙酯这些化学品毒到,还有噪音伤耳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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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公司里所有干活的人,特别是接触化学品和噪音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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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领导管大方向,班组长盯现场,员工自己戴好口罩面具,发现不对马上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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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要求 | 闻到怪味立刻停机器,有人晕倒先关阀门再救人,必须戴防毒面具进危险区,报警器响了马上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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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检查 | 班组长每天查防护用品有没有、好不好用,安全部不定期突击检查,谁不戴面具就停工学规矩,漏报事故要挨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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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风险分析
1.1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公司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1.2危险源
1.3事故类型
1.3.1甲苯易中毒。主要有眼和上呼吸道刺激症状、头痛、焦虑、恶心、呕吐、腹痛、便秘等。肝损害一般在中毒数日后出现,肝脏肿大,肝区痛,可出现黄疸。经皮肤吸收中毒者,皮肤出现水泡、水肿、粘糙,局部麻木、瘙痒、灼痛。
1.3.2乙酸乙酯中毒。乙酸乙酯蒸气麻醉性强,大量吸入会引起急性中毒。液体与皮肤接触会引起皮炎。液体对皮肤有刺激作用。口服能引起消化道的刺激和腐蚀。
1.3.3丁酯类中毒。丁酯类具有明显的刺激和致敏作用。
发布时间:2026-09-22
适用场景:压力容器泄漏、特种设备事故、起重机械救援
| 制定目的 | 怕设备出事伤人赔钱,上面有法律要求,晋城也有预案,咱县得照着弄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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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泽州县所有用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人,还有管设备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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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副局长带头管全局,股长带着人干活,办公室负责传话写报告,乡镇政府现场指挥。 用手机拍照留证,12小时内必须报情况,不能乱动现场东西,抢救时要先记清楚再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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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检查 | 谁不按时报、乱动现场、瞒报谎报,就追谁责任。领导组查落实,县局监督,出事了要担责受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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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范例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高效、有序的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安全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2号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晋城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预案范围和事权划分
(一)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2个,或者受伤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事故。
(二)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急救援工作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
发布时间:2026-07-26
适用场景:压力容器泄漏、锅炉爆炸处置、电梯困人救援
| 制定目的 | 怕特种设备出大事,伤人又赔钱,社会乱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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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南京全市的锅炉、电梯、起重机这些设备出事时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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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市领导拍板,质监局干活,区县管自家小事故,企业自己盯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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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要求 | 设备要定期检查,出问题马上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现场拉警戒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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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检查 | 质监局查企业有没有按规矩来,不听话就通报批评,严重了追责,每年演练两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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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本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灾害,提高事故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29
适用场景:压力容器泄漏、特种设备事故、电梯困人
| 制定目的 | 怕特种设备出大事没人管得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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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本区所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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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责分工 | 分局领导带队处理,监察科接报,检测中心支援,各组分头干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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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要求 | 马上打电话报告,24小时内报原因,保护现场不乱动东西,分组救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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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与检查 | 谁没按时报谁挨批,领导必须立刻到场,不服从指挥要追责,电话随时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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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地边有效地处置特种设备的重大事故,加强突发事件的那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暂行规定》(国家院34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国务院特种设备支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涉及的事故是指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境内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运行过程小,因人为过火造成的重大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不适用于破坏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