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定背景 | 井下爆破太危险,容易出事。想让每次爆破都安安全全,不伤人、不毁设备、不引发事故。 |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井下干爆破活的人,掘进、中深孔、二次爆破这些都算。 | ||
| 职责分工 | 爆破员自己警戒自己负责,工段长和车间领导要盯现场,安环部查落实情况。 | ||
| 管理规定 | 必须设岗哨挂标志,发三次信号,警戒距离不能少,两个爆破点要用导爆管一次点火。 | ||
| 监督与罚则 | 爆破前检查警戒到位没,点火后一直守着,响完半小时才能撤,不响或少响要报领导,加守8小时再查原因。 | ||
总则 为保证井下爆破作业安全,消除安全隐患,加强爆破作业管理,在遵守国家安全规程规范的前提下,对井下爆破作业作出如下规定:
一、在井下实施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在所有通往爆破危险区域的通道上设置警戒岗哨和警戒标志。
二、警戒距离:浅孔爆破,直线巷道50米,转弯巷道30米。浅孔爆破的警戒距离由生产技术部门技术人员确定。
三、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包括喊话、鸣笛哨等)和视觉信号(制作专门警示牌在各地点悬挂),使危险区域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四、每次爆破必须发三次爆破信号。第一次为预告信号,要求所有与爆破作业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域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爆破人员向危险区域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