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系统被控设备安装拆除规范
| 适配人群 | 通风技术人员,机电工程师,安全监控员 | 使用场景 | 新系统安装,采区投产,设备入井 |
|---|---|---|---|
| 制定目的 | 矿井新装系统容易出问题,怕监控不到位引发事故。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新安装监控系统的矿井、采区和相关设备。 | ||
| 职责分工 | 工程技术人员设计图纸,总工程师审批,使用单位提申请,监控机构安装,机电部门配合断电。 | ||
| 管理要求 | 传感器位置要准,分站离地300mm挂牌,瓦斯超限不自动复电,电缆吊挂合规。 | ||
| 监督与检查 | 调试合格才能下井,安装按申报单来,甩掉设备不行,检修需调度同意,不按要求做要重罚。 | ||
1、对矿井新安装系统时,必须有专门的工程技术人员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矿井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的具体情况设计监测监控系统,设计包括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的种类、数量、具体设置位置,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控制电缆的敷设,以及分站、传感器控制的区域等,并绘制出详细的监测监控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禁漏设监测设备或漏控电器设备。
2、对新上马的采区,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对传感器设置的种类、数量、具体设置位置,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控制电缆的敷设,以及分站、传感器控制的区域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绘制成图,报总工程师批准。
3、系统设备必须调试合格方可入井使用。
设备入井前的调试检查包括:直观检查、技术指标和功能测试、传感器本安电源试验、通气检查等。
4、在新开工需要安装监控设备的地点,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在开工24小时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提出《监测安装申报单》,送报通风、机电及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严格按照《监测安装申报单》安装监控系统,在设置监测断电系统时,机电部门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接通井下电源和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现场监护。
5、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测,使用监控系统或瓦斯断电仪等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切断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安全《规程》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6、监测设备应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的位置,分站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能就近取电源,方便控制被控设备的地点,并离地300mm进行挂牌管理。瓦斯、一氧化碳、温度传感器设在距巷道顶200mm,帮300mm的巷道中央;风速传感器应设在巷道中央,并使传感头的进风方向与风流方向一致。开停传感器应夹持正确,远离变压器等磁场源。
7、复合型本质安全防爆电源箱(分站)应尽量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低(高)瓦斯矿井不能设置在工作面、回风巷,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能设置在进风巷、工作面、回风巷。串联通风时不能设在被传巷道中。
8、凡因井下特殊条件不能《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监控设备的,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
9、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在撤除或改线时,或者修改监控区域内的供电系统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禁甩掉监控设备不用。在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的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0、设备开停、风门开关传感器的具体安设由矿总工程师确定,但主要进、回风大巷之间的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
11、监测电缆的吊挂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关于煤矿井下供电的有关规定。
安全监控系统被控设备安装拆除规范: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
| 适配人群 | 监测监控队,采煤单位,掘进单位 | 使用场景 |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残采作业 |
|---|
(一)监控系统主机和备用机、传输接口与地面机房的关联设备、传输主通道等均由监测监控队负责安装管理。
(二)采煤工作面的安装由监测监控队负责。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7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同时提供供电系统图,一起送交监测监控队。监测监控队写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开始安装调试。
(三)采煤工作面带采上帮煤的安全监控设备由准备一队安装,在工作面生产期间带采上帮煤由采煤单位自己安装。工作面结束后监控主机由采煤单位撤除,监控电缆和各类传感器由通修工区撤除。
(四)掘进工作面(包括残采工作面)的安装由使用单位自己负责。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申请单》,并写出《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技术措施》,由相关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到监测监控队领取相关设备,并及时进行安装调试。
(五)在安装监控设备时,使用单位或机电、维修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安全监控设备的井下电源及断电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到被控开关的负荷侧。严禁随意停用断电仪(监控分站),严禁甩掉断电仪控制线。否则,将严肃考核处理。
(六)其他各类设备开停传感器(包括皮带开停传感器、采煤机组开停传感器和水泵开停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风速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负压传感器、温度传感器、语音风门报警装置等,根据规定要求,由监测监控队负责安装。机电、维修部门和就近施工单位提供供电电源。
(七)因申请不及时影响设备安装的,由使用单位负责;不能按期安装到位,追究安装施工单位责任。在安装期间,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考核处理。
(八)按照一体化管理原则,实行“就近所属管理”。安全监控设备(包括断电仪、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安装完毕后,采煤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由采煤单位负责;掘进工作面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与日常使用管理由掘进单位负责;其他地点的安全监控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由被控设备的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所有施工单位对本单位施工负责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包括断电仪、分站、各类传感器、传输电缆、接线盒等),均有负责保护责任和义务,如有损坏,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监测监控队立即进行处理,相关单位予以积极协助。对损坏情况落实责任进行处罚。对故意破坏、盗窃安全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者要严肃查处。
(九)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厘米或吊挂在巷道中。
(十)采煤工作面的断电仪(监控分站)安设在为工作面供电的采区变电所或移动变电所,掘进工作面的断电仪(监控分站)安设在局部通风机附近明显位置,各使用单位必须按机电设备管理标准进行维护管理。
(十一)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在支护良好、无滴水、便于观察地点,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厘米,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厘米。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与风筒悬挂在同一侧,严禁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十二)为了保证馈电传感器的信号采集准确可靠,被控机电设备的接地电阻必须达到矿井对机电设备的要求。
(十三)设在现场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护和使用。使用单位的跟班区长、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积极协助处理。对存在问题不汇报、不处理、不配合等现象,按问题性质严肃处理。
(十四)需要经常移动的甲烷传感器,由现场当班班组长负责移动。工作面爆破时,放炮前把瓦斯传感器移到爆破地点以外的安全防护位置防止打坏,爆破后立即恢复悬挂到规定位置;掘进工作面迎头喷浆时为防止传感器和电缆被损坏,将传感器临时悬挂于扒装机后并采取保护措施,迎头喷浆完毕后立即将传感器悬挂于迎头规定位置。
(十五)巷道冲刷和洒水清尘时,要保护好传感器。迁移设备或进行其它工作时,不得将监测设备及电缆随意落地、截断。
(十六)安全监控设备实行挂牌管理。采煤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瓦斯传感器处;掘进工作面管理牌板悬挂于断电仪(分站)处,在甲烷传感器保护箱上挂当班管理人员牌。管理牌板内容齐全、字迹规范、版面清洁、悬挂端正,管理人由当班班组长担任,管理人牌清晰规范。
(十七)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关闭监控系统的电源,否则对责任单位严肃处理。
(十八)使用中的监测装置断电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断电范围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以下时,方准人工复电工作。否则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处理。
(十九)作业地点更换施工单位时,原施工单位与接替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将《设备交接单》双方签字后交监控队。否则,出现问题追究原使用单位的责任。
(二十)安全监控设备需撤除时,使用单位要提前一天通知监控队。采煤工作面推采结束,由监控队在2日以内撤除。掘进工作面竣工、停止施工时,由掘进使用单位自行撤除,设备不再使用时,在3日内上交监控组。
(二十一)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安全监控设备投入使用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的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要运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二十二)甲烷传感器的调校项目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和逻辑功能检验等。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他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必须立即更换;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更换和故障处理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记录。
(二十三)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超过6—12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二十四)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瓦斯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报监控中心值班员和通风调度。瓦斯检查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二十五)使用中的传感器应经常擦拭,清除外表积尘,保持清洁。采掘工作面的传感器应每天除尘;传感器应保持干燥,避免洒水淋湿;维护、移动传感器时应避免摔打碰撞。
(二十六)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二十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必须实施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的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监视显示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接到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调度室。
(二十八)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各类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不少于应配备数量的20%。
安全监控系统被控设备安装拆除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工作
| 适配人群 | 抽样人员,承检机构,监管执法人员 | 使用场景 | 食品抽样,风险监测,监督抽检 |
|---|---|---|---|
| 制定目的 | 怕抽检过程乱套,结果不靠谱,大家对食品安全没信心。 | ||
| 适用范围 | 所有抽样人员、检验机构、被检查的食品单位。 | ||
| 职责分工 | 抽样人管现场操作,检验人管数据准确,单位负责人盯流程合规。 | ||
| 管理要求 | 两人一起抽样,当场封样贴条,不提前通知,拒检要留证。 | ||
| 监督与检查 | 省级部门查记录,秘书处汇总问题,漏报瞒报要通报批评。 | ||
为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抽检监测)工作,保证程序合法、科学、公正、统一,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1 抽样
1.1抽样单位的确定
抽样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确定,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机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
1.2抽样前的准备
1.2.1抽样人员的确定
抽检监测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开展抽样工作前,各抽样单位应确定抽样人员名单,并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附表1)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汇总后报总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由抽样单位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人员名单上报表》直接报秘书处,同时报抽样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2.2抽样前培训
抽样单位应对参与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学习与抽检监测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相关的食品标准,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3抽样
1.3.1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检监测食品生产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下同)、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被抽样单位)。
1.3.2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注明抽检监测内容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附件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样单位阅读通知书背面的被抽样单位须知,并向被抽样单位告知抽检监测性质、抽检监测食品范围等相关信息。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还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附件2)。
1.3.3抽检监测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的待销产品、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或销售的食品中抽取。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同时现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抽样。
1.3.4不予抽样的情形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查看被抽样单位的营业执照,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关法定资质,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检监测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
(1)食品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
(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检监测的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的;
(5)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3.5封样
样品一经抽取,抽样人员应立即以妥善的方式进行封样,并贴上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附件3),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及调换。
常用的封样方法是采用纸质封条可靠地贴封于样品或样品包装的有关部位,防止出现样品被调换而无法证明的情况。
封条上应由被抽样单位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抽样日期。封条的材质、格式(横式或竖式)、尺寸大小可由抽样单位根据抽样需要确定。
1.3.6抽样单填写
(1)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附件4),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盖章或签字确认。
(2)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名称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填写。被抽样单位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资质证书上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3)抽样单上样品名称应按照食品标示信息填写。若无食品标示的,可根据被抽样单位提供的食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名称由被抽样单位提供”,并由被抽样单位签字确认。若标注的食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食品的“标示名称”和“(标准名称)”,如“稻花香(大米)”。
(4)被抽样品为委托加工的,抽样单上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者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在流通环节抽样时,被抽样单位信息应填写食品经营者信息,标示生产者信息填写委托方信息。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加工关系。
(5)必要时,抽样单备注栏中还可注明食品加工工艺等信息。
(6)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
(7)实施细则中规定需要企业标准的,抽样人员应索要食品执行的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并与样品一同移交承检机构;必要时,被抽样品标示的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协助提供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1.3.7现场信息采集
抽样人员应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检监测结果的情形进行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采集的信息应包括:
(1)被抽样单位外观照片,若被抽样单位悬挂厂牌的,应包含在照片内;
(2)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照片,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照片;
(3)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反映抽样基数);
(4)从不同部位抽取的含有外包装的样品照片;
(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
(6)同时包含所封样品、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7)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1.3.8样品的获取方式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及所购样品明细,可现场支付费用或先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附件5)随后支付费用。样品购置费的付款单位由组织抽检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指定。
1.3.9样品运输
抽取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自行送达或寄送至承检机构。确需被抽样单位协助寄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在指定的时限内正确寄送并支付相关费用。原则上被抽样品应在5日(指工作日,下同)内送至承检机构,对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对于易碎品、有储藏温度或其他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食品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的运输条件。
1.3.10拒检
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对抽样工作不配合或者拒绝抽检监测的,抽样人员应认真取证,如实做好情况记录,告知拒检的后果。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检认定书》(附件6),列明被抽样单位拒绝抽检监测的情况,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及时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1抽不到样品时的处置
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拟抽检的食品品种或抽样基数不足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抽检监测《未抽到样品的单位情况表》(附表2),随汇总材料一起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3.12抽样文书的交付
抽样人员应将填写完整的《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附件7)交给被抽样单位,并告知被抽样单位如对抽样工作有异议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后寄送至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总局本级开展的抽检监测,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寄送至秘书处。
1.3.13特殊情况的处置和上报
抽样中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的,或遇拒检、发现被抽样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现象,应立即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并上报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抽样单位为承检机构的,应及时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总局本级实施的抽检监测抽样过程中发现的特殊情况还需报告秘书处。
抽取计划中仅含有风险监测项目的食品样品时,可简化如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必要程序。
2 检验
2.1承检机构的确定
承检机构应为获得食品检验资质认定的机构,具备与承检任务中食品品种、检测项目、检品数量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确定。在开展抽检监测工作前应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上报表》(附表3)报秘书处备案。
承担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任务的承检机构由总局遴选确定。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承检机构开展工作,在样品采集、运输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2.2样品的处置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存在对检验结果或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或与抽样文书的记录不符的,承检机构应拒收样品,并填写《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附件8),告知抽样单位拒收原因。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承检机构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人为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承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
2.3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2.4结果质量控制
承检机构应采取加标回收试验、双人比对试验、不同设备同时检测或不同实验室间比对试验等方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2.5检验报告
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分别出具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风险监测检验报告(报告样式见附件9),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原则上承检机构应在收到样品20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有特殊时限要求的除外,如节令性食品等。
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修改判定原则。
承检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6检验过程的特殊情况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承检机构必须如实记录有关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安全问题或较高风险问题的(如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重要安全问题,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承检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并经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抽检监测限时报告情况表》(附表4),将问题或有关情况报告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秘书处,并抄报总局。在流通环节抽样的,还应报告食品标示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承检机构信息报告时,应确保对方收悉,并做好记录备查。
2.7检验报告发送
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检验报告报送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抽样单位将不合格样品监督抽检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件10)寄送至被抽样单位。流通环节抽样的,还需寄送至食品标示生产者。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生产者涉及其他省份的,应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函告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任务,承检机构在出具检验报告后应当立即将检验报告报送秘书处,并将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等有关材料报送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流通环节抽样的还需报送食品标示生产者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将不合格样品监督抽检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寄送至被抽样单位和食品标示生产者。
抽样单位或承检机构应通过检验结果确认回执、快递查询等方式确认相关单位收到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2.8样品的确认
在食品流通环节抽样的,发现有不合格食品的,抽样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5日内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确认通知书》(附件11)书面通知标示生产者确认样品的真实性。
相关食品生产者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抽样单位反馈意见。抽样单位应将生产者提出的异议相关情况移交被抽样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处理。逾期未反馈意见的,或被抽样食品生产者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视为生产者认同样品的真实性。
2.9备用样品的处理
对于未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自抽样之日起3个月内完好保存(超出保质期的除外);检出问题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3个月内完好保存。对过了保存期的备用样品,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
3 复检
3.1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称复检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从已公告的食品复检机构名录中自行选择复检机构,并向复检机构提出申请。在流通环节抽样的,被抽样单位或食品标示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3.2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的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的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3.3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通知初检机构在5日内按样品储运要求将备用样品寄、送至复检机构。
3.4备用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和移交单》(附件12)。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相关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的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3.5复检机构需按照实施细则中指定检验方法使用备用样品对提出异议的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须给出食品是否合格的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3.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日内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有特殊要求的,不得超过初检周期(初检机构收到样品至出具检验报告的周期)。
3.7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组织抽检监测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复检:
(1)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3)已进行过复检的;
(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5)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的。
4 结果报送和分析利用
4.1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应在5日内将抽样信息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
4.2承检机构在签发检验报告后3日内应及时将检验数据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4.3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上报结果由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审核,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上报结果由秘书处组织审核。
4.4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机构、抽样单位,及承检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操作和使用,并报秘书处备案。信息系统的使用人员须经过培训。
4.5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分析研判抽检监测结果,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研究开展本辖区范围内专项治理。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报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年度工作总结。总结中应至少包括抽检监测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数据分析利用情况,以及工作经验和建议等。
4.6秘书处应及时汇总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数据,组织专业工作组牵头单位(由总局遴选确定)进行数据分析,按要求将数据结果和分析报告报送总局。对经分析认为可能存在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应及时报告总局。
5 后处理
5.1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的检验报告(含总局本级抽检监测工作中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和问题样品检验报告)后,涉及监督抽检项目的,应于5日内依法依职责启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行政处理措施,监督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对库存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依法召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涉及风险监测项目的,应组织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化解风险。
对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较高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5.2负责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督促开展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调查及整改工作。对不合格食品生产者开展复查,并加强对不合格食品及同类食品的跟踪抽检。未经复查,或者复查后同种食品仍然被检出问题的,食品生产者不得恢复生产同种食品。
5.3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后处理情况及结果汇总后按季度上报总局,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处置情况随时上报。
6 结果发布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由总局依法向社会公布。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参与抽检监测工作的单位未经总局授权,不得擅自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结果。
7 其他
7.1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补充制定适用于本省工作的文书和表单,并报秘书处备案。
7.2总局本级的抽检监测是指总局组织承检机构开展的食品抽检监测工作;地方承担的抽检监测是指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总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承检机构按计划开展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抽检监测工作。
7.3本规范确定的工作流程可参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流程图》(附件13),各有关单位使用或报送的文书可参见《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文书一览表》(附件14)。
7.4本规范及其附件均可在总局系统专网下载。
7.5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监控系统被控设备安装拆除规范:工业污水管网清理作业安全监护
| 适配人群 | 作业监护人,清理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 使用场景 | 污水管网清理,入塔进罐作业,有害介质排放管控 |
|---|
1、工业污水管网清理作业前,系统进行有效置换,制定严密的清理安全技术方案,报总调度室通知各生产厂,控制污水排放量,禁止将有害介质排入管网;若将有害介质排入管网,总调度室要及时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处置并具备清理作业条件,方可按程序开始作业。
2、清理作业必须安排有较强责任心和敬业精神的正式员工担当作业监护人。
3、作业监护人必须熟悉污水管网内介质的理化性质和必要的现场急救知识。
4、作业前安全监护人必须督促检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和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穿戴情况,必要时可督促佩带氧气呼吸器入罐作业。
5、进入污水管网内进行清理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入塔进罐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办理齐全相关安全票证,得到安全监护人认可、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6、进污水管网使用的梯子或软梯上端必须固定牢靠,人员上下时安全监护人应全程监护。
7、清理出的物料和杂物在上吊时,安全监护人要及时提醒污水管网内人员不得在吊桶下站立或行走。
8、作业过程中安全监护人要及时提醒罐内作业人员不得超时作业。
9、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必须服从安全监护人的监督和管理。
10、安全监护人在作业过程中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的变化,如发现意外情况(如物料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时,要及时向作业人员通报并组织人员迅速撤离现场。
11、清理作业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伤害时,安全监护人应立即予以施救或拨打急救电话求救,同时应迅速向有关领导汇报。
12、安全监护人一般不得参与作业,不得擅自离岗,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及时向作业人员通报,并指定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员工接替,如找不到接替人,应停止作业。
13、清理作业完工时,监护人要和作业人员及有关负责人一起共同检查确认清理和扫尾情况,确认无疑签字后方可封闭窨井盖。
14、工业污水禁止排至雨水管网,排至厂区污水处理岗位处理。
安全监控系统被控设备安装拆除规范:车间安全监察人员行为
| 适配人群 | 专职安全员,车间安全消防组,班组安全责任人 | 使用场景 | 班组安全检查,季度安全评比,动火方案审查 |
|---|---|---|---|
| 制定目的 | 车间事故多发,设备老化,工人操作不规范,容易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全车间所有人,所有班组,所有生产设备和消防设施。 | ||
| 职责分工 | 组长带头查隐患,班组长盯现场,工人守规程,新员工先学安全再上岗。 | ||
| 管理要求 | 不定期抽查,半年和年底大检查,火源严管,消防器材常检,隐患必须限期改。 | ||
| 监督与检查 | 车间主任每季度查一次,安全组自己也要天天看。没做到就扣奖,出事要追责,整改拖拉要通报。 | ||
1.工作内容与要求
1.1执行《企业工作标准》。
1.2按照安全监察条例,对车间的班组进行不定期专业安全抽查。
1.3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组织上半年、年终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参加受检班组的安全检查评比工作。
1.4认真督促各班组整改隐患,安全施工,协助班组整改有困难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反映。
1.5掌握各班组的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督促班组安全操作规程情况。
1.6参加班组发生的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1.7根据有关规定会同安全生产等有关人员对二级动火方案进行集体审查讨论,拟出审查批复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审批。
1.8对班组进行安全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个人、标准化现场的达标予以指导。
1.9推广安全操作和安全监测方面的新技术新经验,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
2.责任与权限
2.1对安全检查所提出的不安全隐患准确性负责,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对不安全问题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2对严重违章作业人员有制止权,对造成事故责任者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2.3对各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检查督促和指导权。
3.考核与奖惩
3.1严格执行《企业工作标准考核办法》。
3.2按照安全监察处工作标准考核细则,逐条进行检查与考核。
车间安全消防组的行为规范
1.1安全消防组负责全车间安全和消防监察、事故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
1.2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车间主任要求,编制车间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编制环境保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3组织落实防火责任制度,管理消防设施、器材,严格管理火源,消灭火灾产生的因素。
1.4宣传贯彻交通法规,培训公司机动车辆司机,监理司机月、季、年检,监督检查机动车辆管理状况,交通事故现场调查与处理。
1.5组织新工人和外来学习培训人员的一级安全教育,并对各车间、班组的二级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1.6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消防检查,并组织每季度一次的安全、消防工作检查和评比活动。对查出的隐患督促进行整改。
1.7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和《企业安全生产强化管理办法》、规程、规范,实行车间领导承包班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8每季度召开一次车间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结、研究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1.9每季度召开一次车间专兼职安全员会议,传达文件上级指示和厂长要求,听取专职安全员工作汇报并布置下季度重点工作。
1.10组织车间安全技术考核、安全知识竞赛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1.11对车间的安全情况进行监察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1.12负责车间事故管理工作,对重大事故组织现场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13组织编写安全生产简报,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指导车间安全生产工作。
1.14贯彻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和方法,健全网络,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活动,推进全公司技术、管理和工作质量的进步。
1.15宣传贯彻并监督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企业的有关指示和决议。
1.16协调各岗位班组的科研工作,组织鉴定和推广环境保护的科研成果。
1.17收集、整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全面质量管理和环保管理的各种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2.1安全消防组对车间安全生产负重要责任。
2.2对贯彻执行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负责,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指挥和操作。对违章作业者和事故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2.3宣传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对避免事故和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者,有权建议给予加奖、晋级。
2.4对安全教育效果负责,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水平,对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和学习人员,有权建议给予处理。
2.5对职工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负责,遇有危及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做出脱险决定,然后向车间主任报告。
2.6组织工段、班组及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对完成责任的先进班组、岗位有权建议给予奖励。
2.7对生产和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有权监督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及实施情况,有权指挥现场安全工作,对不听从者,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罚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2.8对车间交通安全负责,有权检查与考核机动车辆状况和司机工作,有权对交通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2.9对防火措施落实情况负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权制止任何组织、个人违反安全防火的行为。
2.10对生产、技术和管理质量负责,有权监督、检查生产建设和管理工作质量,有权制止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行为,对违反质量标准现象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罚建议。
2.11对车间环境保护负责,有权监督检查各班组的环境保护工作,对违反国家和企业关于环境保护规定情况,有权提出批评和处理意见。
3.检查与考核
3.1车间主任负责检查与考核安全消防组工作。
3.2按检查与考核标准中相关标准内容与要求每季度检查与考核一次。
3.3主管业务工作成果突出,避免重大事故,为车间安全生产做出重要贡献,受到企业表彰,应予以加奖。
3.4按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完成任务,得正常奖。
3.5主管业务失误,提出的安全对策不力或安全指挥不当,未尽职尽责,导致车间工作被动或发生重大事故,视程度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和扣奖。
安全监控系统被控设备安装拆除规范:安全监察人员行为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察员,安监执法人员,现场督查员 | 使用场景 | 安全监察,执法检查,值班值守 |
|---|---|---|---|
| 制定目的 | 怕监察时出错漏,怕服务不好惹麻烦,怕喝酒误事影响判断。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安监岗位的人,上班时间,办公地和检查现场。 | ||
| 职责分工 | 领导盯整体,组长管小组,个人守自己活儿,谁出事谁负责。 | ||
| 管理要求 | 穿整齐衣服,说文明话,中午不喝酒,手机不能关,桌面要干净。 | ||
| 监督与检查 | 组长天天看,领导不定期查,没做到就批评,再犯扣分或调岗。 | ||
1、 爱岗敬业,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
2、 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严格安全监察程序,坚持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3、 注意仪容仪表,上班时间着装整齐,树立良好的安全监察人员形象。
4、 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主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5、 严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擅离职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6、 工作日中午和安全监察期间严禁喝酒。
7、 讲究公共卫生,保持办公场所环境整洁,做到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有序。
8、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安监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