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 适配人群 | 生产队长,安全生产调度员,职业卫生管理员 | 使用场景 | 职业危害作业,急性职业损伤,防护设备维护 |
|---|---|---|---|
| 制定背景 | 工人接触有害东西多,容易得职业病。要保护大家身体,避免出事。 | ||
| 适用范围 | 所有一线干活的工人和管生产的队长。 | ||
| 职责分工 | 生产队长负责盯现场,安全生产调度中心管协调,工人自己也要注意防护。 | ||
| 管理规定 | 防护用品必须合格才发;有害地方要设警报和急救包;设备防护用品要常修常检;禁用国家不让用的东西。 | ||
| 监督与罚则 | 队长每天看防护用品有没有、好不好;调度中心抽查维护记录;发现没按要求做,马上整改;再犯就停工培训。 | ||
一、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为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二、生产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应当在醒目的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三、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生产队长应及时与安全生产调度中心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四、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五、在安排生产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更新合规性评价程序
| 适配人群 | 安全部门负责人,项目安全员,监理工程师 | 使用场景 | 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服务 |
|---|---|---|---|
| 制定背景 | 项目现场老出安全问题,怕不守法被罚,也想让大伙儿知道该守啥规矩。 | ||
| 适用范围 | 公路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都得照着做。 | ||
| 职责分工 | 各单位安全部门管识别和更新;项目部和监理安全部门管自己项目的;领导要传达到每个人。 | ||
| 管理规定 | 得建法规数据库;得列清楚自己用的法规清单;新法规来了马上学;变更了也要及时跟上。 | ||
| 监督与罚则 | 数据库要方便大家查;每年年底必须做一次合规检查;新法规或项目有大变化时立刻再查一遍;检查结果要留记录;没做到的得补上。 | ||
1.0 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于建设及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和服务中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
3.0 职责
3.1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
3.2建设及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
3.3各级管理者负责向单位员工及相关方传达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相关信息。
4.0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范围
4.1.1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等。
4.1.2其他要求
a) 国家和行业技术、安全规范、标准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等。
b) 行业规章、政府部门的协定、非法律指南、集团的制度条例、方针和本单位的目标及相关方的合理要求等。
4.2获取的渠道与方法
4.2.1获取上述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和渠道和方法有:
a) 通过报纸、杂志、书藉、电子媒介等获取;
b) 网上查询;
c) 与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等部门建立联系;
d) 与图书馆、出版社建立联系;
e) 与有关单位交流等。
4.2.2相关部门通过以上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
4.2.3建立好的“数据库”应通过适当途径容易被本单位各层面获取,方便使用。
4.2.4 “数据库”只是作为一种信息及资源的共享,不能确保完全覆盖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
4.2.5、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建立本单位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a) 从集团或本单位“数据库”中查找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 识别与各自有关的而又未在“数据库”里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更新
4.3.1 “数据库”应及时进行更新。
4.3.2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及时向集团和二级单位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库”的变更或其它支持性资料。
4.4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应结合本单位、项目施工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特点,确定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如何应用于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生产活动满足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其他要求。
4.5合规性评价
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定期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价:
4.5.1 评价时机
(1)每年度安全生产总结中应该包括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的内容。
(2)当有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发布后,及时组织进行评价。
(3)当已经收集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发生变更时,及时组织对变更要求进行评价。
(4)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在工程施工活动和服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适用的法律法规重新进行识别并及时评价。
4.5.2评价方法
(1)针对重要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情况(包括安全、健康绩效及其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通过综合监测和测量的结果进行合规性评价。
(2)针对具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和作业活动是否准遵守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判定合规性。
(3) 确定遵守结论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4.5.3评价结果
合规性评价结果将用于管理方针及目标、指标的持续改进。
4.5.4评价记录
各单位保存合规性评价记录和相关资料,以反映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5.0 记录
汇表1法律法规清单汇总表
检表1 法规、条例安全条款摘录明细表
7.0 附录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执行法律法规标准监理
| 适配人群 |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 | 使用场景 | 安全监理,隐患整改,停工报告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老出安全问题,监理得盯紧点。怕施工不按规矩来,容易出事伤人。 | ||
| 适用范围 | 管所有在建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 ||
| 职责分工 | 总监理工程师总负责。其他监理人员按分工各管一块。建设单位也要配合监督。 | ||
| 管理规定 | 必须查施工方案合不合规。发现隐患马上让整改。严重时得停工并报告。不听就找主管部门。 | ||
| 监督与罚则 | 日常巡查看记录。每月汇总问题报建设单位。没做到位的扣监理费。三次不到位换人。检查结果贴公示栏。 | ||
1、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工程建设中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4、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负总责。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安全监理的范围及重点,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并对各自承担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适用法律法规获取
| 适配人群 | 安环部专员,办公室文控员,质检法规岗 | 使用场景 | 安全生产管理,环保合规审查,行业标准适配 |
|---|---|---|---|
| 制定背景 | 公司要管好安全这块,得知道哪些法律管我们,怎么找到这些法律,不然容易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只管公司里跟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别的要求。 | ||
| 职责分工 | 办公室是总管,安环部专门跑安全法律,质检部管质量标准,其他部门管自己那块的法律。 | ||
| 管理规定 | 安环部得常跟安全部门联系,办公室得从协会、报纸、图书馆找法律,都要留记录。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环部整理清单,确认哪些法律真用得上,变了就得更新,办公室存档,不照做就按文件控制程序处理。 | ||
1、目的
确定本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安全因素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渠道,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确认及更新管理。
3、管理职责
3.1办公室是法律、法规获取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汇总更新与本厂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件资料,负责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等文件资料的确认、宣贯、组织实施以及跟踪工作。
3.2安环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厂相关的安全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3.3质检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厂相关的质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3.4其它部门负责获取及更新与本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件资料。
4、工作程序:
4.1 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范围如下:
4.1.1国际公约;
4.1.2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部委规章;
4.1.3浙江省安全法规、规章、标准;
4.1.4台州市安全法规、规章、标准;
4.1.5执法(相关)部门的通知、公报等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可包括:与官方机构的协定;非法规性指南等,如国家有关部委发布的规定、通知、标准、医药行业设计规范,及相关方有关安全的要求等。
4.2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获取
4.2.1安环部应经常与省、地市、县市级安全部门保持联系,以便获取国家及地方最新版的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原件交办公室存档保存,复印件留存到安环部。
4.2.2办公室应通过医药行业协会、化工行业协会、报刊杂志、图书馆、咨询机构、认证机构及各类媒体传播工具等渠道获得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补充,由安环部填写获取记录。
4.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确认
安环部对所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再根据医药化工行业特点、产品特性、环境因素调查表确认适用本厂环保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编制《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记录》。
4.4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更新
安环部负责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变更,及时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各类清单进行补充;当厂内安全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由安环部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适用性进行重新评价,并确认后填写相关变更记录,变更程序参照《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5 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传达工作具体由安环部与办公室负责。
4.6由办公室负责保存法律法规获取及变更过程中的有关记录,具体参照《记录控制程序》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对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 适配人群 | 乡镇分管领导,计生股站人员,政策法规股干部 | 使用场景 | 执法检查,信访接待,举报处理 |
|---|---|---|---|
| 制定背景 | 怕接待群众时态度差、乱承诺、泄密,怕基层执行政策走样,想让办事更规矩。 | ||
| 适用范围 | 全县乡镇计生股站、政策法规股、党委政府工作人员。 | ||
| 职责分工 | 乡镇分管法规领导管举报箱,计生股站查一般问题,党委政府查工作人员违纪,县局管股站长和大问题。 | ||
| 管理规定 | 上班时间必须有人接访;说话要和气;不准乱答应;不准漏消息;不准把访者名字和事说出去。 | ||
| 监督与罚则 | 县里半年抽查、年底考核;查到徇私舞弊就严纠;举报每周看一次;执行好有奖励,差的被通报;接待不达标要整改。 | ||
一、县、乡将执行情况纳入工作目标责任书,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好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执行情况差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各乡镇设举报箱、由分管政策法规领导负责管理,每周查看一次举报情况,属于一般工作情况举报由乡镇计生股站查处;属一般工作人员的违纪举报由乡镇党委、政府查处;属股站长违纪举报和重大情况举报要及时报县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三、县政策法规股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了解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弄虚作假的要从严给予纠正。
四、制定好内容,重点检查:七个不准、规范性文件、执法文件、工作程序、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贯彻执行情况。
来访接待制度
一、在正常上班时间,有专人接待来访;
二、接待群众来访,语言要和谒、态度要热情,尊重上访人员的人格和权利,对来访者的陈述要认真听取并作好记录;
三、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回答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对拿不准的要请示领导后再作答复,不得乱许诺或乱表态;
四、对来访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耐心做宣传、教育、解释、疏导工作;
五、对反映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以外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并按“归口分工处理方法”,引导群众依法进行信访。
六、为访者及其反映的问题要严守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特别是被反映人及其亲友泄漏来访者姓名及反映的问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
| 适配人群 | 销售经营者,采购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 使用场景 | 商品购销,经济往来,中间人佣金 |
|---|---|---|---|
| 制定背景 | 怕大家送礼拉关系搞乱市场。想让买卖公平点,不让谁靠塞钱抢生意。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做生意的单位和个人,卖货买货的时候都得守着。 | ||
| 职责分工 | 工商局负责查这事。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盯着,发现就处理。 | ||
| 管理规定 | 不许偷偷塞钱送东西。回扣必须记账,折扣佣金要明明白白写清楚。 | ||
| 监督与罚则 | 工商局随时检查,查到就罚一到二十万。有违法所得全没收,严重了送警察那边。 | ||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
。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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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据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nbs
p;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文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n
bsp;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0号)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获取、评审与跟踪
| 适配人群 | 安环科人员,部门安全员,标准化负责人 | 使用场景 | 安全培训,合规检查,事故复盘 |
|---|---|---|---|
| 制定背景 | 员工对安全法规不太懂,容易出事。想摸清大家知道多少,再帮大家补补课。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员工,不管哪个部门、什么岗位。 | ||
| 职责分工 | 安环科带头干活,各部门配合执行。总经理或标准化负责人最后拍板。安环科还要盯着落实情况。 | ||
| 管理规定 | 人人都得查法规意识,用问卷、竞赛这些办法。新法规来了马上学,老法规变了也要重学。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环科做提升计划,培训宣传全跟上。100%员工要覆盖,60%以上要跟踪效果。没做到的要整改,问题多的要重来。 | ||
一、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情况,并对员工法律法规意识进行提升、追踪,特制定此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员工法律法规意识的管理工作。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或标准化管理负责人负责审批本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安环科负责获取、识别有关的安全标准化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追踪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其他部门负责获取、识别和传达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追踪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内容与要求
1、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
图3 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图
a)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要涉及到所有层面的员工。
b)对各部门的法律法规意识识别时,主要考虑各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它规定等的认识情况。
c)对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识别时,主要考虑员工对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规程的获取情况。
d)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方法:采用知识竞赛、问卷调查、事故事件分析及其它方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进行调查。
2、法律法规意识的获取
a)安环科确定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途径和频次。
b)其他各部门获取到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应报安环科,安环科进行汇总并报公司总经理或标准化管理负责人批示,并按批示办理和发放;当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c)各单位收到安环科分发的法规和其他要求,应及时传达实施。
d)当施工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再获取和确认。
3、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a)安环科对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意识调查结果,制定详细的提升计划。
b)主要采取宣传、教育培训和知识竞赛等方式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意识的提升。
c)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意识提升的比例应达到目100%。
4、法律法规意识的跟踪
a)通过当面谈话等方式,调查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意识提升的完成率及其效果。
b)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意识提升跟踪的比例应达到60%以上。
c)安环科负责收集、整理员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意识提出的改进建议,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下一步的提升计划。
5、法律法规意识的评审
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意识过程、提升计划、实施过程进行评审,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五、相关记录
1、《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调查表》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清单》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提升计划表》
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性评价表》
5、《合规性评价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