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件调查制度
| 适配人群 | 安全委员会成员,安环部负责人,生产部门主管 | 使用场景 | 电力生产事故,热力运行异常,设备非计划停运 |
|---|---|---|---|
| 制定背景 | 出了安全问题得马上查清楚。怕同样的事再发生。想摸清不安全情况的规律。好提前预防,把安全生产水平提上去。 | ||
| 适用范围 | 管即墨市热电厂、子公司、附属公司。只管安全事件认定这事。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管审核和领导。安环部是主管部门,管审核、统计、上报、考核。各部门自己查自己出的事,定性后报安环部。 | ||
| 管理规定 | 出事12小时内必须报安环部。调查要“四不放过”。现场尽量别动。三日内填《事故报告单》交上去。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环部收报告后三天内决定要不要重查。认定结果发《安全简报》让大家学。每月3日前把上月考核情况交企管部。档案室存档一份,班组也要建安全记录。 | ||
1.目的
为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安全事件认定工作。
3.职责
3.1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事件调查的领导工作;负责一般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
3.2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为全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负责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及考核工作。
3.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内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性并负责上报安环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汇报
4.1.1安全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事件发生部门参照《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相关规定,判定安全事件为异常及以上或无法确定时,应在12小时内汇报安环部。安环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4.1.2事件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值班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b) 事件的简要经过;
c) 事件造成的影响;
d) 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安全事件调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即:
a)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 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c) 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 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4.2.3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须明确下列项目
a) 安全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b) 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c) 安全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
d) 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
e) 设备损坏情况。
f) 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g) 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
h) 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
i) 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
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安全事件中的过失及应负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2.4调查时除查看现场、询问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报告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各类记录,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
4.2.5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在三日内组织当值(班)人员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环部。
对于发生的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厂长组织安委会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一般责任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厂长责成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也亲自主持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设备事故,由责任单位、部门组织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环部。
4.2.6安环部在责任部门内部分析会后,认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不再组织调查分析。
4.2.7安环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认为事件调查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应在三日内进一步组织调查分析,并重新认定。
4.2.8安全事件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等单位有关时,应由安环部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
4.3.1安全事件调查完备后,七日内由安环部汇总整理形成事故定性报告,报厂安委会审核通过。
事故定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 事故处理经过;
b) 调查分析;
c) 事故定性;
d) 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认定依据《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对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监察考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4.4.2安环部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况上报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档案管理
4.5.1事故定性报告经厂安委会审核后,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部门,档案室存档一份。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障碍或异常的发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组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5. 相关记录
5.1《事故报告单》 jmrd/r-qp-06-01
6.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为明确安全事件性质,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
对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及异常界定为设备事件。
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可参考相关案例处理或作个案处理,并作为今后对同类情况进行认定的依据。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标准。
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3.1电力、热力生产事故的界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热力生产事故。
3.1.1本单位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3.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2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3.1.1.3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3.1.1.4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3.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热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而导致的上述人员伤亡。
3.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分公司),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热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本)单位”人员的伤亡。
3.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3.1.1.10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3.1.2设备非计划停运
3.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6.3kv及以上母线和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电线路、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非计划停运。
3.1.2.2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经厂事先批准延期的除外)。
3.1.2.3备用的主要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6.3kv及以上配电线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不能按紧急命令时间启动并一次正常投运。
(2)因备用设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而使机、炉停运。
3.1.2.4热电厂、各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全部用户造成全部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
3.1.2.5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异常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3经济损失
3.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供热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
3.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者。
3.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5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安全事件调查
| 适配人群 | 安环部管理人员,安全委员会成员,运行值班人员 | 使用场景 | 电力生产事故,热力供热故障,设备非计划停运 |
|---|---|---|---|
| 制定背景 | 出了安全问题得赶紧查清楚,找原因、学教训、防再犯,让生产更安全。 | ||
| 适用范围 | 即墨市热电厂和它下面的子公司、附属公司。 | ||
| 职责分工 | 安委会管大方向和审核;安环部是主抓部门,审结果、统数据、做考核;各部门自己查本部门的小问题并上报。 | ||
| 管理规定 | 出事12小时内要报安环部;调查必须做到“四不放过”;现场尽量别动;三天内填好《事故报告单》交上去。 | ||
| 监督与罚则 | 安环部收报告后三天内复核,不清不楚就重查;考核按《安全监察考核制度》来;每月3号前把上月考核情况交企管部;所有报告发《安全简报》,大家要学,档案室存一份。 | ||
1.目的
为对发生的安全事件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发生不安全情况的规律,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安全事件认定工作。
3.职责
3.1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事件调查的领导工作;负责一般性责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
3.2安全环保部(以下简称“安环部”)为全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认定结果的审核工作;负责安全事件的统计、上报及考核工作。
3.3各单位(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内异常、障碍、一般性设备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定性并负责上报安环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汇报
4.1.1安全事件发生后,值班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本部门(领导)报告,事件发生部门参照《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相关规定,判定安全事件为异常及以上或无法确定时,应在12小时内汇报安环部。安环部应根据事件情况及时汇报分管领导。
4.1.2事件汇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值班人员以及现场情况;
b)事件的简要经过;
c)事件造成的影响;
d)已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4.2安全事件调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调查遵循“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即: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b)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c)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d)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不影响运行操作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完整地保护现场,直到调查工作结束。
4.2.3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须明确下列项目
a)安全事件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b)安全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处理情况。
c)安全事件发生(扩大)的原因。
d)仪表、自动保护、调整装置、记录、动作情况。
e)设备损坏情况。
f)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g)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方面的问题。
h)检修、设计、制造、安装质量等方面问题。
i)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安全事件发生的主要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以及扩
大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并应定各级领导人员在安全事件中的过失及应负责任。报告中明确各级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2.4调查时除查看现场、询问值班人员和研究值班人员提供的原始书面报告外,还应根据需要查阅各类记录,以及做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工作。
4.2.5安全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部门应在三日内组织当值(班)人员分析并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安环部。
对于发生的人身重伤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厂长组织安委会相关人员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配合政府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一般责任事故、严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厂长责成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也亲自主持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环部负责填写。
对于发生的异常、障碍和一般设备事故,由责任单位、部门组织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环部。
4.2.6安环部在责任部门内部分析会后,认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责任明确的,可不再组织调查分析。
4.2.7安环部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认为事件调查不清楚,责任不明确的,应在三日内进一步组织调查分析,并重新认定。
4.2.8安全事件如与制造、设计、基建安装等单位有关时,应由安环部根据严重程度和必要性决定是否邀请其派人参加调查。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的认定
4.3.1安全事件调查完备后,七日内由安环部汇总整理形成事故定性报告,报厂安委会审核通过。
事故定性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a)事故处理经过;
b)调查分析;
c)事故定性;
d)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认定依据《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规程制度不健全;
c)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d)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落实;
f)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违章指挥。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对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监察考核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4.4.2安环部负责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况上报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档案管理
4.5.1事故定性报告经厂安委会审核后,通过《安全简报》发至各部门,档案室存档一份。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障碍或异常的发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组应建立安全记录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5. 相关记录
5.1《事故报告单》jmrd/r-qp-06-01
6.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附件: 《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为明确安全事件性质,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即墨市热电厂及其子公司和附属公司的事故、障碍、异常的界定。
对仅因设备自身因素,即非人为责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碍及异常界定为设备事件。
凡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形可参考相关案例处理或作个案处理,并作为今后对同类情况进行认定的依据。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况不列入本标准。
3安全事件(事故、障碍、异常)界定标准
3.1电力、热力生产事故的界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热力生产事故。
3.1.1本单位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3.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2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3.1.1.3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热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3.1.1.4职工在电力、热力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筑物倒塌造成的伤亡。
3.1.1.5停薪留职职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培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有关的电力、热力生产过程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6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而导致的上述人员伤亡。
3.1.1.7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分公司),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3.1.1.8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热力生产交叉作业时,发生由本单位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单位”和“非(本)单位”人员的伤亡。
3.1.1.9职工从事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3.1.1.10凡非本单位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3.1.2设备非计划停运
3.1.2.1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厂用变压器、6.3kv及以上母线和输电线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电线路、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非计划停运。
3.1.2.2主要发电供热设备的检修超过了计划时间(经厂事先批准延期的除外)。
3.1.2.3备用的主要设备(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6.3kv及以上配电线路),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不能按紧急命令时间启动并一次正常投运。
(2)因备用设备不能正常启动运行而使机、炉停运。
3.1.2.4热电厂、各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异常运行设备、管网对全部用户造成全部停送电停送汽停供热,不论时间长短。
3.1.2.5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异常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3经济损失
3.1.3.1因故障造成发、供电、供热设备、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上者。
3.1.3.2由于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生产车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及以上者。
3.1.3.3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5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者。
3.1.3.6因维护不当,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直接经济赔偿1万元及以上者。
3.1.3.7因供热质量被新闻媒体曝光,当月超过3次及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1.4其他
3.1.4.1 10kv及以上配电设施严重损坏。
3.1.4.2 10kv及以上导线断线。
3.1.4.3 50kw以上电机及其配套风机、水泵等损坏报废。
3.1.4.4 给水、炉水质量其中任一项不合格,且在8小时内不能恢复的。
3.1.4.5 由于通讯失灵,造成延误送电或扩大事故者。
3.1.4.6主要的发供电、供热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的。
3.1.4.7 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破、爆炸。
3.1.4.8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阀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达到或超过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3.1.4.9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3.1.4.10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生产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预热器)管子总重量的5%以上。
3.1.4.11 汽轮机大轴弯曲量超标,需要进行检修处理。
3.1.4.12 汽轮机叶片折断。
3.1.4.13 发电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线圈或铁芯。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3.1.4.14蒸汽汽网管径dn300以上管线、热水网管径dn500以上管网发生大量腐蚀损坏,需要更换该段管子总重量10%以上。
3.1.5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的事故统计。
3.1.5.1热电厂、热源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构成事故者,可统计1次事故。
3.1.5.2一条线路或设备由于同一原因在一个运行班发生多次跳闸事故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3.1.5.3由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地震等原因,发生线路、多台设备跳闸、停运,可统计一次事故。
3.1.5.4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热电厂、热源厂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停电时,定为一次事故。
3.1.5.5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3.1.5.6对其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可以定为事故。
3.1.6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6.1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
3.1.6.1.1死亡事故一次达10人及以上。
3.1.6.1.2电力、(热力)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者。
3.1.6.2重大事故
3.1.6.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3-9人。
3.1.6.2.2一次事故使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停电。
3.1.6.2.3发、供电、供热设备、施工机械严重损坏。
3.1.6.3一般事故
3.1.6.3.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3.2障碍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的为障碍。
3.2.1设备异常运行,降低了出力;重要辅助发供电、供热设备被迫停运。
3.2.1.1热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超过30分钟;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一台机组出力下降至零。
3.2.1.2 3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异常运行,引起供汽量减少1/2以上,时间超过2小时;采暖供热面积减少1/2以上,时间超过8小时。
3.2.1.3蒸汽支管网dn100以上管线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3.2.1.4热水支管网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网停运,时间超过8小时。
3.2.1.5热水支管网dn500以上管网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2.1.6热源厂、主管网异常运行,造成蒸汽用户供汽压力、供汽温度不达标准超出5小时,供暖温度不达标准超出8小时。
3.2.1.7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未造成主机出力降低,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8磨煤机满煤,恢复时间超过4小时。
3.2.1.9输煤设备煤吊、灰吊、碎煤机、给煤机发生损坏,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10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止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以上。
3.2.1.11消弧线圈、电抗器发生故障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
3.2.1.12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3.2.1.13运行设备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主要电气或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8小时以上。
3.2.1.14化学净水设备发生故障,影响供水或虽未影响供水但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3.2.1.15给水、凝结水、炉水质量其中任一项不合格,在6小时内未恢复。
3.2.1.16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者。
3.2.2经济损失符合下列之一者
3.2.2.1因故障造成发电、热力设备(含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损坏,修复费用5000元以上者。
3.2.2.2输煤皮带破裂长度超过10米。
3.2.2.3跑油、跑碱、跑树脂等造成损失价值超过3000元者。
3.2.2.4仪器、仪表、车辆、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4000元者。
3.2.2.5明火禁区起火、发电机组油系统起火、电缆沟或控制电缆屋起火,其它生产场所起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者。
3.2.2.6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使供热不达标被迫一次性退费,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2.2.7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至用户家中,直接经济损失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2.2.8因供热质量导致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被新闻媒体曝光当月达到2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2.3热力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3.1锅炉水位、汽压、汽温高于或低于规定允许值,给水压力、汽轮机真空、除氧器水位低于规定允许值。
3.2.3.2排烟温度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3.2.3.3锅炉灭火、放炮、电除尘停用不超过8小时。
3.2.3.4制粉系统爆炸。
3.2.3.5汽轮机调速系统失灵。
3.2.3.6发电机组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许最低油位,汽水进入油系统,汽轮机、变压器、磨煤机等主要设备油质严重恶化超标。
3.2.4设备保护和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3.2.4.1汽轮机保安器拒动或误动。
3.2.4.2锅炉安全阀拒动。
3.2.5设备出现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3.2.5.1 0.4千伏以上电力系统带地线合闸、带电挂地线没造成系统事故。
3.2.5.2 0.4千伏以上电缆线路发生单相接地或损坏。
3.2.5.3发电机空冷器断水温度超过极限,或轴承油温超过极限。
3.2.5.4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极限。
3.2.5.5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油位指示以下一周仍未消除。
3.2.5.6 50千瓦及以下、20千瓦及以上电机损坏。
3.2.5.7 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
3.2.5.8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自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3.2.5.9设备具备检修条件,在规定时间没完成;或者没在检修工作票时间内完成,并未办理延期手续。
3.2.5.10向停用检修设备误送电、误送汽、误送水。
3.2.5.11锅炉等承压部件及管道、水质试验时,试验压力超过规定压力。
3.2.5.12发电机、主变压器绝缘试验电压超过试验电压20%以上者。
3.2.5.13在检修中发现重大缺陷如汽机叶片断落、锅炉严重腐蚀、发电机、变压器绝缘损坏。
3.2.5.14运行、备用、检修中设备被淹、被冻情节严重者。
3.3未构成障碍条件,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认为异常。
3.3.1 热电厂的异常运行,引起了全厂有功出力降低10%,时间15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一台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0%以上。
3.3.2 35t/h及以下蒸汽锅炉、热水锅炉、供汽主管线、供热水主管线的异常运行,引起供汽量减少1/4以上1/2以下,时间超过2小时;采暖供热面积减少1/4以上1/2以下,时间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
3.3.3 蒸汽支管网dn100以上管线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3.4 热水支管网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网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
3.3.5 热水支管网dn500以上管网停运,时间超过2小时。
3.3.6 工作中发生错误命令或任务交待不清,在执行中发现而未造成影响者。
3.3.7 设备未隔绝而开始工作或安全措施不完善允许开始工作。
3.3.8 操作票写错,有可能导致障碍在操作中出现。
3.3.9 由于人员过失造成仪器仪表、工器具机床检修,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损坏零部件造成返工,修复价值在2000元以上4000以下;机动车辆发生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3.3.10 因维护不当,造成管线漏汽、漏水,致使供热不达标被迫退费,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5000元的。
3.3.11因维护不当,造成漏汽、漏水至用户家中,直接损失赔偿价值2000元以上的。
3.3.12因供热质量导致蒸汽、热水漏至用户家中当月被新闻媒体曝光1次,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3.13 5kw及以上20kw以下带动主要设备的电动机或其它性质重要的电动机绝缘损坏。
3.3.14 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辅助设备轴承温度超过规定值。
3.3.15 由于人员过失,在生产中造成电气设备受雨或水浸湿,需停用烘烤者。
3.3.16机组在启动过程中(未并网前)由于检修质量不良或操作不当,造成被迫停机重开,不超过检修工期者。
3.3.17由于人员过失,使主要辅机设备的检修超过检修期限。
3.3.18检修工作中,部件装错拆错、漏装、漏拆,以及在检修和试验中,被他人发现,而得到及时纠正者。
3.3.19主要附助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或损失,虽未影响电、热负荷,但需要停用处理超过12小时。
3.3.20机、炉、热工保护故障,停用超过八小时。
3.3.21运行、备用、检修中的设备被冻.被淹,使生产受到影响者。
3.3.22主要仪表故障失灵,停用超过8小时。
3.3.23操作中跑错位置,已经进行操作有后果但构不成障碍者,或被别人发现及时制止者。
3.3.24在生产区域内(不包括禁火区)发生一般火警立即扑灭者。
3.3.25应投入的联锁误断开。
3.3.26锅炉水位变动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27主汽温度升高或降低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28锅炉主蒸汽压力升高至额定值的5%。
3.3.29锅炉安全阀误动作。
3.3.30锅炉定排超过2小时。
3.3.31汽机油箱油位降至最低允许油位。
3.3.32加错油种而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汽机油中带水,油质变化不太严重,未达到障碍规定者。
3.3.33各种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定期工作中发生操作错误,未造成影响。
3.3.34加热器满水,尚未造成恶果。
3.3.35正常运行中除氧器满水或水位波动范围超过规程规定值者。
3.3.36发电机、变压器在运行中温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允许温度。
3.3.37主要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保护装置在运行中发生了故障,使保护失去作用,构不成障碍者。
3.3.38直流系统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小时。
3.3.39熔丝保险压错,未造成恶果者。
3.3.40 10kv及以上系统发生接地(厂内系统)超过2小时。
3.3.41行政电话停用1小时,调度电话停用超过30分钟。
3.3.42误停发电机冷却装置构不成障碍者。
3.3.43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3.3.44事故照明装置损坏,4小时不能修复备用。
3.3.45损坏10kv套管而需调换者。
3.3.46停送电时二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影响保护掉闸。
3.3.47操作或处理直流接地,忘将直流电源送上使直流电源消失,被他班发现或未造成后果者。
3.3.48 400v设备操作或处理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开关跳闸。
3.3.49更换电刷时,造成短路接地,引起烧伤工具,整流面.刷握.电刷者。
3.3.50电气一次回路遗漏操作项目。
3.3.51化学设备发生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3.3.52给水、炉水、凝结水中任一项质量不合格,4小时内未恢复。
3.3.53各种取样装置故障,造成水汽品质无法检测,时间超过8小时。
3.3.54加药加错或试剂配错,造成全部分析返工。
3.3.55由于化验错误未及时发现汽水品质不合格。
3.3.56由于操作不当,造成跑酸.跑碱,构不成障碍者。
3.3.57送出错误的化学分析报告者。
3.3.58厂变的低压开关机构失灵,拒绝掉闸或自投不成造成威胁设备安全运行构不成障碍。
3.3.59供汽管道故障造成对非生产用户停汽者。
3.3.60电除尘堵灰1次,造成除尘不达标,4小时内不能恢复者。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
| 适配人群 | 风电场场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 | 使用场景 | 风场故障处置,电网协同调查,变电站停运应对 |
|---|---|---|---|
| 制定背景 | 怕风场出大事,想提前管住那些可能惹祸的风险点。电监会和国务院条例都要求这么做。 | ||
| 适用范围 | 山西福光风电公司所有风电场。 | ||
| 职责分工 | 场长是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全生产部报材料、管落实,总经理听汇报。 | ||
| 管理规定 | 事件必须如实查清,报告要快准全。“四不放过”必须做到,不能糊弄。 | ||
| 监督与罚则 | 一级事件马上报总工,再报总经理;二级事件报总工后安全部查。查完3天内交报告。违规就按公司奖惩制度处理。 | ||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各风场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依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风电场场长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风电场安全事件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二 电力安全事件分级认定
第七条 风场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级安全事件和二级安全事件,
第八条 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一级安全事件:
(一) 35千伏、110千伏母线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断路器拒动或误动。
(二)风场110千伏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场对外停止供电。
(三)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110千伏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第九条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二级安全事件:
(一) 任一条集电线路因安全故障跳闸。
(二) 任一风机机组变出线保护拒动或误动,开关拒动或误动。
三 电力安全事件调查处理
第八条 风电场发生一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接到汇报后及时汇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部应当将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司安监部。
第九条 风电场发生二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由安全生产部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调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总经理。
第十条 涉及电网企业、风场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可申请电力监管机组调查,由电力监管机组组织调查。
四 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制度要求的,由安全生产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
| 适配人群 | 临床医务人员,医务科管理人员,质控专员 | 使用场景 | 诊疗服务过程,医疗事故预防,科室质量改进 |
|---|---|---|---|
| 制定背景 | 怕出医疗事故,想让大家更小心点。病人安全第一,服务要更好,盯紧风险别漏掉。 | ||
| 适用范围 | 全院职工,重点是医生护士,看病开药做检查这些事都算。 | ||
| 职责分工 | 医务科带头干,各科室和职能部门一起动手,谁出事谁负责,谁管块地谁盯紧。 | ||
| 管理规定 | 出了事必须报,不管家属闹没闹。按病人受伤轻重分三档处理,查原因、堵漏洞、写意见、下整改。 | ||
| 监督与罚则 | 小问题3天内审完,大问题马上动手。开会让大家自己找毛病,改不完就扣钱、警告甚至辞退。绩效办盯着改没改。 | ||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进一步增强全院职工特别是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保障意识和医疗风险的防范意识,强化医疗安全的监控机制,更有效的防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全院职工,尤其是医务人员,在实施诊断、治疗和其他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无论患者与家属有无投诉,都属于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审评范围。
二、医疗质量安全要遵守“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以强化医疗质量管理为主要内容,以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为准绳,以深挖细查质量要素的各方面、医疗过程的各环节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主要手段,以及时消除医疗安全隐患并警示责任人和责任科室,限期整改从而确保医疗安全为目的。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工作由医务科牵头,医院各职能部门、各临床科室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全面抓好落实。
1、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本身开展审评工作。对于属于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如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的,医务科组织相关科室在3日内组织审评。属于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如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或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医务科应立即组织相关科室开展审评。通过详细调查的形式,分析医疗安全事件产生的原因,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防范建议形成书面审评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及处理意见。
2、围绕事件本身,召开全院或相关科室会议,开展自查自纠,深挖医疗安全隐患,排查医疗不安全因素进行全面改进。
3、根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等级,参考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确定处罚力度,可为通报、警告、学岗、辞退等处理。并报医疗质量安全考核委员会与绩效考核挂钩。构成医疗事故的按我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四、由医务科牵头、绩效考核办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反馈和监督。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防范安全事故应实施安全资金监管
| 适配人群 | 架子工,电工,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脚手架搭设,临时用电管理,安全资金监管 |
|---|---|---|---|
| 制定背景 | 工地脚手架老不搭好,电线乱拉乱接,工人不懂安全常识,钱还被挪用,事故老发生。 | ||
| 适用范围 | 所有在建工地、施工方、监理方、银行和工人。 | ||
| 职责分工 | 施工方负责执行,监理方签字把关,银行管专户,政府派人监督培训。 | ||
| 管理规定 | 安全钱必须存专户,谁也不能动;没培训不能开工;隐患不除不能施工。 | ||
| 监督与罚则 | 监理盖章银行才付款;没培训政府不发施工证;出问题追施工、监理、银行责任;干得好有奖励。 | ||
建筑施工安全是建筑施工过程中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关系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危和社会财产安全,关系着个人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更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历来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
今年以来,上海经过多次强势整治,建设工程现场的安全状况有所好转,但部分建设工程现场状况仍不容乐观,不正常现象时有表现,个别甚至处于失控状态。
现象一:脚手架搭设不及时、不到位;安全网挂设不符要求,安全网陈旧,失去防护作用;脚手板两头不采取固定措施,应搭满堂脚手之处只有少量几块脚手板,且频繁移动。脚手钢管属周转材料,承建商为减少资金占用,包工头又无能力自备脚手材料,于是采用租借专业公司脚手的做法。专业公司为招揽生意,承揽大量任务,钢管脚手拥有量明显不足,难以应付庞大的工程任务;此时架子工在数个项目间来回应付,疲于奔命,造成脚手升高的速度跟不上建筑升高的速度,工程进度已到了屋顶斜屋面,而脚手架的高度仍在檐口以下,安全网未能及时挂设。
现象二:用电器具不规范,安全无保障。现有的项目规模一般较大,动辄10~20万平方米,50~60万平方米的项目也为数不少;高层建筑遍及城乡,但现场作业人员大多为农民工。由于流动性大,又无严密的组织机构,作业电器不规范,缺乏安全措施,导致电线破损、短路,漏电、触电的危险在所难免,时时威胁着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
现象三:工人缺少自我保护意识,对基本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技术措施不理解、不愿执行,埋下种种安全隐患。而当各种不利因素在瞬间遭遇时,安全隐患就会转化为事故。
现象四:部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难以从资金上得到保证。资质较高的施工单位对于利润少、施工过程较烦琐的住宅项目不愿承包,更愿意承建体量大、造价高的公共建筑、写字楼、地标性建筑等。至于住宅项目,只愿承担档次高、上规模、有名望的楼盘。高资质施工单位有时也承接普通住宅工程,但是主要作为“总包”公司出面,把工程分解到其他较小的公司或子公司,有的甚至转包给包工头,或包工头找到工程后主动挂靠。在层层转包挂靠过程中,一层层收取佣金,进一步减少了投入建设的工程款,其中往往安全生产资金被占用或挪作他用,在安全生产上资金投入不足,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现象五:部分总包企业只管收“管理费”,对现场放任不管,管理基础薄弱,现场处于失控自流状态。
现象六:现场施工机械的起重设备向体量大、起重能力强的方向发展,对起重设备整机装拆、设备基础或行走轨道的设计施工要求颇高。据笔者接触的情况看,虽然设备提供单位在设备安装前也提供了设备基础的设计计算书,但多数只是抄袭某个项目的计算书而已,其采用的数据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等与地勘报告提供的数据不符,埋下了事故隐患。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主体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切实抓好安全工作,必须从资金管理和思想教育上采取措施。首先,将措施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夜间施工、大型机械、模板支架、脚手架、施工排水降水、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等项费用集中起来,存入施工单位在开户银行设立的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应由现场监理公司签字盖章,证明资金的使用方向正确,银行才能给予办理转帐结算。工程结束,资金有盈余不能分光用光,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可以从中拨出一部分作为奖励,其余应留待下个项目使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银行若不把关,出现违规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应追究施工、监理、银行相关人员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可以先试点,取得经验后推广。以此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资金用在刀刃上,改善安全设施硬件投入。其次,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工人的安全培训,强化安全思想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培训计划应报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实施过程中应由政府部门派专员监督。未经过这一过程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形成自觉执行“安全隐患不排除不施工、安全工作不到位不施工”的纪律,形成建筑工地人人讲安全、处处讲安全、时时讲安全的浓厚氛围,形成以讲安全为荣、不讲安全为耻的良好的社会风尚,使安全生产真正深入人心。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
| 适配人群 | 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采掘现场,提升运输 |
|---|---|---|---|
| 制定背景 | 以前查隐患没规矩,老是漏掉或者拖着不改。现在要让排查有章法,整改有期限,防止小问题变大事故。 | ||
| 适用范围 | 全矿所有人,从矿长到一线工人,还有外包单位。 | ||
| 职责分工 | 矿长总负责,安全副矿长盯落实,班组长天天查,工人发现马上报,财务管好整改的钱。 | ||
| 管理规定 | 班前班中班后都要查隐患,能改的立刻改,不能改的马上报,重大隐患必须停产整改。 | ||
| 监督与罚则 | 三级排查(班组、车间、矿级),登记台账,每月汇总,县安监局要报重大隐患。改不好就罚钱,改得好发奖金,不报不查要追责。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开展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本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本矿以及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我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本矿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全力整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六条 矿长(主要负责人)安全隐患排查职责
1.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全面责任。
2.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决定、通知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主持召开本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研究存在的安全问题及事故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及措施并督促有关人员限期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地召开
5.定期地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分类处理;能立即解决的立即处理解决;难以立即解决的,组织进行研究,限期整改,处理解决;并在人、财、物方面予以保证。同时,对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6.根据本矿实际,保证本矿足够的隐患排查资金投入。并对由于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等矿级管理人员职责。
一、安全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各班组对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矿长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符合上级要求和我矿实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适时制定相应的管理文件,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促进阶段性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定期组织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处隐患,根隐患类别定和性质,督促有人员进行处理。
4、期组织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情况,向上级有部门及时上报。
二、 技术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负责监督检查各工作现场对上级有关规定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在隐患排查中负责技术更新等职责,研究排查各生产环节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三、生产矿长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在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的指导下组织生产,杜绝“三违”现象,坚持隐患存在不生产的原则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一、班组长是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是隐患 排查治理的直接责任人。
①领会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需求,做到认真贯彻执行。
②认真学习作业规程和技术措施做到一丝不苟,照章办事。
③深入了解工作现场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正确指挥,制止违章行为的发生。
④娄缝本班职工的思想状况,做到有针对性地帮助教育和重点检查。
⑤经常对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二、搞好现场管理
①召开班前会,安排工作,交待安全要点,检查安全防护装置和劳保用具的佩带情况,准确及时地统计班组成员和生产等情况。
②时时处处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动态,发现职工休息不好情绪差以及酒后上岗要立即阻止。全面负责职工工作中现场安全。
第九条 财务负责人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对本矿的资金保管出入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保证隐患排查所需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2、在年度财务计划安排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列入财务预算,予以资金保障。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单独建账加强管理。
第十条 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1.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厂的规章制 度。
2.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岗位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为保持生产活动的良好秩序,有效避免、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从业人员应当服从正当、合理的管理。
4.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5.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所需的安全 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员汇报,确保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能够及时得到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7.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8.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本矿任何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均应向本矿安全领导小组或主管安全负责人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或负责人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在自身职责范围内组织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本矿如果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职责。本矿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对承包、承租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三条 本矿事故隐患实行班组、车间、矿级“三级”排查。
第十四条 采区班组和提升运输、电工、动力以及设备维修等辅助车间班组每日每班要认真开展班前、班中、班后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车间每半月要组织车间生产、技术人员和班组负责人对井下机电、动力、提升运输、通风防尘、采矿方法等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 每月由矿长负责组织本矿安全、技术、生产等主管人员参加,对全矿的管理制度机制和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具体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期间的监测监控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班组隐患排查、车间隐患排查和矿级隐患排查工作、报告等工作过程,要确定专门人员认真进行真实记录、存档各杏。
第四章 事故隐患登记、报告和治理
第十八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建立专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将职工举报、排查发现、班组车间上报的各类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的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等进行详细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安全领导小组应将其认定为事故隐患并进行登记;
1. 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2. 未建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专职人员的:
3. 未采取防范突发事件措施的;
4. 未配备现场安全生产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
5. 在用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的;
6. 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
7. 有事故发生预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8.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或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9. 未按规定使用炸药、雷管、专用起爆器的;
10. 其他应当进行隐患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条 班组、车间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措施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矿安全领导小组。班组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对接班作业班组进行交底。
第二十一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月要对事故隐患进行梳理汇总并及时向矿长汇报。
对本矿排查出的重大隐患,由矿安全领导小组立即报告县安监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 按上级文件要求,每季、每年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1 5日前和下一年1月3 1日前向县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矿安全领导小组汇总并应由本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三条 本矿对班组、车间和矿级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性质和治理难度实行分级负责。一般事故隐患由车间班组治理为主,重大事故隐患由矿级治理为主。
第二十四条 本矿任何事故隐患的治理都要按照本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具体落实治理责任单位、治理责任人、治理措施、治理期限、治理过程中的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做好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督促检查工作,对按照规定期限治理完毕的事故隐患,及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上进行消除登记。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由矿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事故隐患监测监控
第二十八条 矿长要全面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检测评估、监控防范、实施治理。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矿每两年至少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县安监局备案。
第三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
第三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县安监局。
第三十二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要对本矿空区、井下空气成分、矿柱留存、提升运输等重要机电设备分别采取信号柱、定期检测、定点巡检等方法进行检测监控,认真填写检测监控记录,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及其奖惩
第三十三条 矿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初要根据本矿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实际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科学合理确定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十四条 本矿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计划内使用的资金,由矿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具体方案、报矿长批准可从矿提取的安全费用中据实列支。根据本矿隐患治理实际需要超出计划使用的资金由矿投资人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本矿对在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100--1000元奖励:
1、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
2、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
3、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有效避免“三违现象”发生的;
4、在隐患排查治理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给予一次性不低于5 0 0元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100--1000元处罚:
1.违反本制度,未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
2.车间、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三违,现象熟视无睹的;
3.对明知故犯,多次教育仍然违章者;
4.在隐患治理过程中,整改责任人未采取必要检测监控措施防范事 故的;
5.事故隐患责任人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消除隐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实施后,本矿以前制定的安全检查、危险源监测监控等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者一律失效。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安全事故举报、调查处理
| 适配人群 | 施工单位负责人,监理人员,集团劳人部 | 使用场景 | 生产现场事故,工程项目建设,劳务协作管理 |
|---|---|---|---|
| 制定背景 | 怕事故报晚了,查不清原因,没人管后果,老出事。 | ||
| 适用范围 | 公司所有项目现场、施工队、监理、指挥部。 | ||
| 职责分工 | 当事人先报,单位负责人盯流程,劳人部和工会一起查,集团总部牵头重大事。 | ||
| 管理规定 | 轻伤当天报,重伤死亡1小时内电话 传真报告,现场得保着,不能瞒报谎报。 | ||
| 监督与罚则 | 每月季报统计事故,查完十天或二十天内必须结案,不配合就处分,严重就送司法机关。 | ||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应在当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公司报告。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要求施工单位向公司、公司向集团的负责人、劳人部、工会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先电传集团总部劳人部,由集团总部报上级及有关部门;同时监理人员应在1小时内向指挥部和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
未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下的向业主指挥部上报,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报告。
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非本项目人员伤亡事故,也按以上程序上报。
事故发生后,要求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
2、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集团总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重伤三人以上及死亡事故,由集团会同当地市级劳动、公安、检察,经贸委、工会、业主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大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结案。
七、事故统计。按当事人劳动关系隶属确定,属本单位职工的在安全生产月报、季报中反映;属劳务、协作单位的人员将事故调查材料报公司及上级部门备案。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整改
| 适配人群 | 安全监理工程师,项目部安全员,总监办人员 | 使用场景 | 日常巡检,整改督办,复查验收 |
|---|---|---|---|
| 制定背景 | 现场检查老是漏掉死角,隐患没人管没人跟,整改拖拖拉拉,怕出事。 | ||
| 适用范围 | 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总监办、项目部。 | ||
| 职责分工 | 安全监理人员牵头查、记、汇总、发通知;施工单位负责改;总监办负责复查验收。 | ||
| 管理规定 | 查隐患要盯重点面和空白区;发现马上记;整改必须公示;改完立刻反馈;复查要如实写清楚。 | ||
| 监督与罚则 | 每天检查记录;建台账登记;不改就再发通知;严重就报业主;没改或改得不对,整改单上必须写明原因。 | ||
1、发现隐患:监理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面,日常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不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记录隐患:安全监理人员应该立即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
3、汇总隐患:由安全监理人员对记录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监理人员对项目部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理通知,督促项目部及时进行整改,同时建立安全隐患登记台账。
5、实施整改: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施工单位要求建立隐患公示牌,对本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向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反馈正信息。
7、复查验收:由总监办安全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及时在安全通知书和安全台账中注明或下安全隐患整改指令。
8、施工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整改反馈通知单,及时上报总监办。
9、复查时,总监办安全监理人员必须按照监理通知书存在的情况如实的进行检查。
10、经复查未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应该在整改反馈单中注明,情况严重的再次下发整改指令或者以红头文件上报业主。
11、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整改。
12、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日常监控力度。安全监理人员每天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记录,发现未整改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安全事故隐患销号
| 适配人群 | 班组长,科队长,项目部领导 | 使用场景 | 井下作业,班前检查,隐患销号 |
|---|---|---|---|
| 制定背景 | 有人老是不及时处理隐患,怕出事故才定这个规矩。 | ||
| 适用范围 | 井上下所有作业队的上岗职工和班组长、科队长、项目部领导。 | ||
| 职责分工 | 班组长盯当班,科队长管片区,项目部领导总负责,安全科和调度室登记销号。 | ||
| 管理规定 | 隐患必须班前班中班后马上改;发现就要马上消;同类问题反复出得彻底解决。 | ||
| 监督与罚则 | 安全科和调度室天天查登记;改得好有奖励;拖着不改、挡事的要罚;检查结果贴墙公示。 | ||
一、所有井上下各作业队的上岗职工,班前、班中、班后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排除。
二、各班组长、科队长、项目部领导,必须在当班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三、项目部领导必须及时查出和排除各类隐患。
四、必须从严监督,及时检查排除各类隐患,把事故降低到最低点。
五、对经常发生同类隐患、老问题老改不了的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彻底消除。
六、对彻底消除的隐患必须由安全科和调度室登记销号记录。
七、对在积极治理隐患中表现突出的人员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对在隐患销号工作中的绊脚石必须严加惩罚。
安全事件调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理
| 适配人群 | 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 | 使用场景 | 施工突发事故,现场急救抢险,险情响应处置 |
|---|---|---|---|
| 制定背景 | 工地容易出安全事故 | ||
| 适用范围 | 本项目所有施工人员和现场作业 | ||
| 职责分工 | 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安全员他们组成救援小组,技术负责人审核预案 | ||
| 管理规定 | 出事马上报负责人,保护现场救伤员,配齐急救设备,定期培训演习 | ||
| 监督与罚则 | 预案要全员宣告,每月检查设备,每季度练一次,没执行就扣绩效,出事不报要追责 | ||
为强化本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对突发安全事故进行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受伤职工的受伤害程度,减少现场财产损失,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供条件,特制定本制度。
1 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对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场所首先应进行危害辨识,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并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备案。
2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
2.1 应急指挥负责人、小组成员的职责及出现险情和事故后的联系方式。
2.2 按照事故的类别规定向公司汇报,并制定与外部机构的联系、报警与联络步骤。
2.3 抢救伤员、排除险情和保护现场的措施、方法及要求。
2.4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急救抢险设备、器材和医药,以及日常的检查维护措施。
2.5 制定抢险急救培训和演习的计划。
2.6 对预案所涉及的活动做好记录。
3 建立以施工员、安全员、机管员、材料员、技术员为骨干的事故应急救援小组,预先确定抢救指挥负责人和小组名单,配备必要地急救设备,并进行现场急救抢险知识培训和演习。
4 项目经理是所辖施工现场事故救险和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根据预案的要求在资金投入上保证急救抢险设备、器材和医药的需求,在人员安排上满足现场急救的需求。
5 事故发生后,第一目击者首先应立刻报告急救指挥负责人(必要时向外部机构求助和报警),由指挥负责人组织应急救援小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或蔓延,减少财产损失。
6 应就制定的事故救援预案向本单位全体职工进行宣告,明确出现事故后正确的报告和处理方法,更好地配合应急救援小组的救险工作。
7 在事故得到控制、情况稳定后,各生产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或《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的情况进行上报、调查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