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增值税“加计抵减”销售额条件的判断及结转扣除
问:我公司计划2023年5月份投资设立一家物流公司,假设物流公司6月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5-8月份销售额均为0,从9月份起才产生销售额。请问物流公司应如何判断本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否包含之前月份的?假设2023年度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年度终了后仍有余额,但2023年物流公司不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2023年度产生的加计抵减余额能否结转至2023年度继续扣除?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第七条第(一)项第三四五款规定,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2023年3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发布了《深化增值税改革100问》。关于问题35“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请举例说明如何适用该规定。”的解答明确,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能会存在这种情况,如某纳税人2023年4月设立,2023年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6月份一并计提5-6月份的加计抵减额。关于问题45“假设a公司是一家研发企业,于2023年4月新设立,但是4-7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0,自8月起才有销售额,那么a公司该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解答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根据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纳税人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应自该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3个月来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因此,a公司应根据2023年8-10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关于问题46“如果某公司2023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3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3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的解答明确,该公司2023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3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3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3年至2023年度继续抵减的。
因此,物流公司2023年9月份起才产生销售额,应根据9-11月份的销售额判断2023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如果11月份判定符合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则11月份可一并计提6-11月份的加计抵减额。假设2023年度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年度终了后仍有余额,而2023年度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3年度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2023年尚未抵减完的余额可以在2023年至2023年度继续抵减。【关注大成方略,学习更多财务知识】
【第2篇】简易增值税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目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专用发票,但是有些普通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有的是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来抵扣,有的是计算抵扣,也就是通过计算出进项税额,通过填报申报表中的对应项目来抵扣进项税。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这些发票的用途是否用于了税法中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果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内,那么我们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下面就列举了8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
第一种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这是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进行抵扣,并且该通行费必须是收费的,那些免费的通行费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第二种是我们支付的桥、闸通行费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按照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来计算抵扣。
第三种是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面一定要是单位的抬头哦,直接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进行抵扣;按照目前的政策,公共交通运输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免税发票就不可以抵扣啦。
第四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的是,旅客一定是本单位的员工,如果是为非单位的人员承担的飞机票是不能抵扣的,这种情况属于业务招待费了,在税法中是不得抵扣的项目。
第五种,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第六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属于计算抵扣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同样的道理,第五种、第六种的旅客均为本单位员工才行。
第七种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税法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是免税的发票。如果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直接用发票金额乘9%,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八种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这是非常特殊的发票,也是唯一的一种由购货方来开具的发票。 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3篇】企业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抵扣增值税是什么意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是必须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抵扣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上说的售价一般是不含增值税的(现实中一般都是包含在一起的)
按17%缴纳增值税举例
你买100元的原材料,需要缴纳17元的增值税,也就是说你实付给卖家117元,这里的17元增值税是你在购的原材料时已经支付的,计为进项税额。
这时候你转手200卖了,实收买家234元,其中34元为增值税,对于你的买家来说是进项税,而对于你来说这34是销项税,这部分的税额收在你手上还未支付
下个月你报税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其实说白了就是避免的重复交税,因为你卖的200元商品里有一百的增值税买进的时候已经交过了,所以这部分需要扣除,实际缴税34-17就可以了。这买入时的17就是可抵扣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在购入商品时就会产生,但销项税额不一定会产生,比如商品我用来建厂房或者管理不善损坏了,就不会出现销项税额,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此时就是不能抵扣增值税。
什么叫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就是说该固定资产在购买时候取得的发票,已经认证并且进项税申报抵扣过了。在会计处理上就是会有“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项。注意,这里不单纯指的是记账,而是实际是不是已经在税务系统中认证并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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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进项税怎么算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 一、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途不符合规定;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但是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另外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例题·单选题】某保健食品制造公司(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其种植的黄芩药材一批5吨,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金额为40000元。该公司将3吨黄芩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各种滋补食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元。另将2吨作为元旦礼品发给本厂职工。则该公司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
a.3380元
b.4500元
c.5380元
d.4600元
【答案】c
【解析】应纳增值税=50000×17%-(40000×13%×3/5)=5380(元)。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解析1】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解析2】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3】非正常损失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已经抵扣过进项税额的,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9)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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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为什么代扣代缴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原理是什么?
代扣代缴增值税,基本属于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应税销售额而进行的代扣代缴增值税,其原理是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劳务、服务。
应税服务的接受方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取得税收缴款凭证的原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其现行增值税规定抵扣税款。
财税「2016」36号: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需要交增值税吗?
1、代扣代缴境外增值税不需要交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3、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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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增值税的进项税和销项税
销项大于进项怎么交税?按照增值税扣税办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的发票,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180天内持票到办税大厅进行扫描认证,当月认证当月抵扣。因此企业账务人员应对企业每月的税款要有一个筹划,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票在适当的时候去认证,以免造成有时进项比销项多,有时又无进项可抵扣的情况。
当出现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时,多余部份可留在下月抵扣,也就是在申报表18行(实际抵扣额)上反映的数字等于销项税额,因此本月应交税额为零,多余进项税额留下期抵扣(申报表20行)。
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怎么会计处理?
1、结转本月应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计提增值税附加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规定比例
3、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销项大于进项交的是什么税,和所得税有关系吗?
进项税和销项税都是增值税类,销项大于进项时交税,反之留底,与企业所得税无关,企业所得税是盈利才交;
销售货物或有应税项的税金时应交的税金即销项税金。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销项税额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向购货方收取的货物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要收两部分钱,一部分是不含税价款,一部分是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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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
增值税最新政策5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修改以前曾经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13%、9%、6%、0%税率文字版说明来了!会计可以强化记忆学习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13%,纳税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9%
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9%
》》6%
》》0%
那么,剩下的6%、0%,其实就很好记忆了。6%主要就是适用于销售服务的,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还有动产的租赁服务,其他服务适用6%。比如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租赁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0%,主要就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3%、5%、0.5%等不同征收率更多适用情形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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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攻略
实训-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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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总结
1 .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两种:
a.以票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原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账面成本×税率(适用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b.计算抵税——按成本计算转出。
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账面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适用于购进免税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购买免税农产品分两种情况:
①一般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农产品账面成本=买价-买价×13%
外购农产品转出的进项税额=农产品账面成本/(1-13%)×13%
★②烟叶产品:
收购价格+价外补贴=收购金额
收购金额+20%烟叶税=基数
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
采购成本=收购价款×(1+10%)×(1+20%)×87%
烟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收购价款×(1+10%)×(1+20%)×87%÷(1-13%)×13%
2 . 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①因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应税行为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和计算应税劳务、应税行为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②纳税人在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的现象,都将被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电脑280台,每台零售价格为7020元,上月出售的同型号电脑因质量问题被顾客退回2台,上月该型号电脑每台零售价格为6786元,尚未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商场已将这两台电脑退给厂家,取得厂家依法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1000元,增值税税额1870元;本月购进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5000元,本月相关票据通过了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该商场当月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 )元。
a.250498
b.250430
c.252470
d.248628
【答案】c
【解析】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280×7020÷(1+17%)×17%-(35000-1870)=252470(元)。
3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平销返利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多选题】某商场(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23年2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进项税额25.5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6.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规定的有( )。
a.商场应按15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75.5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5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4.51万元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平销返利,返利收入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25.5-6.8/(1+17%)×17%=24.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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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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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哪几种情况?
1.购进货物或服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改变用途用于简易办法征税、集体或个人福利、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发生了进货退回或折让
商业企业向供应商取得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量和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各种返还收入(平销返利)。公式为: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金额/(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方法有哪几种?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3.分解利用公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题 ·单选题】2023年12月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原材料账面成本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成本4650元,已收到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货物进项税转出数额为()元。
a8221
b8000
c6314
d725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3%+4650*9%=6314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是()
a购进货物用于简易办法征税
b购进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
c购进货物用于免税或非正常损失
d购进货物用于企业经营用材料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购进货物用于简易办法征税、集体或个人福利、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做进项转出,所以ab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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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不动产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要注意的是,原来未抵扣的可以在4月税款所属期抵扣,也可以在以后月份抵扣,但必须是一次性抵扣,不能分多次进行。具体申报操作如下: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自5月1日起,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再要求填报。
【第11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3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实地调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选取成本耗用率相近的已试点企业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2023年成本耗用率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成本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31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第12篇】运费的增值税怎么抵扣进项税
路运费的货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在外地购进的货物因需火车运输,故由汽车运到火车站,承运方开具公路运输发票,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铁路运费发票,收货方和发货方均为一个单位,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规定: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所以,贵公司开具的发票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将可以抵扣。
哪些运费发票是可以抵扣税的?
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其收货人、发货人、起运地、达到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路运费的货票能否抵扣进项税?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内容是如何处理的,关于这个内容要符合相关税务总局针对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才能抵扣的,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13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间
大家都知道,我国现行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管理制度。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算法简单,用销售额乘以对应征收率,比如3%,5%。
一般纳税人要复杂一些,实行的是一般计税法,当然其特定的纳税行为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一般计税法下,我们是先算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采购额*税率(进项税),然后直接算两者的差,通过这种方法计算我们实现的增值税。
而更为具象的,比如算进项税,我们实际工作中是通过采购而取得的各类抵扣凭证,或勾选确认,或自行计算后将税额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中实现的。
有没有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取得凭证后如何算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实现抵扣?这就是每个算增值税的会计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
今天实操君就给大家详细的把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的知识点汇汇总。
ps:前方文章很长,全部按照最新的政策写作,如果没有时间,建议先收藏转发。实操分享,助力每一个从0开始的小会计。
我们直接按申报表顺序来说,这样的话大家既可以对应知识点,又可以直接对应实操申报,真正做到了所学即所有。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1-12行就是反映我们当期申报的进项税,我们所有的抵扣凭证通过勾选确认、计算后都会填列到这里。然后主表通过取12栏的数据实现增值税计算中进项税额的统计。
其实大家从增值税申报表栏次的名称基本就可以看到我们目前全部的扣税凭证类型。
那我们一项项来看,每一项填完后,进项税申报也就学会了。
第1栏,是汇总数,等于2+3栏次。虽然栏次名称是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这个里面要填写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税函[2006]479号 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票一样,都是从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出来的。由于机动车内容信息要求的特殊性,发票格式还保持着其特殊性。
纳税人购买机动车收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满足抵扣条件的需要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或者勾选,通过的方可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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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四、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①抵扣时间: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15篇】农产品的运费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有哪些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哪几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三种,主要是: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第16篇】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后台有位朋友发了这么一个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他们当期有些进项发票不想勾选抵扣,问如何做账?她写的是做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这里正确的做法是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这个科目来处理。
小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外购公司汽车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增值税税额为130,当月尚未进行勾选认证。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小车费 1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这个时候申报表是不需要填写的
小编公司在10月对该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这个时候需要讲进项税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相应栏次去申报抵扣。
待认证进项税,一方面保证了核算的完整性,通过这个科目保证了贷方的科目(应付、银行存款等)的完整性,一方面保证了核算了及时性。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应该计入当期,更不会因为是否勾选抵扣为是否入账的标准。
我们日常取得费用发票,不一定当期都会勾选抵扣,所以财会2016,22号文增加这个科目。
当然实际工作中很多纳税人其实也没有使用这个科目,毕竟进项税通过这个科目转一次也增加工作量。
比较常见的就是直接就计入进项税额了,至于账务和勾选申报的差异,通过台账备查处理,这个属于时间跨月差异而已。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待抵扣进项税和待认证进项税经常被大家搞混。
其实很好区分,待认证,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勾选认证的发票,待抵扣,那就是已经勾选认证但是尚未抵扣的部分。
很多人就要问了,什么情况还能勾选认证了留着先不抵扣呢?不是都说勾选认证当期必须申报抵扣吗?
问的很好,确实情况不多,而且能用的几种情况慢慢的都消失了,大家需要注意。
1、不动产分期抵扣可以使用,这个政策2023年就取消了。这里小编就不多举例了,有兴趣了解这个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再见 !不动产分期抵扣
2、辅导期纳税人,虽然目前还有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呢?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
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也基本名存实亡了。
当然,我们可以具体再来学一下。
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
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
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
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
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小编公司辅导期为2023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虽然总局的18号公告,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未来去向没有做明确的表述,但是,从总局相关部门领导的解读中,已经很明确的得出了一个答案。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仍然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旦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总之,这两个科目实际上都用的比较少,特别是待抵扣进项税,基本可能没什么公司用了。
你们用对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