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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的原因有(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43

【导语】补缴税款的原因有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补缴税款的原因有,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补缴税款的原因有(16篇)

【第1篇】补缴税款的原因有

2023年11月15日,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公告,广州市花都区某通用机械制造厂因取得多份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补缴税款30余万元,但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了不予追征的决定,原因为何?该公司是由于侥幸无需补缴税款吗?

该公司取得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9,579.48元,税额16,928.52元,价税合计116,508.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板等。该单位还取得天津晋广***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98,861.53元,税额254,806.47元,价税合计1,753,668.00元,货物名称为钢板等。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购进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16,928.52元、254,806.47元,该公司已于2023年5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该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应追征该单位2023年5月增值税271,734.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追征该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9,021.45元,教育费附加8,152.05元,地方教育附加5,434.70元。

根据税务局发布的公告显示,该公司需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约30万元,但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不再作追征处理,原因是已超过法定追征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该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及相应税费累计数额已超过10万元,法定追征期为5年,但至2023年11月已超过法定追征期,最终税务机关不再作追征处理。

那是不是意味着取得虚开发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并作为成本核算了,只要过了5年就不会被税务机关追缴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企业被税务机关判定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是不受法定追征期限限制的,只要被发现就需要补缴税款及罚款。

如今,我们身处以数治税’的年代,我国将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借助强大的数字平台,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及有效使用,从而进一步展现出数字治税的科学性。健全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打造规模大、类型多、价值高、颗粒度细的税收大数据,高效发挥数据要素驱动作用。

2025年,我国将建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常态化、制度化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实现在税费领域的数据连通,跨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届时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将暴露在监管之下,因此依法纳税将是企业的必经之路。

【第2篇】自查补缴税款严重吗

曾经的淘宝造就了电商的狂欢起点!

一路前行的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的兴起,让无数个人和商家都依靠电商发家致富。

早在3年前就有过电商平台要求缴税的新闻,但后来都不了了之。

现在通过大数据已经可以收集到这些开店的个人和商家信息了,最近有商家收到当地税务部门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以提醒商家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商家自查三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

一石激起千层浪!

“风险自查提示”所提及的数据分析时间范围是2023年至2023年,也就是说,网店商家要自查3年以来的营收漏报风险,并补缴相应税款

大家都知道阿里,京东都是在美国的上市公司,近10年是电商行业发展最为迅速的十年,美股也是一路上涨十年,背靠着阿里,京东大电商平台下的商家活得也不容易,实体店一再遭遇电商打击。每年的双十一,618是电商平台狂欢的节日,但实际商家也是叫苦不堪。

1.没有不刷单的商家

刷单已经是电商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了,不刷单就没有交易,没交易就没排名,没排名就没销量。这是一个死循环!

就是靠着大量的广告费投放,或者靠低价来获取销量都没有刷单来得快,所以商家第一选择就是刷单。

刷单成就了虚假的销售额,但实际本身没这么多利润,而且又是灰色地带,拿不出证据证明清白,所以只能打落牙吞肚里。

双十一每年固定销售额递增11%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问题,数据都是做出来的。

2.按含税价在电商平台卖货死得早

很多商家的商品都是从小商品市场或华强北拿货,都是没有发票的,如果要从上游拿进项增值税发票,那价格会高出很多,在电商平台销售根本就是死路一条。同样的东西,你就是比别人贵,谁会买你的?

那这部分税到底有多少呢?

一件衣服100快,增值税13% 企业所得税25% 天猫扣点5%。加上税,你就比别人贵了至少40%!

吹牛真得上税了!

那些号称在电商销售了多少亿的,这下真要担心实际赚到的钱够不够交税的了。

大数据下无死角!

据了解,当地税务部门将采取“一次告知,自纠自查;二次告知,辅助纠错;三次不改,重点核实”的模式,对已自行改正的纳税人,不再打扰;对未按照要求改正的纳税人,再次告知风险;两次告知后仍存在涉税风险的,由基层税务机关集中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第3篇】补缴2023税款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稽查部门对本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我公司需要补缴一部分营业税、附加税及相对应产生的滞纳金,请问对于这部分税款及滞纳金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对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影响,如何申报?

【答复】

一、账务处理:

首先,因贵公司补缴的税款属于以前年度,所以对于补缴税款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城建税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其次,对于税务稽查部门要求缴纳的滞纳金,计入本年营业外支出即可,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综合以上政策,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贵公司补缴的2023年度的税款,需要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2023年度计算扣除。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本年度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需要提醒的是,本年度确认的税收滞纳金,在次年汇算清缴时,注意进行纳税调增。

【第4篇】税务稽查补缴税款

由于最近偷逃税被查被罚的案例比较多,有粉丝过来问:如果在税务检查之前(期间),主动补缴税款,是不是也会被定性为偷税?

今天,就跟大家简单聊聊这个问题。因为很多时候,税务在展开正式的稽查之前,会给企业或个人一个机会:让你先自查自纠,然后补税啥的。

一般而言,在自查自纠这个阶段,如果能够深入地进行自查自纠,并补缴税款,税务局会根据情况,定性为偷税,也不会进行曝光。如果自查得不彻底,比如某直播网红,则会引来税务局的上门检查,如果检查出来问题,那么问题就严重了。

至于到底会不会被定性为偷税,则要看有没有满足一定的条件。关于这个问题,税务总局也专门发过文件的:

在税总函〔2013〕196号中明确: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从这个文件中,我们可以看到想要不被定性为偷税,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

1、在税务检查(稽查)之前,主动地对少交税款进行了申报和补交。

2、不存在主观偷税意愿,或者说税务局没有证据能证明你有主观故意偷税的。

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后,则不应认定为偷税。但是如果说,税务局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你存在偷税故意的,那么即便你在检查前(期间)进行申报和补交税款,也会被认定为偷税。

但是,需要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在实务中,一般很难有证据来证据这个主观故意,除非你个人或企业自己作死。

所以,综合而又严谨地来回答这个问题的话,大概白话意思就是:一般不定性为偷税,如果定性为偷税,则需要十分慎重,得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纳税人的主观故意。

最后,即便定性为偷税,因为有主动补缴税款的动作,也应从轻处罚。另外,偷税和非偷税,在处罚上差距还是蛮大的。

根据征管法规定,偷税不仅要补税、交滞纳金,还有不缴、少缴税款的0.5-5倍的罚款,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国税补缴税款说明

实践中,往往会有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的情形。其中既有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前的补缴,也有实施检查后的补缴。

对于前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前纳税人自我纠正属补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主观的偷税故意,而税收征管法的偷税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因此不应定性为偷税。

而对于后者在税务稽查阶段中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往往有几种原因,一类是为了逃避处罚,将少缴的税款在结案之前补缴;一类是其税收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在稽查中认识到错误,自查自纠并主动补缴税款。对于这两类情形,无论何种情形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第一,纳税人具备主观故意,实施偷税行为,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明确了纳税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且其行为符合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即构成偷税,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行为的定性。因此,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虽然无法改变行为的定性,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补缴税款可以认为符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之一。因此,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无论在税收征收层面,还是在税务行政处罚层面都能带来一定的积极意义。

根据公开信息,上海市税务部门对于郑某偷税案件的处罚标准的界定,答复为:考虑到郑某偷逃税案件发生在2023年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后,主观故意明显,区分其不同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从严进行处罚。其中,郑某偷逃个人所得税4526.96万元,对改变收入性质偷税767.39万元,处以4倍罚款计3069.56万元;对完全隐瞒收入偷税3759.56万元,处以5倍罚款计18797.81万元。

而某市税务部门对于网红偷税案件的处罚标准的界定,答复为:综合考虑朱某、林某在税务稽查立案后较为配合,在案情查实前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具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节,对两人拟处1倍罚款。其中,朱某偷逃个人所得税3036.95万元,处1倍罚款计3036.95万元;林某偷逃个人所得税1311.94万元,处1倍罚款计1311.94万元。

由此可见对于实施偷税行为,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纳税人而言,动补缴税款,除了能够降低税款滞纳金的加收金额之外,还会显著影响税务部门最终的处罚幅度。特别是如果偷税税款金额本身巨大,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的幅度范围内,是1倍罚款,还是4倍或5倍罚款,纳税人是否主动补缴税款,该行为对纳税人最终所受处罚的影响程度,会被显著提高。

第二,纳税人实施非偷税行为造成未缴、少缴税款的,一般不涉及行政处罚,但在追缴税款的同时,税务机关一般对其加收滞纳金。根据现行税收征管法律制度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没有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予以滞纳金的减免规定。但纳税人主动补缴税款,在计算滞纳金时,可以降低税款滞纳金的加收金额。

京东、当当均可下单。

【第6篇】补缴税款后还是零纳税

对于逃税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则是必须的;刑法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补交税款后还要判刑吗?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补缴税款后还要交罚款的。会计工作需要具备非常强的实操性,所以会计新手在实际做账过程中难免有所疏忽,看完上文,那么小编关于问题“补缴税款后还要交罚款吗?”就介绍到这里。你掌握了吗?

【第7篇】自查已补缴税款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处理

编者按:每期选取一个真实案例,挖掘案例中会计人员关注的问题,以案例和话题讨论相结合的形式全面分析。

【案例概述】

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度根据国家税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自2023年以来消费税的税缴情况进行了自查补缴。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先以一级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核价依据,经自查,补缴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11443万元,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7864万元,2023年消费税、附加税和滞纳金68万元,2023年消费税、附加税和滞纳金186万元,合计19561万元。经决定,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9524万元拟记入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37万元拟记入营业外支出。

【案例分析】

一、白酒消费税核价依据的确定

假设: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a)将生产的白酒以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其子公司b,子公司b再将其包装以1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其全资销售公司c,子公司c以150元/瓶的价格打包卖给无关联关系的d超市,d超市再以200元/瓶的价格卖个个人。那么a公司在计算白酒消费税时,应以多少钱作为其计税核价依据?

解答:以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c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d超市的价格(150元/瓶)作为白酒消费税的计税核价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附件的第三条规定:……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的第二条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以上两个政策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应以其存在关联性质的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即子公司c销售给d超市的价格150元/瓶来核定。

白酒品牌巨头公司五粮液集团(000858.sz)在2023年3月28日发布的2023年年报中披露2023年度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较上年增加24.05亿元,主要原因也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7]144号文件规定申请对公司部分酒类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可见税总函[2017]144号文件的出台牢牢抓住了白酒行业避税的命脉。

二、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税务处理

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补缴的税款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那么实务处理过程中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本年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是不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本年所得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将补缴的消费税和滞纳金、罚款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的做法并不符合政策规定。

于是乎,该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又发布了一则更正公告:公告将补缴税款事项更正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各年度的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拟计入各年度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拟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

三、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账务处理

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做前期差错更正处理时,会涉及到哪些科目呢?

解答: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做前期差错更正时,需要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替换“税金及附加”(损益类)科目,同时需要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及未分配利润。以案例中补缴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11443万元为例,2023年差错更正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1144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443万

履行补充申报程序准予税前扣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61万(11443*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2861万

结转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582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8582万

注:(1)有盈余公积处理的,同时需要调整2023年度的盈余公积提取数。

(2)对于案例中补缴的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消费税和附加税参照以上账务处理,缴纳的滞纳金可直接计入2023年度的营业外支出处理。

四、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汇算清缴处理问题

案例中的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否要在汇算清缴报表上体现?如何体现?

解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于对以前年度多记或少记的费用(或收益)进行调整:

(1)如果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进行的调整,涉及到相关科目的,需要重新编制财务报表,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报表去填写对应项目金额,将正确的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一并上报税务局;

(2)如果是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的调整,调账后需要修改上年度汇算清缴的财务报表,并到税局进行专项申报。

注:以上处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前期差错更正。如果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参照以上处理,也可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代替“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如果前期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可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损益。

【案例概述】

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度根据国家税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自2023年以来消费税的税缴情况进行了自查补缴。该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先以一级公司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核价依据,经自查,补缴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11443万元,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7864万元,2023年消费税、附加税和滞纳金68万元,2023年消费税、附加税和滞纳金186万元,合计19561万元。经决定,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9524万元拟记入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37万元拟记入营业外支出。

【案例分析】

一、白酒消费税核价依据的确定

假设: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a)将生产的白酒以5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其子公司b,子公司b再将其包装以100元/瓶的价格销售给其全资销售公司c,子公司c以150元/瓶的价格打包卖给无关联关系的d超市,d超市再以200元/瓶的价格卖个个人。那么a公司在计算白酒消费税时,应以多少钱作为其计税核价依据?

解答:以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c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d超市的价格(150元/瓶)作为白酒消费税的计税核价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的附件的第三条规定:……销售公司、购销公司是指,专门购进并销售白酒生产企业生产的白酒,并与该白酒生产企业存在关联性质。……

《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44号)的第二条规定:……对白酒生产企业设立多级销售单位销售的白酒,国税机关应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核定生产企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根据以上两个政策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应以其存在关联性质的最终一级销售单位对外销售的价格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即子公司c销售给d超市的价格150元/瓶来核定。

白酒品牌巨头公司五粮液集团(000858.sz)在2023年3月28日发布的2023年年报中披露2023年度消费税及附加税费较上年增加24.05亿元,主要原因也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函[2017]144号文件规定申请对公司部分酒类产品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重新核定。可见税总函[2017]144号文件的出台牢牢抓住了白酒行业避税的命脉。

二、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税务处理

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将补缴的税款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那么实务处理过程中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是否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在本年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补缴的以前年度税款,是不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本年所得税前扣除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将补缴的消费税和滞纳金、罚款记入2023年当期损益的做法并不符合政策规定。

于是乎,该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又发布了一则更正公告:公告将补缴税款事项更正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入各年度的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拟计入各年度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拟计入2023年营业外支出。

三、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账务处理

案例中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做前期差错更正处理时,会涉及到哪些科目呢?

解答: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做前期差错更正时,需要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替换“税金及附加”(损益类)科目,同时需要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及未分配利润。以案例中补缴2023年消费税和附加税11443万元为例,2023年差错更正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1144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443万

履行补充申报程序准予税前扣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861万(11443*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2861万

结转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582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23年度 8582万

注:(1)有盈余公积处理的,同时需要调整2023年度的盈余公积提取数。

(2)对于案例中补缴的2023年度、2023年度、2023年度消费税和附加税参照以上账务处理,缴纳的滞纳金可直接计入2023年度的营业外支出处理。

四、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的汇算清缴处理问题

案例中的xx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否要在汇算清缴报表上体现?如何体现?

解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用于对以前年度多记或少记的费用(或收益)进行调整:

(1)如果是在汇算清缴结束前进行的调整,涉及到相关科目的,需要重新编制财务报表,汇算清缴时按调整后的报表去填写对应项目金额,将正确的财务报表与纳税申报表一并上报税务局;

(2)如果是汇算清缴结束后进行的调整,调账后需要修改上年度汇算清缴的财务报表,并到税局进行专项申报。

注:以上处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前期差错更正。如果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参照以上处理,也可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代替“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如果前期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可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损益。

【第8篇】补缴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1、 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税款,能否在补交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接受税务检查,对税务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款,应按上述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 叉车是否缴纳车辆购置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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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关于补缴土地使用税税款的申请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外地有一处房产,房产为2005年取得,现已转让,但一直未计算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请问老师我们现在需要补缴吗?另外税款补缴是否有时效性?还有一处房产土地性质为租赁,每年向土地局缴纳土地租赁费,这种情况是否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只需补缴房产税即可?

专家回复

一、需要补缴。

二、补缴税款的时限与未缴纳税款的原因有关。如果是税务机关的原因,补缴时限为三年。如果是企业的原因,一般情况为三年,特殊请款为五年。如果涉嫌偷税,无限期补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曾明确重申:'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来源:中税网

【第10篇】主动补缴以往年度税款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据新华社报道,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新华网 法制网)

【第11篇】税款自查补缴个税

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财税、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对黄薇的处理处罚体现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此案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多名财税和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涉案人员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彰显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处1倍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本案中,税务部门对当事人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既体现了依法查处的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先后查处多起偷逃税案件,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门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措施。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规范和自律

网络主播依托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往往收获很多粉丝,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

当前,互联网营销师已经成为人社部等部门认定的新兴职业。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人员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知名头部网络主播相继因偷逃税被处罚,让人震惊之余更需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说,这些拥有“超高流量”的公众人物偷逃税,不仅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更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当前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让网红主播快速‘蹿红’,并毫无障碍地将‘流量变现’,不少青少年甚至认为‘读书不如当网红’,幻想‘一夜爆红’,而不再相信脚踏实地的努力,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张斌表示。

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标准化、成熟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网络主播等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网络主播的行为不能仅靠个人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相应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

中国广告协会2023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分别从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五大主体出发,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一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是整治当下直播带货乱象,规范各方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之举。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大规范执行力度。“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失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惩戒手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提出,“本案中,根据税法规定,涉案当事人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约束,不能‘船过水无痕’。”

行业健康发展需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提出,税务部门查实的案情显示,黄薇2023年至2023年期间隐匿个人从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对此,直播平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网络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甚至存在个别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直播平台直接向网络主播支付报酬,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应有的涉税责任,切实履行好告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定期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重点网络主播身份、平台收入等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偷逃税。”杨小强说。

税务部门已经印发通知,对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和帮助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第三方等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直播平台企业要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网络主播偷逃税出谋划策。

一些平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进一步认识到平台企业的监管义务,将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将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任。”一家平台负责人提出,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备网络主播收入支付、税款扣缴有关制度,严格网络主播取酬账户管控,坚决抵制支付报酬不开票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需凝聚多方合力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3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

直播电商、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传统行业经历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从业人员、企业的财税处理已基本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直播行业尚缺乏类似的行业规范。”许生提出,网络直播收入来源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坑位费”“打赏”、直播佣金等多种收入进行规范核算,为依法纳税提供基础保障。

施正文建议,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第12篇】补缴税款情况说明

马鞍山一家私立学校偷税,被税务局从2023年一直追征到2003年,十六年间的逃掉的税款都要求给补了。

很多人就问了,税务局追征税款能追征这么多年么?有没有上限呢?

还有,这个学校偷税7000多万,为啥只罚了700万,说好的半倍以上五倍以下呢?

今天就展开来聊聊。

一、税款追征期

追征税款大致有五种情况:

第一种,税务局的错误——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导致少交税了,税款追征期是三年,超过三年就不能追征了。而且,因为是税务局的错,不能收滞纳金,更不能收罚款。

第二种,纳税人的错误,而且是过失错误——没有主观恶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等等,导致少交税了,这种情况我们经常称之为“漏税”,如果少交税款没达到10万,税款追征期是三年,达到10万了,追征期是五年。追缴税款的同时,要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是按每日万分之五来收。税收滞纳金是个四不像的东西,实务中认为它不属于罚款,把它单列,但从理论上来讲,税收滞纳金兼具利息和罚款的双重性质。很多人可能没仔细算过,滞纳金的惩罚性质很重,每日万分之五,年化下来就是18.25%,接近高利贷了。

第三种,还是纳税人的错误,罢特,是故意错误——带有主观恶意的,包括偷税、抗税、骗税在内,没有追征期限制。追缴税款的同时,要收滞纳金,还要处以罚款。前面说的那个案子,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2003年一成立就开始偷税,税务局当然就一直追征到了2003年。

许多做生意的老板不知道从哪儿听的,说税款最多就追征三年、五年,有时间应该好好读一遍《税收征管法》及其《细则》,里面都写得很明白,只要你是偷税的,不管过多久,都可以追征。

还有一些更天真的老板,认为工商注销了,企业没了,税务局就没法再追征税款了,以前的逃税就翻篇了。不是的哦,税务局可以继续向股东个人追征税款,这两年许多案子都是这么办的。

主观恶意少缴税款的行为中,最经典的就是偷税,怎么界定偷税呢?

《税收征管法》上界定的偷税有两种:

一种是一开始就带有主观恶意的偷税,隐匿收入、多列成本,“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这个和大家的常识基本一致;

另一种是漏税,刚开始不是故意的,但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也被认定为偷税,这个和大家的常识可能稍有出入。

前段时间,深圳公告了两起应该做2023年度个税汇算清缴但是没做的案子,两起案件中都提到“经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然后才被认定为偷税,不仅追缴税款,而且进行了行政处罚。

第四种,特别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专门针对避税行为进行反制的,比如企业和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通过特别的定价方式避税。特别纳税调整是个大话题,以后有机会再展开说。从避税业务发生之日起10年内,税务机关只要发现了,就可以对这笔业务进行纳税调整。

相当于说,这种情况下追征期是10年。

特别纳税调整不用交滞纳金,但是,要交利息,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上五个百分点作为利率计算,加完一般不超过10%,这个数比滞纳金的年化18.25%可要低多了,企业积极配合的话,5%的加点也可以免掉。

既然连滞纳金都没有,当然更没有罚款。

第五种,欠税。前面说的都是少报税了,应该如何如何,比如应该报100万,只报了10万;欠税指的是,税已经报了,但是一直没交,比如应该报100万,确实也报了100万,但是一直没交这100万或者没交齐。

这种情况下追征期是多少呢?

很多人可能民法学多了,觉得应该是三年。那是普通债权的诉讼时效,对于税收债权,“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

最后回来聊聊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的逃税案件。

二、偷税处罚裁量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一旦被界定为偷税,罚款是偷税数额的半倍以上五倍以下。具体罚多少,由税务局裁量。

像前面提到的深圳市处理的两起个税未汇算清缴偷税案,都是按最低格做的处罚,半倍。

范冰冰当年阴阳合同逃税部分是4倍罚款,把个人收入转进个独转换收入性质部分是3倍罚款;

郑爽转换收入性质部分是4倍罚款,“增资款”逃税部分,鉴于技巧过于高明,情节过于恶劣,敬以5倍顶格罚款;

邓伦主动补缴部分是半倍罚款,未主动补缴部分是4倍罚款。

这些案子发生的时候,大家之所以觉得他们逃税金额特别大,动辄上亿,很大程度是因为,你看到的那个数字不仅仅是逃税税额本身,还加上了滞纳金和好几倍的罚款。

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逃税7000多万,处罚是700多万,熟悉税法的同学这时候都会有疑问,咋才罚了10%?

《行政处罚法》中有这么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大家应该知道从轻和减轻的区别吧?

假设以偷税处罚为例,从轻就是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在半倍以上五倍以下这个范围内尽量从轻发落,最低不低于半倍;减轻则是法定处罚降格,一定要低于半倍,比如处以40%罚款。

对这一条,各地税务局理解分歧很大,多数税务局认为,即便是减轻处罚,也不能低于法定处罚范围,即必须在50%到5倍之间处罚,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看到的各种税案,处罚都在这个区间内。

但也有极少数税务机关会坚持处罚降格,在法定处罚范围以下处罚。马鞍山私立学校的税案就是。

根据《安徽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但最低不得低于10%。”也就是说,当地税务局是以最低标准对学校做的处罚。

具体情况不太了解,但这个处罚真不是一般的轻。10%这种比例的偷税处罚极其罕见。

三、学校偷税行为

我觉得,很多人可能没概念,不知道在中国逃税这种行为到底有多普遍。

这么说,90%以上的企业或多或少存在逃税行为。不是有没有,只在于你查不查。

至于学校,尤其是私立学校,那是逃税重灾区,99.9%都逃税,大量收入不入账。如果家里有孩子上学,你可以想想,平时各种费用都怎么交的,是打到学校给的银行账户么?还是微信、支付宝私人转账?

但凡没打到银行账户的,基本都不入账。加上教育本身又是暴利行业,办学真是非常赚钱。

税务上也知道这些大窟窿,所以,这两年来,不光是我们聚焦的娱乐行业、网络直播,学校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稍微关注下你就能看到,这两年被查的学校可不少哦。

我认为,按照企业的纳税行为表现,改开后到现在,可以分为三个时代:

八十年代-2023年,容易逃税的时代;

2023年-2023年,税收筹划的时代;

2023年到未来十年,税务合规时代。

合规其实也不仅仅是税务上的合规,中国的跑马圈地时代已经结束了,官方在树规矩,各行各业也在立规矩,大企业内部也在制定越来越繁复的规则,我们整体进入了“合规时代”。

好也不好。

好的是,规则越来越清晰,大家都讲规矩、讲流程;

不好的是,规则不仅仅是标准,也是成本,也是门槛,意味着普通人越来越难出头。

规则的密集是内卷的标志之一。

下期我们来讲讲《合规时代》。

【第13篇】地税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算

以北京为例,2006年使用的社平工资是2734元,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年缴费基数是6855元,养老保险年缴费548.40元。医疗保险的年缴费基数是22188元,个人缴费是221.88元。缴费的指数是20.89%,这是历年缴费指数最低的1年。这可是4050人员缴费的标准。

如果2023年补缴2006的社保,那就是17年。滞纳金1年18%,17年就是306%

补缴养老保险1年是548.40元,它的滞纳金就是1678.10元,补缴一年的养老保险合计就是2226.50元,足够当年缴2年的社保三险。缴2年的三险社保,可领6个月的失业金,至少不会低于1800元。

补缴医疗保险1年是221.88元,它的滞纳金就是678.95元,补缴1年的医疗保险合计就是900.83元,足够当年缴1年的社保三险。缴1年的社保领3个月的失业金,不会低于900元,几乎就是白捡了1年的社保。多1年的社保年限,养老金每月至少多70元左右,1年就是840左右。

如果补缴25年前的养老或医保

滞纳金就是450%

如果补缴30年前的养老或医保

滞纳金就是540%

补缴养老保险只有当年的应缴数额和利息进入你的个人账户,其余的滞纳金与你无关。

以2006年的为例,养老金1年缴费是548.40元,补缴合计2226.50元,估计最多也就是有1000元能进个人账户,1000元÷139元=7.20元,1年也就是87元,25.6年才能把2226.5元拿回来。

【第14篇】主动补缴税款滞纳金

公司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会对纳税信用评级有影响吗?

这个回答是不一定有影响的。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因此公司通过自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第15篇】补缴税款可以不坐牢吗

前段时间网上有一篇热文叫《老板买发票,会计被判了九个月》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文章下面,一条高赞留言说:

“几百万就判刑,明星几个亿都没判,公平吗?”

其实不止这一条,很多网友的留言都表达了对这个问题的不理解。

那么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消息中提到的两起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件事。

一、为什么这些明星逃税不用坐牢?而当年刘晓庆却坐牢了!

其实公众人物和明星逃税的案例也不是一两个了。从早年的刘晓庆逃税案,到后来的范冰冰税务案,再到郑爽逃税案、网红雪梨和林珊珊偷税漏税、再到如今的薇娅偷逃税,涉案金额一次次攀升,计量单位从1000万跃升至1亿。

从一爽=1.6亿到一薇=13.41亿,不断刷新认知上限。这些名人明星动辄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偷逃税金额,于是成了很多网友的谈资,但其实这些新闻并不是简单的“瓜”,而是一个又一个的刑事案件。

事实上,小编之前写过多件涉税刑事案件,那么有企业主就有疑惑了。众所周知,盗窃或诈骗几千块钱可能会导致入狱,那一年,刘晓庆涉嫌逃税进去了四百多天,除此之外,还有毛阿敏、魏巍、吴宗宪、萧蔷等也曾深陷偷税、漏税丑闻,就连国际足坛巨星梅西,去年也差点因逃税入狱,最终以巨额罚款解决问题。

而为什么这些明星偷税漏税免于牢狱之灾,企业主买些发票就是犯罪?相信很多普通人在吃瓜的时候都会有这个疑问。是对某些明星有“特殊”优待吗?对此,就简单说一下这个问题。

1、刑法的刑事罪名:

2、一般是指涉嫌逃税,有以下情形的才以逃税罪刑事立案追究:

3、适用的刑法不同!

要知道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肯定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

但从立案标准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法规对首次逃税者给予宽大处理。第一次发现偷税漏税,能够及时缴纳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不作为刑事犯罪处理。

然而,当年刘晓庆出事时,适用的是1997年刑法。当时的罪名叫偷税罪,双重违法,违反了当时的刑法和税收法规。一旦被发现,就要接受刑法和行政法规的双重处罚,直接刑事拘留和追究刑事责任。

而现在,薇娅、某冰、某爽所适用的刑法已经被2023年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因为这是这些明星的第一次,如果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就不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或者在五年内因偷税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仍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为什么要修改成这样?

要知道,法律的作用是:惩罚、威慑、赔偿损失。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顺序是不同的。对于偷税漏税,虽然造成了危害,但是危害是可以补偿的(还钱),所以顺序是:赔偿损失、惩罚(罚款)、威慑(下次再犯就要坐牢)。更何况把明星抓进去,不拍戏不接广告,这几年就等于不交税,何必呢?

而且,现行刑法虽然给了初次逃税者一个补缴的机会,但现行涉税法律规定的罚金数额远高于以前规定的数额。

所以,不如让他们交了罚款,补了税,然后继续在外面老老实实工作,给国家交税。

二、为什么明星偷税漏税几个亿都没坐牢,企业买了点发票就要判刑?

首先,这并不是对明星的“特殊”优待。上述名人偷税犯罪的方式主要是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避税,不涉及使用虚假交易发票甚至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其次,如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利用购买的发票抵扣成本,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将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犯罪。

虽然两种违法行为都是以逃税为目的,但性质不同。一个犯了偷税罪,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一个犯了虚开发票罪,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那么,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其财务人员因为不懂财税,或者工作疏漏,造成收入、成本核算错误,税务机关来检查时发现需要纳税,影响当年利润,企业就要承担纳税责任。但这是否构成偷税?

1、少交税款和偷税的区别

根据税收征管法,偷税是指纳税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强调主观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没有故意缴纳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往往是由于税目计算和使用错误造成的。前者严惩不贷,严重的会涉及刑事责任;后者只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即可。所以,少缴税不等于偷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开票方还是受票方,只要双方开具的发票与真实交易不符,都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5万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100张面额在4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票证,构成虚开发票罪。

因此,购买发票的企业家会因为没有真实交易而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票面金额几十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总而言之,虽然逃税第一罚不负刑事责任,但像薇娅这样的大网红确实应该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的约束,不能“过河拆桥,无影无踪”。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施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款等违法不道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的惩戒措施。

三、明星为什么会偷税漏税?

很简单,还不是因为酬劳太高、缴的税太多了。

那么,为了避免违法又合理避税,明星到底要怎么做呢?

明星的收入很高,如果不进行税务规划,需要缴纳的税款是极高的,拿到手里的酬劳少了一半,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参排和规划,尽可能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得“节税”利益的行为很早就存在。

税务规划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人在法律允许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所取得的收益应属合法收益。

总结:

税负高?享受国家、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嘛!

目前,我国西部大开发或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利用税收政策在税收优惠区注册企业,不仅节税,而且合理合法。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是投知界一直秉持并坚定不移坚持的初心和理念。

我们一直提倡税务规划,是让企业认清风险,看清形势,绝不能胡搞。只有正确运用国家和政府的优惠政策才是当前形势下,唯一正确并持久的方式。

税务规划与税务筹划的区别:

个人浅见:税务规划不同于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侧重于短期、暴力,且大多通过不合规的手段达到偷漏税的目的,那真是税务不查一时爽,一查爽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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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自查补缴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据新华社报道,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3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据新华社报道,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来源:新华社 版权归属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

补缴税款的原因有(16篇)

2022年11月15日,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布公告,广州市花都区某通用机械制造厂因取得多份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补缴税款30余万元,但最终税务机关做出了不予追征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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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补缴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