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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0

【导语】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16篇)

【第1篇】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有价证券是指在公开的交易市场可以进行交易的股票和债券。

一、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适用增值税的税目“销售服务——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不需要扣除已宣告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和已到付息期未领取的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举例:假设某一般纳税人公司,其金融商品转让取得含税收入3000元,该项金融商品的含税买入价是2000元,无其他结转,则处置该金融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2000)÷(1+6%)×6%=56.60元

金融商品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对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另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另外,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

应注意:1、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多种产品合并计算,以最后的收益正负来确认是否缴纳增值税。2、不同金融商品转让的收益和亏损只能在一个年度内互抵,不得跨年抵减。3、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二、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金融商品转让应交增值税单独在应交税费下设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该科目仅适用金融商品转让所产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均适用该科目。

1、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的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3*0.03

发生交易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等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等

实际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若到了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仍有借方余额,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税额,需要转为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具体的计税方法:应缴增值税=(卖出价-买入价)/1.06*0.06

发生交易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不是实际缴纳增值税税款,因此应将该金额转到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假设转让产生了损失,按损失额/1.06*6%,计算可结转下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若到了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仍有借方余额,不得结转下年抵扣税额,需要转为损益: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第2篇】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税依据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⑵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营业税金及附加,在月末时需要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 “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⑶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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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地方教育附加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吗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纳税人所在城市、县城或镇等不同的行政区域分别规定不同的比例税率。具体规定为: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按纳税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建税。城建税的税率是:市区的适用税率为7%。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率为5%。其他地区的适用税率为1%。计算公式应纳城建税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税率。

教育费附加税率 3%,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及注意事项

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根据。原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种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1)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除外)

(2)补交的税款

(3)免抵税额

注意的问题:

(1)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有:纳税人缴税的“非税”款项(滞纳金、罚款)、进口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作为计税依据的的“三税”税金只是看是否在本期缴纳,与税款所属期间无关。即查补税款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3)免征或者减征“三税”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

(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5)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基数,会计学堂就讲完了,大家知道了吗?其实,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基数依据地域的不同分成了三个层次,大家要仔细分辨哦。如有疑问,尽管来会计学堂咨询。

【第4篇】营业税改增值税抵减的增值税金额

案例:

a房地产企业甲项目当月预交增值税100万元,乙项目已经完工,当月交房发生纳税义务,应缴增值税200万元。

请问:甲项目预交增值税当期能否抵减乙项目应交增值税?

这个问题其实从营改增一开始就存在,只不过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周期较长,从预交到项目交房周期较长,很多企业尚未发生此类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在一个企业中逐渐出现此类情况,如何理解应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只有一个项目,本项目的预交税款只能等待本项目最终完工交房产生应缴税款方可抵减,这个问题并无争议。

2、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必然出现不同项目的进度差异,如本案例中,甲项目刚刚开始预售,乙项目已经交房。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和应交税款能否相抵?实务中理解各异一片混乱。

我们观点如下:

(1)增值税是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是以项目为单位缴纳,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并不因为营改增有所改变,也并未因为行业不同有所改变;

(2)增值税不仅仅以企业为单位,而且以月为单位(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当月内本企业的所有增值税情况,包括进项、销项、预交、应交统一汇总计算。

(3)那么基于这两点,房地产企业并不能因为项目的不同而将预缴税款滞留到本项目完工,而是在一个企业范围内汇总计算,相互抵减。那么自然本案例中,当月的应交增值税就是200减去100万后的余额。

然而,截止今日,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依然争议重重,但大多数省份税务机关在答疑或者文件中还是明确了同我们一样的观点。下面列举几个省份文件:

河北:

《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之二)》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河南:

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答:预缴的税款,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由“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合计产生。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的,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北京:

12366服务-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答:可以跨项目抵减。

【第5篇】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

答:可以税前扣除的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金及附加。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经计入管理费用中扣除的,不再作为税金单独扣除。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故不在扣除之列。

税前扣除的确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小编提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以上的内容就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金及附加相关知识,如果大家还想了解更多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具体内容,就请关注我们的会计学堂,海量的知识内容为您解答疑难。

【第6篇】营业税金和所得税

增值税:

1、投资者输入“税项”或“税率”搜索,可以在财报中找到公司涉及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2、增值税是价外税,即价税分离。

茅台出厂价819元,但只有700元是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按17%交增值税,也就是700*17%=119元

3、增值税在报表中并未体现成一个科目。

营业税:

1、可以通过税判断出厂单价:

销量=消费税/税率;单价=销售收入/销量

所得税:

1、三种税的区别

增值税:有“增”才交,没“增”不交

营业税:有“营”就得交

所得税:有“赚”必交,没赚不交

2、所得税本质:国家优先的25%现金分红权,没有盈利就不用分红。

3、注意高所得税率公司投资机会

子公司a亏损750万,不交所得税。子公司b赚1000万,所得税250万。合并报表,工总司赚250万,所得税250万,税率100%。一旦剥离亏损的a公司,不可限量。

3、子公司已交所得税,再分回上市公司,进“投资收益”,则上市公司不会再交税。

【第7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一)所属行业代码错误。企业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行业不符,若行业错误,有可能导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问题或疑点。由于所属行业无法在申报表中直接修改,如发现有误,纳税人需要到前台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有误。从事行业如果为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则“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应填“否”,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资产总额单位误按元填列,导致虚增资产,无法享受小微优惠。注意,“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季度平均数,而非“月度或年度平均”,单位为万元,而非“元”。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误报从业人数。在“104从业人数”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而非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二、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一)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一般情况下应与财务报表中的对应数据一致。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特别要注意,不要将会计报表其他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投资收益等项目、会计报表资产处置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其他不相关项目。

(二)“税金及附加”重复填报。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需要并入“税金及附加”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三、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一)收入为负数。常见于“其他业务收入”,多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财务报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直接填入年度申报表的“其他业务收入”,虽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同样,“营业外收入”也有填为负数的,甚至发现个别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也出现此类情况。

(二)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取得财政补贴应当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栏次进行填写。实务中,出现企业将政府补助填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由于“其他”中还包含别的收入,因此系统无法判断“其他”中是否包含政府补助。如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将会出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大于零,而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为零的异常情况,进而导致企业存在少计收入的嫌疑。另外,还出现将政府补助填入其他业务收入,甚至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填报会加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产生风险。

(三)表中三项“非货币性资产”项目的区分

“销售商品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主营产品对外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存货换入其他非货币资产的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内容,属于交易价格中的非现金对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指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与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区分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则其相关收入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核算;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合同等,则发生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相关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填入26行营业外收入的“其他”行次,不在表a101010表第14行填报。

四、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一)企业支付银行手续费误填在第6行“六、佣金和手续费”,实际应当填在第21行“二十一、利息收支”。

(二)研究费用归集不完整,导致本表中的研究费用与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相当悬殊。

五、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未调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常见情况: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有发生额,但本表未填列相关数据。

(二)将没有取得合规票据的业务招待费,填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应当填在第30行“(十七)其他”。

(三)将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填入第18行“(六)利息支出”。实际上,第18行“(六)利息支出”是填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

(四)将违约金误填入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栏。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五)将逾期缴纳社保费发生社保滞纳金填入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表。

(六)不区分具体纳税调整事项,滥用“其他”。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将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而不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职工福利费”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

(七)未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应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八)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有发生额且不征税收入已支出,未同时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数据。

(九)将赞助支出混入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发生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标准税前扣除,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而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实务中,企业常将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相混淆,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处理。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二)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是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所取得的诚意金、定金、认筹金等不作为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

(三)已完工未交付开发产品的申报问题(跨年度):企业如果在该年度销售已完工产品但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才交房的,由于企业还未交房,在会计上还未确认收入,可在销售的年度申报时将销售收到的金额填写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增栏”,将相关的成本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调增栏”;在企业交房时再按相同的栏次调减。

七、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需要在收到的当期纳税。本期收到已记到其他收益的,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不需要纳税调整;本期收到记到递延收益的,需要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处填报,全额纳税。实务中,不少企业未按规定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内填报,而是在以后期间确认其他收益时才纳税,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八、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需要确认,个别企业直接按照投资收益金额确认税收金额,多缴纳或少缴纳所得税。

(二)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都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实际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如无差异,不需要填报。

①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基本相同,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申报表。

九、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混淆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填入本表。

(二)将未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注意: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纳税调整时,一定是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财政性资金。

(三)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十、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认为不存在调整事项即不填报本表,或在相关栏次填报“零”。由此出现工资为零等异常情形。

(二) 简单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未准确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依据,实际发生额数据的确认往往来自于“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上年计提的工资,于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将影响实际发生额的确认。

(三) 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限额扣除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是以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的基数,而并非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四) 填错行次。例如企业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第3行)错填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4行),导致勾稽关系出错,原因多为串行。

(五) 基本医疗保险误填入补充医疗保险。经核实发现,企业误将基本医疗保险填入补充医疗保险行次,导致出现“补充医疗保险”超标未调整。企业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医疗保险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

(六)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按照计提金额作为实际发生额。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应当按实际支出额作为发生额,按照政策计提但未支出的需要纳税调增。

(七) 混淆按比例扣除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误填为“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能造成应调整未调整,少缴税款。

十一、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将非公益性捐赠混入公益性捐赠内。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的界定、税前扣除的条件以及扣除限额、资产用作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情形的处理。同时,要审核选择的税前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实际扣除额小于等于“限额”的,按“实际”;“实际”大于“限额”的,按“限额”。

(二) 混淆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23年度汇算清缴涉及的可全额扣除的捐赠如下: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注:财税2023年7号公告延长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3年18号公告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

(二)错误地对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三)对“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中涉及一次性扣除的行次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错误。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例:2023年6月,c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3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3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

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4行“(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0000。同时,应当在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写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25000,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写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2975000。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0000。

(四)对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艺术品计提折旧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只要有发生,无论是否有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

(二) 填报不全面,漏填现象较为普遍。对资产损失的范畴应当有全面的认识,不仅包括流动资产的损失,还涉及非流动资产的损失,重在无遗漏和填报准确。

十四、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此表的填报是在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时,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并非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二)将一般性搬迁混同于政策性搬迁,享受政策性搬迁政策。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资产支出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

十五、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一)弥补亏损企业类型误填,造成可弥补亏损年限错误。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随意填报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导致虚报亏损。只有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年度才存在因合并或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三)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上下年度的申报表中不一致。正常情况下,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确认后不会再变动,无论在哪一年的申报表中,都应当保持一致。前后年度的申报表比较,如出现不一致,即为异常。

十六、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将国债、地方债的转让收入误填入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收入不免。

(二)滥用“其他”列享受税收优惠。“其他”用于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金额,发生的概率极小,选填此类多为存在错误。实务中发现个别企业混淆免税所得与免税收入,将农林牧渔经营收入填在“免税收入-其他”,成本、费用却照样进行扣除,导致账面出现巨额亏损。

(十七)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一)未正确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方分红的为免税收入,有些企业未填写造成多缴税款;同时,也存在不属于免税的“分红收入”(如被投资企业根本不存在利润,未进行利润分配),误填到此列,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注意有些企业没按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没有计入损益,却在a107011 表按免税收入处理。

(二)混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将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分红完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填列,直接在a105030进行了纳税调整,或者进行相反操作。注意,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投资方未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也缺乏缴纳税金的能力;按照成本法确认的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是现实存在的收入,税法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投资而免税,所以同样是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两者还是有较大差异,填报也不一样。

十八、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加计扣除项目数量为0,或者研发费用可扣除金额大于会计账目研发费用金额。常见于个别企业为满足高新计算企业要求,直接在申报表将营业成本调入研发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填报错误,造成多享受或少享受税收优惠。2023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中,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十九、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一)混淆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将不应减免税的项目填入本表享受优惠。

(二)未将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当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一)未对“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鉴于减半项目所得减免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可叠加享受,建议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

(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直接按限额全额填列,未对已减征的增值税等进行扣除。实际应当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十一、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一)无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只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均需填报该表。

(二)应注意数据完整性。实务中发现纳税人未完整填列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等信息直接填0的情况,导致被认为“不满足高新企业条件而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来源:福建税务 资料提供:省局所得税处

【第8篇】城建税和教育费为什么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免抵退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文件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免抵的增值税正式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财税处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中抵税是指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小于零)小于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按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计提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上述情况,在增值税的处理中,当期应退增值税额=当期期未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企业应特别注意,虽然企业并没有实际用现金或银行存款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财税[2005]25号的规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按规定计提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其会计处理分录为: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为零,因此不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除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提并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外,还要按当期免抵税额一并计提并缴纳。

上述情况,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综上所述,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处理上,其免抵部分计提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应以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为计算依据,如在申报时已做出的会计处理结果与国税局正式审核批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不一致的,应及时调整账务。

免抵退企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处理应该怎么做?很据税法规定,出口退税中的免抵的增值税正式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遇到这个问题的同学可以看看老师上述整理的资料。过程中如果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或者想法,欢迎大家来会计学堂进行咨询。

【第9篇】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改增后房产税会计分录: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在税金及附加栏次。

营改增后房产税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在税金及附加栏次

'应交税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应交的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

(三)应交增值税的主要账务处理.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营改增后房产税会计分录如何做?上文已经给出了答案,如还有疑问,欢迎咨询1992373858与老会计在线互动!

【第10篇】营业税金及附加怎么交税

企业财会人员在报税之前,一般都要计算各种各样的附加税及应纳税额,比如消费税、资源税、教育税附加等,这些一般都叫做营业税金及附加。

但在营改增改革之后,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个科目就统一变成“税金及附加”科目,范围也增加了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等。

调整之后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有什么新变化呢,跟捷利会计小编来学习一下吧!

除了上面列举的各项应纳税额,目前的税金及附加科目还包括文化事业建设税、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增值税等,前面两个比较好理解,

最后一个土地增值税要注意的是,这个土地增值税一般用在房地产企业开发土地时征收的税,转让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等产生的“土地增值税”都应计入转让成本。

有哪些是不需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呢?比如企业所得税是针对经营后产生的,而税金及附加是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以企业所得税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中;

增值税属于产品的价外税,一般也不在“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中,如果销售尚品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计入资产的成本和费用的话,一般也不算作“税金及附加”。

另外特别要注意的是一些税费是需要计入资产成本的,如车辆购置税、契税、烟叶税、关税等。

最后提醒一下小伙伴们,无论是营业税金及附加还是税金及附加的会计科目,都应按月计算,月份终了,企业财会人员计算出应由各种营业收入负担的税费,

然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等科目。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无论会计科目变成什么名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该怎么算还得怎么算,马虎不得。

【第11篇】计提税金可以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吗

本文内容是关于冲减多计提税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不清楚的相关人员,请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冲减多计提税金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举例:计提的上月应交税费里的地方教育费附加为68元,因为调整了税率,这个月交上个月税时实际只收了51元,请问多计提的17元应该怎样冲减?

答:如下:

1、做一张与上月计提时相同的会计分录,金额用红字即可;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17

2、也可以在下次计提的时候少计提17元的教育费附加,不做本次调整。

【相关问题】

如何冲减多计提的个人所得税?

答:冲减多计提的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是:

1、冲回多计提的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管理费用

2、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3、支付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计提的增值税和附加税怎么冲减?

答:增值税应将对应的入账分录冲红,再按正确的分录入账。

而附加税直接将差额做相反分录。

增值税是价外税,不需要计提。

在发生销售时,直接将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将不含税价款贷记收入;

进项采购时,将除去可抵扣的价款借记相关科目,将可抵扣税款借记应交税费。

附加税计提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

因此,增值税如果发生错误,用红字凭证法予以纠正,即先将对应的该笔入账金额予以冲红,再按正确的入账。

附加税计提出错,用补充凭证法,即将差额入账;多计提时做相反分录,少计提时补充计提。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冲减多计提等相关的内容,若对此还有疑问的,可以咨询会计学堂的答疑老师,在线为你解决问题,大家也可以进入会计学堂查看更多资讯进行学习,提升能力。

【第12篇】建筑行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级建造师基础知识的熟练掌握对考生通关考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考生只有在这方面下功夫学习才能提高成功的几率。为了帮一级建造师考生夯实基础,大立教育一级建造师备考栏目归纳总结了大量考点供考生学习,今天本栏目为大家提供的是2023年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考试重点: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不要错过。

复习

高频考点: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总成本与固定成本、可变成本

根据成本费用与产量(或工程量)的关系可以将技术方案总成本费用分解为可变成本、固定成本和半可变(或半固定)成本。

(一)固定成本

固定成本是指在技术方案一定的产量范围内不受产品产量影响的成本,即不随产品产量的增减发生变化的各项成本费用,如工资及福利费(计件工资除外)、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费、其他费用等。

(二)可变成本

可变成本是随技术方案产品产量的增减而成正比例变化的各项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动力费、包装费和计件工资等。

(三)半可变(或半固定)成本

半可变(或半固定)成本是指介于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之间,随技术方案产量增长而增长,但不成正比例变化的成本,如与生产批量有关的某些消耗性材料费用、工模具费及运输费等,这部分可变成本随产量变动一般是呈阶梯形曲线。由于半可变(或半固定)成本通常在总成本中所占比例很小,在技术方案经济效果分析中,为便于计算和分析,可以根据行业特点情况将产品半可变(或半固定)成本进一步分解成固定成本和可变成本。长期借款利息应视为固定成本;流动资金借款和短期借款利息可能部分与产品产量相关,其利息可视为半可变(或半固定)成本,为简化计算,一般也将其作为固定成本。

综上所述,技术方案总成本是固定成本与可变成本之和,它与产品产量的关系也可以近似地认为是线性关系,即:

c=cf+cuq(1z101032-1)

式中c-一总成本;

cf――固定成本;

cu――单位产品变动成本;

q――产量(或工程量)。

二、销售收入与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销售收入

技术方案的销售收入与产品销量的关系有两种情况:

(1)该技术方案的生产销售活动不会明显地影响市场供求状况,假定其他市场条件不变,产品价格不会随该技术方案的销量的变化而变化,可以看做一个常数,销售收入与销量呈线性关系。

(2)该技术方案的生产销售活动将明显地影响市场供求状况,随着该技术方案产品销量的增加,产品价格有所下降,这时销售收入与销量之间不再是线性关系。

为简化计算,本目仅考虑销售收入与销量呈线性关系这种情况。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

由于单位产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随产品的销售单价变化而变化的,为便于分析,将销售收入与营业税金及附加合并考虑。

经简化后,技术方案的销售收入是销量的线性函数,即:

s=p×q-tu×q(izi01032-2)

式中s――销售收入;

p――单位产品售价;

tu――单位产品营业税金及附加(当投入产出都按不含税价格时,tu不包括增值税);

q――销量。

三、量本利模型

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以生产数量为起点,而以利润为目标。在一定期间把成本总额分解简化成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部分后,再同时考虑收入和利润,使成本、产销量和利润的关系统一于一个数学模型。这个数学模型的表达形式为:

b=s-c(1z101032-3)

式中b――利润;

s――销售收入。

为简化数学模型,对线性盈亏平衡分析做了如下假设:

(1)生产量等于销售量,即当年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下同)当年销售出去;

(2)产销量变化,单位可变成本不变,总生产成本是产销量的线性函数;

(3)产销量变化,销售单价不变,销售收入是产销量的线性函数;

(4)只生产单一产品;或者生产多种产品,但可以换算为单一产品计算,不同产品的生产负荷率的变化应保持一致。

根据上述假设,将式(1z101032-1)、式(1z101032-2)代人式(1z101032-3),

可得:

b=p×q-cu×q-cf-tu×q(1z101032-4)

式中q――产销量(即生产量等于销售量)。

式(1z101032-4)明确表达了量本利之间的数量关系,是基本的损益方程式。它含有相互联系的6个变量,给定其中5个,便可求出另一个变量的值。

【第13篇】扣除营业税金的项目

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作者:财学通教育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其中: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上述“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第(1)、(2)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另外,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第14篇】营业外收入的税金计入

案例:

上海青山公司销售设备给北京绿水公司,含税货款113万元,由于北京绿水公司违约,迟迟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依法收取了北京绿水公司违约金1.13万元。

那么请问:

1.收取的违约金收入是否计入“营业外收入”?

2.是否需要开票?

3.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答复:

1、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 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13万元

2、需要开具发票,税目和税收分类编码应跟价款一致。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三)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参考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版) 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注意:

2023年11月,《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对增值税销售额的定义进行了重新明确,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删除了“向购买方收取”这一资金来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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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2023营业税金及附加

所得税费用

关注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2.计算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3.确定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资产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就是将来收回资产时可以抵税的金额。

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2.负债的计税基础

负债的计税基础就是将来支付时不能抵税的金额。

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将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

可抵扣暂性差异:将导致在销售或使用资产或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期间费用

下列各项中,属于期间费用的有:

a .管理费用

b .销售费用

c .主营业务成本

d .其他业务成本

e .财务费用

【答案】abe

【例题】

下列项目中,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的有:

a.融资租赁的初始直接费用

b.行政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

c.购买股票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d.企业应交的房产税

e.依据法院判决应承担的因对外提供担保而涉及诉讼的诉讼费

【答案】bde

【解析】选项a,承租人计入租赁资产的入帐价值,出租人计入应收债权的入帐价值;选项c,应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第16篇】营业税金及附加征期

明天就是6月1号

新一轮的征期又要开始啦!

小编准备了征期日历

请您合理安排时间

按时完成申报

另外,还有月末注意事项和6月新规!

注意查看哦~

6月1日——13日 申报缴纳资源税(水资源税除外)、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

6月4日——10日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代收;

6月1日——15日 申报缴纳世界文化遗产公园门票收入,彩票公益金、彩票业务费代收;

6月1日——19日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6月1日——30日 已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缴费单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申报缴纳2023年度车船税。

月末注意事项

一、发票作废问题

问题:增值税发票跨月了,客户要求换票,不能直接作废吗?

答案:增值税发票跨月是无法作废的,需要开负数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有红字通知单后,再开具负数发票。

提醒您,月底前检查当月需要作废的发票,并注意核对纸质发票已作废,在税控系统中是否也已经操作作废,票面和系统要一致。

二、核对发票金额、税率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

月底前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打印专用发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表,核对发票金额、税率等关键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税率,开票人员经常会因为疏忽而选择错误!如票面信息有误,及时收回全部联次发票,予以作废重新开具处理;如果税率错误,会造成下月无法正确填写申报表,比对不符的情况,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窗口进行解决,所以请在月底前做好防范工作。

三、及时认证发票

目前,所有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用勾选确认方式,登录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提醒您,仍然采用扫描认证发票的企业请注意需要在月底之前认证,勾选确认发票可以在申报前进行。而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或扫描认证)通过之后,请一定在所属期内进行抵扣。

营业税金融商品转让(16篇)

金融商品转让主要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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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营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