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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零申报怎么报税(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26

【导语】一般纳税人零申报怎么报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零申报怎么报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一般纳税人零申报怎么报税(16篇)

【第1篇】一般纳税人零申报怎么报税

表妹在一家小规模公司入职已经有两三个月了,这是一家新公司,加上表妹,就两个会计,还都是新手。

今天表妹给我打电话问我她们公司当期收入为“0”可不可以零申报,我告诉她是可以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收入为“0”就可以零申报。

表妹说她不知道该怎么操作,作为看着她长大的姐姐,自然是不能不管的,所以就又给她整理了一下零申报的操作流程,把什么是零申报,以及零申报的注意事项都整理了出来,希望能让她的工作顺利一点。

零申报怎么报税在下面也分享给大家了,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一、正确理解零申报

二、零申报常见问题

三、违规零申报的后果(很严重)

四、如何降低零申报的风险?

......五、零申报操作方法

文章篇幅有限,今天就先给大家分享到这里了~

【第2篇】一般增值税纳税人

对于增值税缴纳的时候往往会有两种纳税人,一种叫一般纳税人,一种叫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这两种纳税人来说,两者之间有一定的不同之处。接下来由佛山金泉财税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而一般注册的公司都会默认为一般纳税人,当公司达到一定的标准时就需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标准是连续12个月内,销售收入是否达到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一般纳税人没有这个标准限制。这里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了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就要强制升为一般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周期

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按季报税,并且每个季度销售额在30万以下是免征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都是按月报税,如果是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则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政策。(例外: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按月纳税申报)

正是由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比小规模纳税人的健全,所以一般纳税人每个月都需要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而小规模纳税人只需要在每年的1月初、4月初、7月初和10月初进行四次纳税申报。

以上就是佛山金泉财税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内容,我们如果碰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定要正确的区分它们的区别。大家如果还有其他财税方面问题的,欢迎咨询佛山金泉财税,专业为企业提供各种财税、税务疑难问题。

【第3篇】一般纳税人公式

为了帮助初级会计考生更好的备考,根据官方发布的2023年新版教材和考试大纲,为大家整理了2020初级会计考试常用公式,提分必看!

一、会计等式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润=收入-费用

二、会计账户

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发生额-本期减少发生额

三、试算平衡公式

发生额试算平衡:

全部账户本期借方发生额合计=全部账户本期贷方发生额合计

余额试算平衡:

全部账户借方期末(初)余额合计=全部账户贷方期末(初)余额合计

四、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计算公式

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银行已收企业未收款-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银行对账单存款余额+企业已收银行未收款-企业已付银行未付款

五、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1.个别计价法

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各批(次)存货发出数量×该批次存货实际进货单价

2.先进先出法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当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当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数量+当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当月发出存货成本=当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当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4.移动加权平均法

存货单位成本=(原有结存存货成本+本次进货的成本)÷(原有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成本=本次发出存货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结存存货成本=月末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或:

本月月末结存存货成本=月初结存存货成本+本月收入存货成本-本月发出存货成本

六、发出材料成本差异率

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材料成本差异率

七、销售商品的核算

1.毛利率法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额)×100%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与折让

销售毛利=销售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2.售价金额核算法

商品进销差价率=(期初库存商品进销差价+本期购入商品进销差价)÷(期初库存商品售价+本期购入商品售价)×100%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商品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库存商品的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八、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年折旧额=每个折旧年度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4.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寿命-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九、有关税的计算公式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消费税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税额=(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实际交纳的消费税)×适用税率

4.所得税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十、利润相关计算公式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其他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净敞口套期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可供分配的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

十一、资产负债表部分项目计算公式

1.根据总账科目余额填列。

货币资金项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应付款项目=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

2.根据明细账科目余额计算填列

预付款项项目=预付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应付账款明细账借方余额

预收款项项目=预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

应付账款项目=预付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应付账款明细账贷方余额

3.根据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

长期借款项目=长期借款-将于1年内(含1年)到期的长期借款

4.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固定资产项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项目=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应收账款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项目=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在建工程项目=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工程物资减值准备)

5.综合运用上述填列方法分析填列

存货项目=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

十二、本量利分析基本公式

营业利润=(单价-单位变动成本)×业务量-固定成本

十三、材料、燃料、动力的归集和分配

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分配率=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总额÷分配标准(如产品重量、耗用的原材料、生产工时等)

某种产品应负担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该产品的重量、耗用的原材料、生产工时等×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分配率

某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该种产品实际产量×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定额

材料消耗量分配率=材料实际总消耗量÷各种产品材料定额消耗量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材料费用=该种产品的材料定额消耗量×材料消耗量分配率×材料单价

十四、职工薪酬的归集和分配

生产职工薪酬费用分配率=各种产品生产职工薪酬总额÷各种产品生产工时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生产职工薪酬=该种产品生产工时×生产职工薪酬费用分配率

某种产品耗用的定额工时=该种产品投产量×单位产品工时定额

生产职工薪酬费用分配率=各种产品生产职工薪酬总额÷各种产品定额工时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生产职工薪酬=该种产品定额工时×生产职工薪酬费用分配率

十五、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制造费用分配率=制造费用总额÷各产品分配标准之和

某种产品应分配的制造费用=该种产品分配标准×制造费用分配率

十六、约当产量比例法

在产品约当产量=在产品数量×完工程度

单位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生产成本)÷(完工产品产量+在产品约当产量)

完工产品成本=完工产品产量×单位成本

在产品成本=在产品约当产量×单位成本

十七、该产品按定额成本计价法

月末在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数量×在产品单位定额成本

完工产品总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生产成本)-月末在产品成本

十八、定额比例法

直接材料成本分配率=(月初在产品实际材料成本+本月投入的实际材料成本)÷(完工产品定额材料成本+月末在产品定额材料成本)

完工产品应负担的直接材料成本=完工产品定额材料成本×直接材料成本分配率

月末在产品应负担的直接材料成本=月末在产品定额材料成本×直接材料成本分配率

直接人工成本分配率=(月初在产品实际人工成本+本月投入的实际人工成本)÷(完工产品定额工时+月末在产品定额工时)

完工产品应负担的直接人工成本=完工产品定额工时×直接人工成本分配率

月末在产品应负担的直接人工成本=月末在产品定额工时×直接人工成本分配率

制造费用分配率=(月初在产品制造费用+本月实际发生制造费用)÷(完工产品定额工时+月末在产品定额工时)

完工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完工产品定额工时×制造费用分配率

月末在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月末在产品定额工时×制造费用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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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怎么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

1.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在具体登记程序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递交的登记资料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具体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除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外,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公式中不论行业和企业性质,公式“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都是3%。

另外各地方关于“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时间段,规定不一样,如江苏地税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所属期2023年1月-2023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合计÷(1+3%),即所属期2023年1月-2023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营业收入合计为515万元(含)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例】深圳地税某建筑企业纳税人2023年1月-2023年12月提供建筑服务(不考虑其他特殊情况)营业额680万元,可扣除分包营业额260万元,虽然应缴纳营业税(680-260)×3%=12.6万元,但未扣除前的营业额680÷(1+3%)>500万元,应当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即自然人不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但是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4.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继续变成“一般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不达标准的纳税人也可以“主动申请”变成一般纳税人

6.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7.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还需要提醒的是:从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从2023年5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开始计算,以前年度的营业额不列入计算范围。

8.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销售货物销售额、销售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登记后所有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标准执行。

【例】某从事混业经营的纳税人,提供应税销售额470万,生产销售额货物年销售额40万,两项年销售额合计510万,但那项年应税销售额都没有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只有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9.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10.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自行选择当月1日或次月1日作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1.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12.跨征收区域迁移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税务登记变更办理,其一般纳税人(或辅导期纳税人)资格继续保留

13.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文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上不再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纳税人留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可以作为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凭据。”

实务中证明纳税人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资料还可以选择以下其一:当地国税局网站上查询或对方近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一栏非3%和5%)的扫描件。

14.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截至目前,总局尚未发布不适用上述办法的特殊情况。

15.对应当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而未登记的(如: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未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要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xiaochenshuiwu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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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一般纳税人征收率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四项业务的预征率、税率、征收率看似比较复杂,其实只要按照规律记忆,还是分分钟可以解决的。大叔对其进行了梳理,以帮助记忆。

一、预征率

(一)一般计税

1.建筑服务:2%

2.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销售不动产:5%

(二)简易计税

1.个人出租住房:1.5%(减按1.5%计算)

2.建筑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3%

3.不动产经营租赁(个人出租住房外),销售不动产:5%

小规律:

1.预征率有2%、3%、5%三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是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过去由于是原地税代征,代征时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1.5%。

(4)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二、税率/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 :四项业务税率全部为10%;

(二)简易计税:四项业务中除了建筑服务,不动产经营租赁中的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征收率为3%,其他征收率为5%;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小规律:

1.征收率大部分为5%(除建筑服务与车辆通行费)

2.简易计税时,四项业务除房地产销售外,预缴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款的计算一致。(理解:这意味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所实现的增值税其实已经在预缴地即建筑服务发生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入库。)

3.申报时: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1.5%。

4.申报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

(1)适用简易计税的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一般计税自建和非自建不动产都不得扣除(理解: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票抵扣)。

(2)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不得扣除。(理解:继续沿用了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一般计税凭专用发票抵扣)。

(3)房地产销售:一般计税可扣除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简易计税不得扣除。

文章来源:中税答疑 weiacc

【第6篇】认定一般纳税人标准

一、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μ 年应税销售额” ), 超过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

年应税销售额, 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

免税销售额。其中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人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

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经营期, 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 含未取得销售

收入的月份。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 )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成税服

务销售额分别计算, 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 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

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如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也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条件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

人,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

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 1)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 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三、无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纳税人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

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

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

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理的所在地和权限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理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五、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

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的? 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

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内容。

【第7篇】一般纳税人可以免税么

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退税?有朋友过来问:说是自己收到了税务局的通知,因为月申报增值税没有到10万(交了增值税+附加),所以可以申请退还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是不是自己遇到了骗子?

退税

今天就这个问题,简单给大家聊一聊。

我们都知道,针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月度不超15万免增值税,比如3%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比如六税两费最高50%减免等等。其实,国家对于一般纳税人,也有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我们先通过一张表,来给大家简单的讲一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总体来说,在税收优惠上,国家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支持力度,要比一般纳税人多得多。但是,这不代表,一般纳税人就没有税收优惠了。

开头问题里,主要涉及的文件是财税[2016]12号,其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

同时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10 号,我们给大家做了一张表:

这张表,比较清楚明白的给大家说清楚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所能享受的增值税及附加的相关优惠情况。据我们了解,很多一般纳税人,竟然不知道可以免征附加,导致多交冤枉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新的六税浪费减免优惠,2023年开始,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户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最高50%的减免优惠。

具体这块,我们在之前的文章里给大家做过详细的解释。感兴趣的,可以翻翻看看。

同时,在这里建议大家对于优惠政策要尽量搞清楚明白,能够把该享受的优惠政策都享受了,本身就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税收筹划。

很多财务人,天天想着能够学懂各式各样的税收筹划招数,却常常漏掉一下本身能享受的税收优惠,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

【第8篇】江苏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大税种会导致企业的税负率大大增加,多数的企业也是主要想减免这一部分的税,但是现在很多税务筹划的方法都是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的行为,有什么方法能安全、合法得减免企业自身的税负率呢?

最好的方法就是我们要享受国家以及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应该都清楚,如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等,但是这些优惠政策一些企业往往是不能享受的,我们最好的方法就是享受更优惠的税收政策;

现目前能在企业“正常经营”、“正常纳税”的情况下减免税费的政策就是:

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奖励政策,一般纳税人在正常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税局会有一个“奖励政策”,奖励企业缴纳税费在地方留存比列的一部分,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在地方留存的部分为:总纳税的50%

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的部分为:总纳税的40%

具体的政策:企业在税收优惠当地园区指定的地点缴纳税费后,地方留存部分奖励到企业的账户上,最高可以奖励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80%;

奖励计算方式:

增值税:增值税*50%*奖励比例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50%*奖励比例

奖励时间:目前园区奖励为季度奖励和月奖励,根据园区的不同奖励的方式不同,具体时间根据地方税收入国库的时间为准;

适用行业:不限行业

建筑、商贸类型企业:可以享受默认核定的企业所得税为2%

享受方式:成立分公司(需要申请独立核算)、新公司进行业务分包,把税缴纳在园区,正规纳税、正规经营后,最后税局向上申请,以“企业扶持资金”的形式打到企业的账户上;

【第9篇】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房屋的相关涉税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近期,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 号)(以下简称“第24号公告”)。第24号公告带来哪些优惠政策?纳税人如何进行申报?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对政策主要内容进行解析。

( 一)优惠主体

根据第2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特定主体,即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承租对象

优惠主体出租给特定承租对象取得的出租收入可适用第24号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增值税优惠的承租对象仅限于个人,房产税优惠的承租对象则包括个人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是在住房租赁企业基础上,制定了一个量化标准,即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10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3 万平方米及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租赁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地区全部或者部分城市在50%的幅度内下调标准。需注意,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三)优惠标的

第24号公告规定的两大税种的优惠标的都包含住房及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才可享受优惠政策。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四)税款计算

1. 增值税。第24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9%)×9%-进项税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第(一)项确定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原理,住房租赁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住房租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5%)×1.5%。

当住房租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向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住房或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政策且需预缴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3%;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预征率为1.5%。

2. 房产税。第24号公告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 号)第二条规定,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因此,应缴纳的房产税适用公式,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可表述为,房产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的租金÷(1+9%)×4%;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可表述为,房产税应纳税额=含增值税的租金÷(1+适用征收率)×4%,符合第24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条件时,适用征收率为1.5%,否则为 5%。

(一)严格后续管理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本地区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以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并将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是纳税人享受第24号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一般纳税人需注意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对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若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遵循上述一般性规定。

甲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非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纳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甲公司将闲置厂房改建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2023年10月,甲公司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a(未达到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标准),2023年第四季度取得当季的含税租金收入1000000元。2023年1月,甲公司向当地住建部门备案成为住房租赁企业,并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出租给个人,2023年第一季度收取当季的含税租金收入1015000元。计算2023年第四季度和 2023年第一季度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不考虑其他税费),并填报上述税费的2023年第一季度纳税申报表。

(一)2021 年第四季度

1. 增值税。根据第24号公告相关规定,由于甲公司在第四季度时不属于住房租赁企业,不能适用减按1.5%征收率增值税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1+5%)×5%=47619.05(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规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甲公司所在省规定,上述“六税两费”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均按50%减征。那么,甲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47619.05×7%×50%=1666.67(元);教育费附加47619.05×3%×50%=714.29(元);地方教育附加47619.05×2%×50%=476.19(元)。

3. 房产税。由于第24号公告规定的房产税优惠对象仅限于出租给个人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所以,甲公司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根据财税〔2019〕13号文件和当地实际情况,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半优惠,即应缴纳房产税=1000000÷(1+5%)×12%×50%=57142.86(元)。

(二)2023年第一季度

1. 增值税。根据第24号公告相关规定,甲公司2023年1月已备案为住房租赁企业,其向个人出租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用减按1.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政策。因此,2023年第一季度,甲公司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增值=1015000÷(1+1.5%)×1.5%=15000(元)。

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于财税〔2019〕13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假设政策到期未延续,甲公司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00×7%=1050(元);教育费附加15000×3%=450(元);地方教育附加=15000×2%=3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填写相关申报表,如表1—表 3。

3. 房产税。根据第2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因此,甲公司应缴纳房产税1015000÷(1+1.5%)×4%=4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填写相关申报表,如表4—表6。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第10篇】一般纳税人是季报还是月报

1、应税服务的企业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提示需要重新选表,填写界面锁死为灰色,如何处理?

【答复】请纳税人点标题栏的“选表设置”。

2、部分一般纳税人已正常申报但无法清卡,提示“未申报或一窗式比对不通过”,需进入“总局保留软件系统手动同步”模块操作或手工清卡。是何原因?

【答复】此问题是由于核心征管系统中该纳税人税种税目信息、或者纳税人税号信息未同步到防伪税控导致,需核心征管前台操作人员将企业季报/月报信息同步到防伪税控。

3、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清卡,无法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是什么原因?

【现象】小规模纳税人逾期未清卡需来窗口处理,大量回流大厅,建议纳税人可以自行做逾期抄报,不用来大厅做逾期抄报。

【原因】小规模纳税人上月(季度)申报之后,未发生开票信息,未清卡。

【答复】电子税务局将在申报成功界面,增加提示,提示纳税人及时清卡。后期如果防伪税控提供逾期清卡接口,再实现网上逾期清卡。

4、增值税应税服务扣除清单和文化事业费扣除表不能导入?

【答复】系统支持表单的区域拷贝功能,可从excel表直接拷贝多条数据到申报表,因此暂未提供导入功能。

5、申报提示:“小规模报表中差额企业也需要第一栏次大于等于二三栏次相加。”

【答复】请忽略“小规模报表中差额企业也需要第一栏次大于等于二三栏次相加”的提示,2月1日,根据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的新需求,系统将上2019版本新的小规模申报表,并修正此问题。

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人端可修改填报税额,使税额和税控保持一致,但窗口金三无法修改税额,常常出现尾差,使个别纳税人格外纠结多交的几分钱。

【答复】2月1日,根据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的新需求,系统将上2019版本新的小规模申报表,并修正此问题。

【第11篇】一般纳税人附加税

更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大多企业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问题,企业的这些税负问题主要是来自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以及分红个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是6%~13%,服务行业增值税税率为6%,运输,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为9%,其中贸易行业增值税税率高达13%。增值税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也有所变化,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为25%。附加税就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增加12%。企业在缴纳完这些税收之后,想要将企业账户里面的钱转至个人账户,还需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一般来说企业面对这些税率都是有一定的压力的。更别说有的企业还存在着一定的成本缺失,利润虚高等问题,还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多缴纳。

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呢? 可以在山东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享受园区的税收返还,也就是税收奖励政策。税收返还主要就是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为30%~80%,企业一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即可享受。返还是地方留存一级返还,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在园区注册有限公司不需要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从注册到注销的一系列事务都有专人负责。能有效解决企业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负问题。

【第12篇】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预缴

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你好,想咨询一下建筑行业在当地预缴的税种有哪些,以及其计税金额和税率?

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关于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增值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5%缴纳;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按增值税税额的1%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按增值税税额的1.5%缴纳。

企业所得税,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4〕64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三)省内跨市、州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不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独立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能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按照汇总纳税分配额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外管证》;

(2)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证明;

(5)由总机构出具的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

2.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能同时提供下列资料的,按照项目经营收入的0.2%预分企业所得税。

(1)《外管证》;

(2)项目工程款项由总机构进行统一结算的银行进账单;

(3)由总机构出具的该项目在财务、业务、人员等方面直接纳入总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的证明材料;

(4)总机构所得税由主管局征收管理的,应提供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实施征管的证明。

个人所得税,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二条规定,建筑安装总承包、分承包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23年第4号)文件第二十六规定,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 0.5%附征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第13篇】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电子版

问题描述:

问:我们新增了一个分支机构,在哪里填写相关信息?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填写分支机构相关信息。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总、分支机构信息变更。

三、总、分支机构信息表页面。

相关文章导读:

【第14篇】上海一般纳税人

任何政策都是有期限的。有政策时抓紧享受政策红利,没有政策时积极改变。

政策变化来得有点急

7月底,上海传来消息,全市一般纳税人企业将从8月起全国转为查帐征收,这让一直习惯核定征收的企业有点措手不及。

只有短短10天时间,几万家争先恐后地排队企业就需要注销,以致于周末都在加班处理企业注销。当然最后注销掉的企业,大都是一些没有实际经营、没有固定资产、没有土地厂房的企业,而那些有名下有资产的企业还是保留了下来。

在此前,江西、山东也已叫停了一般纳税人核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仅有少数省份还可以做一般纳税人的个独核定征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不能再享受到这个核定征收政策了。

为什么老板们会喜欢核定征收?

其实很简单。核定征收的企业大都是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他们没有企业所得税,这个可以省25%,同时个税可以核定,一般纳税人核定后只有3.5%。

而普通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不仅需要交25%的企业所得税,还要交20%的个税,只有对那些进项多、利润低的企业比较适合。

但是很多老板往往会缺少进项,一方面可能是对方不愿意开,另一方面不开专票可以价格更低,所以当进项不足时,这时采用核定征收的优势就出来了。

这就是老板不愿意查帐征收的原因之一。

取消后,如何应对?

总体来看,各地对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逐步收紧,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呢?

1、化整为零。即在主体公司框架下,将若干个部门注册成为小规模个独,这个目前支持的城市很多,以总公司承接业务,外包给小个独进行业务完成的方式,实现间接的节税效果。

2、延长供应链。即成立个体工商户进行前端采购,解决进项少的难题。

3、成立“钱包”公司,即单独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将现有公司的个人持股改为法人持股,这样做的好处就是总公司向钱包公司分红时,可以免20%的分红个税。

【第15篇】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料

众所周知在今年的4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500万以内的增值税,那么很多客户来咨询我我的一般纳税人公司能不能把销售额做小一点12个月累计不要超过500万,那么是不是我的一般纳税人公司就可以倒退回去变成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是不是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了?

能问出这样问题的朋友那就证明您还没有理解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底层逻辑!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简单科普一下为什么:一般纳税人不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这才是“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本质区别!

举例说明:对比一下所得税上的“核定征收”就可以了解一二了!

核定征收是针对哪些市场主体?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账或者是成本核算不准确、财务相对比较混乱。税务局就直接给你定一个利润率,相当于按照你的收入反推出来你的成本。按照这个利润去交税。这样税局简化了征收的手续,给市场主体也减轻了负担!

在增值税上贯彻的也是同样的税法理论!

所谓小规模,实质上就是在增值税上的核定征收,销项税对应收入端,进项税对应成本端,会计核算不健全,成本端数字不可信,所以小规模直接就不让你抵扣进项税,而是直接按照收入税局给你定一个核定征收率3%或者是5%。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人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是在关注销售额500万,这是比较片面的。根据《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般纳税⼈登记。

从小规模到一般纳税人的两个标准:一、自愿登记标准、实质标准 二、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达到500万就是强制登记标准、形式标准!

那么为什么规定是500万?因为税法理念人为如果你已经工商注册了不管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一年销售额都已经达到500万了那么理应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而且销售额已经这么高了就理应付出相对较高的合规成本,聘请财务人员做出规范的财务核算!

要注意的是《办法》里面明确规定了个人是不可以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

说到这里大家就应该明白了,既然你会计核算已经是健全了,怎么可能还能倒退回去不健全呢?这就是一般纳税人不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底层逻辑!

所以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办法》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为什么2019和2023年间曾短暂放开过,允许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一般纳税人倒退回小规模!但是这只是特殊情况,形式上是倒退回去了,实际上只是一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16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资料

1、新华通讯社系统

对新华通讯社系统销售印刷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法规征收增值税。鉴于新华社系统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对其销售印刷品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产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2、经营地点迁移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保留

自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地点迁移后仍继续经营,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以及尚未抵扣进项税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二、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3、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凡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均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进行纳税申报、日常检查及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项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

重点提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

一般纳税人零申报怎么报税(16篇)

表妹在一家小规模公司入职已经有两三个月了,这是一家新公司,加上表妹,就两个会计,还都是新手。今天表妹给我打电话问我她们公司当期收入为“0”可不可以零申报,我告诉她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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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一般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