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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纳税申报期(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52

【导语】2023纳税申报期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纳税申报期,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2023纳税申报期(16篇)

【第1篇】2023纳税申报期

政策篇:

优惠内容:

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

享受上述政策的制造业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相关规定:

1.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3.行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举例说明:

某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400万元,设备批发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安装服务销售额300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70%【(4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4.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操作篇: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办理。今天,我们一起来回顾下电子税务局的操作步骤~

1.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一般退抵(抵)税管理”。

2.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3.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或自行填报申请数据。

4.进入界面后,首先选择“退税企业类型-特定行业-制造业”,选择申请退还项目,然后填写销售额计算区间、制造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最后点击保存并提交。

【第2篇】税收征管法纳税申报期

因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2023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4月申报要点

1

4月申报: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纳税人退还留抵税额

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加大小微企业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留抵退税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并一次性退还其存量留抵税额。

而后,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业务的具体征管细则做了明确。 增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均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一季度部分税费

为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

3

申报注意: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更进一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

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税前扣除不再受500万元限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中小微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5

4月申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注意适用新规

《财务部 税务总局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事特定项目的纳税人,可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别提醒

受疫情影响,部分地区申报纳税期延长,例如上海,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申报纳税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9日。4月各地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时间以当地税务机关通知为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3篇】11月申报期应申报缴纳税款

倒计时!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6月30日截止,今天为大家整理一些纳税人咨询的高频问题,一起来看看吧~

问:

办理个税年度汇算,为什么有的人需要补税,有的人是退税呢?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汇总收支,按年计算,多退少补”。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补税?

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如果存在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您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

申报完成后,哪些方式可以办理补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综合所得的,您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可以直接办理补税吗?

可以,您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提交成功并保存后,系统会自动进入立即缴税页面,需要补税的纳税人点击“立即缴税”,并根据提示可选择线上支付方式进行缴税。

问:

个税年度汇算需要补税,如果我不补税会有什么后果吗?

对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如在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申报并补缴税款,税务部门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问: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退税?

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可以申请退税。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问:

申报完成后,哪些方式可以办理退税?

如果您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等网络方式进行年度汇算申报,在税款计算后您可选择申请退税,只要您提供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即可直接申请退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4篇】在每月纳税申报期

2023年1月来了,又到了第四季度预缴的时候了,这些优惠政策的改变,各企业务必要引起关注!

01

定了!1月征期延长!

税局明确: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6日。企业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一、征期1-16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按季)、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按季)、烟叶税(按月)、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期1-31日

房产税(从价计征,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车船税(按年)。

另外,2023年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了!

02

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另外,预缴第四季度税费时,1月征期优惠政策提醒:

一、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2、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间继续延长至至2023年12月31日。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如下:

二、工会经费全额返还

划重点!!

1、小微企业2023年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顺延至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2、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

此处小微企业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具体如下表所示。

3、全额返还≠不缴纳

小微企业享受2023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依据2023年认定数据。

三、高新技术企业新购进设备一次性扣除并加计扣除100%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也就是说,假设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花费100万新购进设备、器具,那么,在当年汇缴时,可以按照200万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部分缓缴税费1月将到期!

自2023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注意!!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3年10月和2023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3年8月缴纳入库,不适用本《公告》。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具体延长申报图示: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

03

增值税法(草案)公布

目前,增值税法(草案)已正式公布。其中,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继续维持现行方案不变:

1、税率方面,草案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

(1)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2)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

(3)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2、税收优惠方面,草案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3、另外,增值税法(草案)相对于暂行条例,这些重点变化企业需要明确:

变化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变化二: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草案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草案第七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明确了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草案中,视同销售仅保留4项: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整的增值税法(草案)全文及其变化细则,请关注次条内容发布。

更多企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长财咨询~

【第5篇】各个税种纳税申报期限

财务会计收藏备查:18个税种纳税期限大全!纳税申报是有时间规定的,作为报税人员来说,要掌握好这个时间,预期申报的,可能给企业带来税收滞纳金,也对企业的纳税信用不有影响,所以,今天在这里汇总了18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时间汇总,相关的政策也有罗列。详情内容见下文。

一、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上述有关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五、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期限

六、烟叶税的纳税期限

七、关税的纳税期限

八、船舶吨税的纳税期限

九、资源税的纳税期限

其他税种的纳税期限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是今天整理的有关18个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容,报税的会计人员,希望今天的内容可以让大家掌握18个纳税申报的时间,按时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第6篇】2023年报纳税申报期限

@所有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2023年度年报,您报了吗?

年报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上一年年度报告。

本年度年报提报方式分为两种:

①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提报;

关注“威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手机提报。

年报4大诈骗套路

套路一:收费入口

套路二:短信诈骗

不法分子会给企业主、经营户发送诈骗短信,引诱其点击短信链接进入网页界面。一旦进入,就可能被划走钱财。

套路三:高仿网页

不法分子自己制作的非法网站,乍一看跟官方网站一模一样,但其实会通过“认证登记”的程序来进行诈骗。请认准年报唯一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官方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套路四:不明来源的快递

有的企业会收到一些来路不明的快递,要求企业支付运费。企业支付运费后,就会发现,寄来的邮件是纸质版的《企业年检公告》材料,材料中写明企业年检已经过期,需要接受处罚(罚款)。如果企业负责人扫描了文件中的二维码,或者登录了文件中的网址,就有可能被骗,损失钱财。

年报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变更“企业联络员”?

1.知晓原企业联络员相关信息

请先点击屏幕中的红色字体的“工商联络员变更”按钮,根据屏幕提示信息,更新联络人信息。

2.不知晓原企业联络员相关信息

需到登记机关申请查询联络员信息后,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进行联络人变更即可。

从哪可以知晓年报是否成功?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在“查询”窗口录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入“基本信息”-“企业年报信息”栏目,页面如显示“2023年度报告”和“公示日期”,即可确认报送成功。

分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年报并公示吗?

需要。

新成立的企业“存续状态”如何填写?

选填“开业/正常经营”。即使未开展业务,也选填“开业/正常经营”(企业向登记机关备案“歇业”的除外)。

未报以往年度年报的企业应当如何报送?

企业在补报了以往年度年报后,方可报送上一年度年报。比如,企业未报送公示2023年度年报,在2023年度年报报送时限内(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应当在公示系统上补报2023年度年报后,才能报送2023年度年报。

温馨提示

年报填写要及时、真实、准确

年报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

如逾期将会面临列入异常名录、信用惩戒、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等惩戒。

再次提醒

申报年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凡是要交钱的年报入口

都!是!假!的!

来源 威海市场监管

【第7篇】纳税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内容提要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9〕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2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8篇】国庆节后纳税申报期

因10月1日至7日国庆节放假,2023年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6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对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完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其中,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填报要点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

注意: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并不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扣除时间和范围

2023年10月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注意: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3年5月底前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加计扣除比例

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非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注意:制造业企业是指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确定。

办理方式

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0月预缴申报表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

需准备资料

准备前三季度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等留存备查。

研发支出辅助账

增设了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即:纳税人既可以选择使用2021版也可以继续选择2015版);

纳税人可以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应当至少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注意:企业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来源:中国税务报新媒体

责任编辑:于燕、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9篇】10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延长2023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全力配合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现将延长2023年10月份申报纳税期限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2023年10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0月31日。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10月31日前办理申报纳税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办理延期申报手续。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21日

来源:内蒙古税务

编辑:陈龙 校对:乔鸿

【第10篇】1月纳税申报期截至16日,这些事项需注意

因1月15日为星期日,2023年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1月申报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023年9月,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按季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本月可申报享受这项优惠。

2、符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和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3、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纳税人申报缴纳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11月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同时,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明确了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4、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5、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来源:陕西税务

【第11篇】六月纳税申报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三、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四、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六、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七、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八、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第12篇】18年4月纳税申报期

2023年11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1月15日,提醒大家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错峰完成申报!

制图 刘耘

11月申报要点

1

符合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加计扣除和免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名称及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

2

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所属期为8月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所属期为2023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3

11月纳税申报期,仍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3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明确: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申报纳税期限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特别提醒

受疫情影响,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工作,有些地方税务局将申报纳税期限延长。提醒相关纳税人密切关注各地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公告。

例如西藏、青岛、广州,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2023年11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28日。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于燕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3篇】4月纳税申报期

今天有客户咨询我们,货物出口后没有收汇,会不会影响退税?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未及时收汇还是无法收汇?不同情况对应的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没有及时收汇,也未按规定留存收汇资料的:

1、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后续能收汇的——等收齐后申报办理退(免)税;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已经申报并退税的——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3、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未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

4、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符合视同收汇的情况

按照规定,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该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前完成收汇。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的特殊情况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由于特殊原因且能提供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的情况: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

2、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

3、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者损耗的;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

5、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

6、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

7、因溢短装的;

8、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

9、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

10、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申报时就要报送收汇资料的企业

以下三种出口企业是属于做退(免)税申报时就需要同步报送收汇资料的,如果属于这三类企业,则需要收汇后才能申报退税。

1、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也就是报关出口的次年4月纳税申报期)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提交的收汇材料是虚假或者冒用的,从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

收汇材料

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1、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第14篇】为什么把纳税申报期延长

今天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财税政策支持有关情况。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总审计师兼货物和劳务税司司长王道树表示,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决定依法将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向后延长一周。

王道树表示,对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税务部门依法按程序两次延长了2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目前,除湖北省以外,2月份纳税申报工作已经顺利结束,整个申报工作还是沉稳有序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受疫情影响较重,而没有能够完成申报的少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布置各地税务机关及时予以受理,并且要落实好“四不”的要求。这“四不”主要是:对这些特定的纳税人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认定为非正常户,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

他表示,结合当前疫情防控的形式,为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决定依法将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向后延长一周。也就是说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从3月16日延至3月23日,届时对于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以由省级税务局依法依规具体明确在适当延期的范围去实现。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任敏 刘欢

编辑:曾佳佳

流程编辑:王梦莹

【第15篇】2023纳税申报期限

为全力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便利纳税人、缴费人办理纳税申报等事宜,大同市税务部门对平城区等地2023年10月份申报期限进行延长。

具体为→

平城区、云冈区、云州区、新荣区、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将2023年10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11月5日。纳税人若到11月5日办理纳税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申报。

据悉,市税务局还将开展“非接触式”办税,为全市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利安全的办税环境。

记者 吴华

责编 王宇

【第16篇】2023年1月延长纳税申报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延长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3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2月17日

2023纳税申报期(16篇)

政策篇:优惠内容: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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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申报期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