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纳税贷款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纳税贷款,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纳税贷款
什么是企业税贷? '税票贷'是银行推出的一款新型融资产品,这种以小企业自身信用记录得到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信贷支持的方式适应小微企业'轻资产、缺抵押物'的特点。
企业税贷申请的条件是哪些?
一、申请年龄20周岁到70周岁之间
二、有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法人
三、企业营业执照经营满2年
四、正常缴税一年以上,年纳税金额在两万以上,且断交不超过两个月,企业评级在c级以上
银行税贷额度一般是五到三百万,具体贷款额度是根据税金缴纳额度决定的,利息3厘到7厘,期限12到24期,最长时间36期。还款方式先息后本,等额本息,随借随还等还款方式。
企业税贷申请资料
一、企业法人的身份证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国税账号和密码
四、企业的对公开户许可证,网银、u盾、税控盘、电子钥匙
五、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
企业税票贷征信的要求是哪一些?
一、个人和企业征信,一两年不能有4,近一年不能有3,半年不能有2,一年内不能有6个1。
二、个人和企业征信当前不能有逾期
三、公司企业名下的经营性贷款最好不能超过3家
四、企业负债不能超过500万
五、对公负债不要太高不超过2笔
六、企业账户可接受2家小额度的信贷
税贷申请流程
一、登录国税账号密码,了解企业缴税信息和信用评级
二、选择贷款机构
三、开立对公账户
四、公司外访
五、银行录系统申请
六、审批通过
七、放款
以上就是企业税票贷的要求以及申请条件,想要咨询更多,可以探讨一下。
【第2篇】企业纳税证明
不少企业因为经营管理的需要,特别是某些企业要参加政府的竞拍项目,需要开具纳税证明,但是不知道如何开具,需要准备哪些相关的材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办理。去咨询了一些专业的人事也听得一头雾水,不用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
首先要说明下纳税证明有什么用: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企业参加某些政府部门的采购招标活动、企业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的评比、总公司需要上市发行股票、纳税人申办蓝印户口以及办理出国定居等事项,有关部门要求纳税人提供其纳税情况的证明。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通过审核确认,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已缴纳的税款开具纳税证明。
一、开具企业纳税证明需要哪些资料?
1、地税局开具纳税证明准备材料如下:
(1)《xx地方税务局开具纳税证明申请核准表》(加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3)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2、国税局纳税证明开具准备材料如下:
(1)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验原件。
(3)填写《开具纳税人证明申请表》加盖公章
二、企业纳税证明怎么开?
申请开具企业近年的完税证明,需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或部门介绍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三、如果没定时纳税,那么企业应该如何缴纳税款?
1、自报核缴。即纳税人把已经算出的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填发缴款书,交由纳税单位向银行纳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2、查定征收。即对生产不固定、账务不健全的纳税单位,由税务机关依据其生产设备、从业人员和正常条件下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其产值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或对其经营项目查定营业额和利润额),依率计征的一种征收方式。
3、定期定额征收。即对一些营业额和所得收入难以准确计算的个体工商户,经过自行申报,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营业税或增值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的一种方式。
4、代征。即税务机关委托某些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企业纳税证明的开具并不复杂,如果还有不理解之处,可以联系我。
【第3篇】企业所得税缴纳税率
《财税小侦探》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我国税法还是比较健全的,一般情况下,企业只要有了利润,那就需要纳税,企业利润越高,所缴纳的税收也就越高。如果是实际利润高,那多纳税也不是不能接受,可如果是虚高利润,那只会加重企业税收负担,想要长远发展,企业不可忽视税务规划,这是最直接也最直观的反映企业利润的多少。税收上得到了控制,企业的税负压力自然也就有所减轻,前提是要合理合法合规。
像正常的停工损失,企业可以计入营业外支出,根据相关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停工产生的损失,可以按照营业外支出核算,还有企业应收入的包装物品押金,也是可以按照营业外支出核算。这样减轻税负压力虽然合理合法,但也要真实发生才行,最好的还是利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注册成立新机构、分支机构去享受,分摊主体企业税收负担,减轻税负压力。
比如我们在税收洼地成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财政给予的税收扶持奖励,可以得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者地方留存部分50%~80%税收返还,地方留存肯定不能低,属于一级留存,可以有效缓解企业增值税进项压力,同样解决利润虚高问题。
在税收洼地同样可以成立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主体企业可以将一些不易取得相应发票的业务交由个独企业、个体户去完成,以此取得相应发票入账,解决企业利润虚高问题。核定后的个独企业、个体户不需要考虑成本,需要缴纳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的税率也仅只有0.5%,一年500万的营业额也只需要缴纳3万不到的经营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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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
核定征收是相对于查账征收而言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企业所得税法》等单行税种的法律法规对税收核定都有一定的规范。本文主要讲解税收核定征收的基本概念以及方式以及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税收核定的基本规定,梳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还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的相关规定。
01
核定征收是法定情形下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鉴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多样性、交易行为的复杂性,以及各主体之间财务管理水平差异大等等因素,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并没有“一刀切”的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而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并用了核定征收方式,形成了以查账征收(自主申报)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税收征管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提到税务机关行使税收核定权的情形,但并没有解释税收核定征收的概念。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种条例中,也对相应税种的核定情形做了规定,但仍没有涉及关于税收核定征收概念的解释。结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税收核定本质上是一种税收认定行为,是通过合理的方式依法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估算。需要明确的是,由于它是一种征税补救方法,因此只能在按其他征收方式无法准确有效的征收税款时使用。其目的在于减少税款的流失,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实现税法的公平与效率,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综上,税收核定可以定义为,纳税人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三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按照合理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一种方式。
02
核定征收的主要方式分为三类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最大的不同就是税务机关相对来说裁量权更大,且主观因素较为明显,这是因为核定征收没有一个绝对合理的标准,对于纳税人而言是好是坏也不能一概而论。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分三种: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
1.定期定额征收,主要用在完全没有账簿的纳税人,一般以个体工商户居多,但也有少数注册为公司的纳税人,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征收税款完全无账簿可循,税务机关一般当做个体进行管理,按照定期定额征收的方法征收税款。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地点、规模、品种、同行业的税负、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核定纳税人每个月需要固定缴纳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在内的其他各类需要缴纳的税种。
2.查验征收。其主要是用在有账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簿、但税务机关认为其核算成本不准确或核算收入不准确,都采取这种方法。
查验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上的收入是真实的纳税人,用“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要缴纳的税款,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7%-30%,各个行业都不一样。负担率(核定率)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己决定的,一般多为个人所得税适用。对增值税、营业税这些就直接是用“收入×适用税率”来计算纳税人要交的税。
3.查定征收。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成本反映真实的纳税人,计算方法和查验征收相差无几,只是用“成本÷成本利润率”核定纳税人的收入后计算相应税款。
03
税款核定征收的基本立法
1.法律、行政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单行税种法律或者条例中对税收核定进行了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规定了税收核定权的行使范围。《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四十七条,明确了税收核定的程序和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七条,明确了企业与关联方之间业务涉及的核定,以及企业无正当理由减少应税收入或所得的核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五、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对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核定方法、预约定价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对关联企业的具体核定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单行税种条例中,对相应税种的核定权也同时做了规定。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
为了保证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都会出台一批税收规范性文件,指导税收法律、法规的适用和实施,就税收核定征收这一块而言,主要有:《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8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度计税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0号)(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计算机定额核定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7]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函[2005]1025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6号)等等。
04
企业所得税中的核定征收条款
1.《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第七条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第一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第二条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第5篇】缴纳税金的企业所得税
最近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费类返还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逐项来分析判断。
那么具体有哪几种情况需要考虑这一问题呢?每种情况有哪些规定呢?今天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1.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等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返回手续费收入没有免税政策规定,因此,这类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不符合规定的需要缴纳。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情况如下:
软件企业的条件如下:
因此,收到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额除上述情况外,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缴纳。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属于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否需要计入企业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缴纳。具体原因如下:
大家了解上述4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了吗?在遇到上述几种情况时,各位老板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哦!
来源:山东税务、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6篇】什么是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听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23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2023年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
↓
分支机构2023年度
不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
啥是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无需另外办理备案手续。
符合上述政策,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办理?
在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前,预计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可携带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纳税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将二级分支机构的就地预缴标识改为“否”。
办理完之后总分机构申报表上有何变化?
☀总机构:
1、企业类型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变为“一般企业”;
2、无需填报a2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7至20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总机构”填报内容;
3、无需填报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
当年度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注意
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总机构实际情况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均需至主管税务机关修改汇总纳税备案,将二级分支机构的就地预缴标识修改为“是”,并同步更正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第7篇】企业缴纳税款查询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如何查询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1、如果你是用手工报税,那么你每个月去地税局打印的税票上就会显示。
2、 如果你是电子报税,或者单位代缴的, 那么你的工资发放清单上会打印出来。
3、正常情况下,地税局也会给去年底每位纳税人邮寄交税清单,如果没有邮寄或者查询近当年的所得税情况,你可以拿着你的身份证到地税局查,他们会帮你打印。
【第8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
2023年的钟声敲响了,这也意味着,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正式拉开帷幕啦~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又修改了!
近日,税局发布了2023年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接下来就跟小五一起来看看有哪些新变化吧~
变化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类,2023年版) 》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已经进行修订。
1.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9张,包括: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a108010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
2.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如下:
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变化二:多缴所得税只退不抵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据悉:本次修订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做会计的人应该都知道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什么,这里就不多做解释啦。
那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是什么时候?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即每年的5月31日以前。
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谓是会计人2023年上半年的一场“大考”。除了要处理日常工作之外,财会人员在这场“大考”中要面临的问题也是一个比一个棘手。
比如,2023年税局发布了不少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但对各项政策理解不到位,或税收优惠不会用,导致多缴税;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理不清……
为了帮助会计人员更好地应对这场“大考”,从现在开始至2023年5月底,小五将陆续推送“汇算清缴专题”的文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解读、填报方法、资料分享等。欢迎大家持续关注“51账房”。
【第9篇】企业纳税申报
新办企业不会纳税申报?超详细的纳税申报教程在这里,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千万不要错过,对你一定有帮助!
(文末可免费领取完整版新办企业纳税申报ppt课件)
一、 申报对象
二、 申报期限
三、 申报方式
四、 申报表填写
1. 申报表种类
2. 报表格式分析(小规模纳税人)
3. 报表填写说明(小规模纳税人)
4. 计税依据(小规模纳税人)
①
②
附表
注意: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的税款,在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申请退还预缴税款!
5. 报表格式分析(一般纳税人)
6. 报表填写顺序(一般纳税人)
7. 主表结构(一般纳税人)
附表一结构
附表二结构
8. 报表格式分析(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9. 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结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0. 报表格式分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1. 申报常见问题 50个问题及解决方法
①申报表提交后发现数据有误如何处理?
②税控设备损坏后,如何抄报税?
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回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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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曲阜企业纳税排名
自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出台以来,曲阜市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依托税收大数据,精准锁定纳税人,量身定制政策大礼包,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助力企业轻装上阵。
“这次的留抵退税政策,一下子给我们退了60多万元,有了这笔钱,资金压力就缓解了。”曲阜市城乡客运有限公司宁艳欣告诉记者,他们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主营公共电汽车客运业务,自2008年成立以来,因正常经营需要,累计购进多辆公共汽车和电车,平均一辆公共汽车价格在80万元左右,因此企业有了不少贷款和借款。后来,曲阜市税务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匹配,发现该企业符合退税条件,利用退税提醒机制,将税费优惠相关计算依据及数据形成“退税数据参考包”,主动向纳税人推送,确保企业第一时间享受退税红利,真正实现让税收优惠政策跑通最后一公里。
鲁能泰山曲阜电缆有限公司是一家电线、电缆制造的大型企业,近年生产所用原材料因物流、产能等因素影响,价格不断上涨,企业在购置原材料上有了一定压力,发展一度遇到瓶颈。为尽快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曲阜市税务局建立留抵退税“1+3n联动机制”,认真梳理汇总政策文件,利用“大数据+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实施点对点算好账单、百分百全面覆盖宣传辅导,确保纳税人懂政策、会操作、快享受。
山东晶导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是曲阜市一家专业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及集成电路系统封装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荣获“山东民营企业创新100强”称号。曲阜市税务局在筛选到该企业符合制造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后,对企业进行精准画像和全面体检,开展全流程“一对一”服务,第一时间为该企业办理133.29万元退税,帮助企业盘活资金、加快技术创新,抢占市场先机。
在加速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红利落地的同时,该局还将风险管理嵌入留抵退税全过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加强疑点数据监控,严密防范和打击虚假申报、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行为,切实做到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助力市场主体行稳致远,确保让依法经营、诚信纳税的市场主体真正受益。
记者:李胜男 通讯员:刘玉珊 刘丹丹
新闻1+1
驻厂更助厂 主动当好企业贴心人
今年以来,曲阜市持续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助力企业促发展的着力点,抓好各项惠企政策落实传导,强化减税降费、对企融资、企业开办及招商引资各项政策举措落实到位。为此,曲阜发挥市级包保领导统筹协调作用,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要素,督导企业完善节能、环保、安全等措施,规范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畅通上下游产业对接渠道。同时,建立主动对接、现场调研工作机制,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明确目标,制定方案,限时解决。
曲阜市人民法院院长邵继军深入包保企业走访调研,在曲阜圣仁制药有限公司,邵继军详细了解企业基本概况、目前运行情况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创新思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让企业安心经营。同时,要加强与企业的深度沟通与联系,主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邵继军说。
曲阜市生态环境分局驻企帮扶干部王涛自入驻企业以来,深入企业一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产品制造工艺,得知该公司有“年产252万kvah铅酸电池改扩建”新项目需要落地,他积极参与技术改造项目的规划论证等工作,其他相关业务科室也多次主动上门服务,详细了解企业有关诉求,提供前期环保政策指导,解决企业困扰,把好项目准入关。
记者:万德龙
【第11篇】企业纳税自查情况说明
1、主营业务收入的自查
要对“主营业务收入"等收入类明细账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发票、收款单据、工程结算书、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详细核对;检査已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或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及时足额纳税;现金结算的未开票销售是否作为无票销售申报纳税。
2、往来账户的自査
详细检查有没有将已取得的销售收入或已完工的工程收入挂在“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负债类的科目,而不结转"主营业务收入",推迟收入确认时时间或者不确认收入。
3、价外费用的自査
是否存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等科目;是否与销售的货物适用相同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否计入了"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
4、视同销售的自查
将产品用于偿债、投资、发放福利、赠送客户、分配利润、用于非应税项目等,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申报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5、其他业务收入的自査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适用的税率是否正确?是否直接冲减成本费用?是否未申报纳税?
6、印花税的自査
企业签订的不动产转移书据、租赁合同、建安合同以及视同销售合同的有关票据、账薄资金等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申报缴纳了印花税,是否错用税率少缴印花税?有无未交印花税的应税合同等?
7、以物易物的自査
企业发生的以物易物、以旧换新是否分别按销售和购进货物进行税务处理
8、关联交易的自査
判定的关联关系是否正确?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应该提交同期资料的是否提交了同期资料?对外支付的费用是否公允?对方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服务?
服务价值是否与对外支付的费用相匹配?
9、废料、废渣的自査
生产产品形成的废料废渣,销售后取得的销货款是否申报纳税
10、其他成本的自查
结转成本的方法是否前后一致?发票是否真实合规?成本利润率是否过高?是否有预估的成本?是否倒挂?
【第12篇】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
根据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口径,结合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易发的各种涉税风险,针对企业销售合同签订、约定税金负担、代持股份协议、公司简易注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个税的扣缴与申报、财政补助的获取与纳税、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融资及投资等经营环节和关键业务,梳理其中隐含的各项涉税风险,逐一解读风险背后的法理、法规,揭示引发风险的源头,并给予防范措施和建议。内容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核心税种的法律规范,将税收规定融入到企业经营环节,形成实用性强、结构紧凑的内容体系。
本期学习附带大量案例,以强化实用及落地操作的效果。同时就外部用工政策及票据获取渠道风险分析、个人津补贴及福利纳税争议、工程挂靠的税务管理、股东分红问题等多项热点话题展开分析,并且开设“现场答疑”以解决大家经营中独有的问题,协助大家做好企业经营风险评估与应对工作。
课程内容
一、销售(服务)合同涉及的税务风险与防范
(一)“四流不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
(二)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等如何约定
(三)掌握价外费用计税规则,避免多缴冤枉税
(四)从折扣到代金券,企业营销措施中隐含的税金
(五)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外观主义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约定所有税金由对方承担,是否可行
(二)司法拍卖引发的税收难题
(三)代持股份,是否会导致重复征税
(四)公司注销,税务问题并非万事大吉
(五)施工挂靠,五大风险点的识别与防范
三、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税务部门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免责范畴
(三)如何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追责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
(一)免税的保险费、免税的津补贴以及免税的福利费,实务中如何把握政策
(二)劳务报酬预扣个税的热点问题
(三)外部用工票据常见获取的五种渠道和风险管理
五、财政补贴的全税种处理
(一)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
(二)如何区分应税的财政补贴与不征税的财政补贴
(三)如何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四)政府补贴、政府免税,政策风险大不相同
(五)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的税务问题
(一)不予抵扣进项税金存在的税收风险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运用
(三)房抵工程款后二次处置未足额缴税的风险与纳税规划
(四)房产税的常见的税收筹划与涉税风险
(五)土地使用税常见的涉税风险
七、企业融资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利率限制
(二)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债资比限制
(三)无偿借贷的税收风险
(四)向自然人融资的税务处理
(五)明股实债的界定和税务处理
(六)非典型性担保的税务处理
八、投资行为内涵的税务问题与解决技巧
(一)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的权衡
(二)非货币出资的税负与政策解读
(三)不公允出资是否可行
主讲专家
李刚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兼职);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专家团成员;北京财税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安财经大学特聘教授、西北大学、陕西省税务干部学校、西安市税务学校等多所院校特聘教师;陕西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税务顾问;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领域多元化、教学经验丰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李老师具有较好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务实务经验。其讲授的内容逻辑严谨、结构合理;授课风格深入浅出、风趣幽默;授课态度认真负责,富有激情;善于将复杂的法条简单化、情景化,这一点深受学员认可。
【第13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表2023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的财税负责人都着手研究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以下简称2019修订版申报表)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申报表看似复杂,实际上重点十分清楚: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点,即是填报要点。2023年出台的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永续债、扶贫捐赠支出、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以及社区养老服务等新政策内容,均在2019修订版申报表中有所体现。
具体来说,41号公告修订了a000000、a105000、a105060、a105070、a107010、a107011、a107040等7个表单的样式及填报说明,修订了a100000、a105080、a106000、a107020、a108010等5个表单的填报说明。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要点
2023年以来,保险企业直接享受减税降费的红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比例,提高至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相较于此前,财险公司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3个百分点,寿险公司提高8个百分点。同时,超过18%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都大大降低了保险业展业成本。
考虑到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相似,都属于限额扣除且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结转的费用,2019修订版申报表在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新增一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也就是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而应填报至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填报要点
2023年1月1日起,困扰永续债发行、投资企业已久的税务处理问题,也得到了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规定,永续债可以作为股息红利或债券利息处理。
具体而言,如果是作为股息、红利处理,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缴企业所得税,此时,投资方需填报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与此相对应,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作为债券利息处理,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此相对应,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若永续债发行方满足64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的9个条件中的5条以上,税收上可以按照债务核算,同时,会计上按照权益核算,则产生税会差异。此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2行“发行永续债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0;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金额,并在第4列填报“调减金额”。
扶贫捐赠企业支出填报要点
作为扶贫捐赠的典型,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近日得到国务院扶贫办的公开表扬。对于这些企业而言,也需要关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2023年,对于这些扶贫企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文件,给予其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以下简称49号公告)规定,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那么,相关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需要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其中:扶贫捐赠”。同时,由于49号公告追溯至2023年1月1日,企业应将“2023年度至本年发生的公益性扶贫捐赠合计金额”填报至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新增的“附列资料”中。
享受其他优惠的企业填报要点
根据41号公告,享受了其他税收优惠的企业,应该注意哪些填报要点呢?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将减免税额填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8.1行“(一)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相关企业将该收入乘以10%的金额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增的第24.1行“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此外,4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需要注意的是,《“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还得填报,只是不用报送税务机关,由企业留存备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马泽方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第14篇】异地施工企业纳税申报
环保税申报期即将来临,
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施工扬尘环保税申报
与外地报验户异地缴税流程~
part 1
一、电子税务局申报流程
环境保护税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申报。
(一)申报操作步骤:
第1步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第2步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非按期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进入功能界面。
第3步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页面,根据纳税人情况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后,点击【环境保护税】前面的小方框→【税源采集】。
(提示:若所选择申报表当前属期已存在税源,可直接勾选后点击“下一步”进行申报)
第4步
进入【税源采集】页面,点击【新增税源】,进入【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采集】页面→填写【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主表)】 。
第5步
填写采集环境保护税税源信息:
(1)【污染物类别】选择【大气污染物】 → 按工程项目逐条填写税源信息(包括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名称、排放口地理坐标经度、纬度等所有必填项) (温馨提醒:经纬度可通过搜索相关网站地理坐标系统查询获取。厦门地理坐标范围:北纬24度23分0秒至24度54分59.99秒、东经117度52分0秒至东经118度26分59.99秒之间)。
(2)【污染物名称】选择【一般性粉尘(气)】 → 【征收子目】 → 【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选择【抽样测算】 → 点击【保存】 。
(3)【申报计算及减免】表→选择【税款所属期】→ 【抽样测算计算】→选择【月份】→双击税源编号下方灰色框→跳出当前税款所属期税源信息→点击【确认】→逐项填写【特征指标】【特征指标数量】【特征系数】→【保存】→即完成税源采集 。
第6步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根据纳税人情况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后,点击“环境保护税”后面的小方框→点击【下一步】。
第7步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核对相应污染物项目计税是否有误,重点核实减免税金额及应补退税额→审核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完成申报。
(二)其他操作步骤:
1、申报查询:
点击左侧导航栏【申报查询及打印】,查询和打印相关申报表。
2、申报作废:
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作废】(提醒: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的数据,需申报作废原数据后进行更正申报)→选择相应的申报期及税款所属期→点【查询】→点【申报作废】→填写作废原因后,点【作废提交】。
3、申报更正:
先修改相应税款所属期的【税源信息】→填写【申报计算及减免】表并保存。点击左侧导航栏【申报更正】→查询相关申报表种类→选择相应申报日期及税款所属期→查询出相应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选择相应税种后点击【下一步】→点击【更新税源】→确认税款金额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完成更正申报。
part 2
外来报验户异地缴税操作
2023年6月厦门市电子税务局上线了跨省异地电子缴税功能!对于实际管理机构在省外,但在厦门有建安项目的企业,可以足不出户办理外地银行账户的信息报告、网上签约和实时缴款。
1、登录:
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存款账户报告:
① 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存款账户报告】,进入存款账户查询页面。
② 点击【新增】按钮,进入存款账户录入页面--填写账号信息,点击【确定】按钮,返回查询页面进行提交。
3、三方协议签约:
③ 点击【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进入协议查询页面,点击【新增】按钮。
④仔细阅读声明内容,点击【同意】--进入协议申请页面,确认申请信息,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协议制作。
⑤返回协议查询页面,选中该条协议,点击【验证】按钮,如果纳税人的银行账户状态正常且该银行支持异地网上签约,协议状态将秒变“验证通过”。
4、申报缴款:
⑥ 纳税人日常申报后,点击【三方协议缴款】,选择相应的外地银行账户,即可实时完成税(费)款缴纳。
【第15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查账征收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办税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需要注意的是,您的办税事项如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则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目前,辽宁省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有194项,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实现“一次不用跑”。纳税人到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办理相关业务,各地税务机关将积极引导和辅导您优先通过“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区”办理有关业务。 今天我们为大家介绍辽宁省税务局 “最多跑一次” 高频事项办事系列(十六)
一、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二、办理材料
三、办理渠道
1.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 地点详见办税地图: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 2.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 网址: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 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五、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来源:辽宁税务
【第16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税率
2023年的这个企业所得税有没有什么变化,结合最新发布的政策依据,来对比一下在2023年前后这个所得税有什么变化。
图源网络,侵删
首先在2023年之前应纳税所得额,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年利润在100万以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在2023年之后呢?年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在100万以内的话,税率是5%。他的政策依据是国税总局的2023年的6号文。3月26日,官方文件下来了,小微企业优惠总算是尘埃落定。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文件内容如下:
1. 对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呢?按照5%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的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图源网络,侵删
3. 再次定义小型微利企业约定的335原则,就是要同时满足联营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五千万。
4. 执行期限为2023年的1月1日至2024年的12月31日。
第二个档位,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至300万的部分,在2023年之前,所得税税率是5%。2023年一月份之后呢,所得税税率还是5%,政策依据我们可以参考财税总局2023年13号文,这个文件中讲到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至300万的部分所得税税率。执行的是5%政策,执行的日期是2023年的1月1日至2024年的12月31日,也就是在2023年这个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这个政策。
第三个档位就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了300万,所得税税率是25%。在2023年之后,也是保持在25%这个税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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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个就是2023年1月1日前后这个企业所得税的这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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