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公司收入9万要纳多少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收入9万要纳多少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公司收入9万要纳多少税
一、增值税
营改增后,增值税是财政收入的第一大税收来源。
从字面上看,增值税的意思是对增值额(即:买卖价格之间的差价)征税,好处是可以避免对同一个商品的每一个流通环节都重复征税。
但这种计税方法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与之相对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后者一般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的话,可以免缴增值税,这算是一大利好。
不过这里也有一个常见误区,不要觉得自己的销售额在9万之内就可以进行零申报了,零申报是指没有任何销售额的情况。所以虽然没有达到起征点,但仍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销售、劳务情况来报税。
当然,也可以开具发票。这就是第二个误区,不敢开票,觉得一开票就一定得缴税,其实不一定,季开票额在七八万,不用缴税是没问题的。(别问我为啥不能开到9万,你真的一点儿不开票收入都没有?)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收来源。
所得,所得,可以粗浅地理解为对利润征税(严格来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同)。
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需要在利润的基础上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为25%。
觉得25%挺高的是吗?我也觉得。
高新企业,可以只缴15%;深圳前海符合要求的企业也是15%;
年所得额在50万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只缴10%!这是大多数小公司享受的第二大税收利好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
别一提到'个人所得税'就想你的工资,工资只是个税当中的一个征收范围。
更多的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等。
所以,别觉得个体户就不用缴所得税了!不缴企业所得税,缴的是个人所得税,还不是一样?
四、附加税
除了上述提及的税种之外,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小税种'也较为常见。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地(城市或县城)不同,有7%、5%和1%三档税率,以你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一起缴。
再来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的规定,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非常重要的调节税种,人家走的是'薄利多销'的路子。
但并不是所有签订的合同都要缴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其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比如购销合同是万分之三;加工承揽合同是万分之五;财产租赁合同是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的话,按件计,每件5块…
一般来说,在注销公司的时候,地税部门会查实缴资本印花税、租赁合同印花税和账本印花税,没缴过的话,都得补。
【第2篇】物业公司广告收入交税
华女士:我所在小区虽然电梯中也有广告,但物业公司答复业主说没有收益。我该怎么办?
朱律师:《民法典》规定,小区内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如:利用电梯或者外墙做广告的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该法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如果物业公司拒绝报告的,您作为业主有权要求其公布;若他们仍不公布的,您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起诉,要求行使合法合理的业主知情权。
关联法条
《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3篇】小额贷款公司利息收入
一、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一条、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二条、第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的税收政策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 10 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三、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的税收政策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 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86 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4篇】投资公司不开票如何确认收入
什么是开票确认收入?
与客户当月对账开票确认收入 ,当月对账未开票不确认收入, 这是算开票确认收入吗?还是对账确认收入?
1:会计上收入如何确认,按照会计准则执行,这里就不复制了。当然准则不会提按照开票确认收入,也不会提按照对账确认收入。一则这么些写显的准则低端,不高大山。二则收入类型太多,准则只能站在高层以高度概括语言描述,所以这种高度概括语言很多人就理解各种不同。
2:开票确认收入,是很多中小企业的不规范做法。其背后动机是,虽然在会计上来说,货物发出且对方控制了,满足收入条件,但是此时不会确认收入和开票,因为企业想此时开票,要交税不说,客户钱也没付款,到时候钱收不回,税钱交了,岂不是苦哉。于是企业等到客户付款时,企业才开票确认收入。这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多数企业这么做,就看何时被税局发现了。
3:正常收入如何确认呢?会计准则写的很含糊,不清不楚,反正就是让你看不透,但是企业至少需要一个标准啊。那么看几个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标准。
a:深圳英可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收入确认: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公司的产品运往指定场所后,对于合同中明确要求需要客户出具验收依据的产品,在客户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验收依据后确认收入;对于合同中未明确要求需要客户出具验收依据的产品,客户未在验收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公司在与客户对账无误后确认收入。
分析:这家公司需要验收的,根据验收依据确认收入,不需要验收的根据对账无误确认收入,似乎和自己之前以发票确认没啥关系。
b: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主营业务收入的调整
申报报表对 2001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调增2,523 万元,主要原因是:①本公司原执行的是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原始报表确认销售收入的主要标志是收到货款并开具发票;申报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对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进行了调整,改为:合同中规定风险转移条款的,按风险转移条款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合同中规定分期收款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两者收入确认在时间上存在差异。②报告期内,由于本公司的营销中心和财务部分别对合同执行的情况(包括发货、预付款、到货款、初验款、终验款、质保金的应收和实收情况)进行统计,但双方核对不够及时,也影响了销售收入确认的及时性。
分析:这家主要是对于分期收入这块单独有个确定,确定为按照合同收款的日期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c:山西仟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发招股说明书
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间的具体判断标准:具体收入确认流程:公司根据经销商在 eb 系统上提交的销售订单安排配货,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交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流商发运,同时开具发票,即确认商品销售收入。
看看这些上市公司对于收入确认,具体执行就不同了。
【第5篇】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转入收入会计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二、房地产企业于购房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
(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实际收到的房款以及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计入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借:其他应付款贷:预收账款
(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合同实际收到、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以及应预收但尚未收到的房款计入合同负债: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借:其他应付款贷:合同负债
注意: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根据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以及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二节“预缴税款”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由于购房人延期付款或者按揭未及时到账等原因,房地产公司没收到预收款,根据纳税必要资金原则,18号公告明确规定只有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没收到预收款,此时无需预缴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在实际收到预收房款时,计入“预收账款”,按照计入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而新收入准则对按照合同约定应收而未收到的房款也要计入“合同负债”,但对房款未收到的部分并不预缴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注意:一般计税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都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进行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三、房屋交付时
(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借: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借:合同负债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来源:中道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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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公司经营无收入要交税吗
新注册的公司还未经营需要交税吗?
首先,企业没有营业没有经济收入,可以不涉及交税方面。但是,每月的记账和纳税申报工作必须按时完成。
记账报税是每家公司应尽的义务。这也是国家了解贵公司运作方式的主要途径。
记账和报税是两个不同的东西,报税不一定纳税,而是申报。
公司注册应该在完成税务登记之后开始会计核算和备案。即使没有收入,也没有支出,也要零申报。
1、记账是必须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税务登记在营业执照下发30日内,当月建账,根据原始的票据凭证为企业做账。
2、报税也是必须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营业执照审核通过后,第一个月的建账完成后,次月要开始进行纳税申报。不管有没有赚钱,每个月都要根据经营情况做账,然后按照规定到税务局做税务的申报。就算不赚一分钱,也得给税务局做个税务申报,让税务局知道你的公司纳税申报情况。
如果你没有开户申报纳税,很快你就会收到税务局的电话,通知企业的罚款,这家公司也很容易的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除了罚款,申请移除异常列表更是麻烦。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财税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第7篇】香港公司从内地取得的收入可以豁免税收
香港地处亚洲一隅,地域狭小,缺乏可供开发的自然资源,却能够在上世纪中后期创造出令人惊艳的经济发展成果,被称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而这一经济发展成果,与香港实行的离岸经济发展政策密不可分。而离岸经济的核心,就是对离岸经营所得的收入免征税收。作为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优惠政策,不少在香港注册了公司的内地客户对这一政策十分感兴趣。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香港公司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的条件。
香港为吸引国际资本落户香港,制定了大量卓有成效且适宜商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和法规构成了香港这一世界知名离岸金融中心的基础,也让全球客商对香港的优异从商环境趋之若鹜。而香港离岸经济的核心“本地来源税制”更成为香港吸引世界资本的核心政策。但想要获得香港的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仍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主要为以下几项: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销售活动(包含获取订单、洽谈和签订合同或订单);
2、在香港没有任何办事机构;
3、没有在香港接收、发出、审核和处理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处理订单;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5、商品不在香港确定价格、公司决策不在香港做出,没有在香港寻找供应商或客户,没有在香港聘用员工;
6、没有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包括广告,销售等宣传活动);
7、没有在香港设立仓库或储存货物;
8、如果要在香港收付货款,必须经过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进行,即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均不在香港进行;
9、商品和货物的质量监控不在香港进行;
10、提出税收豁免的香港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完整文件,以证明上述所有条件。
同时,由于现代商业的发展,香港公司业务和商业行为可能涉及各大市场,也难免会牵涉到香港市场。因此通惠管理顾问建议想要申请离岸经营免税的香港公司,最好在开始营业之初就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商业凭证,并在第一个税收年度就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依照香港税务局发布的资料显示,香港税务局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旦确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更,因此在获得香港税务局的离岸经营免税权后,香港公司在之后约7年时间内,不会再被香港税务局进行离岸经营核查,但香港公司仍需要妥善保存所有经营账目资料,并且仍需要依照香港税务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司税务申报工作。
由此可见,香港公司想要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需要满足较多条件,并且申请过程耗时较长,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为办理,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通惠管理顾问版权所有,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通惠管理顾问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第8篇】咨询公司收入纳税
问题汇总:
在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今天我给大家整理了几个比较实用的信息,供参考,希望能帮到大家,工作越来越顺利。
1、企业承揽的建筑工程今年尚未开工,但取得了预收款,这些预收款应该确认增值税收入吗?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2、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部分红冲?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由于一张蓝字发票的金额可以拆分填开多张红字信息表,因此一张蓝字发票可以对应多张红字信息表。
3、空白纸打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财务报销的有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
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公司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业务需要,可以自行打印,作为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吗?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小编总结:其实,紧跟时代的步伐,多多了解税收政策,国家给予的优惠就能及时的享受到。
【第9篇】公司3年以来有收入但是没有交税
没有收入就不用缴税了吗?
说到个人缴税,自然想到个人所得税。如果我收入比较低,如果我是学生或者全职妈妈没有收入,我就不用纳税了吗?
不是的。事实上我们每个人都是纳税人。
只要我们在消费就会纳税,因为消费的每样商品里面都包含了增值税,很多消费者没有感知到。这个税表面上是商家在缴纳,实际上都是消费者买单。
如果你看过增值税发票,上面的含税金额就是你这笔消费所缴纳的增值税,所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是光荣的纳税人。
增值税最早是来自法国,改进了传统的流转税的弊端,取得成功后各国政府相继效仿。不到半个世纪时间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我国是1994年开始推行增值税,增值税是我国的第一大税。
为什么这么多国家推行增值税呢?
这就要说一下收税的两种形式:直接税和间接税。
用大白话来理解就是法律规定张三需要交个人所得税,最终钱也是张三出,这是直接税。
间接税就是税务部门向企业征税,企业又转嫁给消费者,实际这笔钱是消费者出,表明上是企业缴税实际上消费者出钱,这个就是间接税。
我国实施的是直接税+间接税体系。根据财政部公开消息2023年,直接税占比为36%,间接税占比64%,我们国家目前还是以间接税为主。
大家熟悉的个人所得税就是直接税。
前面讲到的增值税,就是一种“间接税”,我们普通消费者对于这种“间接税”没有什么感觉。既实现了“拔鹅毛”,又让“鹅”对痛苦的感知度尽可能低,不会叫唤起来。这就是为什么实施间接税的原因。
除了增值税,日常消费中还有消费税,消费税在发票上是看不见的,消费者更加没有感觉。比如:烟、酒、金银首饰、化妆品、烟花、汽油柴油等特殊商品中还包含了消费税。其中消费税税率最高的就是香烟了,所以“抽烟造航母”这句话不是随便说说的,中国烟草一年交的税就够国防预算了。
根据国家财政部公示的《2023年财政收支情况》,我们做一下简单分析,如下图,可以看到在税收收入里面增值税、消费税这两个税目(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就撑起了半边天,这是我们最广大群众撑起来的半边天。
数据来自财政部官网
我们每个人都是政府的纳税人,也都享受纳税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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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公司佣金收入如何缴税
电商促销节日开启之后,买买买手残党多多少少会看网红直播选择入手产品。
如今网红直播带货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李佳琦薇娅双十一仅两日就直播带货近90亿!
作为一个有思想的灵活用工税收筹划服务者,帮助企业节约成本的同时,尤其关注到网红主播的个税如何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想做网红,大家都觉得这很简单,而且收入高,可以选择某一mcn机构或者传媒公司合作。但是,假设你成为了一个大网红,那么有三种情况你是必须得缴税。
第一种
你以独立身份进行直播,这个时候你和平台是独立的劳务关系,实际上你到手的钱,已经被平台按照“劳务报酬”扣除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
你和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就和普通员工一样,按照“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
你成立个人工作室(如李佳琦),和直播平台签约合作。这个时候你就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来缴纳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
mcn机构的个税压力体现在当网红与经纪公司签约通过平台直播。个人与直播平台没有直接关系,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
(1)若签订劳动协议,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税;
(2)签订劳务协议,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税,同时网红需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还需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
案例背景:
a公司为传媒公司,旗下2万多主播,按照劳务关系,公司按月将收益发放给主播,并按照劳务所得个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网红直播的收入福利超级丰厚,但是个税代缴却很难,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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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采用灵活用工方案:a公司将主播招募运营业务外包给我平台,并支付相关项目费用,平台给a公司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进行抵扣);平台把直播业务分包给自由职业者,并支付相关报酬以及代征个税(个人经营所得核定税率)。
案例效果:
·企业正常缴税:
1、企业账外资金体系循环或买卖发票,违规操作,合规风险高
2、采用公对私结算佣金,因个人无法提供发票,不得在税前列支,多承担25%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个人税负高(20%-40%)
·企业通过灵活用工平台代缴个税:
将主播的工作性质定性为个人经营模式,主播与mcn机构/传媒公司之间无直接劳动雇佣关系,佣金由灵活用工平台智能结算,规避了用工风险,解决缺乏进项发票的问题,同时可以享受到1%的个税政策优惠,可获得6%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可抵扣增值部分。
end
每天学一点!多个合规,少个风险点
【第11篇】基金公司管理费收入如何征税
基金管理费(management fee)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因其为某基金提供专业化管理服务,某基金需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报酬,其金额一般按照某基金净资产值的一定年费率从某基金资产中提取。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资产的管理与运作的专业机构,对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在基金的费用中,基金管理费收取的比例通常总体比基金的其他费用略高一些。基金管理费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除基金管理费外,一般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各项日常运作费用不能另外再向基金或额外向投资者收取。
基金管理费通常按照一定年费率在估值日逐日计提,定期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
不同的基金产品其收取的管理费费率会不同。通常基金产品的风险程度越高,其基金管理费费率也越高。其中,基金管理费率最高的基金为衍生工具基金,例如,认股权证基金等管理费的年费率为1.5%--2.5%。最低的是货币市场基金管理年费率为0.1%--0.5%。债券基金管理年费率为0.5%--1%,股票基金管理年费率为1%--2%。通常各家基金管理公司设计的基金管理费的费率也可能不尽相同。投资者需认真参考基金说明书的基金费用相关条款。
在美国等基金业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基金的管理费费率呈下降趋势。特别是一些被动型基金产品的管理费费率相对比较低一些,例如etf指数基金等。有的基金还设置与基金规模掛钩机制,基金规模越大其收取的基金管理费费率也越低。基金管理费费率与基金类别和不同国家或地区都存在较大差异。
投基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12篇】保理公司利息收入征税
小编今天给大家解答下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相关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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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营改增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作废或者冲红?
1、如果是当月发现,本公司还未抄税,购买方还未取走发票抵扣联,则可自行作废重开;
2、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还未认证和抵扣,则由本公司向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选择“购买方未抵扣”;本公司拿到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发票;
3、如果本公司已抄税,购买方已认证或者已抵扣,则由购买方向其主管国税局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购买方拿到其主管国税局的红字发票通知单后,交本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二、营改增后,保理行业的税率是多少?
实务中分两类: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行为。
银行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
商业保理:
1、保理融资,按贷款服务处理,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保理服务,按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应收债权转让,按金融商品转让处理,一年内盈亏相抵后计算销售额,税率6%,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原在地税,受否一并纳入国税?
暂不纳入国税征管
四、保理公司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否符合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指引里的15%?
保理属于金融服务业。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14】26号文),未给予金融服务业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保理公司由于无法取得足够的进项税票,假如导致实际税负不减反增,是否有过渡性政策或税收优惠政策?
这次营改增未给“财政资金扶持政策”。因此,各企业要熟悉掌握国家税制设计上是如何确保“金融服务业”只增不减的,并将这个制度设计落实在本企业的自身增值税管理情况中,落实在与客户、供应商的商业谈判中。
六、营改增后,之前营业税的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在增值税中有延续?
基本延续,但要求要比营业税差额征收要高:
1、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地方性不行;
2、对差额的凭证有特定要求。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发票、境外签收单据(或需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完税凭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等;
3、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发行债券取得的资金、从其他同业机构取得的资金所获得的合法有效的利息凭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原因及是否有解决方案?
注:发行债券的资金不是收入,并没有纳入销售额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税【2016】36号文用列举方式列举了“禁止扣除项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这些服务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公私不分,难以征管,如果允许抵扣将对市场秩序造成很大负面效应。
八、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可以免税吗?
保理公司从母公司或集团内部取得资金所支付的资金成本属于贷款利息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母公司或集团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免税,要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在增值税免税条款中,唯一没用“金融机构”的是“企业集团”的统借统还业务、统借统还中的“企业集团”,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将其视为转贷业务,全额缴纳增值税。
九、商票转让是否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自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十、假设100万的票据,保理商买入价95万,转让给第三方的卖出价96万,保理商应该开1万的增值税还是开5万的增值税专票,如果是开专票,第三方机构是否可开具4万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保理商?该发票保理商可否做进项抵扣?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它涵盖金融商品转让的各个环节。
十一、商品回购债券,本质上是一种贷款业务,收入确定应该按照贷款期限确定。纳税义务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还是在商票回购债权时,或者是在回购时,对方要求开具发票,开发票的时候,是不是就是纳税时间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原理是:
发生应税行为——收讫销售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项的凭据(一般为合同规定时间)
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当天。
据此,上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每个季度计提利息时;若先开票,则为开具发票当天。
十二、商业保理公司,其缴纳增值税是按月还是按季缴纳?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信用社以及其他经财经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
商业保理公司,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按季申报缴纳;若为一般纳税人,则按月申报缴纳。
十三、目前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是否可以被商业保理公司沿用?
可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解析日起90天内发生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控机,金税卡是否必须在深圳,像这种异地办公的怎么处理?
税控专用设备的管理比照发票的管理,即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和运输。
十五、进项抵扣方面,因为银行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其他方面在什么地方可以抵扣?办公电脑、装修等?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把银行这块的贷款利息转后成可以抵扣的项目?是不是必须5月1日后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才能抵扣?
1、可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的范围文件已明确,请自行参阅。
2、对于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建议打擦边球,同时税收筹划不是税务局的受理范围。
3、要根据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时间确认可抵扣的收票日期。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想要了解,欢迎随时咨询小编!
【第13篇】公司没收入还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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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拆东墙
编辑|布泉
受到疫情的影响,过去三年,国内经济整体呈现下行趋势,社会失业率逐年递增,加上应届毕业生逐年增高,现阶段我国的就业环境整体局势比较严峻,如此一来,人们对于失业率的话题,就显得格外关注。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现阶段国内的失业人数超过了4000万。
对此有专业人士进行建议,应该征收失业税,让那些没有工作的人交钱,此话一出,迅速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那么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建议呢?
首先大众一听到这样的言论,第一反应肯定是觉得这位专业人士过于荒唐。
或许专业人士的初衷是为了想让那些没有工作的人主动去寻找工作,解决失业的问题,但这样的形式未免过于偏激。更何况,结合我国的国情来看,也是不符合的现状的。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的失业率高达5.5%,也就是说,国内有4000万左右的人面临就业问题,在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这样的局面应该如何化解,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
据了解,在专业人士看来,如今年轻人之所以不愿意工作,主要是因为眼光太高,大多数人都想去写字楼办公,做朝九晚五的工作,而社会底层的体力劳动工作,却没有人愿意触及。
而对于那些应届毕业的大学生来说,毕业之后,首先也不会先找工作,而是选择考公或者考研,在家待着啃老,正是因为这样,所以现如今失业人群越来越多。
或许这位官家所阐述的观点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为什么要提出向没有工作的人征收失业税这样的建议呢?
这样的话对于那些本就失业的群体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综合结合我国当下的现状来看,这个建议之所以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失业人群来说,本身就没有收入,如果在此时向他们征税,那么他们的生存现状将会面临空前的打击。
换而言之,他们没有钱,根本就交不了税,这样的模式对于他们来说,与其说是失业税,倒不如说是一种罚款。
如果说失业人群都要缴纳税收,那年轻人找不到工作,可能有他们自身的原因。但对于那些40岁,50岁的人来说,他们失业在家也要交失业税吗?
而且对于高龄群体来说,并不是他们不想去参加工作,只是因为没有用人单位会去应聘高龄人群,所以他们的生活本就艰难。
除此之外,现阶段大多数人找不到工作的根本原因,并不是他们不想去找工作,而是就业形势严峻的趋势下。
用人单位给出10个岗位,可能会有上百个人来面试,对于那些没有竞争力的人来说,他们只能坐以待毙。如果在此时向这群人征收失业税,于社会稳定发展而言,可并不是一件好事。
另外,如果向未就业人群征收失业税,可能会造就另外一种局面,那就是所有人都去找工作,但社会上能够提供的岗位与竞聘人数不符合的现状,又该如何解决呢?
如果说供大于求,那么用人单位会不会降低薪资接纳应聘者?那么劳动者的利益又由谁来保证呢?
所以说想要改变我国失业率过高的这个问题,征收失业税绝对不是正解,并且这样的做法太过于偏激,想要彻底的解决这个问题,还得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首先是需要转变年轻人的就业观念,当今社会上很多年轻人,都存在眼高手低的情况。
随着教育的普及,很多人都能上学,而那些读过本科或者是更高学历的人,往往不愿意接触一些技术性的工作.
这就导致很多人找不到工作,因为那些薪资高,福利待遇好的岗位,肯定是愿意去应聘一些学历更高的人。
除此之外,应该鼓励社会给予更多的就业岗位,当就业岗位增多之后,能够解决一部分人的失业问题。
如果另外一部分失业人群选择自主创业,那么在多种方式同时进行的情况下,或许能够扭转现阶段我国失业率过高的局面。
那么在此也要告诫广大的应聘者,千万不要眼高手低,不要着眼一个发展方向,可以结合自身长处,去学习一项技能,或许对于自己找工作有更好的帮助。
那么对于这位专业人士的建议,你有何看法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进行留言!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第14篇】投资公司收入怎么处理
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陈婵娟:广强所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前言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截至2023年3月末投资者统计,我国自然人投资者首次突破2亿人大关。以我国期货投资为例,期货交易所只有会员才能交易,而个人投资者不能算作会员,期货公司才是会员,个人投资者需要通过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交易,这一现象在大宗商品交易等其他投资中也较为常见。在这类投资中,部分交易平台可能并不具有相关资质,部分投资公司也可能存在虚假宣传、反向喊单等行为,但是否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就构成诈骗罪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下面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以及笔者的办案经验来进行分析。
正文
以易某勇、邱某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皖0603刑初424号】为例,在这个案件中,行为人伙同他人注册多家关联公司,成为商品交易平台的会员单位。后在网上招聘工作人员,培训指使工作人员利用虚假身份添加qq和微信好友等,采取夸大宣传、冒充专业投资分析师指导等方式引诱“好友”在多个平台投资进行交易。
设立上述交易平台的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特色农牧业产品、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品等的网上销售及现货交易。该公司与银行签订《银行市场通服务协议》,并在该行开立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平台托管结算户,后在其他银行开立平台自有结算账户。该公司使用其他交易平台软件,租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搭建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上述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中的两家在省商务厅办理过相关备案手续,但仍有一家期货平台未在该商务厅办理任何手续。省商务厅于先后两年向上述已办理备案的两家商品交易公司发函,要求两公司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依法经营,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依法依规经营,严禁以集中交易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开展大宗商品交易,应根据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明确的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湘政监函[2017]365号关于上述交易平台业务资质的答复内容为上述三家交易平台均不属于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不具有期货业务经营资质。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明确,行为人在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为赚取非法利润,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以虚假身份引诱客户在期货交易平台投资,从中收取手续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因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客户投资款的主观故意,并具有操控后台价格数据、控制转移客户资金的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诈骗罪的罪名不当,依法予以变更。各被告人所在公司系在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经营方式、利益分配上存在交叉重合的关联企业,其实施的非法经营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下面笔者将根据这个案例以及自身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从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属于真实的行为主体,投资公司存在的虚假宣传,投资内容的真实性,投资者存在投资损失的结果这四个方面出发,通过论证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和非法占有目的,分析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一、提供投资的真实的交易平台和合法的投资公司不宜认定构成诈骗罪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首先需要厘清商品交易平台和行为人设立的公司之间的关系,本案中使用的商品交易平台并不是由行为人设立的,而是由他人设立的,该商品交易平台的交易软件、交易规则、开户程序都是由上游交易公司确定的,行为人设立的公司作为会员单位对平台进行推广,为对接的投资者提供服务,并通过促进客户投资获得营利。
(一)真实的商品交易平台不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针对商品交易平台进行分析,该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并在省商务厅办理过相关备案手续,经营范围包括特色农牧业产品、贵重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品等的网上销售及现货交易。公司使用科技公司的交易平台软件,租用服务器,在互联网上搭建其公司的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在资金管理上,该交易公司与银行签订《银行市场通服务协议》,并在该行开立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平台托管结算户,后在其他银行开立平台自有结算账户。
从公司的注册、备案程序来看,该交易公司是合法成立的现货交易公司,其成立的交易平台是真实存在;从该交易公司和交易平台的资金账户来看,公司在银行建立了相应的托管结算账户,足以说明该公司不能直接控制、转移、适用交易平台的资金,投资者在交易平台投入资金均按照投资者的运作用于投资。截止到案发,该公司亦不存在通过假破产、假倒闭等行为逃避返还财产。故该交易公司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设的交易平台,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虽然该交易公司在不具有期货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涉嫌在互联网上搭建交易平台进行期货交易,但是在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二)投资公司存在关联公司不一定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
针对投资公司进行分析,本案各行为人设立的公司是在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经营方式、利益分配上存在交叉重合的关联企业,这一点警方在讯问或询问过程或多次向犯罪嫌疑人、证人等进行确认,旨在证明各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这里笔者将从诈骗罪和共同犯罪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针对设立关联企业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常以行为人在基本维持相同业务管理、工作人员、经营方式的前提下,频繁更换公司,以证明行为人存在通过假破产、假倒闭等方式逃避返还财产,拒绝履行投资服务,即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笔者认为,行为人与他人设立关联企业并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构成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本案为例,上述关联公司均是各行为人实名注册的合法公司,投资客户如果与投资公司之间存在纠纷,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具有民事救济可能性。虽然公司之间存在相同业务管理、工作人员、经营方式,但是公司从成立到注销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行的,合法注销公司是经营者的权利,无法证明行为人是通过注销公司以实现转移财产的目的。
其二,针对能否认定设立关联企业各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这一问题,首先,法院在裁判理由部分提到,各被告人所在公司系在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经营方式、利益分配上存在交叉重合的关联企业,其实施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各行为人需要客观上或实施、或组织、或教唆、或帮助实施犯罪行为,且各行为人的行为共同导致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的发生,各行为人主观上能够认识到自己和其他同案犯的非法经营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仍然希望或者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要想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使用推广的交易平台并不具有期货经营资质而提供期货交易服务,而各行为人所在公司系在业务管理、人员组成、经营方式、利益分配上存在交叉重合的关联企业,并不能直接证明这点,只能证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和人员联系,上述人员客观上存在组织、实行、帮助非法经营的行为,但要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经营的共同犯罪故意还是要根据各行为人对上游商品交易和交易平台的了解程度、入职时间、获利多少等方面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在后勤部门工作,对业务部推广的交易平台相关资质并不了解,所得工资也并未明显高于市场平均工资水平,则就算行为人在多家关联公司任职也不宜认定与他人构成共同犯罪。
二、虚假宣传不一定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利用虚假身份添加qq和微信好友等,采取夸大宣传、冒充专业投资分析师指导等方式引诱好友在多个平台投资进行交易。这一行为是控方主张行为人构成诈骗罪的重要行为,那么,在推广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存在虚构身份、使用话术、编造成功案例,能否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编造虚假身份这一行为分析,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以美女、投资分析师等虚假身份吸引投资者,但相关账号所显示的公司名称都是真实的,即客户对为其提供服务的公司名称是明知的。业务员使用虚假身份的目的是吸引客户在公司平台进行投资,以获得更高的薪酬,但正如笔者在第一部分所分析的,若投资者认为该公司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过程中存在收取的服务费过高等问题,最终导致其亏损,投资者在投资公司真实存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事途径挽救,使用虚假身份行为不会必然导致投资者的财产损失这一最终结果。同时,投资公司为员工提供绑定公司真实信息的账号,也能说明公司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希望通过吸引投资获得持续盈利。
其次,业务员在推广存在抄袭他人对期货市场的走势预测博文、使用模拟盘盈利记录、编造截图和聊天记录等方式虚构投资成功案例。针对这一行为,笔者认为,虚构投资成功案例并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的程度。虚构成功案例本质是一种虚假宣传的行为,目的是促进交易的形成。虚构成功案例只是为服务增加抽象的、可期待的价值,但这个价值并不是具体的,不等于承诺成功。在这个案件中,客户作为具有多次投资经验的一般理性人,往往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能够认识到投资理财具有损失的可能性,不会因为业务员宣传成功投资案例而确信自己能够跟随业务员投资成功,也不会认为该错误认识而转移财产,即不宜以行为人虚构投资成功案例直接认定其构成诈骗罪。同时,笔者认为,虚构投资成功案例这一广告中的夸大宣传并未达到超出了社会容忍的界限时,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程度,不宜认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再次,业务员在推广过程中存在使用话术的行为,话术内容包含与客户沟通技巧,旨在吸引客户投资。针对这一行为,笔者认为,使用话术并不一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对于在投资行业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公司而言,公司通过长期经验积累以及对交易相对方心理分析,往往会形成一套较为完善话术,使用这一套话术可以提高业务员与客户沟通的能力,增强客户对公司的信任从而促进交易,这是商业社会中的一种高效管理和运营模式。使用话术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不能直接用于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构成诈骗罪,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具体要看客观上话术的具体内容是否包含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内容,并足以导致客户产生交付财产的错误认识,主观上行为人使用该话术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个案例中,业务员使用的话术内容包含如何使用美女或投资分析师虚假身份、编造虚假成功案例等与客户沟通技巧,显然不足以直接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最后,从虚假宣传时间来看,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在推广过程中虽然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的行为,但均发生在客户开发过程,而不是平台交易过程。在客户过程中,即使客户因为业务员的虚假宣传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注册平台账号,该账户完全由具有投资经验的客户操纵,账户里的资金由银行托管,交易平台与投资公司无法控制资金账户,行为人后续是否投资、如何投资完全由客户自行决定。业务员虚假宣传的行为虽然使客户对其身份产生了错误认识,但是这个错误认识并不是导致客户转移财产的错误认识,客户转移财产是基于其投资目的结合其对期货行情的分析做出的,并且这一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会必然导致客户的财产损失,故投资公司的业务员在推广过程中虚假宣传并不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其欺骗的内容和程度只能认定为民事欺诈。只有当行为人在客户投资过程中实施对期货投资项目本身进行欺骗,并导致客户财产损失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欺骗行为。
三、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无法操纵投资过程与结果,不宜认定其具有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
在本案中,客户要想通过该交易平台进行投资需要经过以下流程,开户(由投资公司使用客户提供证件照片等信息开户,或由客户自行通过开户链接开户,上述两种方式产生的账户密码均由客户控制)——入金(客户按照操作链接通过软件登陆,再用银盾往平台里入金投资,平台将客户投资的人民币转换成美金)——投资(客户买进或者卖出交易平台上的商品,投资公司在此过程中提供技术分析指导)。
首先,从账户控制情况来看,账户的注册可以由投资公司使用客户提供证件照片等信息开户,也可以由客户自行通过开户链接开户,上述两种方式产生的账户密码均由客户控制,即客户后续投资行为都需要由客户自行操作,平台无法操控客户账户。由于该平台投资账户是由投资者自行控制的,行为人无法直接操控账户使投资者产生财产损失。同时,在这个案件中,业务员选择推广的对象都是具有丰富投资经验与投资热情的投资者,往往具备投资相关知识,能够认识到投资的风险性,应对其投资失败造成的损失自主承担责任。因此,无法因为投资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直接推断上述行为会使投资产生错误认识。
其次,从资金控制情况的来看,公司存在公司账户,交易平台存在平台帐户,投资者的投资不受公司和平台的控制,资金经投资者运作进入其个人账户,客户投资的资金进入了现货交易市场。在这个案例中,资金由投资者自己控制且由银行托管结算的情况下,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无法直接控制客户的投资资金,自然无法直接非法占有行为人的资金。同时,平台运行期间入、出金自由,秒进秒出,平台提现自由使得投资可以自由的退出投资,其投资过程中或盈利或亏损,都是有投资本身带来的,不存在平台控制提现进而直接非法占有投资者投资金的情况。故笔者认为,在这种资金控制模式下,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从平台的数据来看,平台上的市场行情与国际即时报价一致,投资公司也无法预测市场行情的变化,公司并不比客户享有信息优势,行为人不存在也没有能力操纵市场。在这情况下,即使业务员在以投资分析师的这一虚假身份提供投资分析指导过程中,存在部分反向喊单的情况,也不会必然导致投资者的亏损,投资公司业务员反向喊单与投资者的亏损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投资公司也无法控制客户的盈亏,自然无法通过喊单行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投资公司提供的部分市场分析、预测盈利表图客观真实,说明投资公司主观上是希望促使投资者在单次商品交易中盈利而不是亏损,通过投资者长期多次的投资,从中获得手续费,以实现投资公司在通过公司经营获得营利的目的,即交易平台的数据真实不可控,和投资公司的市场分析真实,均可以说明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不具有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四、投资者存在投资损失,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控方通常会以交易平台的投资者大部分都存在亏损,认定该交易平台及作为其会员单位的投资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以事后判断标准说为基础的,不考虑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而是以结果倒推行为的判断,这种唯结果论的倾向事极为不妥的。认定投资公司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以投资公司在客户投资时实施的行为为基础,合理的推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一)投资存在风险
从交易风险的角度来看,投资行为存在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存在投资经验及投资知识的投资者对此应当是明知。在这个案件中,投资公司利益来源于获取投资者所付手续的提成,因此投资公司鼓励投资者频繁交易以实现其营利目的。而对于投资者来说,由于平台收取的手续费等其费用较高,就算是平台交易本身的盈亏比例正常,频繁的交易也会导致行为人最终存在亏损。同时针对上述交易风险,投资公司在投资者进行投资之前,均以告知书的形式对存在的投资风险及诸如交易规则、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等交易事项提前告知,已经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投资公司与客户利益对立是由平台的交易规则决定的,在市场经济下,大宗商品交易机制不限制交易次数,投资公司在遵守平台交易规则的前提下逐利是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的。投资者作为一般理性人,在明知投资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为了在单笔投资中获得营利选择频繁交易,忽略了频繁交易造成的高额手续费导致本金减少,投资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投资者对于投资的各项风险及可能造成的亏损主观上明知的,而不是因为对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产生财产损失。投资公司假冒专业分析师引导客户频繁操作等行为,并不必然使客户在单次投资中亏损。
(二)投资者应当对明知可能存在损失结果承担责任
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虽然大部分投资者存在损失,但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并不主要是商品交易的盈亏,笼统的将投资者最终亏损金额直接认定为诈骗金额,而不分析其中的因果关系,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从投资者亏损的组成来看,其亏损来源主要包括延期费、结算盈亏、平仓盈亏和交易手续费。因为商品价格不可控带来的投资风险,投资者也是明知的,但在赌徒心理的控制下,为了获得可能的高额投资回报选择参与投资,获得的盈利归于投资者,产生的投资损失自然也要归于投资者。对于在单次交易中产生手续费、隔夜费、点差,这些费用看似费率不高,但是频繁操作会产生较高的费用导致本金的消耗,投资者对这些费用的收取是明知并接受的,没有任何认知性错误,投资公司对此不存在欺骗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部分投资者出于谨慎投资的态度,为避免大额亏损,选择短期投资,这样频繁交易产生的手续费应当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投资者亏损与投资公司指导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投资公司和交易平台而言,若公司无法控制投资者盈亏,投资本身不会导致投资者必然亏损,此时投资者的亏损与公司的指导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交易平台和作为会员单位的投资公司无法控制投资者盈亏存在以下三个方面可以看出,其一,平台与会员单位不能控制投资账户和投资资金,其二,平台的商品价格是真实,不存在通过后台调节汇率等方式随意调整商品价格的行为,其三,平台和会员单位的投资公司均不单方享有预判交易对象价格走势的不对称信息优势。因此,投资者的投资是真实存在的,在这投资模式下,现有证据不能这么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公司无法实现在这一投资模式下其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交易平台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
作为会员中心的投资公司的主要盈利方式是收取手续费,而不是造成行为人的亏损以获得盈利,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指导客户投资的。投资公司在运营过程中为了维持客户,强调业务员在引导顾客投资时注意止盈和止损,在投资者选择投资的商品时尽量推荐多种商品进行投资,避免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上述投资公司在引导消费者选择的这种投资方式,在促进客户频繁交易以获取交易手续费的同时,也能尽量避免投资者产生大额损失,使得投资者能够在单次投资后继续长期的在投资公司的指导进行投资,从投资公司在投资者投资过程中给出的投资建议中,可以看出,投资公司是以长期运作为目的实施的指导行为,这与通过造成投资者大额亏损,以实现其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案件中,行为人不计后果的空手套白狼的行为模式是不同的。在这个案件中,存在部分投资者在扣除交易手续费后仍然存在盈余,这些老客户会再向投资公司介绍新客户,这一情况能够与笔者提到的公司以长期经营为目的相对应。
结语
在投资市场上,为了追求营利,存在部分交易平台在未获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运营,也存在投资公司以虚假身份、虚假成功案例等虚假宣传引诱客户投资,或恶意引导投资者频繁交易产生高额手续费,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损失,但根据构成要件符合性,归根结底,要想认定认为人构成诈骗罪,要求其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主体、客体,其中最重要的是判断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欺骗行为,这要求该欺骗行为与投资者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在实施该欺骗行为过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虽然存在欺骗行为,但其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而是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
具体到本案,该交易平台虽然不存在期货交易的资质,但是真实存在的交易平台,投资者在该交易平台的投资也是由投资者自行操控的真实投资,平台无法操控投资盈亏结果,即使最终投资者存在损失也不宜直接认定该交易平台和投资公司构成诈骗罪。
【第15篇】公司整体转让是否收入
一、什么是公司转让?
公司转让是指公司不需要解散其所有业务活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会计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份等),包括股份公司法定股东向股份公司购买股份。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当分解为按照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资产转让收入或者损失按照规定计算确认。
当下公司转让个成为一种买卖趋势。由于管理失败,许多公司面临破产,许多公司也需要扩大市场。在这个需求市场上,公司转让盛行。
二、公司转让注意事项?
(一)公司转让前:
1、检查公司是否存在债务
公司转让最需要注意的不是转让方,而是承担方(成都购买公司),承担方必须首先考虑公司账户,找到合格的簿记公司专员,仔细检查公司账户,看看转让公司是否有潜在债务。
2、检查公司以前经营状况
转让公司以前是否合法经营,经营过程中是否有违法犯罪活动,工商局档案中是否有不良记录。
3、年检是否每年都按时参加
年度检查是国家工商机关检查企业是否合法经营的重要手段年必须检查的重要手段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如果不按时参加,企业将被记录,企业声誉将下降,并将受到处罚。
4、查看公司审计报告
公司是否垫资注册公司,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到位?有必要抽逃资金,公司账户是否合法,避免在成都购买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16篇】公司借款给个人利息收入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一般来说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如果是由金融类公司之间借款利息可以做营业收入科目来核算的,如果是非金额企业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则是做冲减财务费用科目处理的.相关的会计分录资料都在这里,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学习.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
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可参考: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是非金融企业,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公司借款怎么做账?
公司借款分为短期借款以及长期借款,短期借款需要通过"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而长期借款科目则要通过"在建工程"以及"财务费用"科目进行利息的计提,会计处理如下:
1、银行借款为短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短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期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到期还本付息时:
借: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
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银行借款为长期借款时: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期末计提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借:在建工程(根据借入的长期借款性质计入对应科目)
财务费用(费用化的利息)
贷:应付利息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
长期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固定资产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应当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数,记入"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规定不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则应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分期支付长期借款的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归还长期借款本金和利息时:
借:长期借款--本金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或借记)
贷:银行存款
公司银行借款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种类型.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款项;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公司间借款利息怎么处理?以上内容就是本期讲解的相关资料,其实学员们通过小编老师介绍的资料应该都知道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可以通过营业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科目来核算的,在这里还有不少相关的资料是可以学习的,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找专业的会计老师咨询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