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一般纳税人如何报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一般纳税人如何报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一般纳税人如何报税
相信大家都知道,佛山的公司注册下来是小规模,需要申请才能升级为一般纳税人的,有的是直接注册,有的是后期业务上来以后才申请的,很多公司因为经营需要,从一开始都是注册一般纳税人的,无论是什么公司,只要注册好以后都要按时做账报税的哦,如果公司不按时缴纳税款后果很严重。金泉财税为大家总结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操作流程,一般纳税人做账的步骤跟小规模的是有所不同的,一起跟金泉财税来研究一下吧!
虽然各行业和各地区的一般纳税人税率计算不尽相同,但是正常来讲,所有公司的纳税流程在全国几乎都是一致的。
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操作流程:
1、抄税报税
通常来说公司都是按月进行报税,从当月的月初就开始抄税入,选择抄税处理,再选择本期的资料,确认后发.票抄税办理成功,一般情况下,抄税日期为每月8日以前,增.值税报税日期为10日以前,所得税为15日以前。佛山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税控盘进行抄报税处理,或者直接到办税厅抄报,向税务机关上传上月开票数据。
2、打印销项报表
企业完成抄税后就要进行销项报表清单的打印,先选择发票资料查询打印,再选择发票种类、月份、所属税期,就可以打印销项报表了。
3、报税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需登录网上申报软件进行网上申报。我们可以通过税务部门的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将已经在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过的相关发票数据导入系统。如果有其他扣税凭证数据,则需要手工录入。在此之后,网上申报系统会生成纳税申报资料,我们需要将其导出并加以保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税款产生,则需要在网上申报系统里面进行缴款申请。
4、清卡
进入开票系统,点击远程抄报税查看目前报税的情况,系统会弹出报税结果查询;然后再进入远程报税进行清卡操作,点击确定即可。一般纳税人每个月做账的先做的就是要根据原始凭证登记记账凭证。当公司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在做记账凭证的时候,一定要有签字权力的人,比如经理签字后才开始做,月末的时候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
一般纳税人做账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上除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账之外,均在月末进行。
2、月末结现金,银行账,一定要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每月月初根据银行对账单调银行账余额调节表,注意分析未达款项。月初报税时注意时间,不要逾期报税。另外,当月开出的发票当月入账。每月分析往来的账龄和金额,包括:应收,应付,其他应收。
以上就是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操作流程的内容整理,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哪里还需补充的欢迎大家留言,或者还有什么不明白的,需要一般纳税人记账报税服务的可以咨询给佛山金泉财税,交给专业靠谱的代理记账公司来办理,省心省事省钱,为你解决各种财税方面的问题。
【第2篇】一般纳税人运费抵扣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一些税收筹划应该怎么来做呢?可以怎么做呢?该怎么给经营活动分类呢?这都是我们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要面临的问题。接下来我们来介绍一下经营活动中都有哪些税收筹划?
(一)采购活动的税收筹划
物资采购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物资采购渠道的不同,纳税人所承担的税收是不一样的,主要影响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和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从而影响企业当期现金流出量和未来现金流量。
1.物资采购渠道的选择:国内物资采购渠道可以划分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渠道购进。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其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从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其进货中所含的税额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一般小规模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是合算的。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包含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所包含的增值税不可以抵扣。但由于在现实生产经营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售价金额低于一般纳税人,所以一般纳税人该如何选择呢?企业应从进项税能否抵扣,价格、质量、何时、何种方式付款结合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多方面综合考虑,选择企业采购成本最小的购货渠道。
2.物资采购时间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商业承兑汇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企业应该在合法的申报期限内,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又考虑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要求进行筹划:对于工业企业及时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和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在限定时间内及时付款。
3.购货运费的选择
运费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生产和经营的效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收取运费应交纳增值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代垫并向购买方收取或自己负担运费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二)生产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产品生产方式的选择和大量成本费用的核算,通过税收筹划,能有效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1.产品加工方式:委托加工还是自行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不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通常情况下,在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于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销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缴税。同时,消费税作为加内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将消费税作为扣除项目,进而影响企业的净利润。
2.期间费用与生产成本的筹划
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这些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有的据实扣除,有的在限额内扣除,有的加计扣除,企业应当明确国家相关政策,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
(1)对于限额扣除的项目,在最大化的限额内扣除。税法有扣除标准的费用项目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3.固定资产的筹划
(1)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的筹划。固定资产的维修与改良的税收处理不同。相比较而言,维修费用能够尽快实现税前扣除,而改良支出需要计入固定资产,通过折旧实现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第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的50%以上;第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必须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规定摊销,不得直接在当期税前扣除。
(2)固定资产购入还是租入的税收筹划。
(三)销售活动中的税收筹划
销售的顺利实现是企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保证,通过对销售成本和收入税收筹划,可以有效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
1.销售身份的选择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税率和计税方法存在差异,在销售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我们应该选择哪一个呢?
企业可以计算本单位产品的增值率,根据上表选择企业增值税的纳税人身份。如果企业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通过合并企业等方式选择一般纳税人模式;如果企业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通过分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方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模式。
2.促销方式的选择
由于现在大多数产品处于买方市场,商家为了盈利,会采取各种促销方式,吸引顾客,但各种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不同,企业的销售成本也不同。因此,企业应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设计最佳促销方案,达到节税增效的目的。
3.销售模式的选择:视同买断代销还是收取手续费代销
(1)视同买断的代销,即委托方按合同协议价款收取代销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决定,实际售价与合同协议价之间的差额,由受托方所有。
(2)收取手续费的代销,即受托方按委托方协议规定的价格销售代销商品,不得自行改变售价,委托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向受托方支付代销手续费。
4.销售结算方式:直接收款、委托代销还是分期收款
从税收角度看,企业选择的销售结算方式不同,将导致应税收入确认时间和企业缴税时间不同,产生货币时间价值也不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5.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避免出现高适用税率的情况:但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有时合并计算也会带来节税效果。
(1)不同税率的产品。
(2)提供不同税率的服务。
6.产品定价筹划
产品的价格并不是越高越好,尤其是对一些实行累进税率的产品,可能因为定价高1元,而使企业适用高税率,增加企业税负。
7.成套产品销售方式
当企业进行成套产品销售时,应注意成套产品中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所占商品的比重,如果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所占比重大,最好分开核算,防止适用高税率。
如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从高适用税率。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个别消费品(金银首饰、钻石、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合理利用政策,减低税负。
(四)合同签订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在签订合同之前有意识地进行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经营成本。合同签订的税收筹划主要涉及增值税和印花税的税收筹划。
1.分解营业额,降低税负
2.减少转包次数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印花税中的一种应税凭证,该种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记载的承包金额,其适用税率为0.03%。根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这里因为印花税是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则应按税法规定纳税。总承包合同依法计税贴花,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发生了新的纳税义务,依法计税贴花。减少转包次数即以最少的可能书立应税凭证,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
3.利用模糊金额或保守筹划
税法规定对于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税贴花。纳税人在签订金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时合同中所载金额不能明确,企业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可以延迟交纳印花税。
所以,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这是一些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那么针对税务筹划具体要怎么做呢?这需要根据咱们的企业具体事情具体业务来筹划,赶紧收藏保存起来吧。
【第3篇】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
计价增值税税款会计分录是什么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征收范围十分广泛。每年几乎所有企业都要按时申报增值税。本文就针对计价增值税税款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计价增值税税款会计分录
第一种:月底,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那么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
第二种:月底,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做以下会计分录:
(1)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
(2)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3)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实物折扣的增值税是怎么处理的?
一般纳税人月末增值税结转会计分录怎么做?
1、一般纳税人上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日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支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全——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介绍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一种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有着不重复征税,具备中性税收的特征。税收范围比较广泛,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四个环节,分别是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另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增值税税收类型包括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以上就是关于计价增值税税款会计分录是什么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增值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4篇】一般纳税人附加税
更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大多企业都会存在着一定的税务问题,企业的这些税负问题主要是来自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以及分红个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是6%~13%,服务行业增值税税率为6%,运输,建筑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为9%,其中贸易行业增值税税率高达13%。增值税根据行业的不同,税率也有所变化,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为25%。附加税就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增加12%。企业在缴纳完这些税收之后,想要将企业账户里面的钱转至个人账户,还需要缴纳20%的分红个税。一般来说企业面对这些税率都是有一定的压力的。更别说有的企业还存在着一定的成本缺失,利润虚高等问题,还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多缴纳。
有什么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呢? 可以在山东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享受园区的税收返还,也就是税收奖励政策。税收返还主要就是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返还比例为30%~80%,企业一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即可享受。返还是地方留存一级返还,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在园区注册有限公司不需要法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信息即可。从注册到注销的一系列事务都有专人负责。能有效解决企业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税负问题。
【第5篇】运输业一般纳税人标准
销售额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都要以销售额为依据。
1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与销项税额的含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传统增值税政策的价外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四)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政策解析: 1. 一般纳税人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返还利润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向供货企业收取的返还利润应按照平销行为的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手续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是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相关服务金额,对于以销售货物为主业的纳税人,应计入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而不可分别核算,分别按照货物及服务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价外费用采用了开放型的解释,也就是说,纳税人价外以各种名义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款项,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三项代收款项和一项代垫款项外,都应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案例解析:灯具厂(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灯具给某商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36 000元,另开普通发票收取了包装费560元,优质费300元。请计算该笔销售行为的销税额。
答:销项税额=[ 36 000 +(560 + 300)÷ 1. 13 ] × 13%=4 778.94(元)
灯具厂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等41540
贷:主营业务收入36000
其他业务收入761.06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778.94
政策解读:购买方收取销售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房地产公司与建材销售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约定向建材销售公司购买2000万元钢筋。因为钢筋市场价格大幅上升,销售公司单方面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房地产公司违约金200万元。请问:房地产公司收到建材销售公司200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或个人只有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发生应税行为,才需要缴纳增值税。房地产公司因供货方违约而收取的违约金,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解析:
销方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房地产公司与建材销售公司签订钢筋购买合同 , 约定向建材销售公司购买 2000 万元钢筋,在收到货物后30 日 内付款 , 逾期未付款建材销售公司将收取房地产公司 5万元违约金。 因天马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没有在30日内付款,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富华公司违约金5万元。请问:建材销售公司收到房地产公司5万元违约金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建材销售公司因为销售货物过程中购买方违约,而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购买方的违约金,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应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第6篇】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来源:北京税务 厦门税务,转自品税阁
【第7篇】一般纳税人办理三证合一需要什么资料
今天,为了方便企业办理业务,自2023年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五证合一'和'一证一码'登记。各地将在原工商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三位一体'改革的基础上,统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推进'一改五证'改革。那么,对于已经处理了'一中三证'的企业,如何处理'一中五证'呢?其次,壹洽通小编将带领广大企业对此进行具体认识!
事实上,办理'一证三证'的企业,不需要办理'一证五证'。按照国家工商部'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三证'登记模式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再次申请'一证五证'的登记,当地登记机关应当将有关的登记资料送交统计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单位。
企业原许可证期满、变更登记申请或者申请新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颁发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并载明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目前,新的'一份五份证书'认证模式采用'一份申请表、一份窗口接受、一份审批、一份许可证'的程序,具体步骤如下:
一、证人持有经工商网络报刊业系统审批后印制的其中一家新建企业的五张证书及其他纸质材料的登记申请表,并到工商大厅的多卡集成窗口提出申请。
二、工商部门接受,经营业厅窗口服务人员核对信息和数据正确无误后,将信息输入工商接入系统,生成工商登记号,生成一份认证平台中'五份证书'中各部门的吧,编号,重新查询有关信息。同时,窗口专人对企业资料进行扫描,并将工商企业联合办的流通申请表发送给质量监督、国税、地方税、社会保障和统计五个部门,五个部门分别完成背景信息输入。
3.打印包含证书号的营业执照。此时,'五证合一'的处理基本完成。
这些材料主要包括:
1.公司五份证书(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社会保障登记证)正本(如无证书,由'申报'代替)
2.公司变更登记(提交)申请
3.企业财务负责人的信息
4.企业工商联络主任的资料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8篇】天津一般纳税人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实施。
为调动各方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我市实施财政补助、贴息、民用水电气热价格、税收等多项优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财政补贴,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
…………………………………………
坚持职住平衡 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房需求
根据《指导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为促进职住平衡,《指导意见》要求,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结合国务院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性对象标准。改建项目的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规范项目改建标准 科学确定改建单元
为加强改建项目的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改建项目须符合权属清晰、主体明确、规模合理、功能齐全、结构安全、符合标准、面积合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
在充分考虑便于规范管理、项目运营效益以及市场需求基础上,要求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应以整幢、整栋或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整幢为改建单元。
规范运营和使用管理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开业运营前,应当通过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改建项目应落实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租住服务。区住建委将加强对改建项目出租、运营等的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原则上每年对本区改建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对违反我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实施财政补助、贴息、民用水电气热价格、税收等多项优惠,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为调动各方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更好支持各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市先后出台了《天津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关于用好中央试点政策支持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根据上述支持政策,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财政补贴,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此外,办理商业银行贷款用于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申请贴息奖补,奖补标准为相应贷款当年实际发生利息的30%,且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认定的重点项目,还可享受最高不超过10元/月·平方米的运营奖补。
《指导意见》还从税收、水电气热价格优惠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税收支持政策方面,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定期将各区认定的改建项目抄送市税务局,由税务机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方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我市已先后出台了财政、税收、金融、非居住房屋改建等系列政策,形成了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多维度政策支持体系,带动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居民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住房租赁健康发展模式。近期,我市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将按照职住平衡、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的要求,科学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年度建设计划、空间布局和政策措施,坚持以盘活存量房屋和土地为主,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建设和供应,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
来源:天津日报
【第9篇】十万版一般纳税人转让
0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但未按照规定开具免税发票。 02.行业登记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错误地按制造业等13个行业退税,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03.少计增值税应税收入,虚增留抵税款,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04.进项税额应转出未转出导致多退税款,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05.虚增进项税额导致多退税款,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06.房地产企业未及时确认收入,虚增留抵税款,存在骗取留抵退税风险。 07.虚构农产品收购业务、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非法抵扣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虚抵进项税额。 08.企业取得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未分别核算,已做免税收入申报,但相应进项税额未转出。 09.企业用于非正常损失、用于免税或简易计税项目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未按规定转出。 10.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标未及时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12.财政补贴收入未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3.未按规定做消费税税种登记。 14.消费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导致少缴消费税风险。 15.消费税零申报但有应税消费品发票开具,导致少缴消费税风险。 16.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消费税申报。 17.出口货物未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18.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19.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20.出口敏感产品价格低值高报,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21.将未纳税或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导致违规退税的风险。 22.买卖报关单信息,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导致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 23.未按规定收齐备案单证,导致出口货物违规适用退(免)税政策。 24.未足额收汇,也未提供不能收汇的有关证明材料,导致出口货物违规适用退(免)税政策。 25.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产品,未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 26.“客商”或中间人从事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等非正常出口业务,导致违规退税风险。 27.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导致违规退税风险。 28.纳税人购置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格或其他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缴车辆购置税风险。 29.2023年6月1日—12月31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格在30万元以下、排量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实际支付成交价格高于30万元,导致违规享受部分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风险。 30.分支机构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31.未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企业违规享受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32.纳税人不符合条件但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33.纳税人虚假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34.企业享受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不在已认定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中。 35.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进行纳税调整。 36.超限额扣除业务招待费。 37.增值税即征即退收入未计入企业所得税营业外收入。 38.以办公经费、销售费用和人员费用等形式虚增费用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 39.设有内部职工医院的企业,将自产的药品配送给其职工医院,未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当期应税收入,少确认应税所得。 40.集团化企业各子公司之间频繁发生资金借用,计入往来款项,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利息收入和支出。 41.未按规定确认股权转让收入。 42.兄弟姐妹协商由其中一人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43.三个及三个以上兄弟姐妹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总额超过2000元。 44.发生房屋、土地交易后未及时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5.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达到应清算条件后未及时清算。 46.面积大于90平方米,错误申报享受契税首套优惠、二套优惠以及重复使用首套房优惠。 47.开采销售应税资源的企业开具了相应发票,未申报资源税。 48.违反规定跨季度沿用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申报环保税。 49.跨月沿用监测机构监测数据违规申报享受环保税优惠。 50.工业噪声超标未按规定申报环保税。 51.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向环境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未进行环保税申报。 52.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通知,30日内未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53.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未申报耕占税。 54.新购买的车辆未在6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55.跨区经营未按规定预缴税款。 56.丢失损毁帐簿、凭证。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57.企业办税人员变更后未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58.采取阴阳合同、真假两套账等方式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59.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 60.损毁税控盘金税盘或税务ukey。 61.未按规定提供延期缴纳税款相关资料。 62.取得经营收入未按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63.为亲友帮忙或为谋取利益而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4.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银行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65.欠缴税款5 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转让、出租、出借、提供担保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时未规定报告。 66.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 67.符合条件应进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的,未按规定备案。 68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69.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但未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70.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71.非居民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未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72.未按规定准备和提交同期资料。 73.企业未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23年版)》。 74.符合条件应报送国别报告而未报送的。 75.符合条件应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而未报告。
作者:韦桂华
【第10篇】一般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如何计算?
财税【2016】25号文件中:
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四、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的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另外还有一个文件,是财税【2016】60号文件
二、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娱乐服务应缴费额,计算公司如下:
娱乐服务应缴费额=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3%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
比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2023年4月实现广告发布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万元,税额12万元,价税合计212万元,将部分发布业务分包给a公司,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106万元(不含税金额100万,税额6万)甲公司应缴纳多少文化事业建设费?如何账务处理?
应缴税额=计费销售额*3%
(212-106)*3%*50%=1.59
会计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1.59
贷: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1.59
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1.59
贷:银行存款1.59
填报报表
【第11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
一、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13%(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图书、报纸、饲料、化肥、农药等 9%)
2)交通运输、邮政服务 9%
3)电信基础服务 9%,增值服务6%
4)建筑服务 9%
5)金融服务 6%
6)现代服务中研发和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广播影视、商务辅助等 6%
7)现代服务中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13%,不动产租赁 9%
8)生活服务中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等 6%
2、小规模纳税人
1)征收率3%,疫情期间暂按1%
2)转让不动产、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出租不动产、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土地、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差额等 5%
二、企业所得税
1、基本税率 25%
2、优惠税率15%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3)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4)从事污染法治
5)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
6)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
3、特殊税率 10%
非居民企业符合条件;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算起的前五年免征,后面按10%的税率。
4、小微企业优惠税率 2.5%、10%
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对于超过100万元但没有高于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
来源:莆田八才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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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一般纳税简易征收做账
【导读】: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一般来说采取的是差额征收的方式,但是有的时候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采取简易征收。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也需要及时的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将给予详细介绍,希望你能明白。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方法:
借:相关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为按照简易计税规定计算的应缴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怎么做账?
比如销售货物:
销售出去: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采购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月未时,如果销项大于进项,差异数就是要交的税.如果小于进项,是待抵扣,不用帐务处理.
确定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才简易征收呢?
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形: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
(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简易征收,即简易征税办法,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或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文详细介绍了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怎么做,也介绍了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才简易征收。作为一名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非常清楚,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会计分录应该如本文所示进行处理。
【第13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和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相比不同的情况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是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月使用量为25份,且为千元版(单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如果25份的月使用量不够,增票时要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价款的合计数依4%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
另外辅导期半年,期满后符合标准的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发票抵扣即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第14篇】增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说明
最新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有流程,有案例!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
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来源:北京税务 厦门税务,转自品税阁
【第15篇】一般纳税人辅导期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和正式认定一般纳税人相比不同的情况有: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规定是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抵扣,并且必须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先比对,后抵扣”是指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认证后,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将认证信息上传至总局进行比对,总局比对结束后将比对结果下发各省市,各主管国税局将比对无误的信息通知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进行抵扣(一般在认证的次月收到比对结果)。
帐务处理: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行税额”二级科目。
企业认证后
借:库存商品(或其他相关科目)
借: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科目)
收到比对结果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行税额
对于等待比对结果的进行税额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内填写此行内容。
收到允许抵扣的比对结果后,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内填写此内容。
相关行次的关系23行+24行-25行=3行
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月使用量为25份,且为千元版(单份价款最高开具9999.99元),如果25份的月使用量不够,增票时要按当月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价款的合计数依4%的征收率预交增值税。
另外辅导期半年,期满后符合标准的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发票抵扣是什么意思?
发票抵扣即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第16篇】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其显著特征有三个:一、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二、你用人,我管人;三、劳务派遣机构“一手托两家”。
了解了劳务派遣的含义和特征,进入今天的话题: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依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增值税问题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六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纳税人需经其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业务符合相关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数量、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数额等事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合同。
(3)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代用工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差额纳税扣除凭证
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的清单。
2、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三)可否分项目选择全额或者差额纳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允许按照不同的劳务派遣合同,一部分选择全额纳税,另一部分选择差额纳税。
(四)劳务分包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纳税问题
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企业,其承揽的业务凡是以提供的工作量、工程量与用工单位统一结算价款的,不适用劳务派遣差额缴纳增值税政策。
(五)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财税专家简介:李军超,男,中级会计师,河北长河税务师aaa事务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企业财税服务10多年,专注企业所得税汇算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财税顾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