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管理范文网
当前位置:管理范文网 > 公司知识 > 税务知识

企业收入申报纳税(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4 10:09:08 查看人数:76

【导语】企业收入申报纳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收入申报纳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收入申报纳税(16篇)

【第1篇】企业收入申报纳税

在平常的工作中,很多朋友问我总分公司的各项纳税申报是在分公司申报,还是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呢?就这个问题我也详细梳理下了,那今天我就关于总分公司相关的4个方面给大家进行分享:1.什么是总分公司;2,总分公司的关系?3.总分公司有哪些核算形式;4.如何进行纳税申报;5、总分公司的注销。

一、什么是总公司,什么是分公司呢?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设立。总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指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设立程序简单。

二、总分公司有哪些关系呢?

1.,总公司在公司内部管辖系统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而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总公司,我们可以把分公司类比为一个人,分公司则是我们身体的一个部分,比如手),分公司通常以总公司的名称后面加上第几分公司来命名。

2. 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分公司不具企业法人资格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和资产,并分公司是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签订合同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合法有效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如果经过总公司的授权或追认,也有效。比如:总公司可以独立与客户签订商业合同,且风险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而分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其民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恶意合同除外。

三、总分公司有哪些核算形式?

总分公司的核算形式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可以自己单独设置账套、开设银行账户、配备独立的会计机构进行全面核算单独编制预算和计算盈亏,纳税申报时由分公司按本身进行账务处理,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有很大的自主权。非独立核算又称报账制,把本单位业务经营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核算,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单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能自己报税而是把分公司整理税务数据,纳税申报时将纳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后统一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没有自主权。

四、总分公司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说到纳税申报,一般企业都避免不了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申报,那么我们就依次来看看,总分公司要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呢?

分公司能达到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独立计算盈亏这三个条件就是符合独立核算,可以带上税务登记证到当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以在当地税务局自行申报。但分公司作为独立纳税人,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在确定总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时不能抵减。

分公司一般是非独立核算的,所得税要由总公司统一缴纳。一般是办理了分公司手续后,总公司持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登记证件到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去开汇总纳税证明,将证明交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分公司可以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且分公司的在经营期间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在总公司的年度应交所得是抵减利润。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所得税政策的规定,境外分公司如有亏损,是不能抵减境内盈利的。

特殊情况下总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预缴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汇总缴纳认定有2种类型,分支机构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总公司汇总申报时可以按分公司的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摊预缴。

预征率预缴:分支机构按固定预征率或定额税率预缴;(可以和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分摊预缴:总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配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实行,谁发放谁申报。税法规定,税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加上个税法规定,工资个税是实行代扣代缴税款征收方式,所以不管你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放工资,只要发放工资和与工资相关收入的,都要代扣工资个税,并在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税。因此,总公司发放工资,由总公司代扣个税,在总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同样,分公司发放工资,由分公司代扣个税,在分公司所在地税务缴税。

五、分公司如何注销?

1、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话,不用注销,直接并入总公司,毕竟不独立核算的,只有现金、银行存款、票据的进出,涉及费用,不涉及成本、利润。2、独立核算的走正常注销流程,先提交国税局审查增值税及所得税,缴销发票,附加税、个税,以上该补交税金的补交,完成后国税局出具清税报告,再注销开户行,持这两项注销存根联去工商,进行工杆商注销,上缴公章。以后就是公安上缴法人章、财务章,质量监督局注销代码证。

好了 ,今天就分享到这里,上面的观点仅限我个人的理解,希望可以给到大家一些帮助和启发。

【第2篇】企业间利息收入增值税

导读:很多企业会有贷款服务,有贷款就会有利息,利息肯定也是得缴纳增值税的。那什么时候是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时间呢?就这个问题,会计小编特意整理了一下资料,现在我们一起来看下,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利息收入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常见的贷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在增值税上目前都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通常是在提供了贷款服务的基础上,在收讫利息或者合同约定的收取利息的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并无特殊规定,而应遵循营改增中销售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性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纳税义务发生地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买并持有债券函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转让金融商品的纳税义务时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买卖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在有关有价证券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购买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在转让赎回有关份额时,或有关投资合约到期收回时,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第3篇】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我们在给企业办理报税业务的时候,经常遇到申报增值税的金额和所得税的金额不一致的问题。这是财务在申报时出错了吗?

如果因为这个问题遭遇税务机关的问询,企业无需紧张,只要写明公司的开票情况和实际收入情况就可以了,因为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能造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金额的差异!

一、职工福利:很多企业外购货物之后,并不用于销售,而是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这部分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就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但因为是计入“职工福利费”,所以在增值税上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所以不计入增值税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于市场推广或者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的转移资产,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以上六种企业移送资产的情况,视同销售,需要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八种行为,被视同销售货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还有三种行为,被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都是需要计入增值税收入。

其中,有两种行为是确定了增值税收入,但暂不确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

第一种是委托代销货物,第二种是一次性收取的跨期租金、服务费等。

还有两种行为,是先确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但暂不确定增值税收入的:

第一种是托收承付,即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对单位对证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二种是签订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

总之,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样是很常见的情况,而且现在的报税系统还不能自行比对两种税目收入,所以不存在预警问题,税务机关人员问询时,只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就可以了。如果您还有解决不了的财税难题,欢迎关注或联系印心哦!

【第4篇】企业免税收入包括

问: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后,就可以申请零申报了吗?

答:并非只要是免税收入就可以零申报。取得免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时应纳税额为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不可以零申报。

问:企业当期未取得收入,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如果企业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是存在销项税额,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因为没有发生的销售办理了零申报,那么剩余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收入会因此出现逾期抵扣从而不能抵扣的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申报纳税时,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入0,然后再将当期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次,下期继续抵扣本次申报纳税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企业取得收入,但是并未开票,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的,这属于违规的零申报。如果纳税人已经将未开票的收入零申报了,那么可能面临补缴当期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为未开票收入按规定缴纳当期税款。

问:企业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还可以零申报吗?

答: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特定的国家税收优惠,因此应该如实申报。

问:企业代开的发票已经预缴了税款,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因为企业虽然已经为代开发票缴纳了税款,但是不能做简单的零申报处理。在申报纳税时,应在规定栏目填入销售收入,由系统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后,再进行冲抵。

问: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选择零申报吗?

答:企业亏损的部分,是可以向之后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企业如果在当期选择了零申报,那么第二年的盈利就不可以被用来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了,因此会造成企业损失。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的企业,如果还将亏损延长到之后的年度扣除,就会违反税法规定。

关于零申报,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5篇】企业处理固定资产收入

企业收入总额包含其他收益吗?一般来说,企业的收入总额会包含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来源收入总和的.而收入总额则是不包含其他收益收入的.关于企业收入总额包含的收入类型都会在下述文章中进行讲解的,对此内容有兴趣的学员们都是可以来参考下文,对你们肯定有所启发.

企业收入总额包含其他收益吗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另外的收入.

盈利是啥意思?

盈利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是企业利润的大多数来自.

盈利=营业收入-经营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其他收益+投资收益(-投资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净敞口套期损失)+公允市价变动收益(-公允市价变动损失)+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损失)

其中: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包括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和别的业务收入.

经营成本是指企业经营业务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和别的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是指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

公允市价变动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交易性金融实物资产等公允市价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投资收益(或损失)是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企业收入总额包含别的收益吗?综合以上内所述,学员们应该很清楚企业收入总额并没有包含其他收益收入的,这点相信你们看完上文内容应该都是知道的.其次,在这里关于企业收入总额的账务处理资料还有很多,有兴趣的学员们都是可以来本网站上进行咨询,会有专业的会计老师给你们解答的.

【第6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限的确定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作为不征税收入有哪些特殊规定?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近期,很多小伙伴咨询起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相关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一知识点,本期小编精心整理了相关知识点,我们共同来学习一下~

1.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答: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2.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答: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3.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有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4.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收入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第一条规定: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5.对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规定: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6.不征税收入用于研发,可以进行加计扣除或摊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7.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后续使用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答: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收入时间的确认: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及资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9.非营利组织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利息属于免税收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

10.从税务机关取得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若同时符合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来源:北京石景山税务、新疆税务、中汇信达二次整理。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企业将收入计入应收

赊销普遍存在于企业经营中,尤其是规模小,行业地位低的企业,销售收入大部分是赊销,无实际现金流入,作为企业账务掌舵人首先要了解赊销的弊端与风险,权衡利弊后再做决策。

一、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

1、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直接导致效益下降。由于企业的物流与资金流不一致,发出商品,开出销售发票,货款却不能同步回收,而销售已经成立,这种没有货款回笼入账的销售收入,势必会产生销售业务损益、销售税金上缴。久而久之将影响资金的周转,影响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无法实现既定目标。

2、夸大了经营成果。权责发生制下全部记入当期收入,应收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账面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企业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3、加速了现金流出。赊销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注入增加,反而要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如:流转税的支出、所得税的支出、现金利润的分配、收账成本、坏账损失等。

4、影响营业周期。营业周期即从取得存货到销售存货,并收回现金为止的这段时间,即存货周转天数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之和。不合理的应收账款的存在,使营业周期延长,影响资金循环,使大量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非生产环节上,致使现金短缺,影响工资的发放和原材料的购买,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5、增加了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出错概率,给企业带来额外损失。企业面对庞杂的合同、合约、承诺、审批手续该收回的不能按时收回,该全部收回的只有部分收回,能通过法律手段收回的,却由于资料不全而不能收回,直至最终形成坏账损失。

二、如何提高应收账款的回笼

1、专人负责应收账款入账,保证入账的准确性。凡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含开票的、不开票的,应该开票却由于各种原因本期未开票的,均应及时入账

2、及时跟踪回款:依据合同,看好账期,企业里常用的账期有:30天45天60天90天...凡是符合回款条件的及时关注回款情况,与出纳随时沟通,做到每周更新(更新情况视业务量的大小而定,若业务量大可每天更新)应回而未回的催收明细。

3、财务部催收无效的,及时书面报告相关业务人员或企业高层,由其出面催收。若仍然无效,则采用更进一步的必要手段进行催收。

及时收回应收账款,随时报告可能产生的坏账,预警相关部门停止发货采或用必要手段,是财务部工作中的重要一环。

【第8篇】核定征收企业收入确定

关注《第一晓税》,第一时间知晓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本文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上述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第9篇】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时点

对于财务小伙伴们来说,准确掌握收入确认时点是我们工作中的一项必备技能,否则,很容易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为了便于小伙伴们能够快速掌握这项技能,小编将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梳理。上一期我们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学习,本期我们继续学习租金收入、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4个内容:

租金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

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三、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四、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来源:北京税务

【第10篇】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之 收入的确认

会计口径:利润=会计口径收入-会计口径的扣除

税法口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法认可的扣除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税法口径的收入:

【解释】收入总额确认四个要点:

收入总额内容

重难点分析

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

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

处置财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

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当天确认收入。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6.租金收入(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2023年7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总计租金600万元,2023年7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元。则计算a企业企业所得税时,计入2023年收入总额的租金收入为多少万元?

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但企业所得税按年征收。所以2023年当年可以计入的租金收入为200万元的一半,即100万元。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受赠资产相关金额的确定

①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均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收入的范围和项目

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资产处置收入

分类

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

计量

内部处置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

(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

(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同期售价确定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

【例题•单选题】2023年12月甲饮料厂给职工发放自制果汁和当月外购的取暖器作为福利,其中果汁的成本为20万元,同期对外销售价格为25万元;取暖器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该厂发放上述福利应确认的收入是( )万元。

a.10

b.20

c.30

d.35

【答案】d

【解析】上述福利应确认收入=25+10=35(万元)。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1篇】会员费收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 (四大项)

一、 财政拨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符合审批权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四、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 (四项)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注意: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注意: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2篇】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有

企业所得税作为现代税收体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构成,几乎已经涵盖了社会机构的绝大多数经济行为,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它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存在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通俗一点也就是利润(这个利润与会计利润是有差异的),而计算这个利润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收入,基本的收入一般情况是比较明确和易于计算的,一些特殊的计算虽然涉及面不大,但对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在日常核算和申报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确认准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确认,其主要法律依据大体有三,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的规定,其二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定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三是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其他一些具体收入问题确认的专门文件。

二、几种特殊收入确认。

1、企业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事项,这一类事项需要强调的是,这也是现实中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产生差异的地方。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把企业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推销、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等的经济活动,其资产的移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谓的资产也涵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品、半成品等等,此处笔者的感触是只要是企业付出代价得到的可以计量的经济价值载体均应计入其中。举个例子:某公司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没有取得收入、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上述规定,样品使用,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的还有供、发电自用电力产品,也应当依据同期电力产品市场价格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不能像会计核算一样直接计算核减成本,而不计收入。

2、关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的收入的确认,这个事项一般经常涉及的是动产、不动产出租,和长期服务、劳务提供约定的提前付款,也就是实质上的预收款,这个业务事项在实际中一定要把款项和对应的时间属期对应好,以便在现实中款项收取跨年时,能正确、准确分割,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例如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公司跨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依据以上分析,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房屋租用期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3、关于权益性投资的一个特殊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人是的来源,但.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这个需要注意。

4.关于捐赠的事项,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注意的就是一般是一次性计入这个点。关于捐赠还有一个很特殊的事项,是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捐赠,不是接受捐赠而是捐出,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类业务关键是是否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实际没有产生收入的盘盈收入是否计入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据此,企业发生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第13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核定

公司缺少成本发票,企业所得税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吗?

核定征收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可以核定?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一家公司如果缴纳企业所得税高,那么企业不一定缺少成本发票,也有可能是因为企业产生的利润高;但是如果一家企业缺少成本发票,那么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定很高。

目前,我国纳税人是需要缴纳个税的,企业则是缴纳企业所得税,最高是按照利润减去成本外,乘以25%计算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一家企业产生了利润,那么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事实上,每家公司都或多或少的缺少成本发票,没有办法抵扣企业所得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正常情况都是查账征收,那么核定征收是否可以应用与企业呢?

1、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类型企业,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的,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全程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按照0.5-1%缴纳个税,企业可以正常开票500万内。

2、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

这类型企业,缴纳的个税是企业所得税,最高按照25%缴纳。那么,我们同样可以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新办企业,将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分包分流给新办企业,正常的做业务,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服务类企业核定所得税3.5%,贸易类企业核定所得税1.75%。

3、返税政策

如果企业不仅企业所得税高,增值税也高,那么可以试试返税政策。同样是在园内内新办企业,分包业务,正常经营纳税,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以收到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企业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园区奖励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纳税越多奖励的越高。

根据企业是增值税问题,还是企业所得税问题,匹配合适的园区政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14篇】转让股权收入投资企业

近日,云南产权交易所发布玉溪市澄华高速公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30%股权、27.69%股权转让预披露公告,股权转让方均为云南建设基础设施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是预披露公告,并未披露股权转让的具体金额。

云南基投公司是云南建投集团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金69.65亿元,信用评级aa+,是云南省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主力军。截至2023年1月,云南基投公司累计完成投资额2997.42亿元,授信总额2710.68亿元,资产总额3260.15亿元,净资产1204.2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3.06%。

澄华高速投资公司是由云南建投集团(持股1%)、云南基投公司(持股86.69%)和玉溪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市政府方出资代表)(持股12.31%)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金3亿元,主要负责澄华高速公路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项目沿线规定区域内的服务设施和广告业务等经营;公路沿线设施开发等等。

澄江至华宁高速公路项目主线长63.28公里,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6米。其中桥梁长25.324公里,隧道长12.01公里,桥隧比为59%;全线共设7处互通式立交。项目投资估算总金额128.52亿元,项目按照“股权合作+bot+施工总承包”模式合作。项目2023年10月开工,计划于2023年10月竣工,工期3年。

澄华高速建成后,将把昆明绕城高速东南段和弥楚高速公路在玉溪市境内连接起来,成为玉溪通往昆明及红河方向的重要出口,完成抚仙湖封闭大景区的高速环线闭环。

目前,澄华高速项目正在建设当中。云南基投公司背靠云南建投集团,按理说,把公路项目按质按量完成应该没有多大问题。但为何云南基投公司要把股权转让出去呢?

据今年初华宁县交通运输局公布的相关澄华高速项目的信息,“目前,第三批临时用地林勘尚在华宁县林草局审批中,加之资金未及时到位,部分用地未能及时移交,部分企业、厂矿暂未搬迁。下一步,华宁县将加大工作协调力度,积极向市林草、电力等部门对接,加快临时用地林地审批进度和电力杆线改迁进度;加强征迁资金保障,确保已移交用地兑付到位,保障后续供地的连续性。”不难看出,工程出现一定阻滞,今年10月完工难度加大。

云南基投公司把股权分两部分转让,也能猜出可能有两家实力公司介入,澄华高速投资公司引入战投,实现混改,注入资金,加速项目运转。数据显示,2023年,澄华高速投资公司资产总额为15.3827亿元,负债总额为506.9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5.332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无,净利润无。以此看来,本次股权转让的每家受让方将注入四、五亿元资金。

【第15篇】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总额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和载体,主要是指在科技领域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在研发、生产和销售高科技产品或服务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具有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两大特点,那么哪些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呢?其认定条件有哪些?跟着小编继续往下看吧~

一、常见的高新技术企业类型

1. 信息技术企业:这些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互联网服务、电子商务、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研发和生产。例如,谷歌、微软、阿里巴巴、腾讯等。

2. 生物技术企业:这些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医药、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等领域的研发和生产。例如,强生、罗氏、诺华、拜耳等。

3. 新能源企业:这些企业主要从事太阳能、风能、水能等领域的研发和生产。例如,中国电力、华能集团、三峡集团、特斯拉等。

4. 新材料企业:这些企业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纳米材料、智能材料等领域的研发和生产。例如,杜邦、3m、宝钢等。

5. 先进制造企业:这些企业主要从事智能制造、数字化制造等领域的研发和生产。例如,华为、中兴、西门子、三一、徐工、中车等。

6. 环保技术企业:这些企业主要从事环境治理、废弃物处理、水处理等领域的研发和生产。例如,中国节能环保集团、中广核环保能源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高新技术企业类型,当然还有其他类型的高新技术企业,例如航空航天企业、新型交通企业等。这些企业在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哪些?

(1)技术领域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1、电子信息2、生物与新医药3、航空航天4、新材料5、高技术服务6、新能源与节能7、资源与环境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大一级领域,二级领域到四级领域是八大领域的精细化划分,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需要撰写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情况及主要产品(服务)对应知识产权情况说明,该材料要求企业的领域细分到四级领域。

(2)成立年限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即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3)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且在有效期内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4)高新收入占比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科技人员占比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如下: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研发费用占比≥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研发费用占比≥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研发费用占比≥3%。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四项指标进行评价,满分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1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

(8)安全、质量、环境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大家如有高企认定相关疑问欢迎评论区留言,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内容敬请期待下期分享。

【第16篇】非企业员工收入所得税

五个企业所得税优惠到期!

01、(到期)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02、(到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03、(到期)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4、小型微利企业: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到期)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期)

05、(到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事实上,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三档:

25%、20%、15%.

1、25%基本税率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2、适用20%税率小型微利企业

3、适用15%税率

1)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平潭综合实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

自2023年1月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自2023年1月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6)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

自2023年1月1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适用10%税率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税务、祥叶招商

企业收入申报纳税(16篇)

在平常的工作中,很多朋友问我总分公司的各项纳税申报是在分公司申报,还是由总公司统一汇总申报呢?就这个问题我也详细梳理下了,那今天我就关于总分公司相关的4个方面给大家进行…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友情提示:

1、开企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策划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策划公司经营范围1146人关注

    企业策划公司经营范围网上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 ...[更多]

  • 企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1094人关注

    企业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受母公司和其所投资的企业及其他相关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投资经营决策、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商品采购,销售及市场 ...[更多]

  • 企业孵化器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孵化器公司经营范围1077人关注

    企业孵化器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孵化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网络技术服务,电脑图文设计,翻译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更多]

  • 科技企业孵化公司经营范围
  • 科技企业孵化公司经营范围1068人关注

    科技企业孵化公司经营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出租商业用房、物业管理、投资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劳务派遣、市场调查、计算机系统服务 ...[更多]

  • 建设企业发展公司经营范围
  • 建设企业发展公司经营范围1058人关注

    智控科技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及设备自动化系统,通讯网络系统(除专项许可),办公自动化系统,小区智能化系统,综合布线,通信工程,工业自动化工程设计、系统集成、 ...[更多]

  • 企业贸易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贸易公司经营范围1014人关注

    企业贸易公司经营范围通讯设备,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家用电器,挖填土石方工程,建材,汽车配件,普通机械及设备,塑料制品,钢材,有色金属(专营除外),土畜产品,水产品,化工产品(专营除外 ...[更多]

  •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997人关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 ...[更多]

  •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范围993人关注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范围项目投资咨询及工程咨询;代理记帐业务(业务范围以财政厅川财会(2005)30号文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企 ...[更多]

  • 文化企业公司经营范围
  • 文化企业公司经营范围875人关注

    文化企业公司经营范围文化企业管理;文化艺术交流;礼仪庆典、会议服务;房屋租赁;游乐园、互联网上网服务;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更多]

  • 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863人关注

    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