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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业务和技术之间的融合协调(16篇)

发布时间:2023-12-03 17:52:08 查看人数:52

【导语】税务业务和技术之间的融合协调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务业务和技术之间的融合协调,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税务业务和技术之间的融合协调(16篇)

【第1篇】税务业务和技术之间的融合协调

业财法税“四位一体”布局新思维

老板沟通黄金五步法:

拿到一个企业完整信息购时候,税务机关是怎么进行分析的?

这里有一份税务稽查思路.ppt 可以联系我。

“因时而变,顺势而为”—国家大环境分析

…………未完待续。

本ppt总共188页,涉及的财税知识很专业及全面,可以收藏参考。

【第2篇】税务免填单的业务范围

2023年,广东税务积极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将“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与党史学习教育有机结合、一贯到底,落实落细100项纳税缴费服务举措,切实为市场主体办实事、解难题。

这100项举措落实的亮点成效有哪些?让小编带您一起回顾一下吧!

提升服务速度

1

税费事项“远程帮办”

优化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系统,打造集问题咨询、业务帮办、进度查询、服务评价、消息推送于一体的线上办税服务厅,实现税费事项办理零等待、非接触、可交互。

2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广东税务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在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赶紧学起来!手把手教您开具“电子专票”

3

企业社保缴费“网上办”

逐步拓展“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提供缴费登记、增减员、三方协议签订到申报、缴费、查询、完税证明开具等36项业务网上办理功能,实现了社保缴费“网上办”覆盖全区域、全人员和全险种。

加大服务力度

4

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

着力打造宣传辅导精准推送标签体系,依托电子税务局“点对点”“一对一”将税费优惠政策送到每一名纳税人缴费人手中,真正让优惠政策成为各类市场主体纾难解困的“及时雨”。

“电子税务局”里有您专属的税费优惠政策,请领取!

5

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电子化”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广东省全面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切实减轻出口企业纸质资料的使用和保管压力,进一步降低办税成本。

出口企业看过来,备案单证电子化来了!

锻造服务精度

6

连续5年开展“纳税服务体验师”工作

2023年,广东省纳税服务体验师规模突破3000人,依托“纳税服务体验师”小程序,邀请纳税服务体验师参与线上线下61期不同主题的体验项目,初步形成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的良性互动、合作共赢的发展机制。

五载芳华感恩有你 体验共创征纳未来

7

办税缴费“全辅导”

依托线上线下双轴联动合力建设的方式,通过落实事前宣传辅导全面覆盖、事中多元融合协同发力、事后运营管理提档增效、后台建设保障支撑的四大举措,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前中后”全链条的税费辅导服务。

8

涉税风险“早知道”

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搭建精准的风险分析模型,帮助特定纳税人知悉、掌握税费优惠政策等应知事项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涉税风险,实现事前事中精准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自主进行风险防范。

厚植服务温度

9

大企业“一企一策”

专门针对大企业的需求和特点,提供包括重大涉税事项专项服务、税费优惠政策专题辅导、税务风险防控指南、集团纳税信用提升建议以及便捷办税服务指引等在内的一揽子定制化服务。

实用!一图了解大企业“一企一策”

10

推动养老保险“安心缴”

依托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报系统,自动实时关联银行扣款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扣款不成功的,及时发送短信提醒,有效避免因社保费扣款不成功导致缴费中断、权益受损的问题,让缴费更安心、省心、舒心。

11

个人所得税指引“轻松查”

依托“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设立个税政策惠民“轻松查”栏目,定期发布各行业人才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及申报操作指引,让全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手机即可随时随地查阅个人所得税知识要点、政策变化、申报指引等,轻松懂政策、享实惠。

拓展服务广度

12

持续优化“银税互联”项目

以“网格化+互嵌式”的综合服务新模式,将部分税费办理事项部署至全省6053个银行网点的15382台银行智慧柜员机,可供办理高频涉税业务41项,打造更加便捷的“纳税缴费服务圈”。

银税互联再扩围,全省打造超5700个“微税厅”

13

实现跨境交易涉税业务“一站办”

在电子税务局推出跨境交易涉税业务“一站办”,对接全球174个国家(地区)的常见服务贸易活动类型,可以智能实现一键计税、免填单申报、对外支付备案一条龙办理,帮助企业降低政策不确定风险、减少资料报送、节约办税时间成本,为提升湾区营商环境、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建设赋能。

14

持续推动和规范“银税互动”

进一步深化和创新“银税互动”服务,鼓励银行开发跨区域涉税数据应用性“银税互动”产品,优化完善“银税互动”社保贷产品,逐步拓展社保费数据共享合作银行范围,提高企业融资效率,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以“信”换“贷”解难题,银税互动助企解决燃眉之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审核:邢盟政

【第3篇】税务稽查工作业务显著

为更好应对近年来税务稽查工作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做好新常态下的税务稽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晋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积极创新稽查工作思路,增强稽查执法能力,通过“四强化”有力促进税务稽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强化教育培训,促进学以致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把教育培训作为一项系统性和基础性工程来抓,为提升税务干部综合素质打下“硬基础”。以“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为契机,开展稽查业务培训,重点加强培训项目实践性和培训方式实战化,做到学以致用、学用相长,实现培训成果在稽查工作中的创新性转化和创造性应用。

二是强化规范执法,严格依法稽查。在严格落实稽查执法规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案件录入管理意见、稽查预案管理意见等,建立健全税收违法案件集中汇报机制,积极探索“审理提前介入”模式,对重大、复杂、疑难的税收违法案件实行审理提前介入,着力解决执法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积极构建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稽查执法机制。

三是强化协调机制,加强工作合力。认真整合现有资源,建立起机关内部的在查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科室、办案人员之间的联动配合,解决好当前稽查力量不足的问题,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统一与对立的关系,做到内和外顺,加强工作合力。

四是强化绩效考核,提升工作效能。根据当前税务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对稽查干部岗位职责、工作事项、责任轻重等实行分级分类考核,将考核指标和实际工作任务结合,与数字人事系统相结合,准确应用考核结果,在公务员年度考核、晋升职务职级、评先评优的过程中给予优先考虑,增强干部职工的荣誉感和成就感,充分调动干事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提升工作效能。(晋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白莉 王媛)

(责任编辑:张文卫)

【第4篇】特殊重组业务税务处理

重组中自然人个税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各地

地区口径

大连税务

【大连税务】企业分立中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5-0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32237b2904ae48899f2f1461d1de0dd6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综上所述,请参照上述规定处理。如有疑义,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关于特殊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时的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1-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ee8c6f8c04db40c08afbaf9d3569384b

在特殊重组中,涉及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时是否暂免个人所得税?希望提供政策依据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加强所得税征管。(二)个人所得税。3.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工作。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流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宁波税务

【宁波税务】企业增资导致自然人股东股份被稀释涉及个税吗 留言时间:2020-09-0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d08ce5bb0ed460cbd981ce045a19017

你好,我司原股权结构如下:法人、自然人占比80%,20%

后因法人股东增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法人、自然人占比99%,1%,请问此增资活动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税吗?

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企业分立重组上层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4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a2be564e01b74b89811d931f3643eb5d

a公司计划分立为a公司和b公司(原公司存续),上层股东仍为原来的自然人股东。a和b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划分原有资产、负债等。在这个重组过程中,自然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文件规定,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48 号)规定,一、按照重组类型,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是指:……(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被分立企业股东。上述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业上层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暂不清楚您单位重组处理情况,且业务较为特殊,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建议联系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安徽税务

【安徽税务】自然人股东股权置换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1-3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65216d988e04dbe8cb8b89b64438369

现有公司乙(境内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股东为二个自然人(中国公民)a出资900万,认缴900万,合计1800万持股90%。b出资100万,认缴100万,合计200万持股10%。目前净资产5000万。

现拟成立公司甲(境内企业),股东仍然为乙公司二个自然人(中国公民)a持股90%和b持股10%,假设注册资本2000万,(为认缴出资没有实际缴纳)。

甲公司成立后作为母公司(集团公司),乙公司作为甲的全资子公司。

甲乙公司进行股权置换:结果甲公司股东变为:a出资900万,认缴900万,合计1800万持股90%。b出资100万,认缴100万,合计200万持股10%。

乙公司股东变为:甲公司出资1000万,认缴1000万,合计2000万。

请问这样操作可以吗?涉及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拜托拜托请赐教!谢谢谢谢!!

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如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涉及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资产转让和投资两项行为,其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

【安徽税务】同一自然人个人房产转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咨询 留言时间:2020-05-20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1e3409090a74ca7a79ae8bfe68616d4

个人将房产(非住宅)转给其所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增值税:如果涉及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规定:“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根据财税〔2015〕41号规定:“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因此,您如符合以上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符合的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

经联系纳税人,印花税缴纳问题需核实后告知。

江苏税务

【江苏税务】公司增资扩股导致原自然人股东股权下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19-06-27

我公司原来有两个股东,注册资本10万,其中一个为自然人股东,占比4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准备新增加一个法人股东,注册资本增加到12万,增资后,原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由49%下降为45%;请问这种由于增资导致自然人股权被稀释的行为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怎么计算应缴纳税额

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明确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情形包括:(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若不在上述列举范围的则不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税务

【浙江税务】符合特殊重组条件的派生分立中的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留言时间:2020-03-16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70a3cba0ff744d1d94160d78df4fe4db

甲公司现有两处厂房,分别经营不同的业务。甲公司资本金为1000万元,有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各50%的股权。

现甲公司股东决定将其中一处厂房和相关的经营业务派生分立成立乙公司,派生分立后甲公司的资本金由1000万元减为500万元。

新公司(乙公司)的资本金为500万元,股权结构和甲公司一致。从甲公司转入的资产均按原账面价值在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分立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重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立到乙公司的资产中土地价值增值500万元,问a和b两个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1.参照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即主要看分立后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发生变化,如果注册资本增加就代表非货币性资产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分立或合并涉及到个税主要是依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政策,如果个人原股权原值小于新企业股权原值,就说明有增值,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这两个情况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具体文件可参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重组问题比较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才能具体判断,企业可以带重组资料交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厦门税务

【厦门税务】关于企业吸收合并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fd79ab4fdc24f6aa1644f40e602e68f

母公司b公司持有子公司c公司100%的股权,母公司b的股东有自然人和机构。现希望c公司吸收合并母公司b,使得原先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可以直接对c公司持股。

请问,该吸收合并过程中,b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厦门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重组交易中,股权收购中转让方、合并中被合并企业股东和分立中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当事各方中的自然人应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及您的描述,如您企业自然人股东涉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转让股权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企业合并情况较为复杂,您可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事宜可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厦门税务】同一自然人控制控股合并 留言时间:2020-04-07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f64eef5d6fb4df98b48995d35f88eaf

自然人张三和李四分别持有a公司各50%股权、同时又分别持有b公司50%,现a公司拟对b公司进行控股合并,并100%股权支付。合并后:张三 和 李四 分别持有 50%a公司股权、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请问:这个控股合并交易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张三和李四应交什么税?可否以“同一自然人控制下的公司”而低价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人所得税方面无特殊税务重组的规定。关于股权转让,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厦门税务】有限责任公司一自然人股东转让股份,要如何缴交个税?留言时间:2019-07-15

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092cfed501a4cabab90577eee40970b

一自然人独资的企业(该企业名下有房产),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现自然人股东将60万股份转给另一企业,另一企业转款60万至该企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人股东要交个税吗?

厦门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规定:“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 请遵照执行。

【第5篇】融资租赁业务税务

第四章 特殊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

在租赁业务中,常常还有一些特殊租赁业务,其财税处理有一定特殊性。

一、承租人变出租人的财税处理

承租人变出租人的情形,在新租赁准则中被称为“转租赁”,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就是“二房东”。

转租情况下,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通常都是单独协商的,交易对手也是不同的企业,新准则要求转租出租人对原租赁合同和转租赁合同分别根据承租人和出租人会计处理要求,进行会计处理。也就是说,作为“二房东”,一方面需要按照承租人身份对原租赁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还需要出租人身份对转租合同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不能简单抵消处理。

承租人在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时,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原租赁中产生的使用权资产,而不是租赁资产(如作为租赁对象的不动产或设备)进行分类。原租赁资产不归转租出租人所有,原租赁资产也未计入其资产负债表。因此,转租出租人应基于其控制的资产(即使用权资产)进行会计处理。

原租赁为短期租赁,且转租出租人作为承租人已按照新准则采用简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应将转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案例4-1】转租赁的出租在会计上构成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原租赁承租人)与乙企业(原租赁出租人)就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租赁(原租赁: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第3年年初(2023年1月1日),由于疫情影响导致甲企业的业务萎缩,退租将承担高额违约金,因此将该3000平方米办公场所转租给丙企业,期限为原租赁的剩余3年时间(转租赁)。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单价为63元/㎡*月(含税,简易计税),转租单价60元/㎡*月(含税)。签署租金均在每年年初支付租金,原租赁合同折现率为6%。

上述租赁过程中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假设不考虑初始直接费用。

问题:甲企业2023年的财税处理

解析:

(一)会计处理

1.转租赁的会计处理分析

甲企业应基于原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本例中,转租赁的期限覆盖了原租赁的所有剩余期限,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判断其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使用权资产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甲企业将该项转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1)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且转给丙企业(转租承租人)的使用权资产,并确认转租赁投资净额;

(2)将使用权资产与转租赁投资净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3)在资产负债表中保留原租赁的租赁负债,该负债代表应付原租赁出租人的租赁付款额。在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既要确认转租赁的融资收益也要确认原租赁的利息费用。

2.原租赁的会计处理

(1)租赁期开始日的会计处理(2023年1月1日)

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并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

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支付第1年的租金3 600 000.00元(不含税金额),并以剩余4年租金(每年360万元)按6%的年利率折现后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计算租赁付款额现值的过程如下:

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不含税)=3 600 000×4=14 400 000.00(元);

含税租赁付款额=5 000×12×63×4=15 120 000.00(元);

税额=15 120 000.00×5%/(1+5%)=720 000.00(元);

租赁负债=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3 600 000×(p/a,6%,4)=12 474 360.00(元);

未确认融资费用=剩余4期租赁付款额-剩余4期租赁付款颏的现值=14 400 000.00-12 474 360.00=1 925 640.00 (元);

使用权资产入账价值=12 474 360.00+3 600 000.00=16 074 360.00元

借:使用权资产 16 074 3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000.00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1 925 6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720 000.0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15 120 000.00

银行存款 3 780 000.00(第1年的租赁付款额)

(2)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2023年-2023年)

①使用权资产每年折旧额=16 074 360.00/5=3 214 872.00 元

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3 214 872.00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3 214 872.00

说明:从第三年度开始即2023年度开始,由于转租出去60%的面积,“使用权资产”减少60%,折旧也将减少60%,因此转租赁期间折旧费按照表4-1金额的40%确认。

②融资费用摊销

需要先在excel表格中计算融资费用分期摊销金额,详见表4-2所示:

因此,2023年应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融资费用 748 461.60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748 461.60

以后各年度类似,只是按照表4-2变更融资费用的数值即可,包括转租赁期间仍然需要继续确认融资费用。

③支付租金及确认进项税额

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3 600 000.00

贷:银行存款 3 600 000.00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0 0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80 000.00

说明:转租赁期间,甲企业依然需要向房东支付租金,因此还需要继续做上述的会计分录。

3.转租赁日的会计处理

假设转租赁合同的内含利率依然为6%。

由于转租赁的房屋是营改增后通过租赁取得,不得适用简易计税,只能采用一般计税,税率9%。

因此,甲企业每年收取租金的不含税金额=3000×60×12/109%=1 981 651.38元;每年税额=1 981 651.38元×9%=178 348.62元。

应收租赁款现值(转租后2年)=1 981 651.38×(p/a,6%,2) =3 633 159.64元,未实现融资收益=1 981 651.38×2-3 633 159.64=330 143.12元。

转租3000㎡占了总面积的60%,因此在转租日应按照60%结转“使用权资产”账面净值结转。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4 320 000.00(3000×60×12×2)

银行存款 2 16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71 958.58(差额)

贷: 使用权资产 5 786 769.60(9 644 616.00×60%)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330 143.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 348.62(2 160 000.00×9%/1.0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56 697.24(4 320 000.00×9%/1.09)

4.转租赁后会计处理

(1)转租赁期间作为出租人融资费用的分摊与确认

计算过程详见表4-3所示。

因此,2023年应确认的转租期间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17 989.58

贷:财务费用-融资费用 217 989.58

2023年应确认的转租期间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112 153.54

贷:财务费用-融资费用 112 153.54

(2)转租赁期间收到租金的会计处理

①收到租金(2023年和2023年度)

借:银行存款 2 160 000.00(3000×60×12)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2 160 000.00(3000×60×12)

②确认租金收入的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78 348.62(2 160 000.00×9%/1.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 348.62(2 160 000.00×9%/1.09)

(3)转租赁期间其他事项的会计处理

在转租赁期间,甲企业的原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身份依然存在,因此甲企业依然需要确认承租期间的融资费用、租金支付、支付租金的进项税额、剩余部分的“使用权资产”折旧等,在前面的相关会计处理中,均已分别说明,此处不再赘述。

(二)税务处理及税会差异分析与纳税调整

对于本案例中承租与出租的税务处理,与平常的税务处理并无本质区别,因此此处重点分析转租赁涉及的税务处理。

在转租赁过程中,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是签订的租赁合同需要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转租赁中出租类型的税务分类

在本案例中,虽然会计上把转租赁的出租分类为“融资租赁”。但是,由于房屋是通过经营租赁取得,转租赁属于典型的“二房东”,在税务实务中对于该类行为均继续按照“经营租赁”处理,因此本案例的转租赁的出租在税务上分类为“经营租赁”。

2.转租赁产生的“资产处置收益”税务处理

本案例承租确认的“使用权资产”为会计处理确认,在税务方面是不认可的,也没有计税基础,因此在税务方面压根就不存在资产的转让行为,当然也就没有资产的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3.租赁期间(含转租期间)税会差异

(1)租赁期间各年度税前扣除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计算详见表4-4所示。

(2)转租赁期间收益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

计算详见表4-5所示。

通过对比表4-4与表4-5可以发现,两表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金额正好正负相抵后为0,充分说明在转租赁过程中产生的税会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只是在不同纳税年度之间存在差异,最终在租期结束后差异得到弥合。

4.纳税调整

下面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说明纳税调整过程。

(1)第一步,调整租金收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4-6所示。

对于转租赁的租赁收入,会计上按照融资租赁处理,没有直接确认租赁收入,而是按照融资收益冲减利息费用;而税务方面,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转租赁取得租金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因此,对于会计没有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属于应税收入的,按照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规则,应做“视同销售”纳税调整。

(2)第二步,填写《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调整会计上确认的 “折旧费”,见表4-7所示。

(3)第三步,填写《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整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折旧费”等,以及税务处理确认的“租赁费支出”,详见表4-8。

由于会计确认的“财务费用”和税务“租赁费支出”并无专门的调整栏次,故填写在“其他”栏。

【案例4-2】转租赁的出租在会计上构成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原租赁承租人)与乙企业(原租赁出租人)就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签订了一项为期5年的租赁(原租赁)。在原租赁的租赁期开始日,甲企业将该5000平方米办公场所转租给丙企业,期限为两年(转租赁)。

分析:

1.会计处理

甲企业基于原租赁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对转租赁进行分类,考虑各种因素后,将其分类为经营租赁。签订转租赁时,中间出租人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继续保留与原租赁相关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在转租期间,甲企业应做如下会计处理:

(1)不终止使用权资产的确认,继续确认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和租赁负债的利息;

(2)确认转租赁的租赁收入。

2.税务处理

在转租时,收取租金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税务上出租类型依然分类为经营租赁。

承租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并依法税前扣除。

更多的税务处理与纳税调整详见【案例4-1】。

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财税处理

(一)会计处理

生产商或经销商通常为客户提供购买或租赁其产品或商品的选择。

如果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其产品或商品构成融资租赁,则该交易产生的损益应相当于按照考虑适用的交易量或商业折扣后的正常售价直接销售标的资产所产生的损益。

构成融资租赁的,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应当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确认收入,并按照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结转销售成本,收入和销售成本的差额作为销售损益。

由于取得融资租赁所发生的成本主要与生产商或经销商赚取的销售利得相关,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将其计人损益。即,与其他融资租赁出租人不同,生产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取得融资租所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租赁投资净额。

(二)税务处理

生产商或经销商,多数情况下并没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或牌照,因此不能享受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4-3】生产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财税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设备生产商,与乙公司(生产型企业)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向乙公司出租所生产的设备,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资产:设备a;

(2)租赁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共3年;

(3)租金支付:自2023年起每年年末支付年租金100万元,含税租金113万元,税率13%;

(4)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5%(年利率),与市场利率相同;

(5)该设备于2023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270万元,账面价值为200万元;

(6)甲公司取得该租赁发生的相关成本为0.5万元,取得普通发票,银行存款支付;

(7)该设备于2023年1月1日交付乙公司,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无残值;租赁期届满时,乙公司可以100元(不含税)购买该设备,预计租赁到期日该设备的公允价值不低于15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对此金额提供担保;租赁期内该设备的保险、维修等费用均由乙公司自行承担。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分析:

(一)会计处理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例中租赁期满乙公司可以远低于租赁到期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购买租赁资产,甲公司认为其可以合理确定乙公司将行使购买选择权,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已实质转移给乙公司,因此甲公司将该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计算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收入金额。

租赁收款额(不含税)=租金×期数+购买价格=100×3+0.01=300.01(万元); 租赁收款额(含税)=300.01×113%=339.01(万元)。

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100×(p/a,5%,3)+0.01×(p/f,5%,3)=272.33(元)。

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租赁收款额按市场利率折现的现值两者孰低的原则,确认收入为270万元。

第三步,计算租赁资产账面价值扣除末担保余值的现值后的余额,确定销售成本金额。

销售成本=账面价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200-0=200(万元)

第四步,会计分录:

1. 租赁期开始日(2023年1月1日)的会计分录

(1)确认租赁收款额、收入等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339.01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00万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30.01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9.00万元

说明:增值税纳税义务在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时间,故租赁开始日没有收款就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2)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万元

贷:存货 200.00万元

说明:此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遵循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支付初始费用

借:销售费用 0.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0.50万元

2.租赁期间的会计分录

(1)租赁内含利率计算

由于甲公司在确定营业收入和租赁投资净额(即应收融资租赁款)时,是基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甲公司需要根据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产公允价值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实务中,通常是在excel表格中使用irr函数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而不采用教科书的公式法计算,具体计算过程如表4-8所示。

(2)计算租赁期内各期分摊的融资收益

该计算在实务中,也多采用在excel表格中计算,计算过程详见表4-9所示。

(3)2023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

①确认融资收益: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4万元

贷:租赁收入 14.74万元

说明:如果该生产商将通过融资租赁销售生产的设备作为一种常态,也可以将“租赁收入”科目更换为“主营业务收入”。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13.00万元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13.00万元

同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确认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00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万元

说明:2023年度与2023年的会计分录与前述的会计分录一致,只是需要根据表4-9更换融资收益的数值即可,不再赘述。

(未完待续)

【第6篇】全国税务系统纳服业务大比武

11月7日11时30分,随着结束铃声的响起,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业务大比武决赛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圆满收官。本次大比武决赛分为个人所得税和大企业税收管理两个专业类别,采取现场笔试方式进行,来自全国36个省区市税务局的144名选手参加决赛。

本次大比武决赛和前期的网络竞赛均是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举办的第一次全国性税务专业竞赛。税务总局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所得税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和税务干部进修学院等部门密切合作、统筹推进,各省税务局高度重视、稳步落实,广大税务干部学练赛比、积极参与。税务总局教育中心主任姚琴表示,练兵比武活动体现了税务系统选拔、培养税收专业化人才的决心和能力,也展示出税务干部拼搏进取的风采。

据了解,按照竞赛规则,税务总局将尽快下发各单位业务大比武决赛团体成绩和个人成绩,并通报优胜团体和个人名单。

【第7篇】税务局风险提示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税崇十五 税通 〔2021〕 11752 号

上海××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一、事由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提示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发布)等有关规定。

三、通知内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经税务机关数据分析比对,近期你单位收受的增值税发票存在税前扣除风险,涉及1份,金额49,684.91元,发票明细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发票清册》。请你单位及时自查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崇明区税务局第十五税务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四、点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税前扣除凭证,应具有“三性”: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凡是不符合“三性”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可能面临调整账务、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等风险。

本案是税务局通过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得出的发票风险提示,要求企业进行自查和处理。如果确实存在“三性”问题,应予以调整。如果发票符合“三性”要求,也要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核实。

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符合“三性”的发票,完全可以在税前正常列支,不符合“三性”的发票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8篇】2023年税务业务大比武

本报兰州讯(记者 沈丽莉 杜雪琴)目前正值税务机构改革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提升干部能力素质,促进税收重点工作任务落实,10月25日上午,我省税务系统在兰州举行了业务大比武省级决赛。各市(州、区)税务局通过个人竞赛、实务操作、集体对抗等多种比武方式,择优选派的407名岗位能手参加了税务稽查、行政管理、征管评估和信息技术等四个类别的比武竞赛。

为展示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岗位技能素质水平,甘肃省税务局与省总工会联合将此次“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作为甘肃省职工职业岗位技能素质提升活动的组成部分,纳入了2023年中国技能大赛-甘肃省职工职业技能暨岗位业务能力竞赛。获得“税务稽查”省级一类竞赛第1名的选手,将由省总工会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

省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此次业务大比武竞赛,选拔一批优秀干部入选税务系统领军人才培养对象、各类专业人才库和师资库,使各层级选拔出来的业务骨干成为引领全省税收事业发展的排头兵,为深化征管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推进甘肃税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9篇】代办税务业务

大家应该都知道,佛山有很多中小企业,而企业经营肯定绕不过税务这一环节,但是实际上,佛山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是通过税务代办来解决税务问题的。为什么要这么麻烦呢,专门请一个团队来处理税务不好吗,下面财小北就跟大家说一下为什么佛山的公司会选择税务代办。

一、更专业

做一行爱一行,每行每业都有着自己行业的圈子,而财税更是如此。例如电影《会计刺客》里的男主一样,花费了一晚上的时间,就把一家公司的财税整理的条理清楚,原因很简单,他更专业。而且代理记账公司都是要有相关的资格才能营业的,而会计人员都具有一定的资格上岗证以及多年的记账经验,所以比较专业。

二、开销低

一家初创的公司业务不会很多,那么他的财务也不会有太多。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聘请一个专业的会计,对于已经初创公司也是个不小的负担,而财务外包相对聘请一名专业的会计而言,成本会少很多。

三、保密性

只要自己选择的代理公司是正规的,那么自己企业的财务信息是不用担心的。因为企业都是有着自己的职业操守的,而替所代理的公司保守经营机密更是第一原则。

四、更方便

从财务外包的公司来看,多数是一些新创企业后者是中小企业,而这些企业在公司运营方面都是有着很多的事情需要处理,也就是一个人当成好几个人来用。而对于公司财务这个方便则是抽不出更多的人,而且财税这个关乎到公司的运营,所以专业知识更强一些。那么将其交给代理去做,自己可以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这下大家应该都知道为什么佛山的公司一般都会选择税务代办了吧,顺带一体,大部分有税务代办需求的公司都会选择财小北。财小北拥有完善的工商财税团队,经验丰富,从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年审,到资质办理,荣誉证书申请审批都能够代办理,为企业经营和发展提供一站式工商财税解决方案。

【第10篇】个人业务税务问题

1、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扣除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

答复:可以的,若是每个单位都按月扣除了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年终通过汇算清缴来多退少补。

你也可以选择在一个单位享受5000元的扣除,并告知其他单位不再扣除,扣缴义务人在为其申报个税时,可以从员工“任职受雇从业信息”中“是否扣除减除费用”栏次选择“否”。

2、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扣除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答复:不可以。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别重复扣除了。

3、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预扣个税的时候是否允许两个单位都预扣个税?还是必须合并到一家单位预扣个税?

答复:需要两个单位都预扣个税。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对于每个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的规定,各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4、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每个发放单位是否都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是的,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能否税前扣除,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1、实际发生;

2、合理的工资薪金;

3、汇缴之前必须支付了的;

4、遵循相关性原则,比如与任职有关。

5、我在两个单位同时领取工资,平时各自预扣了个税,请问次年个税汇缴的时候对于有两处以上工资的是不是一定要办理个税汇算?

答复:不一定。年度综合所得不超12万元或者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可免于办理个人税汇算清缴!

作者:郝守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1篇】业务转让税务处理

今天朋友委托我写一份有关企业整体转让的税务筹划书,由于好长时间没有关注税务政策问题了,不知道那些文件废除不执行了,新执行的文件也不熟悉,所以写起来很是费劲,光查询政策依据就用了半天,用了一天的时间终于完成了这份报告。为了让友友们用到这些财税法律法规不至于跟我一样费神费力,我把报告发出来友友们用到的时候参考一下。为了保护企业信息以下我以a企业、b企业来称呼。

b公司受让a公司项目的涉税审核说明

我们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对各公司提供的有关业务的资料进行分析,审核事项说明如下:

一、增值税的审核: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5款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此规定,该业务是a公司汽修厂项目其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b公司,该项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a公司不征增值税。

二、契税的审核:

根据财税【2021】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a公司与b公司都是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付和以上政策规定,b免征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的审核:

转让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所取得的收入:10,347,077.95(房屋建筑物6,259,032.36+建筑构筑物4,088,045.59)元

取得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支付的金额:10,347,077.95(房屋建筑物6,259,032.36+建筑构筑物4,088,045.59)元

土地增值额为10,347,077.95-10,347,077.95=0.00元

所以,a公司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印花税的审核:

a公司转入b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金额为 10,347,077.95元。d公司投资10,000,000.00元设立全资子b公司

a公司应交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应交印花税:10,347,077.95×0.5‰=5,173.54元。

b公司应交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应交印花税:10,347,077.95×0.5‰=5,173.54元;

实收资本:10,000,000.00×0.25‰=2,500.00元;

共计应交印花税5,173.54+2,500=7,673.54元。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根据“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

转让金额: 136,162,346.61 元;

计税成本: 136,162,346.61 元;

其中:账面净资产 136,162,346.61 元;

印花税: 5,173.54 元 ;

转让所得: - 5,173.54 元;

应并入a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173.54元。

【第12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请业务进度查询

为支持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充分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优惠政策,加快释放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红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最新公告,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023年4月30日前集中退还微型企业自愿申请的留抵退税额,2023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小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与大型企业自愿申请的留抵退税额,并将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从申报期延长至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在“留抵退税”火热开展的情况下,若纳税人申请了留抵退税,该如何查询留抵退税业务进度?若纳税人提交后发现信息错误,想撤回本期留抵退税申请,该如何申请撤回?

本期,小编带您了解留抵退税业务申请撤回以及进度查询操作指南。

1.在搜索栏输入“留抵退税业务进度查询(撤回)”,可快速查找;

或通过功能分类查找,【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留抵退税业务进度查询(撤回)】;

2.点击进入,页面显示已提交成功的留抵退税申请,并可申请撤回留抵退税;

注:①该页面显示申请退税受理日期默认为近一个月;

3.点击此页面“撤回留抵退税申请”,弹出“确认撤回”提示页面:

4.点击确认撤回,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即可。

注:②若申请的留抵退税的状态不是“已退库”的进度情况下,都可在电子税务局申请撤回留抵退税(免抵退企业对于已核准未开具收入退还书的,终审同意后,电子税务局无法撤回留抵退税申请)。

您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存在政策疑问或者难点怎么办?

1.欢迎您加入“陇税雷锋”全员帮办征纳互动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点对点“问”的渠道,面对面“办”的服务。

2.拨打12366进行政策咨询。

3.拨打0931-8112366电子税务局热线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求助”网上咨询,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来源:甘肃税务

【第13篇】税务师业务有哪些

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后,关于税务师真实待遇,网上出现各种说法。有的人说税务师一个月工资也就拿个一两千,也有人的说税务师就业前景好,轻轻松松就能拿30万。那么税务师真实待遇到底怎么样?就业方向有哪些?来一起了解下吧!

税务师真实待遇

税务师薪资待遇往往由于工作地点不一样而不同,受地区影响大。比如在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税务师真实待遇月薪过万再正常不过了。对于一些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税务师,年薪30万也是很常见的。但如果是在成都、天津、长春等地工作,税务师真实待遇差距还是比较大的,有的能拿4000的月薪,有的能拿1万的月薪。所以税务师真实待遇具体如何,还是取决于企业平台、工作岗位、工作地区、工作经验等因素。

税务师就业方向有哪些?

成为税务师持证人,就业方向十分广泛,可以多种选择。一般就业方向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企业公司、税务机关。

如果你喜欢挑战,想要证明自己的专业能力,那么税务师事务所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从事税务师事务所相关岗位工作,能够让你的专业能力迅速提升,累积工作经验,迅速成长。

如果你想接触更多的税收业务,从事企业纳税筹划相关的工作,那么你可以考虑企业公司。由于税务师证书的高含金量,你也能获得一份不错的薪资待遇。

如果你喜欢比较稳定的工作环境,那么建议你可以考虑税务机关。

可以从事的具体岗位包括哪些呢?

1、基础性岗位:纳税筹划、税务顾问、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等。

2、较高级岗位:税务专家、财务总监、财务经理、教授学者等。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14篇】税务局停办业务通知

因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2月22日17时起榆林市税务局将停止对外办理业务。

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榆林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2月22日17时起开始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并库工作。届时,将停止对外办理业务,对应的信息系统将进行停机切换。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停止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2023年2月22日17时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对外办理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征缴业务)、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五项社会保险费。

2023年2月23日0时起,电子税务局、各类申报客户端(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申报客户端)将暂停服务。

二、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2023年3月1日8时30分起,榆林市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等办税场所以及各类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来源:榆林税务

【第15篇】税务局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

2023年是全国税务系统“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开展的第五年,为总结上一阶段“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开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更好推动活动扎实深入开展,4月30日,鄢陵县税务局召开“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专题推进会,该局32名符合参赛条件青年干部参加了推进会。会上,该局人教股通报了前一阶段“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献华宣读了《鄢陵县税务局2023年“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实施方案》,明确了活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并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和组织收入工作实际,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参赛人员要认真总结提炼2023年和前一阶段的考试学习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分析遇到的困难,借鉴先进兄弟单位的成功做法,扎实推进“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有效开展。该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磊要求所有符合参赛条件青年干部一定要正视自身存在的不足,在下一步学习备考工作中俯下身子、沉下心,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完成好“每日一题”、“每月一讲”、“每月一测”等规定动作。同时,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努力克服工作繁 杂等困难,正确处理好学习备考与推动工作的关系,合理解决工学矛盾,提高学习备考成效,确保鄢陵税务在全市税务系统乃至全省税务系统取得显著成绩,占有一席之地。该局部分青年干部作了表态发言,他们纷纷表示,将以高涨的热情和饱满的精神投身到“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中,将“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与疫情防控、组织收入、优惠政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攻坚任务有序衔接,利用“碎片化”时间开展自我学习、集中学习、交流讨论、互学互帮、相互促进。同时,及时查漏补缺,有效缓解工学矛盾,促进岗位练兵常态化,尽可能的将学习成果转化运用到各项重点攻坚工作当中,做到为我所学,助我提高,学习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第16篇】税务局积极参加业务大比武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才兴税”战略,更好的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水平,打造一支担当作为、本领过硬的高素质税收队伍,近日,安阳市文峰区税务局按照“全员参与、学以致用、注重实效”的要求,在全局范围内开展 “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网络知识竞答活动,有效激发税务干部勤学精业、拼搏进取的“精气神”,为该局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证。

本次业务大比武面向全体税务职工,包括基层单位协税人员,不分职务、不分岗位、不分年龄、不分学历,突出应知应会、全员参与,由专门成立的专家 小组负责编撰题库,测试内容涉及税收业务和社保费业务,尤其是把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出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作为此次竞赛的重点。共分5轮进行,累计答题895次,最高参考率达93%,平均及格率达80%。通过五轮网络答题,摸清了人才队伍知识技能整体水平,为找准培训施力点,确保因材施教、因人施教,进一步提升税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打下坚实基础。

来源:文峰区人民政府网站

税务业务和技术之间的融合协调(16篇)

业财法税“四位一体”布局新思维老板沟通黄金五步法:拿到一个企业完整信息购时候,税务机关是怎么进行分析的?这里有一份税务稽查思路.ppt可以联系我。“因时而变,顺势而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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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业务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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