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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网络版(16篇)

发布时间:2023-10-24 08:21:11 查看人数: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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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网络版(16篇)

【第1篇】中国税务报网络版

“高产”绣花机背后的秘密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曹陈玮 周舒洁 本报记者 虞立教 文/摄

厂区工人稀少、购买高价原料、产量猛增却不咋耗电……涉案布品企业产销蹊跷,疑点重重,“高产”绣花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与警方携手破获一起虚开骗税大案。办案人员经过调查证实,以李某山为首的违法团伙,控制5家布品企业,通过虚增产能、虚假出口方式共骗取出口退税1.1亿元。目前,涉案违法嫌疑人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均已落网,案件已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工人少,耗电低,产能高——

这家布品企业有古怪

2023年12月,第一稽查局收到来自风控部门的一条违法疑点信息:布匹出口企业绍兴j绣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存在短期出口额异常增长、原材料成本和电耗与产能不匹配等疑点,具有涉税违法嫌疑。

收到信息后,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迅速利用征管软件等工具,对该企业情况进行初步分析了解。

j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高某,企业主要从事绣花布等布品的生产销售及出口业务。企业成立后布匹销售额迅速增长。2023年,企业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增长1倍,达到1900多万元;到2023年时,销售额进一步猛增到 6100多万元,并且其中大多数销售额为出口外销。

为了在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进一步核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检查人员决定以日常巡查为名,对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生产场地为租用当地的产业园,面积约1000平方米。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是16台绣花机,现场只有寥寥几名生产加工人员,厂房内没发现原材料和产成品库房,厂区地面上只零散地堆放着一些绣花布。

核查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的实际负责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高某,而是在现场的一名叫李某山的人员。

检查人员随后核查了企业的账簿资料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现不少疑点。其一,该企业主要原材料之一的混纺纱线的采购价格比行业平均水平高两三倍,这些开具发票的原材料供应企业均为山东的几家绒线公司。在服装布品出口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此高的原材料价格,必然导致产品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企业为何要采购高价原料?这并不符合行业企业经营常规。其二,能耗数据显示,该企业2023年用电量为34.68万千瓦时,销售额为750多万元。2023年销售额猛增到 6100多万元,增长8倍,但生产所耗电量却只有 43.75 万千瓦时,耗电量与企业产能增长幅度明显不符。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李某山反复向检查人员表示,企业生产经营没有任何问题。近几年,虽然布品出口竞争激烈,但一来企业在境外有优质客户,二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纱线虽价格偏高,但这些纱线含羊绒,用它们生产的产品,品质非常好,所以销售得很快。目前,企业绣花布1年能生产销售300多万米。由于产品供不应求,因此企业没有专门的仓库,生产出来就暂时堆在厂房,很快就卖了。

这些情况是真实的吗?检查人员现场随机选择了一台绣花机,进行产能实测,结果显示,这台绣花机1小时产能为18米。

现场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实测结果对该企业产能进行推算。在该企业没有外购成品转卖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下,即使16台机器24小时连轴转生产简单花型绣花布,企业年产量也只能达到200多万米,根本达不到300万米的产量。

综合企业生产现场状况、产能核算结果,以及原材料和电量能耗等方面的调查情况,检查人员认为,j公司存在投入产出不匹配等多处疑点,具有虚假生产、骗取出口退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一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j公司立案调查。为防止税款损失,该局通知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暂停该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

追票流,核账户,辨人员——

关联线索“拽”出团伙隐匿企业

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了针对性分析。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认为,如果企业存在骗税违法行为,那么其原材料采购等活动必然虚假,必然存在虚开等违法活动。于是,他们决定从企业资金流核查入手,寻找j公司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与金融机构协作,依法调取j公司银行账户流水,并核查涉案人员李某山的个人账户情况,发现其名下竟然有18个银行账户,这些个人账户近3年的银行流水数据多达数千条。在对大量数据信息分析筛查后,办案人员发现大量资金流具有一个相同特点:j公司通过对公账户将“货款”转账给山东、河北等地上游企业后,时隔不久,李某山的个人账户便会收到名为孙某、李某、岳某、刘某等外地个人账户转来的金额相近的资金。

专案组判断,李某山个人账户收到的这些钱,很有可能是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间的回流资金。但限于核查权限等原因,专案组无法获取上游开票企业对公账户的全部流水信息,因此一时无法验证这一判断。

为此,办案人员从j公司上游企业中,选取位于山东、河北的交易金额和回流嫌疑较大的3家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请他们协助调查。

不久,三家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相继回复:被查企业中两家企业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另外一家位于山东郓城县的fd公司,虽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其开票业务与其生产经营情况不符,涉嫌虚开发票,当地税务机关正对其进行核查。

fd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该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显示,fd公司每次收到j公司“货款”后不久,均会将资金转账给孙某——此人与经常向李某山个人账户汇款的孙某为同一人。

调查发现的这条资金线路,证实j公司与上游企业间存在资金回流,验证了检查人员之前的判断。

办案人员在梳理郓城fd公司协查信息时发现,该企业还曾为4家位于绍兴的名为bx纺织公司、zy绣品公司、xs针纺公司和th纺织公司的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惕,这些位于绍兴的受票出口企业是什么情况?

于是,办案人员对郓城fd公司下游的这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这4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与涉案的j公司竟然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他们发现,这4家企业不仅与j公司经营业务和出口产品雷同,而且截至办案人员调查时,已累计从税务机关获得出口退税9000余万元。

综合各项调查信息,专案组认为,5家绍兴出口企业具有受控于同一违法团伙、从事骗税违法重大嫌疑。

鉴于案情重大,为尽快查明涉案企业违法活动,掌握违法团伙违法事实,将他们一网打尽,第一稽查局按照税警协作机制,迅速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情,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5户企业立案调查。

查采购、查资金、查出口——

揭开花布高产旺销“猫腻”

联合专案组研讨案情后,决定兵分三路,分别对涉案企业资金流、票流、出口业务和上游开票企业情况进行深入调查,以获取其违法证据。

办案人员利用发票数据分析软件、资金查控系统等工具,对5家涉案企业的经营信息、进销项数据、银行流水等进行了深度核查和追踪,发现这5家企业的上游开票企业高度重合,并且多数位于山东、河北等地。在对5家涉案企业和上游企业的对公账户,以及与这些账户有资金往来的个人账户实施核查后,办案人员从数万条繁杂的资金流水信息中,最终发现了涉案企业资金流转的玄机:上游开票公司对公账户收到5家绍兴涉案企业“货款”后,不久即会转出到李某、岳某、宁某、刘某等人员的个人账户上,随后这些个人账户在减除一定比例疑似开票费的资金后,均会将其余款项汇至名为周某、孙某和王某的几个个人账户,并最终转回李某山等5家涉案企业人员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不久,山东、河北等地的12家上游企业的协查和外调结果也陆续传回。调查结果显示,这些上游开票企业,除郓城fd公司外,其余均为走逃失联状态。

在资金核查组获得突破的同时,分赴上海、宁波等地调查涉案企业出口业务的办案人员,也有所斩获。

办案人员调查多家涉案货代公司、船运公司后,发现j公司等5家涉案企业提供的退税备案报关单、提单中的信息,与相关船运公司货品底单中信息完全不同,船运公司实际出口的布匹等产品根本就不是来自j公司等5家企业。

随着调查的逐步深入,5家涉案企业“买单配票”的违法事实逐渐清晰。

与此同时,联合专案组根据各项调查发现的线索信息,对李某山、周某、孙某和王某等5名违法团伙核心人员进行了全方位布控追踪,并取得了该团伙从上游企业暴力虚开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大量证据。

收网时机到了!联合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于9月6日在多个地区同步实施收网抓捕行动,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无一漏网。李某山等违法人员到案后,对其虚开、骗税的违法活动均供认不讳。

经查,李某山、周某、孙某、王某等5人结成违法团伙,在2023年—2023年期间,控制绍兴j公司等5家纺织品出口企业,虚构绣花布匹生产业务,涉嫌从上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7000余份,涉及金额近8亿元;通过虚假出口,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约1.1亿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严谨细致 有疑必查

2023年11月22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局长 黄中江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团伙式骗税案件。违法分子以具有部分真实业务的绣花布生产企业为工具,采取虚开发票、虚增产能、虚假出口的方式,骗取大笔国家出口退税,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性质恶劣。

本案的查办,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打击团伙类型的虚开骗税违法活动,提供了借鉴经验。

善于挖掘违法线索,以点带面,明确案件性质和办案方向。本案的初始调查并不顺利,办案人员循着票流和资金流线索,对涉案出口企业的上游企业实施重点调查时,发现受调企业大多已走逃失联。在此情况下,办案人员并未气馁,继续追查上游疑点企业资金流,并最终锁定了上游疑点企业与涉案企业的资金回流证据。尤为可贵的是,在核查发现这家上游企业还曾向绍兴4家出口企业开具过发票后,心思细密、有疑必查的办案人员没有轻易放过这条线索,对4家受票企业进行了关联调查——由此,发现了涉案团伙操纵的其他违法企业。可以说,办案人员细致、严谨的核查工作,对于本案违法性质的判断、案件规模的确定、调查突破口的正确选择,以及案件的快速侦破,均起到重要作用。

税警紧密协作,充分利用数据信息等资源,增强打击合力。本案中,税警双方深度合作,协同运用警、税双方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化办案工具,全面采集涉案企业人员、票流、资金流、业务流等信息和线索,通过集成分析、准确筛分和分类追踪,最终查清了违法链条、确认了违法事实,并精准锁定了多名涉案团伙嫌疑人,最终使案件顺利破获。因此,在查办虚开骗税案件尤其是团伙类型违法案件过程中,税警双方应紧密携手,在信息交流、人员合作、办案步调和工作程序等方面同频共振,使办案资源得到最大化利用,为案件的快查速办创造条件。

对税务行政处罚是否考虑主观因素的思考

2023年11月22日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桂根

核心观点

●相关司法判例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

●建议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方式,但正列举要留有余地。

●建议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对于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因素,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存在不同看法。

我国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该法2023年、2023年、2023年三次修订都保留了该条款核心内容。不少人据此认为,只要当事人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其违法的主观因素。有的人则认为,只应当对故意违法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在笔者看来,2023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在原规定行政处罚不考虑主观因素的基础上,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条款作为例外,给当事人提供了证明无主观过错的机会,考虑了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这为消除税务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的争议和下一步修订税收征管法完善有关处罚规定提供了参考。

税务行政中对偷税行为处罚的争议

2023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权力和责任清单范本》,明确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共有38项。其中,规定需要税务机关证明纳税人主观过错的有4项,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以及以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违反纳税担保规定;间接规定需要证明主观过错的有1项,即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实践中,有关各方对税务机关实施上述5个税务行政处罚事项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大多没有异议;对除偷税以外的其他32项税务行政处罚无须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基本也没有异议;但对偷税的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存在争议。

其中,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列举的两类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主观过错要件争议最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行政实务中,对于其中“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具有明显主观因素特征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证明其主观因素基本没有争议,但对于“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的偷税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因素,存在较大争议。

理论和司法等层面的观点和实践

从理论研究来看,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处罚不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比如,有的学者认为,行为人只要具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即可实施行政处罚。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处罚需要证明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尽可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从国际层面来看,美国、印度、韩国等国相关法律规定逃税需要主观故意要件,德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则规定不需要主观故意要件。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2001年—2023年的相关司法判决,发现这一时间段内大多数法院认为,偷税行为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仅有部分法院认为偷税要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为构成要件。

2023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明确认定偷税需要考虑主观故意因素。之后,基层税务机关的相关案例基本均考虑行政相对人主观方面的因素。

在2023年北京某油料销售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某区国税局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系认定偷税行为的必要构成要件,成为偷税认定领域司法实践的分水岭,司法相关判例也开始清晰统一,要求“认定偷税须证明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

建议完善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为统筹处理好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维护纳税人权益、执法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时对相关条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税务行政处罚以不考虑主观因素为原则。考虑到税务机关执法权力有一定限制,证明纳税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因素,存在取证难度大、耗时长等实际问题,行政执法效率难以保障。因此,建议税务行政处罚原则上不考虑纳税人的主观因素,但如果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除外。

二是明确对偷逃税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考虑主观因素。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在做好与刑法衔接、将“偷税”改为“逃税”的同时,考虑到偷逃税案件多发以及税务执法权限有限等实际情况,对行政定性偷逃税规定主观故意要件并辅之以正列举的方式,但正列举的方式要留有余地,避免不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的偷逃税情形。

三是增加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因素造成税款损失进行处罚的规定。目前,税务机关在查处不少偷逃税案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过程中,取得当事人主观故意证据困难重重。建议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修订,并将其作为单独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纳税人具有不缴少缴税款后果,且纳税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但处罚幅度适当低于偷逃税处罚的倍数。同时,为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在制定后续联合惩戒措施时,明确有该情形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税收债权与担保债权,谁优先受偿?

2023年11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琳

核心观点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在一般债权清偿程序中,经公告的发生于设定质押前的税收债权,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受偿。

随着法院加大强制执行力度,近年来,司法拍卖不动产用于清偿债权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清偿中关于民事债权优先还是税收债权优先的争议越来越突出。笔者研究案例认为,出现这类争议往往是因为争议的一方对税收优先权的认识存在误区,没有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内涵和区别。

税收优先权和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税收优先权原则。该法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中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税务执法人员通常依据有关规定,在法院执行程序中,只要确定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就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明确规定,对于税收优先权能否在执行程序中实现及如何实现,一些法院有不同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一些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它是否属于该条中的债权人以及该条中的优先权是否包含税收优先权,有待明确。有法院认为,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执行的有关程序。

下面笔者结合案例,从不同方面分析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权选择。

企业破产程序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5月,甲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主管税务机关d税务局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100万元,乙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200万元,并称该笔债权对甲公司的某不动产享有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登记,应当就该不动产的处置收益优先受偿。后该不动产拍卖仅取得收益1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分配,d税务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提出,因有关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早于甲公司设定抵押的时间,应优先于乙公司债权受偿。乙公司则表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作了特别规定,明确“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

本案例争议焦点为:关于税收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表述存在冲突,那么,在破产程序中,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谁优先受偿?

笔者认为,在破产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分析如下:

《企业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律位阶相同。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有关文献将“一般规定”解释为“调整某类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将“特别规定”解释为“相对于一般规定而言调整范围较窄的法律规范”。对照来看,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调整的是一般状态下的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涵盖了企业破产情形和正常经营情形,应属于一般规定;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调整的是企业破产情形下税收债权和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清偿顺序,应属于特别规定。因此,在破产程序中,无论税收债权产生时间先后,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都优先于税收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受偿。

一般债权清偿中两种债权的受偿顺序

案例:2023年9月,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并将某不动产抵押给b公司,当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2023年5月,因a公司无法偿还b公司的债务,b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不动产被法院强制处置,取得收益1500万元。b公司因对该不动产享有抵押权而获得优先受偿权。但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c税务局向法院提出,税收债权应优先受偿,理由是:c税务局在2023年就对a公司的涉税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于同年7月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限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税款700万元,但a公司一直未缴纳(税务局未发欠税公告)。由于该税收债权发生于a公司设定抵押权之前,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优先于b公司有担保债权受偿。此外,处置该不动产产生应缴税费200万元,属于共益费用,也应优先完税。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未经欠税公告的税收债权,虽然产生时间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产生时间,能否优先受偿?二是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是否构成共益债务而优先参与债权分配?

笔者认为,未经公告公示的税收债权,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

从民法角度看,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对财产享有的担保权属于物权。税收债权系公法之债,但其效力趋同于民法之债,税收债权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关系,实际是债权与物权的关系。物权是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所有其他人都负有尊重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义务。而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对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债权通过公示,可突破相对性,效力范围及于第三人,产生类似于物权绝对性的法律效果。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及第四十六条的“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的规定来看,立法机关有意通过有关法则调整税收优先权、担保物权、税收债权公示之间的关系。本案中,税收债权的发生时间虽然早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的发生时间,但由于税收债权未经公示,未产生物权化的效力,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受偿,否则会侵犯担保物权人的合法利益。

实践中,税务机关应重视欠税公告,完善欠税公告机制,避免在未来主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时因公示力不足而无法对抗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

至于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笔者认为不应作为共益债务而优先于其他债权完税。具体应区分情况,如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规定已明确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可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但如果企业在正常经营中,处置其不动产仅使其发生了纳税义务,并不立即产生缴纳税款的义务,应由企业在不动产被处置后的纳税申报期内自行申报缴纳。现行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也未明确,法院执行阶段处置资产产生税费为共益债务而应优先于申请执行的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从前述税收债权公示角度看,本案处置不动产产生的税费也不应优先于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参与处置资产分配。

〔作者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第2篇】中国税务电话

问题汇总关于12336电话热线问题解答,推荐收藏或转发。

1、纳税人高中毕业后参加工作,现在参加自考本科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作为子女教育支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参加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其中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范围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花艺棋艺等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3、向单位食堂的劳务人员每月支付劳务报酬,每次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4、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当年12月份忘记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请问次年还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5、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当月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九条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6、纳税人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的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7、纳税人现租住的房屋将于今年2月份到期,若同月又租入新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时,租赁信息中“租赁期起”和“租赁期止”如何填写?

此处应填写纳税人住房租赁合同上注明的租赁起、止日期,具体到年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但是不同的住房租金信息的租赁起止不允许交叉,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

8、纳税人在2023年12月已经在原公司离职,但是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有离职单位信息,如何处理?

只要该公司给纳税人做过雇员个人信息报送,该公司就会出现在纳税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单位,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曾经任职”方式,反馈给该单位扣缴客户端,该单位办税员在扣缴客户端软件中把纳税人员信息修改成离职状态即可。

9、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有一家自己未任职过的单位信息,请问如何处理?

纳税人可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中心的任职受雇信息中点开该公司,然后在右上角点击“申诉”,选择“从未任职”方式,把该情况反馈给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展开调查。

后续核查后的相关结果,会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的消息提醒反馈给纳税人,敬请留意。

10、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任职受雇信息中,发现自己当前任职的单位并不在列表中,应当如何处理?

此情况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证件信息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所报送的证件信息有误,也有可能是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或者没有将纳税人的个人信息选择为雇员,或者填写了离职日期。纳税人可联系当前的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通过扣缴客户端处理。

11、子女高三毕业后选择复读一年,请问在校复读期间可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符合条件即可享受。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12、在孩子寒暑假或升学中间,是否可以继续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1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同时攻读两个专业,请问双专业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享受双倍扣除标准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14、纳税人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期间,又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请问可以同时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5、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既取得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又取得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可否同时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同时取得两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仍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16、纳税人因工作原因,一年内先后在多个城市工作并租房居住,各城市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不同,应按何标准享受住房租金扣除?

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按照当地标准进行扣除。

17、父母中只有一人年满60周岁,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是否按照2000元的标准定额减半扣除?

不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不以人数叠加,赡养一位或多位符合条件的老人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的标准扣除。

18、非独生子女家庭,兄弟姐妹中只有一人参加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未就业,参加工作的子女也只能按照最高10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支出吗?

是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其分摊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19、纳税人年度中间失业再就业的,可否连续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通过组合贷款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时,“贷款类型”等信息如何填写?

组合贷款的,“房贷信息-贷款方式”中选择“组合贷”。分别录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信息。

21、纳税人再婚,其再婚妻子带来一名子女,该子女与纳税人不在一个户口本上,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22、夫妻离婚后分别再婚,其独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子女教育支出在两个重组家庭中如何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因此,需要两个家庭中的父母协商扣除。

23、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最终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享受继续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凭学籍信息扣除,没有学籍的可以凭考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4、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如果就读两年后,在未取得证书的情况下换专业,可否重新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纳税人转专业重新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重新计算48个月的最长扣除期限。

25、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若母亲一方不能足额扣除,可以由父亲一方继续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6、无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体工商户,未缴纳过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27、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母亲再婚,继父有其他子女,生父独身,发生赡养几位老人的支出,请问该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如果纳税人对其亲生父母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唯一法定赡养人,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此情况下该纳税人对其生父是唯一法定赡养人,故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28、纳税人符合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若不能足额扣除的,剩余部分能否结转次年继续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三十条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9、身份类型为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信息验证状态为“验证不通过”、“验证中”的,可以正常申报吗?

可以正常申报。

30、纳税人不愿将个人家庭信息告知扣缴义务人,如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若年度中间又想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是否还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十九条 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因此,未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可以在该纳税年度剩余月份内报送信息进行补扣,仍然未足额享受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1、家庭中有两个子女,均符合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对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但扣除比例只能为50%和50%,或者100%和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32、纳税人儿子今年6月份大学毕业将参加工作,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到什么时候?女儿于今年10月份年满3周岁,何时开始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33、纳税人预计将在2023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若是如此,到时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因此,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多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按照3600元的定额扣除。

34、纳税人在济南市历下区打工并在该区租赁一套住房,其妻子名下在济南市商河县有自有住房,纳税人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35、夫妻两人同在北京工作,婚前双方各自签订租赁住房合同,分别租房居住,婚后女方搬至男方租赁的住房中,请问该住房租金支出可否由女方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36、父母已年满60周岁,符合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的条件,该项扣除的享受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7、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重新报送扣除信息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九条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38、年度中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八条 ……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

39、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纳税人可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入口,点击导入按钮,选择模板下载,即可下载最新的电子模板。

40、在扣缴客户端使用模板导入子女教育信息,导入后重新修改子女信息,进行再次导入,系统会自动新增一条子女教育信息而不是修改更新,该如何操作?

修改子女信息、身份证件信息、当前受教育阶段等,系统会新增一条数据;而修改其他的数据,如当前受教育阶段起始时间、当前就读国家等,再次导入系统会更新原有数据。

41、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变化)是什么?

此次个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便民、惠民、利民,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将个人经常发生的主要所得项目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4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月或按次分项预缴、按年汇总计算、多退少补的征管模式。

二是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一方面合理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0元,另一方面设立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是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现行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25%税率级距相应缩小,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保持不变。

四是推进个人所得税配套改革。推进部门共治共管和联合惩戒,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法律支撑。

42、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指什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43、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44、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45、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46、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47、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48、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9、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50、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51、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52、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的,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53、税法中的“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有哪些区别?

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扣除主要包括四类: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

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赁、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

54、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一、关于个税app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

(一) 苹果 app store 苹果app 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 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二) 安卓终端应用

(1)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

(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 “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

二、关于个税app如何注册?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55、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条件需要扣除年度内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需要在扣除年度取得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56、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57、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可以。

58、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59、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60、月工资没有达到5000元,但每月的房租支出符合扣除条件,还需要进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吗?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因此,即使月度工资薪金不到5000元,但如果纳税人判断自己全年四项综合所得的合计收入额减除相关扣除后为正值,那么就应积极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为负值的,可不采集专项附加扣除。

61、兄弟姐妹三人,在扣除赡养老人支出时,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62、丈夫去世,妻子独自承担赡养公婆的支出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63、大病医疗支出能否全部由夫妻中的一方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64、丈夫和妻子同时发生大病医疗支出,选择全部由丈夫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扣除额是合并计算还是分别计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65、纳税人正在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此项支出何时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66、再婚之后对方带来的子女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67、在省会城市工作没有自有住房,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68、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六条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9、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第四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70、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属于居民纳税人,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其子女在国外接受的学历教育支出能否扣除?其本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呢?

居民个人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可以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纳税人在国外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与基本医保无关,不得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71、子女高中毕业后出国留学,在高中到本科之间会在国外读一年的语言学校,就读语言学校期间能否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因此,需要判断该国外语言学校是否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才能扣除。

72、父母给孩子买的住房,预售合同/销售合同上写的是孩子的名字,但是还款人是父母双方,房子还没有办房产证,这种情况下,父母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该情况不属于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

73、婚前男方贷款购买的住房,婚后可以由女方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4、夫妻双方中,一方在北京工作有住房,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另一方在上海工作无房,产生的住房租金可以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75、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3个子女均摊2000元,但是除不尽,在填表的时候怎么填写?

按常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据实填写即可。(内网环境下测试系统自动进为整数)。

76、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采集表中需要填写“房屋证书号码”,但现在尚未办理房产证,只有房屋代码、合同编号和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填写“贷款期限”时,总是提示日期格式不正确?

该表“房屋证书号码”前面一项是“房屋证书类型”,证书类型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房屋证书号码”对应填写首套贷款房屋的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售合同中的号码。如所购买住房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产权证号或不动产登记号;所购住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号或预售合同号。“贷款期限(月数)”应输入大于0的整数。按合同约定还款月数填写,如果提前结清贷款,填写实际还款月数。

77、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扣缴义务人将收集到电子模板放至指定的文件夹,登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后,进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专项附加扣除,点击导入按钮,选取“导入文件” ,选择对应的文件夹,即可导入相应的电子模板数据。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78、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可以多次导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尝试再次导入。

79、自然人在app端录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存并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如果该自然人的扣缴义务人要从扣缴客户端提取此信息,需要多长时间?

app端填写提交后,需要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环节,点击“下载更新”。最快时间为第二个自然日零点,最长是第三天。同步机制已向总局提出优化建议。

80、个人未取得综合所得收入,取得的经营所得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十五条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81、子女已经年满15岁但是因为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接受教育,请问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因此,该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扣除条件,不能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8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了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能否选择其中一套房子,由双方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扣除?

不可以,只能由该套住房的购买方按照100%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83、个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在父母家居住,与父母签订了租赁合同且支付租金,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因此,满足政策规定条件即可扣除。

84、丈夫在济南市历下区工作,妻子在章丘区工作,夫妻双方在济南无住房,各自租房居住,请问双方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吗?

只能由一方扣除。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85、个人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但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放款晚了三个月,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中的“首次还款日期”时,应填写实际还款日期还是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首次还款日期”应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上注明的首次还款日期。

86、个人租赁他人转租的住房,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表-住房租金支出》中的出租方信息时,填写房主信息还是转租人信息?

应填写与该承租方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出租人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填表说明》的规定,应具体填写住房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87、纳税人在济南工作,没有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租金怎么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88、注册个人所得税app时,验证码过了一个多小时才收到,请问是什么原因?如何解决?

目前由于个人所得税app正式投入使用不久,注册人数过多,导致系统繁忙,税务机关正积极联系运营商处理,目前已逐步解决。对于仍然不能及时收到验证码的情况,建议您在注册人数较少时尝试注册,或者到税务大厅索要注册码。

89、目前在扣缴客户端导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支持哪些版本的excel表?

目前专项附加扣除电子采集模板不支持excel2003及以下版本填写,使用excel2007版时也会存在个别兼容问题(打印显示不全),建议使用excel2010及以上版本或高版本的wps表格填写。已提优化建议。

90、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在何时申报个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91、非居民个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92、父母是中国国籍的居民个人,但孩子是外国国籍,孩子在中国境内接受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吗?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为居民个人,其子女在境内接受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93、纳税人与其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如何进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因此,若双方均符合首款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条件,则可分别享受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94、无租使用的房子,有租赁合同,能享受住房租金扣除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无租使用房屋,因未发生住房租金支出,故不能扣除。

95、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中“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是什么?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在工作城市下属县有住房的,属于在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不可以扣除租金支出。

96、纳税人从小被过继收养,养父再婚,现在养父去世,纳税人照顾养父再婚妻子发生的赡养支出,可否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如果养母符合条件即可扣除。

97、在个人所得税app中填写住房贷款利息时,贷款合同编号系统默认只能输入数字,编号中有汉字如何处理?

个人所得税app不断进行版本升级,升级后的最新版本已解决此问题,建议纳税人更新到最新版本后再进行填报。

98、自然人在app、web端、大厅端分别填报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以哪个为准?

自然人分别在app端、web端、办税服务厅报送扣除信息,因数据互通,以最后修改为准。

【第3篇】中国税务网税号查询

关于智能编码升级说明

一、升级说明

近日诺诺发票合并版1.4.0.1.02(航信版极速开票与诺诺发票合并)针对智能编码开启了全新模式升级,原有开票软件的智能编码入口点击之后,会跳转到智能编码网页版,https://bmjc.nuonuo.com,需要先登录再查询,最好是以企业税号登录查询,若是新户则需要先进行注册诺诺网账号,首次使用智能编码查询的用户会赠送50条,也可通过邀请新人好友活动获得查询次数,次数用完,可线上点充值购买。

二、智能编码查询操作

1、在开票软件里点击【智能编码】,跳转智能编码网页,登录后,输入商品名称,可自动匹配税收编码。

可设置企业经营范围,编码匹配更准确

也可点击更多,进行选择。

2、批量查询,可下载示例文件填写,通过表格将需要赋码的商品批量上传。

也可通过直接输入文本的形式,将商品名称输入文本框中查询编码。

上传完成后,系统自动展现赋码结果,点击右上角选择开票软件导出格式导出保存。

填写商品起始编码,点击确定,导出保存。

导出的时候需要注意选择能导入到开票软件的格式,否则没法导入。

什么是起始编码?

4、在开票软件---商品编码里,导入文本即可。

【第4篇】中国税务网网上厅

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去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缴费相关业务怎么办?急需领用发票怎么办?税控盘锁死了怎么办?来看市税务局的解答↓

一、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去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缴费相关业务怎么办?

答: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纳税人、缴费人如需办理相关涉税缴费业务的,尽可能选择通过网上办理,减少前往办税服务场所办税次数,最大程度降低交叉感染风险。自4月1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均实行值班值守制度,持续采取先收后办等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缴费急需业务。

二、疫情防控期间急需领用发票怎么办?

答:关于目前物流配送发票业务,市税务局已积极协调邮政部门,尽力争取早日恢复发票专业配送服务。自4月1日起,全市办税服务厅均实行值班值守制度,并提供发票领用预约服务。为减少到厅后等候时间,纳税人可在符合当地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管理规定前提下,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上门取票”模块,按流程获取网上申领发票提货单后,再至“大厅预约—上门取票(本区申领)”模块申请预约,并按照预约时间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业务。如果需跨区领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就近取票”模块选择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约领用发票。

三、进入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有什么疫情防控具体规定?

答:到办税服务厅后请配合做好防疫工作,按要求扫“场所码”、戴好口罩、测体温、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如办税服务厅仍处于封控管理中,则纳税人、缴费人不进厅,由大厅工作人员收取资料代为办理。如办税服务厅解除封控,则纳税人、缴费人进厅后应遵守“一米线”、间隔就坐等防疫规定。

四、疫情防控期间税控盘锁死了怎么办?

答:疫情防控期间,上海市税务局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如果由于连续输入5次错误密码导致税控设备锁死,需要携带税控设备到大厅解锁,请先行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税控设备服务商电话咨询。

五、疫情防控期间急需开票怎么办?发票不够用了怎么办?

答:若纳税人可以取得税控专用设备,市税务局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如纳税人有特殊需求,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各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开电话、12366热线进行咨询。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数量和限额。

六、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完成纳税申报?

答:纳税人可以正常通过etax和电子税务局平台进行申报,如果没有ca证书,可以尝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

七、疫情防控期间如何进行发票勾选确认?

答:1.若税控设备在纳税人手中,则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正常勾选;

2.若税控设备不在纳税人手中,但是纳税人有ca证书,则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3.若纳税人既没有税控设备也没有ca证书,则可以由法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已经过实名身份认证的)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4.如果因条件限制都无法实现,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均可进行勾选确认。

八、发票勾选延期了吗?怎么选到3月所属期?

答:纳税人无法按期完成勾选确认的,可以通过延期勾选或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实现之前所属期勾选确认,具体操作详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

【第5篇】中国税务网络大学入口

2023年税务师考试报名在即!马上就要报名了,你知道报名流程吗?快来看看吧!

2020税务师报名时间及入口:

5月8日-7月8日;补报名时间7月28日至8月6日。

参加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人员应当通过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或者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进行报名。

报名步骤:

由于近期报名系统进行了改版以下为2023年报名流程请参考。

报名入口: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方式一: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www.cctaa.cn)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

方式二:直接打开“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https://ksbm.ecctaa.com)

第一步:登录报名系统;

首次注册人员先在“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填写信息;

非首次注册人员可直接使用证件号码或手机验证码登录;

第二步:登陆成功后,在弹出界面中选择报名;

第三步:填写报名信息;

第四步:选考试地区和考试科目,点击【提交】;

第五步:确认报名信息、交费,报名成功!

最底部点击“确认”

点击“立即交费',交费成功即报名成功

报名流程图:

2023年税务师考试学习课程你选择好了吗?中华会计网校2023年税务师预习课程已经开课啦!赶快加入我们一起学习啊!

【第6篇】中国税务报诗歌

建党纪念日

九十六载的艰苦卓越,九十六载的荣耀辉煌。在建党96周年之际,山东地税小编创作了一首题为《税月》的诗,献给我们伟大的中国***。也祝愿全体税务人在激情燃烧的税月里不断前进,为人民、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一路欢歌

曾经青涩的你我

唱着税收创业旋律

渐渐成熟 走过蹉跎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挺拔高山

当年稚嫩的你我

坚定维护税法尊严

风吹雨打 巍峨磅礴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汹涌大海

青春激昂的你我

跃入税收改革浪波

奔腾辽阔 辉煌开拓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壮丽诗篇

偶尔茫然的你我

把握税收发展脉搏

果敢坚定 从不退缩

时光如梭 光阴荏苒

当年的浓眉黑发

爬上了风霜的印记

曾经的年少风华

挡不住岁月无情雕琢

感谢一路有你

让税收之路平坦广阔

有了你 工作中少了无数坎坷

感谢一路有你

让税收事业绚丽多彩

有了你 生命中少了孤独寂寞

我们不会忘记

你的深情厚意

我们不会忘记

你的辛苦执着

转过身 已是泪眼婆娑

一个个普通的收税人

税收史册上永远铭刻

一位位税收改革的践行者

筑起的丰碑 一座又一座

默默前行 背后已是繁花朵朵

(来源:山东地税)

【第7篇】中国税务总局

减税降费是助企纾困解难的最公平、最直接、最有效的举措。今年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对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助力企业纾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涵盖33项内容的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具体包括:

一、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1.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2.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7.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8.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9.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10.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1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1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13.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14.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16.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7.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18.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19.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20.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21.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22.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3.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2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5.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26.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政策

2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28.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29.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30.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2.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3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具体内容

【第8篇】中国电子税务

01

问:如何添加税费种?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点击填表,填写经营项目调查表,可以将具体需求写在备注栏,提交后等待审核结果。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

三、税(费)种认定业务办理页面。

四、经营项目调查表。

02

问:如何查询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

答:您可通过【定制e服务】中的“提醒我办理”中查看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也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调整查询条件查看。

图示指引如下

一、提醒我办理。

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

三、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四、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03

问:如何申请ukey?

答:请您参考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请您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中查询事项名称为“发票票种核定”,办理状态为“审核通过”,点击操作下方的【进度跟踪】;

第二步:点击【税控设备申请】,进入线上申领税控界面即可;

第三步:填写税控设备申请,申请人请填写申请人姓名不要填写公司名称,盘类型直接选择税务ukey,邮寄配送可自行选择是或者否,填完信息后页面下方的【点击免费领取】按钮即提交;

第四步:提交成功后可重新进入申领界面。查看右上角的“缴费状态”下方显示什么,如您邮寄配送选择的是“是”你可以查看下方的办理进度里有没有显示快件订单号,如有您可以通过单号查询物流;如您邮寄配送选择的是“否”,请您看页面下方税控发行文书后有没有显示“领取回执”字样,如有,请您按回执内容办理后续事项即可。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

三、事项进度管理查询页面。

四、查看。

五、税控设备申请。

六、点击免费领取。

七、领取回执。

八、回执单。

【第9篇】中国税务服装

公务员每天进出机关单位,很多人会穿着制服上班,这身服装其实蕴藏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和科技含量。不管是工作人员还是一线执法人员,穿上单位的制服后,整个人的精神气质一下就与众不同,这是专属于身份上的标识,也是体制内的流动风景线。

今天老王来跟大家聊聊公务员的制服,看看有哪些独特之处,费用贵不贵。

服装设计上大有讲究

首先来看服装面料方面,体制内不同岗位和部门穿着的制服都不同,税务、海关、公安、狱警、法院等等单位都有着不同的制服标准,但面料这块用的都是比较好的材料。

而且在版型设计上,会根据每个人的身材体型、穿衣习惯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比如公检法单位很多是量身定制服装,既能保证穿着的舒适性,还能保持在廓形上的美感。

在颜色选择上,公务员服装大多以深色、浅蓝、黑色为主。沉稳的颜色能够展现出工作人员的实干和热情,浅蓝色的搭配能展示出青春活力。整体服装在面料、结构、工艺等方面都是很有讲究的。

不同场景穿不同制服

公务员的服装很多,不止是一套穿四季,而是四季有不同的制服。比如春夏的短袖长裤、长袖长裤,秋冬的外套、夹克、执勤服等,不同穿着场景有不同需求。

上班、外出、参加活动、颁奖穿什么衣服都有讲究,而且不能混穿。像警务人员冬季执勤时,功能外套也包含了科技材料,能够兼顾轻盈、服帖、有弹性等特点,且具有一定的防水性、透气性,所以在户外工作时也能够很好的保暖。

除了服装之外,像帽子、皮鞋、冬鞋、皮带、臂章、领带等等配件都能领取到,也就是说全身上下的装备都考虑到了。平时上班就穿着这身服装,生活中也不用买衣服了。

费用比较便宜

最后再来看看费用这块,大部分单位有补贴,个人承担30%的服装费用,还有的单位是全额补贴,个人承担的费用也免除了。每年需要穿着的服装可以通过线上申领,基本上几年就可以换一次。而平时磨损较大的鞋子、皮带等配件也可以随时进行补领,老王认为是比较方便的。

公务员作为国家干部人员,自然在社会地位上有一些优势,也能享受到很多不错的福利待遇。如果能穿上这身制服,想必大家也是很开心的,毕竟制服代表了责任感与荣誉感,穿上是值得骄傲的一件事。

你觉得教师需不需要配发制服?文末谈谈你对此的看法。

【第10篇】中国税务报: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的几点建议

2023年02月0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邵井安 刘梅 李晓东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新公布的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总体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本文从实务角度对增值税立法提出一些建议。

对视同应税交易的修改建议

建议删除视同应税交易的兜底条款。草案第四条关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有“(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视同应税交易属于征税范围的规定,应该由法律明确规定,建议视同应税交易范围的规定采用列举法明确,不采用类似兜底条款。

建议将无偿提供其他应税服务等纳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草案中除了单位和个人赠与金融商品这项服务需要视同应税交易规定外,对其他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交易行为都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会形成税收不公平。

在实务中,有餐饮业招待客户无偿提供餐饮服务;有运输业企业为相关客户或个人无偿提供运输服务;还有娱乐业为客户无偿提供娱乐等。如果对应税服务无偿或赠与不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就是对赠与应税货物视同应税交易行为的一种不公平。另外,对无偿或赠与应税服务不视同应税交易征税,也使其对应的进项税额难以划分转出,使相关纳税人变相地减少了销项税额。

另外,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建议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排除在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之外。

对纳税人类别可转登记的建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等文件规定,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为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台了增值税减免政策,考虑到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明确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在2023年底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实务中,很多业务萎缩或转型的企业受益很大,建议在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户数、转后经营数据及转为一般纳税人等数据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常态化。同时,在市场中,企业的供应商会倒逼企业变成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

对兼营行为补充规定的建议

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兼营行为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七条规定,零税率属于增值税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所以实务中会出现,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适用零税率和征收率的情形,如某深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按照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同时在境内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按照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如果按照“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规定中的“适用税率”,适用零税率,因为3%不属于增值税税率。笔者建议,草案第十九条中“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修改为“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对预缴税款的征管建议

草案第二十九条关于增值税预缴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实务中存在纳税人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所以实务中可能会增加企业额外的税收负担。如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市政工程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由于材料占比较高,进项税额多,会出现多预缴增值税税款,项目结束时多预缴的增值税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办理退税。笔者建议,草案第二十九条增加“预缴增值税退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个内容。

对梳理文件的建议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2023年11月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笔者建议在增值税立法的过程中整理相关文件,增加税法严肃性和减少争议。例如,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四种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现行政策中还有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收入、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和资产重组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等都属于不征收增值税情形。

(作者单位:北京城建六建集团、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长治市税务局)

【第11篇】中国人民大学的税务号

联合发布:

中国人民大学数字税收研究所

毕马威企业咨询

前 言

以数字化形态开展税收征管工作是近年我国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的主要路径。迄今为止,我国税务机关已经做了大量的顶层规划和整体建设,但由于税收征管涉及到税企双方,因此在征管体系现代化目标实现道路上,还需要企业端的税务工作配合衔接,协同发展。

企业端的税务管理在“以数治税”的建设理念指导下,面临怎样的困难和问题?如何定位、如何发展?现阶段看,主要是缺乏体系化的研究和规划以及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总结。目前,企业端在业务实践中已遇到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更好地支持该领域的建设发展,自2023年开始,我们组织多方专家、学者开展了大企业税务管理数字化发展研究,结合当前经济环境和企业税务管理现状,共同探讨研究企业端税务管理数字化发展路径问题。报告就专项调研及各方专家的观点意见,综述总结以期为后续研究提供支持。

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深体改意见”)为数字化背景下中国智慧税务的建设描绘了蓝图。“深体改意见”中首要一条就是“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并明确提出了“以数治税”的概念。实际上,近年来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发展一直是以技术和数据应用为驱动,以“营改增”为契机,以“金税三期”为基础,以强化风险和数据管理为导向,目前已经基本建成了科技征管的基础能力。在新的探索历程上,税务机关将不断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继续强化科技驱动和数字化能力的关键地位,通过数字化、智能化驱动征管方式变革,从“报税”走向“算税”;通过数字化驱动税收征管流程的优化重塑,从“上网”走向“上云”;通过数字化实现征管效能提升,从“以票控税”走向“以数治税”。

我国的税收征管建设发展历程具有国际统一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报告中,就全球征管数字化的建设历程做了回顾,整体上与我国的发展历程较为一致。此外,该报告中描述的税收征管3.0阶段的形态,也与我国目前建设规划的安排方向一致,其中包括了关于数字身份管理、自动计税等技术应用,最终实现“协同遵从”的目标等。

我国的税收征管数字化建设,始终以服务纳税人为核心,以提高征管效率和纳税遵从水平为目标,在不断强化税收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探索形成。而“以数治税”理念是税收征管的改革发展适应政府管理机制转变,充分利用科技能力,在业务和技术结合应用的全面实践中沉淀出来的。从“互联网+税收”、“信息管税”到“以数治税”、“智慧税务”的理念转变,是各级税务人员和相关领域专家过去十余年持续寻求发展、改革创新的成果。

“以数治税”的概念不仅体现在管理效能上,其在更大范围上能够概括中国税收管理数字化发展的路径和理念。即以数字化建设模式实现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现代化建设目标。其中“数”,即“数据”,体现了以数据应用为基础,充分利用领先的信息技术能力,支持和开展管理工作。“治”,即“治理”,其内涵包含以数据为基础谋求管理体制的创新,以及在业务管理之外,拓展更多以税收为核心的社会价值追求。

“以数治税”理念下,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升级目标是大幅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充分发挥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数字化的发展状况

税务机关关于税收征管的数字化建设,主要是以金税工程为基础,并配套一系列组织和管理机制的全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整体建设。

金税三期的建设成果

金税三期工程自2023年开始建设,整体目标是根据一体化原则,依托计算机信息网络,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由总局和省局高度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国、地税局与有关部门联网协同运作。是包括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决策支持等四大子系统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金税三期工程最终建立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个系统”。一个平台指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三个覆盖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国、地税局与相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指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一个以征管业务系统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应用系统软件。

金税三期建设的“核心征管平台”目标当前已经全面实现,税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平台覆盖全部业务,实现业务办理规范统一,税务管理规范制度化。以“核心征管平台为主线,延伸建设外部信息交换平台”为标准,构建起全国统一的外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息交换通道,形成以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应用为主线的管理体系,为强化税源管理提供外部信息保障;提升“管理决策平台”的风险管理能力,实现对企业纳税风险的数字化核查,以及对税务机关内部在办理征管、评估、稽查业务的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的管理。此外,还包括纳税服务平台、行政管理系统,共形成五大功能平台。

依托金税三期的建设成果,在国、地税合并税务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支撑下,结合“放管服”大背景下的一系列工作安排,税务机关形成了风险管税、数据管税的整体能力。

金税四期的建设前景

金税三期工程之后,伴随“深体改意见”的发布,税制改革发展进入下一阶段,金税工程亦作为整体基础开展新一期“金税四期”的规划建设。

“金税四期”是征管体系进一步完善数字化、迈向智能化管理开展的技术层面基础设施建设。金税四期建设以发票全面电子化为突破口和先行安排,同时深化大数据和智能化应用等,建立一体化电子税务局。

一是“全电发票”首推,充分发挥其在交易中的“黏合剂”作用。

现阶段,以“全电发票”为引领的发票全面电子化建设正在积极推进。税务部门以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依托,开展“全电发票”试点。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了“开业即开票”便利纳税人的举措。在上海、广东、内蒙古三省开展整体开票、受票试点之后,又分批分次扩展受票试点地区,目前受票试点已覆盖全国所有区域范围。“全电发票”全面试点工作,突出了整体创新管理理念和应用便利性,备受行业瞩目。

“全电发票”畅通了信息的交换和流动。不仅便于税务机关征管实现大数据级的交易管理,同时能够助力企业借助大数据分析、统计,增加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便于纳税人和消费者进行交易,充分体现电子发票的黏合作用。

长期看来,全电发票将以发票电子化改革为契机,探索建立以增值税监管账户为核心的增值税管理新机制。在这一机制下,纳税人开票成功后,可能会采取系统自动发出指令,将发票对应税款立即划入监管账户予以冻结,从而改变税务部门在不法分子后面追着跑的被动局面,实现由“管票”向“管税”的根本性转变。

二是发力“精准监管”,保证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对偷逃税费的打击力度。

金税四期将结合《深化体制改革意见》的相关要求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全方位提高监管精度。一是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四期将大力应用大数据等新技术以“纳税信用+税收遵从风险管理”为基础开展新型监管;

二是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依托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对发票开具、使用等进行全环节即时验证和监控,实现对虚开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惩处,从事后打击向事前、事中精准防范转变。

三是充分依托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多元数据汇聚功能,精准有效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退税、“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四是建立健全纳税缴费信用评价制度;

五是实行纳税人、缴费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更加高效快捷地对发票情况进行更新扫描。总体而言,金税四期将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将最大限度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金税工程的外部数据交换功能助力“精准监管”。一是利用大数据对逃、避税问题多发的行业、地区和人群,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二是要强化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三是通过金税四期的精准画像功能,对企业进行精准定位。根据精准画像的结果对合规企业里的虚假企业、异常企业、高危企业进行整顿、治理,从而保证税收优惠政策如“应抵尽抵”,出口退税、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的准确与合规。

税收征管数字化与企业税务管理数字化的关系

企业税务管理数字化是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的重要一环,亦是中国智慧税务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

税收征管是征纳双方的协同工作

税收是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再分配,在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安排落实中,都存在税务机关和企业纳税之间的协同关系。税金的产生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税金缴纳的比例和流程需要通过具体的政策规范进行确定,随后经税务机关最终计算缴纳入库,在此过程中需要全面贯穿税企双方的协同活动。

税收征管工作涉及税企双方。政策层面,由税务机关公布政策,企业纳税人收到整理并学习理解。征管落实层面,由税务机关建设一系列管理平台,提供软、硬件规范与执行要求。具体来说,税务机关公布申报表格式,指定报送规范,设置电子税务局并指导纳税人填报;企业纳税人则为开具发票、计算税金、填写申报表投入资源。可以说税收征管活动,本质上就是由税企之间的各种互动构成的。

税收征管体制的发展,无论是传统模式还是数字化模式都需要企业端不断地进行建设与完善。

税务机关的数字化建设促进企业税务管理数字化的发展

整体而言,税务机关的数字化建设已经从许多方面,促进了企业税务管理的数字化发展。

一是在发票管理、电子税务局等征管措施的升级和完善层面。

随着金税三期建设,增值税一体化管理平台不断升级,纳税人的发票查验、勾选认证等各项操作逐步转变为以线上化、数字化为主,企业端也相应地配套升级了围绕发票开具、进项发票收取等方面的信息化、数字化建设。

二是在企业管理层面。

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管理建议、风险预警提醒等方式,引导和帮助企业更好地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在大型企业个性化服务方面,提供“高端、定制、专属”服务,与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协议》,引导企业加强税务风险内控;签订《个性化纳税服务备忘录》,提供税企高层互访、专题业务交流、涉税诉求快速响应、协调解决涉税争议、新政策适用性解读等系列个性化定制服务;与大企业合作研发“税务内控风险防御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在共建企业涉税内控系统方面进行新尝试。

三是在数据技术应用层面。

税务机关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对注册(注销)登记、经营情况、业务真实性、票据资金合规性等内容实行多维度、全周期管理,并同步对企业进行信息的共享和全过程的监管;征纳双方加强征管数据交换,结合行业情况和企业特点,税务机关帮助企业梳理内控指标、征管指标、税源指标,以降低双方的法律风险与遵从成本,同时明确双方交换信息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缓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以互补优势信息拓展合作空间。这类数据协同建设既有助于税务机关提升管理水平,又能使企业增强对与数据管税的理解和认识,逐步基于自身数据情况加强内部的管理。

企业的税务管理数字化支持现代化税收管理体制的完善

企业端的税务管理数字化建设,不仅为企业自身提供价值贡献,对于促进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等多方面也有关键作用。

一是促进征管效率提升。

企业端税务管理数字化建设必然能够实现自身税务管理效率的提升,企业端税务处理的流程是税收征管大流程中的组成部分。企业端管理效率的提升,整体提高的是自身遵从水平,具体体现在执行层面,比如提高计算税款的效率,提高整体合规的水平,提高后续管理的完善度等等。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企业自身管理的完备程度对于税金的缴纳、自身的管理以及监管的应对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影响,但从整体来看,企业自身税务管理程度越高,其在执行层面也会变得更快、更准确、更全面。

二是促进“报税”向“算税”的转变。

企业端税务管理数字化建设需要实现纳税规则的系统化、内置化管理。特别是智慧税务的建设规划中提出,通过数字化实现从“报税”向“算税”的转变,其实就是进一步将税务规则前置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而想要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企业自身具有成熟的数字化税务管理能力。同时,企业端税务管理的数字化水平越高,承载规则前置,也会反过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三是促进税收政策执行效率的提升。

企业端税务数字化建设将整体扩展企业税务管理的传统能力,基于数字化管理对于数据应用的全面性、高效率等特征,以及信息系统的计算能力,企业能够在执行政策的同时开展更多深度的分析和预测。无论是从快速执行政策,还是从加强对政策的评估和测算,这两方面都将促进企业更快、更充分的执行政策,从而缩短政策反馈的时间。此外,税收政策同步发挥着对国民经济的政策调节作用,政策反馈更加积极快捷,将有助于制定出更为灵活、更能发挥效果的税收政策。

贾俊远

企业税务数字化与管理咨询合伙人

毕马威中国

近年税务机关在数字化发展的道路上不断迈进,‘智慧税务’的建设目标逐步清晰,建设内容不断丰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社会成效。税收征管体制由征纳双方共同执行实践,企业不仅是税收征管的对象,企业端税务管理的数字化发展也是现代化税收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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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中国税务网络学院

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

达成《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等六方面成果

北京时间9月21日下午,为期三天的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闭幕。本次论坛中,各方围绕“凝心聚力 应对挑战——后疫情时代的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主题,就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战略规划、信息技术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中的应用、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等议题进行研讨,达成了涵盖六个方面涉及多项内容的重要成果。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在开幕式发表题为《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主旨演讲。他指出,过去的一年,合作机制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合作机制各项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果。中国税务部门坚持共商共建共享,贡献了中国力量、提供了中国支持、分享了中国做法,为持续实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的美好愿景展现了责任与担当。围绕此次论坛主题,王军向与会代表分享了中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在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并提出了持续深化合作机制建设、持续完善共享平台建设、持续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三点倡议。

阿尔及利亚财政部部长卜拉希姆·贾迈勒·凯萨利在会议致辞中提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为各方在后疫情时代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提供了一个经验共享、互学互鉴的重要平台,利用这一平台整合多方资源、提升工作质效,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合作机制理事会主席、第三届论坛主席、阿尔及利亚税务局局长阿梅尔·阿卜德拉提弗在会议致辞中表示,各方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期间分享自身实践经验和创新做法,并利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的资源加强人员培训和交流,对于税务人员的能力提升非常有帮助。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秘书处秘书长、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在闭幕前的“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理事会会议上表示,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圆满完成各项议程,达成了《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等六方面重要成果。

——发布《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面总结第三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成果,重申在《努尔苏丹行动计划(2022—2024)》中做出的承诺,明确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能力建设方面的共同目标,包括推动能力建设战略规划、深化信息技术应用、支持税务人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共建高水平师资队伍等四个方面,并鼓励其他国际组织和业界参与其中。

——形成“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课程体系方案。联盟紧扣“税收征管能力提升”核心主题,结合国际税收发展前沿,契合税收服务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目标,从制度、管理、服务、合作四个维度,形成一套业务界定清晰、梯度层次分明的课程体系,内容涵盖“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及数字化、税收营商环境及纳税服务、税收合作”等四个主题,并细分为8个专题和30个子专题。

——组建联盟专家师资团队。为更好地加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积极组建专家师资团队,目前已邀请来自13个国家(地区)的26位专家加盟。26位专家擅长的专业覆盖税制建设、税收征管及信息化、纳税服务、税收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

——建设“一带一路”税务学院网络。此项成果主要体现为成立利雅得“一带一路”税务学院,该学院以阿拉伯语为培训语言,一方面将依托学院现有资源开展培训,另一方面也将共享联盟课程、师资和相关知识产品,共同为学员提供更高质量的学习平台。

——制定《“一带一路”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共分9章,计28条款。基于《合作机制谅解备忘录》框架,进一步明确联盟的职能和定位,确定联盟工作重点,优化组织架构,完善内部管理规定与职责分工,明确联盟开展各项工作的运行规则和程序性规定,以实现依照《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联盟,指导和推动联盟工作开展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发布《“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集中展示了第二届论坛以来合作机制的建设情况和运行成效,主要内容包括联盟建设、专题研讨会、主题日活动、工作组工作、“一带一路”网站建设及《“一带一路”税收(英文)》期刊出版等情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收入委员会主席达尼亚尔·耶伦加利耶维奇·扎纳利诺夫表示,希望通过“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这一平台,深化各国税收领域互学互鉴,交流最佳做法,提高各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带动各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推动各方实现税收征管数字化方面,已经取得了诸多成果。”塞拉利昂国家税务局主席图玛·阿达玛·贾布表示,作为合作机制理事会副主席,她衷心希望合作机制未来推出更多合作成果,提高各国(地区)税收征管能力,造福更多“一带一路”国家(地区)。

新加坡国内收入局助理局长伊芙琳·邱表示,“税务人终身学习”的理念十分重要,对数字化时代背景下加强征管能力建设意义重大。她还分享了新加坡税务部门人力资源未来发展战略,包括使用人工智能进行赋能和授权、运用实用型技能和前瞻性技能、做好战略性人力资源规划及必要干预措施等。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通过搭建数字平台、制定税收数字化路线图、提供线上培训课程等方式,助力机制成员更好破解数字化转型难题。

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税法教授、普华永道全球税收政策负责人史蒂夫·范·威戈尔结合疫情前后教学模式的变化,分享了自己的教学经验。他认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可打造在线学习平台,开发混合式学习模式,并结合各国实际定制个性化教学内容,以确保培训的可复制性及可持续性,惠及更多国家和税务干部。

国际税收与投资中心主席丹尼尔·威特表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自2023年成立以来,汇聚各方力量,搭建交流平台,为推动构建增长友好型国际税收环境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希望未来与各方继续加强合作、共同进步。

“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共建各方将共同弘扬丝路精神,携手同心、行而不辍,为共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提供更强动力、拓展更大空间,为推动全球税收精诚共治谋划更优路径、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3篇】中国税务报有稿费吗

今年是中国***成立100周年,也是《中国税务报》创刊30周年。

创刊30年来,《中国税务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时宣传税收政策、法规,推介先进典型、经验,弘扬税务文化,持续增强全民纳税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税收宣传的重要阵地。《中国税务报》所取得的每一点进步、每一次发展、每一个飞跃,都凝聚着各级领导、广大读者及社会各界朋友的支持与关爱。

30年的情缘,有太多故事和回忆值得书写。为纪念《中国税务报》创刊30周年,中国税务报社、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即日起联合举办“我与中国税务报”有奖征文活动。诚邀广大读者、作者、亲历者、见证者分享与《中国税务报》的难忘故事,抒发对《中国税务报》的情感与期待。

一、征文对象

本次征文活动面向全国各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人士。

二、征文内容

结合亲身经历,讲述自己或他人与《中国税务报》的难忘情缘。以小见大,内容真实,细节生动。

征文须为原创,同时附上作者个人简介、工作单位、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通过具体事例,畅谈作为读者在读报和用报过程中,《中国税务报》对您或本单位在开展工作、个人成长和组织发展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借鉴,以及所思所感所盼;

(二)通过具体事例,畅谈作为作者在撰稿、投稿过程中的经历和故事;

(三)通过具体事例,结合庆祝中国***成立100周年和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30周年,结合税收改革发展中的大事、要事等,畅谈作为亲历者和见证者以《中国税务报》为媒介参与上述活动的特殊情缘;

(四)其他与《中国税务报》有关的感人故事、难忘经历等。

三、征文形式

(一)文字稿(散文、随笔、诗歌等,字数在2000字以内);

(二)图片(每张图片像素在1mb以上,并附图片说明);

(三)新媒体作品(时长在3分钟以内)。

四、征文时间

2023年9月~12月20日,电子来稿请寄swbs30@ctaxnews.com.cn,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我与中国税务报’征文”字样。征文择优在9月~12月《中国税务报》税苑和税收文化专刊版面、《中国税务报》微信公众号和中国税网刊登、发布。

五、奖项设置

征文结束后,由主办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评选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一等奖3名,奖金各3000元;二等奖5名,奖金各2000元;三等奖10名,奖金各1000元;优秀奖若干名,奖金各500元。评选结果在《中国税务报》上公布,并向获奖者颁发证书。

中国税务报社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9月14日

更多阅读

详细报道请看9月14日出版的《中国税务报》a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4篇】中国税务网站

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企业的税收减免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减税降费措施。那么,符合条件的企业该如何申报享受这些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呢?以下70种情形为你梳理好了,赶紧收藏学习吧↓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事项名称】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

【申请条件】

符合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在首次申报享受时随申报表报送附列资料,或直接在申报表中填列减免税信息无需报送资料。

本事项仅描述需报送资料的情形。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温馨提示:以下报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数的均为1份。

1.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3,政策依据:财税〔2010〕108号),应报送: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2.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1506,政策依据:财税〔2015〕35号),应报送:

(1)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明。

(2)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或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结算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3.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83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97号),应报送:

(1)“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

(2)《中国熊猫普制金币经销协议》复印件。(属于“中国熊猫普制金币授权经销商”的纳税人报送)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开办个人黄金买卖业务的相关批件材料复印件。(金融机构报送)

4.有机肥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092203,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应报送: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

(2)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报送)

5.无偿援助项目免征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01124302,政策依据:财税〔2002〕2号),应报送:

(1)《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

(2)销售合同复印件。

(3)委托协议和实际购货方的情况,包括购货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委托他人采购的报送)。

6.防汛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3,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7.森林消防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500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国家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8.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4,政策依据:财税〔2018〕163号),应报送:

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单位提供的《改挂车辆牌证换发表》。

9.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116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0.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1.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有轨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06100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2号),应报送:

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2.“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06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3.来华专家购置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09,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国家外国专家局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者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4.留学人员购买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2,政策依据:财税〔2001〕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应报送:

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5.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机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6.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有关人员自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6,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7.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减免性质代码:13129917,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应报送:

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18.已购公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4,政策依据:财税〔2004〕134号),应报送:

(1)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公有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19.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适房继续用于经适房房源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5,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经济适用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0.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及附属用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6,政策依据:财税字〔2000〕176号),应报送:

军地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09,政策依据:(财税〔2010〕94号)

(1)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4)家庭唯一住房相关材料或诚信保证书。

22.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0,政策依据:财税〔2000〕130号),应报送:

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3.经营管理单位回购改造安置住房仍为安置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材料。

(2)回购合同(协议)复印件。

24.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3,政策依据:财税〔2014〕4号),应报送:

(1)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的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4,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交换双方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6.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6,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7.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7,政策依据:财税〔2008〕62号),应报送:

(1)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重新购置住房合同、协议,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28.棚户区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9,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就婚姻状况申报的承诺书。

(4)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29.棚户区购买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减半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0,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及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0.棚户区被征收房屋取得货币补偿用于购买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1,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1.棚户区用改造房屋换取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2,政策依据:财税〔2013〕101号),应报送:

(1)棚户区改造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32.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18、15011724,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3.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1.5%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5,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原件,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4.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6,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5.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90平米以上减按2%征收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7,政策依据:财税〔2016〕23号),应报送:

(1)身份证件、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或个人婚姻状况承诺书(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原件,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复印件或诚信保证书原件

36.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2701,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应报送:

(1)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土地用于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7.青藏铁路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33301,政策依据:财税〔2007〕11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及运输主业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8.企业改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52401,政策依据:财税〔2013〕53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

39.中国电信收购cdma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4,政策依据:财税〔2009〕42号),应报送:

收购合同、决议、批复等相关材料。

40.企业改制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5,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1.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承受原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6,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2.公司合并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7,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3.公司分立后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8,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相关材料。

44.企业破产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征或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19,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破产或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债权人债务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债权人提供)

(3)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非债权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非债权人提供)

45.承受行政性调整、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0,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6.承受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1,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7.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增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2,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8.债权转股权后新设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52523,政策依据:财税〔2018〕17号),应报送:

(1)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9.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1502,政策依据:财税〔2003〕141号),应报送:

(1)中国人民银行撤销该机构的相关材料。

(2)财产处置合同(协议)复印件。

50.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3,政策依据:银发〔2000〕21号),应报送:

清理整顿相关材料复印件。

5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规定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4,政策依据:财税〔2003〕212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2.4家金融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83905,政策依据:财税〔2013〕56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3.承受荒山等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099901,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用途相关材料、承受土地性质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4.易地扶贫搬迁人口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8,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5.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29,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土地用于安置住房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6.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11730,政策依据:财税〔2018〕135号),应报送:

(1)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2)购买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学承受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01402,政策依据:财税〔2001〕156号、财税〔2004〕39号),应报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5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制改革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3,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5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092304,政策依据:财税〔2017〕55号),应报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0.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1,政策依据:财税〔2005〕23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1.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2602,政策依据:财税〔2011〕80号),应报送:

土地、房屋用途相关材料复印件。

62.售后回租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2,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及复印件。

6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公共单位用于教学、科研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应报送:

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复印件。

64.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4,政策依据:财税〔2008〕24号),应报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5.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5,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6.个人房屋征收房屋调换免征契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5129906,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7.外交部确认的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法字〔1997〕52号),应报送:

外交部出具的房屋、土地用途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8.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03〕21号),应报送:

处置不良资产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69.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个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70.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名下之间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免征契税(减免性质代码:15129999,政策依据:财税〔2012〕82号),应报送:

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相关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5.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6.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7.最新减免税政策代码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第15篇】中国税务网商品编码查询

【编码查询】上线啦,让您一键查询商品编码,从此开票不用愁!快随小编一起看看如何查询吧~

如果您还不清楚开票的时候商品名称属于哪个分类,要选哪个编码,不用再担心,百望税控目前已推出编码查询的功能,快速帮您解决此问题。

具体查询方法需要到百望税控中点击【编码查询】,输入对应要开具的商品名称,点击查询即可推荐相对应的商品编码,例如:搜索税控盘,显示对应商品编码、所属类别及开票名称,即编码推荐位置,对应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参考选择是否使用。是不是太实用了,赶快去试试吧!

1、2023年,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税收分类编码。

2、2016.08.1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做了调整,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自2023年9月1日开始施行。

3、编码的选择和开具:选择编码有一定的步骤和要求,编码本身也有一定的律:“1”开头是货物、“2”开头是劳务、“3”开头是销售服务…。

4、①要按照实际业务准确选择;②要与发票票面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相匹配;③ 在进行细类划分时,无法清楚界定、归类的,货物类可以按照商品的材料或用途选择最近似的编码;劳务或服务类按照交易实质选择最近似编码;④ 附清单开具汇总发票的,清单所列项目也需按商品编码选择。

5、编码选择错误的情况:① 税率错误,比如商品编码为“2”开头的,一般适用税率为17%,如果出现其他税率,则很可能是开错税率发票。

6、再如商品编码为“3”开头的发票,税率为11%,6%,3%,几乎没有17%,所以如果出现了17%,也很可能也是开错税率。

7、② 税率虽然正确,但商品编码错误。

8、商品编码错误有两种可能,一是可能选错了编码;还有一种情况是写错了名称。

9、编码要细到什么程度:① 商品编码停留在大类,不够细,不可以。

10、再比如坚果,如果你卖的是“腰果”,就不能选大的这个“食用坚果”的分类,要选到下面的“腰果”,因为人家有这一细项。

11、② 大类下面没有更细的编码,那就写大类。

12、比如最细就是餐饮服务、所以直接开餐饮服务,不管你吃的是大闸蟹还是小龙虾,编码都选这个!怎么知道我开错了呢:因为现在是大数据时代,开的发票在系统中都有存储,而且可以比对,所以如果进销不一致,很容易就比对出来。

13、现在还会对发票开具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未带编码或编码选择错误的发票,是会被抽查出来的。

14、为什么一定要用编码开票:很多公司的财务人员由于不重视编码开票,编码乱选,导致大量发票会成为问题发票,给公司也造成很大不便。

15、为什么一定要用编码开票呢,因为现在税控系统很发达,进销数据全部在里面,抓取数据,处理数据,然后进行比对分析,完全智能化,随时可调取。

16、由于编码足够细,所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比对也更清楚,想要多列成本,少记收入的,也很困难了。

【第16篇】中国工商税务网

工商税务的注册、变更和注销是好多小伙伴都必须会的会计技能,也许这就是你获得老板的肯定的一个点,小编整理了关于工商税务注册、变更、注销的整个流程。想要学习的赶紧收藏学习了!

怎么注册、变更、注销工商税务?老会计整理,新手收藏版

五证合一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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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登记

1.核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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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行业前置审批

一些特殊行业有前置行业审批,要去规定的地方办资质,其中一些行业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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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营业执照

首先需要先提交网审材料,紧接着网审通过后在打印纸质材料提交到工商局,工商局手里后审核通过,最后就会通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提交公司注册纸质申请材料后,一般情况下工商局会在7-10个工作日受理完成,如果审批量较大,时间会更长些。

审批时间各地区有所不同,以各地区的规定为主。

4.篆刻公章

准备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负责人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派出所的备案证明

二、银行开户

1.银行柜台申请资料(法人、财务的资料印签)

2.人民银行账户管理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分行派人领取开户许可证

4.开户银行派人到分行领取开户许可证

5.通知客户领取开户许可证

三、税务登记

1.备案

2.国税登记

3.地税登记

4.发票领购

五证合一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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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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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产”绣花机背后的秘密2022年11月22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作者:曹陈玮周舒洁本报记者虞立教文/摄厂区工人稀少、购买高价原料、产量猛增却不咋耗电……涉案布品企业产销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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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中国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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