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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汇编(16篇)

发布时间:2023-10-22 14:57:14 查看人数:53

【导语】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汇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汇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汇编(16篇)

【第1篇】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汇编

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各项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的税收政策陆续出台,受到了市场主体和社会大众广泛关注。

为帮助大家快速学习了解相关政策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政策汇编》电子书,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详情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

【第2篇】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利息收入确认时间

①企业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注意: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税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所得税:这些收入免税!免税!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上述免税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8项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

其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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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税收组织收入原则

税收原则。税收原则是指国家税收制度所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定原则;2、平等原则;3、公正原则;4、经济效率原则;5、税收透明原则;6、税收稳定原则;7简洁明了原则;8、合理原则;9、合规原则;10、用原则。

具体如下:

1、法定原则:税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以法律形式规定税种、税率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2、平等原则:税收应该按照纳税人的能力和财产状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平等征收,避免贫富差距扩大。

3、公正原则:税收征收必须公正合理,避免偏袒特定群体或利益集团。

4、经济效率原则:税收征收应该遵循经济效率原则,即在确保税收收入的基础上,尽量减少对经济运行的干扰,促进经济增长。

5、税收透明原则:税收征收应该透明,让纳税人了解税收的具体征收方式和用途,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

6、税收稳定原则:税收政策应该具有稳定性,避免频繁调整和不确定性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

7、简洁明了原则:税收征收应该简单明了,税收法规的内容应该简洁易懂,避免出现繁琐复杂的税收法规导致的不便和误解。

8、合理原则:税收负担应该合理,税种和税率应该根据纳税人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公平原则来制定。

9、合规原则:税收征收应该合法合规,纳税人应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法规。

10、用原则:纳税人的诚信记录应该成为纳税人获得税收优惠和享受税收服务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应该对违法纳税行为进行处罚。

税收原则,是税收制度设计和税收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指导原则,有助于保障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来说,税收原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促进税收制度的公正、合理、高效和稳定,确保税收制度的顺利运行,也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纳税自觉性,从而推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4篇】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增值税申报

一、办理事项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省级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本指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免税资格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后应按照要求及时受理,并向省税务局逐级传递纳税人申请资料,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进行认定。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包括2023年底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受理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至 30 日。

三、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四)《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8〕8号)。

四、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如下: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六、报送材料

(申请表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表(见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复印件(注:登记核准的章程规定中必须有申请条件第四、五、六条的相关内容)。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正反面)。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例如:申请2019-2023年度免税资格的提供2023年的情况)。

公益性活动是指《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下列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非营利性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具体样式见附件2)

审计报告最后需附有中介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审计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影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的所在单位必须是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法人登记证书、章程、年检报告需交验原件)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其他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在期满后申请复审,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的法律责任以及取消免税资格的规定按财税[2018]13号文第五、六项执行,请有关非营利组织知悉和遵守有关规定。

附件:

1.广东省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广东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审计(鉴证)报告(范本)

申报指引和相关附件请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

或点击“了解更多”查阅详细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第5篇】税收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差额征收的设计不合理

相关绿色税收的税种多采用差额征收的税率设计,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和这些税种的性质共同决定的,绿色税种采用差额征收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这主要取决于是否能适应当地的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

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开展的税种,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我们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恶化。

贵州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税额标准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而固体废物、噪声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实施较低标准并不符合贵州经济发展的情况。

相比其他地区,贵州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较大的依靠资源,依赖第二产业,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来说,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最主要的排污物质,而贵州只按照最低征收标准的2倍进行征税,将无法对企业形成约束,不利产业转型升级。

而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在这两类物质上多采用5、6、8和10的倍数去征收环保税,巨大的税收差距将会给贵州带来污染转移,这并不利于贵州省生态文明的建设。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税在在主要污染物质上多采用较低的税率差额征收,虽然这是在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和经济发展情况后制定的。

但如此低的排污成本,并不足以发挥绿色税收的创新效应,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当税收成本远不足以弥补私人成本,便会减弱了纳税人的遵从度,从而使环境保护税的环保效应不能充分发挥。

环境保护税是我国目前唯一一个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开展的税种,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应对我们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恶化。

贵州省确定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税额标准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而固体废物、噪声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实施较低标准并不符合贵州经济发展的情况。

相比其他地区,贵州驱动经济增长的动力仍然较大的依靠资源,依赖第二产业,对于以制造业为主的第二产业来说,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最主要的排污物质,而贵州只按照最低征收标准的2倍进行征税,将无法对企业形成约束,不利产业转型升级。

而在北上广深等城市在这两类物质上多采用5、6、8和10的倍数去征收环保税,巨大的税收差距将会给贵州带来污染转移,这并不利于贵州省生态文明的建设。

贵州省的环境保护税在在主要污染物质上多采用较低的税率差额征收,虽然这是在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和经济发展情况后制定的。

但如此低的排污成本,并不足以发挥绿色税收的创新效应,倒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当税收成本远不足以弥补私人成本,便会减弱了纳税人的遵从度,从而使环境保护税的环保效应不能充分发挥。

绿色环保效应不明显

税种没有绿色环保效应是由我国是由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改革开放后的中国,在税制设计上多是围绕着增值税和财产税,并没有把排污行为纳入到征税的范围内,所以在一段的时间内中国政府、企业、个人都没有环保理念。

二〇一八年,我国开征了首个以环保为目的设立的环境保护税,但在实际征收中也存在征收范围窄,税率低,环保效应不明显的问题。贵州省生态环境极为脆弱,而且仍然面临着生态环境恶化的问题,当前绿色税收的环保效应并不显著。

唯一能引起环保理念,以纳税人的排污行为为征税税目的环境保护税在相关绿色税种上占比仅有0.86%,还不足1%,表明环境保护税作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税种,并没有发挥引领绿色发展、树立绿色理念的主体作用。

而具有明显绿色税制的资源税在贵州相关绿色税收里面仅有4.5%的占比,这并不能引起人们对资源的足够重视,而且较低的税收成本也无法有力约束企业用技术创新代替排污,在激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方面还缺少力度。

消费税在贵州相关绿色税收的占比虽然很大,将近40%,但消费税目前的设计理念是引导消费,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方面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

而且贵州作为白酒之乡,占据中国30%的白酒市场,光白酒一项就为贵州带来了将近200亿的消费税,占消费税收入的56%。

所以贵州省的消费税很大一部分是由白酒行业带来的,如果不考虑白酒带来的消费税,剩下的具有环保性质的税目和税收收入已经不足以引起人们的重视,更不能发挥环保作用。

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善

相关节能减排的优惠措施多是配合主税种展开实施的,这就要求政府要跨税目、跨税种的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多税种之间的相互衔接,目前贵州在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上还存在着各种问题。

首先是优惠政策较少、力度较小。贵州现行支持经济绿色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实施循环节能经济项目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设备按照购置额的10%抵减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循环发展企业和处理垃圾企业,产生的所得实行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相比其他省按投资额50%左右的比例抵扣所得额、免税年限高达10年、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以及按研发支出的100%进行补贴,贵州现行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不仅政策少,而且力度不够,对发展绿色经济激励作用有限;其次是税收优惠政策分布零散。

贵州目前在节能减排、低碳循环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税收优惠体系,各种优惠政策零散的分布在各种规章文件里,并且多以所得税和直接补贴为主,在间接补贴和递延抵扣上不仅政策不明确、内容较多,而且限制条件也多,无法真正惠及企业;再次是退出机制不完善。

有的企业在之前申请了税收优惠,但之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在符合条件,但由于相关部门缺乏相应审核机制和退出程序,即使该企业进行高耗能、高排放的生产,仍然享受税收优惠,导致税负不公,阻碍相关清洁、绿色产业的发展;

最后是一些税收优惠在更新上较为滞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多年仍未修改,导致一些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绿色生产的积极性。

贵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分维度指数测算结果

贵州的协调指数上升缓慢,但绿色指数显著上升,表明区域发展不协调、不平衡,贫富差距过大仍是贵州面临的最大问题。

虽然贵州实施了大扶贫政策,帮助贫困地区走出贫困,带来了贵州农村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经济发展的原因,贵州目前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虽然除贵阳、遵义之外的其他州市协调指数相差不大,但相比贵阳和遵义却有着不小差距,这也说明贵州要注意经济发展的区域性,要把政策、资金、技术等资源往其他地区倾斜,以提高区域发展的协调性。

毕节、六盘水和铜仁大幅上升的绿色指数,说明这三个地区在绿色方面拥有较大的优势,而贵州九个市州在绿色方面都有很高的指数,虽然这得益于贵州天然的生态,但这也表明贵州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绿色优势,在西部大开发闯新路的同时又守好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

【第6篇】非营利组织2万免税收入

1月5日消息,根据有关规定,经市审批局、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我市10家单位获得2023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获得免税资格的10家单位是:太原市雏鹰展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太原市汾阳商会、太原市武术运动协会、太原市财政学会、太原市福寿和养老服务中心、太原市万柏林区天瑞康养老院、太原纺织职工医院、太原市公安局机关幼儿园、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据介绍,对10家单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太原市税务局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取消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记者 李晓并 太原晚报

【第7篇】完成各项税收组织收入

(藤县融媒体中心2月7日讯)2023年,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我县坚定不移增收节支,广泛培植税源,持续增强财政保障能力。精准把控用财之度,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竭尽全力保障全县重点支出,圆满完成了2023年财政收支目标任务。

2023年,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完成12.32亿元,完成年初预算任务的101.07%,同比增加9279万元,增长8.15%,增幅位于全市第一。其中:税收收入完成6.75亿元,非税收入完成5.57亿元。

2023年,全县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52.27亿元,民生支出完成40.88亿元,占财政支出比重的85.29%,其中:教育支出16.06亿元,同比增长1.5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9.28亿元,同比增长9.89%;卫生健康支出4.09亿元,同比增长5.63%;农林水事务支出10.00亿元,同比增长10.39%;科学技术支出5266万元,同比增长27.60%;灾害防治及应急支出8729万元,同比增长38.91%,各项民生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人民幸福感显著提升。

记者:岳柱健

通讯员:县财政局 蒙田颖 黄自锦

编辑:肖桥

【第8篇】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哪些?这4条政策都给你讲全了!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那么具体哪些收入可作为免税收入呢?且看如下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目前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4类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定免税收入,可以免除相应的纳税义务。需要强调的是,税法对于上述4类免税收入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对象等均有严格的限定,具体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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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税务组织学习非税收入

什么是“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

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是在税务部门、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和缴费人之间搭建的一座信息传输桥梁,能够将“主管部门审核→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获取凭证→主管部门办结”的非税收入缴费流程压缩至“主管部门一站式办理”,有效解决了缴费人便捷缴费的需求。

如何使用“平台”完成非税收入缴费?

完成非税收入缴费仅需三步。以小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例:

第一步,采集缴费数据。小王向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业务审批申请,核定缴费金额。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录“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客户端”,由工作人员帮助小王完成缴费数据采集,采集后点击保存。

保存成功后,小王可根据需要,请工作人员帮忙打印非税收入缴款告知书和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第二步,扫码缴款。小王扫描粤税通二维码获取缴款链接,打开链接可以选择“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或“使用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

选择“使用对公账户缴纳非税收入”,则小王需要按界面操作指引的提示,跳转到“粤税通”首页后登录企业账户,登录后使用单位对公账户进行扣款;同样,小王也可直接用企业身份登录广东电子税务局后使用对公账户进行扣款。这种方式要求经办人必须为缴费义务人绑定的办税员。

选择“使用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则跳转至“非税收入简易缴款”界面,在这里,小王可输入缴款告知书的编号查询欠费信息,并使用微信个人账户扣款。

如果经办人不需要使用对公账户扣款,选择“个人账户缴纳非税收入”更简单哦!

第三步,打印缴费凭证。

缴款完成后可在非税收入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打印缴费凭证。当然,缴费人也可以自行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粤税通下载打印缴费凭证,还可以前往办税大厅申请打印缴费凭证。

自2023年6月1日起,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污权出让收入、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可以通过平台缴费。关于“广东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协同工作平台”的其他问题,您也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就近前往办税服务厅咨询哦!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广东税务

【第10篇】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包括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免税资格是国家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赋予社会组织自身免交所得税的一项税收优惠资格。要注意,不是全部收入都可以免税,只有符合条件的收入才免税。

近日,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通知,公布了北京市最新一批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

怀着激动的心情浏览这份名单,怎么能一眼就看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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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步

打开微信,在“发现”栏目中选择”小程序“,输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查询”,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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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社会组织众扶平台】在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的指导下开发运维(运维单位:北京知诚社会组织众扶发展促进会),被列为2019-2023年《北京市基层社会治理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专项任务的北京社会组织众扶平台,通过微党建、微政策、微会议、微课堂、微文库、微招聘模块,成为社会组织的党建指导员、政策闪送员、信息播报员以及专家智库、写作典库、人才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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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营利组织的所得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之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会计与税法可能会有时间差、例如到期一次性付息)。

②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2)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

“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

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3)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

①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②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第(2)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4)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

①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②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

(5)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

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举例】某企业2023年5月初购买了一份3年期国债10万元,约定的年利率为3.65%,三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

2023年底按会计核算规定确定了相应的利息收入,因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是三年后,故在税法上,2023年不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应做纳税调减;

2023年因故提前转让该国债,取得转让收入10.5万元,持有天数确认为300天;则:国债利息收入=10×(3.65%÷365)×300=3000(元)(免税);国债转让收益=10.5-10-0.3=0.2(万元)(纳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a公司直接出资投资于b公司,取得的税后股息分配)。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第2、第3项所称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6)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 )。

a.国债转让收入

b.小微企业季度收入低于9万元

c.非营利组织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d.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选项b,注意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规定进行区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2篇】做好税收分析加强组织收入

面对组织税收收入形势的异常严峻,区税局坚持以税收数据采集为抓手,加强税收监控,深化重点税源及行业的税收分析和数据应用,着力提升税收收入质量。

一是注重开展重点税源摸底调研。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经济税收形势的摸底分析,准确掌握税收增减因素,把握经济税源变化和重大经济税收政策对组织收入的影响情况,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握组织收入主动权。

二是注重横纵向信息沟通。横向,密切与区财政、统计等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经济动态及发展趋势,以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为基础分析税收走势;纵向,加强局内各业务科室、各税务分局间的联系,及时准确通报重点税源变化情况,保持信息畅通。

三是注重运用科学分析方法。运用重点税源信息系统及ctais系统,定期将动态数据进行整理剖析,采用宏观税负、税收弹性分析等多种方法,由表及里地进行综合分析,努力使分析结果科学合理,并充分运用分析结果来促进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分析与税收征管良性互动。

【第13篇】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今天,一个学员朋友问到:我们是车友协会,是非营利组织,收取的会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我们把相关的政策梳理一下:

增值税方面: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中第五条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符合上述规定的会费,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不是不征税,是给予了优惠政策,免税):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看看缴纳会费的企业的问题:我公司参加了一个企业协会,缴纳会费,协会不开具发票,只开具了盖有财政部监制章的“社会团体统一收据”这样可以吗?

(一)会员费用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根据上述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可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非税收入票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因此,单位收取协会开具的有财政监制章的“非税收入收据”,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知识拓展:“非营利组织”、“非赢利组织”和“非盈利组织”,这三种写法到底哪个是正确的?

我国实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这些“非营利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第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第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第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非营利机构(组织)”是指主观上不以谋求利润为主要目的机构或组织,并不是指不产生利润的组织。根据上面关于“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上三个特征,我们知道,“非营利组织”并不是不会产生利润,而是指它的设立并不是为了取得利润,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如促进文化交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等,根据“非营利组织(机构)”的特征,我们认为应该“非营利组织”而不是“非赢利组织”或者“非盈利组织”。

【第14篇】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项目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账务处理

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即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该原则性规定在财税[2009]122号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如'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就不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例:甲公司2023年以5000万元取得到期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作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该投资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相差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当年确认国债利息收入250万元,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该国债投资在持有期间未发生减值.2023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为 525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对持有至到期的投资、贷款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务上确认,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纳税调整,直接在税前扣除.即持有至到期投资形成的利息税法与会计协调一致,不产生差异.

所以2023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资计税基础为52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为0,国债收入免税,属于永久性差异,应按照'调表不调账'的原则纳税调减250万元.

【第15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收入

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8〕16号)和《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税〔2021〕5号)精神,经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审核,现将我省通过免税资格认定的8户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主管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在其免税资格有效期内,对其当年符合下列免税条件的收入予以免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包括: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规定,做好有关后续管理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3年6月24日

来源 贵州省财政厅网站

编辑 徐然

二审 施昱凌

三审 田旻佳

【第16篇】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一

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学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3%征收增值税。

参考: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优惠二

从事学历教育的培训学校免征增值税。

注意:

1.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

3. 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可见,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该学校是经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2.受教育者能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3.取得符合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收入。

参考一: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收入可免增值税。

参考二:

根据总局2018第42号公告规定,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税收优惠三

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八、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四

民办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意: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税收优惠五

民办医院、诊所,免征增值税。

参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税收优惠六

民办医院、诊所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税收优惠七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参考一:

财税[2016]36号附件3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参考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6号)(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税收优惠八

办理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参考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参考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七)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八)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组织开展税收政策汇编(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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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组织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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