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家税务报税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报税,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国家税务报税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网上抄报税的操作方法,本文没有套路、全是干货!财会人员赶快收藏、转发!
网上抄报税操作步骤
第一步:报税处理-网上抄报-上报汇总(开票软件有自动上报汇总功能)
第二步:网上申报(小规模季报时也需要此操作)
第三步:清卡(反写)(开票软件有自动反写功能)
网上抄报税操作流程
1.登录开票软件,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
查看所有票种的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12月中旬: 如已更新,则软件已经自动抄报和反写成功,无需再进行手工操作。
注意:(v2.0.04 150705及以后版本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启动软件可实现自动抄报和反写的功能)
2.如查看上述日期都未更新,则需要您进行手工操作抄报和反写,具体流程为:
(1)点击“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点击发票同步,然后勾选界面显示的所有发票种类,点击“上报汇总”;
(2)提示成功后,到所在省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操作报表申报;
(3)申报扣款成功,再回到“报税处理/抄税管理/网上抄报”,勾选所有票种,点击“反写”,提示成功即可。
注意:反写成功后建议重新点开网上抄报,查看所有票种的开票截止时间是否更新到12月中旬,如已更新,则报税成功。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收到销售方虚开的发票,从而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如果是公司让别人虚开的,那没的说,这是税收违法行为。可如果公司不知道这是虚开的发票,而是善意受让,这时候公司怎么做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一、什么是虚开的发票?
所谓虚开的发票,就是指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包括无货虚开、有货虚开和他人代开三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体情形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文件指的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表现,实际上的虚开发票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刑事违法行为,还包括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还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虚开。
在有货虚开的情形中,构成犯罪的虚开主要表现是“数量或者金额不实”,但货物名称不实也属于虚开,也是违法行为,只是不构成犯罪。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虚开的,比如因为不是员工的销售员慌称能代表销售公司,从而让销售公司代开发票,而销售公司实际并不销货的情形。在采购方真实交易、真实付款并且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可认定采购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具体来说,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判定条件有以下四项: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收到虚开的发票有什么后果?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是基于故意或知情,则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被定性为善意取得,那么则不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不会被行政处罚,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经济上的损失还是可能会涉及的,具体为:
1、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涉及出口退税的,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或取得出口退税的,应作进项税税额转出或退还出口退税。
如果采购方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则可以抵扣进项或者据以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
发票并不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纳税人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可凭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证明材料、经济合同、支付凭证、出库单、运输证明等材料证明支付的真实性,从而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无法证明的,则有可能要补缴所得税。
3、无需缴纳滞纳金,大连还可分5年缴纳
公司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而需要补缴税款的,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均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只要按时补缴,就无需缴纳滞纳金。当然,不按时补缴的,则会涉及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的《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的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补缴增值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资金比较困难的,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并且不征收滞纳金。
四、如何应对?
根据前述分析,公司如果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积极和销售方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如果无法重新取得发票,整理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支出真实性的材料,争取所得税方面的税前扣除。
3、积极调整账务,合理合法抵扣或扣除;需要补缴税款的,积极补缴。
4、公司如果有损失的,可以向销售方进行索赔。
五、个人观点
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的销项税额也就是采购方的进项税额。在购销交易中,采购方支付的价款中实际上是包含销售方的销项税额的。对于已支付的销售方销项税额(也是采购方进项税额),采购方应该享有抵扣的权利。销售方虚开发票未缴纳销项税额的,应该由税务机关向销售方追偿,而不应该让善意的采购方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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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3、《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6、《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
刘旭旭律师
2023年5月14日
【第3篇】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政策大辅导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发生应税行为的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晚于销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以销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是否应征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从地方政府取得的地方税费返还款、奖励款等,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部门的土地返还款,是否应从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允许扣除计税的土地价款,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且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土地价款作为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在计税时已从销售额中扣除,为保护税基,避免超额扣除计税,对政府部门奖励返还的土地款,应从可扣除的土地价款中扣减。
五、个人销售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自建自用住房,如何征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如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自建证明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何界定取得不动产的日期?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直接购买的:以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为准,若实际接收日期早于合同约定的接收日期的,以实际接收日期为准。
接受捐赠的:以不动产权属变更的日期为准。
按受投资入股、抵债的:以不动产移送的日期为准。
自建的:以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确定标准为准。即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七、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是按次计算还是按月收入计算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八、一般纳税人租赁不动产、租赁固定资产、进行不动产装修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应在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间进行分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此规定,一般纳税人购买涉及固定资产、不动产的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等服务,如专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兼用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的,可全额抵扣。
九、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增值税,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纳税人发生除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情形以外的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一般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适用税率即11%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以销售额全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从事建筑服务的纳税人采取挂靠经营的,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十一、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可自行开具发票的,应按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二、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之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费应按不动产租赁服务征税。
十三、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应如何计税?
根据总局2023年53号公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公司可以按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向服务接受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四、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的,应如何缴税?如何开票?
酒店企业在提供培训、会议服务的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会场出租等多项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项目的销售额,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餐饮、娱乐服务属于不得抵扣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十条: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五、一般纳税人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应如何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如果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其他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十六、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股权所取得的收益应如何计税?
纳税人以货币资金投资取得企业股权(含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收取的固定利润、保底利润、固定收益率收入,均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外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小编按:亲们关注下财税[2016]140号文第一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及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十七、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进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产保险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车险赔付时,从修理厂购买车辆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规范赔付手续,严格实物赔付和资金赔付核算管理。
十八、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补开发票应如何操作?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23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代开,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开具发票时,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补开发票,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为***”。
纳税人补开发票时应提供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已缴税未开票证明和营业税完税凭证,证明应包括纳税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地址、缴税日期、金额、税款所属期等详细信息。
纳税申报时应注意:补开发票的金额不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电子申报比对不通过的,可到办税服务厅手工申报,通过“一窗式”申报比对异常处理模块进行操作。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四)相应作废)
十九、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营业税查补税款,能否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缴纳的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4月30日前的营业税查补税款,可于2023年12月31日前自行开具或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4月30日前后收取的预收款及剩余房款,应如何缴税、开票?
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月30日前取得的预收款应缴纳营业税,4月30日后取得的剩余房款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可就房地产项目销售全额(含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预收款)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十一、电信、金融企业开展个人代理服务的,如何代个人代理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理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其按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理人为其他个人(指根据企业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流程
1.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与各企业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委托其代征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代征手续费为零费率。
2.解缴税款。各纳税主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后,对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佣金费用代征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现行委托代征操作规定进行税款解缴(可根据已签订三方协议缴税或凭《税收缴款通知书》通过企业账户缴税)。
3.申请发票代开。企业解缴税款后,汇总月销售额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并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代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4.受理发票代开。主管国税机关按现行增值税发票代开操作流程(见《金税三期优化版10143、10144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为纳税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代开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税额栏按企业实际解缴的税款填写,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企业在申请代开发票时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流程
1.各企业纳税主体可凭月销售额未超过30000元的《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以其中一个或者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包括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个人代理人签章等详细信息。
2.主管国税机关应单独发行税控设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免税代开功能,以个人代理人名义汇总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抄报税后,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进行验旧操作。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金额栏填写个人代理人取得的免税销售额,单个代理人的最高开票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备注栏注明“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
上述《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表格样式可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自行下载打印,企业应将《个人代理人身份信息清单》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附件,随发票入账。
信用卡、旅游等其他行业有类似情况的,可参照办理。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三》发票问题(三)相应作废)
二十二、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为保持我省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缴税模式的相对稳定,不改
变原有财政利益格局,营改增试点期内,我省提供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的纳税人仍参照原营业税缴税模式,即每月根据高速公路管理局清算收入,统一计算全省应纳增值税,并将应纳税款按里程数占比分配至各县市区缴纳。
主管国税机关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内跨区税源登记模块为纳税人办理登记信息采集后,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预缴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操作按《金税三期优化版10131版本升级后新增业务的有关操作规范》中“跨区税源登记业务”部分办理。
二十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均属于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的法定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范畴,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四、纳税人提供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服务,应如何计税?
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土壤改良修复服务,是纳税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通过施用土壤调理剂、喷施叶面阻控剂、开展水分管理等措施,使修复区、管控区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下降比例达标的专项环保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其他现代服务”。
来源:湖南国税
【第4篇】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适用范围
目前定额发票还会继续存在,主要适用于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和博智税通一起往下看吧!
那么定额发票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
(1)我们在日常财务报销中接触最多的,就是没有达到规模的餐饮企业的定额发票报销。
(2)其次,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最典型的就是停车场收的停车费。
但是根据税务总局对发票的简化管理要去,我们会发现,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窄,甚至有些地方都仅限于停车费这种特殊业务才可领用,其他的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机打发票,达到规模的必须上增值税发票新系统。这也是一个趋势,是税总不断推行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实现一个系统两个覆盖的必然要求。
我们知道,目前定额发票主要是一些未达到月销售3万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些特殊行业领用,比如停车,快递等。
其实目前税务局都在力推机打发票,有条件的纳税人都尽量上通用机打发票,规模以上的纳税人都得申请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快递行业也在逐步使用电子发票,定额发票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小。
博智税通,让财税变轻松!
【第5篇】国家税务申报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减少申报次数和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上线了税(费)综合申报功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申报缴费体验。
税(费)综合申报覆盖哪些税种呢?
目前该模块已支持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17个税(费)种。
相较之前的申报功能有哪些不同呢?
一是操作流程优化。综合申报功能按照“税源信息采集后一表合成”的思路,通过一个模块实现17个税(费)种的申报端口接入,减少操作步骤,优化申报流程。
二是填报数据减少。综合申报功能全面整合汇总原有申报表数据项目,实现自动预填,大幅减轻数据填报负担。
三是办税质效提高。综合申报功能实现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申报异常提示等功能,可以避免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提升纳税申报质量。
如何进行税(费)综合申报操作呢?
01、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模块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按期申报】-【税(费)种综合申报】。
02、完成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进入【税(费)种综合申报】模块后,如果当期纳税人首次产生影响财产和行为税税源申报信息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可以在右上方的【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模块进行报告。
进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后,选择相应税种,进行【查询税源】、【新增税源】、【作废税源】,后点击【跳转申报】。
03、填写税(费)种综合申报信息
选择【纳税期限】、【税款所属期】及税(费)种,点击【下一步】进入申报表列表,依次填写申报信息并保存。
04、完成税(费)种综合申报
填写税(费)种综合申报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税(费)种综合申报,经确认无误后点击界面右侧的【申报】按钮。如果有误,返回上一步修改申报信息。
05、查看税(费)种申报信息
完成税(费)种综合申报后,可以在【申报查询及打印】模块查看申报结果。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怎么用? (附发票查验操作流程)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平台首次登录平台,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二、特别提示
(一)打开浏览器
建议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的微软ie浏览器、50.1版本的火狐firefox浏览器、55.0版本的谷歌chrome浏览器。
(二)登录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三)安装根证书
根据提示安装好根证书,登录后就可以查询。
三、发票查验
在本查验平台中,可查验所有增值税发票,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卷式发票);具体有关的查验说明详见网站的发票查验说明栏目。
四、发票查验说明
(一)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为,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如果是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二)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三)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四)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五)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五、操作步骤
(一)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二)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三)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说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停用,根据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规则,只能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故现在已无法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23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1日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发布时间:2021-07-02 17:20:1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0155666×××xp):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88号),文书内容如下:
一、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取得青岛×××纺织有限公司2023年4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为3702152130、发票号码为03672161至03672178,金额合计1,781,196.36元,税额合计302,803.64元,价税合计2,084,000.0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18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302,803.64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4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6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和相关税费。
2.你单位取得镇江市×××纺织有限公司2023年3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发票代码为3200161130、发票号码为00347388至00347441,金额合计5,395,384.62元,税额合计917,215.38元,价税合计6,312,600.00元。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54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合计917,215.38元,你单位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作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于税款所属期2023年8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抵扣当期少缴增值税和相关税费。
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5,395,384.62元,你单位已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我局检查之日止未作纳税调整。经我局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税通〔2021〕297号)后,你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也无法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造成少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2)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清单;(3)你单位取得青岛×××纺织有限公司开具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相关记账凭证、账页;(4)你单位相关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5)相关资金账户交易流水;(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8)其他证明材料。
二、 处理决定
1.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追征你单位2023年3月、4月(税款所属时期)的增值税1,220,019.02元,鉴于你单位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故本案不再追征。
2.相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23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应追征你单位上述少缴增值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85,401.33元,教育费附加36,600.57元,地方教育附加24,400.38元。鉴于你单位已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申报,没有造成少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故本案不作追征该相关税费。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规定,你单位2023年3月取得的5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应调增你单位2023年度所得额5,395,384.62元,2023年原申报所得额8,383.14元,2023年1月29日稽查调增782,800.00元(穗国税西稽处〔2018〕23号),调增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186,567.76元,适用税率25%,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1,546,641.94元,减已申报缴纳197,795.79元,应补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1,348,846.15元。
4.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滞后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194,674.93元;对追征的企业所得税1,348,846.15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综上所述,追征你单位滞后缴纳的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94,674.93元、企业所得税1,348,846.15元,追征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缴纳之日止。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88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488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7月2日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2023年29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市税三稽罚〔2023〕6号
南宁***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50***439e):
经我局于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南宁市***号)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你公司未在税务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经营,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无法联系,2023年7月29日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至检查结束止,你公司未配合税务检查,也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涉税资料。
(二)你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问题
1.取得增值税发票情况
经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在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266份,发票金额合计:29615697.37元,发票税额合计:4958252.09元,发票价税合计:34573949.46元,其中向税务机关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256份,发票金额合计:28945619.59元,发票税额合计:4851072.87元,价税合计33796692.46元,你公司勾选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表抵扣的金额一致。
你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单位名称:南宁市易伽得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佛山市文学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水为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达天瑞连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西藏酷爱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欧曼达五金有限公司、深圳市恒康益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亿柳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卡尔维诺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佳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西昊力通信有限公司、南宁市欧睿数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桥锦田商贸有限公司、广西乐之视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博澳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等15家公司。货物品名为手机及配件、*电子工业设备*触控屏、*电子工业设备*电芯、*移动通信设备*电源ic、*移动通信设备*线路板、*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及配件、*移动通信设备*音圈、*塑料制品*塑料外壳、*移动通信设备*磁铁、*移动通信设备*喇叭、*移动通信设备*华司、*移动通信设备*护盖、*移动通信设备*t铁、*移动通信设备*线材、*塑料制品*膜片、*纸制品*纸盆、*移动通信设备*组合盆架、*移动通信设备*美爵、*移动通信设备*屏、*移动通信设备*华为手机、*移动通信设备*pcba套料、*移动通信设备*手机、*移动通信设备*电池、*移动通信设备*bond-al10d-荣耀畅玩7x 尊享版 全网通 4gb+128gb 极光蓝、*移动通信设备*bkl-al20-荣耀v10全网通 高配版-幻夜黑、*移动通信设备*bkl-al20-荣耀v10全网通 尊享版-幻夜黑、*移动通信设备*oppo手机、*移动通信设备*金立手机等28个货物品名。
2.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况
你公司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298份,发票代码4500163130,发票号码04959510~04959559(50份),发票代码4500164130,发票号码07958949~07958968(20份),07958919~07958948(30份),01899165~01899214(50份),01949422~01949471(50份),09486063~09486110(48份);发票代码4500171130,发票号码02810780~02810829(50份)。正常开具上述领购的2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9297522.93元,税额4880997.74元,价税合计34178520.67元,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触控屏、线路板、喇叭、听筒、贴片电阻、变压器、pcb板、电芯、贴片磁珠、贴片电容、手机及配件、*移动通信设备*线路板、*移动通信设备*集成电路、*移动通信设备*按键插座、*移动通信设备*遥感按键、*移动通信设备*电源ic、*移动通信设备*电阻、*移动通信设备*高频变压器、*移动通信设备*usb模块、*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及配件、*移动通信设备*t铁、*移动通信设备*磁铁、*移动通信设备*华司、*移动通信设备*护盖、*移动通信设备*膜片、*移动通信设备*音圈、*移动通信设备*纸盆、*移动通信设备*组合盆架、*移动通信设备*塑料外壳、*移动通信设备*喇叭、*移动通信设备*线材、*移动通信设备*蓝牙滤波器、*移动通信设备*铜线、*移动通信设备*屏、*移动通信设备*pcba套料、*移动通信设备*电池、*移动通信设备*手机、*移动通信设备*触摸屏。受票单位为:深圳市言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威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达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奚明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欧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祥兴泰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晶凯利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晨阳线缆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骏源达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博实业有限公司、广西炫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利鑫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爵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鸿鑫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亚智吉商贸有限公司、辽宁怡亚通电子通讯有限公司、深圳市弘德威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捷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群敏电子有限公司、成都桥锦田商贸有限公司等21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与申报销售收入的金额一致。
3.开具发票货物品名与取得发票品名的比对情况
你公司开具货物品名为*移动通信设备*触摸屏、*移动通信设备*蓝牙滤波器、*移动通信设备*膜片、*移动通信设备*塑料外壳、*移动通信设备*铜线、*移动通信设备*纸盆、pcb板、变压器、触控屏、电芯、喇叭、贴片磁珠、贴片电容、贴片电阻、听筒、线路板无相应的购进货物品名;除货物品名为*移动通信设备*护盖、*移动通信设备*手机及配件、手机及配件的取得发票反映的货物数量大于开具发票所反映的货物数量外,其余商品的取得发票反映的货物数量均小于开具发票所反映的货物数量。
进销货物品名相符且取得发票反映的货物数量大于开具发票所反映的货物数量的发票受票方为广西南宁欧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晨阳线缆有限公司、深圳市捷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锦博实业有限公司、广西炫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广西亚智吉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弘德威实业有限公司。
4.经对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账号20017501040017012)查询,该账户无资金流动信息;经查询你公司向税务机关报备的银行账户(中国银行开户,账号622372268015)资金往来信息进行检查核实发现资金往来记录存在异常:
(1)受票方仅广西炫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捷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威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奚明科技有限公司等4个公司有资金转入公司账户,后马上转入个人账户(陈其林、黄晖)或深圳市华悦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高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帐户,收取货款存在即到即转出的情形。其他开具给深圳市言昱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达建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欧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7个公司的发票无对应收取货款记录。
(2)你公司银行流水记录也未发现有支付正常经营所应该发生的工资、物流费用等各项费用,不符合正常公司经营形式。
5.经查询,广西炫欧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非正常户;开具给深圳市捷利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品名进销项数量不匹配或无相应购进货物品名;开具给深圳市科威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品名无相应的购进货物品名;开具给深圳市奚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发票上记载的货物品名无相应的购进货物品名。
综上所述,你公司开具的2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销项货物名称不一致或进销项货物名称相符,但进销数量、金额明显不符,且无收取受票方销货款资金记录或虽有收取但资金即进即出,资金异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发票核定信息、发票领购信息、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协查资料;2.现场笔录、实地核查影像资料等;3.邮寄、公告送达材料等;4.取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查询信息;5.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查询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行为处以15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第9篇】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了蓝某某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案件。
经查,蓝某某未依法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少缴个人所得税2.44万元。税务部门对其立案检查后,蓝某某主动申报补缴了部分税款。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蓝某某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67万元。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依法依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报并补缴税款。对不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外,还将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进行标注,纳入税收监管重点人员名单,对其以后3个纳税年度申报情况加强审核。
【第10篇】浙江国家税务
近期,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协作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经查,黄薇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
在税务调查过程中,黄薇能够配合并主动补缴税款5亿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黄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其中,对隐匿收入偷税但主动补缴的5亿元和主动报告的少缴税款0.31亿元,处0.6倍罚款计3.19亿元;对隐匿收入偷税但未主动补缴的0.27亿元,处4倍罚款计1.09亿元;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偷税少缴的1.16亿元,处1倍罚款计1.16亿元。日前,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依法向黄薇送达税务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并对协助偷逃税款的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动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涉税违法行为,切实提高税法遵从度,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来源 杭州市税务局网站
编辑 高晨晨
流程编辑 刘伟利
【第11篇】国家税务总局废止汽车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解读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税务总局制定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车辆购置税法》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第38号、第44号修改,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制定依据,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征管、强化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车辆购置税法》出台,《征管办法》不再适应车辆购置税新的管理需要。为落实《车辆购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征管办法》。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
来源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前期在郑爽偷逃税案件检查过程中发现,张恒作为郑爽参演《倩女幽魂》的经纪人,负责相关演艺合同签订、片酬商谈、合同拆分、催款收款等事宜,并具体策划起草“增资协议”,设立“掩护公司”,掩盖“天价片酬”,规避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帮助郑爽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恒的违法事实以及有关情节等因素,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向张恒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罚款,目前正在依法追缴中。
上海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加强和改进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等文娱领域从业人员及其经纪公司、经纪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和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加大偷逃税典型案件查处和曝光力度。发现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等帮助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将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切实促进文娱领域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第13篇】天津国家税务
2月22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企纾困政策措施”新闻发布会。
记者了解到,减税降费是稳企业保就业、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受益面最大的惠企政策。
为确保税费优惠政策不折不扣、高质高效落地生根,天津市税务部门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出一系列优化服务举措,便利纳税人缴费人,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
确保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增强税费政策和征管制度解读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备案改备查范围。构建税费优惠政策标签体系,精准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点对点”“一对一”及时精准推送。
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262项办税事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支持银联、支付宝、微信等多渠道纳税缴费方式。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金融机构持续开展“税银互动”,与工商联携手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
津云新闻记者 田巧梅 摄影 吴涛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遴选
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已经开始,报名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8:00至11月17日18:00。此次公开遴选,国家税务总局共设置26个职位,计划遴选公务员40人。为方便报考人员报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可登录国家公务员局“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专题”网站,下载、查阅《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报名前请详细了解税务总局公开遴选职位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以及“其他条件”栏、“备注”栏所明确的有关要求。如有疑问,可拨打职位表中“考生咨询电话”栏对应电话号码进行咨询。
二、报考人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专题网站发布的《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和《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填报说明》要求,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填写相关信息,清晰、有效上传《2023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和个人免冠证件照等相关材料。未按要求填报信息或上传材料影响资格审查的,审查将不予通过,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一)报考人员要准确填写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和专业信息,其中,职位要求的学历须为报考人员已经获得的最高学历,并且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在2023年11月前取得;职位要求的专业为报考人员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
(二)报考人员学习经历须从大学阶段填起,并注明时间、院系、全日制或者在职学习、学历学位。例如:2023年9月—2023年7月,某大学法学系,全日制学习,本科,法学学士。上述信息均以报考人员所获学历、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为准。
(三)报考人员各阶段工作,按工作单位、职务层次分段填写,填写应完整连贯。其中,机关工作经历应填写到处(科)室。借调工作经历以及与报考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相关的工作经历应注明。例如: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一级科员;
2023年8月至今,北京市朝阳区某局某科,四级主任科员。
2023年8月—2023年8月,北京市某局某处,借调工作。
(四)报考人员须在“年度考核情况”栏如实填写年度考核等次,主要包括3种情况:优秀、称职和试用期不确定等次。
(五)报考人员须在“家庭主要成员情况”栏如实填写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的姓名、关系、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个体经营、务农或待业,请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注明。对于已经退休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退休)”;对于已经去世的家庭成员,在完整填写上述信息的基础上,注明“(已去世)”。
(六)报考人员须在“本人承诺”栏,对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签名承诺,因信息不实产生的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签名务必由报考人员本人手写并填写落款日期。报考人员未签名承诺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七)“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意见”栏须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在指定位置盖章并填写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落款日期。公章图案应工整清晰,联系人及电话须真实有效。未加盖公章、填写联系人信息的,遴选机关将不予审核。
(八)遴选职位对计算机等级、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职业资格条件有明确要求的,报考人员须在“其他”栏注明本人相关情况。
(九)报考人员请务必准确填写手机和固定电话号码,及时接收遴选机关相关信息。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联系的,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十)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遴选机关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资格;报考时符合资格条件,报考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考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遴选机关将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三、关于报考专业,作如下说明:
(一)专业类别目录表(见附件)根据税务机关实际岗位需求编制,包含了本科及以上学历层次所需的相关专业。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在本表范围内的一般不接受报考。个别相近专业拟尝试报考的,请如实填写本人所学专业名称并在“其他”栏内完整填报所有学科名称及成绩,由遴选机关根据报考人员实际情况及遴选岗位需求,综合进行资格审查。
(二)专业学位硕士所学专业名称在表中的,可以按对应的专业进行报考。例如:“会计硕士”可按“会计学”报考“工商管理类”职位。
(三)报考人员所学专业同时属于不同专业类别的,相关专业类别均可报考。例如:“经济统计学”专业既可报考“经济学类”职位,也可报考“统计学类”职位。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
附件:专业类别目录表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2023年11月8日
附件
专业类别目录表
序号
专业类别
目录表包含专业
1
哲学类
哲学,逻辑学,宗教学,伦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哲学,外国哲学,美学,科学技术哲学
2
经济学类
经济学,经济统计学,国民经济管理,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商务经济学,能源经济,劳动经济学,经济工程,数字经济,理论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思想史,经济史,西方经济学,世界经济,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产业经济学,数量经济学,国防经济,海洋经济学,环境经济,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3
财政学类
财政学,税收学,税务,国际税收
4
金融学类
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投资学,金融数学,信用管理,经济与金融,精算学,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
5
经济与贸易类
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国际文化贸易,国际贸易学,国际经济发展合作
6
法学类
法学,知识产权,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知识产权法,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军事法学,法律,纪检监察
7
政治学类
政治学与行政学,国际政治,外交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注:该专业名称为“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国际组织与全球治理,国际文化交流,欧洲事务与欧洲关系,东亚事务与东亚关系,国际事务,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
8
社会学类
社会学,社会工作,人类学,女性学,人口学,民俗学(含:中国民间文学)
9
民族学类
民族学,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少数民族经济,中国少数民族史,中国少数民族艺术
10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
马克思主义理论,科学社会主义,中国***历史,思想政治教育,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党史,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发展史,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11
公安学类
公安学,治安学,侦查学,边防管理,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边防指挥,消防指挥,警卫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国内安全保卫,警务指挥与战术,技术侦查学,海警执法,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警务,铁路警务
12
教育学类
教育学,科学教育,人文教育,教育技术学,教育学原理,课程与教学论,教育史,比较教育学,高等教育学,职业技术教育学,卫生教育,认知科学与技术,劳动教育
13
中国语言文学类
中国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汉语国际教育,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古典文献学,应用语言学,秘书学,中国语言文化,对外汉语,中国学,文秘教育,文艺学,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中国语言与文化
14
新闻传播学类
新闻传播学,新闻学,广播电视学,广告学,传播学,编辑出版学,网络与新媒体,数字出版,时尚传播,国际新闻与传播,会展,新媒体与信息网络,媒体创意,新闻与传播,出版,广播电视新闻学
15
历史学类
历史学,考古学,世界史,文物与博物馆学,文物保护技术,外国语言与外国历史,文化遗产,科学史,世界历史,博物馆学,史学理论及史学史,考古学及博物馆学,历史地理学,历史文献学(含∶敦煌学、古文字学),专门史,中国古代史,中国近现代史,中国史
16
数学类
数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数理基础科学,数据计算及应用,基础数学,计算数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应用数学,运筹学与控制论
17
物理学类
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核物理,声学,量子信息科学,理论物理,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原子与分子物理,等离子体物理,凝聚态物理,光学,光学工程,无线电物理,系统科学与工程
18
化学类
化学,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分子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物理化学(含:化学物理),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化学测量学与技术
19
地理科学类
地理科学,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地理信息科学,地理学,自然地理学,人文地理学,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
20
海洋科学类
海洋科学,海洋技术,海洋资源与环境,军事海洋学,物理海洋学,海洋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
21
地球物理学类
地球物理学,空间科学与技术,防灾减灾科学与工程,固体地球物理学,空间物理学,行星科学
22
地质学类
地质学,地球化学,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矿物学、岩石学、矿床学,古生物学与地层学,构造地质学,第四纪地质学
23
生物科学类
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生态学,整合科学,神经科学,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生物资源科学,生物安全,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生物信息技术,医学信息学,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生理学,水生生物学,微生物学,神经生物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物理学
24
心理学类
心理学,应用心理学,基础心理学,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儿童发展科学,犯罪心理学,航空航天心理学,计量心理学,临床认知神经科学,学校心理学,健康心理学
25
统计学类
统计学,应用统计学,经济统计学,数量经济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26
力学类
力学,理论与应用力学,工程力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固体力学,流体力学
27
机械类
机械,机械工程,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工程机械,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制造工程,体育装备工程,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机械工艺技术,机械制造工艺教育,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微机电系统工程,机电技术教育,汽车维修工程教育,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设计及理论,智能制造工程,智能车辆工程,仿生科学与工程,新能源汽车工程,船舶工程,兵器工程,工业设计工程,智能制造技术,机器人工程,增材制造工程,智能交互设计,应急装备技术与工程
28
仪器类
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电子信息技术及仪器,精密仪器及机械,测试计量技术及仪器,仪器科学与技术
29
材料类
材料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冶金工程,稀土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焊接技术与工程,功能材料,生物功能材料,纳米材料与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材料物理与化学,材料加工工程,冶金物理化学,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复合材料成型工程,智能材料与结构,材料与化工,材料工程,光电信息材料与器件
30
能源动力类
能源动力,能源与动力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能源工程及自动化,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能源与资源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风能与动力工程,工程热物理,热能工程,动力机械及工程,流体机械及工程,制冷及低温工程,化工过程机械,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储能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核能工程,航空发动机工程,燃气轮机工程,航天动力工程,清洁能源技术,储能技术,能源服务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可持续能源
31
电气类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光源与照明,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电机与电器,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高电压与绝缘技术,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电工理论与新技术,电气工程,电缆工程,能源互联网工程,智慧能源工程
32
电子信息类
电子信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真空电子技术,通信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微电子学,微电子制造工程,微电子材料与器件,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光电子技术科学,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光电信息工程,光电子材料与器件,信息工程,信息科学技术,信息物理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水声工程,电子封装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医学信息工程,电磁场与无线技术,电波传播与天线,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电信工程及管理,应用电子技术教育,物理电子学,电路与系统,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电磁场与微波技术,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人工智能,海洋信息工程,集成电路工程,柔性电子学,智能测控工程
33
自动化类
自动化,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系统工程,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导航、制导与控制,控制科学与工程,机器人工程,邮政工程,核电技术与控制工程,智能装备与系统,工业智能,控制工程,智能工程与创意设计
34
计算机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仿真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计算机软件,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科技防卫,物联网工程,传感网技术,数字媒体技术,影视艺术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电子与计算机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网络空间安全,新媒体技术,电影制作,保密技术,服务科学与工程,区块链工程,计算机技术,大数据技术与工程,网络与信息安全,密码科学与技术,虚拟现实技术
35
土木类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建筑设施智能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与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岩土工程,结构工程,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铁道工程,智能建造,土木、水利与海洋工程,土木、水利与交通工程,土木水利,农田水土工程,人工环境工程,城市水系统工程,智能建造与智慧交通
36
水利类
水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水务工程,水利科学与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工结构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智慧水利
37
测绘类
测绘工程,遥感科学与技术,导航工程,地理国情监测,地理空间信息工程
38
化工与制药类
化工与制药,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能源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化学工程,化学工艺,生物化工,应用化学,工业催化,化学工程与技术,化工安全工程,涂料工程,精细化工
39
地质类
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旅游地学与规划工程,矿产普查与勘探,地球探测与信息技术,智能地球探测,资源环境大数据工程
40
矿业类
采矿工程,石油工程,煤及煤层气工程,矿物加工工程,油气储运工程,矿物资源工程,海洋油气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油气井工程,油气田开发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智能采矿工程,碳储科学与工程
41
纺织类
纺织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非织造材料与工程,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纺织材料与纺织品设计,纺织化学与染整工程,纺织科学与工程,丝绸设计与工程
42
轻工类
轻化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香料香精技术与工程,化妆品技术与工程,制浆造纸工程,制糖工程,发酵工程,皮革化学与工程,生物质能源与材料
43
交通运输类
交通运输,交通工程,交通建设与装备,航海技术,轮机工程,飞行技术,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交通信息与控制工程,交通设备信息工程,救助与打捞工程,船舶电子电气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载运工具运用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轨道交通电气与控制,邮轮工程与管理,轨道交通运输,道路交通运输,水路交通运输,航空交通运输,管道交通运输,智慧交通,智能运输工程
44
海洋工程类
海洋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海洋工程与技术,海洋资源开发技术,船舶与海洋结构物设计制造,轮机工程,水声工程,海洋机器人,智慧海洋技术
45
航空航天类
航空航天工程,航空工程,航天工程,飞行器设计与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飞行器质量与可靠性,飞行器适航技术,飞行器控制与信息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智能飞行器技术,空天智能电推进技术
46
农业工程类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电气化,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土地整治工程,农业智能装备工程,农机装备工程
47
林业工程类
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家具设计与工程,木结构建筑与材料
48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
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监察,环境科学,地球环境科学,环境生态工程,环保设备工程,资源环境科学,资源科学与工程,水质科学与技术,资源与环境
49
生物医学工程类
生物医学工程,医疗器械工程,临床工程技术,康复工程,生物与医药
50
食品科学与工程类
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储运与加工教育,食品工艺教育,食品质量与安全,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乳品工程,酿酒工程,葡萄与葡萄酒工程,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食品科学,粮食、油脂及植物蛋白工程,农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食品安全与检测,食品营养与健康,食用菌科学与工程,白酒酿造工程,食品工程,发酵工程,食品加工与安全
51
建筑类
建筑学,城乡规划,城市规划,风景园林,景观建筑设计,景观学,历史建筑保护工程,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建筑技术科学,人居环境科学与技术,城市设计,智慧建筑与建造
52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
安全科学与工程,安全工程,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灾害防治工程,应急技术与管理,职业卫生工程
53
生物工程类
生物工程,生物系统工程,轻工生物技术,生物制药,合成生物学,生物技术与工程
54
植物动物生产类
农学,园艺,植物保护,植物科学与技术,种子科学与工程,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茶学,烟草,应用生物科学,农艺教育,园艺教育,智慧农业,菌物科学与工程,农药化肥,动物科学,经济动物学,作物学,作物栽培学与耕作学,作物遗传育种,果树学,蔬菜学,农业,农艺与种业,资源利用与植物保护,生物农药科学与工程,生物育种科学,饲料工程,智慧牧业科学与工程
55
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
农业资源与环境,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生物质科学与工程,土壤学,植物营养学,土地科学与技术,湿地保护与恢复
56
动物医学类
动物医学,动物药学,动植物检疫,实验动物学
57
林学草学水产类
林学,园林,森林保护,经济林,草业科学,草坪科学与工程,林木遗传育种,森林培育,森林保护学,森林经理学,野生动植物保护与利用,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水士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林业,风景园林,智慧林业,水产,水产养殖学,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水族科学与技术,捕捞学,渔业资源
58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管理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系统理论,系统科学与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与管理,房地产经营管理,工程造价,保密管理,系统分析与集成,系统科学,邮政管理,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程审计,计算金融,应急管理
59
工商管理类
工商管理,商务策划管理,特许经营管理,商品学,连锁经营管理,食品经济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物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旅游管理,劳动关系,体育经济与管理,体育经济,体育产业管理,财务会计教育,市场营销教育,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零售业管理,创业管理,海关稽查
60
财会审计类
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财务会计教育,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
61
农业经济管理类
农业经济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农业经营管理教育,林业经济管理,农业管理,农村发展
62
公共管理类
公共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国防教育与管理,应急管理,高等教育管理,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行政管理,公共政策学,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海关管理,交通管理,航运管理,海事管理,公共关系学,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教育经济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海警后勤管理,医疗产品管理,养老服务管理,海关检验检疫安全,海外安全管理,自然资源登记与管理,慈善管理
63
社会保障类
劳动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医疗保险
64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类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图书馆学,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情报学,图书情报
65
物流管理与工程类
物流管理,物流工程,物流工程与管理,采购管理,供应链管理
66
工业工程类
工业工程,总图设计与工业运输,标准化工程,质量管理工程,产品质量工程,工业工程与管理
67
电子商务类
电子商务,网络经济学,电子商务及法律,跨境电子商务
68
旅游管理类
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经济与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69
戏剧与影视学类
戏剧与影视学,表演,戏剧学,电影学,影视学,导演,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广播影视编导,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艺术学,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动画,影视摄影与制作,影视技术,戏剧教育,媒体创意,戏剧戏曲学,广播电视艺术学,戏剧,戏曲,电影,广播电视,曲艺,音乐剧
70
设计学类
设计学,艺术设计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公共艺术,工艺美术,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数字媒体艺术,数字游戏设计,艺术与科技,音乐科技与艺术,会展艺术与技术,设计艺术学,新媒体艺术,包装设计,艺术设计,珠宝首饰设计与工艺
71
英语相关专业
英语,英语笔译,英语口译,商务英语,英语语言文学,翻译[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翻译”专业],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语言学[注:指所学语种为英语的“语言学”专业]
72
其他外语语种
[参照英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微信
【第15篇】国家税务总局上班好么
2023年国考报名人数已超过200万,算上省考报名人数,超过500万大关已不是什么难事。但是国考和省考所提供的岗位数量是并没有明显提升的,所以考生的竞争激烈程度可想而知,对于没有真才实学的大学生来说,想要当个村官都不是容易事儿。
有过考公经验的大学生不难看出,同为公务员岗位,哪怕是同样的薪资待遇、同样的工作时间、同样的地理位置,报考的热度是不同的,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岗位的受欢迎程度不同。
多数考生不太敢在给公考的路上铤而走险,毕竟错过一次上岸机会,少则半年,多则一年,所以面对那些很受欢迎的岗位,他们一般会避而远之。但对于有能力的考生,则会优先考虑。
公务员“受欢迎”程度排名,税务无缘前三,公安稳坐第一把交椅!
在公务员“受欢迎”程度片名中,能看到公安是稳坐第一把交椅的。相信很多大学生都有一个当警察的梦想,即便是女大学生不适合经常跑外,也可以选择当一名文职类的警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想要进公安局,在高考填报志愿时就应该做好准备,因为如果你不是警校生,就已经失去了一大半的竞争机会,而警校生则可以通过公安联考优先上岸。
排在第二位的是医保局,听起来这是一个没有什么管理权力的部门,但这里多半是文职岗位,工作十分轻松不说、环境也是非常不错,所以受到很多女大学生青睐,想上岸可没那么容易。
排在第三位的是住建局,主要负责城市建设、工程建设等方面工作,在房地产企业兴起的同时,这个部门也获得了更多大学生的青睐,据说很多南开、同济的建筑学研究生,都争相报考。
税务和司法都无缘前三,分别位列第四和第五的位置,其实这两个部门在前几年是非常受欢迎的,目前略有下降可能与大学生的追求有关,比如学习金融相关专业的学生,在金融公司一个月的工资,可能比在税务局一年都高。
排在第六和第七的是审计局和财政局。他们是公务员中的常青树,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掌握着地区经济和发展的命脉。对想考公的大学生来说,是能一展拳脚的好地方。
紧随其后的是发改委和人社局,他们的存在感并不低,也别看他们受欢迎程度相对落后,但能考到这里来也说明很有本事,其劣势就是晋升有一定难度,建议能力强者来竞争报考。
看到这是否有些想要考公的大学生已经有了报考目标呢!不得不说能排在前列的公务员岗位着实有吸引大学生的地方,但是排在前面的就一定好吗?除了考虑竞争难度,还需要考虑以下这些问题。
排名靠前的公务员岗位自然有其优势,但大学生不要盲目从众
首先,大学生要注意扬长避短,不要用自己的短处去碰别人的长处。比如学习信息管理专业的学生,想要报考税务局,那自然是比不过金融、会计专业的大学生。
建议大学生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综合能力去选择部门,再根据自身的专业去选择岗位。同时也要考虑自己是否有能力可以胜任,因为一旦进入公考公示期,再想放弃就会受到处罚了。
其次,大学生要明白自己考公务员的目的,一定有很多大学生是为了安稳、为了多赚钱,甚至为了能让家里安心才选择考公务员,但如果大家都这么想,公务员还能建设的起来吗?
希望大学生不要忘了“为中华之振兴而读书”,更不要忘了学而优则仕的目的。即便不是每个公务员都可以名留千古,但最起码还是应该兢兢业业在岗位上做出些与众不同的成绩。
最后,公务员岗位受欢迎程度对大学生未来的发展是没有直接关系的,简单来说,大学生能否上岸看的是考试这个时间段大学生的综合能力,但日后能如何发展,看的就更多了。
不乏一些大学生当年是擦边考上的公务员,但随着大学生在岗位上不断进步,就可以实现后来者居上。所以大学生也不必过于纠结岗位,更不要考上后就放任自己一辈子当个科员。
笔者寄语:公务员“受欢迎”程度排名出炉,再过一阵子2023年国考报名就要开始了,希望这个榜单可以帮助大学生选择到更适合自己的岗位,也希望大学生可以考出不错的成绩。
今日话题:你最喜欢哪个公务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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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23年1月1月新修订的个税法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由之前的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还可以减去6项专项附加扣除,主要有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三险一金和专项附加,工资大于5000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小于5000元则不需要缴纳。
2023年5000起征点个税表如下:
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如下:
1、子女教育每个月扣除标准为1000元,一年可扣除12000元。
2、继续教育每个月扣除标准为400元,一年可扣除4800元,若是进行技能职业教育或者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教育一年可扣除3600元。
3、大病医疗一年最高可扣除60000元。
4、住房贷款利息每个月扣除标准为1000元,一年可扣除12000元,若夫妻双方在同一城市工作,可以选择一方来扣除。
5、住房租金每个月扣除标准是1500元、1000元和800元,扣除金额需要根据城市而定。
6、赡养老人每个月扣除标准为2000元,一年可扣除24000元,若不是独生子女,共同赡养老人,子女平均扣除,赡养老人年龄需要在60周岁及以上。
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消息得知,国税总局印发《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对亟待执行的2023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预扣预缴和非居民个人的代扣代缴等问题的相关征管操作办法进行了明确。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
(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
(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汇总的2023年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以及预扣率表,赶快收藏起来吧!了解、学习更多会计知识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关注帅创会计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