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四川税务发票查询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四川税务发票查询,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四川税务发票查询
一、网页或电子税务局客户端登录电子税务局;二、点击”我要办税“进入主界面;三、点击”税费申报及缴纳“;
四、点击”查询打印——申报表历史查询打印“
五、点击申报日期或所属日期,选择需要查询的期间;点击“征收项目”,选择“财务报表”
六、选择需要的月份,单击,会在下方显示申报过的财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七、点击”打印“,在该界面可以选择”打印“或者”导出“留存电子版报表,方便查询打印,建议每次申报完成后将各类申报表及财务报表进行导出留备查;
八、可以通过打印预览合理设置报表页面,避免打印多张影响美观。
以上就是关于《电子税务局财务报表在哪里查询》的全部内容,大家可以自行尝试,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留言,我一定会在看到第一时间进行回复,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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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国家税务定额发票查询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一种发票,这种发票无购买方信息、无开票日期、金额固定,只需按消费金额撕下对应的金额即可。这种发票就是定额发票,俗称手撕发票。
定额发票自营改增之前就已经开始使用,并一直沿用至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01
发票样式
定额发票按人民币等值以元为单位,划分为壹元、贰元、伍元、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共7种面额,规格为175mm×70mm。
定额发票票样如下所示: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的规定:“新版发票监制章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新版发票监制章自公告之日起启用。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普通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
因此,在2023年之后取得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需要留意发票上的监制章是否是新版发票监制章。新版发票监制章印模如下。
02
发票核定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模块,选择“发票使用”,然后点击“发票票种核定及调整”。
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中点击“增加”,发票种类名称的下拉菜单内选择所需的上海通用定额发票。
核定定额发票时无需填写每月最高领票数量,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每月最高持票量。只需要在申请表下方填写“定额发票月累计购票金额”即可。
03
发票信息查询
对需要查询上海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可进入上海税务局官网,点击“我要查询”,选择“发票信息网上查询”,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等信息即可查到发票信息。
在通用定额发票正面用清水涂抹后会显现隐形图案。
来源:上海税务
【第3篇】手机也能开票了,而且是极速,一起来学习一下税务总局发票助手
发票助手软件分为pc版和手机版,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
纳税人可以登录新疆国税纳税服务网站、新疆国税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安装发票助手软件,也可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获取和安装。
(一)发票助手1.0(pc版)使用方法
1、将下载好的发票助手(1.0)软件压缩包解压缩到本地硬盘,打开发票助手1.0(pc版)文件夹,双击发票助手1.0(pc版)应用程序图标。
2、输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生成二维码”,即可生成含有发票抬头信息的二维码。纳税人可将二维码通过图片、打印等方式保存或携带使用。
请注意: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信息。如果您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必须填写。
(二)发票助手1.0(android版)使用方法
1、将下载好的发票助手(1.0)软件压缩包解压缩到本地硬盘,将发票助手1.0(android版).apk文件拷贝到您的手机上,安装apk文件。
2、安装好的发票助手软件会显示在您的手机应用程序列表中。
3、点击发票助手1.0应用程序图标,进入发票助手软件界面。
4、选择生成企业二维码,点击添加抬头;,进入发票抬头信息录入界面。
5、录入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及开户行账号信息,点击确认;,即可生成开票二维码。
录入发票抬头信息时,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信息。如果您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必须填写。
点击二维码区域,可将二维码放大,便于销售方扫描
6、发票抬头信息添加完成后,纳税人需要展示开票二维码时,只需要点击生成企业二维码,点击已添加的企业名称,即可显示之前生成的二维码。
(三)销售方使用发票助手扫描购买方二维码
1、销售方已配备扫描枪。销售方在开具发票的电脑上安装发票助手1.0(pc版)后,打开发票助手和税控开票软件,进入发票开具界面,使用扫描枪扫描购买方出示的二维码,购买方发票抬头信息就会被识别并显示在发票相应栏次。
2、销售方未配备扫描枪。销售方在开具发票的电脑上安装发票助手1.0(pc版)后,还需要在开票人员手机上安装发票助手1.0(android版),并通过usb数据线将手机连接至电脑。打开发票助手和税控开票软件,进入发票开具界面,使用发票助手1.0(android版)中的“扫码开票”功能扫描购买方出示的二维码,购买方发票抬头信息就会被识别并显示在发票相应栏次。
部分税控开票软件需安装插件后才能正常使用,请销售方联系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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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四川国家税务发票查询
成都都江堰市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对于发票真伪的问题我们要怎么去查验,首先要辨别是国税发票还是地税发票,可从票面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中区分,如印章中印有“xx省/市国家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则进入该省或该市的国家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如该印章中有“xx省/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则进入该省或市的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 进入税局网站后,点击'发票查询'、'发票查验'、“发票比对”等字样进去查询,点击后会弹出一个要求录入发票信息的界面,根据提示录入相关信息,再点击“查询”等字样,则会弹出查询结果,可将发票信息与网上查询到的信息进行核对是否一致,如果发票有问题一般都会出现“查无此发票”、“查无此记录”等类似字样。也可拔打全国统一的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查询。再者通过对方提供《发票领购簿》中含有该发票代码的《发票领购记录》复印件,确认对方是否有合法的发票领购记录。最简单的方法仅仅通过一步手机就能线上自助查验识别了,方法教给大家。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5篇】河北税务: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若干政策问答
小规模纳税人在政策发布前开了免税、3%普票是否需要追回?明确答复“不需要”!
来源:河北税务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减征增值税政策及征管操作。但政策发布前已经开具了免税或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如何免税、减税、发票是否需要追回重开,引发了纳税人密切关注。1月13日,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发布即问即答明确了相关问题。我们结合总局即问即答,并补充了若干自开代开发票的处理事例,一并将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税、减税有关发票开具的处理事例汇总告知如下。
一、按月(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或到办税服务厅代开了免税发票已交给客户,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按月(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3日,自行开具或到办税服务厅代开了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已交给客户,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上述发票?
答: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三、自然人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税款,代开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已交给客户。请问否能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发票?
答:能够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p>
因此,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予以退还,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四、自然人在2023年1月3日,在办税服务厅代开2000元的发票,由于超过按次纳税500元的起征点,在办税服务厅代开了免税普通发票已交给客户,是否需要补缴增值税,并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以上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情况一,销售业务发生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不需要补税,也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的业务符合免税条件且业务时间(即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政策执行期内,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发票,不需要按1%补缴增值税,也不需要追回上述免税发票。
情况一,销售业务发生在2023年1月1日至9日之间,需要补税,不需要追回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该自然人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按照1%征收率计算补缴增值税,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已代开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追回。
五、按月(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经营摩托车等机动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还能像2023年一样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1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有疑问,欢迎拨打河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您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
【第6篇】税务局丢失发票证明
我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不仅要跟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同时还会收到一系列的购房票据。如果我们不小心将购房发票丢失了以后,该怎么办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当购房发票丢失以后,该如何进行购房发票丢失登报处理。
一、购房发票丢失怎么登报
购房发票作为我们购房和办理房产证明的重要凭据,丢失以后对我们来说还是有很大的影响,此时我们可以选择通过手机小程序来进行登报。流程如下:
第一步:打开支付宝,输入并找到登天下,然后点击进入。
第二步:选择确定办理位置,系统会自动定位到你所在的城市,如果显示有错误,可以手动进行修改。
第三步:点击进行登报,你可以自行选择所需要的当地报纸并点击,然后再点击下方的票据收据选项。
第四步:在搜索栏中搜索购房发票选项继续下一步。
第五步:按照所显示的内容依次填写好自己的相关信息,最后点击计算,提交订单。这样购房发票遗失的登报声明就办理成功了。
二、购房发票丢失了该怎么办
开发商给我们所开具的购房发票,一旦丢失了,我们可以跟开发商说明缘由,并按照开发商的要求进行登报挂失,这个票据已经作废。然后我们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能否重新开具一张购房票据。
小编总结:如果购房发票丢失了也不必惊慌害怕,现在通过手机就可以简单地进行登报处理的操作。
【第7篇】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最近有人问,这票能入账吗?定额发票现在能用吗?
先说答案:真实业务发生取得的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财务人员接触最多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这些票一般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开具得规规整整,又是常来往的客户开的,天然可信度高。
营改增以来,公司同事报销业务,比较头疼的是通用定额发票。郑重提醒大家,真实业务发生取得的通用定额发票可以税前列支。
但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1、随着税控系统的推广,此类票越来越少;
2、大批量、连号定额发票一次性报销,真实性可能存疑;
3、发票专用章上名称应与实际业务一致;
4、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等途径查询真伪;
5、停车定额发票、手工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其实是普通发票,在税法的条文中区别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6、新取得原地税机关印制的定额发票,已经不能入账啦!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三、发票使用……(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七)自2023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23年8月31日。”
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二、发票使用……(四)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最后祝大家个人消费取得带二维码的发票大奖、小奖都中,o(∩_∩)o……
(比如:湖北、上海、北京、河南、陕西、深圳等地的有奖发票)
【第8篇】劳务派遣向税务局申领免费发票
警醒!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财务负责人、企业法人分别获刑6年、4年!
劳务公司被查!财务获刑6年
虚开发票正严厉打击
业务量短期暴增,税负偏低……f公司的异常信息引起了检查人员注意。
思维导图学习劳务派遣公司虚开建筑劳务发票案例:
通过上面的案例,小编给大家提个醒:
目前劳务派遣行业成为虚开发票的重点行业,大家一定要提高警惕,自查到位,远离风险!
什么是劳务公司?
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定义
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种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二、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分别注意哪些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二)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由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
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醒: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十二条规定,财税〔2007〕92号自2023年5月1日起废止,现行标准可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服务接受方应注意的问题
(一)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二)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情形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情形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三)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
临时工需不需要缴纳社保?
劳务派遣用工需不需要?
今天说这个问题呢也是很多人都在咨询,社保划为税务征收,很多人未临时工和劳务用工犯了难,今天就分情况跟大家讨论讨论
1、与临时工存在聘用关系,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若临时工与企业:
1.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
2.按月定期支付报酬。
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
举例来说:
公司的保洁、保安人员,虽然这个岗位人员变动性很大,但是如果公司平时就固定存在这个岗位,并且员工参加单位的考勤、服从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那么这种情况就属于存在实际雇佣关系并且有一定连续性,应该按照工资薪金处理,并且需要给这些员工缴纳社保,当然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其他单位交过一份了,就不需要再重复交纳。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
2、与临时工不存在聘用关系,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如果临时工与企业:
1.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2.没有与单位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3.只是提供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并按次支付报酬。
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劳务费处理。
比如:
企业办公室等房屋装修,请来的粉刷工,油漆工,搬运货物临时找来的搬运工,企业一般是不会固定设置这些岗位,员工提供的也不是连续性的服务,这类员工提供劳务需要去税局代开劳务发票,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
劳务费虽然也是人工费用,但是和工资薪酬分开。劳务费的金额是不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基数的。
3、被劳务派遣员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如果合同中约定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费,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员工工资,并且缴纳社保的,那么该情形下用工单位与被劳务派遣的员工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也不需要承担社保,并且如果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可以一旁协助。主要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以和用工单位协商赔偿事项。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第9篇】国税税务定额发票管理
1. 我公司找个体工商户安装了5台空调,包辅助材料和人工,对方给开具了劳务*空调安装、13%税率的发票,这样的发票可以抵扣吗?
铂略答: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建筑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如上所述,开具“劳务*空调安装、13%”税率发票属于开票有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我公司是直销企业,在全国各地有很多直销员,公司每月按照直销员的业绩给付劳务报酬,并且也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开劳务费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铂略答:
按照您的描述,既然给付“劳务报酬”,那就不是您公司员工,不是发放工资、奖金了。既然如此,则属于经营活动支出。理应取得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 我司销售商品给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有些问题,发票未认证,客户再把发票退回给我司重新开具的途中遗失,现在客户依然要求我司红冲后重开发票,我们可以这样操作吗?正确应该如何处理?
铂略答:
正常是客户将发票退回你公司,你公司作废或者红冲后重开发票。
如果发票丢失,应按丢失发票处理,也就是对方先向你索要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然后在按照红冲的规则进行处理,即对方已经认证的发票需要红冲,需要对方上传红字信息单,你方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即可。
4. 房屋出租按3%预缴增值税时,开发票的税率是按5%显示吗?
铂略答: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备注,税率已变更为9%)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因此预缴率为3%的,税率应当是9%,即应当开具9%税率的发票。
5. 请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销货方的银行账号信息,必须是基本户吗?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也就是说,银行账户信息并未要求一定是基本户,但须确为本公司账户且应将本公司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备案。
6. 原来停车费发票全部是定额发票,现在收到停车费开的是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铂略答:
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按照目前政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仅限于收费公路通行费(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车辆停放服务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可以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
7. 平台开具的电子机票可以抵扣进项吗?机票一般是用行程单报销的,有时候没有去打印行程单,平台开的电子发票报销,这种情况下的电子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吗?
铂略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也就是说,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抵扣凭证,但购买方名称应为本公司,开票项目应为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8. 超市是销售方,在超市购买粮油,开具的发票税率是多少?超市是采购方,收到的发票税率是多少?
铂略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粮食、食用植物油增值税税率9%、征收率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超市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若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
超市购买食用植物油,若销售方为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
超市购买粮食,若销售方为非农业生产者一般纳税人则适用9%增值税税率,若为非农业生产者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征收率,若为农业生产者则票面注明“免税”。
9. 因分公司较多,可以以母公司为主体与代理签订各个分公司代理服务费吗?付款方及受票方都是母公司,这样有税务风险吗?
铂略答:
这样不合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果属于分公司业务,而受票方是母公司,这样就违反规定了。
10. 餐饮发票不能抵扣进项,为什么有的饭店还要对外开专票呢?
铂略答:
餐饮服务不可以抵扣进项,主要是指用于个人消费的餐饮服务,并不是指的所有餐饮服务都不可以抵扣,比如一个饭店如果到另一个餐饮公司购买半成品作为原材料加工菜品,这时应该取得的专票就可以抵扣。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对于餐饮能否抵扣,有了新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说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不可以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来源:铂略财税
【第10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税务案例
近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一起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累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74份,价税合计金额4218.37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虚开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农产品虚开发票的案子见过不少,但是每次都是屡禁不止,去年四川省内江市也判了一例,这个倒霉蛋梁某,虚开15亿,收了3500元好处费,最后被判11年有期徒刑。
那么为什么农产品会成为 虚开发票的重灾区呢?我们还得从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来分析。
首先增值税是链条税,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就是只要开了增值税发票,那么肯定就要交税,同时取得别人开的发票就可以以票抵税。简单的来说增值税发票就是钱。但是因为农产品很特殊,农户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不用交税的,但是购买方却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有些人就钻这个空子了。
具体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减销项税。
进项税计算公式:进项税=买价*扣除率
不法分子的操作手法很简单,首先收购一些农户的身份证然后自己成立几家贸易公司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先计算抵扣进项税。然后再把农产品卖出去给真正需要农产品的企业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整个链条就完成了。具体我们以四川这个案例来做一下分析,可以看下面的图:
第一步:农户--农业合作社
梁某某向农户收购身份证,注册7家农业合作社。目的是可以销售农产品免增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步:农业合作社-贸易型医药公司
梁某通过这7家农业合作社开具农产品销售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到李某实际控制的9家医药公司
李某成立这些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虚开发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总共开具19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合计金额为155,891,020元,均可按发票金额计提1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就形成了虚假的资金流,这些货款从公司账户上支出,全部支付到个人的银行卡上,再从个人卡上把钱转回公司指定的账户。这些9家医药公司用于抵扣的发票共计22份,抵扣进项税额共计4,968,736元。梁某齐收受违法所得3500元
第三步:贸易型医药公司-终端受票方
李某通过自己控制的9家医药贸易公司向河南省普众康医药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河南省普众康医药公司等拿到发票后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善意受票客户那么就会按照含税价支付货款,李某直接净赚已抵扣的税点4968736元.如果对方是买发票的,那么李某可能就是给对方开496万销项税,然后按照约定比例收取佣金。
但是不管是善意还是恶意,整个案例中梁某总共是抵扣了4,968,736元进项税,这些都是虚开的发票,所以直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也是4,968,736元。
后来怎么判的呢?
先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开票方:
梁某为自己虚开发票已经构成了虚开发票罪:所法院判决梁某某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千五百元。
受票方:
如果是恶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明确将帮他人虚开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就宜认定与受票方构成共同犯罪,受票方应该也按虚开发票罪处罚,而且这些虚开的进项发票不得抵扣进项,如果已经抵扣了,那么要补缴税款。
如果对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那么应该参照以下政策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最后,再次提醒一下大家,这种低级的错误不要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的逻辑漏洞,税务局怎么会不知道,更何况随着金税四期的上线,以后这种情况根本就逃不过它的法眼。
【第11篇】甘肃税务发票查询
办税服务厅的工作人员辅导纳税人、缴费人在自助终端机上申领发票。
本网讯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深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创新纳税服务举措,大力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不断优化完善发票领用方式和途径。从过去在大厅叫号排队领取,到“预约办、快速取”,再到“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通过“不见面”服务全力满足纳税人发票领用需求。
自助办税 发票领用“不打烊”
“从过去的‘票据手工开、税款上门收、发票人工审’,到办税服务厅‘一窗办理、一次办理、同城通办’,再到现在的‘不见面、网上办’,发票申领的方式越来越方便!”白银高新区税务局职工吴文毅道出了近年来发票领用的变化。
“因为公司一大早就要用发票。凌晨2时,我到24小时自助办税厅进行办理,很快就领取了发票。”武威雪域安能物流有限公司会计龚泽金是自助办税服务厅的“常客”。他高兴地说,“以前需要排队领发票,现如今,不用填表、不用排队,在自助终端机上几分钟就能办好,并且随时都能办,税务部门的服务真是贴心又给力。”
如今,甘肃税务系统大力推广的自助办税服务厅,集自助办税、网上办税、移动办税于一体,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区,打破了办税的时间、空间限制,方便纳税人随时、就近自助办税。据了解,每逢征期,税务部门还会增派专人,在自助办税厅终端机前进行现场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申领发票。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不仅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了多样化的办税渠道,而且有效缓解了办税服务窗口人员的工作压力,通过“互联网+税务”,助力税务“放管服”改革。
智慧税务 足不出户“线上办”
近年来,发票的变迁也折射出智慧税务建设发展的变化。
2023年6月,随着“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甘肃税务系统在电子税务局部署上线发票网上申领模块,并打通电子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纳税人通过该模块在线验旧并提交发票申领信息,即可享受“线上申领、线下配送”的便捷服务,实现纳税人7×24小时随时申领发票。
2023年1月,甘肃税务手机app上线发票领用功能,优化完善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平台和渠道,实现了线上发票的核定、申领、验旧,结合发票邮寄业务,切实做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申请核定、变更发票信息。
“以前领购发票要排好长时间的队,现在通过自助机领票,只需要携带身份证,也不用排队,随到随领,特别方便。不方便去大厅的时候,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提交邮寄发票申请。发票第二天就能免费送到,真是比以前快了不少。”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惠松机械服务部会计陈欣说。
税务专邮 跋山涉水“便捷办”
说起领购发票,甘肃酒钢天成彩铝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史军艳深有感触:“近年来,税务部门推出的‘税务专邮’服务,发票线上申领、线下配送,对我们这些远离市中心的企业来说方便多了,当天申请发票次日就能邮寄送达,而且还可以预约领购发票。我再也不用去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了,节约了大量时间。”
2023年6月,与电子税务局上线发票申领相配套的线下发票速递业务全面开展,省税务局、省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联合推出发票快递业务。纳税人可进行线上申请,税务邮政同步处理,在各地分中心统一配送,实现发票同城申领当天送达,省内异地申领次日送到的快捷服务。
2023年,兰州市税务局与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部门协作,推出票种核定、信用等级、缴款信息查询、发票申领等业务“跨区通办”,打破发票领用地域界限。今年以来,已有10835户次纳税人跨区办理发票申领40万份。
疫情防控期间,甘肃税务部门多次发布办税提示和发票申领等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按照“不见面、网上办”原则,大力倡导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理税费业务。甘肃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线上途径成为办税首选。如需申领发票,可直接登录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电子发票或选择邮寄发票服务,实现了发票领用“零跑腿”。从网上申领到邮寄配送,全程“无接触式”服务,有效保障了纳税人的健康和安全。
以前“面对面”,现在“不见面”。从之前的大厅人工领票、电话短信提前预约领票,到智慧办税大厅普及以来的智能自助领票,再到电子税务局和电子专票上线以来的网络申领发票,纳税人不但不用再“排长龙”,还能享受自动审批、自动验旧、网上申领、线下邮寄的“云”服务。发票申领方式的改变,极大地提升了领票效率,纳税人的获得感、幸福感不断增强。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怎么用? (附发票查验操作流程)
一、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平台首次登录平台,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二、特别提示
(一)打开浏览器
建议使用ie8.0及以上版本的微软ie浏览器、50.1版本的火狐firefox浏览器、55.0版本的谷歌chrome浏览器。
(二)登录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三)安装根证书
根据提示安装好根证书,登录后就可以查询。
三、发票查验
在本查验平台中,可查验所有增值税发票,包括:(1)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发票,卷式发票);具体有关的查验说明详见网站的发票查验说明栏目。
四、发票查验说明
(一)可以查验的时间范围为,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如果是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二)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三)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四)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五)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特别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付款方取得发票后应及时核对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项目填写是否齐全、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与收款方一致。对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五、操作步骤
(一)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二)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合计金额;
(三)确认输入的信息无误后,点击查验按钮,系统自动弹出查验结果: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增值税普通发票
4.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6.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说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停用,根据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查验规则,只能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故现在已无法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查询到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23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23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31日
【第13篇】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安装
一、湖南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安装
软件说明:使用税务ukey开具、管理发票。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互联网电脑上搜索打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网(链接地址http://hunan.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下载】,如下图,找到“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安装软件”。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安装软件下载页面
【第二步】右键点击下载后的压缩包解压到当前文件夹。
【第三步】解压完成后,双击“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exe”进入安装程序。
【第四步】点击“立即安装”按钮,进行安装。
【第五步】程序安装完成后,点击“完成安装”按钮即可完成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安装。
这样税控盘(uk)就安装成功了。安装完图片
【第14篇】湖北省税务发票查询
国庆小长假就要到啦
逛吃逛吃模式即将开启
税务君提醒大家
消费别忘了开票
开票别忘记“抽奖”!
“有奖发票”来了!
近日,湖北省税务局发布《湖北省“消费湖北·锦鲤是你”有奖发票活动方案》,明确支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消费,助力全省消费加快回补和潜力释放,现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费湖北 ·锦鲤是你”有奖发票活动。
即日起,您在湖北省内包括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领域消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可通过互联网参加一次即时开奖和一次定期开奖。
最高奖金有10万元!!!
小编帮您划重点!!
普及下有奖发票的注意事项~
湖北省住宿、餐饮、零售、文旅、体育等行业经营者从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普通发票。
注意!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哦!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发票;
(六)受票方为单位的发票和非正常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参与二次开奖。
开奖规则
有奖发票活动期间有两次开奖:
1.第一次为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湖北省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微信或支付宝)即时给付中奖者。
2.第二次为定期开奖,开奖周期为一个月。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购买方为个人的;
(3)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4)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
开奖流程
第一次开奖依次为:采集信息(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日期、金额)、查验真伪、发票清分(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发票)、开奖及兑奖(电子支付方式)等4个步骤。第一次开奖后系统提示纳税人自愿选择实名制注册参与第二次开。
第二次开奖依次为:发票校验(剔除不符合条件的发票)、开奖、兑奖等3个步骤。
奖项设置
1.第一次开奖:中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
2.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分为5万元、10万元两档。
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湖北税务官方微信号、支付宝app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第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
发票摇奖流程(微信端)
1.关注“湖北税务订阅号”或“湖北税务”微信公众号。
2.服务菜单—微办税—发票摇奖。
3.进入发票摇奖页面。
4.点击摇奖页面“扫一扫”,扫描发票左上角二维码,然后输入验证码,点击参与摇奖即可。
5.根据中奖提示,选择下一步操作,如提示中奖,点击兑奖即可,稍后1—5分钟左右在微信钱包查看奖金到账情况。
发票摇奖流程(支付宝端)
在支付宝里搜索点击“发票管家”—选择“发票摇奖”—扫码或输入发票信息参与即时开奖。上述系统会立刻告知您这张发票是否中奖,奖金也会即时充入您的微信零钱或支付宝余额账户。
参与第二次定期开奖的小伙伴
记得关注开奖结果哦!
1.第二次开奖的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税务局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
2.第二次开奖兑奖时,中奖者应提供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由中奖者签字确认后,中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开奖的税务机关备查。
3.兑奖者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4.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第二次兑奖。
5.兑奖者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开奖结果公布。除税务机关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购买方还可以通过湖北省税务局官网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
心动了吗?
快快来参与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编辑:余丽娜】
【第15篇】中国税务发票查询平台
前两天有朋友问了我一个问题,我收到一张发票,但是他没有盖章,这个是不是假发票啊?
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大家得知道,没有的,究竟是税局的章还是发票章!
首先科普一下:由税务ukey开出的ofd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没有发票章的。这种发票与pdf格式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下图所示),这种发票是国家认可的,可以正常报销的!
但是像下图这张,很明显就是不对的。因为不止专用章没了,连税务局的章都没了。
以下是官方解释:
电子发票采用ofd新版式,取消发票专用章!!!
但是千万不要一个章都没有哦~
对于 ofd,也许你还很陌生,但是税务局开具的发票格式,正在逐步由原先的 pdf 替换为 ofd。所以对于ofd格式发票,你也必须要有所了解。
正确的新版电子发票是这样的
但是存在一个问题,对于这种发票,我们怎么验证它的真伪呢?
验证发票真伪的话,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手工输入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或者使用《发票小工具》,配置了相关功能后,只需要扫描发票二维码即可查询发票真伪。
扫码可对发票进行查重,点击验证真伪,同时就能够验证发票真假。
ofd发票对于了解过的人应该都知道,他是不能直接打开的,需要使用专门的阅读器才可以打开。下面教大家如何下载官方ofd阅读器:
首先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点击“相关下载”:
进入之后,找到ofd文件阅读器,下载到电脑上就行
今后大家如果收到ofd格式发票,在阅读器里面打开就可以了。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有疑问:为什么 pdf 用得好好的,为什么国家要这么麻烦再做一个 ofd 文件格式呢? 其实主要有以下 3 个原因:
解决不统一的问题长久以来国内的版式文档缺乏统一标准,企业面临查、存、管、理困难的问题,市场的需求迫切也间接推动了国家研发、制定 ofd 文档并统一标准。
国家自主研发,不受外部厂商制约其二是由国家自主研发,自有专利,能够针对国内特殊领域的技术进行扩展,不受外部厂商制约,这是 pdf 和其他文档格式无法比拟的优势。
更符合我国市场企业需求最后一点是 ofd 按照中国特色经济研发,更符合我国市场企业需求。相比于其他版式文档,拥有更多优势。 所以基于上述原因,在国内使用、推广自主研发的版式文件格式文档十分急迫且重要,而 ofd 的诞生就是在践行这个使命。
目前 ofd 还处于初步的推广阶段,相信随着国家基建的高速发展,ofd 也将会进一步运用到各行各业中,成为大家日常使用的办公文档格式。
【第16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询平台
自2023年12月21日起,
已经有厦门的小伙伴们
接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啦!
作为受票方,第一次收到电子专票时可能会无从下手?没关系!让我们先一起了解一下关于电子专票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01、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来了!注意实施时间及受票方范围
02、电子专票的票面做了一些“减法”,你注意到了吗?
03、电子专票为啥没有“发票专用章”?用“电子签名”代替啦
接下来
我们还整理了十个常见问题,
这就来为您一一解答~
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哪些主要变化?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同时,取消了发票专用章,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了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
2、受票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①打开开票方提供的扫描二维码链接地址或者邮箱查收的链接地址,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版式文件;
②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后,如果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可通过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版式文件。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3、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但是打不开,也看不到发票信息,如何处理?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为ofd格式,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4、企业收到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自行打印后,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等等,我们自行打印电子专票有什么要求吗?
打印清晰即可,无颜色要求,也可以重复打印。
5、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丢失了如何处理?
受票方若丢失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并下载原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若纸质打印件也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
6、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该如何处理?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方式一致,您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可通过纸质打印件上注明的信息,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pdk.xiamen.chinatax.gov.cn
7、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是什么原因?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法勾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请确认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后,销售方是否已上传;
(2)若开具的是跨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受票方于1小时后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操作;
(3)在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中查看该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状态是否已被红冲,若是被红冲状态,平台不允许进行勾选操作。
8、发生红冲时,是否由购买方开具红字信息表?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9、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和纸质的专票,已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是否可以拒绝接受?
受票方可以选择接受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10、购买方如何下载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发票下载”模块,可以输入条件、申请对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的下载,申请提交后需要等待系统处理,查询到处理完成后可下载生成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