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
来源:找法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许多收益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也不同。随着两会的召开,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声音越来越大,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有没变化呢?小规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个季度申报一次,季度不超过9万元免税
1、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2、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二、小规模企业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税务一般都比较简单,自公司成立拿到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就要开始申报缴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公司报税基本上都是采用网上申报,只要在网上操作就可以完成申报缴税。
1、网上申报一般都是登陆当地税务系统。
2、首先是国税,进入国税局网站首页,右侧有“办税服务厅登录”
3、进入办税服务厅,选择“国税纳税人登录”
4、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密码就可以登录进去,进行纳税申报了。
5、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最长的那一串数字,纳税人的密码默认为8位纳税人编码。首次登录以后可以进行修改。
6、国税申报完成之后,就需要进行地税的纳税申报。
7、同理,也是登录地税局的官网。
8、点击进入地税局官网,选择“电子税务局”
9、进去之后会显示登录页面,电子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等各种功能。
10、申报缴税需要登录系统,有三个登录方式,最常用的是手机动态码登录。获取绑定的手机验证动态验证码就可以登录了。
国税和地税都需要申报。
地税系统现在都是采用手机动态验证码登录,需要去税务办理绑定。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根据京财税[2008]1488号文件规定,自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第2篇】台湾居民纳税识别号
7月2日,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这两项文件将进一步降低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对大湾区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以下为全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23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五、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七、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八、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7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相关名词释义
a1.“受理机关”:指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确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部门。
a2.“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a3.“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指附录所列人才工程。
a4.“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a5.“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而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a6.“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a7.“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a8:“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a9.“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a10.“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23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且在深圳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为一级分支机构。
a11.“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a12.“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a13.“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a14.“入库培育企业”:指依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a15.“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指纳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中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a16.“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a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a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5)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6)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23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a7)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23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已上市产品类别为准。
(a8)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主营业务为准。
a17.青年: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青年年龄的定义,即年龄为16—45周岁的人员为青年。
a18.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以及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a19.海外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a20.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二、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b1.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b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申报人的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申报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为准。
(b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b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b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居留凭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2.申报人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验证。
b3.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提交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证件外的其他对应符合(b1)-(b7)条款的身份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c1.申报人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c1)申报人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c2)申报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以上(c1)、(c2)条款,申报人、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的,无须提供相关合同文件。
(c3)申报人属(d1)(d2)(d3)(d4)条款,且在深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须提交与深圳纳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c2.申报人在2023年度内,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c3.申报人工作单位变更的,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符合申报单位相关条件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满90天的,则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配合申报。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d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d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d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以上(d1)(d2)(d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4)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确认函)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带头人由单位自主认定。
(d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8)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且在近3年内不存在所负责或参与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e1.申报人须在深圳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已纳税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15%。
e2.属(b5)外国国籍人士的,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计算已纳税额,应当包含汇算清缴产生的退补税额。申报人需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f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f1)申报人五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2)申报人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f3)申报人在境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f4)申报人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5)申报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6)申报人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以上记录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网站或者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此项须申报人提供书面承诺。
f2.申报人2023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f7)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f8)深圳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f9)深圳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
f3.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有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具体可咨询开户银行),并以此作为补贴收款账户。此项需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使用已激活的金融社保卡作为补贴收款账户的,可不提供有关信息。
三、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g1.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机构。以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信息为准,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g2.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法人用户。
g3.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g1)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
(g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g3)申报单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g4)五年内,申报单位有不依法纳税情形的。
(二)申报单位的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d5)(d6)(d7)(d8)条款申请时,其申报单位应在所述条款范围内。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补贴计算
h1.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3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15%。
h2.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h3.测算税额超过已纳税额的,不予补贴,无需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以(d1)(d2)(d3)(d4)条款申请的申报人,非深圳政府部门签发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二)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请信息及材料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以个人劳务申报的申请人,无须通过单位申报环节。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人、申报单位以书面承诺申报的,受理机关以信用监管形式开展事后监管。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贴拟发放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补贴计算规则核算补贴金额,形成最终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
(六)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金额到账30日内,在申报系统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补发或追回。
六、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合作区所指定的部门负责。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补贴业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如查实申报单位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取消相应人才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申报指南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2023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四)申报系统上线后,申报平台网址、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平台、“i深圳”等平台同步公布。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大湾区推进动态
【第3篇】发票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日常工作中,会计经常会给单位的职工报销一些费用,报销费用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发票和收据,哪些发票不能报销呢?会计在收到这些费用发票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有哪几种发票不能被报销吧!
1、纳税人识别号出错
发票中的纳税人识别号是经常会出现错误的情况,因为纳税人识别号都是比较长的一大串的数字,假如财务人不仔细对比、检查就会容易出错。因此一定要事先应核对好发票上的纳税人识别号,这类的发票是不能够进行报销、入账的。
2、企业名头出错
其次,经常会有把企业名头写错的情况,比如说漏写、填写错了、只写简称等都是错误的表现。所以,企业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在填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好发票企业名头的问题,只写简称是不行的,必须要具体写上企业的全名,作为财务人的你,必须要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企业名头,并且仔细检查好,假如企业名头出错了,这类发票同样是不能够报销的。
3、不按规定盖章
盖章在开具发票过程中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环节,作为财务人一定不能够有任何的敷衍和马虎。不过偏偏有部分的财务人存在着这样的误区,以为但凡涉及到经济、财务的,只盖财务专用印章就可以了,但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要知道,发票盖章、该什么印章都是非常严谨的事情,对于发票只盖财务章、没有盖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和发票专用章一起加盖的都属于不合规的发票,这类发票是不能够报销的,一定要注意好!
4、发票信息不全
一般情况下,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发票上相对应的信息都需要如实进行填写,如果发现有部分的栏目填写不全、填写不清晰的,作为财务人完全可以进行拒收,或者要求对方重新填写清楚信息。假如发票上出现有临时修改信息等情况,需及时通知开票负责人。
财务收到发票时,首先要避免的几种简单问题,你注意到了吗?
1、注意公司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收到发票时,首先要注意公司基本信息是否出错。每次员工递交发票时,常见发票问题是:公司名称信息开错了;信用代码信息开错了;公司地址、银行账号等信息开错了。
会计收到发票后,需要对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从一开始注意发票上的公司基本信息非常有必要,能够尽量避免后面重复核查的风险。
2、注意发票内容是否移位严重
多年以前,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需要使用专用扫描仪对着密码区进行扫描,假设密码区出格了,则开票信息是不能识别的。但目前这种方式已经不再沿用。
纸质发票是开票内容的载体,没有相关官方政策文件出台的前提下,发票仍然不能移位严重。
3、注意经济内容及发票项目名称是否对应
这里说的经济内容与企业实际业务支持项目相对应;而项目名称与发票实际所开内容相对应。会计收到发票后,需注意两者是否对应。如果相对应,则这是实际业务支出的真实情况。如果不一致,也就是虚开发票的现象。
假设经济内容涉及的金额比较小,如果员工实在拿不到发票,多数公司会计会让员工以“替票”的方式来填补。也就是小额替票,这种现象在国内还是十分普遍的。但是涉及到大额的经济内容,作为会计人员,一定要严格把关,否则容易让企业陷入税务风波。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发票的报销知识,但凡与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都会离不开发票,发票报销知识一定要了解!关注悦报销,了解更多发票报销知识!原文:www.yuebaoxiao.com/newsinfo/1207964.html
【第4篇】企业纳税人识别号查询
【导读】:小规模纳税人指的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的会计制度不太健全,规模比较小的企业,这样的一个企业,主要是会计制度不太健全,无法采取差额征税,只能选择核定征税的方式来缴纳增值税。那么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增加商品编码呢?
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增加商品编码
答:增值税发票的编码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10位代码,这10位代码是的含义,例如:3300044140。
前面四位3300是指地区代码(3300属于浙江省),与纳税人所在的行政区代码的前四位是相同的;
第五、六位是指发票制版年度(一般指年份,如上面的04);
第七位是指批次,如上面的3300044140是浙江省04年第四批;
第八位是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上述发票的代码的第八位是1,说明是中文发票;
第九位代表发票的联次,上面发票的代码的第九位都是4,说明是四联式发票;
第十位,是指发票的金额版本号(手写发票分别用1、2、3、4代表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上述两个代码发票都是电脑版发票。
ps:电脑版发票是有限额的,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审核以后报地、市、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分别可以核定最大开票限额万元、十万元版、百万元、千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内容。
小规模的在税收分类编码怎么选
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分类编码按以下方法选择和检索:
(一)税收分类编码查询
进入开票软件后,点击“系统设置”-“编码管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在“检索”中可以输入要查询商品的名称(不要输入全称)。商品与服务税收分类和编码只能查看,不能进行增加、修改和删除操作。
(二)税收分类编码选择
1.税收分类编码部分编码税率和会计所需实际税率不一致,可以先调用出税收分类编码,然后【商品编码编辑】界面再修改税率。
2.需要开具混合类商品,比如超市开具的商品名称叫食品,但是实际商品是面包,饼干,牛奶等一系列商品的统称。税收分类编码因划分的比较细致,所以无法多个编码一起调用出来,建议会计按照实际商品填写名称再选择相应税收分类编码,或者让会计咨询主管税局是否允许统称开具,应选择哪个统称类别来代替
3.选择税收分类编码时,先要判断是销售商品,还是服务行业,这样有助于在类别里查找。建议先用检索搜关键字(不要输入全称)。例如:开具商品货架驻片,可以检索货架缩小范围;
4.如果需要开具的商品是统称,比如a单位开具的商品是固定资产,可以问下会计具体的固定资产是什么,车辆、办公用的电脑或者其他,然后根据具体商品名称搜索税收分类编码;
5.部分税收分类编码可能在最下级菜单目录找不到,但是在他的上一级菜单目录里有。例如:育苗这个商品。点“林业产品”下的3个子目录都找不到,但是点击“林业产品”就会出现.
本文详细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增加商品编码,也介绍了小规模,在税收分类编码怎么选。作为一名小规模纳税企业的财务会计,一定要非常清楚,小规模纳税人增加商品编码的时候应该按照本文所示进行处理。
【第5篇】企业纳税识别号
近年来,不论英国、德国亦或是欧洲各国vat的爆发,都让跨境电商卖家们陷入“谈税色变”的境地。
卖家要顺利进军欧洲市场,应该提前了解并掌握市场的vat情况。
那么什么是vat?主要作用于什么?该如何申请呢?
一、什么是vat?
vat全称为value added tax,是欧盟国家常用的售后增值税,即货物销售价格的利润税。它适用于在欧盟境内产生的进口、商业交易以及服务行为。
vat税号也是商家缴税时候的纳税识别号,跟中国的纳税识别号是一样的道理,做电商进出口贸易想要和欧盟国家客户打交道,注册vat税号就必不可少。
卖家要注册了vat税号,才能进行缴费纳税的操作,才能得到进口增值税的退税,才可以出具vat发票给你的买家。
类似于国内的增值税。对于一般客户来说,只要在该国内发生了经营活动,就需要申请该国的vat号。
vat号是每个国家单独的税务识别号,具有唯一性,报税时使用,注册成功后客户需绑定电商平台。
举个例子,在咱们国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同样的vat就是指在欧盟国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给当地缴纳的增值税。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vat税号?
1、欧盟成员国卖家,只要年销售超过8.1w(14/15财年)。
2、非欧盟成员国的卖家,只要你的商品的最后一程投递是从欧盟发出的,如果要做fba或海外仓,按规定都要注册vat并缴纳的(比较贴切的案例就是使用欧盟仓储的中国卖家)。
3、从中国直邮的中国卖家,累计12个月销售额超过7万英镑,需要注册vat并按规定申报和缴纳销售税。
只要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必须注册vat并按规定申报和缴纳销售税。
不注册vat的后果:严格来说,没有vat的海外电子商务是非法的!这就跟没有营业执照还在中国开店是一个道理!
如果故意延误,错误或虚假申报,都可能受到税局包括货物查封、向平台举报导致账号受限、罚款甚至查封账号在内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因此只要涉及欧盟的产品交易,就一定要及时注册vat税号。
三、如何申请vat税号?
以英国为例,个人、英国公司、中国公司或者香港公司都可以申请英国税号。
(一)个人申请需要提供:
1、vat申请表
2、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3、地址证明
4、近期银行卡账单;近期信用卡账单;购房贷款明细;租房合同;出生证明。(任选两种)
(二)英国公司、中国公司或者香港公司申请英国税号需要提供:
1、vat申请表
2、公司法人护照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3、英国公司注册证书或国内营业执照扫描件或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的扫描件
4、地址证明
5、近期银行卡账单;近期信用卡账单;购房贷款明细;租房合同;出生证明。(任选两种)
四、vat税号如何申报?
以英国为例,按照英国税法规定,vat税按季度申报,每个vat税号每3个月需要向英国税务部门(hmrc)进行一次当季进口和销售情况的申报,结算该季度在该vat税号下的所有进口税(import vat)和销售税(sales vat)。
季度申报vat=销售税-进口税,销售税大于进口税则缴纳额外的销售税,反之则退返超出的进口税。
针对英国境外人士或公司身份申请英国税号,并不产生当地公司税,只需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即可。如果vat税务主体在英国当地产生费用,提供相关的单据,可作为进项抵扣材料。
对于跨境电商卖家来说,退税主要是对冲当期的销项税。当然,退税的前提是vat税号主体在清关时正确使用自己的vat税号清关缴税。
如果符合退税条件,退税的形式有两种:
1、以支票形式退税
2、退回vat账号里,可当作余额留在下期需交销售税时抵扣。
【第6篇】纳税人识别号怎么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7篇】香港有纳税人识别号吗
“低税率、鼓励营商”是香港政府一贯奉行的政策,香港除了拥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能比拟的优点外,还在税务方面为企业提供最理想的营商环境,助投资者拓展业务。
香港税务的特点
香港实行”避税港”式的税制格局
长期以来,香港政府一直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税收轻简的财政原则,基于此税收原则,香港确立了税种少、税负轻、征管严、易操作的税制格局,促成了香港作为国际避税港的地位。
“低税率”的香港税务
香港始终把税种限制在少数范围内,有些国际上普遍开征的税种如增值税、社会保险税等都未开征。已开征的税种的税负也很轻,从主体税种看,利得税的税率分别为16.5%(适用于有限公司)和15%(适用于非有限公司),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都是相当低的。由于利得税是对公司、企业的纯利征收,计算纯利时原则上纳税人为赚取利润所付出的各种费用均可以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另外,为了推进技术革新,企业的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还可对机器设备成本的60%、工业楼宇成本的20%提取首次折旧,所以,实际税负更低。香港薪俸税基准税率为15%,同时规定了较高的免税额,因此,大多数工薪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据报道,在香港500万人口中,缴纳薪俸税的只有20万,约占总人口的4%。物业税的税率也为15%,按租金计算,计算时可扣除20%的维修费。
由于香港实行收入来源管辖权,对来源于香港之外的所得不征税,境内实际税负又很低,且纳税人在境外从事经营活动赚取的利润汇回香港不必缴纳利得税,因此,一方面投资者在香港的投资收益一般高于在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另一方面,也为投资者逃避国外的高税负提供了条件,形成香港典型的避税港地位。但与一般避税港有所不同的是,香港对税收的管理严格。纳税人负有申报纳税责任,并由税务局进行评税,如果纳税人短报收入,税务局可罚款1万港元,并可加罚相当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有意瞒报收入经定案后,最高罚款为5万港元,还可加罚相当于少缴税款3倍的罚款。
海外收入税务豁免
香港税务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如果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的地点不在香港,则无须在香港纳税,但需向香港税务局申请税务豁免或事先裁定。
避免双重征税
当两个或以上的地区对某一纳税人的同一项收入或利润征税时,便会产生双重征税的情况。香港政府与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明确划分协定双方的征税权,以降低香港居民或法团及协定方居民或法团被双重征税的机会。
退还税款
如有多缴税款,税务局会以支票形式退还给你。退款支票会以平邮寄往你最后提供的通讯地址。若通讯地址有所更改,你应尽早通知税务局,以免延误。
退款支票须于支票发出日期 6 个月内存入你的银行户口。逾期未领的款项可用作抵销你应付的税款。
遗失/未能收到退款支票
如欲补领退款支票,你须以书面提出申请,并列明姓名、档案号码、退税号码或有关课税年度及联络电话。你可邮寄申请书或致电。
更改退款支票抬头人名字
若抬头人名字与身分证明文件不符
请邮寄申请书连同退款支票正本及你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分证或护照)副本或你亦可携同退款支票及你的身份证明文件,亲临税务大楼办理。
更改退款支票抬头人名字至第三者名字
为防止支票被盗用及保障纳税人的利益,税务局一般不会接纳纳税人要求把退款支票抬头人更改至第三者名字。
提出特殊申请的人士应提供下列文件供本局考虑:
退款支票正本
纳税人身分证明文件副本
纳税人授权书(如适用)
经新收款人填妥及签署的偿还税款保证书
有关更改收款人名字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副本
【第8篇】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意思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进行明确。2023年1月1日起,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公告称,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有效的外国护照。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第9篇】纳税识别号多少位
第一部分:阿根廷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
一、个人
根据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应视为阿根廷税收居民:
➟“国籍标准”:具有阿根廷国籍(或归划为阿根廷国籍)的个人;
➟“住所/永久性居住地标准”:已获得阿根廷永久居民身份或已在阿根廷合法居住12个月或以上的外籍个人(所得税法第119章)
一般情况下,已获得国外永久性居住权或已在国外连续居住最少12个月的阿根廷公民,将失去阿根廷税收居民资格。
取得国外永久居住权或失去阿根廷居民身份的个人,在其被认定为国外税收居民后,如果实际仍在阿根廷境内居住或重新进入阿根廷境内居住,该个人仍应被认定为阿根廷居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两个或多个判断标准同时存在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判断该个人是否具有阿根廷居民身份:
➟在阿根廷是否拥有永久性居所(目前已用于居住或可供长期居住的具有合适设施的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是否在阿根廷境内(如近亲关系或经济关系等,主要考虑近亲关系)
➟在阿根廷及国外均有永久性住所且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时,一年中在阿根廷停留的时间是否比在其拥有永久性居住权的其他国家更长
➟是否拥有阿根廷国籍
特殊情况: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也视为阿根廷税收居民:
➟拥有不可分割财产的纳税人,若其在去世时已符合前述阿根廷税收居民认定条件;
➟在国外代表阿根廷政府履职的公务人员,或经国家、省、自治市或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政府委托履职的官方代表;
➟拥有阿根廷国籍,并在阿根廷为成员国的国际机构中履行职责的公务人员。
另一方面,以下人员均视为非居民:
在阿根廷的其他国家使领馆的外交或领事人员、技术和行政人员;在阿根廷为成员国的国际组织工作且在阿根廷境内履职的代表,接受雇佣时是外籍非居民;受雇佣在阿根廷工作但是工作年限不超过五年的外籍人士,以及获得在阿根廷临时居住许可的外籍学生或研究人员。
相关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20628号法案-649/97号法令合并文本-政府公报06/08/97-及修正案)-在国际组织工作的代表的居民身份-第26章
《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第119章
《所得税法》-失去居民身份-第120章
《所得税法》-国家、省、自治区的海外长期官方代表-第121章
《所得税法》-双重居民-第125章
《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一般决议》1621/04条
二、实体
根据阿根廷法律成立的法人、合伙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实体(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非盈利民间组织、基金会、信托、共同投资基金等),都视为阿根廷税收居民实体。
此外,从税收角度而言,在海外注册或者由在海外居住的自然人注册但在阿根廷境内实际经营的下列企业都可视为阿根廷税收居民实体:由协会、合伙企业或任何类型的公司拥有并组织为永续经营的商业、工业、农业、采矿业或其他的商业类型的实体。总的来说,它们相当于在海外成立但实际在境内经营的企业分公司。
相关税法规定:
《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第119章
《所得税法》-居民的境外常设机构-第128章
三、不视为税收居民的实体
无。
四、联系方式
argentine competent authority
第二部分:阿根廷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一、纳税人识别号介绍
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the federal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revenue)会向每个注册登记的纳税人发放唯一识别码(cuit)。
个人和法人的注册登记流程不同,其分别为:
个人在其税收登记住所所在地(也即其开展经济活动的所在地)所辖的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同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载有其生日、身份证号、住所(包括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件,地契或租赁协议,银行账户或信用卡结单,市政许可证)等信息的身份证明文件。
法人须通过电子系统进行注册登记,同时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包括注册名称、注册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公司成员信息(包括职位、股份、合伙人和股东),以及任何与经营活动、税务和注册地相关的信息。
法人代表必须亲自到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apif)提交法人真实存在的所有必要证明资料,需要提供的资料根据企业性质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合伙企业、信托、常设机构等)。
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在核实提交的文件并接受注册申请后,会将唯一识别码(cuit)发放给法人。
1.关于强制签发纳税识别号的其他信息
问题1:是否自动为所有税收居民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否
实体:否
问题2a:如果你对于上述问题一中针对个人的回答为“否”,请解释在何种情况下,个人不会被自动签发纳税人识别号?
cdi–识别码
针对那些没有必要取得唯一识别码(cuit)或者统一劳务识别码识别码(cult),但是基于其他某些原因而需要使用识别码的个人,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予以发放cdi识别码。
cuit–唯一识别码
个人在阿根廷开展经济活动需要在多个政府机构注册,包括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在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注册后,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会向其发放唯一识别码,获得唯一识别码代表其获得了税收身份及合法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
cuil–(unified labor identification code) 统一劳务识别码
统一劳务识别码通常用于个人获取社会保障相关的利益,该识别码和身份证号码一并自动发放给个人。
问题2b:如果你对于上述问题一中针对实体的回答为“否”,请解释在何种情况下,实体不会被自动签发纳税人识别号?
cdi–识别码
识别码由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发放给由于无纳税义务而因此没有必要获取单一纳税人识别码、但是基于其他原因而需要使用识别码的实体。
cuit–单一纳税人识别码
实体在阿根廷开展经济活动需要在多个政府机构注册,包括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在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注册后,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会向其发放单一纳税人识别码,获得该识别码后代表其获得了合法的纳税身份及从事经济活动的资格。
二、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单一纳税人识别码(cuit)包含11位数字:
-前2位数字用于给纳税人分类:20代表男性;27代表女性;23、24、25、26男女通用(仅适用于cuit有重号的情况),30或33代表法人。
-中间8位数字:若是个人税收居民,为其身份证号(dni);若是法人,为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发放的号码。
-最后1位数字是随机发放的。
三、如何找到纳税人识别号
单一纳税人识别码cuit发放后,相关人便成为联邦政府的纳税人登记册的登记人。
任何人都可以登陆阿根廷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官网查看任何注册纳税人的登记证明(一般纳税人通用模板)或单税种(monotributo)登记证明(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简化税务模板),了解其税务状况。
四、国内网站信息
更多信息可参见以下链接:
http://www.afip.gov.ar/genericos/guiadetramites/consulta show.aspx?id=1699
http://www.afip.gov.ar/genericos/guiadetramites/consulta show.aspx?id=809
https://seti.afip.gob.ar/padron-puc-constancia-internet/consulta constanciaaction.do
五、联系方式
cpa diana guterman, competent authority federal administration of public revenue (afip)
电子邮件:
dguterman@afip.gob.ar
fiscalidadinternacional@afip.gob.ar
联系电话:
+54 11 4347-2818/9
+54 11 4347- 3385
联系地址:
hipolito yrigoyen 370-2° piso, oficina 2758- cp 1086-buenos aires, argentina
【第10篇】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问一: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对方身份证号码?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说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个人开具普通发票的情形。
问二:购买方是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是否只填写开票名称?
答: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所以16号公告不适用给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开具发票情形。
问三:取得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
答:根据16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的表述,取得开具日期为2023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问四:国外客户没有信息,出口企业的发票如何填写?
答: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不适用16号公告的规定。
问五: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地方怎么办?
答: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均应16号公告规定执行。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适用16号公告规定。
小贴士
一、普通发票填写“购买纳税人识别号”是否为强制规定?
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适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可以看出,公告中的表述为“应向销售方提供······”,及“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这种表述是强制的意思。
二、联系地址、电话及开户行是否要填?
现行法仅对纳税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普通发票上是否填写联系地址与电话,目前未作强制要求。
欢迎使用随手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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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票是一款支持纳税人自助式智能开票的辅助软件,也是一种聚合码,可以智能读取纳税人的识别号,通过扫码商家二维码自动提交开票申请,并将开票信息发送到商家后台,极速完成开票。随手票可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等使用,能够与微信支付、支付宝、银联等移动支付场景完美的结合在一起,打造支付开票一体化完美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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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智能开票: 自动填写开票抬头;自动识别企业税号;自动填写商品明细、金额;
2、不限票种:专票(纸票)、普票(纸票+电票)都支持;商家可以无缝切换及升级电子发票;
3、多样开票方式:
顾客扫码:支持微信、支付宝、银联均可扫码进入开票;
商家扫描顾客二维码:支持对随手票、微信、发票助手、支付宝抬头名片的扫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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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个人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第12篇】2023年纳税人识别号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财税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2号
2023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23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7〕44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税率为1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
纳税人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书面向国税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国税机关按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8.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年第14号
9.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修订并公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6章50条,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制定程序、备案审查、文件清理等方面做了修订和完善,进一步确保各级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规范和统一。
10.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6〕31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首次降税,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23年1月1日起对822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自2023年7月1日起,将实施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的商品范围调减至805项。
【第13篇】收款人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的问题是大家都很关注的话题,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吗?发票作废还能重开吗?带着这个问题,赶紧往下看!
税局明确!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个人!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可以!
“开票人和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人?”问这个问题的人在担心什么?其实就是税局认不认可这张发票,能不能抵扣。那我们就来看一下税法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这里仅规定了“”开票人”是发票的基本内容,“复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目。
购买方有权拒收的情形中不包含“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因此,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
回到实务中,不相容职位相分离其实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说到底内控也只是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很多小公司,整个财务工作,从出纳、记账到开发票、报税都是一个人,还要求开票人和复核人是不同的两个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啊!
虽然,财务工作要以谨慎性为原则,但还是要抓大放小,不必过于拘泥细节,难为自己也难为了别人。
有一点需要提醒:
有条件的大公司建议规范发票开具流程,设立发票的复核机制,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的虚开发票,更要杜绝徇私舞弊导致的虚开发票。
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一律退回!
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发票,无需退回。但是,注意了!会计收到这10种发票不能报销,必须退回!
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这个地球人应该都知道吧,严重虚开的还涉嫌犯罪!
有交易,但发票开具与实际不符
比如买的是礼品,但开具的却是办公用品,这种也属于虚开发票,不能报销。
项目名称为“办公用品”的
注意办公用品的发票必须明细到具体的种类,只开具“办公用品”,不合规!
发票附带清单不是从税控系统中打印出来的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是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这种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
发票“备注栏”填写不符合规定
备注栏缺失的,退回重开!
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
纸质的普通发票虽然不用勾选确认,但是纳税人识别号一定要填写,否则不能报销。
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
按照规定,发票上只能盖发票专用章,加盖了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的发票,不能报销。
注意: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不用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成品油发票左上角没有“成品油”这三个字的,不能报销。
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没有打印“成品油”字样,说明发票不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的,不能报销!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填写错误
成品油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填写其他单位的,不能报销。
适用税率选择错误的
比如销售货物,却把税率选为6%,这属于不合规发票,退回重开。
发票底部的填法
说到这了,今天就借此引申说一下关于发票底部几个栏次「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的填法。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电子」,票面下方都有开票人、复核、收款人这三个栏次。
不知道几个栏次最初是为什么要设置,我看到其实很多其他发票种类并没有如此复杂的设置。
比如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仅仅有一个收款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只有一个开票人;而其他,比如定额发票,这些都是没有的。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核算中记账凭证都需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代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而且办法要求发票开具应该全联次一次性开具,项目齐全,内容真实。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也有,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的规定。
发票开具肯定需要项目齐全。但是这个项目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基本内容,开具时候需要开全,至于复核、收款,办法并没有规定,哪怕你没填写,或者填写的和开票人不一致,这样的发票也不能说不合规。
我们不管是开具发票还是接受发票,最重要前提还是要真实,和真实业务相符,假如你真实的开票人就叫管理员,那你开管理员又有什么问题呢?
【第14篇】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号一样吗
经常能在超市服务台听到顾客拿着小票询问能不能开办公用品发票,然后服务台工作人员看一眼购物清单,直接否决了说不行。为什么呢?购物小票上明明有办公用品呀,怎么就开不了办公用品发票呢。再定睛一看,在琳琅满目的商品里,只有零星一两个办公物品,其余都是零食蔬果。。。
看来要再次将增值税发票“新规”搬出来了:7月1日起,购买人开具企业发票,还需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即“税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开店的朋友如果遇到客户要求开某种品类的发票,果断地拒绝这种特殊要求,一定要依法、如实开具!
对于依法、如实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又可以通过什么信息来管控呢?那便是税收分类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自2023年5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不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属于发票栏目填写不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来了!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对于编码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更正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情况,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虚开!针对虚开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财大大提醒各位纳税人,无论开具何种发票都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
【第15篇】外国人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1.社会安全号码
这个几位数的数字分配给每个美国公民,在商业世界,它也可以是一个公司的识别号码。被归类为独资企业的企业,以及那些注册为单一所有者有限责任公司(llc)的企业都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是企业的100%所有者,负责所有的支付、债务、贷款和税收,同时也是企业利润的唯一接收者。因此,所有者使用他或她自己的社会安全号码作为联邦税收id。
2.雇主身份证号码
ein是一个联邦税收id号,用于所有拥有雇员或一个以上所有者的企业。它也适用于信托和遗产。这个号码是每个企业的唯一识别号码。你可以按州提交联邦税务申请,例如佛罗里达州税务id。
3.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
这个几位数的数字是联邦税收标识符,适用于大多数无法获得社会安全号码的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家属。 最终,无论你是谁或你的企业是什么组成,你都必须有一个联邦税收id。确保你的企业正常运转,并将给你的商业生活带来最大的利益。
【第16篇】地税纳税人识别号
货劳税、企业所得税、征期是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常遇到的事项,本文整理了货劳税、企业所得税、征期等17个问题,一并给大家说清楚啦!赶紧来学习吧!
货劳税
1.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备案?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答:需要备案。提供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2.广告公司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属于什么服务?
答:拆除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按照提供“其他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对于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有无明确的时间段,是国土局将联合体转到项目公司的时点,保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还是项目公司自始至终就必须保证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时,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4.外地企业收到很多从北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上面的开票人、收款人和复核人都是空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是否可以出具给该企业官方的证明或者文件来证明该种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答:无需开具证明,可正常使用。
5.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6.企业已经三证合一,没有在国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但是在海关已经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正常比对抵扣吗?
答:可以抵扣,关于三证合一新旧号码关联不对问题,征管已在系统中设置专有功能。
7.开具发票时,公司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8.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是否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根据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说明,“出口免税”一栏,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因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不填写此表,只需要填写主表第13、14栏即可。
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的部分可以按照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4.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5.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6.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每年备案还是一次性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备案。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手续。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或者某项税收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分别备案。主要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减免项目,以及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等优惠事项。
定期减免税事项,按照《目录》优惠事项“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减免税”执行。
征管类
1.《统计局行业信息确认表》或《行业信息确认表》是否是必填表?有申报截止时间的要求吗?是否每月都需要申报?
答:《统计局行业信息确认表》或《行业信息确认表》为非必填表,不影响申报信息上传。但如不通过网报系统确认后期可能需要到前台确认。纳税人应于2-4月征期结束前申报完毕,仅需填报一次,确认后次月不会再次出现填报要求。
2.纳税人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是否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因此,在异地转让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不需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特大重磅!省级及省级以下国税地税合并!再也不用两头来回跑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