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纳税人申报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纳税人申报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纳税人申报表
政策指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废止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
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一主表四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以下材料不再需要填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表指引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怎么申报加计抵减额?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
(1)当期按照规定可计提、调减、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2)以前税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3)纳税人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2、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后,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注意: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案例分析
目录:
【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案例2: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案例3: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案例4: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案例5: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第2篇】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一、共性问题:
1、网上税务局1.0车船税代收代缴模板复制数据注意事项。
(1)、复制数据时注意,复制粘贴后要选择【匹配目标格式】。
(2)、建议使用office 软件的exce2007版编辑打开。
2、网上税务局联合版代收代缴车船税模板复制数据注意事项。
(1)、被代扣代缴纳税人是企业时,必须填写“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识别号”。被代扣代缴纳税人是自然人时,必须填写【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名称】”、【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不能填写【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识别号】。
(2)、复制数据时还要注意:在模板中复制数据时,应选择【粘贴数值】不要将原表的格式一块带过来
(3)、自然人的姓名必须要和身份证号对应,且填写的身份证号要是真实唯一对应,使用的身份证号位数应为18位。
(4)、如果是外地纳税人或者机关纳税人没有纳税识别号的,【被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税人识别号】统一使用保险公司识别号码。
(5)、发动机号码中还有大写字母e的后面,字母后面要加空格。
(6)、建议使用office 软件的exce2007版编辑打开。
3、纳税人陆网上税务局后,如何切换主管税务机关?
登陆网上税务局后,在网上税务局右上角点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切换,在主管税务机关选择界面切换。
4、报表下载之后打开为什么是空白的?
(1)建议使用ie9或以上版本的ie浏览器;使用360浏览器的用户请切换成兼容模式。
(2)电脑上必须安装了adobe reader dc 软件,并且再打开报表pdf文件时用该软件打开。
5、企业所得税下载下来为什么文件大小是0k?
建议使用ie浏览器自带的下载器进行下载,不要使用迅雷等p2p下载软件进行下载,有可能会损坏文件,造成这种情况。如果排除了下载软件的原因,另外一种原因就是服务器将数据文件转换成pdf文件需要有一个过程,建议纳税人申报完成后,稍等一天再下载打印报表。
6、纳税人做了水资源税税费种认定或者税源采集,水资源税申报表没有带出
水资源税a表:当纳税人有认定信息,且水资源税采集信息中取水行业选择特种行业与其他时带出a表(季报)。
水资源税b表:当纳税人有认定信息,且水资源税采集信息中取水行业为空、或者选择农业与城镇公共用水时带出b表(季报)。
7、纳税人做了环保税税费种认定,环保税申报表没有带出
环保税带出规则如下:
环保税a表:只有有采集信息在按期应申报中自动带出,只有按季申报
环保税b表:其他申报中所有纳税人都带出环保税b表(次报),当纳税人采集信息抽样测算方法选择“是”时,自动带出环保税b表按季申报。
8、纳税人使用银行端查询缴款如何作废重新发起?
纳税人需要在申报缴税-申报错误更正-银行端查询缴款作废”模块对需要进行作废的银行端缴款凭证进行作废,然后重新在“清缴税款”模块发起银行端查询缴款。
注意:社保费的银行端查询缴款作废,需要纳税人到大厅窗口办理。
9、纳税人有部分税种申报完成后申报状态依然为“填写申报表”。
按期申报里申报状态分为2种情况:
(1)对于可以重复申报的税种,在申报完成之后状态依然为“填写申报表”,可以继续申报;如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2)对于一次性申报的税种,在申报完成之后状态会变为“已申报”,不能继续申报;如资源税、增值税等。
10、纳税人将申报作废后,在申报的清册中【申报日期】列仍然显示申报时间。
申报日期是告诉纳税人有申报过的历史操作记录。关于申报数据是否存在,可以在【涉税查询】--【申报征收查询】--【申报信息查询】中确认结果。
二、个性问题:
1、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比对不通过。
检查报表填写的数字和税控盘统计的发票数据是否一致。
2、自然人用手机号登陆时,提示该手机号存在多条注册信息。
建议纳税人尝试用注册时的身份证号登陆。
3、纳税人反应,在网上税务局申报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提示“上期未申报”,经核实金三系统发现,这部分纳税人在5月新增加了有效期起为2023年1月1日起的企业所得税认定信息,这个新增加的企业所得税认定滞后于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申报清册,所以金三也没有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未申报信息,但是申报时会有未申报提醒。
问题处理建议如下:大厅进行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网上税务局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即可。
4、纳税人为“双定户”,申报清册界面既带出来了定期定额申报表,又带出附加税的申报表。
问题处理建议如下:这是因为主管税务机关在给纳税人认定双定户的时候,没有把所有的税种征收方式认定为定额征收。这种情况,需要纳税人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再进行其他税种的定额核定。
5、国、地税金税三期系统均有企业所得税认定信息,登录网上税务局后,申报清册中生成两条企业所得税申报信息。
问题处理建议如下:纳税人联系国、地税主管税务局共同确定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非主管税务机关需通过问题平台上报问题进行处理,一是删除该纳税人二季度或6月份的应申报信息;二是修改该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认定期限,有效期修改至2023年12月31日。
【第3篇】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有哪些
《税晓通》专注于园区招商、企业税务筹划,合理合规助力企业节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属于不同的纳税人身份,那么企业的纳税人身份不同, 又有什么区别呢?在企业的税收优惠上又有安哪些不同呢?
由于一般纳税人的年纳税额一般都比较大,所以企业的业务也会更多更复杂,所以一般纳税人做账的单据就会多很多,不光是在金额上还数量上也是。并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间上也有所不同,一般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季度申报,而一般纳税人是月度申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根据行业不同而不同,现在一般纳税人的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建筑行业增值税税率为9%,商贸类增值税税率为13%,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一般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20年受疫情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按1%征收,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了。且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抵扣的,在缴纳增值税时按照销售收入3%的简易税率计算纳税。
今天小编还想跟大家分享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上的不同,一般现在能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的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于在有核定征收政策的地区注册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能够申请核定征收,核定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后企业的税率低,能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能享受园区的扶持奖励政策:
常见政策如下:
针对于在有总部经济招商政策的地区注册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正常经营纳税,按时申报,地方政府会对企业有高额的财政奖励扶持,对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进行奖励返还。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5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为40%,在此基础奖励扶持企业75%-90%;
园区对企业的扶持奖励及时,当月纳税,次月扶持企业;
所以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纳税人身份 选择不同的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收压力。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晓通》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及节税方案,可关注《税晓通》了解~
【第4篇】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进行了修订。公告要求于2023年7月1日起,按照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小伙伴们,快来和小编一起看看新版申报表有哪些不同吧!
新版申报表的适用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a类申报表”)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月度、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
2.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本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以下简称“新版b类申报表”)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新版申报表的实施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与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3年第二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适用该公告。
新版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1.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本年累计金额”列,以减少纳税人填报出错现象。
2. 表头增加预缴方式类型以及企业类型选项,使得填报更加准确,增强填报智能化。
3. 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以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预缴三种预缴方式归并,使得报表更加简洁明了。
4. 主表中增加附报信息,通过勾选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填报期末从业人数来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精准落实。
(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将原先《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应纳税额所得额明细表》修改为《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将“不征收收入”一栏移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中“预缴税款计算”第五栏中填列。
除此之外,在税收优惠项目上进行增加,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做了多个方面的补充,以保证能够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的享受到税收优惠。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新版a类申报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相对比,大幅度变动,简化了表单设置,由原先的17列缩减为6列,14行缩减为5行,将数据项从185项减少至30项,让纳税人填报能够更加简单易懂,不易出错。
本表的主要目的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与实施减免税核算,新版报表在填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期,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不再填报本表。
但若固定资产本年先后出现“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和“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两种情形,在“税收折旧小于等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仍需根据该固定资产“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内最后一期折旧的有关情况填报本表,直至最后一次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2.自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期,在“税收折旧大于一般折旧”的折旧期间,必须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税收折旧与会计折旧存在一致和不一致两种情况,纳税人需根据企业的性质等实际情况,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计算享受加速折旧优惠金额并将有关情况在此表中填列。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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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契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
电子税务局最近又有新功能上线啦,这次上新的是财产和行为税之契税申报。不必担心界面变更操作陌生,小编这就为您讲解契税如何线上申报。
一、功能概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二、操作步骤
1.进入厦门税务官方网站,输入纳税人用户名、密码,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进入税费申报及缴纳界面。
3.进入【非按期申报】页面→选择【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4.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选择纳税期限,勾选契税,可以点击【税源选择】查看需申报的税源信息。
☀温馨提示:纳税申报前,需先维护税源信息:
在税源明细界面,点击【新增税源】,跳转到契税税源采集模块,可进行【查询税源】、【新增税源】、【作废税源】的操作。若税源信息有误,可以点击【修改】对该税源信息进行维护(详见下文“契税申报更正”)。
5.勾选完契税税种,税源信息确认无误后,则可以点击【下一步】进行申报。
6.点击【申报】,确定提交申报。
7.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
☀温馨提示:
可以在当前页面打印申报表,也可点击左侧导航栏【申报查询及打印】,查询和打印相关申报表。
三、契税申报更正
1.若需对已申报的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进入申报更正,选择申报表种类《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查询出需更正申报的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
☀温馨提示:
更正申报前需先对要进行更正的税源信息进行重新修改维护。税源修改路径:【非按期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
选择契税税种,点击【税源采集】。
进入契税税源采集页面,选择所属期后点击查询,选择需修改的税源,点击【修改】。
在税源明细表页面上修改税源信息,点击【保存】,提示保存税源信息成功。
2.勾选需更正税种,可单独勾选某一税种进行更正,不要求一次性全部更正,点击【下一步】进入更正申报表页面。
3.点击【更新税源】,提示:“更新税源完毕,请您核实税源数据变化。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若税源未发生变化,无需更正申报!”
4.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返回申报成功的回执信息。
【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房地产交易税收申报时一般使用不动产登记办税功能模块中的增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表、土地交易纳税申报表,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综合申报。财行税合并申报后,不动产登记办税有关申报表单仍可以继续使用。
以上,便是本次线上申报契税的操作指引,您学会了吗?
【第6篇】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第7篇】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1、房产税
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采用比例税率,按年纳税。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比例税率:按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纳税期限:每年4月15日之前(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
2、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积定额征收的税。定额税率,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划分:
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
纳税期限:每年10月15日之前(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
3、车船使用税
应税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扣缴义务人
报送资料:申报表/代收代缴报告表、身份证明材料原件、登记证书或行驶证复印件
首次办理:税源明细表、购买发票
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的保险机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税期限:每年4月份申报缴纳(各地税务要求不一样)
4、土地增值税
从事房地产开发或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
情形: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完成销售;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报送资料:除申报表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表等相关证明资料。
5、契税
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报送资料:申报表 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 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6、文化事业建设费
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及经营单位,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广告服务接收方为扣缴义务人;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报送资料:申报表/代扣代缴报告表 扣除项目清单
申报期限:与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7、证券交易印花税
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股权转让书据
证券公司按月申报,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
解缴期:a股 一个交易周 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b股 两个交易周 10日内;非交易转让 一个月 次月1日起至10日内。
ab股 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税款。
8、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适用于单位缴费人,及适用于社会灵活就业人员。
9、环境保护税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分类:大气、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申报期限:按季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
10、定期定额征收
个体工商户
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要报送资料。
自行申报:相应税种应税申报表 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1、退(抵)税办理
汇算结算退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退税。
入库减免退税:家庭唯一住房优惠事项、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代开专用发票已缴税款等。
误收多缴退税:纳税人自结算缴税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8篇】一般纳税人申报表样本
申报表不会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填报案例来啦!
来源:广东税务
今天,我们学习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
案例
a公司于2023年11月成立,2023年6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2023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3万元。2023年4月发生下列业务:
详情
1、采购货物一批,取得供货方开具的3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合计100万元,进项税额合计13万元,4月已经全部认证通过;
2、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226万元,开具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注明金额200万元,税额26万元;当月开具一张16%税率的蓝字发票,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税额8万元,开具原因是2023年1月发生的一笔销售业务,a公司在1月税款所属期已经按未开具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
3、a公司2023年4月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取得销售额265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250万元,税额15万元。
4、a公司8名员工2023年4月10号出差沈阳,当月15号返回济南,发生的往返飞机票票价与燃油费合计10900元,员工报销时提供了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5、a公司2023年1月购入一层写字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到2023年5月当前尚有购入写字楼的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未抵扣(购入写字楼进项税额的40%)。
提问
根据上述业务计算a公司2023年4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何填报2023年4月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表?
应缴纳增值税计算
解析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a公司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10900(票价+燃油附加费)÷(1+9%)×9%=900元
△ a公司4月可抵扣的进项税=130000+900+200000=330900元
△ a公司4月销项税额=260000+150000+80000-80000=410000元
△ a公司4月应纳增值税额=410000-330900-30000=49100元
二、a公司提供的企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a公司经计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提供企业管理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a公司能够享受2023年的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享受期从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
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 a公司4月加计抵减额=(130000+900+200000)*10% =33090元
三、a公司4月应纳增值税额49100元>加计抵减额33090元
应纳税额—抵减额的余额缴纳增值税
△ a公司4月应缴纳增值税=4910033090=16010元
报表填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9篇】印花税纳税申报表
小小印花税在全国推行财产和行动税合并申报以后,它的填报会出现什么样的变化呢?
今天,小哥整理了相干的资料,跟大家1起来来看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9次会议于2023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实行。
它终究立法了,也就说明这个税很重要!!
01
最新印花税税率表及申报表
2023年6月起,国税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事项公告中,也将财产和行动合并申报,其中也就包括了印花税。
可能大家比较熟习增值税跟附加税的合并申报,那末所谓的财产和行动税纳税申报表具体又长得啥样?1样是由1张主表和1张减免税附表构成
02
新政实行,几大常见问题
1、申报明面上最大的变化
增加了“税源信息收集”环节,先进行收集后完成申报。在收集界面可以查询、修改税源信息。
税源明细表是生成申报纳税的主要根据,税源信息就是基础数据来源。如果税源信息没有变化的,可以直接申报,如果有新项目,则需要通过上表进行填列更新~~
注意:带*的号都是必填项哦!
我们可以注意到“应纳税凭证编号”这1栏次,这里主要指的是合同或凭证编号,不过这个是选填项~所以没有关系。
2、定期申报能不能录入新增收集信息
定期申报需先进行税费种认定,在收集信息时自动带入当前所属期的认定信息。
3、自然人申报时是不是需要认定?
自然人默许是顺次申报,单位纳税人可以定期申报,顺次申报时不需要做税费种认定。
4、定期申报和顺次申报可以同时录入保存吗?
可以,但是收集的税源信息中不能含有同1征收品目同1所属期按月顺次的两条税源信息。
5、既享受印花税小微普惠减免又叠加享受其他减免的情况如何操作?
在税源收集环节选择非小微普惠政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系统自动计算减免税额。在合并纳税申报时,再叠加享受小微普惠减免。
6、信息收集时提示本属期已做过该税种的收集,如需更正需要通过更正收集处理,如何处理?
在同1所属期内定期申报不能重复收集,只能更正收集信息。同1所属期内顺次申报可以重复收集。
【第10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版下载
当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从这一期开始,小诺将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进行整理,并重点对部分报表的填报和风险防范进行讲解。
ø 为什么要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思路?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目的就是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确保税款应报尽报,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从企业申报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同,其清缴思路和工作重点也不同,具体如下:
①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以“间接计算法”的思路进行设计的,即通过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进行会计差异所得调整、税收优惠调整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具体如下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所得抵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抵减额+-境外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是会计利润总额的计算,最核心最易出错的工作是会计差异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享受,后期小诺将重点对此部分进行更新。
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
a、税务机关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以上公式中,应税收入额取自纳税人财务报表中的累计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b、税务机关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的核算准确。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报送那些资料?
ü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及其附表;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及其附表;
ü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ü 其他根据企业业务状况作为附表上报送备案的资料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① 发生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②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③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④ 企业选择适用特殊重组,按要求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⑤ 其他。
ø 哪些企业需特别关注新政变化?
①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② 受疫情影响发生亏损的困难行业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③ 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④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财税〔2020〕31号)
⑤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第11篇】增值税负数纳税申报表
补开了16%税率的发票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某商城2023年3月销售了一批打印设备,当时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已申报缴纳了增值税。2023年4月,按照顾客要求,该商城补开了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15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因此,你商城2023年4月补开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计入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第12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案例1:既有销售货物,又有提供应税服务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服饰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万元,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收入28万元,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2=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因此,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1、“货物及劳务”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0.06万(=2万×3%)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的填写28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2: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共计28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申报表填报:
将开具普通发票销售额28万元销售收入填列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同时,将对应的免税额1.4万(=28万×5%)填写于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7栏、第18栏。
案例3:全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共计28万元,全额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虽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但开具专用发票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按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28万。
2、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15栏、第20栏填写1.4万(=28万×5%)
案例4:既有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第一季度出租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8万元,其中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3万元。本季度无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案例分析:季度销售额合计为28万元,未超过30万元免税标准,本季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但其中自开专用发票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申报表填报: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填列主表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4栏、第5栏填写5万元,第15栏、第20栏填写0.25万(=5万×5%)。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部分,填列主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第9栏、第10栏填写23万;第17栏、第18栏填写1.15万(=23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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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纳税申报表进项税转出
问:我家增值税2016-2018一直有留底,上个月税务局来查账,2023年有290.16元员工福利的进项税未做进项税转出,税务局让补缴税款,我说我家有留底,税务局还是让把这部分税款缴纳了,请问老师纳税申报表应该填列在哪里呢?账务是否需要做一笔进项税转出?
答:不应该缴纳,冲减留抵。账务处理是要做进项税转出,下月申报在申报表也填进项税转出,交税无法操作
【第14篇】纳税申报表是什么
2. 纳税申报表
2.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在填写完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后,正事申报以前,需要将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数据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进行核对。
核对的数据包括:
1 )帐载收入数与申报收入数是否金额一致,明细金额是否一致。
2 )报表进项税额累计数是否与帐载进项税额累计数一致。
3 )报表销项税额累计数是否与帐载销项税额累计数一致。
4 )报表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是否与帐载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一致,出口企业还需与出口退汇总表一致。
5 )报表应退税额累计数是否与帐载应退税额累计数一致、出口企业还需与出口退税汇总表一致。
6 )检查留抵税额是否与“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一致,不一致应在留档报表或者账面做情况说明,注明不符的原因。
7 )报表应纳税额累计数是否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方累计发生额一致。
2.2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各项附表时,需要注意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文件的要求填写。注意查看填表说明。
填写完毕,正事申报之前,应将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与损益类科目进行认真核对检查。
具体清算要求:我们会另外在所得税清算文件中详细说明。
2.3 地税申报表
与公司业务部门或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沟通,检查合同是否全部缴纳印花税。
检查员工的各种报销费用明细、补贴和补助,是否符合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件,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检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是否按照规定按期缴纳。
2.4 需要备案或者报批的事项
需要备案的涉税事项:
1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2 )工资发放标准及相关制度;
3 )差旅费及补助标准;
4 )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税额的税收优惠;
5 )企业所得税过渡的优惠政策;
6 )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7 )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
8 )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9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10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11 )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12)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收优惠;
13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
14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税收优惠;
15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
16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17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不包括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减免税优惠;
18 )对小型微利企业适用低税率的后续管理。
需要报批的涉税事项:
1 )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低税率;
2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3 )税后利润再投资于集成电路、封装企业、软件企业退税;
以上报批或备案事项应按照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文件的规定
3.会计档案
3.1 凭证账簿类
凭证应装订成册,并检查是否是否按顺序装订,是否有断号,跳号的情况。
应在凭证封皮上注明企业名称、会计期间、凭证起止号码等相关信息。
会计账簿应该设置齐全,结出余额或发生额。在首页由记账人员和会计主管签章。按规定粘贴印花。采用电脑记账的单位,应该在结账后,将会计账簿打印齐全,装订成册。
3.2 报表类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附表二、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海关完税凭证清单应按月按顺序装订成册。
所得税季度申报表、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应装订成册。
地税综合报表、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应按月装订成册。
3.3 其他会计资料
一般纳税人应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按月装订成册,并与认证汇总通知书和增值税申报表核对。
一般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按月装订,作废的发票应该三联齐全,并且加盖“误填作废”章。
将半年度报送税务机关的申请报告,审批文件装订成册。
将审计报告、鉴证报告、年度财务报表装订成册。
出口企业应按照出口企业单证备案制度的规定,将出口相关单证(出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箱单、提单等)按规定按月装订成册。
【第15篇】纳税人申报表涉税风险
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
1、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2、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3、既有适用简易计税的业务,同时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业务但未分开核算,计税方法混淆不清。
4、增值税申报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5、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6、发票开具金额大于申报金额。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转出为负,或一般纳税人进项抵扣税率异常。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填报负数且无正当理由。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分次预缴税款栏次填报数据大于实际预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填报数据与实际不符。
10、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11、当期填报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12、纳税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13、出口退(免)税备案内容发生变化,但未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
14、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后15日内,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15、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次年申报期截止之日前仍未收汇。
16、外贸型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或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金额不相符。
17、生产型出口企业申报免抵退税的计税依据与出口发票的离岸价(fob)金额不相符(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18、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付对象、规定范围、确认原则和列支限额等,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或者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列支限额未作纳税调整。
19、更正申报以前年度增值税,未调整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20、错误申报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导致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1、申报时,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未享受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22、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24、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25、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26、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7、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未做纳税调增。
28、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9、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0、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31、发放非任职于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报酬,未按“劳务报酬”所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2、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3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34、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5、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36、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
37、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8、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9、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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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房产税
40、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41、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42、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43、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44、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45、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46、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五、土地增值税
47、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8、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9、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未视同销售申报纳土地增值税。
50、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51、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52、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5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5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5、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契税
5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57、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8、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9、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七、印花税
60、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61、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62、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3、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64、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5、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6、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67、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8、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9、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70、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71、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72、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73、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74、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十、车船税
7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7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77、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一、资源税
78、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9、残疾人就业保险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8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小规模纳税人
一、增值税
1、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 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但在超过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未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或者提交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本期预缴税额栏次填列的预缴 税额大于实际预缴税额 。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 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填报不实。
4、存在混合销售或兼营业务,未进行有效区分或人为将混合销售作为兼营。
5、同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多个税率, 将高税率经营项目使用低税率申报。
6、未发生经营业务但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
7、申报的销售(服务)额小于对应属期开具发票销售额与未开票销售额之和。
8、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服务)额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差异过大。
9、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集体福利、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 、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收入额不匹配。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11 、未按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12、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缴税税目税率未按所在地区适用税率申报纳税,混淆适 用税率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 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企业所得税
13 、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录入有误导致应享未享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
14、 是否国家禁止性行业、是否高新企业选择错误导致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或不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进行了享受。
15、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未依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加计扣除超出规定标准和范围 。
17、企业所得税预缴及汇算清缴收入额明显小于同期增值税申报收入额。
18、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 奖励、分配给股东或投资入股、拍卖、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资产等,未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19、罚没支出、赞助支出等不应税前扣除而进行了扣除。
20、捐赠支出不满足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条件,或者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未做纳税调增
21、当年发生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除到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超过部分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2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按照税前扣除标准(不超过发生额的60%且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进行申报,超过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关联企业成本、投资者或职工生活的个人支出、离退休福利、对外担保费用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成本费用,以及各类代缴代付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委托加工代垫运费等)在税前扣除,未进行纳税调整。
四、个人所得税
24 、支付工资薪金但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未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25、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6、自然人投资方股权变更交易发生增值的, 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资方变更前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27、专项附加扣除应享受未享受、或不应享受而进行了享受、或填写扣除信息不真实。
28、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多次使用。
29、个人多处取得的收入未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0、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而支付给个人的一次性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未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1、发放给职工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购物卡 礼品等,未折算价值作为工资薪金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 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2、 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超过允许标准的部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
33、纳税人取得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款未按规定计入房产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34、房屋租金收入未申报或未按期申报、未如实申报。
35、免税单位将其自用房产用于非免税用途(出租等)未进行申报缴税。
36、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
37、企业同时存在应税和减免税房产,征免界限划分不清,导致错误申报缴税。
38、申请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39、跨区房产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房产税漏缴。
六、土地增值税
40、申请注销前未按土地增值税相关应税项目进行清算,并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1、在预售房地产时未按房地产类型和预征率分别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42、预缴过程中有增值税但无土地增值税预缴。
43、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不匹配。
44、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而未进行清算。
45、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4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时,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的情况,未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47、在转让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48、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未对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和其他出让费用等补缴相应契税。
49、将国有划拨用地改变土地性质为出让地时,未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相应的契税。
50、在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51、按规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未纳入计算缴纳契税。
八、印花税
52、签订购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在签订时未按购销金额依“购销合同”税目计税贴花。特别是调剂和易货合同,未包括调剂、易货的全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53、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让合同未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
54、投资方股权变更,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未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55、企业签订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没有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在签订时未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合计贴花。
56、企业已贴花的应税合同,在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未对增加金额部分补缴印花税。对已签订但未履行的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57、税率税目适用错误风险。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的,若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若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58、签订无金额的框架合同时未贴印花税或仅贴5元印花,实际结算时未按规定补贴印花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
59、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进行税源信息登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60、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面积少于土地信息登记面积或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未及时报告修改税源信息,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不实。
61、企业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应依法终止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未及时办理义务终止。
62、企业同时拥有应税土地和免税土地,征免界限划分不清,错误申报缴税。
63、申请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优惠的,没有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核准手续,自行少计算缴纳税款的。
64、跨区土地税源未进行信息报告,导致城镇土地使用税漏缴。
十、车船税
65、挂车等无需购买和未及时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未申报缴纳车船税。
66、车船用于抵债期间,持有抵债车船方,未申报车船税。
十一、资源税
67、开采或者生产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未申报资源税。
十二、车辆购置税
68、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未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未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十三、残疾人保障金
69、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申报未申报。自2023年1月1日起,保障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70、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单位职工人数、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信息不匹配。
【第16篇】其他税种纳税申报表指哪些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现将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附件2)。《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附件3)所列文件、条款同时废止。
2.自2023年5月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附件11)所列文件、条款同时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什么时候开始简并税费申报?
简并税费申报工作按照先试点再推广的原则分步推进。
1.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
在先期江苏、安徽、海南、重庆、宁波试点基础上,自2023年6月1日起,全国纳税人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时,进行合并申报。
2.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
自2023年5月1日起,在海南、陕西、大连、厦门4个省市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试点。税务总局将根据试点情况,2023年适时在全国推开。十四、申报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时,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4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2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各类申报表汇总
附件
1. 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2. 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契税税源明细表
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资源税税源明细表
耕地占用税税源明细表
土地增值税税源明细表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烟叶税税源明细表
3. 废止文件及条款清单
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5.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6.《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7.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一)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
(附加税费情况表)
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9.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10. 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税率和计量单位对照表
计量单位换算标准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本期委托加工收回情况报告表
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卷烟生产企业合作生产卷烟消费税情况报告表(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纳税人适用)
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11. 暂停执行文件和条款清单
对于这些所谓的税收的名称,很多人不是很了解,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有车族需要在投保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
2023年7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下发《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要求对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对符合标准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国务院通知指出,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国务院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继续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予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契税是指不动产(土地、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向新业主(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环境保护税是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最先提出的,他的观点已经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接受。欧美各国的环保政策逐渐减少直接干预手段的运用,越来越多地采用生态税、绿色环保税等多种特指税种来维护生态环境,针对污水、废气、噪音和废弃物等突出的'显性污染'进行强制征税。
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2006年4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条例所称烟叶,是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烟叶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