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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8

【导语】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16篇)

【第1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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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应纳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

对于企业来说,依法纳税肯定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当然,在企业计算税款的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晦涩难懂的专有名词。在这样时候,我们还是需要“咬文嚼字”一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是补还是退?

对于“应纳税额所得额”来说,不存在补税或退税的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依据。我们不能把“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搞混了。

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正数,那么企业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是负值,就说明企业当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用当期获得的收入,减去可以税前扣除的各类费用,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了。

“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税额”的区别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计算税款的依据,而“应纳税额”是需要需要缴纳的税款。他们两者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

当然,我们在看这些字眼时,也要十分小心才行。毕竟他们看起来真的差不多。当然,“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正数就表示,企业需要缴纳税款;而是负数表示企业处在亏损的状态。

而对于“应纳税额”就不同了,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正数,表示企业需要补交税款;如果企业的“应纳税额”是负数,表示企业以前预缴的税款预缴多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在当期就不需要缴纳税款了。

企业所得税应补所得税额为负数怎么办?

对于企业来说,在预缴的时候肯定是尽快少交税款。但是,即使计算的再好,也可能出现季度预缴税款时交多的情况。

在这样的条件下,企业就会出现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为负数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有两种选择:

1、申请退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先季度预缴,再年度汇缴清算。在预缴的时候,交多的税款,在汇算清缴完成后,就可以申请退税。

当然,这样的情况对于企业来说,也是比较少见的。毕竟,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过特殊环节的调整,企业一般都是要补税,很少有退税的情况出现。

当然,企业平时多交了,申请退税也是很好办的。

2、留待以后年度抵减

企业如果平时预缴的税款多了,除了可以申请退税以外,也是可以留待以后抵减应交税款的。

当然,企业存在多交的税款时,需要在下一年度缴税时填写《多缴税款抵交应纳税款表》。然后,根据即使多交的税款,申请抵减即可。

当然,企业缴纳的税款也是公司的真金白银。企业还是要能少预缴,就少预缴的。

不过,企业企业在季度报税时出现亏损的情况,企业据实填报即可。如果企业当年没有实现盈利,实际产生的亏损也是可以结转到下一年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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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数据显示,今年以来,投资科技型初创企业涉税问题咨询热度较高,主要集中于投资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应如何确定。现行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符合规定的投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据此,投资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对投资主体来说至关重要。

投资额的计算

确定投资额,是相关主体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第一步。投资方式不同,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的投资额计算指标不同:若采用直接投资方式,看实缴投资额单项指标;若通过有限合伙创投企业进行投资,看实缴投资额及实缴出资比例双项指标。

具体来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三条第三款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的投资额,按其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例如,a公司制创投企业对某初创科技型企业进行投资,认缴出资500万元,实际出资300万元。若其他条件均满足,则a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确定,即300万元。在此基础上,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70%=210(万元)。

财税〔2018〕55号文件同时明确,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有限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的投资额=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创投的实缴出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发生变动,能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主体,仅为合伙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年的合伙人,并按照当年年末的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计算投资额。

举例来说,深圳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甲企业原有a、b、c三位合伙人。2023年10月1日,甲企业投资上海乙初创科技型企业;2023年10月1日,甲企业投资乙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023年1月3日,d以增资方式入伙甲企业。那么,甲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备案时,仅需就投资满2年的合伙人a、b、c的实缴出资比例,计算这三位合伙人的投资抵扣额度。

假设在此案例中,甲企业对上海乙初创科技型企业实缴投资额为100万元,合伙人a对甲企业投资30万元,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a对甲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为25%,则合伙人a对上海乙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为100×25%=25(万元)。在此基础上,a可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5×70%=17.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确定投资额后,相关主体需进一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公司制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涉及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也有所不同。

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满2年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例如,2023年1月,深圳e公司投资上海初创科技型企业f公司100万元;深圳e公司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0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深圳e公司享受投资优惠后,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其2023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400-100×70%)×25%=82.5(万元)。

天使投资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满2年(含)后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股息红利所得)。举例来说,2023年1月,自然人吴某投资深圳某初创科技型企业100万元,持有股权比例20%。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2023年1月,吴某转让其持有该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全部股权,转让所得300万元。假设股权转让价格符合规定且无其他费用,吴某此次财产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转让成本=300-100=200(万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00-100×70%)×20%=26(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沐林财讯

【第4篇】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一、居民企业纳税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法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法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法

其中,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x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上述“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举例】某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其申报的收入无法核实,但成本费用核算准确。故决定对其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20%。假定其2023年发生成本费用300万元。要求:计算该居民企业 2021 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正确答案】应纳税所得额=300÷(1-20%)x20%=75(万元)

(1)假如该企业符合小微企业相关条件:

应纳所得税额=75x12.5%x20%=1.875(万元)

(2)假如该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相关条件:

应纳所得税额=75x25%=18.75(万元)

三、自 2012 年起,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

1.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

2.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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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5篇】应纳税所得额什么意思

一、所得额:

(一)、综合所得的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所得额:全年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

2、非居民纳税人所得额:非居民的工资薪金以每月收入额检查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经营所得所得额: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月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减除20%的费 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额。

(四) 、财产转让所得得额: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纳税所得额。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了累进税;

(三)、其他分类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总之 此次修订后的所得税法,整体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第6篇】如何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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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应纳税额减征额是什么

受疫情影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第13号公告,主要是为了支持复工复业,针对符合该文件规定要求的,均可享受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我们在实务中要判断上述几个条件是否同时满足,只有同时满足,才能享受相应的税率优惠。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也就是说,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在3-5月份发生的适用3%征收率的的应税收入才可以减按1%执行。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在该期间,而为了享受1%优惠税率,将3月份之前未开具的或者6月以后将要开具的发票集中在3-5月份开具,那就属于发票适用税率错误,发票开具不合规,当然税款也没有足额交纳,将存在欠缴税款的涉税风险。

案例1:某小规模企业甲在2023年2月20日售出一批消毒用品,款项也于当日收讫,而甲企业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于3月5日给客户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这种情况下,甲企业销售该批消毒用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20日,即为收到销售款项的当天,如果2月底前因为其他条件未及时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在3月5日开发票时,也应选择3%税率,而不是1%。

2、纳税人主体身份:

这里享受政策的纳税主体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小规模纳税身份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才可以享受该项政策,如果主体身份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它适用的税率为3%,该项政策也是不能享受的。

案例2:某建筑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承接某地产企业的老项目,适用3%简易计税,那么这里,虽然它也是3%的税率,但由于纳税人主体身份不符合政策规定,也是不能享受该项政策的。

3。税率:

同样,这里享受政策的原适用税率是3%,只有同时符合政策的其他条件,才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如果原适用税率不是3%,当然也不能享受该政策。

案例3:某小规模纳税人乙企业(非湖北省),在2023年3月份将自己不用的房产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取得的租金收入,在纳税申报时,该项业务也不能减按1%的税率,而要适用税法规定的5%的征收率,也就是说这种情况,因为原税率不是3%,也是无法减按1%税率享受优惠的。

二、在使用该优惠政策时,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注意一:免征与减征处理方式选择问题

财税2023年13文件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10万以内(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非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可以减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在3-5月份,这两个增值税政策是并行的,如果未达到月销售额10万以内(或者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内)是免征的,如果超过该标准,可以全额享受减按1%的税率,企业在使用这两项政策时,要注意如果纳税义务都发生在3-5月,集中开具发票造成销售额超过免征额度而要全额按1%征税,也就是说不能为了适用1%的优惠政策而放弃更优惠的免征政策,使企业得不偿失,多缴税款。

当然,符合免征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如果企业要开具专用发票,就不能适用免征,而可以按1%开具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免征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减按1%税率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案例4:某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丙企业3月份发生含税销售收入102,000.00元,按月缴纳增值税:

(1)如果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2000/(1+1%)=100990.10元

应交增值税额=100990.10*1%=1009.90元

(2)如果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则:

不含税收入=102000/(1+3%)=99029.13元<10万元

免征增值税

由上述案例可以发现,企业选择适用3%征收率,因为不含税销售收入没有超过免征额度,免交增值税;而企业选择适用1%征收率,仍需要缴纳1009.90元。因此,同一项业务,企业可以选择的征收率不同,对税负影响也是有区别的。

注意二:纳税人身份变化问题

由于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的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在2023年3-5月份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也就是说比之前适用3%征收率,企业实际是享受到了2%的税率减免优惠,如果企业把业务集中在3-5月份发生,一定要考虑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的问题,如果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是要被强制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的,也就是说企业要充分考量自身整体业务量及公司整体税费负担、后期进项能否取得等因素,以防自己身份引起变化而使企业整体税负增加,暂时享受到的税率减免政策和公司整体税负相比,并不占优势,导致得不偿失的被动局面。

注意三:会计处理问题

根据财税2023年13号公告规定,这次将在2023年3月1日-5月31日之间符合条件的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相对于原适用3%的征收率是一项税收优惠,但是大家也看到了,该项优惠采取的是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也就是说,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是1%,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也是1%,在优惠期间就和原法定3%的征收率没有关系了,当然会计处理时,无需体现按照3%征收率和按照1%征收率所减少的税额,当然也不需要在账务中体现任何差额,直接入账即可。

如上述案例4,如果企业选择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则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2,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99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9.90

注意四:发票开具问题

如果符合财税2023年13号公告规定的非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开具发票时,在税率栏应该选择”1%”,而不是3%或者其它税率。

注意五:纳税申报问题

由于该项税收优惠是为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纳税申报表没有及时更新,也就是说没有可以填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的栏次,因此在纳税申报时,销售额还是填报在原“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的相应栏次里,而将3%与实际适用1%征收率的差额填报在“本次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里,这个差额本质上一个虚拟计算,以保证申报最终结果和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是相互吻合一致的,这也是与会计处理略有不同的地方。

注意六:自然人代开能否享受1%税率问题

2023年第13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主体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符合规定的小规模纳税身份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企业。那么,自然人提供纳税服务,代开发票可以享受减按1%的增值税税率优惠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是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统称,是依法律或行政法规而成为纳税义务人的个人。其中个体工商户是税收征管法所明确规定的,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个人,而其他个人则包括不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因有临时行为等原因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成为纳税人的自然人。

由此可以看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也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畴,当然也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按1%税率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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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做企业汇算清缴的时候发现个别企业确认了坏账,但当时并未达到税前扣除的条件,比如债务人正常经营,亦未明示不付款,但是款项由于各种原因就是收不回。企业判断基本收不回了,经过内部审批程序,直接确认了坏账损失,事务所审核的时候发现即不符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就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等到企业符合条件的时候要进行追塑调整,很多企业都觉得手续复杂,不原意去更正申报,故损失了这部份对应的所得税,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方可避免损失呢?

首先,分析一下账龄 ,其次,判断损失金额:如果账龄在1-3年,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那就进行会计上的损失处理。账龄 在3年以的,可直接进行损失处理。如果都不符合上述条件,如账龄 1年以下或账龄在1-3年,但金额超过5万或都超过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则应暂缓进行会计上的损失确认,先计提坏账,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达到条件时再确认损失,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这样避免进行追塑调整。既不影响企业当年会计利润,亦不损失税费。

针对这部分损失至少要保留的 资料至少包括:合同,发货单或提供服务的证明或运单、对账单,催收记录(如有)、确认应收时开具的发票、内部损失确认审批手续等。

【第9篇】营改增后应纳税率

说到理财产品,大家一定很熟悉,而且目前社会上的理财产品也是品种繁多,有什么国债、股票、基金、银行理财产品、信托类产品、贵金属投资、p2p理财等等,只要你有闲钱,总有适合你的理财产品或投资。

可你也知道,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老板关心的是投资收益,而我们作为财务人员关心的却是如何纳税?

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和你谈谈这营改增后,企业购买“国债”该如何纳税的问题,但愿能对你有的帮助。

实践案例:

丰达公司是一家节能环保公司,2023年度公司经营状况较好,流动资金较多,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投资多款理财产品,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国债,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和基金、购买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贵金属等等。

对于这些理财收益,公司财务人员认为,根据税法规定应该不需要纳税,所以在2023年度,该公司未对理财产品收益缴纳任何税费,难道真的不需要纳税吗?

案例一、如果丰达公司是从一级市场上购买国债并持有至到期,那么取得的利息收入,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款第3项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进一步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二、如果丰达公司将从一级市上购买的国债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买卖,那么取得的买卖收入,又该如何纳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按公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计算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

因此,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转上收益,需不需要缴税,不能一概而论,怎么交?交多少?也不能简单的理解,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形、不同的市场。所以说,不要总以为购国债就是免税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编辑:沐林财讯

【第10篇】无形资产应纳税所得额

编者按: 近来,笔者接到若干起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引发的涉税咨询、税企争议事项,究其原因,还是在于纳税人对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处理,没有弄清楚。本期将对这一问题做一梳理。

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涉税处理,所得税方面,2023年以来,政策逐步明晰并且具体化,由此引发很多问题,典型的包括:(1)之前无形资产入股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纳税申报,并且被投资公司进行了“无形资产摊销”,部分企业还存在无形资产虚假评估的问题(评估价值大于实际价值);(2)企业引入投资者(外部或内部高管),投资者无法承受巨额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此外,全面“营改增”后,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也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以下予以分析。

一、巨额个人所得税,怎么办?

从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来看,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在税法上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视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法规定,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考虑到本案的股权转让交易发生于2023年,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一)2023年1月之前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曾以批复的方式发布规范性文件《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税函[2005]319号),规定:

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2023年1月4日,该文件及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废止。

(二)2023年1月至今

2023年12月7日,国税总局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根据第三条,明确将“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纳入股权转让行为,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第二十条,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于“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次月15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23年3月30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规定: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期缴税政策对2023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二、要交增值税吗?2023年全面营改增后,根据最新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有人提出并认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属于“销售无形资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也认可这一说法。

笔者认为理解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

1、营业税制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规定,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并未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中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事实上不属于《公司法》以及常识下的“投资入股”,“投资入股”也即要承担投资风险,对于这一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第191号)再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从营业税的立法导向来看,“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现有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并没有直接将“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纳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范围: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虽然也有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让渡,但从税法原理上来看,“投资”和“转让”是有差别的,投资入股与直接转让的涉税处理不能“一视同仁”。

3、优惠政策

即使认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发生了无形资产的“转让”,根据原营业税及现有增值税的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四技收入)也是免增值税的。

综上,我们认为“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不应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从目前税法规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出台了5年分期的税收政策,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投资人依然面临非常大的困难,并且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建议,对于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由于面临个税的压力,在投资协议签署中,应该充分考虑涉税事项的处理,做好规划。

【第11篇】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所得率是税务机关对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所确定的比例,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占应税收入的比例。

比如,某制造型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企业2023年实现收入500万元。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500万元*10%*25%=12.5万元

应税所得率不属于税率的范畴,是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行业的实际销售利润率或经营利润率等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测算得出,用于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出企业最终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附列“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

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幅度标准(单位:%)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表(单位:%)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20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20

饮食服务业 7—25

娱乐业 20—40

其他行业 10—30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两种,即一种是查账征收,另外一种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由于企业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而且存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的情况,或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企业的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分别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应税所得税额等方法,来核定企业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向采用核定征收所得税的企业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企业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格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申报纳税管理,一是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是企业需要按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款,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是企业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总之,应税所得率是税务机关对采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所确定的比例,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占应税收入的比例。应税所得率不是税率,是税务机关根据行业利润率等测算得出,用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预缴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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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7日

【第12篇】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项目

科研项目是否为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如何核算等若干问题的解析

原创 安世强 安博士讲财税

收录于合集#财税知识167个

某企业财务有如下疑问:

取得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是否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的具体界定方法是什么?

一、政策规范

根据财税〔2008〕151号,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

2.经国务院批准。

根据文件描述,其中涉及国务院批准,行政级别较高,企业在收到时需要认真核实是否满足要求,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补贴收款都可以理解成不征税收入。确认为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形成的成本费用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可见,企业收到的科研补助很多难以满足不征税收入的要求。

二、符合不征税收入时怎么办

如果企业所收到的补助的确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也可以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在某些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可能更有利。如前所述,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购置资产后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征税收入,则可以享受到比如加计扣除的额外成本费用抵扣,这时更有利。

当然具体如何处理,还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如果资金宽裕,作为征税收入有一定的额外好处,如果资金紧张则作为不征税收入更有利。

三、常见的一些错误及规范核算方法

对于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由于已经于当期计入收入,并计算所得税,一般企业会缴纳所得税,多数企业不存在错误。

但是,对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实务中,很多企业会存在问题。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很多企业是按照由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之时缴纳所得税。

实际在企业收到补助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就应该缴纳所得税。这又会产生税会差异,应该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进行核算。

例如,甲企业收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补助,是应税所得,固定资产是按照10年计提折旧,摊销的递延收益也按照与固定资产同样的期限分期计入其他收益。

假设2023年12月甲企业某固定资产转固,并收到了当地政府的固定资产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递延收益 100

这时就产生了纳税义务,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会调增100万,假设税率是25%。这时提前缴纳了25万所得税,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2023年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递延收益开始摊销,全年合计:

借:递延收益 10

贷:其他收益 10

由于计入其他收益增加了会计利润,但是以前年度已经缴纳了该笔收入的所得税,应该纳税调减,并通过递延所得税调整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核算具有广泛的错误,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13篇】应纳税所得额与利润总额

作为一个企业的会计,你能清楚地区分“利润总额”、“实际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吗?

利润总额是利润表之中的一个项目,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内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最终财务成果。利润总额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正向计算: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之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倒算:利润总额=净利润所得税费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a类)月(季)期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数据之中,第二行“营业成本”和第三行“利润总额”取自损益表,但三者间没有公式计算关系。武汉社保和公积金怎么开?

2

实际利润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月、季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武汉开发公司多少天拿到牌照?

“实际利润”是按实际计算,经审计收取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额的依据。在“利润总额”基础之上进行部分调整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月(季)预缴》计算公式为:

实际利润=企业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实际利润时的利润总额,“按之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数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作为预缴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武汉开发公司小企业税如何缴纳?

三、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除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额、各项扣除额和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之后的所得额。武汉哪里可以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之中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境外所得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免税、减除所得额、加计扣除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抵减境内亏损——减免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征收税款的企业,应当以应纳税所得额为预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在企业的月(季)预缴、年度纳税申报表之中计算公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乙类):

应纳税所得额=(所得总额-不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回报率。

四、利润总额是一个会计概念,是会计核算的结果;实际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是税法概念,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的依据,需要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之上进行调整。武汉招投标审核报告在哪里?

实际利润是预征企业所得税的依据。这家公司在武汉注册多少钱?

3.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依据。企业经审计取得的实际利润,仅部分调整了代缴税金与代缴税金的差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则是最终结算时代缴税金与代缴税金差额整体调整的结果。

4. 核定征收企业的预缴、决算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以收入或成本为基数,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武汉开一家公司要多少钱?

【第14篇】核定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征税的主要方法包括据实征收与核定征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一般而言,核定征收的税收负担低于据实征收,因此,在具备相应条件时,纳税人应积极争取核定征收。除《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外,也有一些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定征收制度,有的还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例如,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0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号)就是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推动外贸模式创新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通过核定征税而进行纳税筹划主要应用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领域。个人所得税领域的核定征税政策主要由各地税务局出台,如《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青海省范围内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按0.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如下:自2023年1月1日起,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为:天津市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明确的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定期定额、事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等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规模较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小编有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节税降费技巧,欢迎评论区交流讨论!

【第15篇】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一)纳税调整增加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20万元,2×17年12月12日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万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a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a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a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

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20+(200-120)]×25%=200(万元)。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乙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780万元,2×17年12月31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780+20)×25%=200(万元)。

(二)纳税调整减少额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丙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2×17年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万元。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820-20)×25%=200(万元)。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

☆丁公司2×17年税前会计利润为820万元,2×17年发生研究阶段支出4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丁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应交所得税=(820-40×50%)×25%=200(万元)。

【第16篇】本期应纳税额怎么算

下文内容是关于增值税本期发生额和本期扣除额数据怎么填的相关问题,对此小编给大家提供了下文的参考内容,对此有不明白的请看下文。

增值税本期发生额和本期扣除额数据怎么填?

答: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金额。

本期扣除额:填写使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期扣除额≤第一栏期初余额+第二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三栏本期扣除额≤第五栏全部含税收入(使用3%征收率)。

【增值税本期发生额和本期扣除额数据怎么填的相关问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

答:本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四)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五)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3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税货物及劳务、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4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八)第5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九)第6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第7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一)第8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二)第9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三)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四)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其抵减、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予以反映。无抵减、抵免情况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十五)第13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本附列资料由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应税服务数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三)第1栏“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2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3栏“本期扣除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3栏“本期扣除额”≤第1栏“期初余额”+第2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3栏“本期扣除额”≤5栏“全部含税收入”

(六)第4栏“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6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3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6栏“本期扣除额”=第3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7栏“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的含税销售额。

第7栏“含税销售额”=第5栏“全部含税收入”-第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第7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应税服务”栏数据一致。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本期发生额和本期扣除额数据怎么填的相关说明,对此大家是否还有疑问呢?关注本页,方便下次查询,本文由会计学堂提供,更多相关资讯内容请关注会计学堂,学习了解更多内容,提高自身工作学习效率。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16篇)

我国现有18种税每种税应纳税额计算是财会人必须要做的事情今天小编的免费资料是《全税种应纳税额自动计算模板.xls》自带公式简单上手好操作文末附资料下载方式no.1资料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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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应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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