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行业税收风险模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行业税收风险模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行业税收风险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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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业税务风险点
比解决问题更重要的,是企业事前财稅整体规划与总体目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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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随着白酒市场的不断发展,全国多个白酒产地在引导提升白酒生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标准化生产、规范化运作、绿色健康发展等方面制定了中长期规划,白酒制造企业地域集中性持续加强,产业集群不断壮大。但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中小白酒制造企业仍呈现“小、散、弱”的特点,税收遵从度还不够高。结合白酒制造企业的经营特点,梳理这类企业不同税种的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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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风险:重复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2〕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白酒生产存放周期长和销售分散的特点,按照白酒生产农产品的单位耗用量,发布了关于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相关公告,确定了白酒制造企业实行按投入产出法计算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标准。
但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未按规定将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在销售白酒时,这些纳税人又按照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导致重复违规抵扣进项税额。
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甲白酒生产企业2023年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5份,票面金额975.18万元,对应税额94.43万元。通过分析该企业的申报数据,税务人员发现,该企业在报送《投入产出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的同时,未对农产品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存在重复抵扣进项税额的风险。
风控建议
白酒制造企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应按投入产出法,核定相应的进项税额。在此过程中,企业应同时注意原材料明细账是否完整规范,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的测算是否符合规定,原材料购进金额是否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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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费税风险:成立多级销售公司逃避纳税
部分白酒制造企业往往在成立一级关联方销售公司之后,再设立二级甚至多级关联方销售公司,且销售公司均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主体。生产企业以成本价甚至更低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一级销售公司,再由一级销售公司以略高于成本价的价格,或按照固定利润率测算得出的销售价格,转售给下级销售公司。层层转销后,末级销售公司才统一按照市场公允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而生产企业也不是按照最终一级销售公司的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只是按照销售给一级销售公司售价的一定比例,确认消费税的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人为降低消费税的税基。
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在对乙白酒制造企业进行消费税纳税情况分析时发现,该企业消费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为其一级销售企业b公司的销售价格。但税务人员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乙企业生产的白酒产品,在出厂环节全部销售给关联企业b公司,后者又将绝大部分产品销售给c公司,c公司的白酒商品则销往全国各地。通过关联数据分析,税务人员确认,c公司实为乙企业的二级销售公司。据此,税务人员判定,乙企业消费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应以c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为基础确认。最终,乙企业按c公司的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补缴了相应税款。
风控建议
白酒制造企业在进行消费税申报时,要及时填报相关的价格信息。尽管根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和(税总函〔2017〕144号)的规定,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售价60%以下,才由税务机关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但这并不意味着申报的计税价格高于对外售价的60%,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没有及时填报《白酒相关经济指标申报表》,税务机关将按照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对企业征收消费税。
与此同时,企业还需正确申报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由白酒制造企业自行申报,省级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申报时,应依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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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所得税风险:封坛酒未及时确认应税收入
当前白酒制造企业存在一种新的销售模式,即封坛酒销存。消费者预定白酒后,并不要求白酒制造企业立即出库发货,而是就地封存,每年由购买者向销货方支付一定的仓储保管费,达到一定年限或条件后,再将产品发出。部分企业收取封坛酒预收款或定金后,将款项记入“预收账款”。在发出产品后,才确认应税收入。有的企业还通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存在延迟计算收入,或通过往来核算不申报或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风险。
典型案例
税务人员在实地核查环节,发现丙企业存在大量陶瓷坛存放封坛酒,且封坛酒坛上标注了购买人姓名、时间、数量及品牌。通过翻阅账簿发现,该企业均未确认收入,存在少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风险。后由税务人员实地盘库后,辅导该企业自查补缴了相关税款。
风控建议
一些白酒制造企业认为,封坛酒等货物尚未发出,自己收取的货款只能算是预收款,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收入,可以不予确认。但是,白酒制造企业销售封坛酒并收取了购买方货款,意味着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无论货物是否发出,企业均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提醒企业,在计算销售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确认收入的标准不同,企业在计算时应注意准确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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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做财税就是做管理,未来税务问题一定不仅仅是政策问题,而是内控管理问题,国家出台财税政策越来越严格,企业应更加重视这方面的风险防控,及时邀律师介入,护航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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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风电行业税收风险
永远不够:风电行业浪费数十亿美元,要求纳税人提供更多补贴
三月14,2023 通过 停止这些事情 2评论
30年后,关于与煤炭、天然气和核能、风能和太阳能“竞争”的大量讨论仍然被视为无法驯服的幼儿。他们一开始乞求的补贴是为了帮助所谓的“幼稚”产业站稳脚跟。但是,即使是现在,只要提到减少补贴,他们就会变成嚷嚷不乐的小子,对不得不赚到诚实美元前景感到愤怒。
即使补贴流强劲而稳定,从有史以来最大的经济和环境骗局中获利的寻租者也总是迫切要求更多。正如约翰·康斯特布尔在下面解释的那样。
要求更多补贴暴露了风电成本下降的幻觉 净零观察约翰·康斯特布尔1 三月 2023
净零观察强调,风电成本下降的说法与风电运营商在现有支持的基础上提供额外补贴的要求相矛盾。
这场辩论自2023年以来一直在进行,当时全球变暖政策基金会发表的研究表明,风电行业对差价合约补贴(cfds)的出价低得离谱,没有反映潜在的资本和运营成本。
这些观察结果得到了替代方法和其他作者的证实(详情如下),批评者一再预测该行业最终将乞求更多补贴。
英国《金融时报》现在报道说,包括行业巨头vattenfall和ørsted在内的风电场开发商正在要求在即将到来的预算中减税,这提供了虚假的理由,即通货膨胀使他们的低价合同变得不经济 差价合约合同将于2024年交付(ft: “风电场开发商要求英国减税以抵消成本上升”)。
net zero watch指出,由于cfd执行价格与通胀挂钩,该行业的借口站不住脚。相反,对税收减免的需求证实,cfd拍卖中的低价从未准确反映潜在的风电成本。
净零观察表示,财政大臣应该拒绝被风电行业勒索,必须拒绝进一步财政支持的要求。
gordon hughes教授是下面引用的几项研究的作者,他说:
“寻求额外补贴的海上风电开发商将纳税人视为傻瓜。差价合约是与通货膨胀挂钩的,因此由于最近的通货膨胀,电力客户将在2040年及以后支付更高的电价。自去年夏天提交投标以来,资本成本意外增加的想法是荒谬的,因为供应商至少18个月来一直在警告严重的成本压力。
现实情况是,自2023年以来,离岸运营商一直在提交不可持续的cfd投标,希望会出现一些事情。即使是一段非常高的市场价格也是不够的,所以现在他们想通过减税来纾困。财政大臣应该说不。
nzw能源总监john constable博士说:
“认为风电成本下降是政府净零企业的核心基础,这显然是错误的。当前净零计划的荒谬性现在暴露在所有人面前。
编者注:关于差价合约不切实际的海上风电投标的文章和研究
1. 戈登·休斯、卡佩尔·阿里斯、约翰·康斯特布尔,海上风电罢工价格:头条新闻背后(gwpf:伦敦,2017 年)
2. 戈登休斯,谁是帕西?海上风电的高风险扑克游戏(gwpf:伦敦,2019)
3. john aldersey-williams,ian d. broadbent,peter a. strachan,“从经审计账目中更好地估计lcoe——以英国海上风电和ccgt为例的新方法”,能源政策,128(2019),第25-35页。
4. 戈登·休斯,《风电经济学:修辞与现实:第一卷:英国的风电成本》(可再生能源基金会:2020 年)。
5. 戈登·休斯,风电经济学:修辞与现实:第二卷:丹麦的风力发电(可再生能源基金会:2020 年)。
6. 安德鲁·蒙特福德,海上风电:成本预测和成本结果(gwpf:伦敦,2021 年)
7. 凯瑟琳·波特:解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高实际成本(瓦特逻辑 2022)净零观察
前60亿还不够,咳。
【第3篇】金融行业税收风险点
2023年3月
我区各行业领域紧锣密鼓开展
金融风险大排查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区金融工作局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信用风险方式
对类金融市场主体
开展风险排查及清理规范
对全区处于存续状态的金融、融资担保、股权交易、融资租赁等行业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包含“金融”“贷”“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险”“地方资产管理”“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资金互助”“信用互助”的市场主体采用“双随机一公开+信用风险”方式随机抽取了374户银行、类金融等市场主体。
密切关注以区块链、元宇宙、虚拟货币、数字藏品、解债服务、预付费为名的集资骗局,高度防范打着科技创新、绿色转型、健康养老、共同富裕等旗号的新型风险,净化防非处非金融环境。
在清理排查工作中做到:
做好防非处非宣传工作
认识到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营造全员参与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氛围。通过排查、线索举报、投诉等方式,暂未发现涉非法集资案件。
净化金融广告市场环境
加强对金融类广告的专项检测,及时处理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配合金融、城管部门清理、处置校园内及周边的“非法校园贷”小广告,从源头上切断非法金融传播途径。
处理好涉投资类投诉件
针对辖区内金融投资类投诉件集中的受理件进行专件分析,排查隐患,转办区金融工作局,提早介入,防控风险。在检查中发现115户市场主体存在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将这些市场主体进行列异处理或者标注。
谨防涉老诈骗
除此之外,区市场监管局还深入开展涉老反诈活动,维护人民财产安全。开展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打击整治涉老食品保健品领域涉诈专项行动,积极开展涉老反诈宣传活动,开展涉老反诈宣传进企业、进社区、进广场、进市场活动,排查整治专班提供的线索25起,排查公安部门移交线索8起,其中立案2起,结案2起。
【第4篇】煤炭贸易行业税收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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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石油、煤炭等非再生资源的的价格疯狂上涨,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对于这些资源的需求量增加,虽然现在有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资源,但是这是资源还是不能满足人们所需,因此煤炭、石油等还是不可替代的。
国家对于煤矿的开采都有严格的控制,对于煤矿开采的数量也是有相关的规定的。在这些行业,税收负担也是相当重的,煤炭行业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也就是分红税20%。还有附加税等等。这些税率加起来,企业承担的税负压力是相当重的。还有一系列的原因,企业可能没法获取相关的成本票,也会导致企业税负压力过重。
现在的煤炭行业可以通过入驻税收洼地的形式来享受税收返还政策,在园区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即可享受,把主体公司的一些业务转移到新公司来做,正常经营纳税,就把相应的税收留在园区内,享受这一政策。企业在缴纳税收之后,政府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缴纳情况进行税收返还,返还到企业的对公账户。
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国家征收50%,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国家征收60%,地方留存40%。返还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进行返还,返还30%—80%,企业缴纳得越多,返还比例就越高。
【第5篇】不同行业税收风险疑点指向
旅店行业篇
一、财务核算要点
旅店业是一个传统服务行业,其财务核算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旅店业的经营过程大多数情况下仅涉及提供住宿等管理服务,其资金运动过程及形式相对简单,从而决定了财务核算对象相对简单。一般性财务核算项目与普通服务业基本一致,日常会计主要是核算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支出)、管理费用。
与其他行业相比有如下特点:
(一)收入核算
客房前台每天结算营业收入和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有“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种不同的制度。
1.权责发生制度
规模较大的、房间较多的旅店都是采用这种制度,即当天的营业收入只要发生了,不论是否已收到款项,均作为当天的收入处理。旅店对宾客房金消费款结算有两种方式:一、先付款后住店(即预收房金方式);二、先住店后付款(即挂账方式)。
2.收付实现制
规模较小的、房间不多的旅店多采用这种制度。即当天的营业收入不包括续住宾客尚未结算的房金等收入,营业日报表仅反映当天结账离店,并且已收到款项或者确认挂账的营业收入。
(二)成本核算
旅店饮食制品和吧台都要核算营业成本,饮食制品成本核算与工业不同。成本核算较为简单,成本要素仅为构成饮食制品实体的原材料、辅料、调料等购进价格,其他费用包括工资不计算进成本;其中月末对厨房未用完的原材料、辅料、调料仅需实地盘点,然后倒挤,计算出当月的营业成本。
(三)费用核算
旅店费用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要分经营部门设立明细分类账核算,管理费用月末按一定的分配率分配各部门。
旅店几项主要费用核算:
1.营业部门从经理到服务员的工资及费用都列入该部门的营业费用;行政后勤部门则从总经理至工作员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都列入相关部门的管理费用中。
2.旅店的能源费用如:电费、水费、燃气费,各旅店可以根据本旅店分摊方法月底分配。
3.旅店固定资产的折旧费,可按各部门实际占用量分配,如果无法分配的,则列入管理费用核算。
4.旅店大额的装修费不但数额巨大,而且翻新间隔期较短,一般在三年左右的,装修费用可以预提,如没有预提,大额装修费用发生时,列入“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分期摊销。
5.客房一次性用品,即向宾客提供的牙具、梳子、拖鞋等一次性用品,根据客房部统计使用情况计入客房宾客用品费用账户核算。
6.旅店财务费用核算与其他行业相同,无贷款利息支出的企业,发生的存款利息收入在财务费用账户的贷方反映,月末结转利润账户。
二、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主要税收风险
旅店业的经营过程涉及住宿、餐饮、提供娱乐、会议、停车等管理服务等活动,其资金运动过程及形式相对简单,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活动可能涉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相关税收风险领域主要集中在收入、纳税申报、成本费用、发票使用。
1.收入类风险
(1)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自制收据凭证少计收入的税收风险
因个人消费比较多,个人往往不索取发票,另外存在职工公务出差的,就餐、购物、娱乐开在住宿发票中,以及消费单位经办人谋私套现的现象,往往要求取得超过实际消费的发票。旅馆业户存在只对有需求的企事业单位的客户出具正式发票,其他的则使用自制收据代替,从而造成不申报或少申报营业收入。
(2)非住宿收入不入账或冲抵费用,不缴和少缴相关税收的税收风险
现代旅店是一个集食、住、娱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为人们提供住宿、餐饮、康健娱乐及进行会展活动休闲的地方。因此收入主要由住宿、餐饮收入和桑拿娱乐收入组成,其中住宿收入是其中的主要项目。收入项目主要涉及:住宿费、餐饮费、会议费及小商品、特产零售收入等。但当前,旅店业户除取得与住宿有关的收入外,还存在许多“外快”,比如休闲度假酒店垂钓、采摘、露营、野炊、游泳、网球、羽毛球、保龄球、射击、狩猎、跑马、射箭、飞镖等健身休闲收入。还有业户将好的商铺、广告位、生态基地进行出租或作为婚纱摄影基地,这部分收入属于旅店业的“其他业务收入”,但一些旅店业户将此类收入不入账或冲抵费用,或者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收账款”科目,不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瞒报或少报营业收入少缴增值税,或归入到住宿餐饮收入中,只缴纳增值税,少缴房产税等。设有餐饮部旅店业,餐饮部一般每天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作为核算月营业收入的依据。营业收入日报表是根据顾客的点菜单汇总编制的,往往编制营业收入日报表时只将部分点菜单汇总,隐瞒部分营业收入。隐瞒连锁加盟店的加盟费、会员制旅店的会员费。
(3)代收代付费用的结余款项、手续费收入未申报纳税的税收风险
旅店企业代其他部门代理旅客办理车票、飞机票、观光旅游、洗车、停车等,一般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但这些代收的费用经常会有结余,实际是代理收费的手续费,一些旅店业户会长期挂账而不结转营业收入,导致少申报纳税。
(4)自身消费不作收入,收支抵冲少计收入未申报纳税的税收风险
旅店业反映的业务招待费一般很少,发生招待客人的时候是直接用餐、住宿,另外一般免费提供给员工的工作餐(或象征性的低收费),存在不作收入处理,未申报纳税。旅店业户承包人与发包方(出租方)约定以餐饮、住宿抵冲承包费、租赁费;与住宿场所装修方约定以住宿餐饮费抵冲装修款,抵顶桌椅、床、电视音响等住宿家具购置款,只就差价部分计收入。
2.纳税申报类风险
(1)会计核算错误,导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不准确,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的税收风险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一原则,旅店业户的收费标准是建立在为旅客提供住宿等相关服务基础上,为招揽顾客常常发生签单消费、支付押金消费等情况。这种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采用“权责发生制”计费用,就导致当期应收的住宿费因为未收到而少缴税,或因下期收到时延迟缴税。
(2)因未及时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税会差异,造成增值税当期计税依据不准确的税收风险
一次性收取的住宿费、房屋租赁、广告位租金、场地租赁费等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08)828 号】国税函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情形,比如用于交际应酬,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了收付实现制的特点而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的性质,在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应按税法规定办理。业户应在收到款项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而不需考虑所属期。业户在收取长期包房及采取按照消费者先期支付购卡,持卡实际消费等款项时,采用预收款方式,一次收取半年或一年的住宿费等,根据所属期按月分摊结转收入,按结转收入申报增值税,而不是一次性全额申报,按月分摊方式不符合税法规定,难以核对,会造成申报和税务管理的混乱,同时滞延了应纳税款。
3.成本费用类风险
(1)不按规定摊销装修费用、房屋租赁费的税收风险
租入房产的装修费、租金或承包费未按规定在租赁期内或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而是一次进入当期损益;对自有房产进行装修,装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 50%且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未分期摊销而一次进入当期的损益;从而造成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按规定虚列费用开支的税收风险
根据旅店业的经营特点,一般旅店业可能间隔3-5年进行重新装修、改造、更新家具用品设施。往往利用虚假合同,虚构或虚增装修工程和采购家具用品设施的价值以抬高固定资产价值,虚增当期费用开支或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价值(在以后的使用年度内计提折旧即虚增以后年度的费用),从而造成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
4.发票使用类风险
(1)不给个人消费开具发票的税收风险
旅店业取得现金等收入不给客人开发票,或在客人索要发票时采取抹零或赠送饮料等方式,为他人开具与实际消费项目、金额不符的发票,收取开票费为未在旅店业户消费的他人虚开发票。
(2)旅店业租赁柜台及商品部的税收风险
旅店主业是餐饮和住宿,对于商品部、娱乐设施经常采取向外出租承包方式,但是给客人开发票时往往将商品和娱乐费用开在一起,涉嫌虚开发票。
(3)存在取得假发票入帐核算进行税前扣除。
(二)风险防范
1.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
避免虚开发票的情况发生。从“售票”和“开票”两个方面对发票加以管理,增强防范措施。避免出现只对正规核算单位开具正式发票,对其他消费者特别是个人消费者不开具正式发票;所开具的发票的正式发票联数额大,而存根联数额小,隐匿经营收入;在直接收取现金或客户以其他经济利益形式支付住宿费用时,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隐匿收入等现象。
2.严格遵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比如对于长期包房的问题,酒店虽未收到房费,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酒店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确认客户长期包房收入,按规定计缴税款。
3.明确承包经营的纳税义务
在经营方式上,旅店商品部和娱乐服务,分为自营和外包两种。采取自营方式的,旅店应检查自身是否进行了增值税税种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采取外包方式的,酒店应保存好租赁合同及承包方相关证照复印件,提醒和督促承包方进行增值税税种登记,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4.装修装饰、改扩建费用不当摊销
旅店不正确的摊销,不仅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还可能影响房产税的申报。因为更新改造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修理费用等,如果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酒店应将这些费用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酒店财务人员如果错误地将上述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很可能难以将其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房产税的准确申报。
三、相关税收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四、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7月18日,经营范围:会议服务、提供游览观光服务;工艺品(国家限定经营除外)销售。土地占地面积33197.40平方米、自用房产原值900万、2023年自开服务业发票484份总金额2646323元。
2023年8月14日,税务局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复审推送××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风险应对。
系统推送疑点信息显示:
疑点1:该单位在2023年全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主表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3140647.69元,上期应纳税所得额为-3170554.22元,应纳税所得额均小于零。
疑点2:该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为3112955.40元,主营业务收入为2348206.60元,当期其他应收款数额大且大于主营业务收入,可能存在风险。
疑点3:2023年全年申报的期间费用明细表中的咨询顾问费与企业经营规范不相符,占比过大。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1.该公司2017—2023年财务报表实际收入2530887.41元、2348206.60元明显与实际不符、存在不记、少记收入现象;
2.营业费用2529416.15元、管理费用1685878.33元、其他应收款累计3112955.40元、其他应付款累计12662442元与收入不配比,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3.固定资产数额4331269.60元明显偏小,存在购买土地、在建工程等未入帐情形;
4.存在关联企业,法人代表人丁某某在睢宁分别成立并控有90%股权的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江苏省某酒庄有限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存在关联企业交易不记、少记收入现象,以工程款抵顶住宿费、会议费现象。
(三)纳税评估
1、询问约谈
针对企业关联情况,以及××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资产未分开核算现实,决定对财务人员进行约谈,并要求两家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提供旅客登记单上登记的人数、天数,提供房间间数及收费标准价目表,提供会议室使用登记簿。
(2)××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心分布平面图,及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资产使用、内部交易情况,与婚纱摄影基地出租合营情况。
(3)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提供××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明细账、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葡萄种植土地租赁协议。
(4)××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与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关联经营关系说明。
2.检查实施
(1)××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7月18日,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都是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兴建,属于丁某某控股下的关联企业。××会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用于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内部接待工作、富余房间对外经营。楼堂馆所等固定资产、土地统一在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核算。会议中心只对宾馆家具、空调、电视等动产进行核算,房产、土地使用不需要支付租金;
(2)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在职高管、财务等46人在服务有限公司内部食堂就餐,2023年、2023年每天收取伙食费20元。2023年、2023年收取就餐费312546元、326543元。
(3)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提供固定资产明细帐、在建工程明细账、土地使用证及出让合同显示,房产原值1500万、土地出让成交价2310万、出让面积33197.4平方米,代征契税69.3万、耕地占用税663948元、印花税11550元。
(4)与某新娘婚纱影楼、某新娘婚纱摄影服务部、睢城镇某婚纱影楼等11家签订长期婚纱摄影基地使用合同,年会员费5万/年。因对政策不明,收入直接挂在其他应付款,未及时转帐。
(5)健身、台球、雪茄吧、保龄球、游泳池、spa水疗、电子狩猎因资金问题未建设。
(6)分年度填制旅店业、会议室入住使用情况信息采集表
2023年旅店业信息采集表
营业收入:2530887.41元;开具发票金额:1843643元。
2023年旅店业信息采集表
营业收入:2530887.41元;开具发票金额:1049194元。
企业在核算时,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江苏省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接待作为其他应付款内部进行结算、内部会议未核算收入,但成本费用已税前列支。
(7)因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2023年累计农业用电401514元、商业用电314562元;2023年累计农业用电521465元、商业用电294581元;户头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电费统一在××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入帐。部分人员工资、薪金在××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列支,造成每年管理、营业费用巨大,2023年列支某酒庄园人员工资、薪金1212654元、职工福利费146852元。2017列支某酒庄园人员工资、薪金1315428元、职工福利费159871元。2023年发生咨询顾问费153600元主要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三家企业帐务处理,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8)××会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中心分布平面图显示,企业内部绿化率65%,存在将内部绿化用地、湖泊用地未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9)固定资产——房产、土地因在江苏省某酒庄园有限公司核算,企业因政策不清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10)筹建期发生筹建费用包括证件费、工资等1120025元在2023年一次性列支,其他应收款3102955.40元存在部分欠款未结转收入现象。
3. 自查补报
企业按照约谈存在税收风险进行自查补报并进行相应帐务调整。
(1)2023年自查补税情况
①调增住宿业收入744580元、会议室使用收入61000元、婚纱摄影基地使用收入550000元、用餐收入312546元,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110096.32元
②补缴房产税262588.18元
③补缴土地使用税9107.90元
④企业所得税方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29146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5102.38元
(2)2023年自查补税情况
①调增住宿业收入636950元、会议室使用收入61200元、婚纱摄影基地使用收入550000元、用餐收入326543元,补缴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103929.74元
②补缴房产税243688.18元
③企业所得税方面: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725057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30296.30元元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加收滞纳金。
【第6篇】影视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其中部分政策将在年底到期,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
一、增值税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三)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四)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五)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七)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八)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九)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十一)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十二)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十三)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十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进出口增值税
(一)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三)“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四)“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三、企业所得税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政策要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四)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五)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八)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四、个人所得税
(一)疫情防控
【政策要点】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务,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全年一次性奖金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三)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要点】
对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相关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五)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六)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政策要点】
对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五、其他税费
(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政策要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高校学生公寓印花税、房产税
【政策要点】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政策要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四)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五)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
【政策要点】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七)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政策要点】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4 号)
(八)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政策要点】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来源:小颖言税
【第7篇】各行业各税种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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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大多企业都进入一年中最忙碌的阶段,需要总结一年的结果,制定未来一年的计划。许多企业都会发现自己缺少许多相关业务的成本票,缺少成本票,就会导致企业利润虚高,加剧企业的税负问题。我们都知道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经营所得税以及附加税,这些税种综合起来,企业的税负压力是相当大的,那么缺少成本进项,可以怎样减轻这些税负压力呢?
除了国家的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还可以享受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开。
1. 小规模企业的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在这些地方园区里面,都可申请这两种税收优惠政策,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个税为0.3%—1.2%。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区别不是特别大,就开对公账户的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开具对公账户,而个体工商户是根据自身的需求。
2. 自然人代开
企业有时候会与个人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支付给了个人相关的报酬,个人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发票,这时也会出现成本缺失等问题。就可以在园区内,申请自然人代开,代开综合税率为1.75%—2.7%。在园区代开,开票品目没有太大的限制,除了一些特殊行业之外,基本上都能代开。代开也不需要自然人到场,只需要提供相应的基本资料即可。
【第8篇】关于成品油行业税收专项整治
来源:湖北日报
全省将专项整治成品油市场乱象 严查无证经营、非法改装油罐车、以次充好等行为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天纵、通讯员沈能)我省要出重拳整治成品油市场乱象了。2月22日从省发改委获悉,我省将从今年2月底至7月底,启动全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这是我省近年来首次以省级层面开展的大规模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据了解,此次我省将坚持集中清理整治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油库和加油站点油品质量、计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武汉、襄阳、黄冈、荆门、孝感等地,油品“以次充好”的问题加油站、非法流动加油的油罐车屡见报端。本报2023年11月曾刊发《问题加油站”惊现京山107省道,零号柴油硫含量超标最高达38.1倍》报道,省领导批示要求严查严办、确保我省成品油质量不出问题。
省发改委表示,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针对执法检查、媒体报道、群众举报中发现的成品油市场问题,一直在整治,但也存在整治覆盖范围不够、联合监管不够等问题。此次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由省政府发起,将汇聚各地各有关部门合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推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落实。
针对无证照经营、非法储存及销售成品油、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偷税漏税等四大乱象,此次我省将全面清查油库、加油站点《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严禁无证经营行为。重点整治擅自建设储存油罐、非法改装油罐车(船)、利用非法流动加油站和非法改装油罐车经营成品油的行为。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以次充好或与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混兑销售的行为。严厉打击炼油企业与加油站点、社会用户无票销售行为,加油站点成品油纳税申报销售量低于实际销售量等行为。
此次整治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分工负责。省发改委表示,各市州政府是本次整治责任主体,要形成成品油市场监管合力,建立健全成品油市场常态化监管机制,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经营成品油行为反弹。
【第9篇】文体行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惊喜的是,有些政策在2023年会继续执行,赶紧一起来看看免征增值税有哪些吧!
1、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山水悦城
4、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山水悦城
山水悦城项目
山水悦城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与北三环交汇处,处于鼓楼高新区核心位置,东邻青山公园,南临规划中的琵琶山公园、红星美凯龙,月星家居等家居建材聚集区,西临金驹物流园,北侧为12.5公里长丁万河风景区、和具有千年历史文化的京杭运河,二者交汇于此呈双龙戏珠之势。北三环属于徐州规划的商业贸易区,本项目正位于其核心位置。承东接西、沟通南北,区位优势尤为突出。
项目周边配套完善,除项目自身商业配套外,汇邻湾商圈、君盛广场、琵琶农贸市场、超市等商业体近在咫尺,满足购物生活需求。紧邻丁万河风景区及青山公园,是平时休闲度假的好去处。此外,项目周边还有3院附属医院,以及北区股份制医院进一步保障家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给生活带来最妥帖的舒适。
【第10篇】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什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不包括纳税人偶尔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1.最新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不管你是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独资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是3%税率的业务,都可以免增值税。但注意的是免税不包括5%税率的业务的,如房屋租赁,采用差额计税的劳务派遣)
2.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3.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留底退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
1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2个季度)增量留底税额均大于0,且第6个月增量留底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3.退税前36个月未骗取留底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发票4.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2次以上5.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的政策。
增量留底税额是指纳税人忽的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前,增量留底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底税额。若获得一次性存量留底退税,则为当期期末留底税额(****因为上期期末存量留底已全退,余额为0,)
3.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经营所得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第11篇】信息技术行业税收风险的识别方法
一、主要税收风险及其防范化解
(一)主要税收风险
1.增值税方面
(1)开具发票联与记账联不同金额发票,在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按正常经营支付的工资、五险一金开具,记账联虚增工资、五险一金支付金额,减少增值税计税金额,少缴增值税。
(2)招募临时用工,扩大试用期范围,进行劳务派遣,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包括五险一金,实际并未按发票记载的金额向社保部门缴纳五险一金或者长期挂账拖欠不缴,增加增值税差额征税可抵扣金额,少缴纳增值税。
(3)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编造虚假用工、伪造工资支付单据,扩大抵扣金额,少缴纳增值税。
(4)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的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虚开发票。或者给用工单位开具假发票,编造账外账。
(5)以押金、保证金等其他名义,从用工单位预收、实收中介费,不计收入,挂往来账,达到延迟或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6)选择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开票规则,存在不适用开具专票的情形,适用税率不正确,未根据开票规则,正确填报申报表。
2.企业所得税方面
(1)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的业务、虚构劳务派遣人员,为自己、用工单位或者其他试图多列成本、费用的单位虚开发票,偷逃企业所得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对较多人数的劳务派遣,超过了用人单位人数的 10%的,且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人员从事其主营业务的,多与虚开发票相关。
(2)未将取得的全部金额计入收入,而是仅以中介费差额计入收入,其他应付的工资、四险一金等挂往来账,长期挂账不支或少支,隐瞒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编造虚假用工、伪造工资支付单据,扩大支出金额,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在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计提了三费后,以派遣人员工资为基数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福利费进行重复计提,扩大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偷逃企业所得税。
(4)通常利用法律的盲区和监管的模糊,不代扣个人所得税,但却仍然在企业所得税核算上扣除工资。不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5)劳务派遣单位应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确认为收入,派遣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派遣单位可能仅将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为收入,但又将支付给劳动力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这样就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和用工单位重复税前扣除,多列成本。
3.个人所得税方面
(1)与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由用工单位直接代付工资、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只收取中介费,双方均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或者用工单位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由派遣单位代付,其他奖金、福利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对派遣工人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没有合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2)不代缴社会保险,而是直接发放给用工人员由用工人员自行缴纳,仍按扣除应缴纳的保险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造成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以虚假的数据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实际工资支付与申报数据不一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4)由于劳动报酬支付在实践中较为混乱,工资薪金支付方可能未履行预扣预缴义务。预扣预缴义务人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目认识不清,导致适用错误的税目、扣除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在被派遣劳动者负有自行申报纳税义务情形下,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及地点进行纳税申报。
(二)风险防范
会计资料要真实反映经济业务活动,发票开具、资金往来等方面要严格按照经济业务合同要求,根据经济业务适用的不同开票规则,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1.选择差额、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要符合相关规则要求,在开具专票、选择适用税率、申报表填写方面要与适应政策保持一致。发票的开具,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普通发票,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普票即可,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根据上述政策,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额计税,即直接根据发票显示的税额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纳税人如果选择差额计税,是通过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次(一般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三,小规模纳税人填报附列资料)填报差额扣除部分,实现差额计税的。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发票票面的税额并不是销售方实际缴纳的税额。普通发票不适用差额开票功能。
(2)如果购买方需要的是专用发票,又有三种方式:
一是销售方直接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全额开具或代开专票,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呈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6%或者3%。但是,全额开具专票,也就意味着必须要全额缴纳增值税,发票票面税额就等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不得再进行差额扣除。这种情况较为少见。
二是销售方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这种情况下,票面税率、金额、税额没有比例关系,税率栏显示「***」,税额栏显示的金额=(票面价税合计数-备注栏差额扣除额)÷(1+5%)×5%。计算的税额销售方当期的应纳税额,又是购买方可以凭票抵扣的进项税额。
三是一笔业务开两张发票,一张普票和一张专票。普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差额扣除部分,按照6%的税率或者3%的征收率开具。专票对应的含税销售额是总收款与差额扣除部分之差,按照5%的征收率开具。
后两种开票方法,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都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差额扣除相关栏次。
2.发票如实反应真实业务,劳务派遣公司开票金额要与公司规模、实际业务相匹配。
3.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用工单位要签订相关劳动合同,通过公司账户准确进行资金往来,尽量避免以现金或私卡方式结算。
4.劳务派遣公司要按照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申报列支人员人数、工资信息要保持一致。
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准确列支收入、成本,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时申报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
二、 相关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注:本文介绍的相关内容如与今后公布的税收法规政策不一致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三、纳税评估警示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劳务派遣公司,成立于 2023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派遣相关经营许可,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023年,某市税务局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情报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采用人机结合的方法,对辖区内劳务派遣行业纳税情况进行了综合分析,发现了某劳务派遣公司的一些异常情况。
(二)主要税收风险分析识别
经分析识别,发现该企业2023年涉及以下风险点:
1.该企业 2023年实际开具发票金额 4000万元,增值税应税收入为 200万元,差异 3800万元。
2.该企业有张某、李某等六人次,存在两处以上所得未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3.该企业增值税税负较低,且连续三年亏损。
4.该企业所得税年报中填报的人数(1000人)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700人)人数不一致。
5.该企业 2023年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为 2000万元,其他应付款年末余额为 2000万元,金额过大,且长期变化较小。
(三)纳税评估
1.案头分析
某市税务局根据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结合劳务派遣行业特点、经营方式,确定税收风险点的具体指向,判断企业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存在票税差异,由于是劳务派遣企业,可能企业属于正常的增值税计税依据抵扣。需要核实企业开具发票信息详细项目,确认收入扣除抵扣项目后,增值税计算是否准确。
(2)企业可能存在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同时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数据,纳税申报类错误问题;可能存在企业一人多派的情况;可能存在伪造他人工资,虚列工资支出的问题。需要核查企业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必要情况下需要延伸检查另一方企业工资支付相关情况,约谈相关两处取得工资收入的当事人。
(3)企业税负低于本地该类行业税收负担率平均值80%,企业可能存在少计增值税计税收入少缴纳增值税的情况;可能存在多列支出、少计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需要核查企业增值税计税收入、抵扣项相关核算资料及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企业所得税核算账簿资料。
(4)企业连续亏损,可能存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对比本地同类行业利润率,核查企业相关账簿、凭证资料。
(5)企业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数据错误的问题;可能存在未将全部人员进行全员明细个税申报的问题;还可能存在企业多列工资支出,虚增增值税计税抵扣项目,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需要核查企业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数据及相关收入成本账簿资料。
(6)企业其他应付款大于 200万,其他应收款大于 200万元,金额过大,且长期变化较小。企业可能存在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少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可能存在利用往来账编造收入、成本等虚假财务信息,编制账外账的情况;可能存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虚开发票情况。需要核查企业往来账资金明细情况、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财务账簿资料。
2.核查情况
针对风险点分析和案头审核发现的疑点问题,对企业账簿凭证、纳税申报、发票信息、合同协议信息等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企业相关人员、派遣经营场所、银行账户信息等进行了依法询问、勘察、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多项涉税问题:
(1)查阅企业人员花名册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比对, 300人未进行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查阅企业工资单,300人在企业领取工资超过六个月,企业仍按试用期管理,未给该300人办理社保费代缴业务,也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包括了社保费相关收费项目收入,并且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中注明了代付的工资和社保费,该部分社保企业并未为职工代缴,企业在开具的发票中虚列代付社保项目,多抵减增值税计税依据 200万元。
(2)核对企业劳务派遣合同与发票开具信息,企业与a、b公司之间存在一人多派情况,查实 6人在两处以上取得所得,未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6万元。同时核实发现对合同约定甲公司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派遣公司也计入了工资总额作为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基数,企业多列支三项费用 5万元。
(3)查阅企业劳务派遣合同与发票开具信息,企业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约定派 50人到某建筑公司从事三个月建筑零工业务。建筑公司以现金方式向企业支付各项费用 300万元,其中中介费 50万元,人工工资150万元。企业以现金方式支付该 50人工资。查阅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记录,企业花名册中未包括该50人,也没有办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查阅企业签订的临时用工合同,企业无法提供临时用工合同,也无法提供 50名人员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且该建筑公司人员仅为 150人,建筑业务属于该建筑公司的主营业务,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辅助性业务,派遣人数超过了总人数的 10%,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因此确认该企业属于虚构人员名单,虚开劳务派遣发票300万元。
(4)查阅企业劳务派遣合同和相关银行、现金、往来账等科目,发现企业从被派遣单位收取了劳务派遣合同未列明的职工培训费、福利费等 200万元,企业挂往来账进行开支。企业给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上将该类收入并入到代发工资中,企业实际并未给派遣人员发放该笔工资,该类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差额可抵扣项目,企业扩大抵扣项目,少计增值税计税依据 200万元。
(5)通过核查企业往来账目,发现企业和部分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长期的固定的其他应付款项目,通过延伸抽取了该几个用人单位公司发票联和用人单位留存的派遣合同发现。企业开具的发票联和存根联数据不一致。企业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挂往来款,偷逃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企业少计收入 400万元。
(6)核查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职工工资、社保费缴费记录等资料发现,向试用期临时工支付的工资以现金的方式发放,且金额较大。企业没有代缴社保,也没有进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通过深入核查分析,向试用期临时工发放的实际工资数均和企业账务中工资单记载数不一致。询问财务人员,金额不一致主要是公司暂扣了该临时人员的全年考核奖金,待年底再一并发放,但是相关扣除的工资,账面上并没有反映。企业无法提供相关再发放工资的证据资料,该企业虚造工资发放数据,多列支出,属于偷税行为。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了实际发放的临时人员工资数额,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00万元。
3.评估结果
该企业的税收违法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增值税方面。该企业收取的职工培训费、福利费等计入其他应付款账户,少计收入 200万元;收取的临时工社保费、公积金实际未缴纳,多扣除增值税计税依据 200万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 400万元。
(2)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六名职工存在两处以上所得,未进行自行申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6万元。
(3)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收取的职工培训费、福利费 200万元未计收入;企业收取的代发临时工社保费、公积金 200万元,实际未发放;企业编造虚假的职工工资单,多列职工工资支出500万元;对用人单位直接向派遣人员支付的工资,计入派遣公司福利费等三项费用计算基数,多列支三项费用 5万元;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少计收入 400万元;为他人开具虚假的发票,多计收入 50万元。累计企业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55万元。
(4)发票方面。企业编造虚假的业务,为他人虚开发票 300万元,取得违法所得 5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该企业行为已经构成偷税,偷税金额超过 50万元,虚开发票金额巨大,依法移送稽查局做进一步稽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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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家政行业税收优惠
又到了年末,过年时很多家庭都会进行大扫除,但是因为人们工作越来越繁忙,很多人都会选择用家政公司来进行家庭卫生保洁。除了家庭的日常保洁以外,酒店、宾馆、市政单位等地方对于保洁服务的需求量更是巨大。家政行业在逐年稳步发展,同样家政行业也面临着税收压力大的问题。
家政行业的人工成本高,且人员的工资不能作为进项抵扣,一般纳税人6%的增值税,或者是难以取得成本票,一些常用材料像抹布、扫把、拖把、水桶等一般都是在平常的门店购买,大多数门店无法开出合法合规的票据,只是部分的专用清扫、清洁设备会从正规渠道购买,总体算下来成本还是不够,公司没有足够的成本入账,导致利润虚高,最后公转私分红时相当于多缴纳没有成本部分的税金。
而保洁公司服务合作对象多为大体量的物业、市政单位、或者是酒店公司等,需要家政保洁服务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票据,这样看来家政服务公司的销项多,进项少,这些原因直接造成了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附加税、股东分红等税收虚高,企业税负压力大。
而且家政公司的涉税风险同样很大,因为家政公司保洁人员大多是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的临时工或是流动性大的人员,或者是有的员工已经过了社保缴纳年龄,导致公司的社保问题复杂,不仅成本花费大,而且涉税风险大。
目前各地为了解决税负压力以及当地的税收指标,不同的城市都有不同的招商模式吸引企业入驻当地,低税收洼地可以解决企业高税负的难题让企业合理合法合规的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节税。
保洁公司可以利用税收洼地的核定征收以及税收奖励扶持等政策,不仅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以及增值税上的压力,而且园区提供专业团队进行税务筹划能有效降低企业涉风险。
1、保洁公司可以在税收园区成立分公司、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奖励,主要针对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进行一定比例的税收扶持,可以享受高达90%的税收奖励扶持。
2、个人独资企业入驻不仅可以享受园区招商税收扶持优惠,同时可享受个独核定征收,综合税负低至1.6%。可以为企业节税高达96%。
针对入驻园区的企业,园区还可以提供以下扶持政策:
提供代理记 账、税 务申报等后期服务。
免费提供注 册地址,免费代办工 商,协助办理税务、银行开 户等公司注册手续。
专为纳税大户设计特有扶持优惠政策。
【第13篇】建筑行业税收分析
建筑行业的税收筹划!奖励高达80%
近年来,受房地产行业的影响,自然建筑行业也迎来了春天。建筑行业,是我国发展的重要支柱,它包括土木建筑、市政路桥、园林绿化、工程咨询服务等等。在外界看来,似乎建筑行业有高收益,但建筑行业也是“纳税大户”,一般的建筑行业都普遍存在缺少增值税进项发票的情况,因为行业的特殊性,可能还需要打理关系,所以有一部分的灰色支出,所以企业面临的负税压力还是比较大的。再加上疫情的原因,可以说建筑行业也是举步维艰!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案来降低综合税负率呢?
一、从建筑行业自身着手
1、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自己的供应商
以往多数建筑行业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建筑物资,主要是为了获取较低的供应价格,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建筑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行采购,虽然材料价格较高,但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具有13%较高的抵扣比率,且进项税额可以节约附加税费。采购同一批物资,只有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价格地域一般纳税人报价的11.51%时,采用小规模供应商才是有利的。
2、分清税率
建筑企业通常签订epc合同,这一合同包括了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而施工的税率是9%,设计的税率是6%,因此,可以将epc合同拆分,分别按照不同的税率签订,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整体税率。
二、灵活用工
建筑成本劳务成本占总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聘用劳务临时工,这也是税务压力大的因素,应该转变原有的工资单支付方式,采取从劳务派遣公司购入临时劳动力的方式,可以让建筑企业在劳务雇佣上获取一部分进项抵扣金额,减少负担。
三、利用国家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
1、有限公司
一些贫困地区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出台开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入驻园区,并给予扶持,最高为地方留存的80%。增值税中央财政留存50%,地方财政留存50%;企业所得税中央财政留存60%,地方财政留存40%。
2、园区内注册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规模都比较小,一年的开票额在500万以内,那么个体户在园区怎么纳税呢?
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税核定0.6%~1.2%,个体户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增值税、附加税后即可完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人的应尽义务,如果您在经营过程中有解决税负方面的需求,如缺少成本、个人做业务无法开票,欢迎咨询关注《优税大大》!
【第14篇】政府税收哪个行业最多
大降价并非由东风汽车而起,而是特斯拉,然后是比亚迪快速跟进。
蔚小理都还赔钱呢特斯拉比亚迪已经杠上了,新能源车杀成了一片红海,但是新能源车的大降价,也在继续快速侵占燃油车市场。
事后想想,从特斯拉去年底开始的大降价,已经预示着危险的苗头。马斯克一步真厉害,我对这件事没重视,大意了。
因为这不是简单的降价,这是在快速收割现在还能收割的最后的消费能力。
特斯拉速度真快,比亚迪速度也不慢。燃油车早就慌了,但他们还认识不到局势的严重性。现在东风汽车放血大甩卖,可能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
我想强调的是:这不仅仅是汽车市场的事情,而是能收割最后消费能力的产业,也就汽车了。
请大家想想,现在还买汽车的都是什么人?
有些人在更新换代,有钱的也会继续买豪车。但是,现在真正买第一辆车的,都是没钱的人。
我说的“没钱”,是口袋里还有个几万十几万,可以贷款买车。
这些人的规模曾经很大,但在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快速缩小。
现在汽车大降价,很多车型降价30%,对这些人最有吸引力。
但是当这些人都买车了以后,还有多少人买得起呢?
这才是大问题。
所以在东风汽车大降价以后,大概四十家车企都在快速跟进,就是明证。
在市场快速萎缩之前,先抢肉再说。
大降价就是在搞烂自己的品牌。如果这个市场还能长久做,跟风大降价的车企一定很少。
请注意,我不是说汽车市场不存在了,而是说,这个市场正在快速萎缩。
以后要想恢复活力,可能得很久。
举个类似的例子,90年代家电尤其是黑电的大降价。
长虹是市场老大,但市场份额正在快速被其他厂家蚕食。倪润峰一怒之下多次大降价。
确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买长虹彩电的排队。别的厂商一看也不淡定了,纷纷大降价。
彩电在1996年及以后的几年销量大增,但是彩电厂商却没什么利润。而当彩电潜力在几年内耗光以后,下面怎么发展?
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又来了。管理层启动了几个主要行业的市场化,以及高校大扩招。
都是为了就业。
幸亏中国在2000年加入了wto,以及彩电向液晶屏过渡。
时代和行业的机遇,拯救了被“倪二杆子”搞乱的行业,也让大国经济继续欣欣向荣。
那么现在汽车业还有时代和行业的机遇吗?
不仅没有,而且有能力买第一辆车的人,正在快速减少。
现在思考另一个问题。
今年汽车销量肯定不会少,大概率会超过去年,就像当年的彩电大战一样。燃油车应该会卖出不少,在和新能源车的战斗中将扳回一局。
但是接下来就要烧汽油了,而油价……
新能源车也要用电池。电哪里来?太阳能和煤炭发电,煤炭占70%。
汽车是和房地产一样的巨大行业。
之前一些砖家认为现在国内城镇化率还不算高,所以以后理所应当的会有人继续进城提高城镇化率。但是城镇化本质是就业的城镇化,有就业人才能在城市呆住,如果没有足够就业,乡村闲置劳动力在城市里当该溜子喝西北风也坚持不了多久,也没法为提高城镇化贡献力量。而现在很多年轻人也是理所应当的认为只要自己读了个学历就应该在城市里有个工作,但现实哪有那么多理所应当呢?
现在经济情况就业状况怎么样大家心里也都清楚,这种环境下大家肯定是选择保守,想方设法苟住熬下来,这种前提下想要扩大消费扩大加杠杆那可比较难了 。
【第15篇】住宿行业税收清理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公告指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意味着,因疫情发生亏损的部分旅游相关企业可以把亏损额向未来8年分摊,用以冲抵以后几年的所得额,进而降低税负。
公告指出,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告还指出,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2月6日
来源:微信公众号“文旅之声”
【第16篇】医疗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我们总结了下面的关键要点。
小型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月销售额≤10万(或季度销售额≤30万)
免征增值税增值税税率由3%降至1%
附加增值税进项扣除
从事民生服务*或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其与这些服务相关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可加减5%的增值税进项
纳税人从事与生活服务相关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加征10%的增值税进项扣除
*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研发与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保障咨询、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
注意事项:
免税收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