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企业税收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023企业税收,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2023企业税收
在实行改革开放,尤其是在明确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为了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发展开放型经济,我国逐步走向了经济市场化和贸易自由化的道路,我国的关税体系也因此不断改革和完善。
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我国为了加快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脚步,先后多次阶梯式调低关税税率从1992年至1997年,中国的平均关税率从43.4%迅速削减至17.8%,降幅超过五成。
经过几年较为平缓的关税调整后,随着21世纪初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关税水平继续出现大幅调整,平均关税率由2001年的16%下降至2005年的9.9%,降幅高达38%。
2005年后,由于中国为加入wto而承诺大幅降低关税的协议截止,因此中国的关税水平在2005年以后停止显著下降,仅于截止至2023年的12年间,小幅下降至9.8%,并于2023年降至约7.5%。
优化关税体系的同时,我国还积极地推动国际间制度性合作以不断优化关税结构,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
截至2023年底,中国给予最不发达国家的零关税待遇惠及42个国家;已对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19个,其中包括在2023年11月与15个亚太国家签署的世界上辐射人口和贸易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
通过促进区域产业和价值链的融合,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商形成的进出口商品关税优惠,通过彰显国际担当,中国不断地在推动区域和世界经济共同前进。
除了传统的关税水平之外,我国还从各个途径不断削减非关税比垒,以达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开放贸易经营权、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方式转换、扩大贸易开放领域、完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快设立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中国对于对外开放的新模式与新路径的探索,使得中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上升到了全新的高度。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大门不断敞开,国际化程度持续加深,中国的对外贸易呈现出高速且平稳的发展态势,为世界各国所瞩目。
20世纪70年代末,刚迈开改革开放脚步的中国平均年对外贸易总额仅在300亿元人民币左右徘徊,改革开放后5年,该指标就翻了两番,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而踏入21世纪后,我国对外贸易更是呈现大幅度增长。
截止至2023年,我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已经增长至31.54万亿元人民币,是1978年贸易总额的近900倍之多。
2023年,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中国的对外贸易一度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打击,但随着国内经济的复苏以及国外疫情蔓延导致的相关物资需求增加,中国的对外贸易在2023年中后期反而大幅增长,刷新了历史纪录,达到32.14万亿元,全年贸易顺差更是较2023年增长了26.9%,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份额进一步提升。
而在全球范围内横向比较,我国对外贸易在全球的地位已经从1978年的全球第26位,上升成为世界第一大贸易国。
除了贸易额增长之外,我国对海外市场的多元化拓展也是成绩斐然1978年至今,我国的贸易伙伴已由40多个发展到超过230个国家和地区,并且如“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政策还在进一步加深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
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深不仅从宏观经济上对中国造成影响,也同样是影响企业行为最为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
随着贸易自由化的推进,异质性的企业面临着更广阔的市场,更丰富的原材料和中间品,更多元的贸易方式和更完整的价值链,企业行为也会由此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调整,进而由企业个体上升到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深远影响。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历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都达到近9成,税收收入己成为政府发挥财政政策的重要财力来源。
虽然目前,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支矛盾加剧的大背景下,我国不断地加大对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扩大减税降费规模,但无论如何降低税率,税费支出对于企业而言都是无法忽视的庞大成本。
2023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公布的《中国企业税收负担报告》对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进行了量化2008年至2023年,我国企业平均总税收负担率高达25.89%。
企业为了降低来自税收的成本,税收规避成为了企业不得不考虑的问题。
税收规避行为是指企业通过合法或者非法的途径,通过低报账面利润以实现少缴税款以提升企业实际收益的策略性行为,通过进行税收规避,会使得本该为国家税收的资源向企业所有者转移,从而实现企业所有者价值的提升或减少企业的融资约束。
税收规避行为不仅在全球形成了维京群岛、卢森堡等大量的避税天堂,而且合理避税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越来越成为其重要的竞争力之一,其行为在全球企业界也越发普遍:
据英国纳税评估报告,在要求公司税率不低于35%的情况下,2023年以来,亚马逊公司支付的现金税仅占其利润的12.7%,脸书公司实际所得税率则仅占其利润的10.2%,同时超过四分之一的美国上市公司税负缴纳比例不超过其利润的20%。
而我国企业避税情况同样严峻,根据我国税务总局报告,我国仅2023年针对反避税调查立案就超过200件,促使超过1500家企业通过合理手段共补税额接近400亿元。
而尽管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反避税的法律制度不断趋于完善,更是于2023年在新个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进一步扩大了避税监管范围,但我国的反避税工作依然存在缺陷和空白。
因此,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税收规避的监管与控制都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虽然税收规避行为在全世界普遍存在,但依然有多种因素会对企业税收规避行为的程度产生影响,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会显著提升企业税收规避倾向。
而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将提高本国市场的竞争强度,从而降低了本国内销企业的短期利润率,在市场中形成选择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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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023年,国家将实施新的税费结合扶持政策,向纳税人送出一系列退税、减税、缓税的“大红包”。其中,最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中小微企业。小编整理了2023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天一起来看看吧!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优惠政策:
1、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按2.5%计算
2、2023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按5%计算
政策解析:
1、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汇总计算员工人数、总资产、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总行及其分公司,根据总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总资产、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二、中小微企业
适用条件: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优惠政策:
1、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期间新购置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解析:本政策中的“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同,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比例不同。不同的设备和器具有不同的最低折旧年限和税前扣除比例。
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适用条件:
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包括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政策:
1、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的,缓缴期限在原先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
2、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部分税费的,缓缴期限为6个月。
政策解析:
延缓缴纳的税款所属期有2个,分别是:2023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2023年第一、二季度。
税费范围: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从事污染的第三方企业
适用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
适用条件: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可以享受。
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政策解析: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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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挂靠企业税收问题
建筑企业挂靠经营是建筑行业中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由于建筑挂靠经营涉及到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揽业务从事非法经营的法律风险,虚开增值税发票和挂靠人从被挂靠方取出利润漏税的税收风险,挂靠人拖欠农民工劳务款、供应商材料款而被挂靠方负主要偿还责任的财务风险。
为了控制以上风险,提升税收安全,笔者认为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业务必须制定和实施合同管理制度、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招投标的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五项制度控税措施。
所谓的制度控税是指企业通过设置良好的企业内部制度来规范企业的经营,使企业经营规范有序,开源节流,达到控制非税收成本,最终是企业节省税收,减少税收风险的一种税务管控行为。制度控税折射出一种税收与制度间的逻辑关系,即制度与税收之间是辨证统一关系:制度决定了公司的经营行为,公司的经营行为决定企业税收的多少。如果要让企业进行节税,则必须重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重构和设计,充分选择更有利于公司节税和规避企业税收风险的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决定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决定税收,合同是控制企业税收的主要源头。由于建筑挂靠业务涉及到建筑总承包合同、采购合同、分包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的签订,因此,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中的合同管理制度如下。
1、实行统一的合同会签制度
(1)必须使用被挂靠方统一模板的合同范本
被挂靠方必须制定适合自身经营范围的统一模版的各类合同范本。挂靠方在签订所有的进项类合同时,必须使用被挂靠方统一的合同模板,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与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和设备出租方等第三方签合同。不得让挂靠方随便从网上下载一份不规范的合同跟第三方签订合同,然后将合同交回被挂靠方盖章签字。
(2)所有的合同由被挂靠方各职能部门统一会签
挂靠方实施项目中涉及的进项类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必须由被挂靠方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审核、评审,然后由被挂靠方的经营、工程、法务、财务等职能部门进行合同会签,最后由被挂靠方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2、实行统一的合同管理制度
(1)所有的合同必须在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档管理
签订进项类合同时,挂靠方必须向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或法律部提供中标项目投标文件完整的工作量清单,以便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或法律部就中标项目工作量和进项类合同采购量进行核实。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对挂靠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进项类合同履行实行审核与监督,对挂靠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当行为有指导其整改的职责。挂靠方与供应方签署的进项类合同一式五份,合同管理部留原件三份建档备案,挂靠方施工现场留原件(副本)一份存档,另原件(正本)一份为进项类合同供应方留存。所有的进项合同必须交给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未经被挂靠方盖章并在被挂方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进项类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2)合同盖章的顺序管理
如果被挂靠方对挂靠方项目实行非电子化管理,则挂靠方先从被挂靠方领用未盖章的书面资质合同范本,然后交给相关第三方盖章签字,最后交回被挂靠方盖章签字。如果被挂靠方对挂靠方项目部实行信息化管理,对合同签订实施电子合同签订程序,则由被挂靠方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审核电子合同无误后,打印出来后交由挂靠方递交给第三方签字盖章后,再交回被挂靠方签字盖章。
(3)合同领用与编号管理
挂靠方从被挂靠方领用纸质合同范本或审核后的电子合同时,被挂靠方必须实行编号领用制度,挂靠方从被挂靠方领用纸质合同范本或审核后的电子合同。如果出现写错的纸质合同或没有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则必须交回被挂靠方保管,不能随意丢弃,否则罚款。
(4)财务部门凭合同付款管理
与挂靠项目有关的所有进项类合同必须传递一份给被挂靠项目部的财务部或财务处,财务部门凭借和审核合同付款。
3、视同为合同性质凭证的管理
在税法上,采购定单、发货单、提货单、验核、货确认单和结算单是视同为合同性质的凭证。由于挂靠方拥有材料设备物质的采购权和定价权,所以被挂靠方应实行材料员派遣制度,对挂靠方实施项目中进项类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涉及相关采购和租赁业务的材料和设备的入库及出库进行现场清点,填写好验收确单,一式四份一份留挂靠方,一份留给供应商等第三方,一份留给被挂靠方的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门管理,一份留给被挂靠项目部的财务部作为付款和收取增值税发票的依据。
(二)物质采购管理制度
由于被挂靠项目的质量是被挂靠方终身责任制,所有对于被挂靠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是被挂靠方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防止豆腐渣工程,杜绝安全隐患,被挂靠方必须加强工程采购物资的管理。
1、被挂靠方建立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制度
(1)被挂靠方建立合格供应商库
为了杜绝走逃供应商或资信不良的材料供应商的开票行为,而且被挂靠方几乎靠挂靠方开展业务,只收取管理费用的情况下,让挂靠方将与其具有长期合作的供应商呈报给被挂靠方法律部或合同管理部门,由被挂靠方与其签订长期采购框架合作协议,约定材料的品种、技术标准和产品型号,内部协议采购优惠价格,将该供应商纳入被挂靠方的合格供应商储备数据库,今后与被挂靠方合作的挂靠方必须从被挂靠方合格供应商数据库中选择供应商采购建筑材料。
(2)被挂靠方指定材料供应商
当被挂靠方很强势,或挂靠业务在被挂靠方的业务中所占的比例很低的情况下,可以指定统一的材料供应商或被挂靠方认可的由挂靠方成立的材料贸易公司,让挂靠方到被挂靠方指定的材料供应商或被挂靠方认可的由挂靠方成立的材料贸易公司)。
(3)被挂靠方指定材料和设备品牌,划定劣质供应商的标准
当挂靠方很强势,而且挂靠方的资信很高时,被挂靠方只指定挂靠项目所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牌,让挂靠方在市场上自由选择材料和设备供应商。但是必须杜绝从以下劣质供应商采购材料和设备。根据工商营业执照的判断,劣质供应商的标准如下:
第一,刚注册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的材料供应商;
第二,经营时间在二年以内的材料供应商;
第三,经营地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的材料供应商。
2、制定规范的建筑物质采购制度
(1)主材和设备的采购管理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从被挂靠方指定的供应商或按照被挂靠方指定的品牌要求而购买的工程所耗用的主材和设备,挂靠人必须先把资金支付给被挂靠方方的银行账户,然后由被挂靠方支付给相关的供应商等第三方。绝对不允许挂靠方直接将材料、设备款支付给供应商,然后索取发票回被挂靠方报销材料和设备款。
(2)辅料的采购管理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购买辅料,可以由挂靠方以现金支付、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然后索取发票回被挂靠方财务处报销。但是建议单次报销在两万以内,最多不能超过五万,而且只能领普票报销,不能领专票报销。辅料报销一定要提供销售方盖章的销售清单明细。
(三)实行集中统一的财务收付结算管理制度
1、实行专门的账户共同管理
挂靠项目所有的收支项目,零星支出除外,都必须通过被挂靠方的账户进行走账。由于实践中的建筑工程都要垫资施工,被挂靠方不可能替挂靠方进行融资或垫资,所以挂靠方垫资用于采购材料和发放的工资都先转入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然后由被挂靠方的账户转入有关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建筑设备出租方和有关人员的工资卡。因此,挂靠项目的银行账户管理可以实行以下两种管理中的任何一种:第一种是以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作为挂靠项目的收支结算账户;第二种是设立项目部专属账户管理。即如果被挂靠方与挂靠的项目不在一个市辖区内,或跨省或在一个省内跨市县区,则被挂靠方在挂靠项目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设一个临时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项目部专属账户),本项目的所有资金收付结算通过该临时结算户进行,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实行资金收付的统一管理
如果挂靠项目以被挂靠方的账户进行走账的情况下,则资金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资金通过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支付。挂靠方享有挂靠项目财务收支、核算的审批权。被挂靠方享有监督审批权。涉及财务支付款项时,须被挂靠方和挂靠方双方领导共同履行审批签字手续后方可支付。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
(1)由挂靠方负责财务管理的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在付款通知单上签订确认;
(2)挂靠方将该由挂靠方签字的付款通知单交给被挂靠方,经被挂靠方主管财务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
(3)由被挂靠方的财务部填写付款凭证,并经被挂靠方负责财务管理的主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在付款凭证上签字;
(4)被挂靠方的出纳进行付款。
如果在工程所在地,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单独开设了临时银行结算户(或项目部专属账户)的情况下,则该项目部专属账户收付款的短信通知,必须绑定挂靠方主管领导的电话号码,以便挂靠人可以监管到项目部专属账户的资金变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发包方将工程进度款拨入被挂靠方一般账户时,被挂靠方先扣留管理费用和税费后,将剩余的工程款拨入项目部专属账户。
第二,挂靠方对项目部专属账户的资金由挂靠方在法律允许下自由支配使用。
3、被挂靠方实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的项目在会计上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被挂靠企业必须向挂靠项目委派主任会计,全面负责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被挂靠方对挂靠项目必须实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制度,挂靠方就本挂靠的项目所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租赁费和管理费用,必须取得正规的合法票据(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递交给被挂靠方进行会计核算,也就说,挂靠方必须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建账对该挂靠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挂靠方不进行会计核算,,最后体现的项目利润全部在被挂靠方账上。
(四)招投标的管理制度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进行有关的投标工作,具体的有关管理制度如下:
第一,挂靠方在招标单位发布招标文件后,到被挂靠企业开具介绍信,再去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以被挂靠方名义报名投标,被挂靠方必须做好投标登记工作,同时做好相关的配套管理服务。
第二,被挂靠方根据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制作投标文件,包括不限于技术标、商务标。同时,被挂靠方必须派管理人员参与开标全过程中的服务工作。
第三,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挂靠方先把投标保证金存入被挂靠方的基本银行账户,然后由被挂靠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从其基本银行账户向招标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投标保证金。如果工程中标,则挂靠方将工程中标情况及时告知被挂靠企业各个相关职能部门。
(五)挂靠项目的施工管理制度
1、挂靠项目施工身份公示管理
挂靠方必须在项目部施工现场的边界处,用安全网或铁板围起来或修建临时的封闭式的施工围墙,通过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牌,标明“被挂靠方企业名字+×××项目部”和“被挂靠方企业名字+承建×××项目”的宣传标语,并在广告牌上以及在塔式起重机等大型施工设备显要位置标明标明“被挂靠企业的logo”标识,向社会告知施工方身份是被挂靠方企业。同时,在项目部的封闭式的施工围墙上标注“项目概况”,注明项目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工程面积、项目管理人员等项目详细情况。
2、项目管理人员派驻管理
被挂靠方对挂靠项目下发“关于成立×××项目部”的文件。然后,向挂靠的项目部派驻持证上岗的项目经理、经营、工程、安全、财务等人员,其人员工资、费用由挂靠的项目承担。被挂靠方委派在项目部的管理人员、被挂靠方公司总部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要对项目的经营、技术、工程生产、安全等实施管理。
3、项目部的资金支付管理
挂靠方必须对挂靠项目部的采购、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需要的资金支付,提前制定资金支付使用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付款申请,上报被挂靠方企业后,由被挂靠方企业按照公对公账户的原则,从被挂靠方银行存款账户直接支付给与挂靠工程项目有真实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分包商的银行账户。
4、成本票据开具管理
所有的挂靠项目所发生的资金支付,在被挂靠方企业审核支付之前,必须“凭票付款”要求供应商、分包商根据合同约定先开具合规合法的增值税发票,被挂靠方驻挂靠项目部的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核算挂靠项目的财务负责人根据合同审核票据无误后,再从被挂靠方的银行账户进行公对公支付。
另外,被挂靠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按期及时与发包方进行工程结算。被挂靠企业要制定《发票管理办法》,开具发票之前,由挂靠项目部经办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表》,挂靠项目部的经办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交由被挂靠方企业相关管理部门、财务部核准后,被挂靠企业税务经办人员根据核准的《发票开具申请表》,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向发包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转载自网络。侵删
【第4篇】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企业税负压力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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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企业的税负压力是企业发展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所以很多企业会进行税收筹划,有些企业会选择通过选择税收洼地来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的确,税收洼地对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很大的好处,可以在享受国家普惠政策的同时,享受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那么,我们就来说说税收萧条时期的一些合理节税方案,轻松减轻企业税负。同时,企业入驻税收洼地要以什么形式享受政策?
一、有限公司的产业扶持政策
针对在有产业扶持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的有限公司,当地政府对企业正常经营和纳税给予高额财政奖励,在地方留成的基础上奖励和返还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留成比例为50%,在此基础上对70%-90%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为40%,据此对70%-90%的企业进行奖励和扶持;
及时扶持奖励园区企业,当月纳税,下月扶持企业;
可以解决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适用于纳税额大的企业。通过享受产业扶持政策,直接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
现在,一些地区可以申请批准征收政策。众所周知,核定征收政策登记简单,税率低,企业也不需要有详细的账本,企业的成本并没有那么重要。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直接按企业营业额核定,税率低至0.3%。另外,现在免征增值税,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独核定个税1%,可以开450万的增值税专票。
三、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可以解决企业无票开支,企业和个人做生意无法取得相应发票的问题。
自然人代开个税税率低,一票一完税。有了真实的业务合同,就可以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由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按照当地核定的个税税率进行纳税。出票快,一般综合税负不超过3%。基本上全类目,票面不限,代开金额为一年可累计代开五百万。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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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经济园区企业税收情况分析
总部经济园区招商了!税收优惠政策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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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招商其实是地方政府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的,设立一些经济开发区等税收洼地,以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企业入驻园区,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也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总部经济招商模式不同于实体招商,也更加能吸引企业入驻相关园区,不仅可以享受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还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企业只需合理利用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便可解决企业一些进项欠缺、成本缺失的问题,降低企业利润虚高现象的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地方政府一般是与一些招商平台合作,让平台引进优质企业纳税促进当地发展,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企业只需要将注册地址落在园区,企业的经营模式无需改变,便可以享受地方政府给出的优惠政策,相对应的政策也有不同的要求。
我们在园区成立有限公司,能享受到的便是税收奖励政策,政策也很稳定,企业可以选择成立新公司、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形式,在园区纳税申报。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增值税: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50%~80%的奖励比例,地方留存50%;
2、企业经营所得税: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50%~80%的奖励比例,地方留存40%;
假设企业增值税纳税500万,最高奖励增值税200万;企业所得税纳税500万,最高奖励所得税160万,当月纳税,次月奖励到账。
有的企业可能所得税并没有太大的税负压力,可是由于公司某些业务导致无法取得合理的成本发票,出现利润虚高,享受税收奖励政策后也并不能太大的减轻这方面的税负压力,只能靠合理的成本发票入账才能大大的减轻,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通过核定征收来减轻企业成本缺失的问题。那么该如何享受呢?
在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核定征收,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税率0.75%,相比较定率核定,税率固定不会变化,开票额越接近500万则越节省税费,所以这种核定方式不是更好吗?
【第6篇】关于企业税收问题
(一)征税收入
1.样品试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未取得收入、未开具发票也未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开发新产品若属于样品,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2.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是否确认收入?
问: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
3.跨年度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收入?
问: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4.房地产企业捐赠幼儿园,是否计收入?
问: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对该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是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如是开发区内的配套设施赠与业务,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以设备对外投资,如何缴纳所得税?
问:公司以设备对外投资,可以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应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等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做好税务处理工作。
6.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第二款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请问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不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确认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根据现行税法及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上述收入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8.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不同类型,企业增资扩股(稀释股权),是企业股东投资行为,可直接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股本),没有取得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做为企业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不存在征税问题。
9.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收入?
问:我公司有一笔小区管网配套费的工程预收款,尚未开工,已开具发票,是否应确认此笔收入为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上述公司预收的小区管网配套费是工程预收款,未开工不具备上述收入确认条件,在该纳税期末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10.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问:企业为扩大销售开展打折促销让利活动,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
11.软件企业超税负返还的退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某市一家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而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企业将这部分资金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相应的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企业取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退税款项,符合该文件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因此,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部分退税款用于研发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总分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其中包括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的情形。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固定资产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不涉及企业所得税。
13.解禁前转让限售股是否应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于2023年9月份将未解禁的限售股200万股,转让给其他企业,取得转让收入1700万元。请问,这部分转让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限售股转让收入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产品如何确定完工的时间?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5.视同销售时外购资产如何确定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由于外购资产的价格存在升值和贬值的可能性非常大,如果一律按照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会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这样,一方面限定视同销售范围,另一方面限定时间,则使外购资产升值或贬值的空间和时间得到控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之规定,企业外购资产用于视同销售的其他方面,则应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16.逾期贷款利息可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告明确规定了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贷款利息,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7.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9.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是否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20.撤回或减少投资,投资所得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问: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这部分撤回或者减少的投资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应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所得税处理。
21.跨年度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一次性取得的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是否可以分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该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2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3.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可以分期确认收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应一次性确认收入。
24.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问:企业发生盘盈,是否需要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发生盘盈,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收入总额。
25.分期收款销售,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6.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到违约金,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违约金需要确认收入。
28.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企业销售货物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9.公司销售会员卡,取得的会员费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年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该会员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30.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31.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二条: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2.企业取得集团总部的补贴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九)其他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33.企业取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不征税收入
34.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非营利性组织为政府机构提供培训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5.社会团体取得的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我单位是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市足协),现受市文化旅游局的委托,组织足球赛,经费由旅游局拨款。请问,这笔拨款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因此,该社会团体即使已通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如其取得的拨款为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则不能列入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
36.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经有权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对于其取得的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符合免税收入范围的收入,免于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未经过免税资格认定的,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或虽经过免税资格认定,但其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均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37.筹建期企业收到政府补助如何进行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第16号规定,政府补助分为两类:
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收到政府补助所得税处理应当首先判定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按照财税[2011]70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当作为政府补助在收到当期确认应税所得,发生的相关支出允许在当期扣除。
38.非营利组织取得的免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39.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免税收入主要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列举了四条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0.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问:公司收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奖代补”的款项算不算政府补助?如果是政府补助,那么相关部门要求公司开发票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果不是政府补助请问应该怎么开票?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二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若公司收到的是政府奖励费,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取得的财政补贴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财政性资金,应首先计入收入总额,若符合上述文件的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扣减,同时该笔收入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1.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02
税前扣除类
(一)工资薪金
42.劳务派遣人员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劳务派遣人员平时的工资由劳务公司发放,年终奖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的该笔年终奖支出是否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3.交通费补贴,与工资一并发放,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的工资制度规定对在职员工每月补贴交通费150元,与工资一并发放,请问应作为福利费还是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发放的交通费补贴符合上述条件,应当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44.季节工、临时工工资支出,能否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问:公司雇用部分季节工、临时工,发生的工资支出,能否做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做为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扣除基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5.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与受雇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
46.企业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如何在税前扣除?
企业员工发生工伤、意外伤害等事故,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和银行划款凭证、收款人收款凭证,可在税前扣除。
47.劳务派遣用工支出能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
劳务派遣用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48.何为“合理的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49.企业返聘离退休人员支付的报酬如何扣除?
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劳动部门备案,可以按照工资性质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
50.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因此,上述公司与伤亡家属达成的工伤抚恤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1.企业上年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是否可以在汇算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企业12月份计提的工资1月份发放,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5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
53.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54.企业统一给员工体检,发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员工体检费用可以按照职工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5.我公司组织企业职工外出旅游,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上述公司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56.企业为职工发放的通讯费、交通补贴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交通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交通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57.企业为职工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发放的冬季取暖补贴、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职务或职称发放的集中供热采暖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
58.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发生的租金可否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企业为职工报销个人租房费,可凭出租方开具的发票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59.企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未取得发票能否作为福利费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因此,企业按规定发生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要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0.企业食堂经费是否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企业食堂实行内部核算,经费由财务部门从职工福利费中按期拨付,是否可做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食堂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等。
企业内设的职工食堂属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以及职工食堂经费补贴都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61.员工接受继续教育学费,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因此,企业员工接受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学费属于员工个人消费,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畴,不得税前扣除。
62.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职工餐补如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的,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不符合工资薪金相关规定,但符合职工福利费相关规定的,可作为福利费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工会经费
63.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有何新要求?
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64.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怎么处理?
问:某公司本年度工会经费已计提拨缴,并有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但存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如果拨缴,能否税前扣除;如果不拨缴,怎么处理?有什么法规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以前年度未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能作为本年度的费用税前扣除。
(四)保险费用
65.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6.企业支付给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7.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68.存款保险保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不包括存款保险滞纳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9.企业财产保险费是否可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70.为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可否税前扣除?
问:为了保证职工家庭财产安全,我公司拟为全体职工投保家庭财产安全险。请问,这项保险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处理。因此,职工投保家庭财产险不能税前扣除。
71.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企业给员工购买出差时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2.为职工支付的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是指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保险费应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五)广告费
73.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税前扣除?
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4.化妆品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如何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捐赠支出
75.捐赠企业税前扣除凭证有哪几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第五条: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76.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九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7.向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实施股权捐赠的,是否可以按财税[2016]45号文件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四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78.公益性股权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规定:“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五、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利息支出
79.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由于汇率变动,期末根据实际汇率调整形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80.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是否可税前扣除?有无相关标准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件》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支付技术服务费要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具体标准符合营业常规。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81.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如某公司2008年1月向工商银行按照5.4%的年利率借入400万元,向一私营企业以8%的年利率借入200万元,全年发生利息支出37.6万元,公司甲股东欠缴资本额300万元,则该公司2008年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200×(8%-5.4%)+(400×5.4%+200×5.4%)×300÷(400+200)=21.4(万元)。允许该公司税前扣除利息支出=37.6-21.4=16.2(万元)。
82.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取得企业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票据贴现,银行贴现利息高于同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利息,能不能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因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83.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84.房地产企业借款利息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2.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5.房地产企业集团公司统贷统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86.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问:企业向与企业无关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是否需要合法票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支出应真实、合法、有效,借出方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开具相应的发票,支出利息方应取得该发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
(八)资产折旧摊销
87.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问: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88.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问:公司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融资租赁费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89.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有何规定?
问: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90.房屋已经开始使用,未取得发票,可以计提折旧吗?
问:企业建成的房屋已经开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发票还没拿到,是按发票凭证计提折旧还是按合同的金额计提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91.办公用小汽车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能否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企业购买办公用小汽车所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因缴纳车辆购置税是小汽车在公安机关登记注册的前置环节,属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必要支出,应当计入小汽车的计税基础,按照规定以折旧方式分期摊销,不得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92.财务软件的摊销期限最短为几年?
问:我公司购买了一套企业财务软件,在财务处理时计入无形资产。请问,该套财务软件的摊销期是多久?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93.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问:软件企业为扩大生产,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款购进的设备能否计提折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如果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则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因此,软件企业将即征即退的税款用于扩大生产而购进设备,所计提的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享受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94.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40年,公司将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10年期限摊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因此,土地使用权应当按40年期限摊销。
95.企业购买预付卡所得税税前如何扣除?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如:发放给职工的可作为工资、福利费,用于交际应酬的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3)本企业内部使用的预付卡,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时,凭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96.房屋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问: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何计提折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97.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提取残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九)资产损失
98.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问: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申报扣除的,可否在以后年度申报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99.被盗窃产品损失能否申报税前扣除?
问:我企业于2023年5月1日发生产品被盗案件,直接损失达80万元,至今仍未破案。请问,我公司现在能否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应按本办法执行。上述公司所盗物品超过两年未追回,因此该公司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司法机关证明材料后申报办理扣除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00.为他人担保造成损失税前扣除应符合什么规定?
问:我公司两年前替一家企业担保,取得银行贷款100万元,因贷款到期企业无力偿还,银行便扣划我公司的存款。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7篇】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问: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小贴士:“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申报要求
1.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3.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5.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来源: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8篇】免税企业税收风险
我们总时说企业要降低税收风险,那么企业常见的税收风险又从何而来呢?下面为大家逐一列举。企业税收风险常见的原因。
(1)员工故意
老板不想偷税,但是员工帮企业偷税。例如,一家著名的上市电器制造企业实际上虚开发票。实际情况是电器公司没有发票收入,公司的发票员盯着这个机会,他发现公司每月有2亿的销售额,于是他就把发票开出去卖了。而这家公司一直不知道,卖了好几年,后来是因为一个买票方出事,公安协查到了他们这边。
(2)老板故意
老板主观上想偷税,也实施了偷税行为。
(3)税务局误导
例如,一家公司生产聚酯材料,原都海关出口,报关人员拿到都材料加工,材料加工实施免税政策,即出口不退税,进项税不能抵扣,不征不退政策。五六年后,报关员申请改为进料加工,办事员还是比较谨慎的,去问专管员是否免税?管理员做了一个模糊的答案,应该是免税的,企业就理解还为免税。结果报了三年,报了三年进料加工免税,然后被税务系统扫描,说为什么进料加工不按政策申请退税?企业比较悲剧,如果企业提出申请,可以退税,如果不申请,就要征税。来料加工不征税也不退税,进料加工是你申报退税,不申报就征税。
所以这家公司后来补了很多税。
(4)软件错位
税收政策与各税种申报软件不完全匹配,有时会导致多缴或少缴税款。
(5)中介误导
如果中介机构是医生,医生就有好医生,也有庸医。许多中介机构因能力问题、利益驱动问题或不理解问题而误导企业。
(6)法律法规缺陷
法律法规本身并不完善,法律法规一般滞后于经济运行,这可能会导致一些新的商业形式的税收风险。
(7)税种之间存在差异
也就是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不一致的。
例如,在同一时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不得等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的收入。
(8)环境被迫
比如买海沙,有的是走私进来的,很多多都是超采偷采进来的,就是没有发票。比如企业开搅拌站,很难独善其身。
(9)分寸的把握
例如,如果软件企业立即退出,许多公司可能会单独外出软件部门成立软件公司。软件公司为其集团公司开具软件产品或技术服务发票。市场价格为30万,可开50万或90万。更重要的是,服务价值真的很难判断和验证。有时很难把握多少钱。
(10)区域差异
比如房产税,比如企业租购物中心柜台,购物中心按原值缴纳房产税?还是按租金缴纳房产税?湖南省和广东省的规定便不同。
(11)行业惯例
例如,服装和家具的下游基本上是个人消费者。大多数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发票。如果他们向上推,经销商不需要票。如果他们向上推,织布厂不需要票,纺纱厂不需要票,染布厂不需要票。因此,这些链条的许多上下游都有大量的流水,但很少在没有发票的情况下申报收入和纳税,这些都是涉税犯罪分子聚集的地方。
(12)专业不足
自己公司的老板、财税工作人员专业不足、经验不足。
【第9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返还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扶持返还高比例90%
企业税负一直是企业在成本支出上占比最大的一个板块,而对于企业来讲所缴纳的税费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占比重也是最主要的,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企业可以运用一些适当的方式方法来自行解决成本缺口带来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值税除开成立之初对于企业的选择上能够改变其所缴纳的税率外企业并不能够操作使之有效降低由于增值税带来的税负。
那么增值税作为企业税费支出中占比的大头的原因主要是来源于哪些方面呢?主要原因在于增值税在税法规定中各个行业所面临的税率都是比较高的就比如说13%、9%、6%,而且国家对于增值税上的高税率基本上没有过多的优惠政策,且国家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就在于增值税所缴纳的税费国家对于增值税的扶持也就更少了,由此引出了企业对于增值税的税负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
对于企业增值税的老大难问题国家没有给予太多的扶持政策来帮扶企业,而对于企业所处的行业又不得不缴纳对应的高税率,在此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为促进企业合理合法的减轻增值税带来的税负压力以及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出台了以总部经济招商模式的有限公司的财政扶持政策,而主要也是针对于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问题的优惠政策。
针对于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扶持返还政策具体内容以及对应能够为企业减少多少的税费支出具体如下所示: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在此基础上最高给到企业90%的比例;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在此基础上最高给到企业90%的比例
实际案例分析:
某贸易公司,在面临着缴纳13%的税率的情况下,一年所缴纳的增值税在200万,企业所得税在130万,只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的税费也高达330万,还未计算后期企业在股东分红这些税种上的税费,但如果企业享受了有限公司的财政扶持政策后需要缴纳的税费只有:
增值税:200-200*50%*90%=110万
享受有限公司的扶持返还后政府部门给予的扶持返还部分(企业所得税对应)
企业所得税:130-130*40%*90%=46.8万
享受了对应的税收政策后企业能够合理合法的少缴纳税费接近200万,且属于合理合法的帮助企业减少增值税带来的税费支出,且对于企业享受的扶持返还政策而言是现目前总部经济的发展趋势,也是能够帮助企业的长久发展的一条途径。当然也有对于成本问题的自然人代开政策能够解决以及对应的个税、股东分红等问题。
本文作者:税收筹划荏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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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合伙企业税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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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红头文件,明确要求取消权益类投资的合伙企业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合伙企业有哪些妙用及主要有哪些涉税事项呢?只有充分了解后,才能对合伙企业进行合理运用。
一、合伙企业是有别于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属于契约型合伙关系,gp法律上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力,所以合伙企业常常被用来作为持股平台或股权激励平台,在资本市场上得到广泛的运用。
二、关于核定征收
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后,会产生巨额的收益,所以都会选择在税收洼地成立合伙企业并进行核定征收,一般都采用3.5%的核定征收率,这样就大大降低了投资收益的税负成本。而与核定征收相对应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为查账征收。
三、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合伙企业都取消了核定征收
只是从事股权投资等权益类投资的合伙企业取消了核定征收的政策,其他类型的合伙企业仍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比如,咨询服务类合伙企业等。
四、合伙企业在税收筹划中的运用
合伙企业仍是节税的一个有力工具,但在节税过程中,要注意业务流的合理性,避免出现盲目开票来虚增费用的情况,要做到“业务合理、合同完整、资金流规范、发票流合规。
资深的财税专家团队+多元化税收洼地选择,为大家的节税及财务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大宗减持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私募股权税收筹划、财务咨询服务等。
【第11篇】软件企业税收筹划
全民进入互联网时代,市面上软件开发的公司也是多如牛毛,有需求才会有市场,邹邹做税务筹划也有几个年头了,软件行业前期投入还是蛮大,后期的基本维护和人员成本都不多,所以科技行业的利润还是相当可观的,不过有了利润不做税务筹划也是行不通的,我们实际利润也只有账面利润的60%,而那虚高的40%是没有办法找到成本票进行抵扣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做税务筹划。
怎样合理地取得成本发票是关键,目前在税收筹划圈有两种方案可以合理合法地取得成本发票。
一 自然人代开,以委托代征的名义在山东,湖南等地的税收洼地进行代开业务,目前综合税率是1.56%,个人与企业有业务往来,有正式的合同和资金流水证明业务的真实性,该园区代开额度高达5000万,还出完税凭证。
二 个人独资核定征收,个税核定0.6%,综合税率低至1.66%,园区属于总部经济招商,不限制区域,全国各地的企业都能入驻,行业基本不限,最重要的是该园区出具核定通知书。
节税方案分析: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先生主营业务是激光笔,绿光笔,还有电子笔等,其中软件部门的核心指导人员陈先生离职了,他在重庆园区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做软件开发业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分包了部分业务给个人独资,他们的业务合同,资金流水都是一致,一年的业务量380万左右,个人独资完税:380/1.01*1.66%=6.25万,个人独资完税后资金可以随意支配。
企业与个人独资是可以有业务往来的,只要业务是真实存在都没问题,有想要了解更多税收问题的朋友关注《邹邹说税》,我们一起学习进步。
【第12篇】企业海外投资税收指南
作为新加坡公司的董事,您有责任遵守 iras 的企业报税要求。这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通常来说新加坡企业税务服务提供商可以协助您完成这项工作。
遵守企业所得税申报要求意味着您必须向 iras 提交两种类型的纳税申报表。
估计应课税收入 (eci)
表格 c/cs/cs lite
另一方面,您的公司可能只需要提交简化的纳税申报表,甚至可以完全免除申报要求。
新加坡公司报税截止日期
如果您是新加坡市场的新手,这里有一些公司报税提示。请记住,这两种纳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是不同的。您的新加坡企业税务服务提供商将协助您提交:
贵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的 eci 纳税申报表
每年 11 月 30 日之前或之前的表格 c/cs/cs lite
如您所见,eci 报税截止日期因公司选择的财政年末 (fye) 而异。从 2020 课税年起,您必须通过 iras 电子报税。
公司纳税申报的前一年基础
在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是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征收的。如果 2022 年是评估年度 (ya),iras 希望您提交纳税申报表以申报您公司在 2021 年赚取的收入。
对于大多数新加坡公司而言,财政年度 (fye) 于 12 月 31 日结束。有些人选择季度末。如果您的 fye 不是 12 月 31 日,请通知 iras。
如果您的财政年度超过 12 个月,请通知 iras。假设您于 2019 年 7 月 1 日注册了一家新加坡公司,您的 fye 是在 12 月 31 日,而您的第一个财政年度将持续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因此,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您将提交超过 12 个月的纳税申报表。因此您必须报告:
您在 2020 课税年 2019 年 7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收入
您在 2021 课税年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收入
公司报税报告的类型
1.估计应课税收入 (eci)
eci 是您公司在评估年度 (ya) 的应税利润的估计值。该金额是从其收入中扣除免税费用后得出的。
eci 备案豁免
如果您满足以下条件,则无需提交 eci:
您的年收入为 500 万美元或以下;和
eci 在评估年度为零
您首先要自我评估您的公司是否有资格获得 eci 豁免。如果是,则无需归档。无需将豁免通知 iras。
2.提交表格 cs/表格 cs(精简版)/表格 c
form c/cs/cs lite 报告是您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它详细显示了公司的实际收入。使用您的确切财务数据来准备这份报告。
申请表 cs
表格 cs 简化了新加坡小企业的公司税申报。只比form c多了50%的栏目,如果贵公司满足以下条件,请提交form cs:
是新加坡注册公司
它的收入是500万或更少
其所有来源的收入均需缴纳 17% 的公司税
它没有声称:本年度资本减免/损失的结转团体救济投资津贴境外税收抵免和源头抵扣
如果公司的收入获得优惠税率,则不应提交 cs 表。确保提交准确的申报表,提供贵公司收入的真实情况。
归档表格 cs 意味着提交以下内容:
公司资格声明
税务调整详情
财务报表 (fs) 的详细信息
您不需要提交公司的 fs 和税务计算。但是,请准备好它们。iras 可能会要求它。
备案表格 cs lite
2020 年推出的 cs lite 表格是提交新加坡纳税申报表的最简单表格。您只需填写 6 个主要字段。
提交 cs lite 表格,如果您的公司:
满足表格 cs 的所有标准;和
年收入不超过 200,000 美元
备案表 c
如果您无法提交 form cs 或 form cs lite,请为您的新加坡公司的纳税申报表提交 form c。此外,提交经审计或未经审计的 fs、税务计算和其他文件。
注意:即使公司没有盈利或亏损,也要提交 cs 表/cs 表(精简版)/c 表。
新加坡企业报税步骤
您在新加坡的企业税务服务提供商可以代表您提交电子报税表。他们将需要您公司的 corppass 才能登录 mytax 网站。
步骤 1
使用 corppass 并登录 mytax 网站。它可能会要求您通过短信(或一键令牌)进行验证。
步骤 2
单击菜单栏上的“公司税” 。根据您的需要,单击“文件 eci”或“文件表格 cs/c”。
步骤 3
按照 iras 的说明提交公司税。
步骤 4
你也可以自己做。iras 有关于提交 eci 或提交表格 cs/c 的说明。
企业所得税申报后怎么办
iras 审查你的报税表,并在明年5月31日前向你发出评估通知(noa)。该通知显示你的公司税额,需要在一个月内支付。
无法保证 eci 中报告的估计应税收入与 cs/c 表格中报告的收入完全匹配。但是,如果差异太大,iras 会想知道为什么会这样,它可能会要求你解释它。
不要迟交公司税,iras 可能会对您的公司进行处罚/罚款或传唤其董事承担纳税义务。
每家新加坡公司都需要向 iras 提交 eci 和 c/c-s/c-s 表格(精简版)。这是遵守公司税务申报要求的一部分。您需要在您公司的财政年度后的 3 个月内提交 eci。提交 c/c-s/c-s(精简版)表格的截止日期是 11 月 30 日。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新加坡公司税务的内容,欢迎一起沟通和交流。
【第13篇】生产企业出口税收筹划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增值税计算方法,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先征后退的计算方法,退税的计算公式与计税依据不同,且退税率往往低于征税率。生产企业可直接出口或设立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两种出口方式的税负往往不相等,应通过税收筹划选择更为有利的出口方式。
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纳增值税=不得退税额-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公司集团应纳增值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退税率=关联外贸
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
根据固定抉择模型,将上述两式相减,可得出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少纳税或多退税的公式如下:
[出口价格×(征税率-退税率-进项税额]-[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进项税额]=(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
由于出口价格总是大于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当退税率等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与征税率相一致时,生产企业直接出口与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的税负相等。
当退税率小于征税率时,(出口价格-关联外贸公司购进价格)×(征税率-退税率)>0。也就是说,当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通过关联外贸公司间接出口比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可少纳税或多退税。
一、改变收购方式,变非自产产品出口为自产出口产品
按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但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却不予退税。这样无形中增大了企业出口成本,因此,这类企业在出口之前就要进行筹划,避免这损失的发生。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自产产品予以退税:一是外购与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是外购的与本企业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是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后收购其他企业的产品;四是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针对此项政策,当企业生产能力不足而从外单位购买部分非自产产品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道出口时,可与其他企业合作商谈,使用本企业的商标;若协商不成,可以变购买为委托加收回,这样就可将出口的产品由非自产产品变为自产产品,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带来的好处,还可以享受到“免抵退”政策的优惠,使企业降低成本、节约开支。
二、分析耗用国产料件的多少
因进料加工方式下,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能否退税,从而左右加工贸易方式的选择。仍采用前面例子,如果将国内购进辅料等费用的进项税改为50万元,则情况又有所改变: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3500-2000)×(17%-13%)=6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50-60)=10(万元)
当国内采购料件少,也就是进项税额低时,若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可抵扣的进项根本不足以抵销项税,因此要缴纳税额。相反,如果进项税额大,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抵扣额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其业务成本就会等于或者小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的成本。因为在来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项税额越大,因为不能办理退税,就会存在出口成本随着国产料件的增加而增大的现象。
三、分析企业利润水平的高低
企业利润的高低也会对缴税有影响。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利润越大,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就会更大,那么,当期应退税额就会变少,甚至要缴纳税额。如果利润较少的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也会小,增值税退税额相应增大。
根据上面的原始数据,如果出口价格改为4000万元,应纳税额的改变情况如下:
当期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4000×(17%-13%)-2000×(17%-13%)=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0-(60-80)=20(万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假设条件下,如果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企业要缴纳20万元的增值税,而采用来料加工则可以省下该笔20万元增值税,但来料加工需要转出70万元进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环节,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综合考虑上面的三种因素,找出一个最佳的经营方式,使税收负担减到最低。
四、进料加工方式下可以通过调整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和出口货物国产化率减轻企业税负
改变货物的内外销比例对生产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和计入成本中的增值税额都将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生产企业根据材料采购、生产、货物销售(出口和内销)等具体情况,合理调整内外销比例,将有助于生产企业减轻增值税税负或节省出口货物成本。
【第14篇】企业的税收风险有哪些
现在有些软件,卖点就是能够帮助企业识别财务和税务上的风险。通过抓取企业中的基础数据,与信息库中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对,然后将企业的风险点进行总结和反馈。在大数据时代,相信要获取各类数据变得越来越便捷了。但数据的获取其实只是一个方面,而更重要的可能是企业要有风险的意识,以及财务人员要有这个敏锐的思维,在平时的工作中就要予以防范。
以下,通过几个基础的分析,来看看基本的思路。
1. 收入指标
财务在看收入的时候,一是要通过横向与纵向的比较,来看看有无异常,另一方面也要跳出财务报表,将其与税务报表相结合,看看税收上的处理有没有风险。
(1) 横向比较
如果要将企业的状况与本地区同行业的同类企业平均相比较,没有数据技术的支持,有点困难。但随着各类信息技术的发展,相信在未来,取到这个数据也会变得越来越容易。
(2) 纵向比较
这是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与自己的往期相比较,看看是否出现了异常的波动。如果销售额与往期比较,出现了大幅度的上升,那么要看看是否因为合理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市场变化,企业推出畅销新产品等,当然,对于商贸企业来说,要远离虚开的风险。
(3) 税务比较
既然收入上升了那么多,那么同时要比较一下纳税的情况有没有变化。可以通过销售额的变动与应纳税额变动之间的比率来进行衡量。如果企业收入大幅上升,但是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却还在下降,那么就要分析是否有特殊的原因,比如销售是否都计入了销项税,进项税的抵扣额是否大幅增加等等。
此外,还要考虑一些特殊的问题,比如,这些收入都是开具的什么发票,如何进行申报的,有没有什么风险。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可能企业的性质就是会与一些个人客户打交道,那么这时候必然可能存在开普票或者不开票的情形,但是如果在申报的时候,都是开具的专票,那么可能就会有相应的问题。
2. 成本费用
成本费用的涉及面是比较广的,不仅会对增值税、所得税等的缴纳产生影响,还会涉及到收入、毛利等是否有问题。因此,这也是企业和财务应当重点关注的。
(1) 与收入比较
成本与收入相结合看看企业的毛利率是否正常。如果成本过大,甚至有成本大于收入的情况发生,那么就要看看是否有特殊原因。比如是由于市场原因,处理残次冷背的存货,那么是可能在个别交易中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但如果长期存在这样的情况,就存在较大的风险。要自查是否少记了收入,多记了成本。此外,这个分析可以扩展到各个产品类别和单项产品,知道产品的毛利情况,也有利于企业进行销售的管理。
(2) 细分期间费用
对于期间费用,通常也要采取横向和纵向的比较方法。对于企业来说,既要关注期间费用的变动,也要关注单项费用指标的占比。
比如,企业的三大费用占比长期偏高,仔细分析下,发现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占比都挺高。通过对费用类别进行具体地分析,看到销售费用中有一些很大的整笔费用,属于'咨询费''服务费',在管理费用中有大量的'办公用品','会议费'这类的费用,那么就要仔细分析下,是否合理。是真的有这样的业务,还是属于'找来'的发票,使得企业的费用虚高。如果确实有这样的费用,那么要注意一些细节,保留好相关的合同、日程、付款凭证,以备查询。对于购进货品比较多,采用汇总方式开具发票的,后面应该要附有防伪税控系统的清单。
3. 税负率
企业对于税负率的问题应该要予以充分地认识。对于税负率的异常,要及时予以识别。虽然说可以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但是要注意,税负率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的年份可能都有比较大的差异,对于每个企业个体来讲,也可能由于市场环境、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进行的税收筹划等不同的影响因素而有所不同。因此,关键还是要找到税负率变化的原因,而不是单纯地判断高或者低。
比如,当我们的企业增值税税负率突然下降,那么要考虑有没有将销项进行完全的申报,有没有该转出的进项没有转出。当然,也有可能是一些合理的原因引起的。比如,大量购进固定资产,增加了进项,或者进行了税收的筹划同时加强了发票的管理,使得能够获取的进项增加,或者是当期国家有了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的税负发生了变化。
对于原因进行具体分析之后,就可以排除掉相关的税收风险。
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提前设置好需要关注的指标和事项,在每期进行跟踪和自查。如果发现有异常,那么要及时跟进,分析具体的原因。设立了这样的机制,才能够将各项风险防范于未然。
【第15篇】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减免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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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西部等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地方政府都会出台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来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常见的就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自然人代开以及税收返还等。
国家一直以来都有对小规模企业都有相关的扶持性政策。同时,地方性政府也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有的地方园区,不仅可以核定个税还可以免征个税,一年可开具120万。结合国家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增值税免征。小规模企业依法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此一来,就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了。
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0.3%—0.75%。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核定个税税率为1.2%。专票普票都可开具,一年可开具500万。
在税收洼地内,申请自然人代开,综合税率为1.73%—2.65%。一年可开具1000万,不需注册企业,保证好业务真实,三流合一就可申请代开。也不需自然人到场,1—3天就可代开出发票。发票也是由税务正规代开。出完票就有完税证明。
税收返还,在税收洼地内的有限公司,就可享受税收返还政策,返还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地方政府根据企业在园区里缴纳的实际税收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返还,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返还30%—80%,缴纳得越多,返还得越多。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公众号《税虾虾》
【第16篇】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法
对所得税筹划大体有三个方向:一是成本费用进风向,二是应纳税所得额变方向,三是企业所得税税率方向。接下来就这三个方向分别展开,用案例说明,到底如何让企业所得税交少一点。
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
一、 通过成本费用筹划企业所得额
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有四种类型:
1.不许扣。如发票不合规的费用,与经营没有关系的费用,违法违规费用,比如少交税,滞纳金,罚款等。
2.部分扣。成本费用不允许全额扣除,比如业务招待,广告费,市场推广费等。
3.延后扣。费用发生后,税务不允许在当期立即扣除,但延后可以扣除。如超过标准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资本化的费用。
4.加计扣。这是税务给的优惠,并不多见,主要有研发费用,残疾员工工资,企业为环保做的投资等。
对于成本费用,所得税筹划思路是,突出加计扣除,避免不许扣除和延后扣除。
二、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筹划企业所得税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筹划企业所得税,思路有三个:在公司形式上考虑,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平滑利润;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合理利用公司形式。
母公司打算在外地设立一个机构来经营,有两种选择:一是设立子公司,另一是设立分公司。如果预计新公司短期内不会有盈利的话,设立分公司更合适。因为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在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对公司前景没有太大期望,还可以选择合伙企业形式。合伙企业只需交个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交税是先分后税,只有分到个人手里面才交,不分不交,显然比较有利。
第二,如何利用关联交易。
在关联公司搞利润调节,一是在收入上调节,就是把收入切换到另一个实体里面去做,二是在费用上面去想办法,把a公司费用想办法入到b公司。收入的确定要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考虑进去,费用要想得更早,不能等事后找发票。关联公司间调节利润的最核心因素就是要及早规划,事先动手。最好的状态就是让所有的关联公司都盈利或都亏损,数据上都能做到合理解释,切忌让人明显察觉到是在人为调节利润。
利用关联交易去筹划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双刃剑,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税务关注。做好关联交易时,定价策略是很重要的,定价一定符合常理。
第三,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残疾员工的工资加计扣除;
3.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
4.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设备抵免税额优惠。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据实扣除,另加计100%扣除。前提是要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持有残疾人证。
环保设备投资税额抵免,企业在环境的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方面购买专用设备,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 通过税率筹划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第三个方向,在税率上面可以考虑的方向有:
第一,小的就是美的。
目前税务对于小微企业放水养鱼,优惠放得很宽,年纳税所得额30万以下的,交10%的所得税(先把应纳税所得额减掉一半,再按20%交所得税)。
第二,拆分公司。
对于做不大但又能赚钱的企业,可以考虑有意识地把企业维持在小微企业的规模。一旦企业销售大起来,就把企业拆分为二继续维持小微企业的身份。拆分的好处有两点,第一,所得税税率少,第二,增值税的征收率也比较低。
第三,用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资质。
对于创新型的企业,特别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要利用好高新技术企业这个资质。
对于企业所得税筹划,重在平时去积累经验,平时做到位了,做规范了,降低税负是自然而然的过程。不能等到后面去想办法,实际上是为时晚己,税务筹划的决窍的就是越早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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