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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申报流程(16篇)

发布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77

【导语】企业纳税申报流程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纳税申报流程,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纳税申报流程(16篇)

【第1篇】企业纳税申报流程

转眼间已经十月份了,又要纳税申报了!如果你到现在还不清楚流程的话,来看看这篇文章,准能解决你的问题!

一起来看看吧!【文末获取完整版

纳税申报流程如下:

一、增值税、消费税申报

二、营业税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专用缴款书开具出口货物

五、逾期申报应纳税款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表的,国税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一般纳税人可抵扣票证有哪些?

年终奖是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以上内容是今天分享的知识,想要学习的伙伴来找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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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在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时,条件之一是相关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要求。怎么从账面核算的收入中,统计出所得税应税收入总额呢?这就要求我们能区分会计核算收入与所得税应税收入的差异。

01

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其中,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02

税会差异分析

01

销售商品(服务)收入

销售货物收入在税法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会计上销售商品或服务,是按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当销售方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只是代理人角色,转手过程中没有对转让的商品取得控制权的,按差额确认收入。这种情况下,会计上确认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有差异的。

02

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所得,与会计上销售方以代理人身份销售商品税会差异类似。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而会计上,财产转让,按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后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或投资收益。

03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中,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企业实际确认分配股息、红利收入时,会计和税法确认的金额一致。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和税法确认收入的期间的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按持股比例确认的实际并没有分配的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变动金额,计入投资收益的部分,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收入;而在实际分配时,投资方会计上对确认过的收益不再确认损益了,但仍属于税法上分配当期的收入。

04

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而会计上这类收入是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当需要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计得找出在费用中隐藏的利息收入。

与之相同的还有汇兑收益。

利息收入除了“隐藏在费用”中,还要注意所得税收入与会计收入确认期间的不同。

会计上是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而税法上是在合同约定付利息的时点确认收入的。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利息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利息收入。

05

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与利息收入确认时点一样,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是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时间确认所得税收入。

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与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时点不同时,统计所得税收入总额时要记得将会计确认的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下的收入。

06

其他收入

所得税法规中,对于其他收入,除了前面讲过的汇兑收益外,还要注意已作为坏账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和补贴收入的税会差异。

会计上,已核销的应收账款收回时要先恢复债权,冲减坏账准备,不会确认收入。所以,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与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一样,从费用减少的项目中识别并恢复为收入项目。

对于财政补贴收入,如果是政府购买商品的,按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处理;属于政府补助的,不论会计上怎么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在实际收到时都要确认为所得税收入。

同样,所得税法上的不征税收入,会计仍然会按政府补助准则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在统计所得税收入时,要剔除。

最后,还要补充的是,在统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视同销售的收入也要记得哦。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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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汇总纳税企业增值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营改增”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人库。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2.相关项目的计算方法为:

①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合计数。

②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按照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合计数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

③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为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即汇总的进项税额不包括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

④总机构汇总应缴纳的增值税=汇总的销项税额-汇总的进项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3.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①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本级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本级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1%。

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1%

②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站段(含委托运输管理的站段)汇总的销售额适用的预征率为3%。

汇总应预缴的增值税=(总部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下属站段本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3%-(总部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下属站段本级应预缴的增值税)

考点提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新增)

4.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总机松汇总的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电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超过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通过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的方式予以解决。

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小于其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案例精析】某航空公司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为“营改增”-般纳税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预征率为1%,总分支机构2023年10月~12月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相关账户核算结果分别为:总机构自身发生销项税额4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40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50万元;分支机构实现销项税额250万元,支付进项税额150万元,实现应纳税额100万元,但按1%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0万元;总机构连同分支机构汇总后在10月~12月实际应补缴增值税=50+100-30=120(万元)。

【第4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3版下载

当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正在如火如荼的开展,从这一期开始,小诺将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工作进行整理,并重点对部分报表的填报和风险防范进行讲解。

ø 为什么要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思路?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目的就是确定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确保税款应报尽报,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从企业申报的角度来看,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同,其清缴思路和工作重点也不同,具体如下:

①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以“间接计算法”的思路进行设计的,即通过会计报表利润总额进行会计差异所得调整、税收优惠调整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据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具体如下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额-纳税调减额-所得抵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抵减额+-境外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是会计利润总额的计算,最核心最易出错的工作是会计差异的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准确享受,后期小诺将重点对此部分进行更新。

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

a、税务机关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以上公式中,应税收入额取自纳税人财务报表中的累计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b、税务机关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总额/(1-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25%-小微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已预缴所得税额

因此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其汇算清缴工作的重点是确保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的核算准确。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应报送那些资料?

ü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及其附表;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2023年修订)及其附表;

ü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ü 其他根据企业业务状况作为附表上报送备案的资料

ø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哪些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① 发生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② 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③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留存备查的资料;

④ 企业选择适用特殊重组,按要求应当留存备查的资料;

⑤ 其他。

ø 哪些企业需特别关注新政变化?

①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② 受疫情影响发生亏损的困难行业企业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③ 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④ 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20〕31号)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财税〔2020〕31号)

⑤ 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第5篇】汇总纳税企业

公司成立了多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备案具体应该怎么做?今天就来一起学习一下。

01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02

什么是二级分支机构?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03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如何备案?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特别注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04

跨省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要申报吗?

即使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就地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05

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的二级分支机构有哪些?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释: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6

分摊比例如何规定?

跨省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例子:某a公司总部位于b省,下有三个分支机构b1、b2和b3,分别在b省、c省d市、c省d市e县,其余条件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2023年度财务报告中,b1公司营业收入500万元、职工薪酬250万元、资产总额200万元;b2公司营业收入300万元、职工薪酬200万元、资产总额250万元;b3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职工薪酬50万元、资产总额150万元。若2023年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总、分公司均适用25%的税率,则总、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各是多少?

2023年各分支机构三要素情况如下表所示:

计算:

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a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各分公司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000×50%=500万元

第三步:计算各分公司应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0。

b1公司分摊比例=(500/1000)*0.35+(250/500)*0.35+(200/600)*0.30=0.45;

b2公司分摊比例=(300/1000)*0.35+(200/500)*0.35+(250/600)*0.30=0.37;

b3公司分摊比例=(200/1000)*0.35+(50/500)*0.35+(150/600)*0.30=0.18

第四步:计算各公司应分摊应纳税所得额:b1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45=225(万元);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37=185(万元);b3公司应纳税所得额=500*0.18=90(万元)。

注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省内跨市的总机构或某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该机构营业收入÷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机构职工薪酬÷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0.35+(该机构资产总额÷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100%

如果总机构按上述办法计算分摊的比例达不到25%的,按25%计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总额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75%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07

分摊比例可以调整吗?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如下三种情况,当年不作调整: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08

使用什么申报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附件的规定:“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除预缴纳税申报时填报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也填报本表。”

分支机构仅填写a20000表,勾选表中“预缴方式”、“企业类型”后,填报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来源:安徽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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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查账征收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如果公司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写时注意哪些要点呢?下面大家一起来看下。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时,可多退少补。这种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三、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怎么填写?

1、报表简化,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第二季度要把第一季度的数据加进去累计,不能只填第二季度数据。

2、a类报表主表表头的税款所属期间: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如二季度,按季申报时应填报: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不能填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3、预缴方式:企业填报时一般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必须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

4、企业类型:通常选“一般企业”。

5、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注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6、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数据来源:依据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a106000。

7、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此行,应填入本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

8、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主表第9栏次实际利润乘以15%。?

9、主表附表信息为新增信息,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全部为必填项。

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知识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

【第7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老会计分享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包含:预缴申报表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核定征收申报表

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包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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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近日,一则海口市某区税务局向某物业公司下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突然引起广泛关注和热议。原因在于该文书竟是对企业三十年前的税款进行核定征收并责令其限期缴纳。这不禁让许多人产生疑惑,“税务机关可以对非偷税的企业无限期追征税款吗?”本文,我们一起探讨关于税款追征期的问题。

作者 | 贾蒙蒙

一、征管法明确了“三年、五年、无限期追征税款”的适用条件

(一)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未缴少缴的,适用三年追征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因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少缴的,追征期为三年。

(二)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如果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明显的笔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适用三年追征期;如果该税额累计10万以上,则适用五年追征期。

(三)偷税、抗税、骗税的,无限期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该条文就是大家常说的“偷税无限追征”,根据该条规定,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无追征期限制。

二、总局发文对追征期的应用作出补充

在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执法中,常会遇到非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那该种情形是否应适用追征期呢。总局发布法律文件,对追征期的法律适用问题做进一步补充。

(一)欠缴税款无限追征的法律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

该文件发布以后,部分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的操作,多将该文件解释为“除征管法52条以外的所有未缴、少缴情形,均应无限期追征。”但是笔者认为,该文件的关键句在于“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也就是说,该文件仅仅针对“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收。举个例子说,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做了纳税申报,但因故一直未缴;或税务机关在三年、五年追征期内发现纳税人未缴少缴,却因各种原因一直未收缴入库的”可以不再受到期限规制。如果纳税人根本未做纳税申报,或税务机关三年、五年内未发现该未申报行为的,只要纳税人不是“偷税”,税务机关就应适用追征期。

(二)未申报且未构成偷税的,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

该文的发布,很好的解决了实践中对国税函[2005]813号文应用的困惑。正如笔者所言,国税函[2005]813号文针对的是“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并不是“纳税人未申报且未被认定成偷税”的情形。

同时,笔者认为国税函[2009]326号文还传达出总局关于追征期的理念,即“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纳税人未申报行为,只要该行为不被认定为偷税,均应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

三、追征期在司法裁判和税务执法中的应用

为帮助读者在实践中更好的理解和应用上述文件,我们将近期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适用追征期案件作出列举,供读者参考。

(一)取得虚开、未定偷税,适用追征期

1、取得的扣除凭证不合规案,适用追征期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2〕931号

内容节选:你单位取得天津某包装容器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8份,…………。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津南区税务局证实为虚开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作2023年7月进项税额转出2339316.23元,补缴增值税2339316.2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的规定,上述税款已超过追征期,本次检查不再追征。

2、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适用追征期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深税一稽处[2021]1998号

内容节选:…………暂没有证据表明你公司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有关规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应追缴你公司2023年度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144754.2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132.8元、地方教育附加2895.0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

(二)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不构成偷税的,适用追征期

1、未进行纳税申报,适用追征期的司法判例

文书名称:《行政判决书》(2022)琼97行终63号

内容节选:本院认为:…………从《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和国税函[2009]326《批复》规定的追征期限可知,虽然纳税人依法应及时申报纳税,但税务机关也应主动履行监管、征税职责,而不主动履行职责,除非纳税人存在偷税、抗税、骗税的法定情形外,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情形的,对其追征税款,则受法定追征期限的限制。这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依法行政的要求。

2、未进行印花税纳税申报,适用追征期的税务文书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清税二稽处〔2022〕33号

内容节选:你与冯某某于2023年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你出资1.35亿元购买冯某某持有的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龙山公司”)50%的股权。你受让***公司股权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未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67,500.00元。…………自你2023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书》受让上述股权发生印花税纳税义务至我局发现你未履行印花税纳税申报之时已超过三年,决定不予追缴。

3、未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适用追征期的税务文书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芜税二稽处〔2020〕55号

内容节选:1.你于2023年3月与周xxx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2.你于2023年3月与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4、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及纳税申报,适用追征期的税务文书

文书名称:《税务处理决定书》津税一稽处〔2022〕331号

内容节选:经检查发现,2023年6月22日天津市武清区x镇人民政府付款600万元给天津x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笔款项是否应为你单位应税所得及是否确认收入申报纳税,该问题发生时间2023年6月至立案检查时间2023年8月,时间已长达9年,已超过五年追征期,暂不予处理。

总结

通过对追征期相关法律文件的分析及相关司法、行政文书的列举,我们可以看到:纳税人未申报但未被认定为偷税、或纳税人未缴少缴行为非追征期内确认的欠税、或纳税人的行为属征管法五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行为,都应适用三年、五年追征期。

最近引起热议的海口市某区税务局向某物业公司核定征收三十年前税款的行为,因现有材料看不到案件全貌,故无法详细分析其是否适当。但可以明确的是,该案中“税款的欠缴是否形成于追征期内”是本案应注意的要点之一。

供稿律师

贾蒙蒙■ 高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影视娱乐法学会财税委员会委员,深耕涉税法律服务领域近十年,擅长税务风险防范与化解。贾蒙蒙律师曾为北京市税务系统法律顾问团队成员,拥有为税务机关、纳税人提供涉税法律服务的双向经验。能够为纳税人提供税务自查、税务稽查应对、税务争议解决、税法咨询、涉税刑事案件代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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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一般纳税人企业如何合理节税

《益税捷》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一般纳税人企业作为我国常规的企业类型,整体的税负相对而言都是比较重的,其中税负最重的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最近几年国家也有出台各项减税降费的政策,其主要目的就是帮助企业降低税负,增加发展机会。

那么针对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这些合理的减负方式,可供企业选择

第一、针对增值税

企业的增值税的税负,都是跟企业的进项发票息息相关的,企业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发票抵扣增值税,那么无论是6%的增值税还是13%,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那么企业可合理分包部分业务到有税收扶持奖励的地区新设立分公司,通过该分公司承接业务,保持正常的业务往来,那么企业可享受该地区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奖励。

1、增值税:根据企业的纳税额,当地将保留50%,然后扶持企业70%-90%的税收奖励。

2、企业所得税:同样可获得70%到90%的奖励,不过地方只保留40%的税收。

3、并且该新办企业当月纳税,次月就可获得扶持,针对纳税大户,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针对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重,无外乎就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缺成本,另一方面是企业利润太高,导致利润虚高,有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有限公司的税收返还,企业可获得70%-90%的扶持,可合理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压力。

2、个人独资企业,在园区经营并申请核定政策,个税最低可核定为0.3%,综合税负1.5%左右。无需缴纳分红税和企业所得税。

3、自然人代开,合理解决部分有实际的业务发生,但没有票据的业务,个税最低缴纳0.5%,完税后,税务机关将出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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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

企业所得税是对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国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采取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结合的双管辖权,把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确定不同的纳税义务。也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由于一些社会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在完成国家事业计划的过程中,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部门各项拨款、财政部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具有了经营的特点,应当视同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机构。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国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主要包括,一是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是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是提供劳务的场所。四是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是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存储、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非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国内,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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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

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还是还繁琐的。而且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也出现差异巨大的两种情况。即企业根据会计规则计算的金额,以及根据税法计算的金额。

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为了更正确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缴清算时,需要进行相关的调整。

纳税“调增和调减”是什么意思?

纳税“调增和调减”的意思就是说,企业在汇缴清算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在会计准则计算出的结果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增加或减少。纳税“调增和调减”产生的原因就是税会差异。

比如,一些会计上面可以扣除的费用,税法上面并不认可,所以就需要“调增”处理。而税法上面可以扣除的费用,会计上面没有确定的,就需要进行调减处理。

举例说明:

2023年虎说财税公司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一共是150000,而工资薪金总额是1000000。

由于:1000000*14%=140000<150000。

所以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150000的职工福利费就不能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即可以扣除的金额是140000。

需要“调增”的金额=150000-140000=10000。

这里的知识点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支付的职工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税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法是先月度或季度预缴,然后在年度结束以后,再进行汇缴清算。

对于企业来说,在月度或季度预缴时,按照会计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所得税即可。毕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基本都是以年为单位进行计算的。

而企业在年度汇缴清算时,就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了。比方说,我们常见的调整项目有职工福利费、教育培训费、广告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

这样经过调整以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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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中小企业纳税标准

优惠政策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②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100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具体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3年)》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加以判断。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注意事项

1.征收方式:无论按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主体判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进行判断。

3.享受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总局公告2023年23号)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预缴或汇缴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补退税款:

(1)年度中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减。(2)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优惠政策

1.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②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说

享受条件

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④ 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

2.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⑤ 减免税额计算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⑥ 纳税申报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①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② 享受主体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上述从业人数及资产总额计算口径与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一致

③ 适用客体

④ 注意事项

1、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或在汇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2、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酸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3、中小微企业通过手工申报的,填报预缴申报表时,根据实施条例的最低折旧年限,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第2行“二、一次性”下的明细行次中填写相应的优惠事项及固定资产优惠情况。

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

① 优惠内容

1.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应视作针对特定事务的意见,不可作为详尽说明。内容为中正信税研院原创,如需转载(不得进行修改),请联系“中正信税研院”公众号后台,且须附注以上全部声明。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财务、税务、审计或法律建议。

【第13篇】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截至当前月份累计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额减除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减除已预扣预缴税额后的余额,作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的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之所以要实行个税累计预扣,是因为我们要把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这六项专项,甚至将来的更多项目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扩展资料:

征税对象分为3种

1、法定对象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

2、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就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4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图就能读懂!

1

统一编号规则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单编号由字母和数字共同组成,共7位。其中,首位为字母,后6位为数字。

第1位为字母,表示申报表类型,其中,a代表查帐征收方式;b代表核定征收方式;

第2位为数字,表示一级表。其中0代表基础信息表,1代表年度纳税申报表,2代表季度纳税申报表;

第3、4位为数字,表示二级表,按照01,02,03,……的顺序排列;

第5、6、7位为数字,表示三级表,按照010,011,012,……的顺序排列。

2

季度预缴申报表及核定征收申报表

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修订,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1)目前最新表单:《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

(2)目前最新填报说明: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填报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修订,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的表单样式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发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最新:a2010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表单样式;a20200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一)架构说明

1. 从填报内容看,全套申报表由反映纳税人整体情况(2张)以及反映会计核算(6张)、纳税调整(13张)、弥补亏损(1张)、税收优惠(9张)、境外税收(4张)、汇总纳税(2张)等明细情况的“1+6”表单体系组成。

2. 从表单结构看,全套申报表分为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1张)、一级明细表(6张)、二级明细表(25张)和三级明细表(4张),表单数据逐级汇总,环环相扣。

3. 从使用频率看,绝大部分纳税人实际填报表单的数量在8张~10张左右。《企业基础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等,为常用表单。除此之外,纳税人应当根据行业类型、业务发生情况正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表单。

(二)文件依据

1. 2023年3号公告修订填报说明,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9小型微利企业”的填报说明、《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说明。

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

(1)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封面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a108020)

(2)仅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简化小型微利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1)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发布,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目前最新:

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202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8000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填报说明

(三)必须报送的申报表

1. 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报送的申报表有两张: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 但是,为全面搜集涉税信息,收集数据用于比对,有5张纳税调整项目表,只要有相应发生额,就必须勾选报送的申报表(发生即填报),无论其是否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

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填报说明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 凡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即使在亏损年度不享受税收优惠,也必须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

(四)优惠享受时间

详见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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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小微纳税企业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小微企业减轻负担,助力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中多次提到了中小微、小微,小型、微型、小型微利企业,让人容易混淆,那么这些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呢?只有确定企业类型,才能判断自己是否能享受税收优惠,下面教你如何区分它们。

中小微企业一般是指中型、小型、微型三类企业,具体可参照2023年6月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在税务政策上,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

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小微企业一般是指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两类。

需要特别提示一点: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不要把小微企业当成小型微利企业的简称,二者范围不同,出处也不同。

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来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指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除了“小型”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方面。

简单来说,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小微企业中的满足特定条件的一部分,小微企业的范畴要远大于小型微利企业。所以大家不要混淆。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上述就是有关各类企业类型的判定标准了,有不清楚的可对照自查!对企业纳税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来讲,弄清楚这个非常关键,关系到了纳税申报工作的准确性,所以要弄清楚自己企业的类型,然后再去判断是否能够享受税收优惠!

【第16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

前言

如何学习企业所得税?企税的综合性比较强,但学习企税的难度不是很大,因为它不复杂,尤其是它的计税方法不复杂,也好理解,都围绕相关收入与成本费用,就是一个调增、一个调减,把需要调增的、需要调减的弄清楚就可以了。增值税是比较复杂的,有特殊的应税行为、不动产等,并且政策太多,好多人学习后连销项和进项都没弄清楚。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它和会计是非常密切的,大家最起码应该有简单的会计知识,这个会计知识是什么呢?就是会计利润是如何核定的、是如何构成的,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之上存在着哪些税会差异?把税会差异弄明白了,其实就很容易了,还有就是需要耐下心来认真看完!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交企业所得税,企税纳税人的标准必须是法人企业,具有法人资格。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等,有独立的人格(财产独立,责任独立)才能独立纳税,因此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就排除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外了。

个独与合伙也是“企业”,只是它们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赚了钱也是要交税的。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就一个人,当然以投资者作为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是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主体,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从企业分回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本身就是法人企业的,分回来的所得就缴纳企业所得税。

独资、合伙企业是非法人企业,没有法人人格,实行的是“先分后税”。它们不具备独立的人格,它的人格与合伙人的人格是一体的,是混同的,税法上视为一个纳税主体,主体是投资者,并不是企业本身,因此要实行先分后税。

例如:甲与乙两个人如果开的是合伙企业,它的人格是不独立的,企业的人格与两个合伙人个人的人格是混同的,所以它是一个非法人。非法人的特点是:将来这个合伙企业也是对外拿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年度终了也要核定企业的利润,核定出利润后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它的收入减去相应的成本费用后的利润是150万,这个环节是不涉税的,如果甲按60%分,乙按40%分,150万直接就可以先分,甲就可以从合伙企业分得90万,乙就可以分得60万。纳税人是谁呢?每一个合伙人就是纳税义务人,所以叫“后税”,如果甲是自然人,分回的90万,须按照个税“经营所得税目”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税中详细讲解);如果乙本身就是法人企业,它从合伙企业分回的60万,就纳入它的利润总额,缴纳的就是25%的企业所得税,这就是先分后税。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企税的纳税义务人,人格不独立,不能独立来纳税。

如果甲与乙开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它就是一个法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它实行的是“先税后分”。

首先也要把当年的利润核定出来,核定出来后再按税法规定的收入扣除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计算的“利润”,只要是正数,就得对公司独立法人本身先缴纳所得税。比如还是150万的利润,先交25%的所得税,才能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未分配前放在会计上的“未分配利润”科目,此时的利润就是税后利润了。再给投资者的就是股息、红利,假设股东甲是一个自然人,股东乙是一个法人企业,股东甲分回的股息、红利还交税吗?当然交,按股息、红利交20%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重复征税,公司与个人的人格都是相互独立的,都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交企业所得税,个人交个人所得税;但是股息、红利分给的是法人股东乙,还要交税吗?您学完企业所得税就知道了,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免税了,就不用再交了,因为公司作为法人已经把企业所得税交完了,法人股东乙就不用再交了。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再进一步划分,从税收上的概念又划分为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说到这里,大家一定要区分公民与居民的区别,公民是与国籍相关联的,带有政治色彩,居民与非居民是税法上的概念,不带有政治色彩的。还必须要分清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这里身份划分的区别,一般与小规模是在增值税中的划分,不能混淆概念。

企业所得税中划分身份的标准是:先看您的企业登记注册地在哪里,只要您的注册地在中国境内,您一定是居民企业;如果你的注册地在境外时,首先是一个外国企业,不能妄下判定,不一定就是非居民,还必须引入第二个标准,即您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根据您的实际管理机构才能进一步判定您的身份,您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您还是居民企业;您的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的,您才是非居民企业。了解居民与非居民身份划分的标准后,您再看到国际税收时就很好理解了。

所得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二者满足其一即为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比如:注册到维尔京群岛、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等,但实际管理机构、人财物都在境内,就是通常说的离岸公司,都得按居民企业纳税人来管理。

这两个标准是递进的关系,先看注册地,注册地是境内的话就不用看第二个标准了;注册地是境外时,就得引入第二个标准了,再进一步看您的管理机构在哪里;在境外注册,但管理机构在境内,财产、财务、人员、决策都在境内,一律视为居民企业;注册地在境外,实际管理机构也在境外,这样企业属于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注册地在境外,管理机构也在境外,为什么还要对它征税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它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经营场所、分支机构了,通过这些机构从事生产经营取得收入、挣钱了,所得来源自然来自中国境内,我国实行属地原则,当然得征税了。二是虽然是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也没有设机构,但是有来自于境内的所得,比如:利息、股息、特许权等,取得收入了,我国都会根据地域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对从国内获得的所得征收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与实际管理机构不同。机构、场所是指: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但是它的主要账务、财物、人员等都不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表面上没有或者故意不设立机构、场所,没有营业执照,但委托了代理人,有实际的业务与经营,这就是它的一种避税行为,为了反避税,就把设的代理人视为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您没有办营业执照,也没有办税务登记,立法为何强调把“营业代理人”视为机构、场所呢?因为设有机构、场所与没设机构、场所对纳税人的征税范围与税率是完全不同的。虽然在中国境内挣了钱都要征税,但没设机构、场所的享受优惠,只征10%的预征所得税;设有机构、场所的没有优惠。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与设在中国境内的实际管理机构完全不同,影响到纳税人身份的确定。设实际管理机构就成了居民纳税人了,设机构、场所的还是非居民企业;涉及到征税范围(负有的纳税义务)与税率不同。

综上所述,居民企业包括两个: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即注册地在境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即注册地在境外,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境内)。

非居民企业也包括两个: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身份划分的意义何在?下一篇会进行详细阐述。不同身份是有区别的,体现在征税对象、征收范围(负有的纳税义务)及适用税率上。

区别一:负有的纳税义务不同。如果您是居民企业,您来自境内与境外的所得都得缴纳税款,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如果您是非居民企业,还要复杂一点,还要进一步看您在境内是否设有机构;如果您在境内设有机构,可能您来自境外的“部分”所得以及境内所得都得缴纳税款,前提条件是您来自境外的所得与机构有关系;如果您在境内没有设机构,您就是是绝对的“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境内所得征,境外所得是不征的。

区别二:享受的税率不同。不仅对居民企业来自境内与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且对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采用基本税率25%,除非特定条件的居民企业采用优惠税率(小微企业20%,高新企业15%等);如果您是非居民企业,为何还要区分是否在境内设有机构呢?因为设有机构,并且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与管理机构有联系,是通过机构赚来的,就得按居民企业25%的税率征收,是没有优惠的。您没有设机构的情况下,才实行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税率是10%,差别很大。是否设机构不仅征税范围上有区别,税率也有区别。

区别三:投资收益有区别。设有管理机构的境外企业投资于民居企业赚来的投资收益是享受免税的;但没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赚来的投资收益是要征税的,征税的预提所得税税率是10%,差别也很大。

企业纳税申报流程(16篇)

转眼间已经十月份了,又要纳税申报了!如果你到现在还不清楚流程的话,来看看这篇文章,准能解决你的问题!一起来看看吧!【文末获取完整版】纳税申报流程如下:一、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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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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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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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化企业公司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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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
  • 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861人关注

    企业投资担保公司经营范围主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兼营:诉讼保全担保,履约担保,符合规定的自有资金投资,融资咨询等中介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