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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自查报告(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7 16:14:16 查看人数:27

【导语】企业税务自查报告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税务自查报告,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16篇)

【第1篇】企业税务自查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贵局于xx年xx月xx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我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所属期间涉及到的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x公司成立于xx年xx月,注册资金xx,法定代表人:xx,经营地址:xx,经营范围:xx。

二、企业涉税情况:

一般是包括自查涉及的所有税种,也有可能针对告知书的要求,仅对某个税种或事项进行自查说明。

三、本次税收自查情况:

1、各项风险指标异常说明

2、自查发现问题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及理由

以上情况,特此说明。

xx公司(盖上公司章)

xx年xx月xx日

举例:

二、企业涉税情况:

1、增值税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官网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不存在擅自改变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2篇】大企业主要税务风险点

税务筹划一直都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因此会对其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财务人是很吃香的!另外,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一些涉税风险点一定要知道,以免罚钱!整理了税务局重点稽查的41个涉税风险点以及4个自查技能,建议企业赶紧对照自查!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到你们!

税务重点稽查的 41 个企业涉税风险点附4个自查技能

收入类

扣除类

资产类

税收优惠类

其他类

销项类

进项类

今天的财会干货就分享到这里了,记得关注我哦!每日更新财会小知识!

【第3篇】企业税务登记号

为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明确一般纳税人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只需携带税务登记证件,填写登记表格,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确认后,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取消了实地查验环节,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一般予以当场办结。一、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两类纳税人(一)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形(指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二)未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新开业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的前置条件由纳税人在填表时进行勾选承诺。

二、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时限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仅适用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将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特别提醒

年应税销售额中“年”不是自然年度,而是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如果纳税人3-6月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则3-6月这4个月就构成1年。“年”还是可以滚动的,比如2023年1季度登记成立的企业,2023年4个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500 万元,2023年第1季度过后,会把2023年第2季度、第3季度、第4季度和2023年第1季度又作为一“年”,判定纳税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依此类推。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第4篇】企业税务问题

税收优惠、园区政策,详情了解,公众号,节税宝典。

一般来说,税收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主要有这三种基本职能:“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监督社会经济活动方向”;“合理调节社会经济结构”。

我国现行的税种有18种,其中,这三大税种必须要懂:

一、增值税:有增值额就需要交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9%、13%。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有盈利就要交税,基本税率为25%(现优惠期间,小微企业在100w内仅2.5%,100w-300w之间仅5%)。

三、个人所得税:股东分红个税为20%,个人综合所得为3%-45%。

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企业与个人常遇到的税务问题,都有哪些呢?

1、企业无票支出情况较多,如一些劳务费、居间费、公关费等花出去了,很难获得成本票,实际利润少。

2、企业账面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税负过重。

3、增值税进项不足、税点高,导致增值税压力大。

4、社保入税后,个税高、风险大,企业不堪重负。

5、高管、技术性人才、销售等成本开销大,个人所得税高。

6、工资只做5000以内,或者走现金、福利的方式,涉税风险大。

7、在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下,虚开、虚列等被稽查风险巨大。

8、老板个人与企业的资产“公私不分”,直接私人收款或者随意使用公账上的利润,违背了纳税义务。

9、历史遗留两套账,老板夜不能寐、不知如何处理。

10、财务不懂法、法务不懂税,自己做“税筹”,达不到理想效果。

那么,以上这些税务问题,企业及个人想要完全避免,还是不太可能;如果通过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性质,合理、合规减轻自身税务成本,无疑是明确的举措。

小规模纳税人优惠

现行优惠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统一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在地方区域设立的小规模个体户,仅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即可(享受个税优惠后,不到1%)。

注意,个体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税后利润可直接自由支配。

一般纳税人税收扶持

入驻地方区域的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双重税收扶持(最高比例可享受80%);大幅缓解企业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成本负担。

综上所述,常遇到的十大税务问题,对于企业与个人有何影响?希望以上的分析,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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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企业注销税务注销吗

有人戏称,今年是娱乐圈塌方的元年,很多明星因为税务问题被调查,前有豪门范冰冰,后有暴躁爽妹子。最终都被查出来偷税漏税,两人加起来被罚了十几亿。

而其他很多明星也预感风声不对,纷纷选择自查补税,大批明星也关闭了自己的个人工作室。

在正常的商业行为中,公司注销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企业因为经营困难,或者不想经营了,就会选择注销公司。但如同之前说的,公司不是你想注册就能注册,注销公司也是如此,不是你想注销就能够注销。

在注销的时候,只有理清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所有问题后,才能够顺利注销,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税务问题。

可以说,如果没有处理好税务问题,你就是想注销公司都注销不了,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甚至更加严重的后果。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公司想要注销,都要注意哪些税务问题?

一、印花税

在很多人看来,印花税是一个小税种,税率非常低,也就千分之一到万分之零点三之间。由于税率低,金额少,因此印花税经常被忽略掉。

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像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租赁、购销合同以及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各种合同都会牵扯到印花税,稍微不注意,就有可能把某一项给忽略掉。

印花税属于轻税重罚,罚款金额最高可以是欠税金额的20倍。如果时间跨度很长,还会伴随每天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这就相当可怕了。

对于税局的人来说,他们也知道纳税人经常忽略印花税,因此在注销的时候,印花税也是一个被重点调查的对象,很多老板都在印花税上栽了大跟头。

因此对于印花税,虽然不起眼,但是在注销的时候,还是应该先自查一遍,如果发现有没有缴纳的情况,及时补税,千万不要等到提交注销资料的时候被税务局给查出来。

二、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很多老板往往会因为其他应收账款挂账太多,被迫按照视同分配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通常来说,老板从公司拿钱,就是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的,但是有时候老板是拿钱为公司经营支付货款,又或者购买办公物资等等,这些又和公司经营有关系。

那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注销之前,让老板把为生产经营花的钱清理入账,然后进行账务对冲,减少其他应收款挂账,当然前提是,这些费用的发声,必须是伴随真实的业务,要保存相应的票务证据。

在这里也提醒各位老板,凡是为公司经营发生的支出,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票据,否则很有可能就要缴纳巨额的个人所得税。

三、账面存货

很多公司在注销的时候,都会存在账面上有存货的现象,至于库存是真实的,还是因为记账时候出现的差错,相信老板本人清楚得很。

你要问一个企业最怕税务局来干嘛?那当然是查库存,一旦查库存,就现原形了,被发现账实不符,就需要缴纳大量的税款,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等,甚至还要面临滞纳金和罚款,这对于老板来说就是巨大的风险。

在之前,很多公司就因为有这样的问题,为了避税去注销公司,由于之前监管不严,导致被这些人蒙混过关,但是现在金三进四系统、大数据,这种现象将无所遁形,因此很多老板如果还是打着避税的注意去注销,那无异于自投罗网。

因此公司在注销的时候,一定要检查存货,调整账务,让账实相符,做到大宗存货不怕查。

四、存货抵工资

公司为什么选择注销,大部分是因为企业经营不下去了,资金断链,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很多老板就想着用自己的存货低价给员工,就当做工资了。

但是很多老板往往忽视了这么一个问题,那就是低价抵给员工,这些商品是需要视同销售的,而且价格也不是老板说了算,而是要按照商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的,因此这些商品视同销售,老板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如果是生产性企业,半成品没有市场价,因此可以将半成品抵给员工当做工资,这样可以按照原材料价格视同销售,这样会大幅降低增值税,如果是商业企业,可以使用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给员工亲属,再用收到的钱发工资,这样也是可以降低增值税的

五、资产损毁

公司一般都会有存货和固定资产,如果存货存在损毁的情况,就需要自查有没有做进项税转出。

如果是固定资产出现损毁,在折旧期以内的,也要注意是否做了进项税转出。如果是在折旧期以外的,那么就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了。

因此,如果想要注销公司,以上这5个涉税点必须要关注,否则公司不但不能够成功注销,甚至会给自己引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得不偿失。

企图通过注销公司避税的老板,可以休矣!

【第7篇】个人独资企业税务优惠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税30%以上

《企税家》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我国是个法制的大国,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要依法纳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正常情况下,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税,附加税以及其他小额税种。其中,企业在进行业务往来时,需要向甲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因为增值税发票可以帮助企业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既可以抵扣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但是企业往往进项发票不足,乙方并没有提供足额的进项发票给甲方,就造成了甲方企业这部分业务的进项发票缺失,企业账上利润虚高,所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就会偏高。那怎么办呢?

这个时候我们就需要用到其他方法,我们可以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来承接这些没有足额进项发票的业务,将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转移到个人独资企业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压力怎么办呢?

这里我们就要说到专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了。在一些经济园区内,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个税和附加税,没有企业所得税,而个税可以核定征收,就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一些有税收优惠的园区内,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个人独资企业核定个税在0.6-1%,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发票,除此之外,在园区内成立个体工商户同样可以享受核定政策,个体工商户核定个税在0.3-0.45%,也是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普票。

在园区内成立好企业后,先拿这个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去承接业务,然后再和主体公司发生业务往来,这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就可以给主体企业开发票。主体企业就没有这部分的成本空缺,而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也同样没有税负压力,毕竟是有空享受核定征收个税政策。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8篇】企业税务查询系统

曾经有个会计,个税起征点调整了,她却还按3500元来算工资表,代扣个税后,员工到手的钱少了,这引起了强烈的不满。况且,这么大的税收政策变化都不知道,公司要会计有什么用?

财税政策变化太快,会计必须跟上税局的新政策。如果一不小心,可能就会激起众怒,更有甚者,可能会把饭碗都弄丢了。

华为一位财务总监曾表示过,会计应具备敏捷的对新政策的反应能力。

事实上,会计非常勤奋和积极地进行考证和学习。然而,大多数会计沉溺于重复的事情,不接受新事物。就工作环境而言,会计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工作群体。许多公司只雇佣了一名会计。大多数会计都缺少请教和交流的对象。因此,如果他们不主动关注一些专业的会计新闻平台,他们就很容易被淘汰。

他还表示,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互联网让人们可以连接在一起接触新政策和新事物。一定不能浪费它,不能再做一个传统的会计了!

做一名好会计不仅仅是为了完成工作,还要时刻关注税务网站,看看是否有新的政策,不然新政策实施了你都还不知道,还怎么做好工作!这十大税务网站,会计需保存!

1、财政部网站(还可以看看税政司等司局频道)

2、国家税务总局(一天至少看一次)

3、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4、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5、全国企业一般纳税人查询

6、中国裁判文书网

7、巨潮资讯网公告区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公告区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0、各省市国地税官方网站

财务人的工作是跟着税政走的,如果你想摆脱传统的闭塞的会计形象,一定要时刻关注财税新政!如个税改革、营改增等变化,如果不关注学习,别说做好会计了,别丢了工作就不错了!

内容来源于网络,本文由秀财网财税工具软技能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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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企业吸收合并税务处理

1、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增值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1.货物转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2、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土地增值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21号)规定(非房开企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3、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契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4、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存在税务优惠政策?

答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第六条,企业合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1、合理商业目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股权支付比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属于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3、经营持续性:企业合并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合并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股东持续性:企业合并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合并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5、两个公司吸收合并,被合并方账上的留抵税额是否可以转到合并方继续抵扣?是否存在相关的税务政策?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依据上述规定,被合并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贵司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合并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报送资料进行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6、两个公司吸收合并,合并方能否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是否存在限额规定?是否存在相关的税务政策?

答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号公告)第二十六条作了进一步规定,《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来源:税库山东

【第10篇】税务知道企业税收

“请所有人停止手上的工作,有序离开自己的工位。请财务负责人封存财务办公司的所有物品”。这个可不是电视剧里的场景,而是真实的税务局查账的环节。税务稽查对于企业经营者或者是财务从业者来说简直就是噩梦一样的存在,一旦被税务局稽查,轻则是补缴税款加罚款,严重的就会面临着刑事责任。这一定是每个企业经营者或者是财务从业者不想面对的。那企业为什么会被查呢?在上一篇文章《税务稽查查什么》中详细讲解了。今天,再和各位读者好好聊聊税务机关稽查怎么查!

税务机关稽查有一套标准的流程,根据之前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侧重。比如,有可能直接查库房看库存商品,有可能是简单查查账,也有可能查银行流水等等。而标准程序大概会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账簿、凭证和报表

这三样基本上是税务机关首先会要查的对象,一般都会首先封存账簿还有报表,这是直接反映企业日常经营行为最重要的凭据。税务局会通过封存相关财务凭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从而从侧面印证企业是否合规。几乎所有被稽查的企业,都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账务问题,比如三流不合一;凭证不合规;账务处理混乱等行为。更严重的是存在两套账,账外经营等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库存等

如果是一个贸易或者生产型企业,税务机关一定会直接在生产经营场所查看生产状况,在库房查看存货信息,甚至是通过了解生产加工工艺、流程,从而来了解企业的采购、库存、销售数据,进而确定企业的收支、成本等,最终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三、直接询问当事人

这是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税务违规行为的常见方式。通过询问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了解财务流程是否规范;通过和负责生产、销售、库管等业务的负责人交流,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数据。甚至和员工沟通,了解员工的工资、社保以及报销等,来推断企业的运营成本。

而这也是企业最为头疼的一个环节,绝大多数企业在这个环节都会被稽查出大量问题。这也给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日常业务最好能够相对合规,有些业务也需要提前进行规划和部署,以免事到临头出现众多问题。

四、查找商品、货物、生产资料

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开始查上下游供应链证据时,基本上就确定了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企业存在的问题。通过去追踪商品和货物的销量、销售通路、存货数量以及企业开展业务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税务机关不仅能清楚的知道企业所有运营及销售数据,通过数据比对,能够找到企业偷税漏税金额。更有可能通过对企业上下游供应链比对,找到关联企业的问题。

这个也是企业经营者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很多时候,一些我们习以为常的操作方式都觉得是正常现象,对税务风险不加以防范。一旦出问题,还有可能连累到整个供应链的企业。

五、银行流水、存款

税务稽查最厉害的杀手锏就是申请冻结企业银行账号以及法人私人账号,通过银行数据去了解企业全部现金流向以及法人卡的现金流向。

一旦掌握了企业日常现金流向以及法人的资金走向,税务机关就能直观的知道企业最真实的生产经营数据和偷税漏税的违法金额。

以上五点就是税务机关稽查时通常检查的内容,通过查账和查报表,了解企业基本的财务数据;查生产经营场所和库存数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最后,查银行流水和存款,了解企业资金数据;通过这三种数据的比对,能够很容易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纳税情况,最终也就知道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以及发生金额。

合法经营本身就是企业要遵守的底线,其中就包括合规纳税。可是,很多企业总觉得税负成本高,轻信一些所谓的税务筹划方式,简单、粗暴的处理财务和税务数据。比如为了增加成本,直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为了减少开票量,直接通过法人卡进行业务结算;有些企业公私不分,企业经营利润直接转账给法人,财务做账全部充作借款等等。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比较严重的税务违规行为,千万不要以为现在还没有被查就觉得没事,不加以重视。一旦被税务机关盯住了,想调整和优化可能都没有时间,最终结果就是小事变大事。

实际上,正常的税务优化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而且更重要的还是合法合规的,也是税务机关允许的。一个合格的税务筹划,不仅仅是帮助企业降低税负的,而是从财务到业务到税务全部合规,合乎标准,同时,不会给企业留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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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专业的财税服务商,我们深知企业会面对高昂的税负成本,日益增长的薪酬成本以及逐渐严格的财税管理制度。我们更知道,涉税问题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风险,因此,益薪云平台始终保持着谨慎的心态,精益求精,确保每一个方案、每一个计划都合理、合规、合法。我们充分运用我们在财税行业的知识方法和实践,为每一个客户提供有价值的财税服务!

【第11篇】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咨询顾问、税务架构安排、税务合规管理、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 企 业 文 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许许多多外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交易中,税收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申报缴纳一直是税务机关和相关纳税主体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01概述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我们可以把非居民企业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企业,第二类是在中国没有机构、场所的企业。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是“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概念被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概念中。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国应税财产:(i)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ii)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iii)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

“中国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7号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i)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即图示一中的b企业,不得是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ii)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似实质结果的。如下图所示: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受让方,一般有两种,一种受让方是境外企业,这样的转让称为“外转外”,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另一种是受让方是境内企业,称为“外转内”,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转外”的情形,不像其他跨境业务,会产生对外收付汇行为,有较为明确的税务处理过程,“外转外”虽无实际的款项构成与境内的往来,但仍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02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其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并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而股权转让属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故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方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此外,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时,需要从该项股权的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等计算转让股权的对应成本。

▋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因此,第一,59号文件涉及中国境内、外的适用于特殊重组要满足5+1个条件(第七条的四个条件之一);第二,涉及境内、外的重组交易;第三,仅限股权和资产收购两类交易类型。但实践中,企业合并、分并也会导致中国居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形式和实质上都相当于股权转让,因此《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指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03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下图所示:

即c公司将所持b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难点和争议多在纳税义务的判定上。若判定需要缴纳所得税,则税务处理同非居民企业直接缴纳所得税一致。

那么如何判定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呢?最重要的文件便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

▋文件依据

根据7号公告第一条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合理商业目的判定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不需要重新定性的情形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税务处理原则

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应税所得归属

如果一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被调整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号公告规定,可以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按照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和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只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按照公告调整征税。

04分期付款情形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举例说明如下: 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均为居民企业,a企业和b企业各持有c企业50%股权,a企业投资取得c企业50%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023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该项股权一次转让给b企业,但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企业分别于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0日和2023年4月10日支付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在本次交易中,b企业于2023年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b企业于2023年3月10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200万元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200万元成本,其余200万元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也就是说,境外a企业已于3月10日收回股权成本,其余200万元(700-500)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需要适用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万元(200×10%),由b企业在实际支付时扣缴;b企业于2023年4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股权转让收益,由b企业扣缴所得税30万元(300×10%)。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境内甲公司仅需在3月10日,首次给境外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后两次境外支付行为无需备案。

本文创作者

撰文:财子

排版:陈文

整理:大公tax

【第12篇】软件企业税务备案资料

关注“税律笔谈”公众号,可获取更多实务观点!

作者:王泉/诉讼律师、桂亦威/诉讼律师|注会

【税律笔谈】按

本公众号近期发布了《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及《股权激励新政: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应向税局备案,否则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朋友向笔者咨询:既然股权激励需要备案,为什么有些企业的股权激励都没有这个说法?或者没有这个要求?对此问题,笔者在办理实务时也经常遇到,就其背后原因,笔者特发文予以分享。

【原因总结】

1、部分企业老板口称的股权激励并非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

实务中,大多数企业属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自身生存较为艰难,不会像大企业那样注重内部合规、甚至是财税合规。企业老板在选择对关键人员进行股权激励时,往往是由企业老板直接与激励对象谈好股权激励事宜、简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甚至口头约定股权激励事项,而实际操作层面就是由企业老板直接或间接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激励对象或者通过老板持有的持股平台将合伙份额转让给激励对象。对于激励背后的内部合规文件、激励股权获取条件、激励股权来源、激励程序、激励价格的确定方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框架制度设计、文件形成。

上述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结局就是:虽然企业老板自身认为是股权激励,但是税务层面上没有办法从形式上确认该股权授予行为是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还是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如果该股权授予行为被认定为属于单纯的股权转让行为,则会牵涉股权转让方(即企业老板)的个税申报问题。鉴于股权激励价格明显低于企业老板与激励对象认可的股权价值,前述股权转让则意味着低价转让,又因企业老板没有从合规文件上引起重视,导致税局无法认可该低价转让行为属于税法上的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行为,进而核定对企业老板征收股权转让所得税。(详见本公众号发文《个人股东低价及平价转让公司股权的涉税法律风险》)

故,这种缺乏内部合规文件的股权激励,很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税法意义上的股权激励,故而没有牵涉所谓的股权激励备案一说,更谈不上其背后可能享受的税后优惠政策以及合理的低价转让免征个税政策。

2、部分企业老板财税合规意识较差,没有在财税上进行规范记账

实务中,当然也不排除部分中小企业老板具有一定的合规意识,从股权激励一开始就吸引专业律师参与,整体性地设计了一系列有关股权激励的文件,股权激励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及税法形式上的要求,但没有对财税合规进行重视。一方面,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作为企业的用工成本记入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另一方面,自然也没有将其考虑到税法层面的职工个税申报问题。这里面一方面有部分中小企业将财税外包或自身内部财务人员对复杂财税业务处理经验不足,导致财税人员没有对股权激励业务进行正确的记账、申报纳税;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因为企业对股权激励重视程度不足,财税人员懒于记账、申报,仅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层面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将其纳入到企业层面的股权激励、员工工资或福利待遇行为,自然就不存在在企业层面对该股权转让行为记账、员工报税问题。

故,企业不重视财税合规、企业财税业务外包、企业财税人员专业性不足也会导致企业没有将股权激励行为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仅仅将股权激励行为作为单纯的股权转让业务,进而也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3、部分企业老板缺乏税务筹划意识,不清楚备案的意义何在

除上述1/2情形外,实务中可能还存在企业老板具备合规意识、企业财税人员也将股权激励纳入企业层面做账报税,但是企业老板自身没有税务筹划意识或者不了解税务政策,导致其没有进行备案。如果企业老板或财税人员有意识提示老板,企业老板可能会选择股权激励备案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当然也不排除企业或员工自身觉得没有必要去享受这种优惠而带来的备案的不便,选择性不备案。

4、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股权激励没有真实的股权作为激励基础,也缺乏规范、完善透明的财务制度

部分中小企业视华为为圭臬,也在内部实施所谓的全员持股、表决权分离的股权激励模式,即虚拟股权激励(又称股票增值权激励)。依据税收文件相关规定,股票增值权(虚拟股权)激励,系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的的收益。除此之外,也包括虚拟股权本身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收益。当然,税法并没有排除非上市公司对企业员工实施虚拟股权激励。而上市公司能够合规实施股权激励,在于其股票存在透明的公平市场价值,其股权增值所带来的收益是可见的;另外,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公开透明,虚拟股权对应的股权分红所带来的的收益也是有参照标准的。但是,大多数中小企业实施虚拟股权激励,是不具备华为以及上市公司那样的客观条件。中小企业没有办法做到像华为、上市公司那样财务规范、透明、公开或一定范围内公开,这就必然导致其参照华为实施的所谓虚拟股权激励注定是失败的结局。因为没有办法像华为及上市公司那样做到合规、规范、透明、公开,股权定价合理、客观,所以就谈不上向税局备案,并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度。

5、部分企业老板实施的名为股权激励实为内部融资借贷

除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部分企业老板实施所谓的股权激励,但究其本质,则为企业内部融资借贷。此种行为不牵涉真实的股权授予行为,实则借贷行为。自然不会牵涉股权激励备案一说。

【法律后果】

国家税务总局已在2023年11月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故,企业今后实施股权激励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相关资料。如企业不按上述要求备案的,可能面临如下法律后果:

1、企业不享受股权激励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相关递延税收优惠政策可参照本公众号前期发文《【企业法税合规】股权激励涉税法律简析及节税安排》)

2、企业未经备案,可能导致税局对企业针对员工股权激励收入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不予认可,要求企业将股权激励收入并入员工当年工资收入计税,从而导致员工整体税率水平升高。(全额单独一次性计税的优惠政策目前暂适用至2023年12月31日前,但不排除明年优惠政策延续。)

3、企业未经备案,将相关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的,容易引起税局关注。甚至不排除税局对未经备案的企业股权激励支出不予认可,要求企业相应调增收入。

4、企业未经备案,导致纳税人逃税、漏税的,税局可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5、企业未经备案,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局可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律师建议】

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不仅要关注法律和公司内部治理层面的合法、合规性要求,还应当关注财税合规要求。

【第13篇】企业税务贷款如何贷

对于一些中小微企业来说,税贷作为他们的主要融资方式,基本上都是先息后本,年华在4%左右,优势非常巨大,受到很多中小微企业主的欢迎。

不过很多客户在申请税贷的时候,会遇到很多方面的问题,导致申请失败,或者有额度却提不出来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今天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企业税贷:

一、企业税贷基础知识

企业税贷是银行对正常纳税,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推出的一款纯信用无抵押贷款,申请企业税贷必须是以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记录和实际纳税额为依据,企业纳等级越高,纳税额越高,申请的额度就越高。

1、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分为 a / b / c / d /m5个等级。一般纳税信用为 c / d 级很难申请税贷。

2、纳税金额:纳税金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间内实际缴纳的所有税金之和,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房产税等。

3、企业欠税信息:欠税是指企业超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记录。如果有欠税信息,基本上做不了。

4、国税局登录信息查询:可按省份信息搜索当地税务局,登录账号名是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可以问公司的财务。

二、了解企业税贷的本质

要说到企业税贷,一般人都会认为只要有纳税就可以去申请税贷,其实税贷是有相应的标准的,而且相对 门槛较高

企业税贷主要看的几个指标:

1、纳税额:一般银行要求年缴税是在2万以上,当然是越多越好。

2、企业年限:一般是经营满2年,也就是企业最好是成立2年以上,并且是良性成长的企业;

3、纳税逾期:银行会查询近2年的纳税逾期次数,一般2次以上就会直接拒掉;

4、企业负债:企业负债不能过高,一般负债率不能超过70%;

5、法人征信:法人的个人负债不能过高,因为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是法人,所以法人的征信不能太花,负债不能过高。

6、企业不可以有法律诉讼:因为银行要看企业的风险,有诉讼就相当于企业有很大的风险;

以上几个指标为主要指标,只要以上几个指标都合格,税贷基本都可以批复。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提升企业的信用度,拿到企业税贷:

1、提升企业的纳税额,特别是增值税,一般保持在2万元/年以上,并且保持每年的增长30%以上,但如果想要拿到大额税贷,就要越多越好;或者提供抵押物

2、保持企业的纳税连续性,不能产生逾期;

3、优化企业的负债,不超过70%;

4、提升法人的信用度,不能负债过高,最好不要有网贷和其他消费金融类贷款,银行会通过大数据进行查询。

5、保证公司不能有法律诉讼,一旦有法律诉讼,一般的银行贷款都会被秒拒。

刚才我们讲到企业信用如果评分为 d 级是不能申请税贷的,那为什么企业信用评级为 d 呢?

可能是因为之前存在偷税漏税或者骗税行为,那么企业被评定 d 级之后该怎么办呢?

企业信用评定 d 级对策:

1、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转为正常企业。

2、多户经营的企业及时注销名下不再经营的企业,以免影响到其他企业。

3、按照期限完成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缴纳税款等,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4、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政策法规,遵守税法,诚信纳税。

刚才还讲到,企业评级还有个 m 级,那么 m 级又是什么意思呢?

企业信用评级为 m 级的企业,是对新设立企业以及当年无收入但是评分70分以上的企业的一个暂时评级,多出现在新成立高新企业。

三、影响税贷批核的几个关键因素

1、申请人信用:

①当前贷款不能有逾期,且税贷笔数不超3家(授信额度1万以下不算);

②信用空白不予准入(纯白户,曾经发生过信用行为的不算);

③信用卡近半年使用率不能大于70%;

④近两个月内银行贷前查询次数小于4,近半年小于10;近6个月非银贷前查询小于6次;

2、企业当前不能断税的情况

3、企业近2年不能有重大诉讼和未结清的诉讼。

4、企业负债不能超过500万(提供抵押物可无视负债)注册资金不能超过50000万。

2、企业情况:

①企业成立满2年;

②不属于禁止类行业,如保险、金融、物业、农业种植养殖、房地产开发、国家禁止行业等。

③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含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3、纳税情况

①当前无欠缴;

②纳税信用评级为 a 、 b 、 m 级(极个别银行 c 级可做)

③近两年年平均纳税2万元及以上(增值税及减免税合并计入纳税额);近12个月纳税额同比下滑不能超过20%。

4、利率

利率较低,一般年化4%左右,基本上都是先息后本(100万每个月利息3333左右),个别银行还有后息后本。

5、额度额度较高

一般额度都在50万到3000万之间不等,提供抵押物的情况可以批价值2倍(500万的房产可以批1000万)可以多家银行同时申请!

*免税企业可以看到减免金额的。

在申请企业税贷之前一定做好充分的准备,不然白白多了一次征信查询也是很亏的。

四、税贷申请的一般流程

1、了解企业所在地(因为每个税贷所针对的地区都不一样)

2、查询企业税务情况(提供国税登录账号密码即可)

3、查询法人征信,以及企业征信

4、最后一步就是针对企业情况来申请合适的银行产品!

【第14篇】创新企业的税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升级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结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励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效应进一步显现。

图为武威市税务局业务骨干深入县区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巡回专场培训

2023年度,武威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达173户,较4年前的34户增长了5.1倍;加计扣除金额从4年前的2238万元增加到14348万元,增长了6.4倍,享受优惠的企业户数和金额连续4年实现增长。值得关注的是,59户高新技术企业全部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政策落实面达100%。数据充分表明,税收政策红利为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注入了强劲动能,在助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确保政策精准直达市场主体,武威税务部门主动加强与科技、财政、统计、工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获取534条研发投入数据,形成多维度管理台账,结合“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积极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逐户跟进摸排调查,帮助企业规范核算、补充完善资料、正确申报享受优惠。同时,以网上“云课堂”、巡回专场培训、一对一咨询答疑、制作短视频等方式开展政策宣传培训,做到让企业懂政策、会申报、享优惠。在此基础上,依托税收大数据平台实时监控分析企业申报数据,及时提醒企业修改疑点数据,确保享受优惠一分都不少。

天祝藏族自治县南阳山农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食用菌、蔬菜、水果种植销售及菌种生产。虽说是一家农业企业,但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研发创新的力量无处不在。2023年,该公司筹资建成天沪香菇“双创”产业园,走上了技术创新和新品种培育之路。2023年,该公司成功申请香菇生产用灭菌装置等5项实用新型专利;2023年,与天祝县高原食用菌研究院共同开展羊肚菌、赤松茸、金耳、白参菌等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企业在创新研发上的支出获得了税收政策支持,2023年,南阳山农业有限公司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1.28万元,较上年增长了100%。

“靠着技术上的不断创新,食用菌产业已经发展成天祝县的特色优势产业之一。有了国家好政策扶持,我们有信心在创新发展之路上走得更快更远。”天祝县南阳山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郑荣龙信心十足。

图为天祝县税务干部在南阳山农业有限公司宣传税收政策

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再次加码,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这无疑给制造业企业注入了一剂“强心针”。

武威杰达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精细化工生产企业,其主打产品甲基吡啶是合成众多杀虫剂的中间体,广泛应用于新型高效、低用量、高安全性的新农药、医药等产品,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公司成立6年来,一直坚信技术创新和新品研发才是企业的未来,每年公司的研发投入都在增长,2023年达到828.32万元。按照政策规定,杰达公司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621.24万元,享受税收减免155.31万元。

“税收优惠政策是我们加大创新研发力度的底气。每年超过百万元的税收减免,都是真金白银的实惠。”武威杰达科技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陈运福感慨地说道。

【第15篇】企业税务查询

问:丽姐,税务机关可以查企业的资金账户么?

答:税务机关,不仅可以查企业的资金账户,还可以查涉案企业的相关人员的个人资金账户,例如法人个人资金账户、财务人员个人资金账户、股东个人资金账户等。

问:丽姐,税务机关查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的资金账户的程序上有啥注意事项?

答:1)查企业资金账户需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查企业相关人员的资金账户需要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3)经过批准后,税务人员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可能被查了你也不知道

4)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 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职权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总结

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经过适当审批,就可以查询企业或个人的资金账户。直接向金融机构查询即可,不必经过纳税人。

大家好,我是丽姐,欢迎关注我,分享看得懂的财税法干货!

【第16篇】企业税务风险与案例分析

我们公司会计总监被还走了,来了一位新总监听说老板看中他就是因为他对企业涉税风险了熟于心,也给企业分析优化了税务规划编制了节税方案,老板直言:年薪80万,也值。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税收不是财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产生的,而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账务处理过程仅仅是对企业经营过程的真实反映而已,因此企业经营的各个一切都有可能隐藏着涉税风险。

《企业涉税风险防范和107个税务筹划与技巧案例汇总》

第一部分:企业注册、注销涉税风险与节税技巧

(二)不同类型如何纳税

(三)节税分析

二、如何出资,企业税负最低

(一)案例背景

(二)税收缴纳

(三)节税分析

三、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财务核算处理不当就待多缴税

各位小伙伴感谢阅读完成,因篇幅有限,不能给大家过多展现,有需要的小伙伴请看下图操作流程吧,谢谢观看。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16篇)

国家税务总局xx市税务局稽查局:按照贵局于xx年xx月xx日下发的《税务稽查查前告知书》的相关要求,我公司组织相关人员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对我公司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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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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