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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官网(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6 20:49:08 查看人数:96

【导语】北京税务官网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北京税务官网,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北京税务官网(16篇)

【第1篇】北京税务官网

尊敬的纳税人:

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涉税咨询服务,12366北京中心已推出“在线咨询”服务,在线时间为工作日09:30-17:30。

您可以关注“北京税务”微信订阅号选择“在线咨询”模块或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直接咨询,也可以登录北京12366纳税服务平台官网(http://12366.bjsat.gov.cn/)“在线咨询”栏目体验。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找 我

第一步:点击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底部菜单栏的“我要问”

第二步:点击互动区的“在线咨询”;

第三步:点击对话框,输入您的问题,这里可以为您在线解决涉税困扰,为您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咨询服务。

【第2篇】北京国家税务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杜涛 近日,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设立了驻北京特派员办事处(简称“北京特派办”),承担对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自治区)国税地税机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的督查、税收执法合规性检查、财务内审、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稽查等任务。

记者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监管方式等精神,按照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等,设立了北京特派办。

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许正中对此评价说:“从国际经验来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大多成立了跨区域税务组织,这是实现税收管理服务集约化、高效化的趋势性规律,是非常重要的改革创新。”

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税务总局开展跨区域机构设立试点,适应了当前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 进一步优化营商办税环境。北京特派办通过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有利于打通税收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通过高效、精准查处跨区域涉税大案要案,震慑偷骗税行为,为诚信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

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北京特派办的设立,将有力推进国税地税联合稽查,既可避免“多头查”“重复查”情况的发生,又可优化征管资源配置,腾出更多的人力到为纳税人服务的一线提供优质服务。

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北京特派办将加强对五省区市税务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查处收“过头税”和“不作为”等违规事项。既可有效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又可有效减少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多头重复检查。

【第3篇】北京税务事务所

据不完全统计,2023年中国注册的律师已有50多万,数万家律师事务所。因为地理、政治及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当事人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往往喜欢找北京的律师。

但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有几千家,几十万律师,律师能力参次不齐。大多数当事人是第一次遇到法律纠纷,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往往手足无措。

我们接到很多当事人的咨询,特别是遇到疫情影响,大家遇到了很多的纠纷。在我们遇到问题需要维权或解决纠纷时,如何选择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以下我们为您整理:

1、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

北京贯赢律师事务所是一家立足北京、面向全国、辐射世界的综合性法律服务机构。高水平的律师团队,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有独到的办案技巧,强大的法律资源、优质的服务水平、独到的办案技巧、较高的胜诉率是本所赢得当事人信任的根基。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总部位于北京,国内外皆设有分所,北京总所执业律师764人,业务领域涵盖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外商直接投资与外资并购、境外投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税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救济与wto业务、海商海事、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业、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和劳动法等。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中伦拥有包括390余位权益合伙人在内的2400余名专业人士,办公室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东京、香港、伦敦、纽约、等18个城市,总部位于北京,北京总所有执业律师540人,专业服务领域涵盖资本市场、投资并购、工程和项目开发、融资业务、诉讼仲裁、刑事与合规、海事海商、反垄断和竞争法、劳动人事、知识产权等。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金杜总部设于北京,在国内外十几个城市均设有分所,北京总所执业律师434,秉承创始合伙人不断创新及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金杜无论是在传统优势领域,如银行融资、外商投资、公司事务、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以及证券业务中,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破产、不良资产、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业务中,金杜律师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最前沿。

5、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律所成立于一九八九年,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君合已在海内外拥有十三个办公室和一支由超过260位合伙人和顾问、670多位受雇律师和法律翻译组成的逾930人的专业团队。

6、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于九十年代初设立,是中国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发展至今,竞天公诚在资本市场、兼并收购、海外投资、争议解决、私募股权投资等都比较专业。竞天公诚总部设于北京,并战略性地选择在上海、深圳、成都和香港设立分所。

7、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通商所律师事务所(以下称通商所)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六日在北京正式成立,并分别在深圳和上海设立了分所。通商所共有职员二百三十五人,其中合伙人六十八人,律师及律师助理一百五十二人。通商所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方面的丰富经历,使得通商所在短时期内与美国、英国、香港、澳大利亚和西欧的许多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广泛密切的合作联系。

面对法律纠纷,无论个人还是企业,首先都是要保存足够多的证据,找到专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律师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及风险规避,给予专业的指导建议,提前掌握胜诉主动权。

【第4篇】北京税务总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23年6月15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一年来,各省新税务机构按照改革部署,锲而不舍开创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新税务机构的新局面,持续释放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利国、利民、利企、利税新成效。

北京:

落实减税降费 彰显北京税务新气象新作为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23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正式挂牌成立。一年来,北京市税务局在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坚持首善标准,深化改革攻坚,全市税收工作取得新进展,彰显了新机构的新气象、新作为。

机构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税务干部显担当

“迎来机构改革一周年,我的内心是很澎湃的,感触也很深,总的体会是‘三个新’。我们税务干部满怀激情地冲向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新阵地。大家心更齐,劲更足,拧成一股劲,工作上有了新气象。我们在持续推广‘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功能建设上有了新作为。”第二税务分局调查评估五科陈瑶表示。

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年来,市局、区(地区)局两级党委把加强党对税收工作的全面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团结带领全市税务干部,圆满完成新机构挂牌、“三定”规定落地、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金三”系统整合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任务。严格履行职责,全力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认真完成税费收入任务,推进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加快健全税务监管体系,开启了首都税收事业发展新篇章。

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纳税人得到实惠

今年清明假期后第一天,北京建胤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人员郑凯忙碌了一上午。他的手指在鼠标和键盘上熟练操作,紧张地测算着减税数据。“这一轮减税政策力度很大,我们企业至少可以享受到三重红包大礼。”

郑凯说,第一重利好是国家进一步放宽了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我们重新领回“小微企业”身份。“调整后,分档计算应纳税所得税,全年测算下来,企业所得税这一项我们公司就能减税30万元。”第二重利好是建筑行业对应的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0%降为9%。“您可别小看这1%。增值税的实缴税额是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基础,增值税交的少了,这些小税种也相应减少。我们全年能享受到增值税和其他附加税费减免10万元。”第三重利好是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现在,我们的员工到工地实地考察、购买工程材料,差旅费都可以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了。这些省下来的都是真金白银,可以用于学习培训、科技研发和购进设备,帮助我们提升工程品质,这样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自然就上去了。

税收执法方式得到优化 办事企业点赞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这一年来,最大体会是帮助我们纳税人节省了时间成本。”北京乐迪熊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会计黄立红说,过去需要在原国税和原地税两个系统里申报的事项,现在都可以在一个系统里申报,实现了涉税事项的“一网通办”。另外,税务相关的问题,都可以在微信公众号智能咨询服务平台寻找答案,方便又实用。

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改革一年来,推出了多项便民服务措施。比如整合办税服务厅资源,实现涉税业务“一厅通办”、办税“一次办结”、资料“只报一套”。整合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规范统一的电子税务局,在线办理95%以上的常见业务。简并新办企业办税流程,提供“套餐式”服务,实现“一日领票”“即时办结”,极大地提升了纳税人在办税便利度方面的获得感。

过去的一年,在较好完成各项税收改革任务的同时,全市税务系统也收获了宝贵的经验与体会。机构合并后,税务干部们抓紧一切可以学习的时间相互学习,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努力做到让纳税人满意。通过改革,税收管理机构设置更加精简高效,税费执法和服务更加规范统一,税费征管资源和税费大数据资源更加集中聚合,为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高效统一的税费征管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进一步凸显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有效提升了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

山西:

改革赋重任 铁军再出发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是一场前所未有的“变革”,2023年6月15日,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正式挂牌,目前刚好一年。时间不长,但变化非比寻常。

截至目前,全省各地企业减税效果正加速显现,在为更多纳税人减轻缴税负担的同时,也让市场活力得到进一步激发和释放,为三晋大地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澎湃动能”。

让企业“活”起来

产业发展迎来新机遇

增值税税率下调、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特定行业纳税人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企业所得税、留抵退税、加计抵减……减税降费政策“红包”一波接一波。

这些利好政策为企业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企业获得了实实在在的“真金白银”。

减税“获得感”明不明显?企业最有发言权。

“两年来共享受各类税收减免近1.6亿元。公司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强产业和金融的结合,特别是加大了对汾酒文旅产业的投入,对企业的多元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秋喜赞赏道。

减税降费新征程上,“降”的势头依然锐不可当——

一季度,全省累计新增减税55.39亿元。山西经济比上年同期增长7.2%,主要经济指标好于预期、好于上年、好于全国,顺利实现一季度“开门红”,创近6年来最好开局,充分反映了减税降费对于增强市场预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积极作用。

百姓钱包“鼓”起来

享受满满的“幸福感”

个税起征点上调送来“惠民礼包”。这道减税降费“硬菜”能给万千家庭带来多少“惊喜”?

“从晒晒工资条到晒晒新年大礼包,这一年个税改革已成为我们朋友圈的主流‘大咖’,没有一两个和个税新政有关的晒图和故事,别人都会说你‘out’了!”在山西三建公司上班的韩会计从个税过渡期政策施行以来,就成了个税新政宣传的“忠粉”。

个税改革红利不仅惠及中高收入群体,也让中低收入群体和小微企业享受到了满满的“获得感”。

“我每个月的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在6000元左右,按照原政策需要缴纳个税为54元;现在我就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我就可以给我家孩子攒点奶粉钱了。”太原某文化传媒公司技术人员小杨欣喜地说道。

“此次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我们是雪中送炭,以前受起征点限制,超过3万元就得交税,发票不够用,好多业务不能顺利开展,现在根据小微企业普惠性政策,预计我公司2023年能享受到1万多元的税收减免,而且自己就可以代开发票,不用跑税务局了,我要用这笔资金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技能,使公司更上一层楼。”怀仁东方电脑的曹善庄满怀憧憬。

离纳税人再“近”点

摸清企业发展“脉搏”

征鼓声声催人进,风好扬帆正当时。改革,已经到了等不起、慢不得的时候。

“要通过开展主题教育,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持续改进工作作风,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反映最强烈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敢于开展‘清障式’破除,对单整改、逐项销号,全面摸排税(费)负不降反升的纳税人和缴费人详细情况,逐户开展专项调研,找准原因、做好辅导,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获得感。”6月10日,在省税务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动员大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党委书记胡军再一次斩钉截铁地表示。

改革,正是要让好风气、好机制好下去!

这一年,人的变化是最大的。税务干部队伍精气神的迸发,催发了全省企业创业创新的激情,也促进了山西经济不断平稳向好发展。

减税降费新征程上,“好”的势头风生水起——

“税务人员上门给我们进行了政策辅导,虽然这几年企业的销售市场环境不理想,但今年我能实实在在享受1.4万元的减免,这样我就可以把利润让给顾客,企业的销售量也会相随增长。”山西雁门春酿造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张华表示。

……

改革未有穷期,惠民永不言止。

上海:

挂牌一周年 上海税务机构改革交出棒棒成绩单

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满一岁”了。2023年6月15日,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新税务机构运行至今已满一年,工作情况怎样,改革成效如何?

减税降费拧成一股绳

“减税降费是当前税务部门的头号工程,也是各级新税务机构面临的新任务、新挑战,检验着我们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上海市税务局805办公室,减税办负责人董理介绍说。她手中的一份最新报表显示:今年1-4月,上海累计新增减税437.6亿元,其中2023年新出台政策减税126.0亿元。

这里被称为减税降费的“指挥部”。在这场攻坚战的战场上,全市各征管分局也都有着这样一个高效运转、协调统筹的指挥部,确保了各项工作部署能够层层传输、层层压实,“一竿子插到底”。

除了减税办之外,各级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还设有政策制定、征管信息化、统计核算分析、纳税服务、社保非税等10个工作组。

这样的合力不仅来自税务部门内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着力打造的税收协同共治体系,也在进一步扩大减税降费的“朋友圈”。

最近,全市16位分管区长应邀来到上海市税务局,与税务干部一道围绕减税降费主题,交流经验做法、畅谈心得体会,提出意见建议。很多区长表示:这样的座谈会开得及时、开得必要,地方政府和税务部门将合力推进减税降费工作。

新机构“追着”企业送优惠

据统计,今年截至5月底,上海共有5761户“应享未享”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被税务部门“精准辅导”,通过后续辅导服务,现已享受税收优惠金额2.54亿元。

这背后,离不开在这次改革中成立的一个新机构——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该局运用大数据技术,集成跨部门信息数据,创新分析比对方法,精确锁定税收优惠“应享未享”企业,通过主动提示提醒、定向跟进辅导等措施,使这些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有了数据基础,为使“对焦”更加精确,最大程度提升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企业的发现率,税务人员改变了原先围绕单一税种开展数据比对的方法,创新采用“跨税种关联优惠政策信息比对”“第三方数据比对”等手段,筛选锁定“应享未享”纳税人名单,再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平台,“点对点”向纳税人推送提醒信息。

上海威派格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就是这样被税务部门“锁定”的。财务负责人李颖说:“作为一家科技型民营企业,我们在销售硬件设备的同时,也拥有数项软件著作权,但由于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从未享受过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这次,由于税务部门收集到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的第三方关联数据,将其与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最终被发现“应享未享”优惠政策。

税收智库数据会“说话”

税收经济分析处,同样是税务机构改革后应运而生的一个全新业务处室。

为把税收经济分析部门打造成税收“智库”和经济参谋部,上海市税务局在系统内几十家单位一万多名税务干部中抽调精兵强将,汇聚了一批懂数据、晓业务、能分析和善动笔的综合分析类人才。

他们借助电子税务局综合数据应用平台,探索如何更科学地归集和整理每天在不断更新、不断积累的海量税收数据,研究制定标准数据标签,为数据赋予更准确的“经济定义”。同时充分挖掘数据中蕴含着的丰富信息内容,找到税收数据身后隐藏着的各类经济内涵。

税收经济分析处成立以来,紧紧抓住上级重大决策点、经济运行关键点、党委政府关注点,科学选题,先后围绕长三角一体化、中美贸易摩擦、新旧动能转换、省际经济产业比较等主题,深挖税收数据价值,剖析上海经济税收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形成专题报告10余篇,上报市委市政府领导参阅。尤其是在近期,重点围绕减税降费主题开展了减税效应分析,相关报告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充分肯定。

海南:

新税务一周年 以改革促经济发展

2023年6月15日,是海南税务人永远铭记的日子——这一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正式挂牌,国地税时隔24年重新合并,同时拉开了海南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序幕。

面对这场历史性大考,身处改革前沿的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带领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海南特区精神,坚持挂图作战,锐意攻坚克难,紧盯时间节点,各项重点工作齐头并进,逐步做到了“事合、人合、力合、心合”。如今,海南税务的征管和服务格局焕然一新。

党建引领 激活机构改革“新动能”

所有改革进程的顺利推进、改革成果的有效显现,无一不需要党委强有力的领导。海南税务部门各级党组织主动扛起改革大旗,压实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聚人心、谋税收,引领改革不断前行。

认识有共识,思想有共鸣。机构合并带来的个人职务调整,一批原税务机构的“一把手”成了新税务机构的“第一助手”,但他们秉承公心、甘当配角,用自己的“退”推动改革的“进”。一批在机关工作的老税务人成为了大厅“服务人员”,他们也都满怀热忱。

服务先行 跑出税收征管“加速度”

改革一年来,全省税务系统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紧密围绕纳税人所需所盼,进一步优化完善纳税服务,充分展现了新机构的新形象新服务新作为,把改革的效应既“写”在税收管理效益里,也“写”在纳税人笑脸上。

“国地税合并,从原来的“两头跑”到现在的“一家办”,受益最大的是纳税人。这一年来,能切实感受到办税越来越便利了。”经常到税务局办业务的海口某公司财务刘女士说。

刘女士的感受正是海南省深化税务征管体制改革、优化纳税服务的一个印证。

推行“全省通办”,推出7大类396小项全省通办涉税业务,清单内的业务可在全省各全职能办税服务厅办理。推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延时服务、“先受理后办理”等服务措施,设立自助办税区,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办税体验。

凝心聚力 奏响减税降费“最强音”

减税降费是今年全国两会提出的优化营商环境重要举措之一,海南省税务系统始终把减税降费当做重要政治任务来抓。

为更好地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各级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网上直播等“线下+线上”方式开展全方位政策辅导,向纳税人和缴费人宣讲政策实体性内容、解读申报表填写等内容,帮助纳税人明晰税收优惠政策口径和适用标准,全力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海南众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今年该企业进行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发现该公司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便组织税收业务骨干主动上门开展“面对面”辅导,帮助企业学懂弄通优惠政策的区别和适用范围,该公司随后及时进行更正申报,仅企业所得税一项直接减税33.5万元。

公司财务总监深有感触地说,税务部门上门帮助企业落实减税降费,精准服务让我们倍感暖心,也对未来发展更有信心。

改革风正劲,宝岛扬帆舞。历史车轮滚滚向前,这一年只是一个开端。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于智广表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海南税务人将永远不改为民服务的初心,努力践行兴税强国的使命,立足新职能、新定位,展现新气象、体现新作为,以永不懈怠的精神和一往无前的劲头,为海南自贸区、自贸港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深圳:

改革一周年,“盘一盘”深圳税务新气象

去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正式成立。转眼间,新机构已满一周岁。一年间,深圳市税务局有了哪些新变化、新成长、新气象?

队伍新风采,精彩活动凝聚磅礴合力

走进一家门,成为一家人,更要同说一家话。融合是新机构的重大使命。一年来,深圳税务人在改革中相互融合、相互支持、相互帮助,事合、人合、力合、心合的“四合院”逐步建成。

大伙走进一家门,成为一家人,更要同说一家话。为建立起“同声同气”的新机构新文化,深圳市税务局花了不少巧思。

在近日举行的深圳税务“金牌讲师”评选舞台上,22位讲师轮番上阵,充分展现了深圳税务师资人才深厚的业务功底和专业授课技巧。

“金牌讲师”只是深圳税务促融合、强队伍、育人才的众多精彩活动之一。一年来,深圳税务先后推出“最美小编”“唱响税务之歌”“最美语税人”“智税2019”等一系列的品牌活动,为新队伍交流融合提供重要的平台,为新机构文化养成提供了重要的载体,为新机构风采的展现提供重要的舞台。

施策新平台,大数据助力减税降费精准落地

减税降费政策是国家发挥税收逆周期调节作用、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重要举措,更是税务部门的“一号任务”。一年来,为了确保减税降费落地生根,深圳税务充分发挥新机构数据高度聚合、系统高度整合的新优势,开辟出一条精准高效落实政策的新路子。

为有力支撑减税降费工作决策,深圳税务的大数据分析决策系统应运而生。该系统整合超过1084tb的大数据“战略资源”,深挖税收数据“金山银库”,实现政策落实的精准定位、精准推送和精准服务。

深圳博识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就是大数据精准减税的受益者之一。该公司是一家经营技术人员外包的服务型企业,由于开办时间不长,还处在成长期,从业人数约2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今年第一季度,该公司成功为某证券公司开发了一款应用软件,并按25%所得税税率进行预申报。深圳税务的大数据分析决策系统马上识别出博识云创多缴了税款。

“税务局的同志第一时间找到了我们,说按照新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适用5%税率申报,我们很快就得到了5万多元的退税款。虽然金额不大,但是这对我们小微企业也有不小的帮助。更重要的是,我们感受到了税收大数据在背后的坚实支撑,我们再也不担心算错税、多交税了,发展起来心里更踏实了。”博识云创相关负责人说。

服务新模式,大服务推动办税大提速

“现在办税基本都是窗口一次性受理,再也不用上下跑啦。”深圳明达丰贸易有限公司的办税人员对深圳税务的“大服务”模式赞不绝口。

“大服务”模式是在新机构全面推行“一窗通办”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罗湖区税务局首推的全新服务理念。通过合并前台部门、归集涉税事项、优化办税流程、整合服务资源、更新导税模式等举措,打造“窗口一次受理、流程内部流转”的“大前台”,实现纳税人所有依申请涉税事项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一次性办结。

同时,罗湖还大幅简化办税流程,办税效率大幅提升。目前已实现了11项前移业务等候处理时间明显下降,非正常户解除业务从原先的平均耗时2天以上压缩至当场办结,“一窗式”比对业务平均处理时长缩短63%,防伪税控解锁全流程也从过去的平均耗时1天以上大幅压缩至20分钟内办结,纳税人平均咨询等候时间从12分钟下降到3分钟。

【第5篇】北京税务发票查询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常见问题

即问即答

日期:2022.6.9 来源:北京市税务局

1. 什么是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是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全新发票,不以纸质形式存在、不用介质支撑、无须申请领用、发票验旧及申请增版增量。纸质发票的票面信息全面数字化,将多个票种集成归并为电子发票单一票种,全电发票实行全国统一赋码、自动流转交付。

2. 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

答:全电发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

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全电发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经营特殊商品服务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全电发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卷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于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

3. 全电发票与现有的发票样式有什么区别?

答:全电发票样式与现有发票样式区别在于:一是全电发票票样将原有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变为20位发票号码;取消了校验码、收款人、复核人、销售方(章);取消了发票密码区。二是全电发票特定业务会影响发票展示内容,不同的特定业务展示的发票票面内容不同。三是全电发票将原备注栏中手工填列、无法采集的内容,设置为固定可采集、可使用的数据项,并展示于票面上。

4. 全电发票和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一是管理方式不同。对于全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系统自动赋予开具额度,并根据纳税人行为,动态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业即可开票。对于使用税控设备开具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纸电发票”),纳税人开业后,需先申领税控专用设备并进行票种核定,发票数量和票面限额管理同纸质发票一样,纳税人需要依申请才能对发票增版增量,是纸质发票管理模式下的电子化。

二是发票交付手段不同。全电发票开具后,发票数据文件自动发送至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税务数字账户,便利交付入账,减少人工收发。同时,依托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纳税人可对各类发票数据进行自动归集,发票数据使用更高效便捷。而“纸电”发票开具后,需要通过发票版式文件进行交付。即开票方将发票版式文件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交付给受票方;受票方人工下载后,仍需对发票的版式文件进行归集、整理、入账等操作。

5. 使用全电发票有什么优点?

答:(1)领票流程更简化

开业开票“无缝衔接”。全电发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税控专用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

(2)开票用票更便捷

一是发票开具渠道更多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全部功能上线后,纳税人不仅可以通过电脑网页端开具全电发票,还可以通过客户端、移动端手机app随时随地开具全电发票。

二是“一站式”服务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无需再登录多个平台完成相关操作。

三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

四是满足个性业务需求。全电发票破除特定格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全电发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五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

(3)入账归档一体化

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全电发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

6. 使用全电发票如何保障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安全和隐私?

答:全电发票使用了最新加密技术,加强了纳税人最关心的发票安全性、隐私性保障能力。

——从安全性来说,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利用数字信封技术来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安全性,通过对发票数据传输通道进行加密,保证数据流转的安全性,防止数据被窃取、篡改、冒充。

——从隐私性来说,全电发票保持了纸质发票的基本属性和主要特征,在为用户提供不同于纸质发票交付和入账等体验的同时,通过隐私保护技术确保用户数据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7. 纳税人可以通过哪些渠道了解全电发票有关事项?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门户网站、官方微信等渠道了解全电发票的有关事项。

试点开展

8. 目前,我国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推行进度如何?

答:按照总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建设工作部署:2023年12月1日起,在广东(不含深圳,下同)、内蒙古、上海3地试点地区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试点使用的依托电子税务局搭建的平台称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票平台”)1.0版,实现了56项功能,成功开出第一张“全电”发票。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随后,2023年4月1日起,在广东地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广东省上线切换,实现了142项功能,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4月25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电票平台1.5版成功在内蒙古上线切换,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本自治区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2023年5月10日起,四川省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2023年5月23日起,上海市切换电票平台1.5版,并可向四川省、广东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0.我是深圳市纳税人,20xx年x月x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答:符合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11.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12.除试点纳税人外,其他地区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具全电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将结合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全电发票推行范围。

身份管理

13.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建立、变更、解除与办税人员的关联关系。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新增办税人员或对已有办税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对办税人员进行岗位权限授权或调整。系统将自动通过电子税务局及移动端向该办税人员推送待确认的授权信息。办税人员在完成个人身份信息采集核验,以及对推送的授权信息进行确认后,关联关系即建立,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试点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申请新增或变更办税人员信息时,税务机关在核心征管系统完成办税人员信息录入或变更,通过实名办税系统验证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后,由办税人员登录电子税务局确认相关信息。信息确认后,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解除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无需办税人员确认。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变更、解除本机构办税人员关联关系的,适用以上方式。

14.办税人员如何解除与试点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答:办税人员因离职、退休等原因需解除税务网络可信身份关联关系时,办税人员可通过线上自行解除或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申请解除。

15.试点纳税人如何建立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关联关系?

答:试点纳税人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支持以下两种方式:

(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纳税人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2)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税务机关提交其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签订的委托办税协议信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在电子税务局确认后获得相应办税权限,系统自动记录关联关系。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以“一人多户”的方式为纳税人代办涉税事宜的,应于办理前向税务机关报送基本信息及委托办税协议信息。

16.试点纳税人完成注销后,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是否需要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手动撤销?

答:不需要。平台设置自动标记失效状态功能。企业完成注销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同步企业状态信息,自动标记企业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认证信息及操作权限为失效状态。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17.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税控设备开具全电发票?是否免费?

答:试点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开具全电发票,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18.试点纳税人需要用什么开票软件开具全电发票?

答: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方式及地址由各试点省确定)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 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19.试点纳税人如何了解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答:税务部门将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全流程进行辅导,纳税人在开具过程中出现问题,可以拨打12366咨询主管税务部门。另外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上也会有操作指引,确保纳税人正确开好每张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20.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种类的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后新设立登记且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新办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应当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试点纳税人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至1.5版前设立登记或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以下简称“存量试点纳税人”),如需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1.试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纸质发票有何规定?

答:试点纳税人满足相关使用条件后,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需要事先核定相关发票票种,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所开具的发票金额将从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若出现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则应按照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相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在红字发票开具后收回被红字冲销的纸质发票原件。所领用的纸质专票与纸质普票使用后,再次领用时无需进行发票验旧。

试点纳税人仍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与现有规定保持一致。

发票开具

22.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全电发票前,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答:不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票。

23. 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流程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不同的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2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哪几种发票开具模式?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发票的开具提供页面输入和扫描二维码两种模式。试点纳税人选择页面输入模式进行开票,即进入页面输入内容完成发票开具;试点纳税人选择扫描二维码模式进行开票,可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完成发票相关信息预采集。

25. 2023年2月1日注册了一家公司,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纸质发票,能否申请由税务机关为我代开全电发票?

答:不可以。目前,税务机关暂不为纳税人代开全电发票。

26.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过程中可以暂存发票信息吗?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发票草稿功能,试点纳税人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如需暂时保存发票信息可以选择保存草稿。

27. 试点纳税人销售商品开具全电发票,如果商品种类较多是否需要开具销货清单?

答:全电发票的载体为电子文件,无最大开票行数限制,交易项目明细能够在全电发票中全部展示,无需开具销货清单。

28.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是否每次都需要手动录入发票的全部票面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维护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

29.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维护哪些项目信息?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对项目(商品或服务)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税率/征收率等信息进行维护。项目信息维护后,试点纳税人可在开票时直接选择已经维护的信息,减少开票时间。

3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的主要功能是什么?

答:“客户信息分类管理”模块主要是用于试点纳税人查看与管理不同类别的客户信息。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手工录入、模板导入方式新增或修改客户信息。

3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时,备注信息如何填写?

答:发票备注信息是指纳税人根据所属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额外增加的发票信息。发票备注信息项目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信息维护”模块预设的相应“场景模板”添加或开票时直接选择“附加项目”单个添加编辑,添加相应的“场景模板”;也可以直接在备注信息输入框中填写。

32.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可以修改?

答:试点纳税人可按照实际业务对自动填充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进行修改。

33. 试点纳税人哪种情况下可以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

答:试点纳税人属于以下四种情形,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电发票权限。

(1)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开具的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一般纳税人在税率调整前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开具的适用原税率发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且已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了红字发票,现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现需要补开原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

34. 试点纳税人如何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税率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35. 试点纳税人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权限,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答:试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原税率开具全电发票,应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

36. 我公司因故需要申请开通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请问该权限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手动调整纳税人税率,并设置临时开票有效期起止,有效时限为24小时。

37. 试点纳税人发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后,可在哪里查看审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至试点纳税人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试点纳税人登录后,系统会提示纳税人签收文书。同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同步审核税务机关审核结果,对试点纳税人的税率进行调整。

38. 试点纳税人是否可以查看申请临时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权限历史记录?

答:可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设有历史查询功能,该功能可展示历史税率调整记录、时间及状态筛选等,可通过“税率调整记录查询”查询。

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39.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开票份数、开票金额限制与以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在开具金额总额度内,没有发票开具份数和单张开票限额限制。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40. 试点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若提示不得继续开票,应如何处理?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针对存在发票开具“红色”预警情形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过程中存在内容校验不通过、授信额度为零等情形会阻断开票,试点纳税人需根据提示进行相应操作。如红色预警需联系主管税务局进行处理,内容校验不通过需更改发票开具内容,授信额度为零可以申请额度调整等。

41.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如何确定?

答:发票开具金额额度包括三类:开具金额总额度、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

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

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试点纳税人首次使用全电发票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该纳税人的当月发票可开具金额上限额度。

剩余可用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

42. 试点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是。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但是授信总额度扣除方式与环节不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在发票开具时扣除,扣除的是已实际开具发票的金额;通过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扣除,扣除的是发票领用的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与发票领用份数之积。

43. 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请问我公司8月份可用额度是否一直是750万?

答:不是。如果你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你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你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

44. 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有哪些调整方式?

答: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

(一)定期调整

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

(二)临时调整

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月自动为其临时增加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

(三)人工调整

人工调整是指试点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应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45. 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张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领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按领用份数和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46. 我是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人工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不足且系统自动调整后开具金额总额度仍不足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调整其开具金额总额度。

47. 我公司是试点纳税人,八月因订单激增开具金额总额度无法满足开票需求,请问如何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填写调整理由并上传相关附件后,即可启动人工调整流程。

48. 我公司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试点纳税人是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当月首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当月第二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下同)时,应当按照当月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3%预缴增值税;多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多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自本月上次申请人工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或者上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起,按照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和已领用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49. 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答:一般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按规定开具红字全电发票。但以下几种情况下不允许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1)蓝字发票已作废、已全额红冲、已被认定异常扣税凭证、已锁定(已发起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且未开具红字发票、未撤销红字确认单或信息表)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2)蓝字发票增值税用途为“待退税”、“已退税”、“已抵扣(改退)”、“已代办退税”、“不予退税且不予抵扣”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3)蓝字发票税收优惠类标签中,“冬奥会退税标签”为“已申请冬奥会退税”时,不允许发起冲红;

(4)发起红冲时,如对方纳税人为“非正常”、“注销”等状态、无法登陆系统进行相关操作时,不允许发起红冲。

50.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

答:试点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进入【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也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选择对应蓝字发票发起红冲。

51.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冲时,冲红原因如何选择?

答:冲红原因应由纳税人根据业务实际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原蓝字发票商品服务编码仅为货物或劳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服务中止”;商品服务编码仅为服务时,红冲原因不允许选择“销货退回”。

52. 发起红冲时,应如何选择红字发票票种?

答:各票种之间的红冲规则为“新冲旧、电冲纸”,具体如下:

(1)全电发票可以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

(2)全电纸票可以对全电纸票、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进行红冲;

(3)税控发票仅允许对税控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全电发票、全电纸票进行红冲。

53. 如何对蓝字全电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受票方未进行用途确认时,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时,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54. 如何对蓝字税控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答:当开票方纳税人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按原税控红冲流程开具红字税控发票;

当开票方纳税人已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可参照蓝字全电发票红冲流程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并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55. 试点纳税人已填开红字信息表但还未开具红字发票,是否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直接开具?

答:不可以。红字信息表和红字确认单未实现互相转换,对校验通过的红字信息表仍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发票。

56.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形,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同一张已确认用途的发票多次开具红字发票:

(1)冲红原因为“开票有误”时,必须全额冲红;

(2)蓝字发票对应的“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全额加计扣除”的,必须全额红冲。“增值税优惠用途标签”为“待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或“已用于农产品部分加计扣除”的,第一次红冲只能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或整票全额红冲。如第一次对未加计部分全额冲红,第二次红冲仅允许对剩余部分(即已加计部分)全额红冲;

(3)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必须全额红冲。

57. 对蓝字发票进行部分红冲时,有何具体要求?

答:除问题56所述几种特殊情形外,对红冲原因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或蓝字发票状态为“已部分红冲”的,允许多次冲红该张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已进行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开具红字发票的部分冲红的,允许更换申请方再次申请红字确认单,但申请原因只能选择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

(2)部分冲红允许删除项目行,即仅对部分项目进行红冲。

销货退回,只允许修改数量,自动计算金额和税额,不能修改单价,不能直接修改金额;如蓝字发票没有数量仅有金额,则允许修改金额,税额自动计算;

服务中止,允许修改金额和数量,不能修改单价,自动计算税额;

销售折让,选择需折让的商品行,录入折让比例或金额,不能修改单价和数量,税额自动计算;

(3)累计开具的红字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负数金额、负数税额绝对值,均不得超过原发票票面记载的数量、金额和税额。

58. 试点纳税人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若开票方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受票方是否还可以对该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

答: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及未入账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全电发票将被锁定,不允许受票方再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操作。

全电发票未确认用途已入账的,若开票方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后,允许受票方对该全电发票未冲红的部分进行抵扣勾选;若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发票,则不允许继续抵扣勾选。

59. 试点纳税人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后,对方的确认是否有时限要求?

答:有。发起冲红流程后,开票方或受票方需在72小时内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的,该流程自动作废,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应重新发起流程。

60. 试点纳税人对开具的全电发票进行红冲后开票方当月的可用授信额度会增加吗?

答:试点纳税人开具全电发票后,当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跨月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法对应全电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当月可用授信额度。对于销售折让的情形,也不会增加其可用授信额度。

61.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红字发票开具流程,是否需要与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答:是的。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发起的红字发票开具流程,不论《确认单》还是《信息表》,均需要同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62.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在开具红字发票时,能够作废红字发票开具流程吗?

答:具体规则如下:

(1)销方发起无需确认的红字确认单,未开具红字发票前,允许销方撤回;

(2)红字确认信息发起方在提交红字确认单后,对方尚未确认前,不允许修改,发起方可撤销红字确认单;

(3)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发起且对方已确认的红字确认单,发起方不允许撤销红字确认单,确认方可在确认后且未开具红字发票前撤销确认单;

(4)已开具红字发票的红字确认单不允许撤销。

(5)发起红字确认单后、开具红字发票前,原蓝字发票被认定异常凭证的,系统自动作废红冲流程。

63.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被红冲时,无需追回被红冲的全电发票及其纸质打印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发票被红冲时,需要追回被红冲的纸质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64. 什么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面向试点纳税人缴费人,归集各类涉税涉费数据,集查询、用票、业务申请于一体的应用。通过对全量发票数据的归集,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勾选确认服务、发票交付、发票查询统计,并为纳税人下载及打印全电发票提供支持,同时满足试点纳税人发票查验、发票入账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等需求。

6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便利纳税人对发票数据进行增值应用,通过对纳税人的发票数据分析管理,向纳税人提供个性化信息推送服务,增进其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市场交易便捷便利。

66.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功能包括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试点纳税人提供发票归集、用途确认、查询、下载、打印等服务。试点纳税人开具和取得各类发票时,系统自动归集发票数据,推送至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从根本上解决纳税人纸质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丢失、破损及电子发票难以归集等问题;并支持纳税人对全量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67. 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全电发票如何交付给对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发票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两种方式。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购买方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6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什么?

答:“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的功能是:对在“发票抵扣勾选”模块中无法查询到的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无法清分及下发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进行第一联数据的采集。

6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哪些情形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

答:需要采集海关缴款书的情形主要包括双抬头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及下发、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信息等情形。

7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归集的发票有哪些?有哪些发票是目前无法归集的?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台采集发票的全量数据,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其中,对于有明确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发票,通过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归集至销售方或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对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没有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的(如定额发票等)发票,则不归集到购买方(包括经办人)的税务数字账户。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查询功能

7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模块都有哪些功能?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询包括全量发票查询、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未到勾选日期发票查询、出口转内销发票查询、汇总纳税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开票数据。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相应的查询项进行查询。

72. 试点纳税人可以在“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到哪些数据?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模块查询本单位的进项税额转出数据,具体可查当前及以前所属期转出的异常凭证统计表、转出异常凭证具体明细、当前及以前所属期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需购货方转出的信息。

73. 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查询具体指哪类需要进项税额转出的发票?包括海关缴款书吗?

答:包括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已经认证抵扣的发票,以及开具红字发票确认单上的红字发票,不包括海关缴款书信息。

74.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开具、取得的发票信息进行查询?

答:试点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后,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其开具和取得的发票。

75. 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可以查询什么内容?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发票领用及开票数据查询功能,主要可以用于查询发票领用存状态、发票期初库存份数、购进发票份数、退回发票份数情况;正数发票份数、正数废票份数、空白废票份数、负数发票份数、负票废票份数、期末库存份数(领用、库存份数主要涉及纸质发票)。

76. 发票状态查询是指查询发票的什么状态?

答: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询到某张发票的入账状态、下载次数、下载格式、打印次数、发票冲红台账、发票退税状态等。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功能

77.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查验渠道有哪些?

答:单位和个人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模块对全电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78. 如何登录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答:社会公众通过输入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入全国统一的发票查验平台。

7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验方式有哪些?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发票查验方式,一是单张发票查验(手工单张录入,单张文件导入);二是批量发票查验(下载模板录入信息导入查验)。

80. 手工导入发票查验都支持什么发票格式?

答:支持导入以下几种格式的电子发票文件:jpg / png/pdf/ofd/xml。

81. 试点纳税人在什么时间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为纳税人提供7*24小时在线的发票查验服务。

82. 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如何查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答:纳税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全电发票进行查验。全国增值税查验平台仅支持单张发票查验模式,包括手工查验及扫描查验等方式。

8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能否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可以对取得的开具给本人或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也可以对非开具给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发票进行查验。

84.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上发票单张查验和批量查验的结果有什么不同?

答:发票单张查验的结果是对该发票信息进行可视化展示(可以看到整张发票),批量查验的结果是只能显示查验的发票相符或者不相符。

85. 批量查验是否可以只录发票号码?

答:不可以。如果批量查验只输入发票号码,无法对发票里的交易信息(单价、数量、时间等)进行核验,故只能在批量查验之前录入全部发票信息才能校验发票信息是否一一对应,对应则相符,反之不相符。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勾选确认功能

86. 20xx年x月x日,杭州市纳税人接收到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全电发票等凭证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应该怎么进行用途确认?

答:仍然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87.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哪些功能?

答:“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包括抵扣勾选、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不抵扣勾选、变更税款所属期等功能。

88.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中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的有哪些?

答: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进行用途勾选: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所属期已确认用于其他用途的发票;

(4)已用于冬奥会退税的发票;

(5)已全额冲红的发票;

(6)其他。

89.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被部分红冲的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勾选?

答:可以,可勾选抵扣的税额为原发票票面税额与所红冲的发票税额之差。

90.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勾选增值税扣税凭证时间范围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可勾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开具时间范围为2023年1月1日至本次勾选增值税所属期的最后一日。

9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注销勾选业务”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试点纳税人需要注销时,可以通过此模块对注销当期未勾选的发票进行勾选。

92. 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

答:可以。若试点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93.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的作用是什么?

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用途确认”模块是供试点纳税人将勾选的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等用途确认,并对发票数据进行归集、实时统计。

94. 发票用途确认后需要注意什么?

答:一是试点纳税人进行发票用途确认后,将锁定当期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可通过用途确认撤销后再继续勾选。二是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无法进行用途确认。

95.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发票用途确认”模块中的汇总展示信息提醒功能,能否查看明细数据?

答:可以查看明细数据。例如:其中的“红字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红字发票明细清单,也可根据开票日期查询历史月份的红字发票明细;“上游风险企业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上游风险企业信息、上游风险企业开具的发票信息;“取得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醒”子模块,可查看不得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信息,在详情页可查看货物信息。

96. 试点纳税人错误确认发票用途后,税务机关如何帮助纳税人进行修改和更正?

答: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后,如果出现发票用途确认错误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提供规范、便捷的更正服务。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申报抵扣且已申报抵扣后,如果要改为用于申报出口退税或代办退税,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实确认相关进项税额已转出后,为试点纳税人调整发票用途。

试点纳税人将发票用途误确认为用于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更正。如试点纳税人尚未申报出口退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将发票信息回退至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试点纳税人可以重新确认发票用途;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97. 纳税人开具或取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1)试点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勾选用于本期抵扣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份数、金额及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或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一般纳税人已将全电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2)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98. 试点纳税人如何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取得符合规定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等凭证或者开具符合规定的收购发票,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进行用途确认,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当期进项税额,并将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凭证明细转入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待用。

试点纳税人将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当期,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选择相应凭证,按规定计算填写本次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对于符合以上规定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尚未用于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录。

(1)试点纳税人取得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a纳税人为新办试点纳税人,在所属税务机关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a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在“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模块,可以看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a纳税人在5月取得了一张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在申报期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a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自产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是否属于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a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a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应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2)试点纳税人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b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b纳税人取得了一张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b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3)试点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c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c纳税人取得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c纳税人首先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对取得的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确认处理,选择“否”,该发票信息不转入“抵扣勾选”;选择“是”,该发票信息转入“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c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4)试点纳税人取得了9%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d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其取得了9%农产品专票。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d纳税人进入“抵扣勾选”模块对该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d纳税人购进的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5)试点纳税人2023年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如何计算申报进项税额?

e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并已进行了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行业性质归类。e纳税人有一张2023年取得的已抵扣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但未进行加计扣除。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e纳税人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中的“补录”功能,对上述发票进行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99.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抵扣勾选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代开农产品免税普通发票如因商品名称未使用自动匹配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而导致发票信息无法归集到“待处理农产品发票”模块时,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发票用途确认”-“抵扣类勾选业务”-“抵扣勾选”模块中的“代开补录”进行代开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抵扣勾选明细中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并可对该发票进行9%抵扣勾选,勾选提交后,用于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该发票的明细数据和计算结果,转入“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待用。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100.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无法进行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海关缴款书在进行发票用途确认时,如果该海关缴款书不在可勾选海关缴款书明细中,无法进行用途确认。试点纳税人可通过“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海关缴款书的补录功能进行农产品海关缴款书的发票信息补录,补录成功后,即可在“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模块看见该发票的明细数据。

当该笔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选择该发票并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进行1%加计扣除,提交完成后,即可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表预填和进项税额抵扣。

发票入账

101.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是否提供发票入账标识功能?

答: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帮助纳税人降低重复入账的风险,便利会计核算管理。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目前支持单张、批量、清单导入等入账标识方式,其中清单入账需要下载模板,并按照模板格式录入相关发票信息后导入进行入账标识操作。后续会加入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财务系统对接入账。

102. 我公司是非试点纳税人,今天收到一张全电发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纸质发票一致。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全电发票电子文件。

103. 我公司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想以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还需要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件吗?

答:需要。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的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104. 哪些发票可以使用发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答: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使用入账服务进行入账:

(1)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2)已作废的发票;

(3)之前入账的发票;

(4)其他。

本文来源:北京税务、税乎网。

财税实务课堂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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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北京税务查询

11月26日,北京的个税申报记录自助查询功能已上线,市民将得以及时查询了解到自己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情况,具体包括申报收入查询、纳税明细查询、申诉记录查询三个功能。从此以后,个税申报记录您就可以完全尽在“掌”握。

今后,您就可通过本功能来在线查询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属期及之后发生的来源于全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包括由自然人自行发起的申报(包括分类所得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申报等)、扣缴义务人发起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及金三核心征管系统的代开发票、二手房交易申报等业务产生的个税申报缴税记录。

在操作时,市民可通过本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beijing.chinatax.gov.cn/),或登录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实名登录后点击北京税务特色应用,使用相关功能。

当您点击“申报收入查询”栏目后,即可进入可查询页面。选择查询记录时间后,您点击“查询”按钮就能进行记录查询。

市民若对查询结果中一项或者若干项记录有异议,可通过点击“发起申诉”功能进行异议申诉,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从未在职”和“曾经在职”,对申诉原因的具体情况补充说明。

此外,纳税人还可通过本功能来查询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属期及之后发生的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纳税明细记录,包括由自然人自行发起的申报(包括分类所得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申报、年度综合所得申报等)、扣缴义务人发起的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

市民点击“纳税明细查询”栏目,即可进入可查询页面,选择税款所属期可进行收入明细查询。

如果纳税人对查询结果中记录有异议,也可在“申报收入查询”功能中发起申诉。

通过申诉记录查询功能,市民还可以在线查询纳税明细申诉记录的处理进度和处理情况。

图片来源:市税务局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赵鹏

监制:耿诺

编辑:赵鹏

流程编辑:洪园园

【第7篇】北京税务抽奖码

上午,北京市税务局举办2023年有奖发票第二期二次开奖活动。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从待开奖的8.7万张发票中现场随机抽取7张中奖发票,包括一等奖20万元1张,二等奖10万元2张,三等奖5万元4张,奖金总额60万元。

这次二次开奖的范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已登记参与二次开奖且符合开奖条件的发票。开奖结果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官方微博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还将通过北京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告知此次中奖的7名消费者。工作人员提醒,北京市税务局因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上线工作,将在2023年10月25日至10月31日期间暂停发票摇奖活动。市民在活动暂停时间已取得的发票,也可自11月1日起正常参与抽奖。

据了解,北京市有奖发票活动已覆盖住宿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餐饮业等九个行业,未来将有更多的行业纳入。

来源:北京晚报

记者 赵鹏

流程编辑:孙昱杰

【第8篇】北京市国家税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实行综合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0〕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申报负担,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实行综合申报,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合并申报并缴纳税款。

综合申报是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优化申报流程、服务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体现。

二、关于税种综合申报渠道

纳税人可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综合申报模块进行申报。纳税人还可根据办税习惯,选择使用原单税种申报模块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申报。

三、关于纳税期限

为减少纳税次数,《公告》明确,印花税可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原实行按月计征的纳税人调整为按季计征,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已完成所属期为2023年7月、8月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原按月计征印花税纳税人,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只申报所属期为9月的印花税并缴纳税款。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条款中“按月”申报缴纳的方式予以废止。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半年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12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缴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按季度计征不变。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土地增值税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预缴)按季度计征不变(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10月征期进行综合申报时,申报所属期为7月—9月的企业所得税(预缴)并缴纳税款。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9篇】北京税务稽查

那是在2023年的春天,跟潘总吃饭的时候,听他说起最近遇到的一个奇葩事件,他说最近他接手了他朋友赵总的一个科技公司,科技公司带一个新能源的车牌,他当时应该差不多给了朋友20万左右的费用,自己刚上车不到半年,税务局主管付老师给他来电话了,说税务对他们有一笔业务被稽查了:2023年底20万卖掉的特斯拉新能源车的这笔有问题,要求他们带着当时卖车的发票和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章去一趟税务局,税务局老师跟他们说了一下,2023年底这个科技公司用100万买进的这辆特斯拉,在一年以后以20万卖的这笔业务要求补税,税务算了一下差不多要补13万左右的税,他问我该怎么办。

我说你知道业务是什么情况吗?他说她朋友赵总跟他说了啊,他自己拿钱买了一个特斯拉的电车,把车上到公司名下了,然后一年后他把这个车外迁到自己的老家甘肃,相当于自己控制的公司卖给了自己,这个过程中怎么会交税呢?赵总先是找了帮他办理过户的机构,机构给的回复是北京二手车过户是不需要交税的啊,直接过户就可以啊,赵总觉得肯定是哪里出了问题,也亲自去找税务局的付老师了,付老师给的回复是你的固定资产超额折旧,这笔交易是有问题的,需要补缴税收,当然在这期间赵总又去找二手车办理机构不开了一张金额为100万的发票,结果是税务认为交易是不合规的,最后不得已潘总补了13万的税,赵总还在纠结我自己买车给自己为什么要交税呢?

因不懂固定资产折旧引起的税务稽查补税

【第10篇】北京税务抽奖

今天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又开出了有奖发票的“大红包”,120万元的奖金花落16名市民。

资料图

今天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举办有奖发票第三期二次开奖活动,北京税务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的监督下,从待开奖的11.4万张发票中现场随机抽取16张中奖发票,包括一等奖20万元1张,二等奖10万元5张,三等奖5万元10张,奖金总额120万元。

开奖现场的工作人员介绍,此次二次开奖的范围为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已登记参与二次开奖且符合开奖条件的发票。

2023年12月1日起,北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记者获得的最新数据,截至9月30日,本市共有累计24万名消费者、314.2万张发票参与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活动,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245.4万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61.3万张。

有奖发票试点活动采取两轮抽奖,第一轮为即时开奖,消费者通过关注“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或者进入支付宝城市服务模块两种方式参与抽奖,均可实现“发票红包”实时到手。截至目前,参与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活动已通过一次开奖产生了35.4张中奖发票,累计兑付奖金690万元。

个人消费者在实时参与抽奖的基础上,还可以通过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选择参与二次开奖。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将定期从成功登记的消费者中随机抽取中奖者,北京市有奖发票试点已于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成功举办三期二次开奖,奖金最高20万元。

记者了解到,今日的开奖结果将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北京税务”微信公众号、“北京税务”官方微博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还将通过北京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告知此次中奖的16名消费者,确保中奖者顺利领取奖金。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也表示,今后将每年至少两次定期举办二次开奖仪式,继续为北京市积极索取发票并参与抽奖的消费者下一场场诚意满满的“红包雨”。

北京晚报记者 赵莹莹

【第11篇】北京工商税务代办

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办理进出口权的几个步骤。

第一步,去商务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手续。

第二步,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步,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登记手续。

第四步,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五步,电子口岸办理入网手续和领取电子口岸卡。

第六步,去银行开通外币的账户,接下来还有税务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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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北京税务申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年11月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的公告》(2021 年第 3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现予发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一、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事项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7 行“减:免税收入、减

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以下事项:

(一)免税收入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表 1)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 1 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3

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4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6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9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2

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4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5

其他

1.“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36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利息收入。

2.“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但不含持有 h 股、创新企业 cdr、永续债取得的投资收益。

3.“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4.“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5.“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5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6.“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 第 64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

7.“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8.“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 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9.“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二条第二项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收入。

10.“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取得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6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12.“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13.“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残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14.“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3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收入。

15.“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优惠事项的免税收入金额。

(二)减计收入

企业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减计收入优惠事项表》(表 2)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 2 减计收入优惠事项表

序号

优惠事项名称

1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3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4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5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7

其他

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的公告》(2021 年第 36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 年版)》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2.“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金融机构可申报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3.“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保险公司可申报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4.“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2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5.“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57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 50%的金额。

6.“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76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7.“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优惠事项的减计收入金额。

附件下载: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年11月) .pdf

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3年7月).pdf

编辑:沐林财讯

【第13篇】北京大学税务硕士

北京大学作为国家优先发展的两所大学之一,一直和清华大学争夺头把交椅。学科实力不必多说,尤其是文科和理科,文科只有人大可以与之匹敌,理科只有中科大和南大等学校可以与之匹敌。2023年部分学院研究生复试线如下:

计算机学院

计算机学院,计算机系统结构355,计算机软件与理论375,计算机应用技术350.

软件与微电子学院

软件与微电子学院

软件与微电子学院,复试人数522人,最低345分,最高441分,差距很大啊!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只有1人复试,396分。

集成电路学院

集成电路学院,微电子与固体电子学,7人进复试,最高388,最低336.

工学院

工学院

工学院,机械专业,31人进复试,最高409,最低349.

数学科学学院

数学科学学院,应用统计非全360,金融硕士全日制385,基础数学280.

物理学院

物理学院,电子信息专业,4人进复试,最高386,最低347,气象学2人复试,最高361,最低338,大气科学与大气环境4人复试,最高345,最低327.

物理学院

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

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最高415,最低378.

城市与环境学院

城市与环境学院,自然地理学6人复试,人文地理学3人,历史地理学2人,城市与区域规划5人。

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

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

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应用心理硕士最高429,最低355,32人进复试。

经济学院

经济学院,金融硕士419分,税务419,保险390,国际商务390.

政府管理学院

政府管理学院

政府管理学院区域经济学5人复试,最高419,最低394,政治学5人进复试,最高416,最低354.

新闻与传播学院

新闻与传播学院。新闻与传播硕士分数线370.

马克思主义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经济学395,科学社会主义355.

教育学院

教育学院,高等教育学3人复试,最高404,最低366,教育经济与管理2人复试,教育技术学1人复试,教育学2人复试。

信息管理系

信息管理系,图书馆学6人进复试,情报学9人复试,最高416,最低378.

外国语学院

中国语言文学系

历史系

历史系

社会学系

社会学系

【第14篇】北京税务博物馆

疫情过去,北京重现堵车模式。傍晚时分,与其看着眼前车流停滞不动,莫不如沿着街心皇城根遗址公园徒步。过了东华门,发现一个胡同口没有防疫人员值守,就信步走了进去,结果里边豁然开阔,有斑驳参差古城墙矗立。

实在辨认不出这是哪里。用手机地图一看,叫普度寺东巷。按照头脑中的地理方位,还以为眼前是劳动文化宫或皇史城的围墙呢。有我喜欢的那种青石板台阶,磨损得很显年代感。周围遍布绿植,大门是铁栅围挡。问一个保洁大爷,说西边坡道有门可入。不仅仅是个寺庙,还是多尔衮故居。

按其指点,绕过去,果然发现八字形坡道。拾级而上,入门处居然还有防疫扫码的棚子,据说也有六七个工作人员。然后我就惊着了,自认为对这一带如此熟悉,居然第一次无意中发现这么大的一个古建院子。

院落坐北朝南,位于高台之上,除了正门,还有东南和西南两个八字形的坡道大门。凸字形的大殿,和类似山门样的前殿,中间隔着巨大的广场,两侧被修成市民公园的模样。我惊奇,这么好的地方居然没被人收售门票,而是完全开放给周围市民做休闲之所。

一位居民说,她小时候这里是南池子小学。疫情之前,前殿是开放的,里边有些展板介绍的。看不到普渡寺展板,那自己网络查询下吧。普渡寺始建于明代永乐年间,与紫禁城同龄。朱棣特意在这里为朱瞻基建了皇太孙宫,是太子居住的地方,原名为皇城东苑,又名“小南城”,是明代南城的洪庆宫一部分。朱瞻基当上皇帝以后,对东苑进行大规模的扩建,占地近10000平方米,改称“南内”。

沿着围墙绕场一周,可以看到远处王府井百货大楼。完全猜测得到,我脚下的这些绿地,当年都是配殿,只是不知道什么年代拆除的。由于地处高台,脚下是密密的古老胡同。这一带胡同很少大杂院了,都是被改造后的豪宅,以及政府部门的家属院。是个普通百姓很难住进来的区域。

2002年开始,政府陆续迁出小学和住在寺界以内的168户居民,全面修复了台基、正殿、山门和方丈院北房,其余房屋基址在取得考古资料后,也一一回填加以保护,绿化后成为居民活动场所。因为地势高,院落下边被挖空建了地下停车场。我想停车场收益就可以弥补门票损失吧。

1644年清军入关,统领数十万清军铁骑的是年仅32岁的多尔衮。定都北京后,开国元勋多尔衮成为年幼的顺治帝的摄政王,一人独揽军政大权。被赐的宅邸,就是由明代南内改建而成的睿亲王府,也就是今天普渡寺的所在地。

爱新觉罗·多尔衮(1612年11月17日—1650年12月31日),清太祖努尔哈赤第十四子,正白旗旗主。清初杰出的政治家和军事家,因战功封和硕睿亲王,朝堂之内日渐跋扈。

当年,因特殊的政治地位,多尔衮府邸“金碧辉煌,雕镂奇异”,规制之高远非其他王府可比。府门前终日车水马龙,实际上已成为当时国家的实际政治权力中心。

1650年(顺治七年)冬,多尔衮死于塞北狩猎途中。他的政敌纷纷揭发他大逆之罪,其部下也纷纷倒戈。仅仅两个月后,被列十四条罪状,追夺一切封典,毁墓掘尸。

康熙三十三年(1694),旧睿亲王府改建成玛哈噶喇庙。玛哈噶喇是藏传佛教的护法战神和财神,也被说成是文殊菩萨的化身。唐代传入我国,清室因其能“增其违德,举事皆顺”而一直供奉。清代的北京有多处玛哈噶喇庙,如今也仅剩普渡寺一处了。

终于走到正殿(慈济殿)了,可是被铁栅栏围着。

正殿建于石须弥座上。仰视,建筑宏伟,台基高大,须弥座式,但殿身并未占满全座,座之比例及雕刻均有明代特征,可见此座仍是明重华宫寝殿原有台基,清代重建大殿缩小了规模而已。

殿身面阔七间,进深三间。主殿单檐歇山顶,殿顶飞檐共3层,削割黄瓦绿琉璃剪边,调大脊,安吻兽。殿前有凸出的抱厦面阔三间,进深一间,抱厦卷棚歇山顶,绿琉璃瓦黄剪边。全殿外加周围廊,廊内砌砖墙,正面、山面(房屋的侧面)开大支窗,下肩饰六方绿琉璃砖。为建筑式中少见。

遗憾的是,看不到里边。如何保护性使用这个建筑,大概颇令政府踌躇。大概2007年左右,一度这个大殿被僻为“北京税务博物馆”,后迁出。后来又被租给一间民间美术馆。但现在没有招牌,估计闲置状态。

1755年(乾隆20年)重新修葺扩建,这也是历史上最后一次修建,距今已有265年。

1776年(乾隆41年),乾隆将该寺赐名“普渡寺”。 1778年,乾隆帝发布诏令,正式为多尔衮翻案,下令为他修复坟茔,复其封号,“追谥曰忠,补入玉牒”。如此铁案又再度被翻。至此,清王朝对多尔衮的评价终算一锤定音,盖棺定论。

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将庙宇改为小学,原称国民三小,后称普渡寺小学,后又改称南池子小学。新中国成立后,周围被密集的居民区围住。又有故宫等一系列皇家园林的光环,以至于不放大地图都发现不了这个所在。

北京东皇城根南街,我1999年就在这条街上上班,无数次走过南河沿、南池子,却不想这里还藏着一个占地面积很大的古建筑遗存。普渡寺建在高台之上,而且窗棂低矮。古建专家介绍,这样典型的满族风格文物建筑在北京就这一处。建筑制式独特,非常值得一看!

北京城市地理游记系列文章:

【第15篇】北京海淀税务

“从今天起,海淀区税务机构将不再区分国税和地税,海淀区所有的综合办税服务厅都可以100%办理原国税和地税的所有业务,我们的办税系统也已经实现了全面整合升级。这就意味着,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只需要进一个大厅、到一个窗口、带一套材料。主税附加税可以一次办理,从此以后纳税人再也不用两头跑、两家办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武立煌表示。

7月5日上午,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举行挂牌仪式,标志着原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淀区地方税务局正式合并。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党委副书记、局长王文杰,区委副书记、区长戴彬彬共同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揭牌。同日,全市19个区(地区)税务局同步挂牌。

区委、区政府深入学习贯彻***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专门成立工作组,全力以赴支持、保障海淀区税务部门落实好改革各项任务,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下一步,将继续履行好保障改革的责任,确保财税工作不断档、动能足,推动区域经济稳定有序发展。

戴彬彬希望,海淀区税务局严格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继续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圆满完成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任务同时,以此为契机,全力做好组收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彰显新机构的新作为、新风采,不断为区域经济发展释放新动能。相信通过海淀税务人的努力奋斗、顽强拼搏,海淀区税务局必将为海淀税收事业掀开崭新篇章,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孟景伟参加。

目前,北京市19个区(地区)税务局已经实现了联合党委组建到位、综合部门集中办公到位、一厅通办先行到位、履行职责统一到位。原国税、地税机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服务职能更加优化,办税效能进一步提升。

1合并背景

国税、地税合并是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重要方面。今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2合并后有什么好处?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北京市网上税务局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有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税地税合并将降低制度成本,包括降低企业纳税成本、降低国地税之间的协调成本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有利于税收征管统一维护各地区企业的公平竞争。

王佳琪/图文

王芳/制作

部分内容来自北京日报

【第16篇】北京税务报道

11月25日,北京市税务局曝光吴亦凡(wu yi fan)偷逃税案件,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0亿元。经查,吴亦凡(wu yi fan)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采取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通过境内外多个关联企业隐匿个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税款0.95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84亿元。

严肃查处,体现国家打击偷逃税行为决心

自2023年国家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以来,相关部门密切协作,下大力气治理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税务部门曝光了一批性质恶劣、金额巨大的偷逃税案件,在社会各界引发强烈反响。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在加强文娱领域税收监管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套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对涉税违法的明星艺人在严肃查处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典型案例曝光已经成为常态。任何心存侥幸胆敢偷逃税的不法分子,只要触碰税收法律法规“红线”,都必将依法受到严肃查处。

业内专家学者认为,在这一大背景下,吴亦凡(wu yi fan)依然顶风作案,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税务部门对吴亦凡(wu yi fan)案的严肃查处,再次体现国家对偷逃税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出重拳”的决心,有利于维护税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起到强烈的警示教育作用。

处罚结果体现依法依规、过罚相当

税务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吴亦凡(wu yi fan)虽然是加拿大国籍,但其2023年和2023年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均超过183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应就其来自中国境内外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汤继强表示,尽管其利用外籍身份并凭借其在演艺圈的流量优势,要求境内企业或境内企业设立的境外机构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支付给其境外注册的企业,将境内个人收入“包装”成境外企业收入,以此隐匿其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的事实,或转换收入性质,但仍被查处。这有力维护了国家税收主权和税款安全,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从本案行政处罚结果来看,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和过罚相当的一贯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表示,吴亦凡(wu yi fan)案中,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部分处4倍罚款计3.45亿元;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逃税款的部分“顶格”处5倍罚款计0.42亿元,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

促进影视行业长远规范发展

专家表示,明星光环不是“护身符”,任何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明星艺人作为公众人物,拿着高额的薪酬,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

吴亦凡(wu yi fan)案件的曝光,对明星艺人而言,无疑又是一次深刻而鲜活的普法教育,提醒明星艺人对法律心存敬畏,谨记不能逾越偷逃税的“红线”,自觉履行诚信纳税义务,切莫因小失大,断送演艺生涯。

汤继强表示,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税务部门持续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于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完善税收监管体系具有积极意义,必将有力促进影视行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来源 新华社 | 作者 王雨萧 吉宁

编辑 胡德成

流程编辑 严圣淼

北京税务官网(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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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北京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