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和优化!看看你符合条件吗?
近日,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延续和优化实施多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额纳税,税率20%。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个体工商户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个税,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进行摊销。自23年1月1日起。
4、继续对煤炭进口实施零税率时间2023年4月1日至23年12月31日。
5、有限公司扶持奖励政策,这个政策是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特定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到当地发展的政策。园区内的有限公司可以享受当地政府给予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奖励,奖励金额根据留存来定,一般增值税留存50%,企业所得税留存40%,纳税越多,奖励比例越高,比例在50-90%之间,比如1000万增值税,1000万企业所得税,得到奖励增值税:1000*50%*90%=450万,企业所得税:1000*40%*90%=360万,最高可得到奖励810万。基本无行业限制,除了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行业,都可以在园区注册式成立有限公司享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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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2023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法规
当前体育健康服务业方面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相关体育产业政策总编、体育服务产业财政扶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颁布的各类政策文本中。直接优惠是当前主要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税收减免、降低税率等。
1.增值税
(税委会〔1995〕5号)
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所属的国家专业体育运动对进口的(包括国际体育组织赠送和国外厂商赞助的)特需体育器材和特种比赛专用服装免征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国发〔2014〕46号)
将体育服务、用品制造等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体育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关税
(财税〔2017〕60号)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
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5〕130号)
1)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负责管理的体育场馆,且向社会开放,检查结论为“合格”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3篇】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风险及建议
风险点 1:公司是否有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形式进行的绩效考核?
可能影响 :
1.利用“末位淘汰制”进行业绩考核易给员工造成心理压力,对企业没有归属感,难留住人才,也不利于团队合作;
2.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企业依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合规建议:
1.用薪酬管理的方式,通过薪酬体系设计来激发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竞争意识,如采用“首位奖励制”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同时降低法律风险;
2.对不胜任工作员工应先调岗缓冲,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3.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制定绩效考核规章制度,建立一套科学和客观公正的绩效考核标准和程序。
风险点 2:是否规范员工在职期间从事兼职,如私活、微商、专车司机等?
可能影响 :
1. 若兼职员工属于涉密岗位,不利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2.从事兼职易影响完成本职工作,给企业造成损失
合规建议:
1.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公司允许不得从事兼职;2.在企业《员工手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但《员工手册》必须经民主程序且公示;3.注重相应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若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负有举证责任。
风险点 3:公司是否保留劳动合同文本并建立合同借阅制度?
可能影响 :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实务中许多企业不注重劳动合同保留,未建立合同借阅制度,合同管理混乱,导致后期举证困难,承担不利后果
合规建议:
1.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提高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员工证据保留意识,采用 hr 台账管理
2.建立合同借阅制度,规范记录合同的出借归还,防止合同被盗取。
风险点 4:是否允许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可能影响 :
1.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员工自愿放弃行为无效
2.未缴纳社保员工不能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由企业全额承担企业风险加剧,如发生工伤等
3.面临被有关政府部门纳入黑名单及处罚的风险
合规建议:
在员工入职时应及时缴纳社保,不可选择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方式,此举将风险全部转移给企业,若员工不愿缴纳,可考虑建立劳务关系代替劳动关系。
风险点 5:是否存在为非本公司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形?
可能影响 :
1.用人单位给非员工缴纳社保,两者存在表面劳动关系,非员工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索取经济补偿金,社保缴费记录单可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2.现行法律虽未明确代缴社保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明确规定缴纳社保需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目前也有司法判例将虚构劳动关系骗保行为入刑,代缴社保行为属于打擦边球,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构成刑事犯罪
合规建议:
1.完善和规范相关招录用以及工资支付流程,明确与被代缴入属于委托关系
2.保留委托代缴社保协议,协议不得代签 3.注意收集保留相应的用工证据,证明未实际用工,其中最有力的证据系考勤记录。
风险点 6:涉密工作岗位的技术人员、销售经理等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可能影响 :
竞业禁止是约定义务,若未签订相关协议,员工离职后就业无限制;保密义务为法定义务,但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保密范围有限,不包括企业其他秘密,因此针对涉密岗位员工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不利于企业经营信息、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
合规建议:
及时与涉密岗位员工签订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协议的内容、期限及补偿金金额及支付方式均需明确,过于笼统的约定不利于协议的落实,也不能起到实际的约束作用。
风险点 7:事实上是否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下班时间不确定并不支付加班费)
可能影响 :
未经过法定程序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合法,若加班仍需支付加班费
合规建议:
1.经当地劳动部门申请批准且公示后才可执行 2.与员工明确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公示告知该工作制特性,如不支付加班工资等,且仍需保证员工必要的休息权。
风险点 8: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颁布前是否向员工公示或由其签字确认
可能影响 :
未向员工公示或由其签字确认对员工不产生效力,员工可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执行。若发生争议,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一方的依据,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合规建议:
1.做好公示工作,如采用张榜公布、发放员工手册、组织学习考试等方式 2.确保员工知悉该制度并签字确认,保留员工签字认可的证据。:
风险点 9:是否要求员工提供押金、保险金等?
可能影响 :
要求员工提供押金、保险金等的行为不合法,需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可处以罚款,对员工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规建议: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
风险点 10:是否有从业 2 年以上的专业 hr?
可能影响 :
初创企业往往因为成本原因由行政或者财务兼职 hr,但不专业的 hr 会给企业造成用工上的很多劳动争议风险漏洞。
合规建议:
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无论从公司未来发展和用工风险规避角度考虑,都应该寻找专业的 hr,成熟专业的 hr 可以规避至少 60%以上的劳动风险。
风险点 11:是否知道如何处理泡病假员工?
可能影响 :
1.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
2.助长不良风气,不利于塑造健康的企业文化;
3.请病假手续简单、成本低,医疗期对劳动者保护等若发生劳动争议,企业易败诉。
合规建议:
1.完善请病假规章制度:包括请病假程序、病假工资、企业核查权、对虚假病假的处罚措施 2.提高请病假成本:如设置全勤奖 3.注重证据收集与保存。
风险点 12:企业平均每月需签订的合同是否超过 3 份?(含应签订但未形成合同文本直接履行的)
可能影响 :
合同体量越大,出现法律问题的风险越高。未签订合同文本直接履行,易导致合同不成立,若发生争议,可能举证不能。
合规建议:
完善合同审查与管理制度,最好建立专业的合同管理库。
风险点 13:员工对外签署合同是否有授权文件?
可能影响 :
除法定代表人以外,员工未经授权对外签署合同,签订主体不适格,未经追认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合规建议:
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发放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办理条件、程序等都必须明确。
风险点 14: 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否使用网上模板合同?
可能影响 :
主营业务使用网上模板合同,存在以下风险:
1.免责条款效力可能不够;
2.格式条款可能无效;
3.格式条款可能对己方有不利解释;
4.模版合同无法适应所有类型交易。
合规建议:
1.履行合理提示义务并保留相关证据 2.使用框架合同,设计可选择条款
3.遵循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合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风险点 15:合同签订前是否会审查签约对象的身份证证件、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原件?
可能影响 :
1.合同主体不适格
2.签约对象无相应资质
3.签订主体无授权,若合同主体不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合规建议:
签约前必须审查合同相对人证明材料,确定合同主体资格及签约主体权限,杜绝无权代理,保存相应材料。
风险点 16:是否经常己方先盖章,或不检查对方盖章合同的版本?
可能影响 :
1. 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被修改 3.合同生效时间不定
合规建议:
1.合同页码要连续,并加盖骑缝章,在己方盖章后留存一份复印件,收回己方合同文本及时存档备查
2.收回合同后确认章的效力及合同内容是否一致
3.寄出合同前拍下合同向对方负责人邮件确认,并保存记录
4.追踪合同邮寄情况,提示对方收到后及时盖章使合同生效
风险点 17:长期合作企业是否出现无合同发生交易的情况?
可能影响 :
1.发生纠纷,无合同依据,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2.对交易条款无书面约定,易产生争议
合规建议:
凡有交易都应签订书面合同,对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履行、争议解决等作出明确约定并保存合同。
风险点 18:合同签订后主要靠经办人自己记忆合同履约节点,无统一提示?
可能影响 :
人工记忆易遗忘,有违约风险。
合规建议:
利用合同管理软件,做好合同内容及履行节点录入工作,设置提醒,防止遗忘。
风险点 19:合同附件如发票(复印件)、产品说明书、报价单等是否妥善保管与合同放在一处?
可能影响 :
管理混乱,日常查阅不便,若发生争议,可能导致举证不能。
合规建议:
建立合同管理机构及制度,统一管理合同及合同附件。
风险点 20:员工离职前是否会进行履行中合同的交接和确认?
可能影响 :
未对员工离职的交接问题加以规定,可能出现员工离职时未进行工作交接,接手人对合同履行情况不明晰,容易导致企业违约。
合规建议:
1. 明确要求离职员工做好交接工作,交接完毕后办理离职手续 2.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变更合同履行代理人,确保合同履行。
风险点 21:是否会进行合同收付款计划、收付款实际、发票管理的数据统计?
可能影响 :
合同资金管理不到位,财务混乱,资金运营不安全,办公效率低下。
合规建议:
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利用便捷管理软件,对合同收付款计划,合同收付,结算安排、执行进展、到实际结款以及对合同结款情况统计分析进行全方位管理。
风险点 22:是否与核心员工签订了职务作品归属协议
可能影响 :
公司如果没有与核心员工签订职务作品归属协议,可能导致以下风险:
1.员工与公司就职业成果权益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带来诉讼成本;
2.公司的技术秘密遭泄露,带来技术成本;
3.公司的商业秘密遭员工泄露给竞争对手,损害公司竞争力。
合规建议: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与核心员工签订职业成果归属协议;若已经进入用工期,及时与核心员工补签职业成果归属协议。
风险点 23:委托外包的 logo 设计、软件开发等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著作权归属和不侵犯第三方权利承诺
可能影响 :
1.委托设计的 logo、开发的软件等的著作财产权,归受托人所有,企业使用 logo、软件,会侵犯受托人的权益,承担赔偿责任;
2.若受托方有侵犯第三方权利的行为,企业也会遭受诉累
合规建议:
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委托设计的 logo、开发的软件等的著作财产权归委托人所有,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受托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受托人的侵权行为与受托人无关。
风险点 24:企业是否有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如 office
可能影响 :
1.涉嫌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企业为此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2.损害企业商誉;3.盗版软件安全性差,轻则会出现文件兼容性问题或文件突然损坏,重则导致蓝屏、系统崩溃,存有诸多隐患。
合规建议:
购买正版软件。
风险点 25:企业是否购买了字体字库、图库?
可能影响 :
1.企业会遭受著作权纠纷;
2.若停止使用字体字库、图库,也会对企业的相关业务产生影响。
合规建议:
使用第三方字体字库、图库时一定要经过授权或者通过正当途径购买。
风险点 26:为他人代工生产商品时,是否审查包装设计稿的商标侵权或其他商标违法问题:
可能影响 :
1.企业要应对商标权人的维权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被代理生产者所受损失,也会由代工企业承担;3.小疏忽会引发其他企业对代工企业的不信任,进而导致业务量减少
合规建议:
1. 要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既要检索是否与注册商标完全一致的标识,也要检索同类或类似商标的情况。除此之外,也要注意是否存在侵犯企业名称商号的情况;2.可以在代工合同中要求委托企业对其委托事项做出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保证,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风险 27:是否在必要类别申请商标?如有网站或 app 的企业必须在第 9 类申请商标。
可能影响 :
1.面临商标权属纠纷,增加企业支出;
2.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成功,企业会失去原有的品牌与竞争优势,造成用户流失;
3.影响企业后期的商标战略布局。
合规建议:
1.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注册商标,制定和完善企业商标战略布局;
2.一旦发现商标被抢注,对于尚在初步审定公告期间的,企业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异议无效或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的,企业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风险点 28:企业内部是否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如客户名单、服装设计稿等?
可能影响 :
1.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若未对保护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容易导致员工泄密,而企业却又奈何不了的情形发生,企业无法就自己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的途径;
2.若是将关键的保护信息遗漏,对企业的生存也会造成毁灭性的影响
合规建议:
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合同时,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如客户名单、服装设计稿等,注意审查是否在合同中将关键信息进行明确。
风险点 29:是否利用爬虫技术扒取他人数据?
可能影响 :
企业爬取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总体风险较高,如果爬取数据没有获得用户授权(包括通过 api 接口爬取数据的情况)则存在侵犯个人信息权的风险;若爬取的是存在竞争关系平台上的数据,还可能因实质替代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干扰或破坏他人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涉嫌不正当竞争;也有可能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涉嫌犯罪,招致刑罚。
合规建议:
1.企业在利用技术手段获取第三方数据时,首先应注意遵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法手段获取第三方数据信息。
2.企业是通过爬虫规则收集第三方数据的,应注意遵守 robots 协议,并应注意通过爬虫规则取得的数据不得包含个人信息数据、商业秘密及国家秘密等信息数据,以免触发刑事犯罪风险。
3.企业还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遵从相应软件著作权人的意志,在合理范围内收集、使用第三方数据,以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风险点 30:是否关注掌握企业核心资源的员工离职后去向?
可能影响 :
1.面临员工泄露企业核心商业秘密,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的风险,导致企业财务损失;
2.面临同类业务企业不当获取核心资源的风险,导致企业竞争力降低,公司业务受影响。
合规建议:
企业在竞业限制的协议或条款中,将掌握核心资源的员工在一定的时限内向原单位汇报离职后的动向作为这些员工的义务,实现动态监督,保障企业商业秘密安全。
风险点 31:企业是否已经注册相关域名?
可能影响 :
1.造成对知名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商标淡化,影响公司的商标策略;
2.企业需要花费大价钱将域名买回,或花费大量时间进行仲裁夺回域名,造成企业金钱成本与时间成本的增加;
3.严重情况下,会导致一家企业的灭亡
合规建议:
及时、全面地注册域名,包括与企业名称、品牌一致或相关的主域名、容易造成混淆的二级域名等,防止恶意抢注或仿冒。
风险点 32:在业务中,公司是否存在未收到货款先开发票的情形?
可能影响 :
税务风险上看,先票后款等同于替购买方垫付税款,如后期款项收不回来,还要倒贴税款;法律风险上看,发票在特定情况下可视为收款凭据, 会带来败诉风险。
合规建议:
1. 财务部门在审核合同时就督促业务加上相应的条款,明确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做为收款证明;2.如果合同已签订,那么在开具发票时可由对方开具收到发票的收条,要特别注明“款项未收到”,或在发票背面写上“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由对方签字。
风险点 33: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对方公司委托第三方收付款时,是否都进行了书面通知?
可能影响 :
1.债务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个人)代为支付时,第三方公司可能会以“返还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相应款项;
2.债权公司委托第三方公司(个人)代收时,债权公司可能声称自己没有收到款项,要求重新支付
合规建议:
1.在债权公司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书面委托书、或书面通知,明确写明委托第三方公司(个人)代收;
2.债务公司让第三方公司(个人)代为支付时,应由债务公司和第三方公司(个人)写出书面说明,共同确认“由第三方公司(个人)代债务公司代为支付款项”的事实。
风险点 34:通过会计处理,企业处于长期亏损的状态,是否没有充分理由说明坚持营业的原因?
可能影响 :
长亏不倒但持续经营本身是违反常理的情况,是税务重点稽查的对象。一旦被查处,不仅要查账征收,还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日后会加强后续监管,特别是发票的使用。
合规建议:
每月报表报送之前都应本着符合业务真实性的原则进行自查,当关键指标出现异常时,对异常原因及时自我检查,内部处理,保证对系统报送的财务报表远离指标异常预警的红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金税三期带来的税务预警风险。
风险点 35:公司在采购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时,是否存在供货或提供服务的单位让挂靠单位代开、或让其供应商或厂家代为直接开票的情形
可能影响 :
1.可能会因对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受牵连,承担刑事责任;
2.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财务损失
合规建议:
公司相关人员在接收增值税发票时,应进行仔细核对,避免出现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不合一的情形。
风险点 36:公司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开具发票)时,能否准确分清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可能影响 :
造成公司财务损失
合规建议:
1.公司进行员工培训时,务必让财务人员清楚“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2.财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或者开具发票时一定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使用,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风险点 37:公司是否存在将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情形?
可能影响 :
1.要接受税务机关的调查,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可能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2.若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会导致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对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3.公司与个人财产的混同,使得公司与个人在民事责任上牵扯不清
合规建议:
1.银行会对公司的账户进行监督,公司处于何种原因也不要将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号;
2.公司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规范,明确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接收营业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公司的账户上走账。
风险点 38:公司是否使用代理记账,无专门的财务人员?
可能影响 :
1.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2.因个人侵占资金,导致公司遭受财务损失
合规建议:
多数中小企业和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对于金税工程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改变了以往报税界面与税收监管力度增强的认知中,没有意识到金税工程能够为企业带来哪些影响,还是按照以往的操作流程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对金税工程缺乏系统的了解 , 容易出现企业与税务系统信息不对称, 存在被列入税务部门重点问题企业的税务风险。
风险点 39:公司接受货款后是否向买方开具正规税务发票?
可能影响 :
1.对公司的财务直接造成损失;
2.公司的形象遭受破坏
合规建议:
发票使用单位应当持手续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发票,并按照要求向买方开具税务发票。
风险点 40:是否允许员工报销“礼品费”
可能影响 :
礼品费容易给人商业贿赂的嫌疑,另一方面礼品费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会影响增值税、个税和企业所得税。
合规建议:
费用报销时尽量杜绝礼品费。
风险点 41:是否有老板、大股东借钱不还的情况?(超过一年)
可能影响 :
企业股权发生变化的时候,股东或者潜在债权人可以要求大股东偿还债务;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没有归还的,税务会将之视为分红进行征税;大股东借款手续不完整的,容易触及挪用资金或职务侵占的刑事犯罪。
合规建议:
借钱之前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表明借款不是私下行为;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期限和利息,企业逐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
风险点 42:公司章程除了规定工商登记要求内容外,是否依据公司情况作了特殊约定?
可能影响 :
1.照搬公司法所规定的章程,抹杀了自身公司特点,章程制定的优劣关系到治理结构的法律风险
2.重要事项规范的不明确性,致使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发挥作用
合规建议: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在公司章程中可自行约定的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依据股东特点及持股比例、公司管理模式、行业特点等因素,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公司章程。章程中可自主约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对于对外投资与担保、“三会”职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分红权、对董监高限制、公司解散事由等等。
风险点 43:除公司章程外,股东之间是否有股东协议?
可能影响 :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只是章程的一部分,难以事无巨细,当股东之间产生争议时,无有效的依据解决矛盾,容易导致公司僵局
合规建议:
签订股东协议,对股东之间权利义务作出比公司章程更为细致的约定,包括出资具体时间、股东退出机制、员工期权池或其他不宜在章程中公开的内容。
风险点 44:是否了解修改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与通过比例?
可能影响 :
未经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行为无效,对内对外都不产生效力
合规建议:
修改公司章程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表决权 2/3 以上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由董事会向工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产生公示效力。
风险点 45:公司章程中是否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及议事规则?
可能影响 :
1.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召开或随意召开股东会;
2.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
合规建议:
在章程中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方式及议事规则。
风险点 46: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是否存在职权交叉?(股东会职权实际由董事会代为执行)
可能影响 :
董事会作出决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规建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离、解散等职权必须由股东会执行,不得委托给董事会。
风险点 47:公司监事会中是否有职工代表?
可能影响 :
若监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其作出决议无效。
合规建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必须占 1/3 以上,据此合法合理地配置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风险点 48:公司股权是否均衡分布或过度集中或过度分散?
可能影响 :
1.可能导致公司僵局,无法做出决策,影响公司经营和发展;
2.公司一股独大,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治理机制失灵;
3.小股东取得公司控制权。合规建议:
1.公司设立时设计股权结构,避免股权均衡 2.若公司已设立,可在章程中另外约定表决方式及议事规则,不采用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的方式, 在章程中约定扩大或者缩小某个股东或者某类股东的所代表表决权,达到设计股权结构的目的。
风险点 49:公司董事、总经理是否兼任监事?
可能影响 :
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且无法实现监事会的职能。
合规建议:
依据《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风险点 50:公司股东是否可以随意查阅会计帐簿?
可能影响 :
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不利于公司维持正常经营秩序及保护商业秘密
合规建议:
建立会计帐簿查阅审查制度,要求股东查阅前提出书面申请,15 日内审查完毕,若该股东 3 年内有“不良记录“可拒绝其查阅。
风险点 51:公司是否与关联企业有交易?
可能影响 :
不合法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权益及公司财产
合规建议:
明确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认定标准,防止关联企业以垄断采购或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经营,防止产生不合法关联交易。
风险点 52:是否属于需要办理特别许可证才能合法经营的行业?如食品、药品、汽车维修等?
可能影响 :
需办理特别许可证后才能经营的行业都属于工商行政机关重点稽查的对象,一般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排查消除食品药品、工业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隐患为重点,轻则整顿罚款,重则甚至触犯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
合规建议:
有无证经营情况的企业必须马上办理相关许可或暂停相关业务;有证但在操作中有管理瑕疵的,可以跟监管部门形成良好的沟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整顿宽限期。暂时没有暴露出问题的企业需要密切关注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动向和整顿节点。
风险点 53:企业是否受过工商行政或税务处罚?
可能影响 :
受过处罚的企业不仅会在企业工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对企业的商誉造成影响,三年内的处罚记录还会影响企业的融资和上市,对企业健康发展有着极大的负面影响。对在各地有分公司或直营门店的企业,一地的行政税务处罚往往会引起其他地区监管部门的重视,引发连锁处罚效应。
合规建议:
企业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书后应该第一时间了解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和程序,积极主动的和执法机关解释沟通,不应回避或慌神。在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氛围下,尽量通过沟通和主动整改的方式避免行政处罚。已遭遇行政处罚的企业应该引以为鉴,主动整改防止引发连锁反应。
风险点 54:是否对本行业监管政策密切关注,并对监管政策及时进行解读并执行?
可能影响 :
缺乏政策敏感性或者对政策解读不到位、解读错误,会造成政策红利的经济损失,也可能会影响到企业 2-3 年发展方向的战略指挥错误,社会影响性比较大的高风险行业缺乏政策敏感性还有可能对刑事风险后知后觉。
合规建议:
不仅要保持对中央政策的敏感性,还要了解地方执行的口径和具体政策。
风险点 55:企业是否依赖微信、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销售货物或服务?
可能影响 :
高度依赖 bat 生态衍生出的创业公司,需要对各平台内部风控要求有清晰的了解,一旦因触犯平台风控红线被封杀,损失往往是不可逆的。
合规建议:
仔细阅读并了解各大平台对运营商和入驻企业的管理规则,特别是微信对诱导分享、群发等特殊运营手段的认定和处罚规则。
风险点 57:运营推广的方案和文案用语是否经过法务部门审核?
可能影响 :
运营推广活动中涉及成分、功效、极限词等违反广告法用语外,还有可能涉及诋毁同行、无授权使用名人头像等情况,往往是侵权高危区。
合规建议:
注意广告法、不正当竞争法等常规法律外,保持对政策时事的敏感度,政治事件不可作运营。
风险点 58:关键岗位上是否设置了员工反腐败的制约措施?
可能影响 :
腐败行为出现时,若企业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力、处理不当(或过轻过重),都会助长这种行为的再发生,以致形成腐败风气,甚至大家以腐败为荣,相互交流腐败经验,取长补短,互相促进。
合规建议:
预防为主、事后处罚为辅,要对腐败高发点有重点的政策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对于反腐败的要求通过与员工有效的培训和沟通进行传达,对于运营中的腐败风险点做到操作中的时时监控。
风险点 59: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的危机是否制定了危机处理预案?
可能影响 :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环节中,难免会遇到突发的事项,如果这类突发事项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妥善地解决和处理将会对于企业的经营带来积极的影响。反之,若此类突发事项没有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理,通过后期的发酵将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
合规建议:
在争议发生前企业需要对于自身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事项做出预设。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建立突发事项库。结合企业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突发事项库是妥善解决突发事项的第一步也是首要前提。以辅导机构为例,通常易出现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因为教学事项发生的争议。那 么,就要在设立突发事项库时将这一类的突发事项预设到该库当中去。
风险点 60:公司是否有购买或销售潜在客户名单、个人数据等行为?
可能影响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合规建议:
转变营销思路,即便合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征得被收集者同意的情况下,须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后,方有可能规避刑事处罚的风险。
风险点 61:是否有专业的政府关系或公共关系维护的人员?
可能影响 :
专业的 gr 可以帮助企业处理与政府、协会等执法部门的关系,在其印象中树立企业独特的品牌,以达到争取这些对象支持企业生存盈利目的的重要部门。gr 的缺位会使得企业的经营合规风险陡增。
合规建议:
企业的实际管理者和公关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事前防范法律风险的投入。在做好政府关系的维护同时,注意避免触发刑事法律雷区。
风险点 62:同行业企业是否经常遭到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可能影响 :
行业是企业生存的基本环境条件,虽然企业风险具有一定的个性化特征,但在同一行业中的企业们可能需要共同面对某些基本一致的风险。同行的雷区也是本企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
合规建议:
关注行业动态和龙头企业,有条件的企业应该在政策立法层面主动发声。
【第4篇】发电企业的税收优惠
一、风力、水力、光伏发电产业税费优惠:
(一)自2023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对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以外,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四)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五)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六)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三、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四、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5篇】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小侦探》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直接上干点点,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老板最喜欢的核定征收)个独个体核定征收
个独个体核定征收在18年至今深受老板喜爱,各家企业都或多或少都办理过个独个体的核定征收,但在2023年低,因为薇雅的事搞得全国各地的个独核定都暂停了,过了那么久了,某些园区又能办个独的核定征收。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政策:
个独核定征收:个税核定0.5-2.1%,有定额核定,也有定率核定,都可以开票450万增值税专票,根据企业的开票量选择合适的园区政策;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税核定0.45%(服务类),可以开票450万增值税普票。
二:自然人代开
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代开发票,可以申请核定个税,最低0.5%,综合税率不超过3%,一人一年可累计代开500万。
(小编之前有一个三千万的客户,拿的是工程居间费,就是用七个人的身份信息代开发票)
自然人代开适用于很多情景,可以是无票支出,可以是居间服务,可以是缺成本票。具体的可以私信小编或在文章下面评论,小编都可以看见的哦。
三:总部经济招商
总部经济招商,是能最大程度上解决企业高税负问题的方法,它通过给企业奖励扶持,从而达到节税目的,对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一定比例的奖励给企业。
当企业总纳税额达一百万,就可以入驻园区,园区奖励企业增值税纳税额的35-45%,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28-36%,当月纳税,次月返还,纳税越高,奖励比例也就越高,纳税大户还可以向园区领导申请一事一议,拿更高的返税比例。
当然,税务筹划肯定不止这三种,还有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有双免政策等等,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筹方案。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财税小侦探》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6篇】居民税收管辖权中国
【导读】:大家都知道税收根据不同人群分为两种,一种是税收居民,另一种是非居民,不管是哪种只要是符合相关税法条件,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非居民获得的收入,是要向税务部门申报,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整理了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
答:只要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或没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83天,就是“中国税务居民”,全球征税。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旧的个税法的通常说法,“住所”不等于“住房”,等于“习惯性居住地”,境内有住所的的个人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比如,在中国境内名下无房产,但是老婆孩子都在(习惯性居住地)境内生活,本人外派出国、或作访问学者等期满后还要回来,也属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就属于中国居民纳税人。当然,将来为便于操作“住所的具体含义”,新法实施中应予以明确。
另外,所谓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这样一来大部分移民不移家、不移事业的很容易就符合此规定。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4.非居民个人存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情形,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5.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并在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7.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
8.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满足住所标准、居所标准或停留时间标准这三个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标准的的自然人,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这样的居民称为税收居民或财政居民。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
【第7篇】税收小微企业认定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
1、所得额小于300万元
其中: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2、从业人数小于300人
从业人数范围: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动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资产总额小于等于5000万元
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季末)/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最新政策:
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上述政策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8篇】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
关于分红是否免征所得税
答复:只有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若是个独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不享受免征所得税的优惠。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关于分红季度预缴所得税的填报
答复:由于居民企业之间直接投资取得的投资分红100万元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就可以预缴享受。季度预缴时这样填报申报表:
关于分红年度所得税汇缴的填报
答复:关于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的填写:
(1)企业发生投资收益(包括持有及处置收益)如有税会差异,一般情况下通过《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
(2)企业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如无税会差异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不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调整,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填报。
参考一: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本表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9篇】国地税共同防范税收风险
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
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
1、利好方面
便利纳税,避免多头跑(联合办公)
政策统一,避免执行口径混乱: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地税由之前的不同,合并之后统一
减少稽查,彻底避免重复检查
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2、“利空”方面
税务风险扩散化:税务系统内部之间数据交换非常频繁
税务风险实时化:税务系统与其他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
税务惩戒机制社会化
(1)税务晒名单
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判决确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②、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联合惩戒(纳税d级信用后果)
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②、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③、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④、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⑤、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⑥、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⑦、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3、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金税三期(大数据)
4、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征管——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
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不属于金三系统;之前的系统只能抓取数字信息,不识别汉字信息,现在汉字用数字编码,便可以识别汉字。
国地税合并后的税务风险及防范
1、放弃偷漏税的想法,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与老板积极沟通,丑话说前头:该缴纳的老老实实缴纳,该节省的不折不扣节省
先行建立自己企业的税务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1)财务税务指标建立
(2)积极向业务前端积极打点,预先干预,建立流程制度:商务谈判、合同签订、投融资、业务切换迁移
2、合法合理进行税务筹划
关注税法
借助专业人士和机构的帮助
简单介绍
(1)企业规模变小一点
(2)商业模式复杂一点
【第10篇】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问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还需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
(所得税司答复)享受优惠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第11篇】税收违法案件定义
1.逃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七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2.抗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八条[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3.逃避追缴欠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九条[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骗取出口退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条[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执行规定,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二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三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8.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四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9.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五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六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七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六十八条[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持有伪造的发票案(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持有伪造的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10.其他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第12篇】按照税收规范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有关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23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6月15日
【第13篇】免税收入发票税率0
零税率,免税,免,减税,不征税...这些都不一样!
零增值税率
零税率是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纳税人销售零税率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但是因为税率为零,纳税人没有纳税义务。
但是,零税率≠免税!
销售零税率货物或者服务、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纳税义务,也有抵扣税额的权利,表现为取得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后,将纳税人在各流通环节缴纳的税款进行退税的形式。
主要是指规定出口货物和应税劳务除出口环节不征税外,还要对出口前的产品和应税劳务进行增值税退税,使出口货物和应税劳务在出口时完全免除增值税,从而作为免税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具体表现为:不征、免赔额、退税。
当然,纳税人销售零税率的商品或服务、无形资产,只能免税,不能抵扣,不能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退税。
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服务实行零税率,这不是税收优惠,而是一种法定的税收行为。开票时,税率可选择为“0%”。
增值税免税
增值税免税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及无形资产,税法规定有纳税义务。但由于国家政策支持,销售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但收入不允许抵扣,不予退还(一般针对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项目)。
与增值税零税率不同,增值税免税规定纳税人免除纳税义务,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商品和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纳税人必须放弃抵扣税款的权利。
具体表现就是不交税,不津贴,不退税。纳税人开具免税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时,在设置商品编码和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的“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进一步选择“免税”。
1.增值税免税发票
以金税板块为例:进销存过程中,添加商品编码时,“享受优惠政策”一栏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一栏选择“免”,“税率栏”自动跳转到“免”;
实际发票示例如下:(注意“税率”栏不是“0%”)
注意:严格来说,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开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18个免税项目总结如下:
2.涉税风险
免税是国家给予纳税人的税收优惠,税法对优惠内容有明确规定。
但在实践中,财务人员最容易出现失误,造成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不清导致免税业务核算混乱。其次,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没有及时转出或者转出不准确。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之和÷当月全部销售额和营业额之和。
注:严格来说,纳税人开具发票时选择“0%”税率是错误的。
增值税不征税
纳税人的收入不全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比如,纳税人收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款利息、保险赔偿金等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而是增值税非应税收入。
增值税免税是指一种应税行为,需缴纳增值税。但销售金额达到国家免税额度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针对小规模纳税人)。
免税和免有什么区别?
1.具体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时注明“免税”。
2.免税是指应税所得符合免税条件时免征增值税,开具发票时应注明税率。
比如我们一直在说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就是说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14篇】税收债权申报的依据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针对于债权申报过程中需要申查的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严格要求的,那么债权申报需要哪些程序呢?同时对于债权申报需要审查的内容又是什么呢?带着疑问,今天就随小栗一起来简单了解一下。
申报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审查债权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审查内容是什么?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5、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6、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7、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8、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9、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企业面临着破产需要进行清算的话,在此之前可以由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也可以指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当然了,不管是哪一种清算的方式,都必须要通知债权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在这个阶段是有权预申报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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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2023年地税收入分析
作者:赵小燕 | 来源:武威日报 | 发布:武威市委外宣办
2023年,市地方税务局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采取了一系列税收征管措施,税收收入保持了持续增长态势。全年组织地方税收22.45亿元,同比增长14.2%,增收2.8亿元,税收增幅位列全省第3位,地税收入总量从2023年的第11位提升到第6位。入库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3.62亿元,同比增长17.1%,增收1.99亿元,占全市公共财政收入的50.7%。
从税收完成情况看,地税增收主要来自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电力行业。自2023年年初开始,该局积极抓好建安房地产行业税收的清理入库,两行业税收清理工作成效明显,建筑业全年实现税收9.73亿元,同比增长18.5%,增收1.55亿元;房地产业全年实现税收4.92亿元,同比增长36.6%,增收1.41亿元。在项目带动下,银行贷款余额增长较快,拉动金融业税收增长,全年入库2.65亿元,同比增长17.1%,增收3870万元。在风光电企业快速发展拉动下,电力行业税收增长迅猛,入库7904万元,同比增长52%,增收2708万元。以上四行业税收占地方税收的80.5%,是拉动地方税收增长的主要因素。
【第16篇】中国税收主要来源
世界各国税收体系里,可以分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而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
间接税:税负转嫁给他人负担的税收。比如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
间接税通常最终都会提高商品的实际出售价格、劳务价格,来转嫁出去,最终是由消费者买单。
直接税
利:调节贫富差距,增加人们纳税意识
弊:
1.纳税对象直接负担重,征收阻力较大,容易发生逃税、漏税
2.对整体税制征收、管理水平有高要求
间接税
利:在民众纳税意识不强的时候,间接税有隐蔽收税的优势,征收阻力较低。
弊:
1.间接税不利针对富人加税,属累退税,这会使得以间接税为主的国家,没办法通过税收这个重要手段来调控贫富差距。
累退税:不论纳税人收益或财产数额大小,负担能力高低,都按照同一比例进行征税。
2.间接税为主的模式会导致民众纳税意识不强。这是不利于我国税制发展。
我国当前税制,大半部分税收来源是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
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相比之下占比不算很大。
且针对富人的直接税种,包括遗产税、资本利得税等,还处在空白的状态。
我国当前针对个人征收的直接税,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基本就是工资税,主要就是由普通民众为主的工薪阶层去缴纳。
富人可以通过股票分红等手段,来少领工资,甚至不领工资来避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