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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精神(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5 08:21:10 查看人数:69

【导语】中国税务精神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国税务精神,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中国税务精神(16篇)

【第1篇】中国税务精神

弘扬最美精神 汇聚最强力量——在税务系统全国先进工作者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

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军

刚才,我们一起观看了介绍刘双燕同志先进事迹的宣传片,听了双燕同志的心得体会及安徽省局主要负责同志的情况介绍,全国先进工作者代表、总局青年干部代表和总局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了发言,我深受触动,非常感慨。之前,我已经了解了税务系统受表彰同志的情况,对大家很是敬佩,今天更是深深地被大家的发言所打动,大家都是好样的,我以你们为荣、以你们为傲。在此,我代表总局党委向大家表示热烈祝贺、致以崇高敬意!向一直以来在背后默默支持你们的家人、向培养帮助你们的单位和同事表示衷心感谢!

今年以来,党中央召开了一系列总结表彰大会,***都作了重要讲话。从伟大抗疫精神到伟大抗战精神,再到伟大抗美援朝精神,以及这几天参加全国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学习先进典型的奋斗奉献精神,都让我深受鼓舞和激励。记得在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大会上,志愿军老战士入场时,全体参会人员自发起立鼓掌,雷鸣般的掌声经久不息,这是对他们甘为祖国人民抛头颅、洒热血的牺牲奉献精神的致敬。无论是致敬老英雄,还是学习新楷模,都让我们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精神洗礼。

这次税务系统受表彰的全国先进工作者既有领导干部,也有基层一线的同志,既有从事党务政务工作的,也有负责税收业务的,具有比较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可以说是几十万税务铁军的杰出代表。双燕同志作为新当选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的5位代表之一,昨天还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岗位成才、奋斗圆梦”新闻发布活动上与中外记者见面。***指出,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我深切感到,不仅双燕同志是最美的,22位税务系统全国先进工作者以及近年来受表彰的其他先进典型都是最美的,值得全体税务人为你们点赞。大家美在哪里呢?我感到至少有以下几点:

美就美在“心之忠”。大家都有坚定执着的信仰信念,都有许党许国的赤胆忠心,都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锋和践行“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中国税务精神的楷模。双燕同志扎根农村9年,期间痛失慈母和丈夫,仍然坚守脱贫攻坚一线,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常人难以逾越的困难和挑战。如果没有坚如磐石的信仰和信念作支撑,是很难坚持下来的。近年来,各项税收改革发展任务接踵而至、大事难事相互叠加。前几年系统上下“5+2”、白加黑奋战“营改增”的场景,参与改革的刘弘彦同志、毛琦敏同志一定还记忆犹新。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郑舒东同志作为“一把手”也一定没少操心和犯难。这两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平稳落地,特别是今年疫情期间在精耕细作、丝丝入扣中波澜不惊地顺利通过了首次年度汇算“大考”,其中的酸甜苦辣、个中滋味,从事个税工作的吴娟同志一定有很深的体会。你们都在各自岗位上,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书写着党的税务干部对党的税收事业的切切忠诚。

美就美在“情之真”。大家都有至深至真的为民情怀,都有向上向善的人格力量,都是用心用情用力用功去干好税务、服务人民、奉献国家。我们经常说要同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但是真正几年甚至十几年如一日地与老百姓同吃、同住、同劳动,无疑需要付出博大的真情和无私的大爱。原本就是金子还是来镀金的,老百姓看得最明白、心中都有一杆秤。刚才,双燕同志的先进事迹宣传片中讲到了乡亲们对自己的称谓由“刘书记”到“双燕”再到“闺女”的转变。“闺女”是当地老百姓最亲近、最认可、最有分量的一种称谓,是对双燕同志辛勤奉献最高最好的褒奖。这个称谓转变的过程其实就是她不懈努力、担当奉献的过程,就是老百姓逐渐认可、愈加信赖的过程。刘莹同志躬耕扶贫坚守16年,成为留守娃的最美“妈妈”和帮扶村的最美“村民”。同样在扶贫攻坚中奋战的伊学义同志面对扶贫所在地接连发生的特大洪水灾害和特大山火,都第一时间冲在前面,保护群众生命安全。这些都体现了大家对人民群众至诚至真的切切深情。

美就美在“行之笃”。大家都有知重负重的责任担当,都有坚毅笃定的意志品质,都有攻坚克难的能力才干,都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好干部。刚才,刘弘彦同志讲到“一生做好一件事”,让我很受触动。党让我们从事什么工作,就要坚决干好干出彩,这就是尽责担当。许昂德同志今年春节期间带领全局上下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奋战在一线。邹岭梅同志五年组织完成近500户企业的税务检查工作,既有力打击了偷逃税,也用心为企业服务。赵卫东同志去年在脑血管堵塞、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心里还牵挂着减税降费工作。正如刚才有同志讲到的,你们身上都有一种敢啃硬骨头的斗争精神。有了以你们为代表的广大税务干部的担当奉献、辛勤付出,近年来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才能实现新的突破,税务形象才能实现新的提升。你们把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深情和对税收事业的担当融入到自己的血脉,彰显在平凡的岗位,践行于奋斗的一线,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卓越的工作业绩、忘我的拼搏奉献,为全国税务干部树立了学习的榜样,激励着新时代税务人肩负千钧重担,初心切切不忘。

税务系统还有许许多多同在座的各位一样,坚守在平凡工作岗位,克服困难、艰苦奋斗、默默奉献的干部职工,大家都是推动税收事业向前发展的英雄。各级税务机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强化让“吃苦者吃香、有为者有位、出力者出彩”的鲜明导向,特别是要更加关心爱护先进典型,做到政治上关心、工作上关怀、生活上关爱,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做他们的坚强后盾。总局党建工作局、人事司、机关党委、宣传中心要下功夫把先进典型的事迹总结好、宣传好,搭建更多平台把税务系统先进人物挖掘好、培养好,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把先进典型们创造的精神财富汇聚成税务人向上向善的滚滚洪流,为推动税收事业发展注入不竭精神动力。

这段时间,通过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我更加深切感到,未来非常美好,能够为之奋斗是值得荣幸的事。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有了双燕和每位先进典型身上这种精神力量的激励,在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税收事业美好未来奋进的道路上,即使遇到再大的困难,税务人也一定会临难不避、迎难而上、克难奋进,凝聚形成推动税收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全国税务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勤于创造、勇于奋斗,在弘扬最美精神、汇聚最强力量中,奋力争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新业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书写新的更美篇章!(根据记录整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第2篇】中国税务居民的定义

又是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区分“居民”还是“非居民”是所得税的第一步。最近有很多人问我一个问题“xxx是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为什么还要按“居民”申报缴税所得税”,其实很多人对这个问题一直很费解,今天跟大家理清税收上“居民”和“非居民”概念。

“居民”在税收意思的概念是由于所得税的需要,所得税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此在税收意义上的“居民”概念也分为“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和公民概念是不同领域的。居民强调的“居”,主要以“居住”来确定。中国人不一定是中国“居民”,外国人不一定不是“居民”,中国企业也不一定是“居民企业”,外国人办的企业也不一定就不是“居民企业”。

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解读

第一款规定了什么居民个人,以“居”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和划分条件,而不是以国际为划分条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或非居民个人”的判断条件有两个,只要符合一个就是居民个人:有住所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

第一个判断条件“有住所”,那么什么是“有住所”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有住所”意即因为“因……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什么是“习惯性居住”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所谓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例如某人因为学习、工作、探亲、旅游、商务考察等原因跑到中国境外居住,等到这些原因消失后,肯定还得回到国内居住,这个时候中国就是他的习惯性居住地。

如果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就用第二个条件去判断,第二个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 183天是根据一年365天,183天已经过半了,意即居住过半了就是“居民个人”。

第二款是“非居民个人的定义”,非居民个人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不符合“居民个人”的就是“非居民个人”,一个排除法就行了。

第三款定义“一个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年度。

案例说明

jun 是英国人,在中国无住所,但因工作原因在中国呆了364天,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估计有人说肯定是居民了,符合183天规定。其实不一定,因为条件里还有一个不知道的元素,从那天到那天呀,183天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一个纳税年度是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如果这364天很均匀的分布在两个纳税年度内,即两个纳税年度各182天,就不能算作“居民个人”。

下面说一下“居民企业”。

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解读

居民企业的判断条件也是两个,也是符合一个既是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首先,第一个条件“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依哪里的法,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上明确是依中国法律法规,合起来既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成立的企业。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指普通意义上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上解释为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二个条件: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对于“实际管理机构”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定义: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三款定义“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对于中国境内没有管理机构的两个层面含义,一是但有机构场所,既是非居民企业;二是没有机构场所,有收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也是。有机构的,无论有没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都是中国非居民企业;没机构的,只有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才是中国非居民企业。

细则同时也对机构场所做了定义:细则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只要有活动空间的都算。

案例说明

一个中国人在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在外国成立的公司,如果只在中国有一个办事机构,就是中国的非居民企业;一个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成立的公司就是中国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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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中国税务居民

问题描述:

问:我公司想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吗?

答: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办理,受理通过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涉税文书查签】下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为合伙企业,则不能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开具,应以合伙人的名义申请。若合伙人为企业,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

二、证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

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页面。

四、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五、事项办理—涉税文书查签,下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为合伙企业,则不能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申请开具,应以合伙人的名义申请。若合伙人为企业,则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若合伙人为自然人,则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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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中国税务期刊

日常一问:北大核心今天出版了吗?

答曰:未出版!

北大图书馆之前说要5月出版,现在到月底了,还没见动静。不过,已经有很多刊物公布了自己的入编情况,以下是部分刊物的收录情况,以及新版北核的增减变化情况。

2023年版的北大核心目录共收录有七大编74个学科类目的1990种刊物,具体的刊物情况请以最终出版的纸质目录为准。

中文核心期刊目录(2023年版)

北大核心目录(第九版)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20版)核心期刊表

排序

中文刊名

教育-思政-文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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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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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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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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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与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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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术教育

16

教育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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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教育学报(原名:外国中小学教育)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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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小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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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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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课教学

22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23

中学政治教学参考(高中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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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文献

25

党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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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世界研究

27

长白学刊

28

红旗文稿

29

心理学探新

30

中学语文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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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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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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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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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文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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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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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教育科学

39

基础教育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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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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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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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管理案例研究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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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中国税务报电子版

“长亏不倒”背后的“门道”

2023年09月2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黄燕娜 本报记者 曾霄

账目资料“遗失”,企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面对手中残缺不全的纸质物流面单和电子订货信息,检查人员该从何处入手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追踪举报线索,查处了一起饮品企业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经核实,涉案企业在长期“零申报”的同时,利用个人账户收取经营收入逾5000万元未依法申报。第一稽查局依法将企业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其进行了处罚。目前,案件的税款追缴和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举报信言之凿凿,零申报疑点重重

2023年4月,第一稽查局接到一个涉税违法举报线索,线索称:厦门l饮品公司(以下简称“l饮品公司”)以地区招商加盟的方式从事某品牌饮品的销售推广业务,但没有依法纳税申报,隐瞒了大量销售收入,存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举报信中还提供了一些l饮品公司的登记资料,部分发货单及加盟店信息等。

检查人员分析举报信息后认为,该线索指向明确,可信度较高,于是决定对该企业进行初步核查。他们了解到,l饮品公司成立于2023年,主要从事饮料、食品批发零售业务。2023年10月后,企业变更行业和经营业务,由食品批发零售业变更为从事其他综合管理服务业务。检查人员发现,l饮品公司自2023年成立至检查人员调查时,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均为零申报,企业的所得税申报表上也仅列支部分费用,其余项目包括收入金额均为零,申报信息显示其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结合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情况和企业的申报信息,检查人员综合分析认为,l饮品公司存在加盟推广和销售业务,并且“长亏不倒”,很可能存在隐瞒销售收入行为。为避免税款流失,加快调查进程,第一稽查局迅速组织人员成立专案组,对l饮品公司立案检查。

现场突击无斩获,物流追查现影踪

根据l饮品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情况,专案组决定对其办公地实施突击检查,以寻找违法线索和证据。

l饮品公司的办公地在一栋居民楼内,不到40平方米,屋内设施简陋,只有几个办公桌、两台电脑和两个文件柜。检查人员依法对办公室进行仔细检查,但并未发现企业纸质账簿资料,现场只找到部分费用单据、纸质物流面单和自制发货单据。

在企业办公电脑中,检查人员未发现该公司的电子账套,只在电脑中的一个订货系统中发现部分电子发货信息。为防止遗漏重要信息数据和线索,专案组使用取证魔方软件对企业电脑内硬盘数据资料进行取证,并依法调取电脑硬盘。

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企业负责人王某表示,因为生意不好做,企业自成立以来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因此一直以来都是零申报。由于经营状况不好,财务资料也不多,并且前段时间企业搬家时还不慎遗失了账目资料。当检查人员要求王某整理提供企业以往销售信息时,王某以自己年纪大、记不清为由,拒绝提供任何资料。

在此情况下,专案组决定改变调查方向,开展企业经营链核查,从物流和客户入手核实企业真实业务情况。

专案组仔细分析现场核查调取的企业大量零散的纸质物流面单资料,通过整合和筛分后,发现l饮品公司开展饮品销售业务时,主要的物流运输方为厦门t货代公司和厦门h货代服务站。

专案组随即对两家货代公司进行调查。两家公司均承认,曾在2023年1月—2023年9月期间与l饮品公司发生过货物运输业务,将l饮品公司大量货物发往福建的莆田、龙岩、泉州和宁德4个地市。两家公司还向检查人员提供了相关的电子版发货记录和运费收取数据等证据资料。调查结果显示,自2023年起,厦门t货代公司和厦门h货代服务站共计为l饮品公司运发货物10.1万件,l饮品公司共向两家物流企业支付运费逾80万元。

“数字稽核”解谜题,隐匿收入出水面

物流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该企业确实发出过大量货品。但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企业的真实销售额呢?专案组重新梳理案情,决定依托信息技术,深挖突击检查时调取的企业电子数据,打开案件突破口。

针对现场核查时调取的电子订货数据残缺不全的情况,检查人员使用数据恢复软件,对企业硬盘进行数据深度恢复。随后,利用数据分析软件,对恢复的数据信息进行了归类、筛分和整合,最终成功复原了企业订货系统中已被删除的历史订货数据。

分析这些数据信息后,检查人员发现,虽然l饮品公司在福建省内有多个代理商,但与l饮品公司业务联系最频繁的只有福建莆田的齐某、福建龙岩的陈某和福建宁德的邱某3人。结合举报线索,专案组判断,这3名人员应是l饮品公司的主要区域销售代理商。

为加快取证进度,尽快查明l饮品公司真实销售收入,专案组兵分三路,分别前往莆田、龙岩和宁德调查取证。在当地税务机关的协助下,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齐某、陈某和邱某如实提供了他们与l饮品公司的交易情况。

原来,l饮品公司主要从事专有商标配方饮品的加盟推广销售。企业分别与齐某、陈某和邱某签订了区域业务加盟推广合作协议。l饮品公司无偿提供品牌商标给3人使用,并负责新饮品配方的开发工作,要求齐某等人销售的饮品的原料均通过订购系统从l饮品公司采购。为鼓励齐某等三人拓展业务,王某与3人约定,根据他们发展加盟商的情况,按照原料采购额一定比例向3人支付提成。

调查过程中,齐某等3人向检查人员提供了与l饮品公司签署的加盟协议、3人发展的所有加盟商名单,以及检查期内所有订单统计数据等证据资料。

经统计,3人在检查期内共发展56名下线加盟商,共计向l饮品公司采购5125.85万元金额的原材料。专案组将3人提供的订单统计数据和订货核对单,与l饮品公司电脑中恢复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两者数据完全一致。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链,专案组调取了l饮品公司和涉案相关人员王某、齐某、陈某等人的银行交易明细实施调查,发现l饮品公司对公账户基本没有收支记录,而王某在银行开设的3个个人账户在2023年—2023年期间的流水信息却多达近1.7万条。这些账户信息,不仅金额大,而且往来对象众多,十分繁杂。

为了尽快理清王某资金流信息,锁定证据,检查人员将王某、齐某等人的银行流水数据导入资金梳理软件,进行定向分析和核查,最终确定,王某2023年—2023年检查期内,共从齐某、陈某、邱某和其余56个二线加盟商处获得经营收入5995.17万元。 审视核查结果,检查人员有些疑惑:这个数据为什么与专案组外调获得的l饮品公司销售数据不一致呢?

专案组在分析王某资金走向情况时,还发现,王某收取加盟商的资金,在不同时间呈现两种走向:2023年1月—2023年9月,王某只单向收到加盟商支付的货款。而在2023年10月之后,王某收到加盟商汇款后,会转账给齐某,并会于每月底收到齐某转来的一笔标注为“业务费”的款项。

这又是怎么回事?

专案组约谈了l饮品公司负责人王某,面对各项证据,王某最终承认了l饮品公司发展齐某、陈某和邱某等地区加盟商,并大量对外销售饮品原料货物的事实。王某称,后来由于身体等原因,他于2023年10月将l饮品公司所有原料产品销售业务“打包”转让给了齐某,由其负责原料采购和加盟销售业务,l饮品公司只负责协助齐某收取加盟商货款和管理、维护原料订单系统,齐某每月按照订单金额的一定比例向l饮品公司支付系统维护和管理费。这也是王某账户资金流后期发生变化和检查人员调查的企业销售收入数据有偏差的原因。

至此,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经查,l饮品公司检查期内对外销售饮品原料后,通过个人账户收取货款的方式隐匿销售收入共计4976.55万元;改变经营模式后,共收取业务收入25.3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l饮品公司的违法事实,税务机关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因l饮品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且账证资料不健全,无法确定经营成本,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实际,依法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其作出补缴税款208.5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数字稽核突破信息迷障

2023年09月20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副局长 黄小红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饮食行业企业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件。涉案饮品企业用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通过虚假申报方式隐瞒真实销售收入逃避纳税,其违法手段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本案的成功查办,为税务机关查处类似违法行为提供了启示和可资借鉴的经验。

税务机关在查处这类涉税违法案件时,应依托智慧税务建设成果,运用信息化战法,充分利用数字稽查工具开展案件核查工作,以达到挖掘线索,锁定证据,尽快打开案件调查突破口的目的。本案调查过程中,在企业人员拒不配合调查、企业无账可查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利用数据恢复软件,对涉案企业电脑中残缺的订货信息进行了“复原”。通过分析这些信息,检查人员明确了下一步的重点调查目标——涉案企业主要加盟商,由此打开了企业真实销售情况核查的突破口。面对涉案人员多个个人账户中巨量的交易信息,检查人员使用资金数据分析软件,精准筛查、条分缕析,有效提高了核查效率,并最终锁定了涉案企业人员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隐匿销售收入的铁证。

在办案过程中,检查人员应结合涉案企业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开展链条式核查,多点突破,充分搜证。本案中,检查人员结合现场突击中发现的残缺的发货、订货数据,循着业务流对涉案企业进行链条式核查,通过核查企业货运合作单位、外调地区销售加盟商,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和关键人员等实施全面调查,最终查清了企业虚假纳税申报行为背后的逃税违法事实,使案件真相大白。

【第6篇】中国电子税务

01

问:如何添加税费种?

答: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点击填表,填写经营项目调查表,可以将具体需求写在备注栏,提交后等待审核结果。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

二、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

三、税(费)种认定业务办理页面。

四、经营项目调查表。

02

问:如何查询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

答:您可通过【定制e服务】中的“提醒我办理”中查看自己的逾期未申报信息,也可通过【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调整查询条件查看。

图示指引如下

一、提醒我办理。

二、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

三、一户式查询—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四、逾期未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03

问:如何申请ukey?

答:请您参考以下步骤操作:

第一步:请您点击【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中查询事项名称为“发票票种核定”,办理状态为“审核通过”,点击操作下方的【进度跟踪】;

第二步:点击【税控设备申请】,进入线上申领税控界面即可;

第三步:填写税控设备申请,申请人请填写申请人姓名不要填写公司名称,盘类型直接选择税务ukey,邮寄配送可自行选择是或者否,填完信息后页面下方的【点击免费领取】按钮即提交;

第四步:提交成功后可重新进入申领界面。查看右上角的“缴费状态”下方显示什么,如您邮寄配送选择的是“是”你可以查看下方的办理进度里有没有显示快件订单号,如有您可以通过单号查询物流;如您邮寄配送选择的是“否”,请您看页面下方税控发行文书后有没有显示“领取回执”字样,如有,请您按回执内容办理后续事项即可。

图示指引如下

一、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

二、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事项进度管理查询。

三、事项进度管理查询页面。

四、查看。

五、税控设备申请。

六、点击免费领取。

七、领取回执。

八、回执单。

【第7篇】中国税务标志

“六一”儿童节来临前夕,红河县税务局的“大朋友们”联合红河县幼儿园的“小朋友们”开展了“与税童行迎端午,童心向税赛龙舟”主题活动,寓教于乐,让小朋友们感受传统习俗的魅力,走进税收、了解税收,从小树立起“努力学习税收知识,做好小小税法宣传员”的责任意识。

学“税”字

来自红河县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担任小讲师,为小朋友们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税”课,在孩子们的心中播下税收的种子。课堂上,税务小讲师通过动漫短视频、ppt、图片展示等趣味形式,向小朋友们介绍了“税”字的起源、演变、作用以及照片背后隐藏着的税收趣味小故事。小朋友惊叹道:“原来最喜欢的动画片里都包含着税收知识,真的太酷了!”

识税徽

税务小讲师结合身穿的制服、肩章、胸牌向小朋友们介绍税徽的象征:肩徽颜色为黄白相间,取意税收有如“真金白银”;麦穗和齿轮寓意税收来源于经济发展,表明中国经济发展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图案四周呈圆形周转状,寓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质。通过详细讲解,让小朋友们对税务标志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话习俗

当“六一”儿童节“撞上端午节,小讲师还为同学们讲述了端午的由来,爱国诗人屈原的故事,并向小朋友们介绍端午的习俗不止是吃粽子还有挂艾叶、包香囊、系彩绳、赛龙舟等,并带着小朋友开展了端午趣味活动。

五月五,过端午

划龙舟,敲锣鼓

一二三四五,你划龙舟我打鼓

听说端午节有划龙舟的习俗

可是没有水怎么划龙舟呢

那就来一场“陆上赛龙舟”比赛吧

税务局的叔叔阿姨和小朋友们一起划龙舟

大家热情高涨

随着鼓声和“加油”声响起

龙舟上的小朋友们同心协力

“与税童行”号、“税月童心”号、“童话税收”号

奋力向终点冲去

端午节素来有挂艾叶插菖蒲的传统

小朋友们获得了盛满艾叶的五彩香囊

这个端午节真有趣

快用画笔记录下来

通过“识‘税’事、话习俗”等系列活动,让孩子们在直接感知、亲身体验、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快乐学税法,在体会端午节所蕴含的浓浓情意的同时在心中种下“税”的启蒙种子,加深孩子们对祖国的热爱。

来源:红河县税务局、罗桂云

【第8篇】中国税务开票软件证书密码

q&a——————— 税务ukey ———————

近期,随着大家对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的使用率不断提高,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相关问题也成了广大纳税人咨询的热点。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税务ukey热点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01

需要开票的新办企业,去哪儿能领取税务ukey?

答:新办纳税人可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税务ukey。

02

已领取了税务ukey,如何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您可通过以下方式下载并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打开百望网(http://www.baiwang.com.cn),进入软件下载,选择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下载后安装即可开具发票。

03

税务ukey可以开具哪些发票?

答:目前,税务ukey支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04

税务ukey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答:初始密码8个8。

05

税务ukey中的这些发票可以相互红冲吗?

答:负数互冲说明:

(1)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支持对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卷式发票开具负数发票互冲。

(2)卷式发票:只能对卷式发票开负数发票,不支持与其他发票类型互冲。

06

税务ukey可以开红字信息表吗?

答:开票软件支持购买和销售方申请填写红字信息表。

07

税务ukey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如何下载?

答:

方式一:进入开票软件-已开发票查询。查看原票后点击下载,将文件下载到本地磁盘。

方式二:点击开票方提供(二维码或邮件)的版式文件下载url链接地址,打开后可预览或下载。

方式三:购方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增值税电子发票信息查验后,如此发票为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点击“版式文件下载”按钮,预览或下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页面与方式二相同。

08

税务ukey下载的文件如何打开?

答:使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为ofd格式,需安装ofd阅读器查看。

常见问题

一、税务ukey涉及到哪些密码?

税务ukey共涉及到3个密码,分别是税务ukey密码,数字证书密码,管理员登录密码。下面分别进行讲解。

(1)税务ukey密码

打开软件出现的第一个密码是税务ukey密码,初始密码是8个8,不建议修改。

(2)数字证书密码

税务数字证书初始密码是8个8,首次登录软件必须进行修改,不能为空,建议修改成常用密码。

(3)管理员登录密码

初始化软件时,管理员登录密码设置的时候,可自行设置,建议留空,不设置密码。

二、税务ukey软件中如何新增商品编码?

(1)点击【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进入编码设置界面,选择商品编码类别后录入商品信息,点击【立即提交】保存商品编码。

(2)选择商品,点击【赋码】进入税收分类编码设置界面。

(3)可从左侧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选择或者通过右侧录入关键字选择税收分类编码,选中税收分类编码后,点击【确定】保存,完成商品信息录入。

三、税务ukey软件中如何新增开票员?

管理员身份登录开票软件,点击【系统维护】-【系统维护首页】-【操作员管理】,点击【操作身份管理】,查看是否有【02开票员】。

(1)如果有【02开票员】,点击操作员账号管理选项卡,点击【新增操作员】,输入开票员信息,身份选择【开票员】,点击【保存】。

(2)如果没有【02开票员】,需要先增加开票员权限,新增开票员操作步骤如下:【系统维护】-【操作员管理】-【新增身份】-【输入身份】-【权限分配】(根据需要进行权限设置),新增后,点击【操作员账号管理】-【新增操作员】,输入开票员信息,身份选择【开票员】,点击【保存】。

退出软件重新登录软件时,选择名字登录,开票员显示的是名字。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9篇】中国税务报2023年1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热点问答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最近一段时间,纳税人十分关注《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执行口径。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就销售额计算、纳税申报等问题的解答,供读者参考。

销售额计算

问: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增值税缴纳

问: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须预缴增值税。

纳税申报

问: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6日转让一间商铺,剔除转让商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全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问我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申报时应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在办理1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填报界面,准确录入“本期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数据,系统将自动计算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本期销售额。若扣除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问: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一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须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加计抵减

问:我是一家服务公司,最近出台的加计抵减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请问这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怎么定义?我应该怎么选择适用不同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两项政策中的生活服务定义一致。《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已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如果你公司上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比例为5%的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容缺办理,这些要点不可误解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秦燕

从2023年2月1日起,对于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复印件等13项资料对应的8个业务事项,纳税人可容缺办理——这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6号,以下简称“26号公告”)的主要内容。笔者发现,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对税务事项容缺办理存在误解,未能准确掌握政策要点。

可“容缺”的仅为次要资料

一些纳税人想当然地认为,“容缺办理”就是缺了什么资料都没关系,可以后补。如果这样理解,那就大错特错了。“容缺办理”可以“容缺”的,仅为公告规定的次要资料。道理非常简单,如果用于证明业务事项的关键资料缺失,会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的实质性审核。

税务事项容缺办理,是当纳税人提交的主要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次要资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经纳税人自愿并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可容缺后补的资料,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容缺办理该项业务。

以26号公告明确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事项为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办理材料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等。前者为必报资料,不能缺少;账户、账号开立材料复印件则为容缺资料,在办理事项时如不能一并提供,可暂缓提交,但需要在后续规定时间内补正。

不同业务容缺资料不一样

对纳税人来说,在办理业务前搞清楚可容缺的资料很有必要。

纳税人办理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和《年取用水计划审批表》复印件,必报资料是《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等。水资源税税源信息报告是水资源税申报的前提,如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应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在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23年版)》。实行汇总纳税、核定征收等情形的非居民企业,还需根据具体适用情形提供相应资料。其中,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非居民企业,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可容缺资料是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等3项资料;必报资料是《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其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业务时,必须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等特定情形,还需提供相应资料。其中,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的,可容缺资料为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必报资料为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或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等资料。若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导致车辆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可容缺资料为《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通常购置已征税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但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受让人需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必报资料除上述申报表等资料外,还需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办理矿区使用费申报时,纳税人应当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可容缺的是油(气)田的产量资料,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资料。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矿区使用费申报业务,仅针对2023年11月1日之前已依法订立的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海洋石油资源的合同,在已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依照当时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合同期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业务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中文译本、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必备的资料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合同发生变更的,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

纳税人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可容缺的资料是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必须提交的资料是《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纳税人可不选择容缺办理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有权选择是否适用容缺办理,选择不适用容缺办理的,应按规定提供涉税事项所需的涉税费资料;如选择适用容缺办理,则应签署《容缺办理承诺书》,书面承诺已经知晓容缺办理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容缺办理的法律责任,然后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相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容缺资料的补正时限为2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的方式包括现场提交、邮政寄递或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26号公告还规定了补正时点确认等细节,请纳税人对照适用,切勿错过提交时限:纳税人采取现场提交的,补正时间为资料提交时间;采取邮政寄递方式的,补正时间为资料寄出时间;采取其他方式的,补正时间以税务机关收到资料时间为准。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实际操作,26号公告的附件列明了容缺办理涉税费事项及容缺资料清单。同时,纳税人进行容缺办理时,还会收到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提供的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具体补正形式、补正时限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笔者提醒,2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未按承诺时限补正资料的,相关记录将按规定纳入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可能影响其享受税收优惠、发票领用等。

此外,26号公告明确了两类不适用容缺办理的情形:一是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不适用容缺办理。相关当事人已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的,在公布期届满后可以适用容缺办理。二是超出补正时限未提交容缺办理补正资料的纳税人,不得再次适用容缺办理。对此,纳税人须特别关注。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泗洪县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关注度高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6 作者:王硕 陈艳春

2023年1月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延续优化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继续实施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免税标准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三是延续加计抵减政策,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减计提比例分别为5%和10%。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数据显示,2023年1月以来,纳税人对上述政策十分关注,其中小微企业免税政策咨询量近10万次,3%减按1%征收率政策咨询量近11万次,延续加计抵减政策咨询量2400余次。

热点问题1:

放弃减免税后,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提供住宿服务预计销售额为20万元。a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由于部分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能否部分选择放弃免税、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若实现销售额2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财税1号公告”),a公司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20万元销售额,可以全额免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a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政策,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或同时放弃免税和减税政策,选择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一步讲,假设a公司选择15万元销售额适用免税优惠,5万元减按1%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适用减按1%征收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设a公司就其中5万元销售额放弃免税、减税,其余15万元选择适用免税。那么,a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就适用免税的1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放弃免税、减税的5万元销售额,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提醒的是,在开票后若要享受免税优惠,纳税人须追回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纳税人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想享受减按1%征收率优惠,也须追回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2:

已开具免税普票,是否需要追回?

财税1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1月9日,文件生效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在文件生效日至发布日这几天里,有部分纳税人开具了免税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发票。在后续申报时,纳税人若享受免税或减按1%征收率征收优惠,就面临着已开具发票是否需要追回的问题。根据规定,在政策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追回,在纳税申报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举例来说,b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月5日销售货物15万元,其中10万元按照客户甲的要求开具免税发票,另外5万元按照客户乙要求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均于当日交给客户。此外,b公司1月未发生其他业务。b公司财务人员致电咨询,1月,他们能否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如果可以享受,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发票,并按照规定重新开具发票。

1月,b公司的销售额为15万元,超过10万元,不能享受免税政策,但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在财税1号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免税普通发票,或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须从客户处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纳税人如果适用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优惠,已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追回,或作废、冲红后,重新开具征收率为1%的增值税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明确,在该文件发布后,发生的销售业务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热点问题3: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如何处理?

加计抵减,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一种优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财税1号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按照39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存有疑问。值得注意的是,财税1号公告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

(下转b3版)

(上接b2版)

例如,c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此前一直享受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底还有1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2023年,c公司符合财税1号公告要求,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月,c公司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万元,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万元。c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公司截至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继续抵减?本年企业应如何计提加计抵减额?

财税1号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39号公告、87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c公司2023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可以继续抵减。2023年,c公司若符合享受生活性服务业10%加计抵减政策的要求,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2023年1月,c公司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20×10%=2(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0+2-0=12(万元),最终c公司1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0-20-12=18(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北京纳税服务中心)

找准行业类型:

准确适用税收优惠的重要前提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章璐 刘文竹 安瑞文

国民经济行业类型,是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首先需要确定,在实务中却很容易被混淆和忽略的问题。需要提醒的是,行业类型的判断,将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直接影响,稍有不慎,就可能带来税务风险。

部分税收优惠有明确行业限制

准确判断行业类型,是企业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键前提。

目前,我国施行的很多优惠政策,是有行业限制的。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规定,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政策规定,对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政策。

同时,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还对特定行业进行了限制。比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明确,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六大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等。

实务中,有的企业在成立之初经营范围比较广,对行业的选择比较随意;有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某项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经济活动,但没有及时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行业类型。由于行业类型判断不准,这些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存在风险隐患。

应注意及时更新行业登记信息

在实务中,一些企业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实际经营的类型已经与最初办理注册登记时不一致了,但并没有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行业类型。

a公司在注册登记时是一家纸制品销售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为“批发零售业”,为小微企业。2023年,当地税务部门在对辖区内可以享受制造业税费缓缴政策的企业进行摸排时,发现a公司近两年随着经营模式的调整,制造纸产品带来的收入逐年增长,目前在收入总额中的占比已超过50%,符合制造业认定标准,但a公司会计没有认识到行业类型的重要性,未能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对所属行业进行变更。

2023年,国家出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规定,享受主体为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中,制造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的企业。

a公司一开始行业登记类型为“批发零售业”,即使其按照规模来说属于小微企业,但由于不属于30号公告规定“制造业企业”条件,无法享受税费缓缴政策。只有按照规定办理行业类型变更后,才能申请缓缴相关税费。在税务部门的提醒下,a公司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了行业类型,先后办理税费缓缴7.19万元,经营负担有效减轻。

须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判断

在实务中,企业在判断自己属于哪个行业时,不能只以营业执照为准,而是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核对其中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结合企业业务实际情况,确定所属行业。

值得注意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详细列明了各个行业的代码,并细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小类四个层级,每个层级都有相对应的类别名称,有些还附有简要的文字说明。企业如果不知道具体适用的类别,可对照文字说明,结合自身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初步查找。

如上述案例中,a公司生产、销售纸制品,且生产加工取得的销售额占比较大,也就是说,a公司主要从事的是纸制品的生产、加工和制造,可以在表中找到大类为“造纸和纸制品业”的项目,然后再根据工艺的不同,找到中类和小类。如果小类中没有完全符合自身经营实际的项目,企业还可以选择以“其他”开头的兜底行业类型,如“其他纸制品制造”。确定具体小类后,a公司可以从小类进行门类追溯,也就不难发现所属的行业了。

实践中,在判断行业类型时,企业还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b公司主要从事米、面、油、肉等食品的生产加工。不过,在行业分类时,却不可简单地将其判定为“农林牧渔业”。如果其从事的是稻谷的种植活动,应属于“农业”中的“谷物种植”,但是,如果企业主要从事将稻谷去壳、碾磨成大米的生产活动,则属于“制造业”中的“农副食品加工业”。再比如,c公司的国民经济行业为“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业”,但实际存在生产加工的过程,且销售额多为加工后的产成品销售额,那么,c公司应当将行业类型变更为“加工制造业”。

此外,还需说明的是,企业不能仅通过行业类型,来判断是否符合税收政策适用条件,还要结合具体从事的经济活动来综合考量。比如,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上,即使企业行业登记类型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但在具体政策适用条件判定时,还要注意区分其进口的软件产品是属于本地化改造还是单纯汉字化处理。对于单纯汉字化处理的软件产品,不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专项附加扣除费用

如何在家庭成员间分摊?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张惠燕

随着3月1日的临近,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即将拉开帷幕。在3月1日—6月30日,自然人纳税人可通过多种渠道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在2023年内未申报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进行填报或补充扣除。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对部分可在家庭成员间分配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少家庭仍简单地选择平均分配。其实,提前进行测算,能够帮助自然人纳税人真正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

举例来说,王海和李红是一对夫妻,育有两个子女,均处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两人每月可享受子女教育的专项附加扣除共计2000元。在2023年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两人选择夫妻二人每人每月各扣1000元(假设两人均没有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目)。2023年度结束后,王海2023年全年收入124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4000元;李红2023年全年收入90000元,符合条件的各项扣除42000元。

如果按照两人此前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汇算,王海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20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0000×3%=600(元)。李红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0元。也就是说,如果直接按照平摊的方式确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王海和李红的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600+0=600(元)。

经过测算,王海和李红决定对夫妻二人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进行重新分配,将两个孩子的每月专项附加扣除额度2000元,全部作为丈夫王海2023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申报。重新分配后,王海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24000-60000-44000-12000=8000(元),适用综合所得3%税率,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8000×3%=240(元)。李红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000-60000-42000+12000=0(元),应纳税额为0元。这种情况下,王海和李红家庭全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共计240+0=240(元)。此外,由于两人2023年已经按照平分方式填报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就是说,汇算前,王海已经预缴了个人所得税600元,经过重新分配调整,在汇算期间,王海还可申请退税600-240=360(元)。

可以看出,重新分配调整后,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王海和李红整个家庭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和减少了360元。

从整个家庭的角度看,合理分配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例,充分利用了该单位家庭应享受的扣除限额,使整个家庭在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上实现了“利用率”最大化。从法理上看,这一调整充分利用了政策赋予纳税人的税收选择权,让符合法定情形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实现应扣尽扣,也让王海和李红这样的小家庭充分享受税收政策红利。

以此类推,家庭成员在可以选择扣除人或可以分摊的专项扣除项目时,均可提前进行测算,合理进行分配。比如,对于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合理选择由父母进行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进行扣除;对于大病医疗支出,可以合理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对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合理选择由夫妻其中一方全额进行扣除;对于赡养老人支出,可在兄弟姐妹或所有共同赡养人之间,合理分配扣除比例,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位兄弟姐妹或赡养人最多只能扣除50%。纳税人同时还要注意的是,依法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可在汇算期间申报减除,但不得重复进行申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

既加计扣除又加计抵减:慎重!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7 作者:马泽方

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是绝大部分企业十分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对企业来说,可以适用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在合规前提下用好用足税收优惠,十分考验企业水平。特别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在同时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时,尤其要重点关注适用条件。最近,笔者就遇到了一个典型案例: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同时,又享受了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

典型案例

税务机关在对甲公司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其2023年度按照100%的比例,适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该公司2023年至今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10%的优惠。税务人员敏锐意识到,前者针对的是制造业企业,后者针对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的企业,怎么可能同时享受呢?

经税务机关核实,甲公司所在的行业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业”,销售额占比为70.54%,可以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但由于其不属于制造业企业,2023年度的研发费用只能按照75%的比例适用加计扣除。最终,甲公司补缴了企业所得税17万余元,并缴纳了相应的滞纳金。

风险分析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2023年发布实施的优惠政策之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或15%(2023年改为5%或10%),抵减应纳税额。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为提供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确定。

加计扣除是近年来力度不断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起,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两个优惠政策,都要求相应的比例超过50%。四项服务收入占比超过50%,则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制造业收入占比超过50%,则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计抵减对应的四项服务,是以有偿方式提供的生产、生活性服务活动,而制造业收入所对应的制造活动,主要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产出新产品的活动。显然,如果企业提供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半数以上,其作为“制造业”企业的收入,不太可能占比超过50%。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在2023年度同时享受了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就一定是有问题的。39号公告第七条同时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企业2023年能否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依据其2023年度的销售额确定。假设本案例中,甲公司2023年度研发和技术服务收入超过50%,2023年度适用了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度,该企业主营业务转变为变流器制造,当年制造业收入达到50%以上,2023年度不再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这种情况下,甲公司2023年度就有可能同时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和增值税加计抵减。

实操提示

每个优惠项目都有自己的适用条件,企业在同时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时,需要注意是否符合每个优惠项目的条件。比如,增值税加计抵减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个是增值税优惠,一个是企业所得税优惠,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是能够同时享受的。不过,企业如果满足了加计抵减条件,极大可能将不属于制造业企业,也就无法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反之亦然。

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不再区分是否为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但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仍然只有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按照100%的比例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格外关注这一细节。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商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等行业,则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行业,不能同时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坤辉:

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差异化管理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本报记者 胡海啸 通讯员 李旭春 胡晓军 唐海平

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

密炼机、压延机、开炼机、电子万能试验机……走进位于山东省平度市的青岛环球输送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技术中心,各种研发设备令人眼花缭乱。环球公司主要制造、销售和出口高强力橡胶输送带等产品。近年来,环球公司夯实基础创新技术,相继研发出耐油、耐磨、耐高温、耐寒、耐热等各类输送带新产品,畅通国内外销售渠道,销量实现逆势增长。

环球公司总经理李坤辉告诉记者,输送带跑偏是带式输送机最常见的故障之一,长时间跑偏运行,不但使胶带边缘严重磨损,而且会出现胶带撕裂和刮损等突发性事故。从企业税务管理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对涉税事项进行科学管理,也很容易出现跑偏的现象。“我们在研发和生产输送带产品的过程中始终把防止跑偏作为一个重点;在税务管理上,我们同样注重防范税务管理偏向,对不同涉税事项实施了差异化管理,确保企业的税务管理始终在合规的轨道上运行。”李坤辉说。

借助信息化手段管理出口业务

记者一走进环球公司厂区,就看到络绎不绝的运输车辆。李坤辉告诉记者,这些产品将销往全国各地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目前,环球公司的产品出口至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逐渐成为企业的主要销售渠道之一。据介绍,2023年,环球公司实现销售收入17.12亿元,出口业务收入12.03亿元,约占总收入的七成。

对于开展出口贸易的企业来说,出口退税政策在盘活资金链、稳定现金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环球公司为例,企业适用13%的出口退税率,每出口价值100万元的输送带可获得13万元的退税款。据企业财税部门统计,2023年,环球公司共收到出口退税款9000多万元。

为确保出口退税款安稳落袋,环球公司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合规管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李坤辉介绍,企业通过安装无纸化单证管理等系统,打通海关电子口岸、单一窗口和电子税务局,同步抓取企业已签订的外销合同、提单等电子信息,实现出口业务单据的及时获取,确保报关出口货物的发票能够及时准确合规开具,并借助海关数据、开票数据,及时生成退税申报数据,既保证了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又提高了出口退税质效。

对研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科技创新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动力。作为青岛市“专精特新”企业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环球公司组建了技术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以中试车间为基地,集研究、实验、开发、引进和技术转化于一体,并与青岛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淮北师范大学建立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关系。

目前,环球公司拥有授权发明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件著作权6项、版权10项,另有20多项专利正在申请中。李坤辉表示,科技创新离不开资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正是国家为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提供的税收红利。据统计,环球公司每年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左右,2023年,环球公司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近2100万元。

在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同时,环球公司很重视研发项目的管理和研发费用的归集。为不断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环球公司对研发项目实施从立项、审批到攻关、测试、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同时,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政策要求,严格规范研发资金使用管理。在研发费用支出方面,环球公司会按照项目需求科学测算,再将相关费用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费用发生时,由相关人员按财务制度逐项填写费用报销单据或付款申请书,层层审核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税企沟通解决实际困难

产业链供应链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李坤辉回忆,受新冠疫情影响,企业曾遇到原材料供应渠道不稳定的问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一次企业走访活动中,李坤辉提出了这一问题。了解环球公司面临的困难后,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为企业寻找潜在供应商,并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帮助企业实现产销对接,解决了环球公司遇到的原材料紧张难题。此后,环球公司通过定期追踪原材料采购、筛选优质供应商等多种方式,进一步保障原材料供应及时。

“这次经历,让我们充分认识到与税务部门沟通的重要性。”李坤辉告诉记者,环球公司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管理团队,与税务部门保持良性互动和沟通。在适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处理的过程中遇到问题时,企业税务管理团队就会及时寻求税务部门的帮助,确保相关业务处理的合规性。2023年,在税务部门的辅导和帮助下,环球公司仅用两天时间就收到3000万元的留抵退税款,极大缓解了面临的资金压力。不仅如此,税务部门还帮助环球公司筛选、匹配了湖南一家钢材供应商和国外一家需要输送带产品的大型水泥厂,这两家企业最终成为了环球公司的固定客户。

谈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李坤辉表示,环球公司将继续用足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纳税服务举措,聚焦主责主业,拓展国际市场,将优质的国产输送带传送到更远的地方。

明线测试:

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8 作者:曹琦欢 周琳 张书轩

明线测试(bright line test)是美国法院在处理敦豪(dhl)案例时提出的概念,即将营销费用区分为常规费用和非常规费用,从而决定营销型无形资产经济所有权人的报酬。明线测试一般用来确定跨国交易中的成本价值比,选取可比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作为“明线”,关联企业营销费用超过“明线”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境外关联企业的品牌宣传等费用。

在转让定价管理中,跨国企业关联营销活动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如何判断市场国成员公司是否发生了超额营销费用?如何判断关联企业是否从市场国成员公司的营销活动中获得收益?如何对企业的超额营销费用做出转让定价调整?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是各国税务部门的关注重点。在《国际税收评论》发布的2023年全球十大转让定价案例中,印度k公司案例涉及明线测试这一关联营销活动转让定价调整新思路,各方提出的观点值得剖析和思考。

案例:

企业大额营销费用合理性存疑

k公司是m集团在印度的成员企业之一,主要从事早餐谷物、方便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3年—2023年,k公司从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并销售m集团某品牌的薯片。印度税务部门经检查,认为k公司的关联交易活动存在问题,拟从大额营销费用和薯片采购价格两个方面,对k公司进行纳税调整。

针对k公司的大额营销费用(具体为广告、营销和促销费用),印度税务部门认为,k公司出于开拓印度市场、明确品牌定位和提高业务收入等目的开展营销活动,其发生的费用显著高于同类独立企业愿意支付的范围。虽然k公司与m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并未签订与营销活动有关的合同,但是在实际开展营销活动时发挥了积极策划、支持和指导作用,k公司的营销活动使得境外关联公司受益,因此构成跨境关联交易。印度税务部门决定以“明线测试”方式,对k公司超额营销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即选取2家可比企业,对k公司营销费用占收入的比例超过12.33%的部分不予列支。

针对k公司向新加坡关联公司采购薯片的行为,印度税务部门认为其采购价格不合理,违反了独立交易原则。为此,印度税务部门以k公司作为受测方,拟采用交易净利润法进行调整,选取了8家可比企业,确定息税前利润率为4.33%。但是,考虑到已就k公司整体营销费用进行了纳税调整,印度税务部门表示,可以认可k公司营销费用调整后的薯片采购价格。

对于印度税务部门做出的转让定价调整,k公司并不认同,上诉至孟买所得税法庭。

分析:

功能风险定位仍是核心判断因素

k公司认为,其营销费用均支付给印度境内的第三方企业,且均为在印度境内销售产品(包括k公司自行生产和采购自关联公司的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因此,k公司销售活动中涉及的营销活动不属于关联交易,相关费用不应被纳税调整。

在薯片采购这项关联交易中,k公司认为其扮演着市场开拓者的角色,需要做出所有关键决定,承担在印度市场运营的所有重要功能和风险。新加坡关联公司仅负责从第三方合约制造商采购产品,并以成本加成5%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k公司。因此,k公司认为应当将新加坡关联公司作为简单功能实体,选定为受测对象,以毛利÷(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作为测试指标,选择可比企业。

经可比分析,可比企业测试指标的平均值为50.07%,k公司的相关指标符合要求,此项关联交易无须调整。即使按照印度税务部门的意见,以k公司为受测方,由于相关产品的价值没有重大改变,最合适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是再销售价格法,参考印度税务部门选取的可比企业,k公司毛利率(47%)远高于可比企业的平均水平(17.09%)。

孟买所得税法庭基本认可k公司的主张。一方面,没有证据显示k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营销活动方面的合同,在缺乏明确合同的情况下,k公司支付给印度境内第三方的营销费用,不应构成关联交易。同时,印度法律中没有关于“明线测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庭不认可印度税务部门对k公司营销费用做出的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在薯片关联购销交易中,法庭认可k公司关于自身和新加坡关联公司的功能风险定位,也认可企业采用再销售价格法进行的补充测试结果。

提醒:

关注新的转让定价调整方式

在k公司的案例中,孟买所得税法庭基于法律没有“明线测试”规定,以及k公司与关联企业不存在营销活动关联交易合同的事实,否定了印度税务部门的纳税调整,但是这一理念在印度转让定价中多有体现。

比如,通过“明线测试”限定了企业需调整的营销费用范围,或通过对其他关联交易的调整实现对超额营销费用的调整等。印度作为判例法国家,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结果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印度公布的法院判决案例来看,既有像k公司的案例一样,被认定“明线测试”无效的情况,也有一些所得税上诉法庭、地方法院支持“明线测试”。

实务中,各辖区税务部门对大型跨国集团市场国成员公司发生的超额营销费用愈发关注。随着双支柱方案的推进,尤其是在金额a中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金额b基础营销和分销活动的简化转让定价方法推行后,可能会影响市场销售所在国税务部门的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笔者建议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及时关注所在辖区转让定价最新实践和新的调整方法,梳理共性问题、汲取经验,提前设计好业务流程和交易安排,尽可能降低涉税风险。当发生涉税争议时,可以根据不同业务情形和影响程度,合理选择不同的涉税争议解决方式。同时,建议企业定期评估跨境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风险,做好财务数据、跨境关联交易文档的准备和分析,以有效应对可能面临的转让定价风险评估。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资本交易涉税案例显示:

设计一份好的税务方案很重要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姜新录 吴健

开年以来,我国资本交易市场表现活跃。据同花顺数据统计,以首次公告日为准,截至2月9日,2023年内已有236家上市公司发布并购重组相关公告。笔者在梳理数百家上市公司的公开案例后发现,税务方案设计合理,不仅税费负担能降低,而且企业资本交易进程也会更加顺畅。

资本交易复杂性,决定税务方案重要性

资本交易,顾名思义就是对“资本”进行交易的行为。当今社会,资本作为一种能够带来收益的商品,广泛受到企业关注。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有形和无形的存量资本,通过流动、组合、投资等各种方式进行有效运营,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增值。其涉税问题属于企业税务管理中的非常规事项,甚至可以说是决定资本交易成败的关键一环。

与传统商品交易的“一买一卖”相比,资本交易要复杂得多,比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上市融资、并购重组、股票减持等诸多涉税疑难实务,都属于资本交易的范畴。由此,资本交易的税务问题,也给企业税务管理带来挑战和难度——不仅要考虑税务问题,还要综合考量会计、法律等诸多领域,对企业财税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既要精通税收业务,还须了解并购重组等资本交易操作实务,熟悉上市公司的运作流程等。

值得注意的是,资本交易的新型商业模式和创新经济行为层出不穷,相关税收政策不可能做到同步更新,实务中可能会面临税收不确定性问题。与此同时,资本交易往往以企业整体资产或产权作为交易标的,涉及金额较大,动辄数亿元、数十亿元,数百亿元的交易金额也不鲜见。复杂的涉税交易、巨大的涉税金额,企业提前做好税务方案设计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税务方案设计合理,诸多税费能减免

近年来,我国出台并完善了一系列支持资本交易的财税政策,基本涵盖了资本交易的方方面面。所得税方面,有企业重组及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增值税方面,有不征税政策;土地增值税方面,有暂不征收政策;契税方面,有免征政策等。

一些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开展资本交易,对公司股权架构及组织形式进行调整,为企业剥离不良资产,注入优质资产。对这些上市公司来说,合理适用我国现行并购重组税收鼓励政策,能够有效降低并购重组税收负担。新农股份的案例就很典型。

新农股份于2023年年底决定将分公司台州新农调整为子公司新农科技,即将台州新农精细化工中间体业务相关的资产及负债,划转至新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同时以台州新农的账面净值向新农科技增资,并由新农科技承接台州新农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由于本次划转的资产中包含房产及土地,划出方新农股份会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划入方新农科技会涉及印花税及契税的税务处理。

在方案设计上,新农股份先以100万元货币资金,成立了全资子公司新农科技,再以台州新农的实物资产,对新农科技增资9900万元。如此一来,在增值税方面,新农股份系将台州新农的全部实物资产以及债权、负债、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新农科技,符合增值税不征税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调整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转,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划转双方暂时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税收负担。同时,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以适用投资的暂不征收政策;在契税方面,符合免征政策条件。

2023年7月,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台州新农注销,分公司变子公司调整完成。整体来看,本次调整仅有少量的印花税税收负担。新农股份以最低的税费负担,达到了最终的整合目的。

政策条件把握不准,涉税风险跟着来

税务方案牵一发而动全身。方案设计不当,涉税风险很大,资本交易阻碍重重,甚至会影响企业后续经营。

笔者注意到,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就因为没有重视税务方案的整体设计,导致资本交易戛然而止。比如,2023年6月10日,甲公司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子公司拟以实物资产出资设立孙公司。但是,考虑到交易过程中的税费较高,甲公司暂缓了重组计划。再比如,2023年7月19日,a基金发布关于reits涉及仲裁事项的公告,决定终止反向吸收合并工作,原因为“实务操作存在较高税务成本”。

一些上市公司没有精准把握政策适用条件的细微之处,导致税收政策适用错误,影响资本交易的整体推进。上市公司乙公司在2023年11月30日公布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了一起股权划转事宜。

2023年10月,为梳理公司股权架构,考虑日后资本市场规划,乙公司将旗下三家子公司的100%股权,无偿划转至b公司。由于划转前,乙公司系b公司的唯一股东,双方为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此次股权划转的双方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办理了纳税申报手续,本次划转合法合规。然而,在2023年1月,乙公司将其所持的b公司7%股权对外进行转让,并完成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

笔者认为,经过2023年1月这次股权转让,乙公司与b公司不再是100%直接控股的母子公司关系,且此次股权转让,发生于股权划转完成后的12个月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该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应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申报纳税。

还有一些企业采取不合规的手段,滥用所谓税收策划,后患无穷。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为上市公司d公司的股东。在将所持d公司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5名自然人名下后,c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办理了注销。由于在非交易过户过程中,双方均未合规办理纳税申报,2023年9月,税务稽查部门向其追缴企业所得税1.34亿元,并向已注销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追缴个人所得税8049万元。

无独有偶,拟上市公司p公司前身p有限公司曾开展低价转让股份的违规税务安排。此安排被一些自媒体曝光后,p公司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p公司发布公告称,“已就股权转让过程中不进行税收筹划与税务局展开沟通”。此后,p公司称,根据最新要求,正在与税务部门沟通税款缴纳事宜。

从这些企业的教训来看,企业只有事前做好税收政策研究与税收成本测算,设计好税务方案,才能有效推进资本交易,实现最终的交易目的。

(作者:姜新录系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吴健系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

在华设总部,涉税事项安排也应同步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孔令文

【新闻回放】近日,上海举行第三十六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颁证仪式,上海市市长龚正为20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10家研发中心颁发证书。据统计,2023年全年上海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60家,外资研发中心25家,累计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891家,外资研发中心531家。

近期,外资企业加入上海“总部朋友圈”的步伐进一步加快。落户上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既彰显外资对华投资的充足信心,又凸显上海作为中国乃至全球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的地位。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上海不断完善健全相关政策紧密相关。2023年,上海修订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自2023年上海出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鼓励政策以来的第五次修订。此次修订不仅调整优化了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加强了对总部企业的支持举措,而且新增了“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这一鼓励发展的新类型,进一步激发了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总部企业的积极性。

结合笔者的经验看,跨国公司所设立的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总部企业,通常承载着投资、管理等区域职能,是连接境外集团母公司与中国甚至亚洲区域相关主体的核心——这就意味着,总部企业在涉税管理上负有重要的职责,肩负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并对接境外母公司涉税事项的使命。基于此,相关企业在设立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等过程中,有必要着眼提出申请前和设立总部后的“全链条”,对涉税管理及重点事项进行系统性规划与妥善安排,从而既保障地区总部“落户”顺畅,又抓住中国市场广阔的发展机遇,促使业务实现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

在提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前,相关跨国公司应妥善做好股权架构方面的规划与安排,避免产生较高涉税成本。《规定》对申请认定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均提出了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的要求。相关跨国公司应在满足该比例要求前提下着眼长远,尽可能保持股权架构的稳定性。倘若因集团战略调整等原因多次变更股权架构,极易引发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境内总部企业股权所带来的集团内高额税负问题。与此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做好投资架构规划,避免因集团整体决策形成总部企业向境外投资,再由境外被投资主体向境内项目公司投资的“中—外—中”架构,这样的投资架构可能带来重复缴税的风险。

在总部企业认定申请通过后的日常运营中,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做好关联交易管理。从实践看,总部企业,特别是新增的事业部总部,承担着区域内的产品、品牌、服务等发展职能,其与集团内各关联方之间的特许权交易频次和规模都比较高。在此情况下,相关企业务必坚守独立交易原则,强化转让定价管理,必要时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事先裁定。与此同时,总部企业扮演着统筹区域内各主体涉税管理、做好税务合规的重要角色。随着近年来“以数治税”快速发展,加之跨国公司在华实体数量、业务规模等不断扩大,跨国公司所设立的总部企业有必要加强税务数字化建设,通过数字化工具管理发票、规范流程,系统性提升风险防控及涉税管理质效,保障业务更好更快发展。

此外,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的目标,在于发展区域市场,实现更高的利润。近年来,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等因素带来的挑战、增强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后,应注重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一系列利好政策,深度参与中国开放的创新生态,在与中国科创事业共同进步的同时,持续提升自身创新实力,这样才能保持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润。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出台了针对性支持举措,其中不乏政府性补助,这也成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利润的组成部分。对此,相关企业在享受政府补助红利的同时,须切实做好税务处理。具体而言,应认真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文件的要求,准确判断所收到的政府补助是否符合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并严格按规定做好后续税务处理。相关企业切不可为了追求利润而忽视税务处理甚至弄虚作假,最终给自身业务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资本交易税务方案: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2023年02月17日版次:05 作者:本报记者 覃韦英曌

基于复杂的涉税交易和巨大的涉税金额,在资本交易之前做好合适的税务方案,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从公开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十分重视资本交易中税收因素的考量和税务方案的设计,会在相关公告中披露税务处理的情况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

“税务方案的设计,就好比一个量体裁衣的过程,合适的才是最好的。”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孙洋说,企业实际情况不同,资本交易的目的不同、方式不同,涉税情况也不一致,因此,企业在设计税务方案时,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胸中有沟壑,腹内有乾坤,提前做好税费成本的测算,比较不同方案之间的优劣,确定一个“最佳选项”。

一方面,资本交易税务方案的设计,要通盘考虑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情况。记者在采访后发现,在税务方案的具体设计中,如何利用好税收鼓励政策,有效降低税费成本,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是不少企业开展资本交易过程中首先考虑的问题。

孙洋告诉记者,目前,企业资本交易的方式比较多,例如股权(资产)收购和划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并、分立、“债转股”等,都很常见,而这些交易对应的税收政策相对复杂,税收鼓励政策大部分以递延纳税或免税为主。由于资本交易事项涉及金额大,递延纳税或免税可以有效缓解企业重组中的现金流压力。因此,建议企业在方案设计时,考虑适用税收鼓励政策的可能性,提前做好规划。

“失之毫厘,差之千里。企业还要重点关注不同政策之间适用条件的不同。”长期研究资本交易税收问题的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干部吴健说,纳税人在设计税务方案时,须同时考虑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不能顾此失彼。举例来说,企业如果进行非货币资产无偿划转,在税务方案设计时就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契税等税种都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土地增值税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这一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换句话说,如果企业划转中涉及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在划转前,就要测算好土地增值税的影响。

另一方面,税务方案的设计,还需综合考虑税务因素与非税因素,整体考量资本交易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吉林财经大学中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高级研究员、资本交易税收专家姜新录在梳理大量上市公司资本交易公开案例后发现,税收是企业资本交易过程中考虑的关键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其他非税因素,也可能会导致企业资本交易方案无法真正落地。

上海x公司就曾因为多重因素,导致股权转让交易终止。2023年12月22日,上海x公司发布《关于终止全资控股公司股权转让交易的公告》。公告中称,2023年12月9日,其全资子公司g公司与j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约定g公司向j公司转让持有的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46亿元。《股份转让合作协议》签署后,双方及时设立了共管账户,但相关交易方案始终未能得到土地监管部门的明确支持,加之其他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协议项下主要内容至今尚未履行。2023年12月21日,经g公司与j公司审慎协商一致,决定以《约定书》方式终止前期签订的《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顾此莫失彼。姜新录说,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时,应考虑其他法律法规的影响,综合考量税务方案的可操作性。以企业重组为例,企业在方案设计环节,还须综合考虑重组后企业的商誉或品牌问题,与企业资产相关的专属经营资质能否办理变更或转移手续问题,重组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重新认定问题,股票、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能否顺利办理权属过户问题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资本交易是特别专业的领域。由于“不懂”,一些企业不经意间酿成了涉税风险,导致交易进程受阻。姜新录说,资本交易的税务方案设计不当,给企业造成的负面影响,不仅仅是税费成本直线上升这么简单。对上市公司来说,可能影响上市公司的社会形象;对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税务违法违规严重,构成实质性障碍,甚至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总而言之,合规,是企业资本交易税务方案设计过程中,必须坚持的底线。”姜新录说。

【第10篇】中国税务之歌mp3

2023年注册会计师正在火热报名中,你还在犹豫是否报考或者不知道该报考几门,该怎么学习吗,今天为大家邀请了一位一年考过注会税务师的同学,给大家讲讲学习经验,希望对于正在迷茫的你有所帮助哦~

一、自我介绍

各位学员朋友们,大家好,作为2023年考证党的一名幸存者,非常感谢网校提供这个交流平台让我来分享经验,也同时感谢大家来这里听我絮叨。首先做个自我介绍吧,本人王尧,33岁,就职于一个小县城的事业单位,从事商务、统计工作,算是一名零基础在职大龄考生吧。

经过一年不懈的努力,我最终侥幸通过了注会和税务师的所有科目,拿下这两个证书对我影响还是很大的:

首先,一年的备考过程对我来说是一种锤炼吧。致力于拿下cpa和ta使自己有了短期的目标,生活不再那么漫无目的;高强度的学习计划安排,使我每天都很充实,不再空虚;每天受着新知识的洗礼,使我如沐春风,乐此不疲;尤其是做练习题时,自己的答案和参考答案的高重合度带来的快感,是其他事情所取代不了的;顺利拿下所有科目,自身价值也得到了提升使,使得自己更加自信。不过每天的坚持不懈是比较痛苦的,总的来说是“痛并快乐着”。

其次,就是涉及的经济利益了。说实话,这两证暂时对我的经济贡献很少,受疫情的影响,原本准备找个会计事务所或者大型企业之类的平台去展示下自己的才能,现在已变得不大可能,待疫情结束后再说吧。现在可能要考虑在小县城里搞个财会兼职之类的历练下,顺便赚点外快。还可以申请网校的奖学金。

最后,自己的虚荣心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备考时候被称为学霸,成绩出来后秒变考霸。

注册会计师作为财会行业的黄金证书,其含金量自是无可厚非了。现在考注会的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目前从事财会及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拿下cpa可以加点工资或者晋升下岗位之类的;第二类是准备从事财会及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把cpa证书作为就业或者转行的敲门砖吧;第三类是那种求知求学的人,他们把学习作为一种兴趣爱好吧。所以我觉得只要有以上目的的同学,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都可以报考cpa。

二、复习时间安排

首先说明下,有注会的基础再去考中级或者税务师足够了,所以有同时备考这几个的,主要以注会的内容进行系统学习即可,中级和税务师完全可以考前突击一下。所以我在下面的分享中主要侧重于注会。

总的来说每个科目的备考可以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基础阶段4-7月中旬完成,跟着老师将全书的知识点系统过一遍,并辅以习题进行消化吸收,这也是第一遍刷题,最好用铅笔做;第二阶段强化练习阶段7月下旬-9月中旬,依据老师的习题班展开的,在听课前先将习题刷一遍效果会好一点,这是第二次刷题,用黑笔做并辅以红笔勾画,在习题班结束后再把用红笔勾画过的题再做一遍,这是第三遍刷题;第三阶段冲刺阶段9月下旬至考试前,主要依据老师的冲刺串讲班及模考班,这个时候要模拟训练了,最好要在机考系统进行2套左右的训练,尤其财管要多机考训练。

各科目所用时间网校有个帖子说过,给大家分享下:会计350小时,审计和财管300小时,税法250小时,经济法和战略各200小时。

至于有人问学习各科目时是所有报考科目混着学习还是一科学完再学一科,我觉得这个因人而异吧,怎样效率高就怎样来,我备考的时候是这样的:第一阶段我是一科学完再一科的,因为每科目是自成体系的,每个章节都有联系,你只有把所有章节学完才会对这个科目有个总体的把握,这个耗时短点,学完一个科目会有成就感的,不过在下一科目学习时,要抽点闲散时间将上个科目反复下,不然会忘得很快;如果混着学习的话,战线会拉的很长,甚至会出现一些消极情绪;所以大家可以借鉴下。第二第三阶段我觉得混着学习比较好,最好是按着考试的时间进行协调。

三、科目搭配、各科目特点、学习方法

首先介绍下各科目的概况(个人的认识)

会计和财管是以计算为主,算理科生所喜爱的;税法虽说是以计算为主,但是先要做好各个琐碎的知识点的记忆才能进行计算,算文理结合吧;审计虽说是以记忆专业表达为主,但是要求考生具有较强的逻辑推理能力,文理都适合;经济法和战略应该是文科生喜爱的,战略要求在有一定知识储备的基础上记忆,经济法需要在各种法条理解的基础上记忆。总之所有科目需要死记硬背的不是很多,而且网校每年都有高概率考点的记忆总结,这个可以省下考生不少时间。

科目搭配

首先会计是基础,审计、税法、财管都和会计有联系,所以毋容置疑会计必定是六科的首选;而经济法和战略相对独立点儿;难易程度由难到易为会计、财管、税法、审计、战略、经济法,所以大家可以根据难易程度、联系和前面所说的必要学习时长进行相关科目搭配;一般是三年拿证,前两年每年3门,第三年综合;万一出点意外有一两科没过则在多学一年;当然如果你全职备考,我建议你可以挑战下六科。我个人有三种备选方案供大家参考:

1.第一年会计审计和税法,第二年财管经济法战略;原因:前面三科每年变化大而且难度较大,所以趁早学习;财管虽然也有变化,但财管都是以公式计算为主,变化的可能都是些文字表达之类的,不影响计算,经济法和战略虽然每年都有变化但是难度不大。

2.同时备考中级的可以第一年会计财管经济法,因为这三科几乎涵盖了中级的三科全部知识;

3.同时备考税务师的可以第一年会计财管税法经济法,因为这四科和税务师的五科重合率非常高;

当然如果你同时备考中级注会和税务师的,索性就六科全报了

各科目学习方法

1.会计是最基础的一门,以计算为主,税法、审计和财管都需要部分会计基础,所以必须得打牢基础。我建议三层次学习法:第一层,抄写分录,听完每一章节,能听懂最好,听不懂就把老师课件例题的分录抄写几遍,边抄写边记忆会计科目边推敲各科目之间数字的勾稽关系,直到自己会编写相关练习题目的分录为止;第二层,映射理论,将自己默写的分录回归到对理论的描述的理解,能做到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即可;第三层,了然于胸,通过章节的练习及讲义的回看,对理论做适当的记忆。通过这样三层次学习法想忘记都难。这个方法适合零基础或者基础薄弱的学生。

2.财管其实是数学的一种演变,计算量大,通过课堂老师对各公式的推导过程的学习,就是对知识点的吸收。不要去刻意的以及公式,而是去理解,尤其理解公式中各因素的含义,可以的话建议自己私下将各个公式推导一遍。财管应试方法我建议两点:一是必须在机考系统实战,机考和自己纸质测试完全不是一回事儿;二是必须大量训练,这样才能将知识点玩熟,上了考场给了一个因素就“知道”下一步做什么,你根本没有太多的时间“去想”下一步做什么。我另外想告诫一点,涉及的系数最好自己用科学计算器计算,查表既浪费时间又容易错行。

3.税法,又称“碎法”,难度不大。学习时候要多归纳总结(有老师总结好的,直接用即可),考点分布规律,学习时可以先攻破增值税、消费税、两个所得税,其他小税种可以用零散时间学习。税法必须进行大量的习题训练才能更好的把握琐碎的知识点。

4.审计,偏重于个人的逻辑推导能力并辅以适当的记忆,全书的文字非常专业,晦涩难懂,学起来就像一门外语,最好的学习方法就是“朗诵”——朗朗上口的诵读。没有实务经历的考生刚学起来比较难入门,首先必须把全书所有章节的框架建立一个审计地图,了解每一章节属于地图的哪个部分。课堂上用老师鲜明的案例去理解理论,之后对着老师的课件多诵读几遍,培养好逻辑推理思维,时而久之就会发现比较简单了。审计考试最难的是专业化表述,这个也是考试成绩的调节阀:道理大家都懂,但是答题时别人的表述比你专业,那么过得人就不会是你。历年真题非常重要

5.经济法,注重理解和记忆,我认为最简单的一门学科,学习耗时短、考点分布集中。适用三层次法学习:首先,跟着老师课件听趣味故事,对理论理解个大概,明辨是非即可;其次,是近五年真题的演练并归纳总结,尤其主观题;最后,针对主观题的常考法条做刻意的记忆(网校有背诵法条,自己下载后更新没有归纳的即可)。

6.战略,注重归纳总结、知识储备和记忆,有人认为简单,将常考知识点的理论突击背一背即可过关,其实不然。这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的学科,仅背诵理论,到了考场你根本不会分析材料,主观题只写理论没有材料的复制粘贴会丢很多分,客观题的各个选项会让你模棱两可。我建议四点:首先跟着老师的课件系统学习,注重老师的关键词分析法;其次对照讲义将课本相关理论通读,尤其注意课本理论后的阐述有“例如”、“举例”之类的;再次,多读杭建平老师微博分享的案例,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最后通过历年真题的练习形成机械记忆并背诵网校归纳的常考理论点,以应对考试。

简单说下在备考注会的同时备考税务师时的几点意见:

1、有注会税法的基础,税一税二考前做两套模拟题,即使裸考也问题不大;

2、有注会会计和财管的基础,税务师的财务与会计做两套模拟题即可裸考;

3、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涉及的知识点广但是不深,在注会经济法的基础上突击四五天应付考试差不多了;

4、税三比较特殊,还得独立学习,不过也要在有税一税二或者注会税法的基础上进行学习,我建议在67月进行基础班学习好点,学习了税三后,你从原理上会对税法中的一些计算的规定会有更好的把握,所有税三和注会税法有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作用。

四、授课老师推荐及特点

网校的每个老师都能将自己所讲的科目的考点全部讲到只是每个老师的讲课方式及风格不同而已,大家可以去多试听几个,选择适合自己的即可。下面我推荐下我学习时选择的几个老师吧:

1.会计,郭建华老师,号称分数收割机,应试必选。郭老师严肃认真,课件考点涵盖率高,思路清晰,理论知识讲解深入并涉及实务,综合性强。“登高望远”的思路,可以大大降低会计的难度。

2.财管,贾国军老师。听贾老师对公式的推导,实质就是一种对理论知识的吸收,只有将各个细小知识点玩熟了、吸收好了,才能应对综合计算题目。

3.税法,奚卫华老师。讲课风格霸道,对知识点深入浅出,总结到位,例题经典,可以帮助考生省下不少时间。

4.审计,杨闻萍老师。杨老师对知识框架的讲解到位,注重培养考生的逻辑推理能力,课堂实务案例多且经典,学习起来通俗易懂。

5.经济法,王妍荔老师。通过王老师课堂趣味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可以使考生释放学习压力,更精准的把握知识点,免去了死背硬记的烦恼。

6.战略,杭建平老师。“先见森林,再见树木”,这是杭老师推荐框架式学习方法,他授课条理清晰逻辑通顺,对考点的把握精准,案例鲜明,听他的课是一种享受。

强调下,我认为基础班和冲刺班听一个老师的课即可,至于习题班在大家有能力的前提下可以多听几个老师的课,见多识广,尤其是税法。

另外附加几条备考意见

1.想通过考试,必须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并且要实施;三天打鱼两天晒网那可不成,

2.注会难度是有的,但是没有传说的那么难,我反而觉得注会是讲究投入产出比的,就想前面所说的,每个科目都有标准学习时长,只有劲儿到了,自然水到渠成;

3.学完就忘学完就忘是所有考生共性的一个问题,所以一定要反复反复再反复;比如睡前十分钟将某一章节的讲义拿出来在看一遍, 早上起床时先将经济法常备考点背一背。

本文系中华会计网校原创文章,作者为中华会计网校学员,禁止违规转载使用,侵权必究,谢谢!

【第11篇】中国税务题字

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全国税务系统将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作为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走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学习身边先进典型,引导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初心和使命,将爱国热情转化为做好新时期税务工作的实际行动,凝聚成奋进新时代的磅礴伟力。

“争气桥”精神感染税务人

“那个年代,吃不饱、穿不暖,但是大家都憋着一股劲,一定要自己造出一座大桥……”9月18日,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南京长江大桥南堡上,82岁高龄的孙阿根老人应邀为江苏省税务系统的党员干部讲述大桥建设者们当年建造这座“争气桥”,为国争光的故事。

图为南京长江大桥建设者孙阿根(左二)。

在现场,全程参加南京长江大桥建设的孙阿根老人,声情并茂地讲述造桥过程中惊心动魄的场面、遭遇困难时团结共进的时光、建成通车时激动人心的时刻……这些记忆经过50年的岁月洗礼,依然深深地烙印在孙阿根的脑海中。他的讲述不仅感动了现场的党员干部,还吸引了很多游客驻足聆听。

“新中国成立70年了,祖国日新月异,繁荣富强,老百姓的日子真是一天比一天好啊!”孙阿根老人站在南堡观景台上看着桥面川流不息的车辆激动不已。据他介绍,南京长江大桥是长江上第一座由中国自行设计和建造的双层式铁路、公路两用桥梁,由上万人耗时近10年,经过不屈不挠的艰苦奋斗建设而成,在中国桥梁史乃至世界桥梁史上都具有重要意义。“能参与、见证这座‘争气桥’的诞生,让天堑变通途,我感到非常荣幸和自豪。”

“刚才,孙阿根老人讲述脚下这座大桥背后的精彩故事,使我深受教育。作为一名年轻党员,我一定要向前辈们学习,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在减税降费的主战场上尽职尽责。”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党员章帅感慨地说。

“没有一个南京人没来过南京长江大桥,在我们的记忆中,它不仅是南京的标志性建筑,江苏的文化符号,更是中华民族的骄傲。弘扬南京长江大桥精神,就是要弘扬自主自强的奋斗精神。大桥是‘站起来’的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靠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建成的一座‘争气桥’。此次特地邀请大桥建造者前来,听他讲述大桥诞生的故事,就是要让大家加深对‘南京长江大桥精神’的认识,并传承下去,共同把我们国家建设得更加美好。”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党员瞿亚剑激动地说。

纪念碑下的缅怀与传承

秋意渐起,晴空万里。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牛郎径村,数十名身着税务制服、佩戴党徽的税务青年在一座纪念碑前肃然而立,缅怀追思。

图为广东省税务人在税务烈士纪念碑前缅怀先烈。

在他们面前的,是一座颇具历史厚重感的税务烈士纪念碑。此碑建于1987年,碑柱高4米,为的是纪念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牺牲的税务烈士。“唯有烈士心,不随水俱逝。”在税务烈士纪念碑的背面,刻着叶全等5名税务烈士为保护国家税款壮烈牺牲的事迹。几十年来,这座纪念碑激励一代代税务人坚守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使命,也见证着税收事业阔步前行的发展历程。

“战争年代,收税是冒着生命危险的,税务人都做好了牺牲的准备。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税制逐步完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在老一辈税务人像老黄牛一样耕耘、开拓下,才有了新时代的税收事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负责人说道。

1966年参加工作的赖兆明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原惠阳市国家税务局的第一任办公室主任。据同事回忆,赖兆明在良井征收屠宰税期间还差点挨了屠户的刀子。“税务烈士纪念碑就是在我工作期间建成的。建成以来,局里常常组织干部前去缅怀先烈。可以说,我深受税务烈士的感召和影响。”如今退休了,赖兆明仍然牵挂着税收事业,牵挂着年轻一辈的税务人,“青出于蓝而胜于蓝,我相信,年轻人能够传承好我们这一代税务人不畏艰苦、勇于担责的传统,把税收工作做得更好。”

纪念碑建成以来,每年都有来自全省各地的税务人员前来缅怀、追思……税务烈士纪念碑题字者、原惠阳县县长刘品谋说:“如今,前来税务烈士纪念碑参观的人越来越多了。传承是最好的纪念,带着老一辈税务人的精神与期望,每一个税务人在各自岗位上尽最大的努力,税收事业定能在薪火相传、改革创新中不断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数十年过去,一代又一代的税务人接过税收事业发展的接力棒。而在青年一代税务人的身上,依旧能看到老一辈税务人那一股执着和韧劲:为宣传辅导好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一周加班至深夜、为做好机构改革工作把婚礼推迟数月……正如惠阳区税务局收入核算股的卢雪影所说,“我曾在一天内开具了1100多份收入退还书,累得眼睛快睁不开,整个右肩都酸痛,但只要能够服务好纳税人,一切都值得。”

榜样之光照亮为民初心

“一路走来,我收获了无数的掌声、鲜花和喝彩。我知道,这不是因为我讲得有多么精彩,而是你做得有多么出彩。”9月27日,在湖南税务系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先进典型巡回宣讲会现场,最后一个出场的代讲人康维茜在演讲完,将先进典型吴建忠请上了台。

在巡回宣讲会现场,最后一个出场的代讲人康维茜在演讲完,将先进典型吴建忠(右)请上了台。红网记者 马娅 摄。

现年47岁的吴建忠是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稽查局的一名普通干部,2003年检查出肾病综合征,2023年发展成尿毒症。3000多个日日夜夜,让身高1.8米,体重190多斤的他,暴瘦至不到110斤。即便这样,他依旧常年坚守在一线岗位,在张家界市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骗税案这样的重大案件中,他克服一切困难,在一线“奋战”。

康维茜问他,“撑得住不?”吴建忠回答,“撑得住,我喜欢这份工作!”

台下,雷鸣般的掌声绵延不绝。在湖南税务系统,像吴建忠这样的先进典型还有很多。

“作为新时代党员,在自己的岗位上始终不忘为纳税人服务的‘初心’,扎根一线,做好自己的工作,就能无愧于祖国和人民。”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鹤城区税务局干部董金巧用病弱的双肩撑起自己的小家,坚守在税收岗位一线26年,践行为民服务的初心。

“全国道德模范”肖光盛,“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李祝华,“全国五一巾帼标兵”刘莹,“中国好人”董金巧、骆雄、易晓林,“全国税务系统减税降费先进典型”黄信伟……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以来,湖南省税务系统涌现出了一批受到全国性表彰的先进个人,他们恪守着为民服务的初心,不负兴税强国的使命。

“庆祝,是为了不忘初心;表彰,是为了更好出发。历史车轮滚滚向前,时代潮流浩浩荡荡;奋斗者的精神催人奋进,追梦人的脚步永远向前。让我们以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为契机,团结一心,砥砺奋进,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努力拼搏,继续奋斗!”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明权在巡回宣讲会上说道。

【第12篇】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

【“走出去智库”(微信id:cggthinktank)】

走出去智库观察

从1月份开始,中国高净值人群关注的crs(通用报告准则)进入“实操期”,按照时间表,2023年9月将是中国与海外国家首次交换净值600万元以上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的“大限”。

这事关财富人群海外资产配置的诸多敏感问题: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101个国家和地区的账户信息将被税务机关清楚掌握。

走出去智库认为,crs的核心关键词是税。在未来全面征管的国际环境下,之前以避税为目的,将资产转移到国外的企业和个人,其资产涉税风险需要高度关注,如何通过交易结构安排合理规划是应对税务危机的方向。

crs是怎么来的?为何目的?具体到实际操作有哪些影响?哪些人群要注意规避风险?

走出去智库今天分享智库合作伙伴、中税国际的一篇实务文章,供中国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考。

要点

1、crs要求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2、crs下,高资产人士在他国的相应资产状况将被多国共享;投资收益有可能被双重纳税;国外学生的父母赠与资金,相关信息有可能分享税务信息。

3、crs生效之后,对于海外高净值人士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甚至资产可能被冻结;对于机构而言,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还有可能面临商业信誉下降的风险。

正文

文/中国国际税务研究院

随着beps(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落地,又一个比较火爆的词在高净值人士的圈子传播:crs。

crs是怎么来的?为何目的?施行国家范围?具体到实际操作有哪些影响?有哪些潜在风险?哪些人群要注意规避风险?如何应对?

1、哪些国家和地区参与了crs

2023年2月13日,应g8和g20国集团要求,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了创建全球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新准则:crs(通用报告准则)。crs是一套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和申报的标准,为推动国际税收事务而制订出的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

其本质是为了全球性的抵制偷税漏税而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自动报告财务信息。参与其中的某国政府便可通过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取得该国纳税义务人在其他国家的金融账户往来、余额及利息等信息。

尽管crs是仿制美国的fatca基础上创建的,但其报告的数据要求不同,报告的信息量更大。fatca和crs的出现改变了国际税务领域传统情报交换的做法,其实质已从传统的自动情报交换变为信息强制披露。这是国际间信息获取、情报交换出现的值得重点关注的重大转向。

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其在海外的资产将不再隐蔽,并且极有可能被各国的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截至2023年7月,已有101个国家确认了他们根据crs实施自动交换信息的意向,其中的54个国家已经决定将从2023年开始申报,剩下的47个国家将从2023年开始申报。

2023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早期实施地区)——

安圭拉,阿根廷,巴巴多斯,比利时,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保加利亚,开曼群岛,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库拉索岛,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爱沙尼亚,法罗群岛,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希腊,格陵兰,格恩西岛,匈牙利,冰岛,印度,爱尔兰,马恩岛,意大利,泽西,韩国,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蒙塞拉特岛,荷兰,纽埃,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舌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国。

2023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的管辖区(较晚实施地区)——

中国,阿尔巴尼亚,安道尔,安提瓜和巴布达,阿鲁巴,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群岛,伯利兹,巴西,汶莱,加拿大,智利,库克群岛,哥斯达黎加,加纳,格林纳达,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以色列,日本,科威特,中国澳门,马来西亚,马绍尔群岛,毛里求斯,摩纳哥,瑙鲁,新西兰,卡塔尔,俄罗斯,圣基茨和尼维斯,萨摩亚,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圣马丁岛,瑞士,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乌拉圭,瓦努阿图。

crs参与国或地区还在持续增加,税务信息自动交换的范围与执行力度正逐渐扩大。

2、crs关键词:税

crs要求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与此同时,全球司法管辖区将每年从各自辖区内的金融机构收集纳税人(包括个人和机构)的税收情报;如果某国银行或金融机构拥有其他国家公民或企业名下的账户,该国有义务将这些情报批量自动提供给纳税人居住国。

“金融机构”是一种广泛定义,包括银行、某些集体投资基金、保管人、经纪人、某些保险公司和专业信托公司。不仅仅是以非居民个人的名义持有的明显账户需要报告,还有那些由这些人通过信托或基金控制的,以及由作为被动投资工具的公司控制的那些账户也需要报告。

crs的签署主体以及实施主体是各国的税务机关,其关键词就在于——税。在crs背景下,税务机关将采用电子化、自动化的方式来自动交换信息。其目的是要求a国的金融机构识别出在a国持有但属于b国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并将这些资产报告给b国。然后,b国会查看该税务居民是否已为这些资产报税,且是否已支付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税项。

举个简单例子,如果中国的税务居民在英国的银行有一个投资账户,该银行则需要识别账户所有人或控制人的税务居所,并向英国税务部门提供账户余额信息,以及账户产生的收入及所得。英国税务部门会把这些信息提交给中国税务部门。此类交换每年执行一次。crs的出现已经改变了这个世界纳税人信息获取和交换的手段、方法、机制。

3、财富“裸奔”,对国外华人将产生哪些重大影响?

1、针对高资产人士在某国的相应资产状况将被多国共享。只要不是该国公民,在该国的相应存款、银行账户信息,将被有条件分享给中国政府税务机关。包括那些以游客身份在海外开户并转移资金和资产到当地金融机构的中国富人们。

2、在某国产生的投资等收益,有可能被双重纳税。

3、在某国的学生,如果父母赠与大量资金,相关信息有可能分享相关税务信息。他们可能在海外(协议签署国成员)为孩子开立账户并有存款;他们可能在海外(协议签署国成员)为孩子购买相关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但无法交待资金的交税情况。

4、一部分海外华人为了逃税,之前把部分资产放在中国亲属(非该国税务居民)名下以达到少缴税的目地,资产将被有条件分享给中国政府税务机关。

总的来说,crs将影响全球私人财富结构的所有配置。

首先,中国税收居民个人或其设立的海外公司的银行户口将受到影响。其次,海外保单、海外家族信托也属于信息交换的范围,即使资产被信托持有,但仍然属于申报的内容之一。

过去的高净值人士往往会选择离岸地来设立信托、私人基金会,因离岸金融拥有在岸金融无法比拟的优点,如税收低或者零税收等等。但在crs的新形势下,如果离岸地属于加入crs的司法属地之一,那么离岸金融工具也将作为信息而被申报。一些高净值人群想通过离岸金融来达到隐匿资产、逃税、避税,将逐渐变得不可能。

crs生效之后,对于海外高净值人士而言,如果信息不正确披露或没有披露,将面临税务机关的罚款、诉讼,涉及欺诈、造假、逃税的,资产可能被冻结;对于机构而言,若忽视crs而径直为投资者提供海外金融产品导致相关后果的,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赔偿等,其次还有可能面临商业信誉下降的风险,或被吊销执照,最严重的后果还可能要负一定刑事责任。

来源:中税国际,有节选

机构简介

中国国际税务咨询公司(“中税国际”)是税务咨询行业唯一的国有独资企业,于1992年成立。目前已为国内外数百家中大型企业提供了专业服务,分支机构和合作机构遍布全球主要经济区。

中税国际服务范围包括:“走出去”服务、转让定价策略分析、转让定价调查防御及纠纷解决、预约定价安排、非居民企业涉税服务、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情报交换)服务、前沿税务培训、高净值人士税务管理等等。

中税国际·国际部是中税国际承载和配合国家“引进来”、“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等对外战略的主要部门,拥有深远的国际智囊背景、广泛的政府和商业资源,协助中国政府“走出去”配套服务,帮助企业税收合规与安全。

走出去智库全球领先的税收筹划、法律、投行、项目估值、银行保险、人力资源、风险管理、公共关系专家可以为中国企业和投资者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如果您对如何应对crs有兴趣,可给我们(cggthinktank)留言 “公司+姓名+职位+手机号码+企业邮箱+税收筹划”,获得专家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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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谈大道理,只讲干货。国内外一流投行、法律、会计、风险管理、银行/保险、品牌、人力资源、估值、境外信息情报和数据管理9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联袂。走出去一站式专业实务和数据信息平台,企业跨境投资并购智囊团。更多信息请访问:www.cggthinkt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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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中国税务网络大学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3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大网)

【第14篇】中国税务报诗歌

建党纪念日

九十六载的艰苦卓越,九十六载的荣耀辉煌。在建党96周年之际,山东地税小编创作了一首题为《税月》的诗,献给我们伟大的中国***。也祝愿全体税务人在激情燃烧的税月里不断前进,为人民、为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一路欢歌

曾经青涩的你我

唱着税收创业旋律

渐渐成熟 走过蹉跎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挺拔高山

当年稚嫩的你我

坚定维护税法尊严

风吹雨打 巍峨磅礴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汹涌大海

青春激昂的你我

跃入税收改革浪波

奔腾辽阔 辉煌开拓

税月是什么

税月是壮丽诗篇

偶尔茫然的你我

把握税收发展脉搏

果敢坚定 从不退缩

时光如梭 光阴荏苒

当年的浓眉黑发

爬上了风霜的印记

曾经的年少风华

挡不住岁月无情雕琢

感谢一路有你

让税收之路平坦广阔

有了你 工作中少了无数坎坷

感谢一路有你

让税收事业绚丽多彩

有了你 生命中少了孤独寂寞

我们不会忘记

你的深情厚意

我们不会忘记

你的辛苦执着

转过身 已是泪眼婆娑

一个个普通的收税人

税收史册上永远铭刻

一位位税收改革的践行者

筑起的丰碑 一座又一座

默默前行 背后已是繁花朵朵

(来源:山东地税)

【第15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发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缴费事项清单》,明确185个涉税缴费事项可在网上办理,“非接触式”办税成为眼下广大纳税人日常办税的首要选择。

重点来咯!

“非接触式”办税首选电子税务局!

纳税人可以通过浏览器访问税务总局官网(www.chinatax.gov.cn)后选择所在省级税务局的官网链接,或直接登录各省税务局官网查询。

随着“互联网+税务”的不断推进,电子税务局的各项功能也在日益完善和强大。目前,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五项:

电子税务局主要功能

我的信息

我要办税

我要查询

互动中心

公众服务

下面,我们就以浙江为例,告诉大家电子税务局的主要功能下设哪些服务项目,在哪个位置可以找到并使用。

登录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点击首页的“电子税务局”。

01我的信息

“我的信息”用于向纳税人提供自身基本信息、平台信息的管理和查看。包括纳税人信息、电子资料、用户管理等具体功能。

纳税人信息

【纳税人信息】展示纳税人涉税基本信息,包括纳税人注册信息、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核定信息、资格信息等。界面如下图所示:

电子资料

【电子资料】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化资料的日常查询。界面如下图所示:

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为纳税人注册电子税务局用户的基本信息查询和管理功能,包括用户信息管理、用户授权、用户密码管理、收藏夹管理等具体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02我要办税

“我要办税”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涉税业务办理申请功能。包括纳税人综合信息报告、发票使用、税费申报与缴纳、税收减免、证明开具、税务行政许可、核定管理、一般退(抵)税管理、出口退税管理、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预约定价安排谈签申请、纳税信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管理以及法律追责与救济事项等具体功能。

综合信息报告

【综合信息报告】包括身份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状态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界面如下图所示:

常见业务举例

▲一照一码信息变更:一照一码纳税人信息发生变更,依照法定形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为纳税人提供《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提交功能。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须及时将存款账户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跨区域涉税事项: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报验、信息反馈。

发票使用

【发票使用】用于办理一系列与发票领用相关的涉税业务,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验旧缴销、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等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费申报及缴纳

【税费申报及缴纳】提供税费申报、税费缴纳功能。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收减免

【税收减免】包括税收减免备案和税收减免核准,用于纳税人办理相关税收优惠业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证明开具

【证明开具】包括一般证明开具和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用于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证明。界面如下图所示:

税务行政许可

【税务行政许可】包括对纳税人延期申报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核准等全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用于纳税人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或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界面如下图所示:

03我要查询

“我要查询”用于向纳税人提供信息查询。信息包括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发票信息、申报信息、缴款信息、欠税信息、优惠信息、核定定额信息、违法违章信息、证明信息、涉税中介机构信息、纳税信用状态信息、历史办税操作信息等。

申报信息查询

纳税人可通过【申报信息查询】查询申报情况,显示某段时期内、一类或者几类申报表的申报明细信息。界面如下图所示:

04互动中心

“互动中心”用于税务机关同纳税人之间信息交互。包括我的消息、预约办税、互动咨询、办税评价等具体功能。

预约办税

【预约办税】为纳税人提供线上或线下的预约办税服务。界面如下图所示:

05公众服务

“公众服务”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无需注册登录即可查看的功能。包括通知公告、咨询辅导以及公众查询等服务。

发票查询

【发票查询】可根据发票票面信息查询该张发票的状态、流向等情况。界面如下图所示:

此外,电子税务局还提供部分一键办理入口:

温馨提示

各地税务机关还结合本地实际,在电子税务局里开发了一些本省的特色服务功能,纳税人和缴费人在使用中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

【第16篇】中国税务报出口骗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及其司法认定

田宏杰

前置法定性确定刑事犯罪的违法实质,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有机统一,既为刑事立法的规制划定了规范边界,又为刑事司法的适用提供了解释指引。

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退税率等前置法规定的上述环节和条件实施虚构假象、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实质上属于虚报出口退税行为。

随着骗取出口退税手段的升级换代、人员的分工细化、流程的模块分散、地域的东西交错,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也不断面临各种新型疑难问题的挑战,能否提供一个既合法律与法理,又能简便有效运用的司法认定规则或者法律适用指引,以从根本上解决不仅在当下已经出现,而且在未来可能遇见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成为学界和实务部门勠力前行的方向。

这个规则和指引,在笔者看来,其实就存在于前置法与刑事法的规范结构和制裁分配之中。一方面,刑事犯罪的违法实质,在其对刑法致力于保障的前置法所确立并保护的法益之侵害,因而不具有前置法之违法性的行为,绝无构成刑事犯罪的可能,此即“前置法定性”。另一方面,具有前置法之违法性的行为,并不当然就具有刑事违法性进而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只有当其不仅具有法益侵害实质,而且符合刑法为保护法益而禁止的犯罪行为之定型即犯罪构成,并达到刑事犯罪的追诉标准,才能论之以刑法上的犯罪,此即“刑事法定量”。而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的有机统一,既为刑事立法的规制划定了规范边界,又为刑事司法的适用提供了解释指引。由此决定,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违法本质和司法认定的关键,就在于刑法第204条致力于保障的相应前置法所确立并保护的出口退税制度的本质阐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通过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下称《退(免)税办法》)规定,出口退税是指国家对出口货物予以退还或者免征国内生产、流通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制度,包括两类:一是退还已纳的国内税款,即企业在商品报关出口时,退还其生产该商品已纳的国内税金;二是退还进口税,即出口产品企业用进口原料或半成品加工制成产品出口时,退还其已纳的原材料进口税。出口退税制度的本质即其立法精神在于:一是消除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环节的双重征税,实行出口全退税,进口足额征税;二是创造公平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让各国出口商品零税率地进入国际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因而出口退税的原则是:多征多退,少征少退;不征不退,全征全退;退征一致,彻底退税。即通过出口退税制度,将出口商品在出口以前所征的国内税款和原材料进口关税全额退还。

由此,出口退税的实现,关键在于以下两个层面四个法律要件的同时满足:一是在前出口环节货物实际征税的完成,即货物已被实际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等国内税金或者原材料进口的关税。二是在出口环节货物实际出口的完成,具体包括:第一,货物已经报关离境;第二,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第三,货物已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如果说前出口环节及其完成所需的法律要件是出口退税的必要条件,那么,出口环节及其完成所需的三个法律要件,则是出口退税的充分条件。因之,在两个层面四个法律要件中的任何一个层面或者法律要件缺失的情况下,将依法不应出口退税的“货物”伪装成符合出口退税条件,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表面上是对出口退税款之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实际上是对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破坏。

这不仅是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益侵害实质,而且是各种骗取出口退税行为进行欺诈的根本着力点。围绕上述环节及其法律要件,各种传统的、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纷纷出现。仅在出口环节,常见的就有:⑴无中生有型,即没有货物出口假报出口的;⑵鱼目混珠型,即真实货物出口和虚假货物出口交织,意在以少报多的;⑶偷梁换柱型,即把低退税率商品虚报为高退税率商品的;⑷一货多用型,即同一批出口货物出出进进重复循环使用的;等等。在前出口环节,则一般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用于抵税、退税的发票等。

但是,无论发生在哪个环节,无论表现为什么行为样态,无论货物出口是完全无中生有的虚报还是真假出口的混同,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基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意图,在客观上针对出口退税的资格、条件、退税率等前置法规定的上述环节和条件实施虚构假象、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在实质上属于虚报出口退税行为。一旦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即符合刑法第204条第1款规定的犯罪构成,应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因而前述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一审庭审中的辩解,即“退税涉及的报关单证项下的货物确有部分实际出口,在不能全部证明是‘假报出口’的情况下,被告人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在法律上不能成立。

还应指出的是,由于退税资格和退税率的确定以出口商品的税款已经实际征收税金为前提,因而行为人以骗取出口退税之形,而行逃避税款缴纳义务之实的,如何处理?按照刑法第204条第2款前段规定,应以逃税罪论处。有学者对此规定持质疑甚至批判的态度,认为刑法将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骗回的行为规定为逃税罪,既是对立法的自我否定,又是对犯罪构成理论的违背,是立法任意性的表现。但其实,就像受贿有事前、事中和事后受贿等发生在不同时段的受贿一样,逃税亦如此,虽以事前逃税、事中逃税为常态表现,亦不乏事后逃税这样的特殊样态。故而逃税罪成立的关键,与骗取出口退税罪一样,不在行为样态的纷繁复杂,而在行为本质的法益侵害。由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认定机制所决定,由于逃税罪的前置法为2023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规定,而非2005年《退(免)税办法》的规定;其所侵犯的法益乃在于纳税义务的逃避,而非旨在消除国际贸易双重征税的出口退税制度及其必要组成的国家财产所有权,因而笔者以为,刑法第204条第2款前段规定,以逃税罪而非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既科学又合法。

并且,如果行为人骗取的出口退税款高于行为人已纳税款,则不容置疑的是,与已纳税款等额的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构成逃税罪,超过已纳税款部分的骗取退税实质上属于骗取出口退税罪,故而刑法第204条第2款后段规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即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但问题在于,骗取与已纳税款等额税款而构成的逃税罪与骗取超过已纳税款部分而构成的骗取出口退税罪,实乃一个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所为,故而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由于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虽然都系税务犯罪,但基于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刑事犯罪认定机制,实乃犯罪构成上既无包容关系亦无交叉关系的两罪,故不能依据刑法第69条的数罪并罚原则予以并罚,因为数罪并罚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数行为独立地构成实质上的数罪,而是应当按照想象竞合犯即想象数罪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断。这样的处理,既是对以法益保护为使命、以罪刑法定为原则的刑法之立法精神的尊重,又是对我国缔结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基本原理的坚守。

如果说上述分析主要解决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刑法适用问题,那么,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事实认定,即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庭审方略,尤其是证据收集和审查认定的重点,同样应当围绕上述两个环节四个法律要件,按照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从货物流、资金流、票据流三条路径环环展开,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实现事实认定的“排除合理怀疑”:一是在货物流上,出口报关货物的“前世”即国内生产商或供货商的生产产能、工厂用电量、雇工规模和工资发放、仓储货运情况等;出口报关货物的“今生”即货物出口运输商的运力、实际运输记录、进口地的仓储等情况及其证明。二是在资金流上,国内采购合同、外贸合同的资金往来及其证明,包括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三是在票据流上,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发票、货物征税缴纳证明等。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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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中国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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