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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遵从成本(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4 16:36:06 查看人数:25

【导语】中国税收遵从成本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国税收遵从成本,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中国税收遵从成本(16篇)

【第1篇】中国税收遵从成本

来看一组贸易数据:1978年中国的出口额不足100亿美元,2023年超过2万亿美元,增长了210倍;进口从78年的108亿到12年的1.8万亿美元,增长了160多倍;国家外汇储备从1.67亿到3.3万亿美元,增长近2万倍。

光看这些数据一定会觉得改革开放真是激动人心的伟大壮举,但看了经济增长,再看工资增长数据就不会这么想了。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1995-2023年间,中国名义gdp从6万亿到51.9万亿,增长了8.5倍,而同期的全国工资总增长8.7倍,基本与名义gdp增速持平。

但这期间还有几个重要产量:一、税收总额增长了16.7倍,相当于经济总量增长的197%,和工资增长的192%;二、税收外财政收入增长了18.8倍,比税收更快;三、全国社保缴纳,增长了28.7倍;第四、土地出让金增长了64倍。

看看,除了工资与经济总量增速持平,相当于没涨,其他都成倍上涨。工资由劳资双方决定,受市场供求支配。

但税收、社保等向政府缴纳的行政服务费,属于法定负担,具有强制性,不存在满意了多缴、不满意少缴的情况,更不可能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更有的是,税法和税率的制定,也不是纳税人能够参与商定的。

最后就是土地出让金了,因为政府一边垄断征地权,一边垄断土地市场,便可以轻而易举地使土地租金最大化。

企业高价拿地后,为实现盈利,终会将成本转嫁给社会,再进一步推高营商成本。最后所有成本都由普通百姓来承担。

【第2篇】柬埔寨与中国的税收饶让

【泛亚生活综合报道】今年上半年,柬埔寨税务总局的税收收入超过15亿美元,同比下降了10.60%。

税务总局局长关威宝(kong vibol)在7月19日的总结会议上分享了以上信息,他表示,该收入占年度计划的67.58%。关威宝也建议他的一线官员继续加强和管理税收改革、完善电子填表系统、加强税收征管等,严格有效地执行政府的改革政策。

应提的是,柬埔寨政府今年的税收目标是征收约22.43亿美元的税收。

(编译:亚纶)

稿源:越南证券报(网络中文版)

出品:东盟网财经中心

流程编辑:尚群

特别提示:未经允许,不得摘录、转载或其他任何方式引用本文,如有需要请联系yuecaijing@tom.com。已得到允许的,请标注:原文出自公众号越财经

【第3篇】中国各种税收排名

本文来源:粤开志恒宏观;作者: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罗志恒,分析师贺晨、方堃;原标题为《1978-2023年中国各省份财政收入排名变迁》

摘要

近日财政部及各地方财政厅(局)陆续发布了2023年财政数据。2023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亿元,比上年增长0.6%,22个省份地方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土地出让收入伴随房地产市场下行而出现负增长;叠加抗疫、基建、民生福利等刚性支出压力较大和债务到期高峰,地方财政压力较大,基层“三保”压力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仍存。事情是两面的,收入的下行既是内外部宏观环境所致,也有主动积极作为发挥逆周期调节的政策因素:积极财政政策加力提效,减税降费退税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拉动基建扩大总需求等一系列财政宏观调控措施出台,有力稳住经济大盘,以财政风险对冲经济社会风险。

从1949年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和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国区域经济发生了巨大变化。继东西差异之后南北差距加大,随着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方式变迁,东北崛起依旧任重道远,人口持续流入都市圈城市群。区域人口数量分化、年龄结构分化、经济分化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财政分化。兼顾效率和公平,实现发展与均衡是经济和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在第一个百年目标实现后开启第二个百年目标的新征程上尤其如此。七十余年来,尤其是四十余年来,中国各省份的财政收入到底发生了怎样的变迁,我们从财政体制变迁角度略作部分探究。

2023年受疫情冲击、安全发展重要性上升等因素影响,各省经济出现新的分化,即东部地区受疫情冲击和逆全球化影响后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速趋于低迷,而中西部地区在承接东部产业链转移以及资源型省份保供稳价的作用下,经济和财政收入增速上升。因此,2023年展现出了中国财政经济的区域大洗牌,南升北降、东升西降的局面出现十年来的逆转。在安全发展尤其是能源安全重要性上升背景下,中西部迎来新序章。地缘冲突冲击全球能源供给,国内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行业高景气,带动煤炭、金属价格上涨,山西、陕西等资源密集型省份经济增长、创税创收增速快。海外加息潮之下外需急剧恶化,同时叠加疫情对上海、广东的冲击,导致南方出口大省经济放缓,财政收入增长乏力。一言以蔽之,时代造就区域分化。详见《2023年中国区域经济大洗牌:南北新格局与中西部新序章》。

2023年中国各省市财政收入前十名的地区较上一年并未发生变化,分别为:广东(13280亿元)、江苏(9259)、浙江(8039)、上海(7608)、山东(7104)、北京(5714)、四川(4882)、河南(4262)、河北(4084)、安徽(3589)。前十大省份中,仅有安徽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自然口径正增长,其他九省均为负增长。

风险提示:经济恢复不及预期。本文的财政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正文

一、70余年各省市财政排名变化的特征

中国经济不是纯粹的西方经济学,而是政治经济学,财政是集中体现。地方财政收入取决于其经济基础和财政体制。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农业到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从高度集中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到分税制。这一系列体制的变革直接影响了各地的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高度相关。2001年至今,财政收入前五名为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和山东。其中,广东、江苏、浙江和山东财政收入排名与地方gdp排名基本匹配,体现地方财政收入水平与地区整体经济活动水平密切相关;而上海gdp2023年受疫情冲击排名跌出前十,但其发达的房地产、批发零售、金融、商务服务、交通运输等产业财政贡献率高,使其财政收入保持前五。

东北财政历经兴衰,背后是经济体制之变。改革开放以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东北经济发展领先全国,财政收入排名靠前。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使东北成为新中国的工业摇篮,之后大批工业落户东北,地区工业经济发展带动财政收入增长。1959年,辽宁财政收入排名跃居前二,仅次于上海,并保持前三水平至1991年;1971年黑龙江财政收入跃居第四,并保持前五至1979年。但改革开放以后,东北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缓慢,传统经济结构老化,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导致营商环境改善程度不及东部沿海地区,国企占比高、人口老龄化突出,市场活力不足,重工业等产业发展动力不足,导致财政收入相较沿海地区而言增速缓慢。1980年黑龙江财政收入从第五跌出前十榜单,此后再未跻身前十。辽宁财政收入于1992年跌出前三,2000年跌出前五,2023年跌出前十,2023年排名继续下滑至全国第18位。

沿海地区财政长期相对丰裕,广东、江苏、上海、浙江和山东等沿海地区的财政收入长期名列前茅。1950-1957年,山东、广东、江苏三省财政收入保持前三名,三者间排名或有更替。1959年,上海财政收入突跃榜首,并保持第一至1990年。1991年以后,广东超过上海,位居第一并保持至今,2023年近13万亿元,直接源于广东省gdp长达34年排全国第一。广东凭借机械、纺织、制药、服务等优势产业发展,以及全国第一的人口、丰富资源、技术优势、“粤港澳”国家战略优势等实现了连续34年gdp牢居全国第一,因此也占据财政收入榜首。2001年浙江升至前五,2002江苏升至前三。江苏凭借与广东相似的外向型经济模式以及其独有的“苏南模式”,经济发展较好。浙江的民营经济活跃,对经济和财政收入的带动作用明显。山东财政收入在1956-1958年一度占据第一位置,此后相继被辽宁、江苏等超越,近年经济转型困难,财政收入排名次于浙江。

2023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03703亿元,比上年增长0.6%,22个省份地方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各省市财政收入前十名的地区较上一年并未发生变化,分别为:广东(13280亿元)、江苏(9259)、浙江(8039)、上海(7608)、山东(7104)、北京(5714)、四川(4882)、河南(4262)、河北(4084)、安徽(3589)。前十大省份中,仅有安徽的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自然口径正增长,其他九省均为负增长。紧随其后分列第11-15名的依次是山西(3454)、福建(3339)、陕西(3312)、湖北(3281)、湖南(3012),山西和陕西财政收入正增长,排名分别较上一年提升3位和2位,福建、湖北、湖南财政收入负增长排名下降。

二、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程概要

1949-1978:“统收统支”。1978年以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决定了我国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税体制。中央集中了绝大部分财权、事权,地方基本只能按中央计划行事,缺乏自主性和积极性。

1980-1993:“包干制”。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财政体制作为改革突破口先行一步。1980年、1985年和1988年财政体制经历了重大改革与调整,划分税种、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中央核定各地收支,地方上缴收入或接受补贴,其余部分自主安排,自求平衡)、放权让利,统称“包干制”。“包干制”打破了中央高度集中的僵化体制,更多地释放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有力地支持了其他领域改革。

但与此同时,由于多种体制并存以及中央与地方“一对一”谈判机制和条块分割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财政体制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可持续性不足,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滑,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明显偏低,政府行政能力和中央政府调控能力下降,甚至导致了中央财政落入要向地方“借款”的窘境。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从1978年的30.8%下降至1993年的12.2%,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比重从1984年的40.5%下降至1993年的22%。地方政府为提高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地方保护、地方封锁,不利于全国经济平衡与发展。

1994-至今:“分税制”。1992年明确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4年以后实行分级财政的财政管理体制:(1)地方财政相对独立,地方预算由地方立法机构审批;(2)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的事权范围,中央财政主要负责国防、外交、中央基建等全国性事务,地方财政主要负责本地行政管理、公共安全、基本建设、城市维护和建设、文化教育卫生等地方性事务;(3)实行“分税制”,将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局征收(2023年国地税合并);(4)建立规范化的预算调节制度,中央对地方政府实施转移支付与税收返还,促进均衡发展。

分税制强化了地方财政约束的同时,也增强了地方财政收支管理的主动性,推动了经济结构改革。实现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财政占gdp比重及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比重上升,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但是省级以下财政制度仍缺乏统一的可操作性的规范,政府间事权划分、税收划分有待改进,实现统一规范与因地制宜的平衡难度较大。

本文源自:券商研报精选

作者:罗志恒

【第4篇】2023中国税收文件

与“三流一致”相关联的税收文件

一."三流一致"的演变

1.规定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规定收款方应当与开票方一致(为同一个纳税人),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国税发〔1995〕192号)

2.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税发〔2000〕182号又增加了“货物流”。规定即使收款方与开票方一致(为同一个纳税人),但是货物流与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其进项税额也不予抵扣。

3.营增改,增值税应税项目增加了无形资产、不动产和服务等,“货物流”变为“业务流”。

二.“三流一致”的具体适用

税务总局在坚持“三流一致”规定要求规范纳税人交易行为的同时,面对纳税人创新的交易经营模式,又作出了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形下而不属于“三流一致”规定的一系列解释文件:

1.在“资金流”的流向要求中,规定不需要购买方直接支付价款的文件:国税函〔2002〕525号、国税函〔2002〕802号和国税函〔2006〕1211号。

2.在“业务流”的流向要求中,规定不需要销售方发出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的文件:国税发〔1998〕137号(货物)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服务)。

三.“三流一致” 的相关文件

1.《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行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525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5篇】为什么中国税收这么高

2023年中国十大税收新闻

2023年01月11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

一、党的二十大对税收工作提出系列要求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税收工作提出系列要求。既对完善税制结构、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政策等作出战略安排,又对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高质量发展提出新要求,为税收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党的二十大召开后,全国税务系统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迅速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热潮,并开展了“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讨论。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聚焦问题、结合实际,广泛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研讨交流、调研座谈、主题征文、理论研究,不断将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向深入,将贯彻举措落到实处,高质量推进新征程税收现代化,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税收新篇章。

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税收改革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税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税制改革不断深化,税收法定原则加快落实,形成了与现代化经济体系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从合作到合并再到合成,初步构建了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纳税申报方式持续改进,申报程序不断精简,网上办税缴费渠道有效拓展,办税缴费效率日益提高。2023年—2023年,税务部门组织税收收入超过110万亿元,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财力保障;办理新增减税降费累计8.8万亿元,我国宏观税负从2023年的18.7%降至2023年的15.1%;助力市场主体轻装上阵;国际税收话语权日益提升,我国税收协定网络覆盖112个国家和地区,基本涵盖了我国对外投资主要目的地以及来华投资主要国家(地区)。

三、国家分批次出台系列税费支持政策

2023年,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先后部署实施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减税降费、退税缓税缓费并举,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坚持阶段性措施和制度性安排相结合,减税与退税并举。

4月,作为“重头戏”的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拉开帷幕;6月,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实施;7月,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正式扩围到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并落地实施;9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实施,支持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10月,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政策实施,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为居民换购住房减轻负担……通过步步扩围、次次加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贯穿2023年始终,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时与势的深刻洞察,以及让亿万市场主体过上好日子的魄力与决心。

四、超4.2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快稳准好”落实落地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出台后,全国税务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把落实系列税费支持政策特别是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创新实施“快退税款、狠打骗退、严查内错、欢迎外督、持续宣传”五措并举,多兵种、合成式、立体化作战,确保超4.2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税缓费“快准稳好”落实落地。

五、增值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3年12月27日,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立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对其作了修订。近年来,我国增值税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改革措施持续推进。2023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2023年国务院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经过多步改革,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为增值税立法夯实了制度基础。2023年11月,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将增值税法草案列为当年内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

六、税务部门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121条措施全部落地

2023年,税务系统连续第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121条举措落地见效,惠企利民暖人心,纾困解难增信心。

据介绍,在税务总局统筹部署下,各地税务部门将落实“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贯穿全年始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作为具有鲜明税务特色的服务品牌,既服务发展大局又服务微观主体,自2023年开展以来,截至2023年底,税务总局累计推出54类197项523条创新服务举措,各地税务机关细化推出4万余条配套措施,税费服务的精细化、智能化、便捷化程度越来越高,办税缴费体验感越来越好,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越来越强。

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增至7项

2023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该政策既有助于减轻家庭养育孩子的负担、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同时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优化的体现。

八、税务系统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2023年,全国税务系统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140多项高含金量改革举措渐次落地,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新体系日趋建成,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新格局初步构建,具有高集成功能、高安全性能、高应用效能的智慧税务加快建设,税收现代化的“金质翅膀”成色更足、品牌更亮。

与此同时,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税收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纳税人缴费人获得感持续提升。

九、受益于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全国超八成个体工商户无须缴税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国家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年年加力、步步扩围、层层递进,政策效应持续显现,2023年以来至2023年9月底,为个体工商户累计减税降费10272亿元。受益于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目前全国超八成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缴税,需要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平均每月缴税比2023年下降四成。

十、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多起明星艺人和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

2023年,税务部门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营造法治公平税收环境,依法查处并披露多起文娱领域重大涉税违法案件。

2月,广东省广州市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平荣(网名:驴嫂平荣)在2023年—2023年期间,存在隐匿直播带货佣金收入偷逃税款,以及未依法申报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少缴税款等行为,被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0.6倍罚款,共计6200.3万元。3月,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查处并曝光邓伦偷逃税案件,对其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随后,江西省抚州市税务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并曝光网络主播徐国豪、孙自烜(网名:帝师)、范思峰偷逃税案件。11月,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向加拿大籍艺人吴亦凡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亿元。

【第6篇】中国烟草税收是多少

在中国烟草公司每年需要向国家交纳几万亿的税收,但相比世界上的其他国家,中国烟草税还不算高了,而且世界卫生组织曾还多次要求中国提高烟草税。

根据《2023年全球烟草流行报告》,国家烟草税高低是不同的,低收入国家为45.8%,中等收入国家为55.1%,而高收入国家为64.8%。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烟草税应该只有44%上下,所以大部分烟民还是可以接受香烟的价格。

那我们国家为什么要对烟草收这么重的税呢?还是因为吸烟有害健康,适当增税,能减少烟民对香烟的购买欲。但是从综合来看,烟草局还是国家的支柱产业,缴的税主要用于国防建设,充足了国库,当然对于报考的学生来说,是很有利的。

【第7篇】中国古代税收古诗

伤亭户

【元】王冕

清晨度东关,薄暮曹娥宿。草床未成眠,忽起西邻哭。敲门问野老,谓是盐亭族。

大儿去采薪,投身误虎腹。小儿出起土,冲恶入鬼箓。课额日以增,官吏日以酷。不为公所干,惟务私所欲。田园供给尽,鹾数屡不足。前夜总催骂,昨日场胥辱。今朝分运来,鞭笞更残毒。灶下无尺草,瓮中无粒粟。旦夕不能度,久世亦何福。

夜永声泪冷,幽幽向古木。天明风启门,僵尸挂荒屋。

【注释与解读】

亭户:古代盐户有三种,一是畦户,属于官制盐工;二是井户,属内陆民制盐工;三是亭户,属海滨民制盐工,因晒盐之地曰亭场而得名。盐户属专置户籍,不得随意变更,免除科配徭役,户出“盐丁”,计丁输课,就是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盐,这些盐货官府只付给晒盐、煮盐、煎盐等工本钱。课额之外的余盐,称浮盐,可略增价格,亦全部官卖,严禁私卖。通常课额都是很重的,如果工本钱被官吏逐级克扣,那就要倒贴了,更不用说浮盐了。

东关、曹娥:均为地名,在浙江上虞,今属绍兴。

起土:挖土、掘土。冲恶:迷信说法,可能是吸到有毒气体或病菌。

田园供给尽:意思是把田园的收入也都拿来弥补缴税。鹾(cuó):盐的别名,《礼记·曲礼》:盐曰碱鹾。数:指应纳税额。

总催、场胥:盐场的基层管理人员,非朝廷正式官名。下文的“分运”则是盐场场长官名。鞭笞:biān chī。

久世亦何福:在世上多活几年只是受苦,那里是享福。

僵尸:意为盐户主人上吊自杀。

在封建社会,盐铁乃至布、茶都是国家财政的重头,国家专营亦属无可非议。但盐铁是人类生活必需品,生产技术上并无障碍和秘密,利用盐铁的消费特性来盘剥人民,则不止是无道了。西汉董仲舒反对盐铁专营,并非没有道理。

劲草行

【元】王冕

中原地古多劲草,节如箭竹花如稻。白露洒叶珠离离,十月霜风吹不倒。萋萋不到王孙门,青青不盖谗佞坟。游根直下土百尺,枯荣暗抱忠臣魂。

我问忠臣为何死?元是汉家不降士。白骨沉埋战血深,翠光潋滟腥风起。山南雨暗蝴蝶飞,山北雨冷麒麟悲。寸心摇摇为谁道,道傍可许愁人知。昨夜东风鸣羯鼓,髑髅起作摇头舞。寸田尺宅且勿论,金马铜驼泪如雨。

【注释与解读】

箭竹:竹之一种。

白露:秋天的露水。离离:鲜明的样子。

萋萋:指劲草茂盛的样子。王孙:泛指贵族。谗佞(nìng):奸臣。

游根:须根。枯荣:意为劲草无论是枯黄还是繁茂,它的根须都是深入地底萦绕护卫着忠魂的。

元:通“原”。

翠光:青绿色的光泽,指尸体腐败分解出来的绿色液状体。潋滟:本义为水波闪动的样子,这里用以形容绿色尸液的闪动。

麒麟:指墓前的石麒麟。

羯(jié)鼓:古代击乐器,又名“两杖鼓”,音色急促高烈。南北朝时从西域传入,盛行于唐代。髑髅(dú lóu):即骷髅。

寸田尺宅:比喻自家身躯。道家称心为心田,心位于胸中方寸之地,故称寸田。尺宅:人的面部是眉目口鼻所在之处,故称尺宅。 ✦金马铜驼:汉洛阳宫门前有铜马、铜驼。《晋书·索靖传》:靖有先识远量,知天下将乱,指洛阳宫门铜驼,叹日:“会见汝在荆棘中耳。”后因以铜驼荆棘指变乱后的残破景象。元好问《寄钦止李兄》诗:“铜驼荆棘千年后,金马衣冠一梦中。”

最后四句意为,昨夜又听见敌人的军鼓声,忠臣的髑髅站起作摇头舞,并非痛惜自家身死,而是悲悼国家沦丧。

归来 七绝

【元】王冕

湖海飘零久,归来依旧贫。

顾无青眼友,喜有白头亲。

篱菊留余色,庭梅奏早春。

溪翁密相访,杯酒接殷勤。

【注释与解读】

王冕(1287-1359年):字元章,号煮石山农,浙江诸暨人,元朝大画家、诗人、篆刻家。王冕自幼好学,痴迷于书,父虽挞之而不能禁。长大后屡试不第,遂去功名之心。出游南北,后归隐诸暨。这一首诗就是描写归隐之后的感受。

王冕还有一首《归家》,很有生活气息:

我母本强健,今年说眼昏。顾怜为客子,尤喜读书孙。事业新灯火,桑麻旧里村。太平风俗美,不用闭柴门。

但诗题“归家”,指的是出外漂泊或旅游之后回到家里。而“归来”则取义“归去来兮”,包含了放弃仕途、归隐田园之意。

王冕性格孤傲,诗多同情人民苦难、谴责豪门权贵、轻视功名利禄、描写田园隐逸生活。王冕一生爱好梅花,其墨梅画为传世极品,又配《墨梅》诗:“我家洗砚池头树,朵朵花开淡墨痕。不要人夸颜色好,只留清气满乾坤。”

【第8篇】中国税收发展历史

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每个社会成员的权利。我国的税收制度,始于隋朝,形成于唐朝,完善于宋朝,成熟于元朝。

纵观我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纳税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逐渐由分散向集中发展;

从对税收要素的规定上看,由简单到复杂;从单一税种到税制的不断完善;从农业税为主到工商业税收为主;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征税到法律手段征税等。

纳税制度的演变过程,也是我国赋税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 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

先秦时期实行“租庸调制”和“户调制”两种赋税制度;汉代实行“算赋”和“口赋”两种赋税制度;

唐代实行“租庸调制”和“两税法”两种赋税制度;宋代实行“两税法”和“一条鞭法”;明代实行“一条鞭法”和“地丁制”,清代实行“摊丁入亩”。

赋税制度演变的历史表明,税收制度由分散走向集中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从不同时期税收制度的变化中可以看出我国税收制度在不断地走向成熟和完善。

一、先秦时期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为了保证农业的正常发展,历代王朝都对农民课以重税,以弥补国家财政的不足。

当时实行“租庸调制”和“户调制”两种赋税制度。

租: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称为“租”。这是当时最主要的赋税形式。周代规定:凡拥有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者,每年都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赋税(租);对个人财产多、数量大者,还要加倍征收。

庸:指以实物为计量单位的一种赋税,称为“调”。 一种物品,如牛、羊、猪、犬等牲畜,每头为一“调”;一种物品,如布帛,每匹为一“调”。

调: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征收的农业税称为“调”。

它包括实物征收和货币征收两种形式:实物征收主要包括:粮食、布帛、肉干等;货币征收主要包括:黄金和白银等金属货币和铜钱等金属货币。

户:指对居民征税的赋税形式,称为“调”。这两种赋税形式共同组成了我国古代最重要的税收形式,即“两税”制度(农业税和工商营业税)。

两税制度在先秦时期确立并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我国封建社会税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但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低,农业发展缓慢,国家财政收入来源比较单一,所以这一时期的赋税制度具有明显的分散性、不公平性特点。

“租庸调制”和“户调制”两种赋税制度虽然在当时的经济条件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两税制度在实践中已逐渐暴露出它所固有的弊端,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1、土地兼并严重

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当时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封建经济获得了迅速发展,土地私有制进一步发展。

从春秋中期到战国时期,各国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的实质是土地垄断,它直接造成农民负担沉重、土地经营分散、农业生产力下降,从而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当时各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都对农民课以重税。当时各国都实行“井田制”,即把所有土地分为公田和私田两部分,分别由公、私两家耕种。

国家对农民征收地租时,一般都按公家的名义征收;在国家没有需要时,农民则可以自由买卖自己的土地。

当时各国都规定:要想取得公家的税赋,就必须向政府交纳一定数量的粮食或实物。这些实物或粮食大部分都被封建地主、官僚、高利贷者所垄断。

为了增加自身利润,这些地主和官僚往往对农民征收重税。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被迫出卖自己的土地和劳动力来维持生活。

我国历代王朝都存在着土地兼并现象。先秦时期的井田制和封建地主、官僚地主对农民课以重税就是其具体表现形式。

这种兼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经济秩序,使原来的封建经济出现了崩溃的趋势,阻碍了农业生产和封建经济的发展。

2、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由于长期的两税制度,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难以维持国家运转。两税制度不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而且也使国家税收体制发生变化。

战国时期,各国都有实行“租庸调制”的需求。秦朝统一后,商鞅变法在秦国实施“租庸调制”,到秦惠文王时期(前339年—前316年),“租庸调制”已成为秦国的主要税制。

秦国在实行“租庸调制”期间,政府通过向农民征收实物税(即农业税)和货币税(即工商营业税)来弥补财政支出。

这一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实物税(即农业税)。

秦朝末年,刘项相争,刘邦打败项羽后建立汉朝。汉高祖即位后不久,就开始了两税制度的改革。

东汉时期,为弥补财政不足而实行“户调”制度。从汉献帝初平元年(190年)开始实行“户调”制至光武帝建武中元二年(57年)废除,前后实施了将近100年。

两税制度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政紧张的局面,但从总体上来看,两税制度的改革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家财政困难的问题。

两汉时期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租庸调制”和“户调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租庸调制”和“户调制”所体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

西汉时期地主土地私有制开始兴起,土地兼并现象日益严重;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也不断强化,农民流民大量出现。

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均造成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合理现象日益突出是两税制度改革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民负担加重

自汉以后,农民负担进一步加重。农民负担加重的主要原因是赋税的严重不均和徭役制度的不断发展。

西汉时期,统治者为加强中央集权,解决农民负担问题,采取了一些措施,如减轻徭役、提高农民地位等。但是由于土地兼并现象严重,使得广大农民丧失了自己的土地,沦为依附农民。

因此,“租庸调制”下的土地兼并现象十分严重。

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权的巩固,统治者便以恢复井田制为名,企图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

而“黄老之术”与法家思想相结合则是其重要手段。其主要内容是:废除井田制后产生的土地国有制和均田制;不分等级、不论身份、不分贫富地占有土地;“限田”和“限奴婢”;“兴功惧暴”等。

这一政策导致了农民负担加重和土地兼并加剧。 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门阀制度的发展,世家大族不断兼并土地和农民,导致赋税制度更加不公。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实行均田制之后又实行的“户调制”。 两税法实行以后,赋税制度进一步加重了农民负担。

其中最典型的是曹魏时期实行的“丁银制度”。这项制度规定:成年男子每年都要向官府缴纳一笔数额不等的“丁银”(即人头税),如果不纳税或少纳税则会受到处罚。

此外,汉代农民除承担农业税外还需负担“力役”和“徭役”(又称“杂役”),即服徭役和服兵役。这种沉重的负担严重束缚了农民劳动生产的积极性,限制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二、汉代

汉初沿袭秦制,以口赋为主,以算赋为辅,无固定的田租和徭役。从文帝、景帝到武帝时期,开始出现按人丁征收徭役的政策。

汉景帝时期,正式规定租庸调。汉初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是:口赋、力役三项,其租庸调制的基本原则是“与天下同其利”。

汉武帝时期,颁布了《算罔律》《斗讼律》《田律》等法律,统一了赋税制度。

实行“算赋”制度,就是以口出算的方法按人丁课税,在不分男女、年龄、身份的情况下统一按口出算;实行“口赋”制度,就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田租和力役。

两种赋税制度的共同特点是按人丁征税。为了稳定赋税收入,两汉还采取了一些新措施。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和保障军需民食,两汉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如:允许人民“自卖为奴”、“以奴婢抵罪”;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奴婢和私生子的私籍制度;

鼓励人民积极开垦荒地;为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对边郡实行“置军法”。这些措施有效地保障了汉王朝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两汉赋税制度的主要特点

赋税项目多,名目繁多。汉代的赋税项目共有50多种,既有按财产多少课征的资产税,也有按人丁负担的人头税。

除了资产税外,还有田租、人头税等,名目繁多。 (2)赋税形式灵活多变,赋税征收程序复杂。汉代实行租庸调制后,除了田租和人头税外,还有许多不属于租庸调制的税收项目。

例如:以物易物者有“货殖”、“鱼盐”之利;以钱易物者有“算缗”、“告缗”之法;以货物易钱者有“算赋”、“算调”之法;以盐铁易钱者有“算卖”之法;等等。

总之,除少数特例外,各税种均为名目繁多的名目。

按资产征收的人头税在汉代继续存在,并有所发展。两汉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人口的大量增加,贫富差距加大,出现了按资产征收的人头税。

到东汉时,又出现了按人丁征收的人头税。这些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4)赋税形式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

汉代实行租庸调制后,除了田租和力役外,还有实物(如酒、帛、钱等)和货币(如算缗、告缗等)两种形式。

实物(如酒、帛等)属于生活用品范围;货币(如钱)属于生产用品范围。这种以实物为主、货币为辅的税制形式与汉代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相适应。 (5)盐铁专卖制度促进了汉代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西汉初期,政府通过盐铁专卖获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到了汉武帝时期,又进一步采取措施使盐铁专卖更加制度化和规范化。

盐铁官营既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又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而政府控制了盐铁生产和销售环节后,又通过专卖制度获得大量利润。

这一政策既有利于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统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也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2、两汉税制的主要变化

以人丁为征税对象,征收丁税。汉朝时期,实行口赋与口徭役并用的办法,但都是按人丁为征税对象。

由于人口众多,人丁越多,负担越重。公元前180年,汉武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算赋”制度,开始按户征收人头税。

算赋是以户为征税对象,每户每年的口赋和口徭役的总额为“算”,其征收对象主要是男子。

汉平帝时,又实行“平调”制。所谓“平调”制就是根据每户的丁税多少,按丁配到相应的土地上去服役,每人每年的“平调”总额为50钱。 (2)田租以“租庸调”为主,与劳役混合征收。

汉朝时期,实行租庸调的原则是:田租和力役各占一半;徭役则按“庸”计算。自汉代开始出现了以户为征税对象的田租和力役并行的田租制和役租制。

公元前138年(汉宣帝在位时)汉武帝颁布了《废免令》,规定农民不再缴纳劳役,只缴纳田租。

公元前124年(元朔二年)又颁布《徙戎令》,规定农民可以自由迁徙到边郡耕种土地。租庸调中除田租外还包括力役,就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徭役。 (3)财产税的征收方式以“算缗”为主。

汉朝时期的财产税制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算”中所包括的各种赋税和劳役;另一种是“缗”中只包括算缗的部分内容。

汉初实行“算”制时,即按口计算财产税制,到汉武帝时才开始实行按亩计算财产税制。

【第9篇】中国居民投资新加坡税收指南

泰王国(以下简称泰国)处于东盟的中心位置,区位优势明显,吸引外资政策优惠,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正进入泰国。近年来,两国经贸合作已进入历史最好时期,2023年中国已经成为继日本、新加坡之后泰国第三大投资来源国。为帮助赴泰国投资的企业和个人了解泰国的投资环境及税收制度,本文对企业赴泰国投资注意事项、泰国的税收制度以及中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这三大内容进行了概括性介绍,而泰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以及在泰国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内容由于尚未搜集到相关资料,本文暂不涉及。

01 投资注意事项

总体来说,泰国拥有较好的投资环境。其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是东南亚地区经济、金融中心和航空枢纽。然而,近几年来,泰国政局持续动荡,各派政治斗争较为激烈,对其投资环境带来一定影响。因此,目前中国企业赴泰开展投资合作须考虑政治风险因素,投资者须有心理和财力方面的充分准备。泰国的投资市场竞争相当激烈,其国情、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甚至办事方式和效率与我国均有不同,并且赴泰国投资还需考虑人力资源使用问题和环保问题等因素,因此中国企业赴泰国投资前一定要全面了解投资市场。同时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02 泰国税收制度

泰国关于税收的根本法律是《税法典》。《税法典》于佛历2481年(公历1938年)由国王签署颁发,国会法案通过后生效。这部税法原本是各类税法的汇编,现在仅是4种税收的合集。第一种是所得税,分别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种是增值税;第三种是特别营业税;第四种是印花税。上述4类税收都在税务厅的权力管辖范围内。泰国财政部有权修改《税法典》条款,税务厅负责依法实施征税和管理职能。

1 直接税

目前泰国的直接税有3种,分别为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

01 企业所得税

在泰国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都须依法纳税,纳税比例一般为净利润的20%,每半年缴纳一次。基金、联合会和协会等则缴纳净收入的2%-10%,国际运输公司和航空业的税收则为净收入的3%。未注册的外国公司或未在泰国注册的公司只需按在泰国境内取得的收入纳税。正常的业务开销按规定比例(5%-100%不等)计提的折旧费,可从净利润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一般的公司和法人股份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净利润的20%。在规定情形下可降低净利润所得税的缴税比例。

《税法典》规定,有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不同情况,依据不同的课税基数(包括四种:净利润、扣除开支前的收入、在泰国内或从泰国获得的收入和汇往国外的利润)来计算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由于未搜集到有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较为完整的内容,故其相关内容主要参见居民企业中关于非居民企业的规定。

0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其征税主体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基为所有应税收入减去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按从5%到3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

(1)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减去开支后的应纳税收入,还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税前扣除规则,部分个人所得可以在税前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扣除;2017 年税收年度开始,65 岁以下外国国民残疾人可享受 19 万泰铢的个人所得税抵免额。

法律规定纳税人有义务申报个人取得的法律规定的应纳税收入。一般来说,无论计算税额后需要补充纳税与否,纳税人都要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个人收入。法定申报应纳税收入时间有2个,即“半年度个人所得税”和“全年度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按纳税年度的净收入(不包括法律规定的免征额或者免税收入)来计算年终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法律责任主要有罚金、额外费用和处罚三种。

(2)非居民纳税人

由于未搜集到有关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较为完整的内容,故其相关内容主要参见居民纳税人中关于非居民个人的内容。

2 间接税和其他税种

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增值税、特别营业税、预扣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遗产税(于公历2023年11月5日起施行)。

01 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在普通消费基础上征收的间接税。增值税自佛历2535年(公历199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征收,取代原有的商业税。任何年营业额超过180万泰铢的个人或单位,只要在泰国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进口商无论是否在泰国登记,都应缴纳增值税,由海关在货物进口时代征。一般的增值税必须按月缴纳,在次月的15日之内缴纳,违反规定者在缴纳税费的同时还要缴纳罚金,包括查封拍卖财产以抵偿税费,甚至受到刑事处罚。当每个月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或抵税,在下个月可返还现金或抵税。对零税率货物,纳税人可以享受退税待遇。

增值税的普通税率为10%(不包括地方行政增值税),但是目前法令宣布临时减税,将税率从10%降至6.3%,加上地方行政税收0.7%,合计为7%税率,适用期限至2023年9月30日。

02 特别营业税

特别营业税是一项在消费活动中征收的间接税,自1992年与增值税一起开始执行。

特定业务的经营者有义务缴纳特别营业税。为避免重复征税,被纳入特别营业税范围的业务将不再征收增值税。特别营业税每月征收一次,在次月的15日之前缴纳。特别营业税的税基和税率根据业务的不同而不同,缴纳特别营业税同时还须缴纳特别营业税10%作为城市维护税或卫生保健工作收入或府的收入。

根据一般原则,增值税相关的罚金、增补款、惩罚的条例,也适用于特别营业税。

03 印花税

印花税是依据《税法典》所征收的一种税,按照印花税条例,对28类凭证征税。根据印花税税目及范围的不同,征收税额也不尽相同。缴纳印花税的方法,称为“贴足印花税票”,指的是“贴印花”、“盖印花”和“现金缴纳”。不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印花税,除了会受到强制纳税的处罚,以及会增加征税额度外,甚至可能会受到刑事指控。

04 遗产税

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继承的每一笔遗产,无论是单次还是多次继承,只要继承的遗产在扣除遗留的债务后价值超过一亿泰铢的,必须就超出的部分缴纳遗产税。遗产税纳税义务人必须按继承的遗产价值(需纳税部分)以10%的税率缴纳税款,但若遗产继承者为祖辈或后代,则减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有义务纳税的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之日(将遗产从被继承人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日期)起150日内向地方税务局申报并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的,须缴纳应纳税额1倍的罚款,申报不全或虚报的,再增加应纳税额0.5倍的罚款,罚款可根据情况取消或降低。纳税人对评估部门的税务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税务评估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规定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03 中泰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01 中泰税收协定

1986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在曼谷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泰协定”)。根据中泰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泰协定应自1986年12月29日起生效,并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该协定对适用范围、常设机构的认定、不同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泰国税收抵免政策以及无差别待遇原则等均有了详细规定,但关于在泰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手续的内容暂无规定。

02 泰国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该部分内容仅对中泰协定的相互协商程序作出了概括性规定,而其他相互协商程序、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依据、相互协商程序的适用、启动程序、相互协商的效率、泰国仲裁条款等内容尚未搜集到相关资料。

【第10篇】一年中国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原则和国际税法原则

(一)国际税收原则

受益原则

(1)跨境交易中积极所得(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征税权,归来源国;

(2)跨境交易中消极所得(通过投资活动取得)的征税权,归居住国。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国际税收规则不应对涉外纳税人跨国经济活动的区位选择以及企业的组织形式等产生影响。

注意:按照单一原则和受益原则,所有跨境交易的所得,至少应按照来源国的税率征税,且不应超过居住国的税率。

(二)国际税法原则

优先征税原则

在国际税收关系中,确定将某项课税客体划归来源国,由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的一项原则。

通常规定对常驻代表机构的所得和非独立个人的劳务所得、董事费、表演家和运动员的所得,由来源国优先征税原则

独占征税原则

由一国独占征税。

如对营业所得的征税,通常规定对缔约国一方境内企业取得的所得只能由缔约国一方独占征税;又如对退休金的征税,通常只能由居住国或支付国征税。

税收分享原则

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无差异原则

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实行平等对待,使两者在征收范围、税率和税收负担方面保持基本一致。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国际税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衡量

b.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单一课税原则、收益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

c.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是对同一课税对象由谁征税、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d.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角度看,是资本输出中性

e.国际税法原则的税收分享原则规定,各行使征税权的国家必须把适用税率降低,以利于共同征收

『正确答案』abce

『答案解析』选项d,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从来源国角度看,是资本输入中性。

税收管辖权的类别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

上述管辖权的交叉与重叠是造成国际重复征税的成因。具体成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例:(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税收管辖权重叠形式的是( )。

a.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b.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c.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d.居民管辖权与公民管辖权的重叠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税收管辖权重叠的形式有: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重叠。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住所标准

住所是指一个人永久性或固定的居住场所。

注意:多数国家依据住所标准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还会结合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作为判定住所的标准。

经济利益中心: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

经济活动中心: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

2.居所标准

其侧重于短期停留、临时居住并达到一定期限的判定标准。

3.停留时间标准。

其侧重于在一国境内居住或停留达到一定时间以上的判定标准。

在停留时间计算上的差别主要有是连续计算还是累计计算,按纳税年度计算还是按任何12个月计算。

例:(多选题)多数国家在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会结合以下( )标准。

a.配偶所在地

b.子女所在地

c.经济利益中心

d.经济活动中心

e.居民国籍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多数国家依据住所标准判定纳税人居民身份时,还会结合当事人的家庭(配偶、子女)所在地、经济利益中心、经济活动中心作为判定住所的标准。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

2.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如:董事会的开会地点、公司各种账簿保管的场所、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等。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总机构是负责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全部经营活动和统一核算法人盈亏的管理机构,如各类总公司、总厂或总店。

4.控股权标准

控制公司表决权的股东是哪一国的居民,就认定该公司是哪一国的法人居民。

5.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例:(多选题)下列属于法人居民身份的一般判定标准的有( )。

a.注册地标准

b.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c.控股权标准

d.主要营业活动所在地标准

e.房产税所在地标准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有: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与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标准。

经营所得的判定标准

1.常设机构标准——固定营业场所

常设机构的判定条件:

(1)要有一个营业场所,但没有任何规模上的范围限制,也不论是其自有的还是租赁的。

(2)这一场所必须是固定的。

(3)能够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是企业用于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场所,而不是为本企业从事非营业性质的准备活动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

注意:常设机构包括代理性常设机构,但代理人是独立的并能自主从事营业活动,则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注意:常设机构的利润确定

利润范围的确定:归属法和引力法

利润计算的确定:分配法和核定法

2.交易地点标准

交易地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签约地、货物的生产地、交付地、货款的支付地等。

例:(多选题)下列关于经营所得判定标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营所得来源地判定标准主要分为常设机构标准和交易地点标准

b.常设机构利润的确定,可以分为利润范围和利润计算两个方面

c.代理人不能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d.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通常采用归属和引力法

e.常设机构利润的计算通常采用分配法和核定法

『正确答案』abde

『答案解析』代理人可以构成一个常设机构。

劳务所得的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

(符合一条即可)

1.独立个人劳务

(但不包括工业和商业活动或在雇佣形式下进行的专业性劳务

2.非独立个人劳务

固定基地标准

3.其他劳务所得的判定

(1)一国居民作为另一国居民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管这类人员属于哪国居民、在境内停留的时间长短以及实际劳务活动发生在哪一国,其所取得的董事费或其他类似报酬所得,都应确定为来源于该董事会的公司所在国,并由该所在国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2)对于跨国从事演出、表演或参加比赛的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对此类所得并不按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处理,而是不论该项所得是否归属演员、艺术家和运动员个人,均由活动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除经营、劳务以外其他所得的判定标准

1.投资所得

√权利提供地标准

√权利使用地标准

√双方分享征税权力

2.不动产所得

所在地或坐落地

3.遗产继承所得

凡以不动产或有形动产为代表的,以其物质形态的存在国为遗产所在地。

凡以股票或债权为代表的,则以其发行者或债务人的居住国为遗产所在地。

4.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或出售常设机构的营业财产或从事个人独立劳务的固定基地财产,所取得的财产收益由该项财产的存在地国家征税,即由其所属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由于其位置不易确定,故一般由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注意:我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条款规定,新加坡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①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②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中国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12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

抵免限额的计算

(一)抵免限额的三种算法:

√分国限额法

√综合限额法

√分项限额法

注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计算方法。

(二)我国抵免限额计算公式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境外所得负担税额的计算

(一)负担税额分类

直接抵免税额:直接承担的税额

间接抵免的税额:间接承担的税额

(二)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计算

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三)每层间接抵免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例:b1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1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无符合抵免条件的间接税额;

接上例:b1公司当年在所在国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为210万元;b1公司当年税前利润为1000万元,则其当年税后利润为760万元(税前利润1000万-实际缴纳所在国税额210万-缴纳预提税额30万),且全部分配。

『答案解析』a公司就从b1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

=(210+30+0)×(304÷760)=96(万元)

例:(计算题)中国居民企业a在境外进行了投资,控股了甲国b1、乙国b2,持股比例分别为50%、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50%股份,b2持有丁国c2公司50%股份;c1、c2分别持有戍国d公司40%、25%股份;d公司持有戍国e公司100%股份。

假设d公司应纳税所得总额和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250万元,适用税率为20%,无投资收益和缴纳预提所得税项目。当年d公司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d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符合单一或多层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在( )以上。

a.10% b.15% c.20% d.25%

『正确答案』c

(2)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为( )万元。

a.250 b.312.5 c.400 d.5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d公司向c1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40%=400万元

(3)d公司已纳税额中由c1公司就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税额为( )万元。

a.100 b.150 c.200 d.2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c1间接负担税额=(250+0+0)×(400/1000)=100(万元)

(4)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为( )万元。

a.250 b.400 c.500 d.7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d公司向c2公司分配的股息=1000×25%=250(万元)

简易办法计算抵免

1.适用对象: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2.适用条件: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税率50%以上(12.5%)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

例:(单选题)2023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 )万元。

a.12.5 b.15 c.20 d.25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抵免限额=100×12.5%=12.5(万元)

注意:属于上述适用对象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按常规方式适用抵免方法。

我国相关税收协定对税收居民的判定

(一)我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

1.我国个人居民: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同胞。

(2)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

2.我国居民企业:

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企业。

(二)双重居民身份下最终居民身份按以下顺序的判定: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处

>>国籍

我国相关税收协定对股息、利息的判定

(一)股息

1.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即股息可以在取得者所在一方(即居民国)征税,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上述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为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1)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例:(单选题)新加坡a公司与中国的b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一家合营公司c,双方各占50%的股份,c公司将所获股息分配给股东时,对于a公司获得的股息,中国政府在征税时的税率最高位( )。

a.5% b.7% c.8% d.1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利息

1.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居民国对本国居民取得的来自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息拥有征税权,但这种征税权并不是独占的。

2.上述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

(1)在该项利息是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7%

(2)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方法

(一)国际避税方法

1.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2.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3.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4.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5.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二)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措施

2.防止通过纳税客体实现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措施

3.防止利用避税地避税的措施

4.转让定价调整

5.加强税收多边合作

6.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7.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8.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例:(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国际避税方法的有( )。

a.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b.利用资本弱化

c.利用税收协定

d.利用转让定价

e.免税法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国际避税方法包括:

(1)利用税收协定避税

(2)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3)利用信托转移财产避税

(4)利用避税港中介公司避税

(5)利用错配安排进行避税

(6)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避税

(7)个人住所和公司居所转移避税

(8)利用转让定价避税

税收情报的保密

(一)确定税收情报密级的原则

1.税收情报一般应确定为秘密级。

2.属以下情形的,应确定为机密级:

(1)税收情报事项涉及偷税、骗税或其他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2)缔约国主管当局对税收情报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3.税收情报事项涉及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应确定为绝密级。

4.税收情报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秘密事项,按有关主管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保密期限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30年

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20年

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10年

(三)税收情报告知

有下列情肜之一的,未经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告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有重大税收违法犯罪嫌疑,告知后会影响案件调查的。

2.缔约国一方声明不得将情报的来源和内容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的《规程》同时适用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和《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例:(多选题)对税收情报保密的期限表述正确的有( )。

a.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b.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5年

c.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10年

d.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30年

e.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一般为20年

『正确答案』cde

『答案解析』保密期限

绝密级情报保密期限:30年

机密级情报保密期限:20年

秘密级情报保密期限:10年

【第11篇】中国税收洼地有哪些

一、增值税的常见税收洼地

1.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税(财税[2014]51号)

2.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3.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改增应税业务免税(财税[2017]36号)

4.海南离岛免税店销售离岛免税商品免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6号)【联想:离岛免税政策详见注1】

注1:

免税购物额度:

①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②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为10万元,不限次;

③购买商品超出免税限额、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

④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免税购物。

免税商品:

①单次购买数量,化妆品:30件;手机:4件;酒类:合计≤1500ml;

②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的常见税收洼地

1.设在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为15%。(2014.1.1-2020.12.31;财税[2014]26号、财税[2017]7号和财税[2019]63号)

2.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税率为15%。【注1】(2011.1.1-2030.12.31;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23号)

3.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税率为15%。【注2】(2020.1.1-2024.12.31;财税[2020]31号)

4.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020.1.1-2024.12.31;财税[2020]31号)

5.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税率为15%。(2020.1.1起 财税[2020]38号)

6.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注3】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7.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注3】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优惠期限:2010.1.1-2020.12.31)

8.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1:

①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②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注2:

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注3: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依据:财税[2011]112号、财税[2011]53号

三、个人所得税的常见税收洼地

1.从西藏取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免税,按规定发给在藏长期工作的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的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税。(财税字[1994]021号)

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6]91号)

2.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内(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31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4]24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分别不超过内地与港澳地区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在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9]31号)

5.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人才清单管理),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依据:财税[2020]32号)

文章来源:小颖言税

【第12篇】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配合个人所得税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部分事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分支机构应由其中国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提供的资料应提交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字,主管税务机关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和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第13篇】中国税收居民是什么意思

税收 国家对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所征收的货币和实物。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也是各国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和程序,对居民和经济组织行使征税,这一过程体现了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私人部门内部的收入再分配关系。除了获取收入,政府通过征税,还可以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经济行为。

【第14篇】中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和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在网络时代的洪流之下,电商经济也在如火如荼地发展着,为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同时,电商行业在税务方面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1. 不开发票、少列收入

很多商家因为买家不要求开具发票,就不申报、少列收入。但是要知道的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电商平台保留经营者交易信息至少3年。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技术获得完整的电商平台数据,隐瞒真实的销售额、不正常申报等等偷税漏税的手段,都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2. 利用刷单虚增销量,虚构业务

部分电商企业通过刷单方式提升销售记录和排名,但在检查时,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平台销售数量和金额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必然会怀疑企业存在隐瞒收入的行为,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风险。

3. 虚开发票

很多电商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发票,制作虚假合同并进行资金走账,但是货物流却没办法造假,一旦被查,就要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

以上几点,都是电商企业税收常见的问题。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以及税收数据分析系统的不断升级,电商交易数据趋于透明化,电商行业将逐步走向合规化,税务合规成为重中之重。

快商助力电商企业合规发展。专业的税务及风控团队,将整套方案落地,拥有全面的能力,助力各中小电商企业稳步盈利发展。

【第15篇】中国和新加坡税收

香港作为亚洲老牌的离岸金融中心,凭借极低的税率和自由的外汇收付兑换服务,在内地客商中获得了大量粉丝,小至创业人士,大至国资企业,都在香港注册公司,进行对外贸易或海外融资业务。而新加坡作为离岸金融中心中的新秀,同样依靠低税率和宽松的外汇管制吸引境外客商。但与香港不同,新加坡公司注册时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风险管控,使得新加坡公司的国际商誉要好于香港公司。而随着新加坡公司逐渐走入内地客商视野,对于如何选择两者,不少客商也犯了难。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从税收特点的角度,为大家比较新加坡公司和香港公司的差异。

想要对二者进行对比,首先需要对两者的税制特点进行了解。香港作为老牌离岸金融中心,一直运行低税率、少税种、严征管、易操作的税制,且离岸所得汇回香港也不必缴纳税收。香港税制以直接税为主体,主要税种为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辅以少量间接税。香港公司注册极为简单,且限制条件极少,加之香港发达的金融服务业,令不少人将香港视作避税天堂。

而新加坡虽然被冠以离岸金融中心的名号,但其实行的税制与其他离岸金融中心有部分不同,其中最显著的,就是离岸所得汇回新加坡,需要向新加坡税务局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新加坡主要的税种包括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房地产税、劳工税、增值税等。且新加坡对于注册的公司有较为严格的准入程序,有效避免了不良资产对新加坡国际声誉的侵蚀,因此大部分国家不会认为新加坡公司涉及洗钱、避税等违法活动。

两者之间更为详尽的税收情况对比,请见下表: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新加坡作为独立国家,在对外税收协定的签署上要优于香港,但新加坡公司的税收组成和税制特点,更偏近于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并对这类公司给予了较大力度的扶持。而香港作为离岸金融服务业为主的金融中心,其税制设计和征收范围,都更能体现其定位。

因此,对于想要实际发展海外经营业务的客商来说,选择新加坡公司更为有利。但无论选择香港公司还是新加坡公司,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必不可少。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通惠管理顾问版权所有,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通惠管理顾问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第16篇】中国税收包括哪些税

1、增值税:成本20的东西卖60,多出来的40是要交税的。

2、消费税:买贵重物品需要交税,比如,首饰、珠宝、玉石、翡翠等。

3、企业所得税:公司经营的好,赚了钱,25%是要交给国家的。

4、个人所得税:打工人工资过高,达到一定的数额也是要交税的。

5、城市维护建设税:我们居住环境的改善,美好生活的建造,都是需要大家一起交税的。

6、房产税:名下住房自用、转让、出售、出租、继承等,是要交税的。

7、城镇土地增值税:名下的土地自用、出租也是要交税的。

8、印花税:与个人或公司签订合同,国家当你的见证人,当然要给国家交点税啦。

9、车船税:名下的车、船、游艇也是要交税的。

10、土地增值税:卖房卖地交的税。

11、车辆购置税:购买新车交的税。

12、契税:买房买地的时候交的税。

13、关税:货物或者物品进出我大中国关境,必须清点检查交税。

14、资源税:开采有限资源需要交税,有限的,大家还是尽量少开采吧。

15、烟叶税:收购烟草的公司企业需要交税。

16、船舶吨税:外国的船舶用了我国的助航设备要交税。

17、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也是需要交税的,占用一天就耽误农民种地一天。

18、环境保护税:污染环境是需要交税,严重的还会罚款,爱护环境人人有责。

不知道整理这么多是不是最清楚的,税收十八条,条条都重要,我们在做遵纪守法的公民时,税收不要忘记。

中国税收遵从成本(16篇)

来看一组贸易数据:1978年中国的出口额不足100亿美元,2012年超过2万亿美元,增长了210倍;进口从78年的108亿到12年的1.8万亿美元,增长了160多倍;国家外汇储备从1.67亿到3.3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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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中国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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