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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4 15:19:13 查看人数:47

【导语】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16篇)

【第1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惊喜的是,有些政策在2023年会继续执行,赶紧一起来看看免征所得税有哪些吧!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山水悦城

3、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山水悦城

山水悦城项目

山水悦城位于徐州市鼓楼区殷庄路与北三环交汇处,处于鼓楼高新区核心位置,东邻青山公园,南临规划中的琵琶山公园、红星美凯龙,月星家居等家居建材聚集区,西临金驹物流园,北侧为12.5公里长丁万河风景区、和具有千年历史文化的京杭运河,二者交汇于此呈双龙戏珠之势。北三环属于徐州规划的商业贸易区,本项目正位于其核心位置。承东接西、沟通南北,区位优势尤为突出。

项目周边配套完善,除项目自身商业配套外,汇邻湾商圈、君盛广场、琵琶农贸市场、超市等商业体近在咫尺,满足购物生活需求。紧邻丁万河风景区及青山公园,是平时休闲度假的好去处。此外,项目周边还有3院附属医院,以及北区股份制医院进一步保障家人的身体和身心健康,给生活带来最妥帖的舒适。

【第2篇】贫困县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三门峡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下吧

注册公司对企业来说是何等大事,选择什么地方注册、注册什么类型的公司、经营范围等等,都是公司运营之前需要考虑的一大问题,特别是注册地址,选择一个好的税收洼地对于一些开票大户来说,不仅能享受好的政策,税务局对于一些大户办事效率也非常高,小编今天着重介绍河南三门峡地区的优惠政策,今年的优惠政策比以往都好很多,而且优惠到账率也很及时。

三门峡市是1957年伴随着万里黄河第一坝,三门峡大坝的兴建而崛起的一座新兴城市,也是沿黄城市中距黄河最近的一座城市,三门峡下属的一些贫困县区,为了发展当地经济,给予了很高的优惠政策,企业不仅能切实感受到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而且在当地经营、开展业务也是极为有利,今天小编就来详细给大家说说三门峡地区增值税、所得税和各项附加税给予的优惠比例。

增值税:地方政府留存40%,其中有70%给予企业

所得税:地方留存32%,70%给予企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留存80%,其中70%给予企业

另外还有教育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和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可以联系小编。

如果您要咨询(微:一五五)有关税务筹划、企业税务(一六二九)难题、对接税收园区政策以及工商注册、代理记账(九八一九)等相关财务税务问题,欢迎您加官方微信或是打电话直接咨询。河南财顺通财务服务公司都可以一站式为你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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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小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是国家有关法律严格规定的,无论什么企业依法纳税,因为这是企业的义务,也是企业应该做的。但国家也会制定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使中小企业发展得更好。那么,中小企业的一般税收政策是什么呢?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一、缴纳:

在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中,企业在纳税时必须缴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在纳税时缴纳税款,这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企业在纳税时不能忽视这一基本政策。

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二,缴纳相关增值税:

增值税也是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中企业必须缴纳的一种税收,对企业的发展也有影响。企业逃税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企业必须依法缴纳增值税。

以上两种税收是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要求企业必须缴纳。还有一点就是企业会有一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是为了帮助企业合理减轻税收压力。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是,如果中小企业是微型企业,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就不能缴纳增值税。这是中小企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如果中小企业想要,可以把自己的企业类型变成微型企业,然后充分享受这些基本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如果企业想要,也可以直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效果也很好,所以中小企业如果想实现合理避税,可以直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然后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理避税,从而减轻相关税收压力。

【第4篇】产业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请到《税虾虾》

1. 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征收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两种企业类型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家估计都知道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不超过500万)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本的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需要缴纳销售额的25%,而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缴纳这一部分税收的,一下就减轻了这一部分的税负压力。针对增值税这一块,在河南,重庆,山东等园区,个体工商户年度开普票500万以内,增值税是免征的,这是今年4月份国家出的优惠政策,所以说在这些园区年度开普票500万以内只需要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原本的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大概在20%,而在我们园区成立个体工商户之后,个体经营所得税的税率在0.75%。

2. 税收返还或者是税收奖励。这是针对有限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的缴纳的税款并不是全部交给中央,地方也要留存一部分。增值税是国家拿走50%,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国家拿走60%,地方留存40%。在我们的山东园区,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就能够享受这个政策,返还是在地方留存的基础上返30%-80%。这个税收返还政策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我们企业的税负压力。

3. 自然人代开。当企业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后,需要成本票去减轻一部分的税收压力,而个人只能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的税率在20%。而在我们园区自然人真实业务,代开发票的税率低至0.85%。

感谢大家观看小编的文章!!

【第5篇】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上海市为重点支持企业发展而设立的。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即将结束。今年受疫情影响,市科委已下发通知,最后一批高企认证申请截止日期为10月10日。在完成申请材料提交后,企业需密切关注审核进度和认证结果。从今年的总体趋势来看,建议2023年和2024年申请高级别认证的企业需要提前规划和部署知识产权和相关工作。接下来小编为大家解读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各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完全相同。小编整理了最新的激励合集,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政策内容】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减15%。

【享受主体】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操作流程】

1.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正常登录;

2、成功登录网上税务局后,选择左侧“无纸化办税”,进入ukey登录页面,输入ukey密码登录;

3.登录成功,进入无纸化税务系统初始化页面;

4.选择左侧菜单“文件处理”下的“其他申请项目”;

5.进入“其他申请项目”初始化页面;

6、根据要办理的相关业务进行选择。选择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的相关条件(纳税人类别等)监测纳税人是否符合申请项目。如果不符合要求,会弹出提示信息。文书工作申请页面。

二、亏损结转期延长至10年

【政策内容】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当年全额扣除,并允许100%的税前扣除

【操作流程】

可通过税务服务大厅(场所)和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及网址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由企业按照“自我判断、申报和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留存备查的主要资料如下:

1、购置固定资产时间信息(如货币购置固定资产发票、分期或赊购固定资产到货时间说明、自建固定资产决算说明、 etc。) ;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与购置设备、器具有关的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分类账。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

(一)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实际发生额的75%计入当期损益。当年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

(2)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税前。

(3)2023年起,制造企业研发费用扣除比例提高100%;科技型中小企业从2023年起将研发费用扣除率提高到100%。

【享受主体】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审计征收、能够准确征收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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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什么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吗

政策组合拳密集出台,中关村先行先试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2023年1月1日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与一般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试点政策将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25个百分点,优惠力度较原政策提高了三分之一,更好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提升竞争力。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还专门下发了《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开展基础研究税收政策试点的通知》。从今年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居民企业,出资与国家或北京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设立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公益性基金的支出,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

后续,财政部、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投入基础研究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执行标准,统一了加计扣除比例。

另外自今年起,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还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北京市争取到的又一项先行先试政策。

成立于1988年的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关村第一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公司自上交所挂牌上市以来,一共进行了9期规范化股权激励。现在公司每年进行一次股权激励实施,每3年确定一次大的方案。公司自2023年已经享受股权激励计划10期解锁行权个人所得税的递延税收优惠政策,累计延期缴纳的税款约5亿元,已全部按期完成缴纳,惠及公司骨干员工约2200多人。今年实施可以将企业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期限由1年延长到3年的新政以来,进一步有效减轻了股权激励对象的税收负担,缓解股权激励对象税收缴纳的压力,进一步提升企业股权激励的效果,促进人才与企业共同发展,也为首都发挥科技创新优势增加动力和支撑。

不仅优惠政策实惠,还要让中关村企业便捷享受

可以说,今年以来一系列先行先试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关村密集落地,让这里成为了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试验田,并且已经逐渐枝繁叶茂、开花结果。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在10月份新一轮中关村先行先试新政实施后的首个征期,北京市共10001户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同比增加3896户,增长63.82%;加计扣除金额329.06亿元,同比增加165.81亿元,增长101.57%;实际减免企业所得税6.46亿元,其中:中央级减免3.88亿元,地方级减免2.58亿元。 据统计,2023年前三季度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同比增加111.06亿元,增长50.94%,政策引导效应明显。

从政策执行效果看,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涉税政策为企业带来了及时雨,充分激发了企业投入研发的积极性。特别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基础研究加计扣除等两项政策的试点,为很多中关村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与企业用于应用研究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基础研究税收试点政策适用范围更广。”据北京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享受基础研究税收试点政策的企业没有行业限制,适用于全部企业。而享受应用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限于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企业,如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等六大负面清单行业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此外,基础研究税收试点政策对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也更大:以往享受应用研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除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外,其他企业均按75%的比例加计扣除;而享受基础研究税收试点政策的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统一为100%。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享受基础研究加计扣除试点政策也更简化更便捷,需要留存的备查资料仅包括企业出资协议、出资合同、相关票据等。

据悉,北京市共15户企业享受投入基础研究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额25900万元,实际减免企业所得税2765万元,其中中央级减免1586万元、地方级减免1179万元。

政策好还要执行好,优惠红利在中关村

其实,中关村企业之所以能够迅速享受到政策红利,除了政策本身成为及时雨外,北京税务部门精心谋划确保政策落地并且精准发力,也是企业能够尽早实实在在享受到政策红利的关键。

为了全力支持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涉税政策有效落地,北京市税务局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局长张有乾为组长的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不下8次召开调度协商会议,推动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尤其是主动与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最优涉税政策,成功为北京市企业争取到了享受基础研究税收试点政策无负面清单行业限制的突破性利好,确保企业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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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钦

编辑/樊宏伟

【第7篇】哪儿查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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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来说,已不再是单传的拼产品,拼服务,随着国家税务系统的不断完善,企业在税务筹划上的比拼已经成为了新赛道,谁能做好税务筹划,或许就能领先对方一步!

那么企业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呢?能在如今的市场环境存活下来的企业,内部管理大多都是没有问题的,所以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便成为了关键!

不同的地方,优惠政策肯定也是不同的,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小编所在的园区政策吧!

一. 企业可在园区新设立有限公司,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可以获得70%~90%的政策奖励;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企业可以获得70%~90%的政策奖励。

企业当月正常申报纳税,次月便可获得园区奖励。

二. 企业可在园区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税率均为0.5%~1%,综合税率不超过2.5%,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企业也可以采用自然人代开的方式:

企业可以直接通过园区向地方税务局开票,综合税率3%~3.5%,一票一完税,无需二次汇算清缴!

享受地方政策均无需企业更换办公地址以及经营模式,只需要分流部分业务以及利润到新园区即可!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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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有限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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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自贸区开公司有什么优惠的政策?

'横琴注册公司主要有以下优势,即:

1.在横琴自贸区设立公司不需要租用办公场所,可以直接使用免费注册地址;

2.横琴自贸区成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公司无需验资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

3.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横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横琴企业之间的货物及关联交易,可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5.对符合横琴鼓励投资目录的港澳企业,港澳员工还可在个人所得税政策上给予优惠。

横琴公司税收最新政策?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相继出台,为粤港澳大湾区9建设注入强劲动力,不断升级的财税优惠政策备受各界关注。9月10日 ,在广东省推进横琴、前海开发建设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财政厅厅长戴云龙表示,两个方案提出完善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将有力促进高端人才和企业向横琴、前海集聚。

接下来,广东将按照两个方案的要求,站在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鈁推进优惠政策落实,帮助横琴、前海合作区把独特优势转化为人才聚集优势和强大发展实力。

【第9篇】横琴税收优惠政策时间

2021 年 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简称“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享受优惠的人才实施清单管理。

为了执行上述文件,2023年2月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预登记工作的通知》、2023年3月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财税[2022]3号文”),对人才申报标准和税收优惠细节,作出了详细的指引,并组织开展相应的人才登记工作。

01

优惠政策梳理

202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为横琴成为促进粤澳合作、推动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的重要载体勾勒蓝图。为促进人才集聚,鼓励澳门居民就业创业,总体方案初步提出了“对在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2023年2月9日,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预登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人才预登记申报指南》” ),组织开展合作区内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预登记工作,就申请对象、申请条件以及人才预登记工作流程等事项给出了详细指引。

2023年3月9日,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财税[2022]3号文”),明确了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 )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可予以免征,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优惠政策。

02

可享受15%税收优惠的人才

在合作区工作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以及澳门居民,从合作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税收优惠:

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

经营所得以及经地方政府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其中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高端人才

高端人才系经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对个人所得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 紧缺人才

符合合作区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教育部认可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

 具备助理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 取得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

2021 年度的合作区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主要包括:

 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产业、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产业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 现代金融产业紧缺人才;

 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民生紧缺人才;

 其他人才,如合作区机关事业单位和法定机构人才及聘用人才、社会组织聘用人才等。

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对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3.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03

人才登记要求及流程

享受税收优惠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且列入人才清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在深合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在深合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才能享受个税优惠。

1.社保及劳动合同要求

根据《通知》,在合作区工作且依法纳税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社保要求:一个年度内,在深合区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保(须含12月当月);

劳动合同要求:与在深合区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文件(需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劳动关系以就业登记备案为准。

2.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通知》,申请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人士,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对于个人:需提交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

对于用人单位:需提供供经营范围、所属产业工作领域的相关业绩或重点项目等,以证明所属产业领域符合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提供单位实际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办公场所正常运营照片,以说明其在合作区从事实质性运营等。

3.人才预登记程序(已于2023年2月28日截止)

在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管理方式上采取了不同的做法:

高端人才由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根据掌握情况直接登记纳入初步清单。

紧缺人才须由人才或用人单位通过人才登记系统进行预登记,合作区人才工作部门进行备案核实后纳入初步预登记清单。

4.税收优惠执行期限

财税[2022]3号文个税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第10篇】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公告

税收优惠: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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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标题:我国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研究——基于华为无形资产捐赠案例的分析

作者:胥 玲 王冬婷

单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院

刊期:《财政科学》2023年第12期

内容提要

当前,作为第三次分配重要组成的公益慈善捐赠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完善与之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本文以华为无形资产捐赠为案例,分析当前公益慈善捐赠过程中税收优惠政策实践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革建议,包括完善非货币形式捐赠价值确认方式、差异化处理慈善支出比例规定和优化公益慈善捐赠综合治理环境。

关键词:第三次分配 无形资产捐赠 公益慈善组织 税收优惠政策

文章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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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引 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强调公益慈善捐赠的重要意义。2023年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提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安排,并重点强调了第三次分配的地位,此次会议中,三次分配被首次明确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并上升到了国家战略体系层面,这释放了三次分配将进入大规模实际操作阶段的信号。

第三次分配是相对初次分配(也称第一次分配)和再分配(也称第二次分配)概念所提出来的。初次分配是指国民总收入直接参与生产要素的分配。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结果的基础上各收入主体之间通过各种渠道实现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也是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再次调节的过程。而对于第三次分配的定义各学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第三次分配概念最早来源于厉以宁教授的《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在该书中指出第三次分配是基于道德的力量对收入进行分配,其后清华大学杨斌教授指出第三次分配是社会主体自主自愿参与的财富流动。可见,第三次分配的关键词是自愿。

第三次分配对目前我国收入分配具有改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企业和个人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以慈善、志愿者行动等为代表的第三次分配蓬勃发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积极踊跃。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各项公共政策也在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不断发展。202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第七十九条至八十二条明确要求税收政策对慈善捐赠给予倾斜。包括:“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等。

2023年9月,华为承诺将其研发的智能终端操作系统基础能力相关代码捐赠给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并命名为openharmony(以下简称鸿蒙)。鸿蒙是我国第一个跨pc端和移动端的基础操作系统,其捐赠与开源对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具有战略意义。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长期受制于人,企业和个人在pc端的应用以微软系统为主,其底层框架虽然已经开源,但是开发技术并不属于我国,技术控制的话语权未掌握在我们手中。而移动端的系统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移动端的系统使用上我国多以安卓系统和苹果系统为主,其底层架构控制权也掌握在国外企业手中。鸿蒙系统的出现摆脱了我国在互联网基础设施领域受制于人的困境,鸿蒙系统的开源也为构建我国软件生态体系提供了可能。

除鸿蒙系统的捐赠外,我国无形资产捐赠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逐渐增多。华为于2023年再次向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捐赠了欧拉系统,继续推动我国无形资产捐赠步伐。基础性核心软件的捐赠和开源对于我国科技发展乃至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实践中,以华为捐赠为代表的无形资产等非现金捐赠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仍面临阻滞,政策亟待完善,其中包括捐赠资产的价值判定,巨额无形资产价值对受赠慈善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等的取得,等等。

我国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我国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

我国公益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随慈善事业发展而不断改革完善。2008年所得税制度改革,提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同时规定公益慈善捐赠可以在税前扣除,公益慈善组织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此后,我国慈善捐赠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不断推出。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颁布成为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化的分水岭。2023年之前,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多考虑突发性捐赠和现金捐赠;2023年之后,税收优惠政策开始更多地关注持续性的大额捐赠。为系统性解决股权捐赠的税收问题,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实现了公益慈善股权捐赠中捐赠方的“零税负”。

与此同时,慈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也在不断完善。与税收优惠相关联的资格主要有两个,包括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其中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要求受赠组织必须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对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相关的两个资格的确认也根据需要进行了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为例,2023年、2023年、202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三次发文,根据实践需求对相关的要求进行了调整。

(二)公益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华为捐赠为例

华为无形资产捐赠属于非货币形式捐赠。我国当前关于公益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货币形式捐赠,非货币形式捐赠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相对较少且管理较为严格。非货币形式捐赠价值确认方式不够清晰,公益慈善捐赠优惠范围覆盖较窄,公益慈善捐赠综合治理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

1.非货币形式捐赠价值确认还不够清晰且统计口径尚不全面

以华为为例,华为捐赠鸿蒙系统首先要面临的就是捐赠价值确认的问题。捐赠价值应按何种方式予以确认,目前的相关政策文件尚未做出准确的说明。根据我国当前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参考的价值确认方式主要有两种:开发成本和公允价值,但是这两种方式作为该项捐赠的价值确认方式在实践中都面临诸多问题。

若以开发成本作为鸿蒙系统的捐赠价值,则需要华为提供在其开发过程中的相关支出以作为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进行非货币捐赠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若无法提供公允价值,则不予以确认”。在不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企业的捐赠行为将做视同销售处理。若选择以公允价值作为其捐赠价值,同样会面临复杂的问题——无相关可以参考的价值估值标准。与现金及有价证券捐赠不同,非货币捐赠对价值估值具有较高的要求,准确的价值估值对捐赠主体入账和公益慈善组织确认捐赠收入都有重要影响。而我国目前无形资产的专业估值体系和政策还在探索中,且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专利性,并无市场价值可作为参考,这也为价值估值带来了困难。

此外,我国非货币形式捐赠的统计范围尚不包括服务捐赠和劳务捐赠。服务的捐赠主要来自企业,劳务捐赠则主要来自捐赠者个人。服务捐赠和劳务捐赠无法进行量化,且尚无统一价值估值标准,使得其价值确认较为困难,这是其尚未纳入公益慈善捐赠统计口径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并未将服务捐赠和劳务捐赠作为一项捐赠收入并入公益慈善组织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也规定劳务捐赠收入不予确认。虽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对服务捐赠行为予以优惠,但该项税收政策优惠在落实中效果较差,导致该政策自出台至今成为了“僵尸条款”。以华为捐赠无形资产为例,其捐赠发生后,为进行后续专业维护需要向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提供服务,若该项服务确认为捐赠行为,按当前相关规定并不能进行价值确认。

服务捐赠和劳务捐赠收入未纳入统计,使得现实中出现了出钱的算捐赠、出力的不算捐赠的问题,这对公益慈善捐赠行为也产生一定影响。此外,服务劳务捐赠不作为一项收入或支出,在衡量公益慈善组织的财务状况和真实募捐能力时数据会有偏差,对于申请税收优惠资格也会产生连锁反应。如我国公益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申请与公益慈善组织当年的支出和收入相关联,非货币捐赠价值若无法准确确认,公益慈善组织当年捐赠收入金额就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其慈善捐赠比例的确认和后续相关税收优惠资格的确认。因此,解决无形资产捐赠的价值估值问题对于鼓励无形资产捐赠具有重要意义。

2.公益慈善组织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标准有待完善,捐赠票据取得较为困难

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批较为严格,不仅对申请组织的捐赠收入金额有要求,还对其慈善支出比例和管理费用支出比例进行严格管控。在公益慈善组织无法取得上述两项资格时,公益慈善捐赠行为将无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以接受华为捐赠无形资产的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为例,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于2023年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注册后即为慈善组织。但我国慈善组织并不能直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是需要在满足一定条件后才可申请。根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申请要求,目前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无法申请取得这两项税收优惠资格,并且在当前政策要求下,中长期可能仍然无法获得。

从短期来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要求,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在2023年成立当年无法申请免税资格。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要求,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若无法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就意味着其不满足申请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虽然《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3号)说明了可在未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前提下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是该资格的享受范围限于曾经达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主体。

从长期来看,开放原子基金会捐赠收入类型具有一定独特性,这对于申请两项税收优惠资格意味着更多的困难。从其收入端来看,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绝大部分捐赠是以知识产权形式存在的。华为在捐赠鸿蒙系统之前,其研发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技术和人力精力,前期投入高达数十亿。无论是采取公允价值还是开发成本、全部捐赠还是部分捐赠方式来确定其捐赠价值,都会面临高额的捐赠收入。但鸿蒙系统的捐赠并没有如此大额的现金流入,这就会带来捐赠收入账面价值过高的情况。从其支出端来看,鸿蒙系统捐赠后需要开源,即免费面向社会,这也就意味着并不会有大额的慈善捐赠支出资金,甚至可能没有符合现行慈善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中规定的慈善支出。而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有慈善支出占捐赠收入比例和管理费用比例的要求,在年底确定当年捐赠收入和公益支出比例时就会达不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申请条件。税收优惠资格无法取得导致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自身承受高额的税收负担,而如果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无法取得免税资格和税前扣除资格,华为在向其捐赠无形资产后会因无法取得捐赠票据而不能进行税前抵扣。

不仅是鸿蒙系统捐赠会面临收入端和支出端两头的问题,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所有的公益慈善捐赠都会面临这个问题。随着当前非货币形式捐赠占比的提升,部分传统公益慈善组织也会面临资产较高但无现金流入,进而无法满足税收优惠资格要求而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3.公益慈善捐赠综合治理环境有待提高

公益慈善捐赠综合治理环境是影响公益慈善捐赠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公益慈善捐赠综合治理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税收优惠资格登记手续复杂、税收优惠政策衔接有待完善和税收票据管理能力有待加强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传统形式的公益慈善捐赠,同样影响以华为无形资产捐赠为代表的新型公益慈善捐赠。

其一,税收优惠资格登记手续复杂。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不同部门负责,公益慈善组织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需要向多个部门提交材料。如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若申请免税资格,需要分别向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在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取得该资格。税前扣除资格则需要公益慈善组织向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提交材料。这造成申请程序多,提交材料交叉重复,申请时间长,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申请税收优惠资格的成本。公益慈善组织作为推动公益慈善捐赠的重要主体,其税收优惠资格登记手续复杂,登记成本增高,不利于公益慈善捐赠的发展。

其二,政策衔接有待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是影响公益慈善捐赠的因素之一,相关税收政策衔接出现问题会通过公益慈善组织传导到整个公益慈善捐赠链条中。自2023年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政策上出现关联,但是在政策制定上仍由两个部门负责,导致在实践中出现政策衔接不连贯的问题。政策衔接不连贯导致部分公益慈善组织无法申请税收优惠资格,公益慈善捐赠抵扣也就没有资格开具,影响公益慈善捐赠。如2023年出台的27号公告,与财税〔2018〕13号文件在衔接上出现问题。部分公益慈善组织在2023年上半年申请下一周期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时没有成功,免税资格身份无法取得,进而影响公益慈善组织当年申请公益性捐赠年度税前扣除资格。为解决这一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三部门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3号)作为临时性衔接政策。

其三,税收票据管理能力有待加强。由于部门间信息尚未共享,政府关系、政府信息系统相对独立的情况必然对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慈善捐赠过程产生影响。公益慈善组织接受捐赠的数据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并未打通,个人或企业通过公益慈善组织进行捐赠后,税务部门并不能通过个人身份证号或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进行查询,而是需要个人或企业从公益组织取得捐赠票据后交给税务部门审核后才可以抵税。如华为向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捐赠鸿蒙,该捐赠数据需上传至民政部门系统,再由民政部门开具相关的捐赠票据,华为持捐赠票据再向税务机关申请后续税收优惠政策。

其四,公益慈善组织分类仍然比较模糊。目前,接受公益慈善捐赠的组织种类较多,有关政策中各种与公益慈善捐赠相关的组织名称相近但定义模糊,如慈善组织、社会组织、公益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等。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与公益慈善相关的各政策条文主管部门不同,对公益慈善组织的理解不同。如负责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部门是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其政策对象是社会组织;负责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部门是民政部门,其政策对象是公益性社会组织。政策概念不统一造成有关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人员、公益慈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政策解读时的困难,甚至会出现各方理解存在歧义进而影响公益慈善捐赠方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其五,慈善捐赠行业监管有待加强。慈善捐赠行业监管不健全也是影响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出台和落实的一个重要因素。例如,现实中存在“循环捐”问题,由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条件中包含了公益慈善活动支出等要求,因各种原因无法满足条件的慈善组织便通过多个合作伙伴彼此就同一资产多次捐赠,造成慈善捐赠行为乱象。

全文刊于《财政科学》2023年第12期,欢迎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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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2-5-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关键力。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有力支撑了国家信息化建设,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便利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梳理形成了涵盖20项针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附件:

1.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022 年 5 月

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10.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2.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25

13.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一、软件产业税收优惠

1.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8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2.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

(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2.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以下简称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3.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

4.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29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专业开发基础软件、研发设计类工业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其中相关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实现软件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咨询设计、软件运维、数据服务,下同)不低于 5000万元;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2)专业开发生产控制类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3)专业开发重点领域应用软件、经营管理类工业软件、公有云服务软件、嵌入式软件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0%;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

3.软件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5.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6.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外购软件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2 年(含)。

【享受条件】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七条

二、集成电路产业税费优惠

7.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7 年 2 月 24 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9.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优惠内容】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203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 6 年(连续 72 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 年内每年(连续 12 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 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1)芯片制造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对于不同工艺类型芯片制造项目,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a.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需超过 8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万片(折合 12 英寸);

b.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25 微米(含)的模拟、数模混合、高压、射频、功率、光电集成、图像传感、微机电系统、绝缘体上硅工艺等特色芯片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8 英寸);

c.对于工艺线宽小于 0.5 微米(含)的基于化合物集成电路制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规划月产能超过 1 万片(折合 6 英寸)。

(2)先进封装测试类重大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②固定资产总投资额超过 10 亿元;

③封装规划年产能超过 10 亿颗芯片或 50 万片晶圆(折合 8 英寸)。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可享受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标准和享受分期纳税承建企业的条件,并根据上述标准、条件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议名单和承建企业建议名单,函告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名单和承建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

3.承建企业应于承建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项下申请享受分期纳税的首台新设备进口 3 个月前,向省级财政厅(局)提出申请,附项目投资金额、进口设备时间、年度进口新设备金额、年度进口新设备进口环节增值税额、税款担保方案等信息,抄送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初核后报送财政部,抄送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4.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确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分期纳税方案(包括项目名称、承建企业名称、分期纳税起止时间、分期纳税总税额、每季度纳税额等),通知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5.分期纳税方案实施中,如项目名称发生变更,承建企业发生名称、经营范围变更等情形的,承建企业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60 日内,向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申请变更分期纳税方案相应内容。省级财政厅(局)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确定变更结果,并由省级财政厅(局)函告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抄送省级税务局,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将变更结果告知承建企业。承建企业超过本款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省级财政厅(局)、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省级税务局不予受理,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完成变更登记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6.享受分期纳税的进口新设备,应在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关区内申报进口。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承建企业对未缴纳的税款应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承建企业在最后一次纳税时,由海关完成该项目全部应纳税款的汇算清缴。如违反规定,逾期未及时缴纳税款的,该项目不再享受分期纳税,已进口设备的未缴纳税款应在逾期未缴纳情形发生次月起 3 个月内缴纳完毕。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六条

10.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六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1.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2.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五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3.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 150亿元,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且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上述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3.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主体企业应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本项优惠规定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本项优惠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本项优惠规定,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本项优惠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五条、第八条

1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5.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二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6.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 45 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原有政策是指: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范围和条件,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6.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第一条、第七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5.《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7.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 5 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10 年。

【享受条件】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二条、第七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18.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 45 号公告的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 2023年(含 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 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 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29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9.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 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企业为第一权利人)、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350 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第一条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4.《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二条

2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 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 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 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2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 3 年(含)。

【享受条件】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从事 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 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八条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3.《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号)附件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一条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 年 12 月 25 日财政部文件(93)财法字第 38 号发布,2023年 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二次修改并公布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 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 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 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 号

1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 号

1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5 号

12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68 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29 号

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16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10 号

19 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

【第13篇】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后的工作生活中,

战友们难免和“税”打交道,

需要了解有关税收政策。

退役军人在税收方面能享受到

哪些优惠,

还要对社会尽哪些纳税义务,

也是普遍受到关心关注的问题。

生活中有哪些税收优惠?

生活中,接触最多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中,和退役军人相关的归纳起来有“四免”和“六减”。

四免包括:一是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二是伤残军人的救济金、抚恤金免税。三是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四是如果退役后考取了西藏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光有免税,还有减税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相关规定,退役军人可以享受到“六减”:

子女教育类: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类: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医保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房贷类: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租房类: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类: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就业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主要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优惠政策是有时限规定的: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该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该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如果创业成功,在招聘退役军人时也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具体来说,就是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享受政策,这三方面可别忘

税收优惠政策虽好,但有3个方面提醒注意:

地域性。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退役军人自己创办企业还是招聘退役军人,其享受的税收优惠在定额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浮动。具体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所以相关的减税基础标准全国一样,但是具体数额各地会有差别。

时效性。税收优惠并不是一直持续有效,目前期限是3年。如果一直没有享受,就保留优惠资格。这样的设置,体现的是对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初始阶段的支持和帮助,确保就业创业开好头、起好步。

辅助性。税收政策优惠只是一种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辅助手段,是一种激励措施。退役军人要想有所发展,要切实利用优惠政策带来的便利打好基础、努力拼搏。要明白,优惠再多也代替不了努力实干。

最后还需要提醒大家,常有一些战友接到朋友希望能担任企业法人代表的邀请,“这样可以减税,你可以啥都不干就能赚钱”。对于这样的邀请要谨慎,切莫贪小便宜吃大亏。虽然退役军人身份的确可以带来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但是担任法人代表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不是仅仅享受点优惠那么简单,遇到这样的邀请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来源:中国退役军人

编辑:青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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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大学生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我市发布第二批“强信心、稳增长、稳就业、促发展”系列政策包中包括《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提出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畅通大学生创新创业渠道等17条措施,进一步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促进大学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从《方案》来看,我市将从八大方面采取17条举措,加强培育,做好扶持,开辟大学生创业新天地。

在加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方面,《方案》明确,将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提高创新创业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质量,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在强化创新创业制度保障方面,将畅通创新创业渠道,推进创新创业便利化服务,实施创新创业保障政策,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

在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方面,将建强高校创新创业平台、拓展人才培养新模式,发挥双创示范基地优势、培养高素质双创人才、推进创业社区建设、激发自主创业活力。

同时,将持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具体措施包括继续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

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具体措施包括落实创业政策扶持,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

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具体措施包括优化成果转化机制,夯实成果转化服务。

也将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通过建立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我市将加强组织领导,通过压实工作责任、提供有力保障、强化宣传引导,保障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17条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亮点解读|护航大学生“双创”路走稳走远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投入创新创业的浪潮,但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也面临着融资难、经验少等问题。如何让大学生创新创业走稳走远?我市将多措并举,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增强创新活力,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加大财税金融扶持,为创业初期“雪中送炭” 大学生创业初期,资金是一大难题,虽然有一些好项目,但是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也很容易失败。针对该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将持续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

继续加大对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我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工作开展,争取自治区对驻乌高校及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创新创业项目资金支持,鼓励我市院校每年从年度学费收入中安排适当经费作为创新创业教育专项资金。

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户每年14400元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征“六税两费”。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依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各项创业政策扶持。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可按规定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按规定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持有《就业创业证》后,办理营业执照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可按规定申请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自治区团委“新疆大学生乡村创业帮扶计划”项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征集具备一定操作性和发展前景,有较强资金需求的大学毕业生返乡下乡初创型小微项目,每个项目提供一次性扶持资金。

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积极向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推送创新创业固投项目,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支持私募基金加强大学生创业项目储备。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服务载体,探索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引导基金,调动商会、行业协会投资建设的积极性,由各出资方设立创业孵化平台载体,形成市场化的投资决策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大学生创业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区(县)采取政府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方式建设。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企业库房、产业园区等闲置场地,加大对创业孵化基地的场地支持。加强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完善平台建设,促进大学生双创成果转化

将创新创业教育与社会需求相结合是目前创新创业教育升级面临的困难,解决这个困难的一个方法就是建立融通创新的生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利用好高校的智力资源为企业赋能。

《方案》提出,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人才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供需信息常态化推送机制。加快搭建创客在线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创业辅导培训、创业投资、专业技术、创新创业的线上线下指导服务。结合创业社区建设,新招募200名有志愿服务精神的各领域就业创业专家提供专业化咨询指导服务。建立创新信息对接机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技术创新需求,开展“揭榜挂帅”推动企业科技攻关和产业创新。

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比拼的不仅是项目团队,更是团队背后的大学在细分赛道上的科研实力,做好大学生双创成果转化有助于高校的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方案》提出,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机制,大学生创办企业获得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实现转化应用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面向乌鲁木齐的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其科技成果落地实施的,根据情况,给予奖励,强化激励导向。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

夯实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组织高校和科研院所梳理科技成果资源,适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引导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加快转移转化,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企业需求有效对接。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开展知识产权选修课程,引导推荐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申请专利。支持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试点开设科技成果转化系统课程,对高校师生进行专业培训辅导。

作为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生力军的重要舞台,《方案》对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出开展创新创业大赛、“红山创客周”系列活动,鼓励属地各高校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创青春”新疆青年创业创新大赛、“中国创翼”等赛事,落实配套资金支持政策,建立健全赛事标准激励机制,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向对大学生创业者给予倾斜。

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提升大学生双创能力 新时代下,从“从业就业”到“创新创业”是大学生就业趋势之一。虽然不是所有大学生都适合创业,但都需要接受创新创业教育。

对此,《方案》提出,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人才培养。鼓励支持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设立创新创业学院,建立健全符合学校实际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完善创新创业通识层面的“1+n”课程群。引导驻乌各高校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加强“1+n”专创融合课程群建设。鼓励高校孵化园入驻企业为学生开设n门有利于创业实践的选修课程,打造创新创业教育特色示范课程。适当放宽学生修业年限,支持在校大学生结合所学专业创新创业,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探索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培训、在线开放课程学习、开展创新实验、参与学科竞赛与课题研究、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

同时,也将提高创新创业教师教学能力,并不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质量。面向大学生开展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培训,提升创新创业能力。组织实施“800名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圆梦计划”,指导属地高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对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开展跟踪式创业服务和支持。开展“创客训练营”活动,每年组织一批初次创业者赴其他省市学习培训。组织创业导师深入21所高校举办一次创业大讲堂,进行创业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必修课,在校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记者史传芝)

来源:乌鲁木齐市融媒体中心 掌上乌鲁木齐/乌鲁木齐晚报

【第15篇】如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最近发现,许多做国际业务的企业没搞清“零税率”发票到底是什么,更有的是把“零税率”误认为是每月10万的小微企业免征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已将10万元调整到15万元)。其实这两个完全不是一回事,一个是针对出口相关行业给予的特殊税率,一个是税收优惠,两个同样的国家给予的“优惠”,但是出发点是不一样的。下面讲讲具体的区别:

“零税率”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设置的一种税率,其实就是免税率,也叫零税率,这种税率是存在的,国家目前使用的增值税税率有13%(原17%) 9%(原11%) 6% 3% 0%。

13%通常为制造业、加工工业使用;

9%通常为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使用;

6%为现代服务业、保险、金融等使用;

3%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0%为出口企业、出口物流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

在这里特别说到,关于提供国际出口物流服务的属于应税服务属于零税率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发文强调,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以及 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另外,财政部2023年还强调,国际货代企业,不管是一级货代还是二级三级货代,同样享受此税率,如下:

2023年1月22日,财政部还针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作了进一步解读,全文如下:

最近,一些地方出现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税政策理解不一问题,要求我部予以解读。现解读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既然零税率发票是没有税的,那么开具零税率发票的就没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么一说,也就是说只有普通发票,开具普通发票给客户确认成本即可。

15万元以内的免征额是增值税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针对于小微企业(前提就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上面提到的零税率发票是可以由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也就是大企业只要是涉及出口的业务满足出口的要求的也是可以针对出口部分业务免税的)。那么对于小微企业不超过15万每月的应税销售额,国家给予免税政策,免税并不是没有税,而是本来要按3%交税的,为了鼓励创业,国家给暂时豁免了(而零税率本身是针对出口这块业务就是不收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的是鼓励出口)。所以对于小微企业这种月15万以内销售额免征是适用于所有行业,但必须是“小企业”。当然,对于小微企业,除了上面说的增值税免征之外,还有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例如(财税【2019】13号)

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以前100万利润交25万企业所得税,现在只要交5万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以前300万元利润交75万企业所得税,现在只要交5+20=25万元企业所得税。

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在100万以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在上面第1项税收优惠基础上再减半征收。针对工体工商户在100万元以内的也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综上:零税率是一种税率,针对于特定行业(出口相关行业的鼓励)的一种税率,而月销售额15万以内的免税是国家为了对特定的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创业)的一种优惠政策

【第16篇】园区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已开始倒计时,简单整理一下各地园区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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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我们不难看出,各个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很多地方将精力更多地投入到了招商引资这一条路上,而且还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此来吸引企业。但在招商方面,地方也是双向发展的,除实体招商之外,也有总部经济招商。

实体招商就不必多讲了,所谓的总部经济招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就是指企业不需要实体在当地办公,以注册在招商园区的形式,就可以享受到当地的一些优惠政策,而也正因为不用实体入驻,优惠更侧重于税收方面,而这也恰恰是企业较为需要解决的方面。

税负压力是企业最想要解决也是最难解决的,难就难在解决的方法不仅要合理,还要合法合规,我们都知道违规操作带来的后果会是怎样的。说白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主要是体现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面,但不管是哪一方面,只要是税收方面,地方都会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保证企业可以合理合法合规的解决税负压力,就看企业能否接受了。

目前园区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有限公司税收返还

企业在招商园区注册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均可,但得是一般纳税人,将部分业务进行转移,在正常纳税后,就可以享受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税收返还。返还的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30%~80%,留存比例各地不一,最高比例为增值税50%,企业所得税40%;

二、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

这个很多人都不陌生,只是今年核定征收的主要对象由个人独资企业转为了个体工商户,系统显示核定,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为0.75%;

三、自然人代开核定征收

这个有多方便也不用多说了吧,只需要提供自然人以及受票方相关信息,即可在园区当地税务局代开相应发票,不需要相关人员到场,代开的综合税率大概在1.8%左右,具体税率由代开地确定,出票即出完税证明,1~3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不会参与汇算清缴哟。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16篇)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惊喜的是,有些政策在2023年会继续执行,赶紧一起来看看免征所得税有哪些吧!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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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优惠政策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