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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识别号是什么(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20:16:08 查看人数:13

【导语】纳税识别号是什么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纳税识别号是什么,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纳税识别号是什么(16篇)

【第1篇】纳税识别号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2篇】部队有纳税人识别号吗

会计们,发票开具真的不能再随意了,又一公司查出来了,被罚了!希望引起大家注意啊。

案例回顾

税务稽查部门在某次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将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品和其他集体福利支出开成 “办公用品”、“住宿费”发票,金额有80万元之多。经检查人员调查核实。原来是因为集体福利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会受到扣除比例的限制,因此要求将集体福利支出开成品名为“办公用品”、“住宿费”的发票。这样既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又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检查取证结果,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企业进行了罚款。

有部分财务的小伙伴,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实际上!税务检查人员早已看穿了一切!!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是否觉得很惊讶呢?这种变名开票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吗?

根据规定,变名开票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且上述案例中的变名开票行为是以少缴税款为目的,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这种开票行为可能会带来什么后果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要求将虚开发票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所以,各位朋友一定注意了,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开具或收受发票,发票内容应如实反映业务情况。依法诚信纳税,避免因小失大。

以下10种情况也属于“变名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情况有很多,而且很多人虚开了发票还不知道,下面这10种情况属于“变名虚开”发票,你有出现过吗?

发票不知道怎么开?看了这10个问答你就会了

1、购买商品或服务项目较多,发票开具时必须开具明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2、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3、餐饮发票还需不需要开具菜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因此,餐饮发票据实开具即可,无需列明详细菜品、菜单。

4、定额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5、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文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员工7月份之后拿来报销的发票,开票日期是5月份的,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是否可以?

可以,以开票日期为准。

7、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怎么办?

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及手工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8、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9、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0、给军队、非盈利组织开具发票,也必须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军队、非盈利组织不在1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范围内,不需要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3篇】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账务负责人丽丽上月底成功应聘到了一家大型企业,与原公司办理完了交接手续。朋友提醒她,交接时,千万别忘记了财务负责人信息变更!丽丽也不知道该怎么变更,顺道一块请教一下吧,怎么办理变更手续?原来电子税务局就可以操作!赶快收藏,超实用的!你早晚都会用的到!

如果你是财务负责人这样来操作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选择左侧 【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信息变更】。

登录进来后的页面

第二步:人脸验证通过后,进入变更税务登记表单界面,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后,点击【查询变更项目】下拉中选择【账务负责人姓名】,系统会跳出提示框提示变更财务负责人姓名,并将同时变更其他信息,是否变更该项目?选择【是】

第三步:点击选中变更项目后,系统会带出变更前的内容,纳税人需要输入变更后的内容。注意,这里变更财务负责人移动电话,需要点击获取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是发送给了原来的,也就是变更前的财务负责人手机号码,丽丽收到了这个验证码。

第四步:完成变更信息填写,点击右上角【保存】,可进行表格校验,点击【提交】,收到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就可以了。

看到这个图就操作完成了!

如果不是财务负责人,变更办税人员的的话, 怎么操作?

这里一并学习了,一起来看,要这样操作:

第一步: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的信息】--【用户管理】,选择左侧【用户管理】--【维护用户基本信息】

照图操作

第二步:进入“办税人员信息变更确认”表单界面

在“办税人员信息”模块直接更新相关信息,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即可

是不是又学会了一招?希望每个办税人员在将来高升的路上都能用得到,记得关注我,更多财税知识,我们一起来学习。

【第4篇】纳税人识别号开错了

纳税人在日常开票环节中出现名称、金额、税率等栏目开具错误时怎么办?跨月怎么办?小编在这里给你梳理梳理,帮你解决这个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

(一)一般纳税人(包括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注:自2023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自开票)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点来了!作废的前提是:符合作废条件。那么“符合作废条件”是什么呢?是指同时具有以下情形:

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小编归纳为:当月、未抄税、未认证或认证不符(如数据未进入发票管理新系统等情况)三个条件。小编以为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发票联、抵扣联退回;如果没有退回,也不符合作废条件。

(二)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三)若不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7号)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错误

(一)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可以直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但小编提醒大家: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增值税发票税率(征收率)开具错误

增值税发票税率开具错误,又跨月了,不能正常申报,怎么办?

(一)纳税人处理方式

1. 纳税人应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 次月开具红字发票,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 如形成多缴税款,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留抵后期应纳税额。

4. 税控设备因申报比对不符被锁定,纳税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异常转办单,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并清卡。

(二)税务机关处理

1. 税务机关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实行)》(税总发〔2017〕124号)的规定,由申报异常处理岗核实是否可以解除异常及解锁税控设备。

2. 核实后可以解除异常的,应按规定出具异常转办单,由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解锁税控设备。

3.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代开增值税发票开具错误

纳税人使用电子税务局自助开票机(或办税服务厅前台)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错误的处理:

(一)开具时发现错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

(二)如果跨月了不能作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发票全部联次退回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再开具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

若纳税人申请代开的正确蓝字增值税发票的税费种、征收品目与此前不同,系统无法提取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只能重新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税款。对此前因代开增值税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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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中山大学纳税人识别号

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赔偿金按照什么项目征收个税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回复情况

受理号:

24400000020221111150615582

所属信箱:

纳税咨询

标题:

关于我司支付李x赔偿金我企业是否需做个税的代扣代缴的咨询

内容:我司中山xxxxx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xxxxxxxxxx,2023年与离职员工李x发生劳动纠纷,经法院审判裁定我司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李x赔偿金709,010.82元,因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企业有对一次性补偿作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需扣减个税后支付赔偿金,反馈到李x,对方律师告知咨询过法院和税局该违法赔偿属于惩罚性质不属个人所得税范畴,无需缴个税要求本司必须全额支付赔偿金,特此,我司咨询贵局,问题一、该赔偿金是否应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二、若需缴个税,我司应否对执行金额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及作代缴个税的申报;问题三、还是另一种处理,即我司全额支付后由李x本人自行作个税申报提交,我司只能做督促和提醒,无法保证对方会执行申报缴纳;相关法院裁决文件已邮件提供到我司所属税务分局,以上疑问盼复,谢谢!

咨询人:

黄丽贞

咨询时间:

2022-11-11 15:07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2-11-16 17:21

回复内容:中山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回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纳税人因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赔偿金,其中根据上述法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的收入部分,属于经济性补偿,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收入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范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再次留言咨询。

【第6篇】企业纳税识别号

近年来,不论英国、德国亦或是欧洲各国vat的爆发,都让跨境电商卖家们陷入“谈税色变”的境地。

卖家要顺利进军欧洲市场,应该提前了解并掌握市场的vat情况。

那么什么是vat?主要作用于什么?该如何申请呢?

一、什么是vat?

vat全称为value added tax,是欧盟国家常用的售后增值税,即货物销售价格的利润税。它适用于在欧盟境内产生的进口、商业交易以及服务行为。

vat税号也是商家缴税时候的纳税识别号,跟中国的纳税识别号是一样的道理,做电商进出口贸易想要和欧盟国家客户打交道,注册vat税号就必不可少。

卖家要注册了vat税号,才能进行缴费纳税的操作,才能得到进口增值税的退税,才可以出具vat发票给你的买家。

类似于国内的增值税。对于一般客户来说,只要在该国内发生了经营活动,就需要申请该国的vat号。

vat号是每个国家单独的税务识别号,具有唯一性,报税时使用,注册成功后客户需绑定电商平台。

举个例子,在咱们国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同样的vat就是指在欧盟国家从事经营活动需要给当地缴纳的增值税。

二、什么情况下需要申请vat税号?

1、欧盟成员国卖家,只要年销售超过8.1w(14/15财年)。

2、非欧盟成员国的卖家,只要你的商品的最后一程投递是从欧盟发出的,如果要做fba或海外仓,按规定都要注册vat并缴纳的(比较贴切的案例就是使用欧盟仓储的中国卖家)。

3、从中国直邮的中国卖家,累计12个月销售额超过7万英镑,需要注册vat并按规定申报和缴纳销售税。

只要符合以上任意一个条件,必须注册vat并按规定申报和缴纳销售税。

不注册vat的后果:严格来说,没有vat的海外电子商务是非法的!这就跟没有营业执照还在中国开店是一个道理!

如果故意延误,错误或虚假申报,都可能受到税局包括货物查封、向平台举报导致账号受限、罚款甚至查封账号在内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因此只要涉及欧盟的产品交易,就一定要及时注册vat税号。

三、如何申请vat税号?

以英国为例,个人、英国公司、中国公司或者香港公司都可以申请英国税号。

(一)个人申请需要提供:

1、vat申请表

2、申请人护照或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3、地址证明

4、近期银行卡账单;近期信用卡账单;购房贷款明细;租房合同;出生证明。(任选两种)

(二)英国公司、中国公司或者香港公司申请英国税号需要提供:

1、vat申请表

2、公司法人护照身份证正反两面扫描件

3、英国公司注册证书或国内营业执照扫描件或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的扫描件

4、地址证明

5、近期银行卡账单;近期信用卡账单;购房贷款明细;租房合同;出生证明。(任选两种)

四、vat税号如何申报?

以英国为例,按照英国税法规定,vat税按季度申报,每个vat税号每3个月需要向英国税务部门(hmrc)进行一次当季进口和销售情况的申报,结算该季度在该vat税号下的所有进口税(import vat)和销售税(sales vat)。

季度申报vat=销售税-进口税,销售税大于进口税则缴纳额外的销售税,反之则退返超出的进口税。

针对英国境外人士或公司身份申请英国税号,并不产生当地公司税,只需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即可。如果vat税务主体在英国当地产生费用,提供相关的单据,可作为进项抵扣材料。

对于跨境电商卖家来说,退税主要是对冲当期的销项税。当然,退税的前提是vat税号主体在清关时正确使用自己的vat税号清关缴税。

如果符合退税条件,退税的形式有两种:

1、以支票形式退税

2、退回vat账号里,可当作余额留在下期需交销售税时抵扣。

【第7篇】复旦大学纳税人识别号

因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补缴税费共计 18,269,285.94 元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沪税稽一处[2020]14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税务处理决定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我局(所)于 2016 年 5 月 3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对你(单位)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2-2015 年期间,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 元;2009 年-2012 年期间,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8,536,205.39元。

(二)处理决定

1、增值税

针对你公司 2012-2015 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 2,223,141.03 元。

2、其他税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之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1,157.05 元。

3、各类附加

(1)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 号)之规定,追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231.41元。

(2)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8 号)之规定,追征城市教育费附加 66,694.23 元。

(3)依据《上诲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 号)之规定,追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44,462.82 元。

4、企业所得税

针对你公司 2009-2015 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 号)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 15,801,599.40 元。

5、补缴税款情况

你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 18,269,285.94 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本事项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9 日,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 2016-035。

2016 年 9 月 28 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 2016-040。

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 2009-2023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自行缴纳税款 18,269,285.94 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药业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 费共计 18,269, 285.94 元,后续药业公司将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缴纳相关滞纳金,此事项对公司 2020 年度影响的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会持续关注上述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5日

【第8篇】三证合一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发票热点问题盘点!

发票是财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小编盘点了一些发票问题,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吗?

答:企业员工出差发生的住宿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正常进项税额抵扣。但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发生的住宿费不能以进项税额抵扣。

取得销售方自行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判断取得的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若票面显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则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若票面显示“项目名称”栏次则是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三证合一之前15位纳税人识别号的发票专用章还可以使用吗?

答:登记制度改革的过渡期结束后,2023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因此与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一致的原发票章应不再使用。

收到在税务机关代开的没有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使用?

答:代开发票暂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以正常使用。

五、销售方开具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如何处理原蓝字发票?

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六、区块链电子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区别?

答: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发票能不能正常使用?

答:没有相关发票专用章正反面的规定,只要加盖了清晰可辨认的发票专用章,不影响发票的使用效力。

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分次抵扣吗?

答: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允许纳税人在“有效税额”栏次填写该张发票的部分税额,并确认抵扣。但一张发票选择了部分勾选,则代表确认了这张发票只抵扣有效税额,发票的状态就变成“已抵扣”,当前申报期结束后,这张变成“已抵扣”的发票剩下的税额不能再次进行抵扣了。因此,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可以分次抵扣的。

九、取得国外开具的发票能否入账?

答: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第9篇】纳税人识别号91开头

华兴银行大额税金贷产品简介

税兴贷是华兴银行小微企业信用类贷款,为广东省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主提供在线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最高 150 万,可多股东申请,最高500万。

产品速览

华兴银行大额税金贷产品大纲

►申请人年龄:22-60周岁(深圳地区25-55周岁)

►利息:实际年化利率12%-16%(月综合利息5.4-7.3厘)

►期限:3年

►额度:单笔最高150万,额度三年内循环使用,最高可贷500万,提前还款无违约金

50万以下线上提款,50万以上需下户后放款

►还款方式:等额本息 等额本金

►收款账户:申请人个人华兴账户收款

50万内不考察 不看企业负债 不看企业诉讼 abm级可申请稳定持股10%超过12个月,可多股东申请可贷期限长

企业要求

➤公司成立2年以上

➤近2年年均纳税5000元及以上(减免税合并计入纳税额),当前无欠税

➤滞纳金情况:一般纳税人近24个月<4次,12个月<3次,6个月<2次;小规模纳税人近不允许有滞纳金

➤企业销售收入(开票):

①有完整24个月的开票记录,一般纳税人近2年不存在有连续3次以上或累计6次以上断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有一个季度未开票;

②近12个月开票≥50万;近12个月开票<200万时,同比无下滑超30%(开票>200万同比无下滑超40%),或近6个月开票同比无下滑超40%

征信标准

➤查询:近2个月<3次,近半年<6次,近1年<9次(只看贷款、信用卡审批);

➤逾期:近12个月贷款和贷记卡不超过2个1,不能有2,近6个月不能出现逾期,历史累计不超9个1

➤除房供、车供以外的其他未结清的贷款授信机构数≤4家(授信金额1万以下不算)

➤不接受白户(信用卡激活使用不算)

➤对外担保不纳入机构数或负债计算

可做范围

广东全省

行业限制

➤房地产,金融,租赁,保险等不能申请

申请流程

准备资料

➤申请人二代身份证原件、配偶身份证号(如已婚)、法人身份证号

➤企业纳税人识别号(91开头)、电子税务用户名和密码;

➤银行储蓄卡-身份认证(多备几张,部分银行卡不支持认证);

➤放款银行卡:华兴银行储蓄卡(出额度后开卡提款)。

【第10篇】纳税人识别号是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2023年第59号公告,对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结合本公告,我们来认识一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1.自然人

自然人是一个法律概念,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自然人出生后即取得民事主体资格,去世后即散失民事主体资格。

2. 自然人纳税人

自然人纳税人是指具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的纳税义务,是因应纳税事项引起。没有“应纳税事项”,自然也就没有纳税义务。

3. 自然人的应纳税事项

那么,自然人通常有哪些应纳税事项呢?简单列举如下:

1)领取工资薪金;

2)获得劳务报酬;

3)获得稿酬;

4)获得特许权使用费,比如加盟费、专业技术使用费等;

5)个人设立个体户或承包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收入;

6)收取存贷利息、股票利息、投资分红;

7)出租财产获得租金;

8)转让财产获得盈利(转让不动产、动产);

9)获取偶然收益,如中奖等。

自然人如有上述事项,即产生纳税义务;产生纳税义务,当然就是“自然人纳税人”了。

4.纳税申报

发生应纳税事项的自然人纳税人,都具有纳税义务,需要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凡是由单位纳税人支付给自然人个人相应所得的,由单位纳税人进行“代扣代缴”纳税申报。年度终了,由自然人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

5.纳税申报与税款缴纳

有纳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如减除各项费用后无应纳税所得,则无需缴纳税款。可见,具有纳税申报义务与税款缴纳是有区别的。

1.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识别代码。对机构纳税人来说,纳税人识别号一般为18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自然人纳税人来说,纳税人识别号一般为其“有效身份证件”上面的18位的身份证号码。

2.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

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指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识别代码,一般指身份证号码,但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例外。

3. 有效身份证件

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1)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2)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3)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4)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5)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1.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2.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11篇】台湾居民纳税识别号

7月2日,据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深圳发布《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和《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这两项文件将进一步降低大湾区工作的境外人才实际税负水平,对大湾区广聚英才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以下为全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

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当年度个人所得税补贴。

二、本通知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三、本通知所称的测算税额,是指在纳税年度内申报人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申报人2023年纳税年度补贴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第一年度后可选择标准税率法或累进税率法测算。

(一)标准税率法。测算税额=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累进税率法。测算税额为申报人以原始收入(不包括符合香港税法所规定的免税条件、雇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的形式获得的福利),按照香港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四、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计算。

五、对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照自愿申报、科学客观的原则进行认定。

六、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台湾地区居民,已纳税所得额达到限额的外国国籍人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等,在我市用人单位工作并在深圳依法纳税,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二)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五)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

七、个人所得税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负担。各区(含新区、深汕合作区)、前海合作区负责所属辖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申报人不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八、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每年度申报指南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创新委(市外专局)、市财政局发布。本通知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2023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申报人,可按照本通知规定申请补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7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有关精神,结合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6月30日

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根据《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20〕4号),制定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2023年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相关名词释义

a1.“受理机关”:指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前海管理局确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补贴受理、审核、发放部门。

a2.“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a3.“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指附录所列人才工程。

a4.“重大创新平台”:指深圳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

a5.“高等院校”: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而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a6.“科研机构”: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由国家、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及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由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a7.“医院”:指依据《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由深圳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a8:“重大纵向课题”:指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和深圳市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属重点、重大、国际合作的项目课题。

a9.“总部企业”:指依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总部企业。

a10.“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指2023年度《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内的企业,且在深圳注册登记;分支机构为一级分支机构。

a11.“高新技术企业”:指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及依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

a12.“大型骨干企业”:指深圳市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并经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大型骨干企业名单中的企业。

a13.“上市企业”:指在世界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a14.“入库培育企业”:指依据《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纳入国家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名录中的企业。

a15.“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指纳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创新型高成长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中的各类中小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和广东省、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a16.“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机构:

(a1)近3年内获得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a2)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机构名单为准。

(a3)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具体指依据《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4)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5)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具体指深圳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2023年纳税年度内有效的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名单内的企业。

(a6)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具体以深圳市金融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2023年纳税年度机构名单为准。

(a7)深圳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23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已上市产品类别为准。

(a8)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具体以商事登记、企业主营业务为准。

a17.青年: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青年年龄的定义,即年龄为16—45周岁的人员为青年。

a18.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学术访问或从事博士后科研工作不少于12个月,且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未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回国工作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国外语言补习类学校和大学内举办的语言培训班、各种入学预科班、语学堂学习语言的学生,留学中途探亲人员以及在国(境)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研修和工作的人员。

a19.海外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中:“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满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尚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a20.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二、申报人相关条件

(一)申报人身份条件

b1.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身份条件之一:

(b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申报人的永久性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2)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已注销内地户籍)。以申报人的港澳居民身份证、内地户籍注销证明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为准。

(b3)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以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入境证件和内地居民身份证件为准。

(b4)台湾地区居民。以《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为准。

(b5)外国国籍人士。以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准。

(b6)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居留凭证、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7)海外华侨。以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为准。必要时,需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作为补充文件。

b2.申报人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用户,并进行实名验证。

b3.申报人身份信息应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所使用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申报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须提交社会统一用户平台注册证件外的其他对应符合(b1)-(b7)条款的身份文件。

(二)申报人工作条件

c1.申报人在我市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c1)申报人与深圳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c2)申报人属由境外雇主派遣的,该申报人的境外雇主与深圳市接收单位签订了派遣合同。

以上(c1)、(c2)条款,申报人、用人单位提供书面承诺的,无须提供相关合同文件。

(c3)申报人属(d1)(d2)(d3)(d4)条款,且在深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须提交与深圳纳税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c2.申报人在2023年度内,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c3.申报人工作单位变更的,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符合申报单位相关条件且在该单位工作时间满90天的,则通过该单位申报,该单位应予配合申报。

(三)申报人资格条件

申报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d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d2)国家、省、市认定的境外高层次人才。

(d3)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

以上(d1)(d2)(d3)条款,以国家、省、市政府部门核发的证书或相关认定文件为准,相关证书有效期不作为申请限制条件(被撤销的除外);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4)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b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确认函)和外国人工作类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为准;由深圳市政府部门签发的,无须提供。

(d5)国家级、省级或市级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6)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承担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的团队成员,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等带头人。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团队成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带头人由单位自主认定。

(d7)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大型骨干企业、上市企业以及入库培育企业、高成长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优秀青年人才由单位自主认定。

(d8)在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科研团队成员、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青年人才,且在近3年内不存在所负责或参与的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申报人资格以单位提供的书面说明、承诺为准。

(四)申报人纳税条件

e1.申报人须在深圳依法纳税,且在深圳已纳税额大于应纳税所得额×15%。

e2.属(b5)外国国籍人士的,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

以上所称的已纳税额,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深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计算已纳税额,应当包含汇算清缴产生的退补税额。申报人需授权同意受理机关向相关部门查询纳税信息。

(五)申报人其他条件

f1.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f1)申报人五年内存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2)申报人在境内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f3)申报人在境内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f4)申报人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或申报人对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5)申报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申报人对所在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f6)申报人被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以上记录可通过“深圳信用网”网站或者共享政府信息等渠道查询。此项须申报人提供书面承诺。

f2.申报人2023年度未享受以下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之一:

(f7)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f8)深圳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

(f9)深圳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

f3.申报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设有ⅰ类银行结算账户(即全功能账户,具体可咨询开户银行),并以此作为补贴收款账户。此项需提供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使用已激活的金融社保卡作为补贴收款账户的,可不提供有关信息。

三、申报单位相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g1.在深圳注册的企业、机构。以市场监管、民政、编制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信息为准,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g2.单位应当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地址: http://tyrz.gd.gov.cn/)注册法人用户。

g3.遵守法律法规。至受理机关受理之日,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g1)申报单位在异常经营名录内。

(g2)申报单位在深圳市信用平台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等行政处罚记录的。

(g3)申报单位列入深圳市公共信用“黑名单”。

(g4)五年内,申报单位有不依法纳税情形的。

(二)申报单位的其他条件

申报人按照(d5)(d6)(d7)(d8)条款申请时,其申报单位应在所述条款范围内。此项无须提供相关材料。

四、补贴计算

h1.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已纳税额减去测算税额,即为申报人可申请的个人所得税补贴额。

测算税额是指在2023年纳税年度内申报人在深圳的个人所得按照香港的税法测算的应纳税额。2023年测算税额按标准税率法测算,即测算税额=申报人在深圳应纳税所得额×15%。

h2.财政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

h3.测算税额超过已纳税额的,不予补贴,无需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五、申报审核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报人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在申报系统提出补贴申请,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申报单位审核。

以(d1)(d2)(d3)(d4)条款申请的申报人,非深圳政府部门签发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资格材料。

(二)单位审核

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申请信息及材料审核并作出书面说明、承诺后,于2023年8月31日前在申报系统提交申请。

以个人劳务申报的申请人,无须通过单位申报环节。

符合补贴条件而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下一年度的补贴申请期限内提出补办申请。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和补贴。

(三)窗口受理

受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申报材料不齐的应当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补正。申报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并告知申报人或申报单位。符合容缺受理条件的,按照容缺受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资质审核

受理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应当在审核期满前告知申报人,审核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人、申报单位以书面承诺申报的,受理机关以信用监管形式开展事后监管。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不再受理其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

(五)补贴核算

资质审核通过后,列入补贴拟发放名单。受理机关依据补贴计算规则核算补贴金额,形成最终发放名单和发放金额。

(六)补贴发放

受理机关对照发放名单,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资金直接拨付至申报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异议处理

申报人对补贴金额有异议的,可在补贴金额到账30日内,在申报系统提起补贴金额重新核算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60日内完成核算。核算后有差额的,应当予以补发或追回。

六、其他事项

(一)补贴业务的受理、审核、发放工作,由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大鹏新区管委会、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深汕合作区所指定的部门负责。事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无须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二)补贴业务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申报人、申报单位对所填报的信息、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如查实申报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如查实申报单位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取消相应人才申请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提出个人所得税补贴申报;对已经取得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由补贴发放部门对补贴资金及利息(以补贴发放日为起始日期、以补贴退回日前一日为截止日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如遇利率调整,则分段计算)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申报指南自2023年7月10日起实施,2023年纳税年度内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按照本申报指南执行。

(四)申报系统上线后,申报平台网址、受理部门、受理时间、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将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平台、“i深圳”等平台同步公布。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 大湾区推进动态

【第12篇】纳税人识别号几位

我们知道,4月1日之后,我国增值税税率有13%、9%、6%、0%;增值税征收率有5%、3%,正常情况下,我们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栏次,都是显示税率和征收率,如下图:

「显示13%」

「显示5%」

当然,我们还知道税率栏有免税、不征税的显示。

「显示免税」

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开出的发票税率栏显示:免税。

「显示不征税」

对于不征税项目收到的款项一贯的认识是不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的出台改变了惯性思维,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目前,发票开票系统已将编码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增加到13项。

以上的情况,税率栏要么是数字,要么是汉字。

但是下面我们要说的就是税率栏是符号*的,而且还是个数不同的*,这种发票你如果见到了,可千万不要惊讶。

1. 有一颗星星*的税率栏

实际上,这是电信行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一种特殊开票方式。

电信行业的业务是多税率的,而且在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在申请开具电子发票时候,电信运营商的收入结构还尚未确定,也就是说多少金额适用多少的税率他们也不知道,很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充值电话费开票,别人没法给你区分那些是6%,那些是9%,也就没法给你价税分离的开具发票。

这种*号的运营商电子发票符合国税总局相关业务及技术规范,可以通过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验,是正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是由于国家税务局特许运营商电子发票不做价税分离,不是免税业务,不影响收票方正常使用。

这些电信运营商企业是会按照最终实际计费的收入结构来相应按照不同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所以你也别担心别人少交税。

还有你可能会问,这个规定有具体税收文件支持吗?这个还真没有,只是部分税务局12366答疑有提及,但是就目前运行来看,应该是默许认可的,不然也没法实施。

2. 有3颗星星***的税率栏

差额功能开票

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比如劳务派遣公司适用差额计税且选用差额功能开票的,税率栏会显示***,税额栏有数字,因为差额功能开票,金额和税率没有比例关系,所以用***表示。

个人出租住房

备注栏显示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属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情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6号文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现在都是税务局」。

具体如下图:

「注:现在都是税务局」

免税

税额栏也显示「***」,对方适用免税政策。

你可能要问小会,前面不是说了免税发票,税率栏次是免税两个字,税额是***嘛。

确实,但是目前确实存在系统选择免税开票,票面显示税率栏***的情况。比如税务系统代开的免税发票。

实际工作中可能有朋友还见过免税发票,税率栏开0%的,其实严格意义来讲,属于错误开票行为。

按照财税2016 36号文附件3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没有问题,但是开票却有瑕疵。

作者:二哥,来源:二哥税税念。

【第13篇】纳税人识别号和税务登记号

来源:找法网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许多收益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不同,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也不同。随着两会的召开,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声音越来越大,那么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有没变化呢?小规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小规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3500元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个季度申报一次,季度不超过9万元免税

1、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3%的征收率计征;对一些特定的一般纳税人,则适用6%、5%、4%、3%四档征收率。

2、具体来说,征收率为6%的项目包括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部分建材产品和生物制品;征收率为5%的项目为中外合作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征收率为4%的项目包括寄售、典当和拍卖商品、销售旧货;征收率为3%的项目为公共交通运输等营改增个别应税服务。

二、小规模企业怎么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税务一般都比较简单,自公司成立拿到税务登记证的次月起,就要开始申报缴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在公司报税基本上都是采用网上申报,只要在网上操作就可以完成申报缴税。

1、网上申报一般都是登陆当地税务系统。

2、首先是国税,进入国税局网站首页,右侧有“办税服务厅登录”

3、进入办税服务厅,选择“国税纳税人登录”

4、输入纳税人识别号以及密码就可以登录进去,进行纳税申报了。

5、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最长的那一串数字,纳税人的密码默认为8位纳税人编码。首次登录以后可以进行修改。

6、国税申报完成之后,就需要进行地税的纳税申报。

7、同理,也是登录地税局的官网。

8、点击进入地税局官网,选择“电子税务局”

9、进去之后会显示登录页面,电子税务局提供了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等各种功能。

10、申报缴税需要登录系统,有三个登录方式,最常用的是手机动态码登录。获取绑定的手机验证动态验证码就可以登录了。

国税和地税都需要申报。

地税系统现在都是采用手机动态验证码登录,需要去税务办理绑定。

三、企业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根据京财税[2008]1488号文件规定,自 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25%或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第14篇】纳税人识别号怎么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

(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2月17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15篇】外国人纳税人识别号是什么

1.社会安全号码

这个几位数的数字分配给每个美国公民,在商业世界,它也可以是一个公司的识别号码。被归类为独资企业的企业,以及那些注册为单一所有者有限责任公司(llc)的企业都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是企业的100%所有者,负责所有的支付、债务、贷款和税收,同时也是企业利润的唯一接收者。因此,所有者使用他或她自己的社会安全号码作为联邦税收id。

2.雇主身份证号码

ein是一个联邦税收id号,用于所有拥有雇员或一个以上所有者的企业。它也适用于信托和遗产。这个号码是每个企业的唯一识别号码。你可以按州提交联邦税务申请,例如佛罗里达州税务id。

3.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码

这个几位数的数字是联邦税收标识符,适用于大多数无法获得社会安全号码的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家属。 最终,无论你是谁或你的企业是什么组成,你都必须有一个联邦税收id。确保你的企业正常运转,并将给你的商业生活带来最大的利益。

【第16篇】同济大学纳税人识别号

我是一名教育咨询师,从业8年有余,今天想借这个周末谈谈教育公平这个话题。当然大家也都了解,布衣谈问题都喜欢用数据说话。这个数据叫39所“985”高校以及“116”所211高校。这些数字是咱们中国对优质高等学府的一个特殊称号,每年它们接受中央政府1%的财政补贴,也是国内数一数二的重点院校。

“985高校分布图”

我们先谈985高校,这39所“985”高校很有意思的,它们占了全中国所有高校财政预算的52.7%,这是不可想象的大。那么“985”高校它的招生是否公平?是否是面向全国各地招生?这才是我所关注的重点,请看上方的图,这是“985”高校在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分布,北京8所,上海4所,就这两个大城市,就占了985高校的31%。我们还可以从下面这个图中发现,31个省自治区有13个省一所“985”院校都没有。比如河南,河北,江西一所都没有,这有什么问题呢?其实这些特定的高校在特定的城市里面是很正常的,比如说以美国为例:东部跟西部都是著名大学的集中地,这是无可厚非的,它有它历史的因素,这个是我可以理解的。问题是你怎么招的生?我们发现这39所“985”高校,它的招生36.8%都来自于本地市户籍,这就是教育的不公平。

浙江大学校门

举例:清华大学25%的学生都来自于北京户口,同济大学40%都来自于上海户口,复旦大学49%是上海户口,更可恨的是,浙江大学61%都是浙江户口。请问这是公平的吗?为什么我说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请你记住:“985”高校你的经费来源是谁?是全国的纳税人。谁出钱谁受益,这是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循的一个道理。如果是你本省纳税人出的钱,那你招收本省的学生,这无可厚非,完全可以理解。那如果你的经费来源是全国纳税呢?那你必须面向全国招生,这才是公平的。

数据来源网络统计

请看上图图:是985高校在各省的录取率。布衣再来做一个对比,图的最左边是河南省,录取率是0.7%。这个数据什么意思呢?河南省有一亿人口,平均100个学生参加高考,有0.7个学生可以考进“985”高校。最右边的是北京,录取率是5.81%,换句话讲只有2000万人口的上海市,每100个学生参加高考有5.81个学生可以进入“985”高校。也就是说上海市人口只有河南省的1/5,但是它的学生能够进去“985”高校的比例是竟然是河南省的8.3倍。所以这里就提出一个非常严肃的一个问题了,接受全国纳税人补贴的学校,它竟然是面向本省本城市招生的。

211高校分布柱形图

说到这里,有的看官觉得布衣你是不是太偏激了?除了39所“985”高校外,我们还有116所“211”高校呢,那可是每个省都有的,不能说没有照顾到全中国每位学生吧?那么我们再用数据说话,请看上图图:全国“211”高校分布图。我们看最左边的,一亿人口的河南大省只有1所“211”高校,因此它的比例是0.01%。再来看最右边,北京每100万人口有1.83%的“211”高校,换句讲北京的“211”高校是河南的183倍。北京人口2000万,河南人口一个亿,一个5倍人口的大省它的高校比例是完全和北京市不成比例的,然而这些“211”高校也是在本地户籍招生...

对此你有什么想说的?请再下方留言讨论

纳税识别号是什么(16篇)

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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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识别号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同行公司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