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企业税务风险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税务风险,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企业税务风险
“税”贯穿企业注册到注销的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目前国内企业的税务种类繁多,企业税赋压力较大,很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谈税色变。为了逃税避税,绞尽脑汁想尽办法,甚至干脆不闻不问置之不理。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合法合理的政策优惠及节约税款,法律并未禁止,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没有专业人士指导的情况下,根本无法清楚的知道逃税与避税的区别及界限在哪里,也不清楚行为涉及的法律后果。如果一不小心踏破红线,将会面临行政甚至是刑事处罚。
一、郑爽张恒事件详情
2023年10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公告:对张恒处以郑爽在《倩女幽魂》项目中偷税额(4302.7万元)0.75倍的罚款,计3227万元。
而早在2023年8月27日,上海市税务部门对郑爽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
二、逃税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逃税不仅会面临最高五倍的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会产生刑事责任风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如未在税务机关通知的时间内补交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将将面临刑事处罚风险。
三、《刑法》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其他刑事罪名
《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对涉及到税收征管方面的各项罪名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虚开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等罪名最高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最高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款。
3、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5、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按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6、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从《刑法》对于税收征管各项罪名及处罚的规定可明显看出,对可能违反税收监管的问题均有全面具体的处罚措施。非专业人士未必能全面了解具体的信息,但是涉及到的抗拒、虚开、非法制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非法持有等字面意思也可以了解到,税收监管措施之严厉,涉及行为的各方面都有触犯刑法的风险。因此对于企业税务风险的管理应当引起必要的重视。
四、如何防范企业经营中的税务风险
1、提高企业内部会计等职员的执业素养,规范相应制度,提前预防税务风险的发生;
2、严守虚开红线,确保交易的真实性,签订合同条款明确发票的问题,对于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发票尤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务必严格审核;
3、严格控制发票的取得途径,不要向税务机关之外的任何个人或单位购买发票,也不将自己的发票出售给任何个人或单位;
4、出现税务稽查风险,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实补缴,不要抗拒检查,必要的时候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协助处理相关的问题;
5、依法纳税,合法合理的节税避税,不懂的环节不要盲目的自己操作,请专业的会计师或税务师处理相关税务的成本,远比你购买发票虚增成本或者虚开发票,风险也会降低到最小。
【第2篇】企业减资税务处理
近日,某外资企业发布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孙公司减资的议案》,以便于后期增加科研管理团队入股及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减资,是实务中常见的业务,即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依法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对境外关联方减资的行为,相关各方应区分不同的减资方式,准确把握相应的税务实操细节。
同比例减资:收回资产“分段”处理
典型案例
c房地产公司(非上市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万元,由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a公司境内关联方b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75%股权。2023年12月,c公司全体股东决定同比例减资,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c公司2023年末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800万元,股东出资和减资均采用货币方式,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
税务处理
同比例减资,指全体股东按照相同的比例减少对公司的出资金额。本案例中,被投资企业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4000万元,即b公司按照7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3000万元,a公司按照25%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1000万元,减资后股东的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换句话说,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应“分段”进行税务处理。
本案例中,a公司和b公司按相同比例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1000万元和3000万元,均未超过相应的初始投资金额,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对于各自收回投资成本的部分,均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c公司生产经营所得净收益的积累,即股东权益中的留存收益部分,无论归类为累计未分配利润还是计入盈余公积,按实收资本比例计算并未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税,此时,a公司无须确认股息所得和转让所得。
不同比例减资: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典型案例
c房地产公司(非上市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5000万元,由境外非居民企业a公司出资1250万元直接持有25%的股权,a公司境内关联方b公司出资3750万元持有c公司75%股权。2023年末,c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8650万元、评估价值9700万元,年末资产负债表盈余公积250万元、未分配利润3400万元。2023年12月,c公司全体股东同意a公司减资申请,决定c公司注册资本减少1000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4000万元,a公司取得相当于c公司账面净资产20%比例的减资对价8650×20%=1730(万元)。c公司不曾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过资本。
税务处理
不同比例的减资,是定向针对部分股东的减资行为,其余股东出资金额不变,减资后股权比例相应调整。股东a公司的减资行为,在税收和会计处理上,均先冲减c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然后,按照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相当于c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即(250+3400)×20%=730(万元),应确认为a公司股息所得。a公司如果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还可申请享受中国与其所在国双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待遇。
a公司以所占c公司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减资对价,表面上未产生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即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对价。因此,a公司应以减资时点其所占c公司净资产评估价值份额1940万元(9700×20%)作为公允价值,减除投资收回、股息所得后,其余部分1940-1730=210(万元),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增实收资本后减资:须先补缴递延税款
典型案例
非居民企业a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控股。2023年,a公司与关联方居民企业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c公司(非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b公司出资750万元占股75%,a公司出资250万元占股25%。2023年1月,c公司将留存收益40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a公司、b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变。2023年12月,a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撤回全部投资2000万元(符合独立交易原则)。c公司2023年末资产负债表留存收益合计1000万元。
税务处理
2023年1月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时,a公司所占1000万元(4000×25%),属于通过减资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减按10%的税率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2023年12月,a公司减资时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2000万元。其中,初始投资加上留存收益转增实收资本的部分共计250+1000=1250(万元),按照34号公告第五条的规定,作为a公司投资收回。c公司留存收益中归属于a公司的份额250万元,a公司按照股息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剩余部分2000-1250-250=500(万元),按照投资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被投资企业而言,支付对价与所减资份额对应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不确认损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减资款项,则应当作为资产转让和支付对价两项业务进行财税处理,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还应作为视同销售,进行相应的涉税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原标题:境外关联方减资:减资情形不一样,税务处理大不同,2023年10月28日版次:07,作者:沈虹 郑建军 安瑞,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文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3篇】合伙企业税务
在经济活动中,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遇到涉税问题,如何处理呢?下面小编收集了相关问题解答,一起来看看~
一、如果几个股东共同组建合伙企业,企业的具体纳税义务人是谁呢?
答:“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
二、我们在厦门成立合伙企业,股东来自全国各地,纳税地点应该怎么选择?
答:1.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法人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如何确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事项: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四条
四、我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事项:
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
五、我们共同成立合伙企业,万一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六、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是否包含企业当年留存利润?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
七、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一条
【第4篇】税务知道企业税收
“请所有人停止手上的工作,有序离开自己的工位。请财务负责人封存财务办公司的所有物品”。这个可不是电视剧里的场景,而是真实的税务局查账的环节。税务稽查对于企业经营者或者是财务从业者来说简直就是噩梦一样的存在,一旦被税务局稽查,轻则是补缴税款加罚款,严重的就会面临着刑事责任。这一定是每个企业经营者或者是财务从业者不想面对的。那企业为什么会被查呢?在上一篇文章《税务稽查查什么》中详细讲解了。今天,再和各位读者好好聊聊税务机关稽查怎么查!
税务机关稽查有一套标准的流程,根据之前税务机关掌握的情况不同而有所侧重。比如,有可能直接查库房看库存商品,有可能是简单查查账,也有可能查银行流水等等。而标准程序大概会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账簿、凭证和报表
这三样基本上是税务机关首先会要查的对象,一般都会首先封存账簿还有报表,这是直接反映企业日常经营行为最重要的凭据。税务局会通过封存相关财务凭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从而从侧面印证企业是否合规。几乎所有被稽查的企业,都存在着比较明显的账务问题,比如三流不合一;凭证不合规;账务处理混乱等行为。更严重的是存在两套账,账外经营等行为。
二、生产经营场所、库存等
如果是一个贸易或者生产型企业,税务机关一定会直接在生产经营场所查看生产状况,在库房查看存货信息,甚至是通过了解生产加工工艺、流程,从而来了解企业的采购、库存、销售数据,进而确定企业的收支、成本等,最终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三、直接询问当事人
这是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税务违规行为的常见方式。通过询问财务人员的日常工作,了解财务流程是否规范;通过和负责生产、销售、库管等业务的负责人交流,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数据。甚至和员工沟通,了解员工的工资、社保以及报销等,来推断企业的运营成本。
而这也是企业最为头疼的一个环节,绝大多数企业在这个环节都会被稽查出大量问题。这也给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日常业务最好能够相对合规,有些业务也需要提前进行规划和部署,以免事到临头出现众多问题。
四、查找商品、货物、生产资料
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开始查上下游供应链证据时,基本上就确定了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企业存在的问题。通过去追踪商品和货物的销量、销售通路、存货数量以及企业开展业务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税务机关不仅能清楚的知道企业所有运营及销售数据,通过数据比对,能够找到企业偷税漏税金额。更有可能通过对企业上下游供应链比对,找到关联企业的问题。
这个也是企业经营者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很多时候,一些我们习以为常的操作方式都觉得是正常现象,对税务风险不加以防范。一旦出问题,还有可能连累到整个供应链的企业。
五、银行流水、存款
税务稽查最厉害的杀手锏就是申请冻结企业银行账号以及法人私人账号,通过银行数据去了解企业全部现金流向以及法人卡的现金流向。
一旦掌握了企业日常现金流向以及法人的资金走向,税务机关就能直观的知道企业最真实的生产经营数据和偷税漏税的违法金额。
以上五点就是税务机关稽查时通常检查的内容,通过查账和查报表,了解企业基本的财务数据;查生产经营场所和库存数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数据;最后,查银行流水和存款,了解企业资金数据;通过这三种数据的比对,能够很容易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实际纳税情况,最终也就知道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以及发生金额。
合法经营本身就是企业要遵守的底线,其中就包括合规纳税。可是,很多企业总觉得税负成本高,轻信一些所谓的税务筹划方式,简单、粗暴的处理财务和税务数据。比如为了增加成本,直接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为了减少开票量,直接通过法人卡进行业务结算;有些企业公私不分,企业经营利润直接转账给法人,财务做账全部充作借款等等。这些行为实际上都是比较严重的税务违规行为,千万不要以为现在还没有被查就觉得没事,不加以重视。一旦被税务机关盯住了,想调整和优化可能都没有时间,最终结果就是小事变大事。
实际上,正常的税务优化不仅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而且更重要的还是合法合规的,也是税务机关允许的。一个合格的税务筹划,不仅仅是帮助企业降低税负的,而是从财务到业务到税务全部合规,合乎标准,同时,不会给企业留下问题。
关于益薪云财税
“益薪云平台“的会计师、税务师,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及区域,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税务咨询、财务咨询及灵活用工服务。我们专业的审视企业财务管理流程与体系,同时关注企业的个性化诉求,帮助企业完成财务体系的梳理。通过专业服务,我们帮助企业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做好每一步财务规划,通过合规方式实现企业收入增长,规避风险,税负最优。
作为专业的财税服务商,我们深知企业会面对高昂的税负成本,日益增长的薪酬成本以及逐渐严格的财税管理制度。我们更知道,涉税问题会给企业带来怎样的风险,因此,益薪云平台始终保持着谨慎的心态,精益求精,确保每一个方案、每一个计划都合理、合规、合法。我们充分运用我们在财税行业的知识方法和实践,为每一个客户提供有价值的财税服务!
【第5篇】矿产品开采企业进行税务稽查
在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企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税务稽查。特别是近日各地税务机关均下达了文件,要求一些重点企业按照文件提供的业务提纲先进行自查,然后税务机关再进行重点核查。同时,和往年不同,今年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开始实施新法,政策变化大,配套和过渡政策多,这使得企业想不紧张都难。在此情形之下,不论是正在自查的企业,还是将要被检查的企业,当务之急,就是要积极找问题,把涉税风险提前挡在门外。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一: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就此,专家提醒,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也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的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此外,如果被查实,可能会为认定为是对外捐赠行为,作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全额计入其业务招待费,按照相关规定作纳税调整。
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金额较大,且无偿赠送了他人,则存在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礼品赠送他人,就符合第八款的规定,存在涉税风险。
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
除了上述问题外,专家还提醒,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被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那么,对于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发票呢?专家指出,首先,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其次,送别人礼品记得代扣个税。
专家还特别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可能还会遭到严厉的涉税处罚。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二:工资薪金列支注意别超标
工资薪金是企业日常经营中的一项常规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除上述规定外,随后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进一步解释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专家就此分析指出,新税法实施后,对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判定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以是否合理为标准。而国税函[xx]3号文是税务机关判断工资薪金列支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依据。因此,企业可按照上述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合理工资薪金”的内涵,逐一进行自我排查比对,发现问题,尽早解决,有疑问的地方应该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沟通,避免在重点检查阶段被查处。特别是对于一些分支机构较多,业务复杂,人员较多,构成也比较复杂的大型的集团公司,企业的财税人员应严格审查相关列支问题,重点排查企业是否超出规定范围为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把握工资薪金方面的风险问题,专家为我们总结了四项企业容易忽视的与工资薪金有关的费用列支问题。
1、各种保险的列支
专家指出,准确把握允许税前扣除的社会保险费支出,可以从六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扣除的对象包括基本社会保险费(具体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二,其扣除范围和标准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超出该范围和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三,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27号)的规定,自xx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第四,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例如企业为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允许税前扣除。第五,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这一点需要企业特别注意,因为现在不少效益好的企业都为员工上了各类商业保险,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其他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外,企业为投资都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第六,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时注意,企业参加商业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合同约定所获得的赔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抵扣相应财产损失。
2、住房公积金的列支
目前,我国存在着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经常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一些效益较好的单位则有意将一些应税福利,如将各类补贴、津贴打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借此进行逃避税收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xx]10号)规定,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xx]5号)等文件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对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缴存基数,被限制为不超过当地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在自查过程中,企业要特别注意不要超标列支。
3、私车公用补贴的列支
为了节约经营成本,不少企业存在租用员工车辆办公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虽然目前国家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说,私车公用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305号)的规定来执行。按照该文件的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因使用私人车辆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私人车主支付的相关费用,均应视为个人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企业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本企业职工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非企业人的,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企业最高可被处3倍的罚款。
但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不少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规定,企业如果在自查中发现类似问题,应及时和当地主管税务门进行沟通。比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xx]646号)第三条就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差旅费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进行具体明确。然而,专家提醒,没出台文件,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从中投机。因为与其他费用一样,税务机关在掌握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依然是实质重于形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核查企业的差旅费时,都会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资料和合法凭证,否则,是不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差旅费的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此外,差旅费的个税问题也需要引起注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83号第二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根据国家税法统一规定,严格按照‘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的政策口径掌握执行。除国家统一规定减免税项目外,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全部收入,应一律照章征税。”
关于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新的《企业财务通则》也无具体规定。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非个人性质的支出,并且在当地规定的标准以内,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最后,专家还提醒,企业自查查出问题后,不要存在侥幸心理,把“问题账”继续作下去。因为,为了达到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的双重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在前不久刚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259号)。该文件的实质就是要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监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xx]85号)中也特别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xx年度比对范围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户数的10%。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三:吃透'三项费用'列支的政策细节
会计处理上将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称为“三项费用”。作为一项企业日常管理的常规支出,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实施后,“三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政策也有很大的变化。因此,专家提示企业,在自查过程中,不要忽视此类常规的费用列支,特别要关注政策规定中的细节问题。
职工工会经费:准确理解扣除基数—“工资总额”
据介绍,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和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其中2%的工会经费是经费的最主要来源。专家表示,工会经费看似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却经常有企业在该项费用的列支上“阴沟翻船”。原因是企业没有准确把握相关的税收政策规定,被查出之后,往往不得不对已计入损益中的工会费用作纳税调整,并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
专家解释称,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新税法实施后,“工资、薪金总额”的标准有很大变化。
按照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分为六个部分,即,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薪金总额是计算工会经费的基数。其总额的确定,依据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专家表示,目前,企业支付给其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称呼各异,算不算到工资总额里,企业财务人员心里也不是特别清楚。但上述新规定实施后,企业就需要注意了,那就是不管这些支出发放时的名目是什么,称呼是什么,只需把握住一点,即凡是这类支出是因员工在企业任职或者受雇于企业,即是因其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就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范畴,千万不能不拘泥于形式上的名称,漏记了相关费用。
据悉,工会经费的支付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工会经费,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按规定,只要是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须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说到专用票据问题,专家还提示,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xx]9号)第二条规定,《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到银行开立账户完毕后,将开户行名称、账号报上级工会财务部备案,即可申领到《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因此,企业一定要注意取得合规的票据才能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对于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只能依据新条例对于企业就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专用收据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不能列支自费的学历教育费用
为了促进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和管理能力的提升,企业往往需要一定的教育经费,支持优秀员工进行充电学习。因此,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11个部门在xx年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xx]317号),要求企业支出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校技能人才的培养。具体列支范围包括11类: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为了鼓励企业这一行为,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和标准。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专家表示,本条将职工教育经费的当期扣除标准提高到%,且对于超过标准部分,允许无限制的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就等于实际上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并将其扩大统一到所有纳税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扣除基数上,也要特别注意工资工资额的变化。
xx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由“计税工资”变为“据实工资”,提高了企业能够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的额度。但专家提醒,额度提高,不意味着什么培训的费用都可以列进来,目前最热门的公司管理人员就读mba的学历教育的高额学费就不允许税前扣除。
据介绍,目前,我国的高层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形式繁多,其中以mba和emba的学费最为昂贵,动辄几万或十几万元、几十万元不等。那么,对于单位出钱让高管参加此类培训学习,学费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呢?专家分析指出,应视支出的具体性质而定。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如大专学习、本科学习或mba、emba,则文件明确规定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也不能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列支。如果高管人员参加的是其他形式的大额培训,由于有关文件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则财务人员应该综合分析,在合适的限度内,判断是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在其他途径支出。
按照财建[xx]317号文件的规定,职工教育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其中,对费用列支的限制包括以下几项:一是经单位批准或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必须到本单位之外接受培训的职工,与培训有关的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承担。二是经单位批准参加继续教育以及政府有关部门集中举办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所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三是为保障企业职工的学习权利和提高他们的基本技能,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四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五是对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避免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结合上述规定,专家认为对高管人员的学费支出,企业应注意这两个问题:一是应掌握的额度。也就是对高管人员的培训支出不应超过年度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40%,因为文件明确规定了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企业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二是能否在当期或以后期间全额扣除。同时应注意,企业在财务处理上可以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也可以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但是在税法上,企业在各种途径中列支的职工教育培训支出,当年只能在%的范围内扣除。
职工福利费:“预提扣除”已改为“据实扣除”
自xx年开始,财政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48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xx]34号),对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调整,要求xx年起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新条例第四十条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改变了之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的职工福利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的规定,将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与会计规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执行的时间上有差异。
专家解释称,职工福利费由预提扣除改为据实扣除,主要是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企业正常的福利费开支与过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应付福利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许多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出现了大量余额,而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又有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大量的应付福利费余额形成了对职工的负债,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
除了列支方式的变化,专家还特别提示:税收上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与会计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并不一致。在xx年以前,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是“计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预提应付职工福利费为前提,也不需要实际使用,但对于“职工福利费余额”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内。新税法实施后,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并不一定等于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要先冲减“职工福利费余额”。上述税务处理的规定针对的仅是内资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
那么新政策下,企业应该如何如何处理好福利费的列支问题呢?专家表示,如果会计上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大于税前扣除限额,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要作纳税调增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理解为应当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承担这部分费用。当纳税人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申报数据不实,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首先对申报数据不实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纳税申报表的数据进行调整,然后依照调整后的数据进行计算。如果纳税人发现税前实际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小于税前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的情况时,可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查实认可后,对于以前年度多缴的税款予以退还,在这种情况下才能按调整后的税前扣除职工福利费计算职工福利费余额。
最后,专家特别提醒要注意福利费的列支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xx]3号)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福利费包括三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此外,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对于单独设置账册,一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相应的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二是设置辅助账核算。
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四:注意外籍员工薪酬纳税问题
近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些列旨在增加税收、防止逃税避税的税收政策。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函》(际便函[xx]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的下发,引起了业内人士和广大纳税人的极大关注。安永中国有关专家就向记者表示,该文件的下发,表明中国已经开始关注企业代垫被派遣外籍员工的薪酬税收问题。
据悉,境外企业派遣外籍人员到中国境内关联企业担任管理或技术职务是非常普遍的做法。通常这些被派遣员工的薪酬继续由境外派遣单位代垫,然后由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上述工资费用。
据介绍,过去,境内企业一般凭外籍员工中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可以通过银行偿还境外企业代为支付的外籍员工工资。除特殊情况外,若支付的费用纯粹是工资成本而不加收额外费用,境外企业一般不会被认为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发生变化。因为中国正着手开展一项关于上述派遣人员的安排是否会使境外企业在华构成常设机构的专项调查,境外企业的中国境内关联企业在向境外汇出上述款项时可能会遇到麻烦
【第6篇】如何查询企业税务信息
为什么偷漏税税务部门查不出来?
首先,税务机关真的是找不出来问题么?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税务机关只要想查,没有一个没有问题的企业。
所谓的偷税漏税,大部分指的是企业所得税,就是企业夸大成本,降低收入。还有增值税,一般企业这个时候不敢搞太多猫腻……当然也有偷摸买进项抵扣专票的,但是这个是个红线,对税务机关税务局来说,你在普票上搞定猫腻,绝不姑息!
税务稽查
不了解具体情况的可能觉得我说得有些夸张,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社保。按规定每个企业都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有兴趣可以自己算一下,两三个员工的还好说,稍微人多的,光替员工缴纳社保的成本就已经有点不堪负重了。
那为什么不严格执法呢?有个词叫做涸泽而渔,税务机关当然可以要求每一个企业严格按照税法纳税,但是如果真的这样,说句夸张点的话,大部分企业都得死掉。而我们税务局最重要的任务是保证税收任务,企业都死了谁给你缴税?
税务稽查人员是怎么查税的?
高效发现税务风险疑点,可以减少侦办案件时限,提升税务稽查工作效率,有助于后期取证环节有的放矢。小编结合信息数据的运用实践,从3个角度谈一谈怎样在税务相关数据中发现税务风险疑点。
一、财务报表的数据特征与变动。
进行涉税风险分析前,可以从“金三”系统中调取公司的相关信息,熟悉公司所在行业领域适用的政策法规、个性风险点,以及特别的账务处理方式,从而察觉其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二、纳税申报数据的关联与比对。
财务报表数据具体分析需要注意关联税务申报数据信息,比如,具体分析某大型加工制造业企业利润表时,发现“其他收益”会计科目有列示金额。经了解,该金额来源于个税手续费返还及加计抵减的税额,但从该公司增值税申报情况看,其收入项目是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申报,适用13%税率,缺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个税手续费返还的增值税,换句话说该公司很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
三、企业发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逻辑与常识。
查看某咨询公司发票信息时,发现其一段时期内开出的咨询服务费的价税合计金额总有零头,这不太符合逻辑,因为咨询服务费一般都是整数。通过后续检查发现,这部分咨询服务费发票是该企业为帮助受票方套现销售提成而虚开的,为便于核算,均按照提成的金额来开具,所以产生零头。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3年07月20日,版次:06,作者:黎雅,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稽查局。
【第7篇】税务局到企业增值税
近些年来,境外个人为国内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形日益增加,越来越多公司会产生这样的疑惑,海外个人为国内公司提供服务该不该交增值税呢?假如缴纳增值税,那么是该境外个人缴纳,还是说是由服务购买方代扣代缴呢?乐悠小编来给大家稍微讲解一下。
1、该场景下,谁是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销售无形资产、不动产或服务的个人和单位,而本场景内境外个人为境内公司提供了服务,因此境外个人便是增值税纳税人。
2、谁来申报?
根据相关规定,购买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作为购买方的境内企业,有义务为境外的小伙伴进行代缴代扣。
倘若境外的个人或单位,在境内是有经营机构的,那么则是其经营机构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3、哪些情况要进行对外支付的税务备案呢?
根据相关公告,境内不管是个人还是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下列外汇资金,都需向所在主管税务机构进行备案:
(1)服务类型,境外个人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包括通信、建筑安装、旅游。运输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金融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政府服务等;
(2)境外个人在境内获得工作报酬,境外个人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红利、股息、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和非资产转移类型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以及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的个人或机构从境内获得的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融资租赁租金、股权转让所得和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研发费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4日电(记者董道勇)国家税务总局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允许企业10月份纳税申报期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2023年10月份纳税申报期再增加一个季度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计算方法,促进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加流动资金,缓解资金压力,减轻办税负担。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公告》明确,在2023年10月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企业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企业10月份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只需在预缴申报表中填写优惠事项名称和加计扣除金额,其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公告》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优化简化,由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进一步减轻填写工作量。2021版辅助账样式发布后,2015版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纳税人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习惯,自行设计辅助账样式,进一步便利优惠政策享受。
此外,《公告》还调整优化了研发费用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让企业最大限度享受优惠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支持科技创新的有效政策抓手。”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与现行允许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比,今年再多增加享受一个季度税收优惠,同时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可帮助企业更早更便利享受优惠,以减税激发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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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关于我们】
大公税务师事务所(dagon tax),总部位于深圳,我们专注于税务咨询顾问、税务架构安排、税务合规管理、投资并购专项税务筹划、高净值人士税务服务、税务稽查应对等领域的专业服务。
【 企 业 文 化】
“大道之行,天下为公”。我们严守职业道德、严格职业标准,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提出最佳的税务安排及应对方案,以降低税负,规避税务风险。为国家税收法制作出一份贡献。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许许多多外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也越来越频繁。
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交易中,税收方面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的相关规定,非居民企业需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记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申报缴纳一直是税务机关和相关纳税主体关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文主要讨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
01概述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所以,我们可以把非居民企业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在中国有机构、场所的企业,第二类是在中国没有机构、场所的企业。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是“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中国居民企业股权”概念被包含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规定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概念中。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7号公告”),“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是指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中国应税财产:(i)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ii)转让取得的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iii)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
“中国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7号公告,“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i)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境外企业(即图示一中的b企业,不得是境外注册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及其他类似权益(包括非居民企业重组引起境外企业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ii)产生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相同或相似实质结果的。如下图所示: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受让方,一般有两种,一种受让方是境外企业,这样的转让称为“外转外”,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外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另一种是受让方是境内企业,称为“外转内”,即非居民企业向境内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外转外”的情形,不像其他跨境业务,会产生对外收付汇行为,有较为明确的税务处理过程,“外转外”虽无实际的款项构成与境内的往来,但仍需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02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其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并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而股权转让属于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故非居民企业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
根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三条,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方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方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此外,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时,需要从该项股权的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等计算转让股权的对应成本。
▋适用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股权需要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第七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因此,第一,59号文件涉及中国境内、外的适用于特殊重组要满足5+1个条件(第七条的四个条件之一);第二,涉及境内、外的重组交易;第三,仅限股权和资产收购两类交易类型。但实践中,企业合并、分并也会导致中国居企业股东发生变化,形式和实质上都相当于股权转让,因此《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居民企业发生《通知》(指5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03间接转让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即非居民企业转让其间接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如下图所示:
即c公司将所持b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属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难点和争议多在纳税义务的判定上。若判定需要缴纳所得税,则税务处理同非居民企业直接缴纳所得税一致。
那么如何判定定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呢?最重要的文件便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
▋文件依据
根据7号公告第一条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的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转让交易,确认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合理商业目的判定
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以下相关因素:
(一)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四)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五)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纳所得税情况;
(六)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八)其他相关因素。
应直接认定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一)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二)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四)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不需要重新定性的情形:
(一)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形: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2.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3.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本条第(一)项第1、2、3目的持股比例应为100%。 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中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的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税务处理原则
应按以下顺序进行税务处理:
(一)对归属于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财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机构、场所财产所得),应作为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征税;
(二)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不动产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三)除适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情形外,对归属于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的数额(以下称间接转让股权所得),应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征税。
▋应税所得归属
如果一项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因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被调整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7号公告规定,可以就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被转让境外企业股权价值来源包括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和非中国应税财产因素,则需按照合理方法将转让境外企业股权所得划分为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和归属于非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只需就归属于中国应税财产所得按照公告调整征税。
04分期付款情形
按照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缴税款。举例说明如下: 境外a企业为非居民企业,境内b企业和c企业均为居民企业,a企业和b企业各持有c企业50%股权,a企业投资取得c企业50%股权的成本为500万元人民币。2023年1月10日a企业以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将该项股权一次转让给b企业,但按股权转让合同约定,b企业分别于2023年2月10日、2023年3月10日和2023年4月10日支付转让价款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在本次交易中,b企业于2023年2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可视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300万元;b企业于2023年3月10日支付的400万元人民币价款中的200万元为a企业收回500万元股权转让成本中的剩余200万元成本,其余200万元价款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计算扣缴税款,也就是说,境外a企业已于3月10日收回股权成本,其余200万元(700-500)应作为股权转让收益,需要适用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20万元(200×10%),由b企业在实际支付时扣缴;b企业于2023年4月10日支付的300万元人民币价款全部作为股权转让收益,由b企业扣缴所得税30万元(300×10%)。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境内甲公司仅需在3月10日,首次给境外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后两次境外支付行为无需备案。
本文创作者
撰文:财子
排版:陈文
整理:大公tax
【第10篇】企业税务评级
纳税人也是分等级的,企业纳税情况好,就可以被评定为更高的纳税等级。而高等级的纳税人,可以在纳税方面获得更多的便利政策。
纳税人信用级别分几级?
纳税人信用级别分为五级。
原来纳税人的等级只有四级,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公布以后,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增加了一个m级,这样纳税人的等级就变成了a、b、m、c、d五级。
纳税人的信用等级,是按照年度评价指标进行评定的。具体来说,各个级别根据年度评价指标得分的情况来进行划分的,总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其中:
a级是指年度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企业;
b级是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小于90分但是大于等于70分的企业;
m级则适用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c级是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小于70分但是大于等于40分的企业;
d级是指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小于40分的企业。
获得最高级别a级的企业和获得最低级别d级的企业,税务机关都会对外公开这些企业的名称,将会对企业的经营业务产生一定影响。
常见扣分有哪些?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3、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4、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
5、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需要注意的是评价年度内,纳税人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参考资料:《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11篇】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资料
一.税务登记
(一).办证期限: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登记程序
1. 领表、填表、报送《税务登记表》
2. 报送资料:全国组织统一机构代码正副本及复印件、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开户银行账号证明、生产经营地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 办理纳税磁卡
4. 领取税务登记表
(三).变更、停业(复业)注销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12篇】企业税务等级
作者: 小晟
为何别人家是a级纳税人企业,我们家企业是m级纳税人企业,这个等级是如何评定的?纳税等级评定有何影响?
01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税务影响
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会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信用级别共分为a、b、c、d、m五类,纳税信用等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两种方式。
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和税务影响,我们通过一张图表做了总结:
02
纳税信用等级复评和信用修复
如果纳税人发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问题,可以申请修复,具体有两种补救办法,等级复评和信用修复,越早处理影响越小。
等级复评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
信用修复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财务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部门,更要重视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为企业保驾护航。
【第13篇】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备案资料
因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时间段的限制,错过后就要等下一批申报,所以提前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企业能够更加合理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工作安排,专才网为您整理了“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相关信息。
包头高新技术企业怎么样申报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程序
企业自我评价
如果想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先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内容,对企业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如果认为符合条件,就可以进行申报工作。
注册登记
首先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登录,找到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将《企业注册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完整,在登记机构对企业的注册登记进行确认后,企业就可以线上填报申报书了。
提交材料
网络申报材料:企业在网站上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并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提交,同时对附件完成上传,包括: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专项及年度审计报告等。
专家评审
省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所占比例不低于60%,且财务专家的人数要求至少有1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技术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财务专家评价表》由每名技术专家单独填写,专家组长将所得的分数进行汇总得出平均分,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
认定报备
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将报送至省认定机构,机构结合意见将综合审查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审查后将提出认定意见,将报送至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进行备案,每年的报送时间不会晚于11月底。
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如果有异议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实名的方式提出,认定机构将会对其核实处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所以企业应该在前期就规划做好立项评估定位,注重立项管理,建立规范组织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形成科技成果转化,才能在评分中拿到高分。
高新技术企业资料有哪些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无形资产摊销。研发相关的软件、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应将分摊费用计入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一
企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资料?
答:《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以及纳税服务规范2.0的要求企业申请办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办理: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非自主开发情形时报送)。
常见问题二
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
答:自主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其他如: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成果鉴定、新药证书、查新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等均不属于《认定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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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建筑企业税务风险
建筑行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产业之一。自2023年起,建筑企业税务管理发生了两个方面的变化,一个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另一个是流转税营改增,这些变化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也是供给侧改革、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的重要举措之一。其中,流转税营改增有助于建筑主企业强化上下游产业链之间的联 系,使整个行业发展更加规范化,进而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文在此背景下,陈述了建筑企业税务管理重要性以及当前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以此为依据提出了一系列的针对性改进措施,希望能够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而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一、建筑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及现状
伴随着国家深化税制改革的推进,无论是征收力度还是征收形式都在不断地加强和完善,面对这一新趋势和变化,建筑企业作为我国的传统支柱型企业需要及时调整自身的税务管理机制,正视潜在的税务管理风险,强化并完善相应的财务管理机制,从而使企业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保障企业稳定发展。从这一角度而言,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对于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反观当前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现状,鉴于一些行业自身的特点以及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一些建筑企业普遍对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及相关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不够,在成本发票、销售收入确认、计税方式以及管理机制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不仅严重制约了建筑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还会造成企业发生经济损失的风险,因此,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体系建设已然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建筑企业也需要结合自身特点,及时制定相关完善方案,扭转企业经营理念、改善现状。
二、建筑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
(一)成本发票方面存在的风险
一方面是成本发票难以获取。建筑企业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材料和供应商众多,建筑工期时间较长、流动性大,因此,建筑企业的成本支出项较为繁杂且多样化。在施工过程中,建筑企业的部分材料还会就地获取,如土、沙、石等,这也会进一步增加建筑企业的核算成本,导致成本发票难以获取,且不易核对。此外,与建筑企业产生联系的还有一些设备的租赁单位及个人,和劳务外包方面的小包工头,该类人群发票意识薄弱,且不了解我国的税务体系及相关管理规定,综上原因,建筑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的专票进行税务抵扣。同时财务管理制度中往往是见票付款,因此,部分供货商还会钻制度的漏洞,雇人代开发票,这也给建筑企业带来了极大的财务风险和税务风险。
另一方面,部分建筑企业由于进项抵扣不足会虚开发票。建筑行业建造周期较为漫长,工程款回收缓慢,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相对困难且息费较高,因此,建筑企业面临劳务方、供货商等单位以及个人时往往会出现拖欠款项、发票的情况,因此部分单位会在发票上面做手脚,这也为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埋下了隐患。
(二) 销售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的风险
建筑行业相较于其他行业的货到付款结算方式较为特殊,是以施工进度来进行款项的结算,而且施工付款合同中的要求较为严苛,大多数情况下都只能达80%。竣工后的尾款结算需要等到审计结果公布后才能够申请除保证金外的部分,而审计结果公布的时间也会成为付款方推迟付款、延长账期的借口。但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发包方付款是见票付款,而建筑公司财务部门的记账原则项目完成进度的百分比,以此来确认收入,因此,建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需要垫资,而且还要面临收款不及时,发票开不出以及交税等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无疑让建筑企业的经营举步维艰,还需要时时面临税务管理的风险。
(三)计税方式方面存在的风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在面对计税方式上有两种不同的抉择,一种是简易计税,该方式适合于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且进项不允许扣除。而另一种计税方式则是一般计税,该方式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该方式允许专票抵扣。此外一般计税方式中的一般纳税人,《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了对于建筑行业中的清包工、甲供材及老项目提供了简单计税方法。计税方式的选择不同会直接影响到后续的预算造价,成为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项。
(四)建筑企业内部管理环境较为复杂
建筑企业相较于传统制造业以及其他行业而言,管理环境更加复杂,且一些建筑企业把工作重点放在了项目建设和规模扩张上,往往忽视企业内部管理建设,导致相关管理制度较为混乱,有的企业甚至缺少专业审计部门。在此情况下,企业的管理层及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都较为淡薄,无法应潜在的税务风险,更无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对策略。
三、新时代下建筑企业税务筹划路径
(一)树立税务筹划理念
对于建筑企业大规模成本的投入与产出来讲,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可以节约企业的开支,实现对纯利润的增收。从任何一个方面而言,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是对纳税人以及整个企业效益的一种可行性支撑条件,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则需要结合税务筹划基准,以及税收防治督导,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完成税务缴纳的同时,实现企业的降损增益。对于此,建筑企业必须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理念,将整个工作与企业管理工作相对接,如果外部环境出现动态性的特点,则内部管理可以及时按照外部环境所产生的隔离影响要素进行分析与界定。
通过内部措施的优化,加强对各项筹划工作的制定,例如,税基、税额、税率等要素,最大限度保证税务筹划的合理性,令企业实现经济效益的稳步增收。此外,从市场发展角度来讲,税务筹划观念的建设与落实是保证企业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正确认识到税收筹划的意义,加强对企业内部风险管控,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同时也可以促进税务制度的完善,提高企业的品牌力,增强建筑企业在整个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二)营造税务筹划环境
建筑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的特点,要想实现对纳税金额的合法性降低,则必须及时按照法律规范制度以及建筑企业的各类业务开行基准,制定出科学性的税务筹划体系,并进行针对性的管理,保证筹划业务的实现,既可以对接税务部门的制度,又可以实现对建筑企业的经济增收。对于此,建筑企业在发展期间,应建设出有利于税务筹划的大环境,结合建筑企业发展特点,对比税收筹划中所关联到的业务数据、人员等,进行精细化的管理。与此同时,应对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层面的教导,增强员工的纳税意识,确保整个企业税务筹划环境是符合后期业务处理需求的,进而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三)完善税务筹划管理体系
税务筹划管理机制的建设与落实是各项筹划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合法性保障,从税务筹划机制而言,其是全过程作用于各类税务统计与财务处理中的,整个筹划工作的延伸特点,既需要企业税务筹划指标设定的精准性,同时也需要各类人才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通过自身 经验弥补税务市场的动态变化情况。只有这样才可以真实将企业的发展状况,对各类数据进行表述处理。对此,在后期发展过程中,建筑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税务筹划管理机制,从部门协同效率方面解决信息传输不对称的问题,从人员支撑方面解决专业素养不足的问题, 从税务工作方面解决指标不精确的问题,提高税务筹划的精确性,为企业提供长期有效的补偿机制。
(四)加大对税务筹划团队的培养力度
建筑企业在税务筹划是需要专业的团队,对企业发展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财务数据进行分析,结合国家所设定的税务缴纳制度,建设出合法性的减税措施,为企业创收更多的经济效益。对于此,建筑企业在筹划业务方面,必须加强对专业团队的组建与培训力度,提高专 业人员的入行门槛,针对各类筹划措施进行分析,找寻出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细节问题,并按照建筑企业发展目标比对筹划方向,防止出现筹划偏差的问题。除此之外,企业应加强对内部专业人员的培训,结合税务机制以及企业运行模式等,引入行业专家,对当前各类操作业务进行管理,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保证后期筹划实践工作的精确性。加强对筹划专业团队的考核,将责任与人员职能进行捆绑,一旦出现筹划工作误差的问题,及时找到负责人予以处理,达到以儆效尤目的,防止后期筹划工作中的不精确现象。
(五)采取多元税务筹划方法
1、优惠政策法。
利用国家所制定的政策进行合法减税,主要是通过地方为经济发展而给予部分企业的优惠条件,或者是税法对相关行业所实行的一种特殊的优惠与照顾。建筑行业作为营改税最晚的实行点,针对建筑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对于此,建筑企业在实际税收筹划方面,首先,获取优惠政策解读优惠信息,对于自身发展所起到的作用。其次,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到税收政策以及相关优惠以后,如果建筑企业未能达到政策的优惠基准,则应在事项产出之前进行整改,达到优惠政策的要求。最后,建筑企业应与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到当前税务筹划工作是否达到税务部门的认可机制,才可以实现经济利益的增收。
2、纳税期递延法。
纳税延期法是指企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缴纳税款进行延期处理,在此期间则可以用企业对应缴资金进行利用,且不会对企业的发展及运营产生任何负面影响。延期缴税的固定缴税费率以及金额相一致,但是在延期缴税过程中可以获得资 金的时间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缴纳税款的现值。与此同时,延期缴税为企业在短时间内所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获得一笔无息贷款,令企业完成短时间内的投资活动,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
3、转让定价筹划法。
此类筹划方法是将具有一定关联的交易双方在转移收入或转移利润的前提下,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定向基准。且此过程不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这样便可以通过价格基准的上调,达到减少税额的目标,比如设备租赁公司、材料采购公司等,可以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完成对企业固定值的调整,降低税费缴纳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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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房地产财税咨询
【第15篇】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情况
现如今,每天都有企业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同时也有企业在成立。由此,我们清晰的认识到了一个企业的发展和生存要具备强硬的能力,还要具有对经济环境变化时的快速应变能力。企业应能准确的察觉是否处在风险之中,并衡量风险的大小,怎么样的去应对,这些就是所有企业都要面对的风险管理问题。
一、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解析
企业的税务风险是指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下,企业的税务行为与纳税的相关规定不符合。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就会有可能过多或过少的纳税[1]。企业的税务风险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的五个方面:首先,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其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是无形的,只是在企业运营中体现;再次,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此风险在每个企业中都可能出现;另外,企业的税务风险都有客观性,不会以个人或企业的意志为转移;最后,企业的税务风险都具有变化性,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随着时间变化。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分类
(一)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1)企业的管理阶层往往会把关注点都放在关于企业制定的发展战略方面,对出现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风险认识不到位或者不及时处理,当企业在进行市场交易时,风险就会爆发开来,有可能会增加税务成本,使企业的利益遭受到损失。(2)企业内部关于税务风险的控制机制没有或者不健全,这就会造成执行员工在工作中出现纰漏和领导人员对其把关不够严格,致使当风险出现时,不能及时的控制风险或者所控制的风险不够明确。有一些企业建立起了有关税务风险的管理机制,但是由于这种体制是由财务部单独构建的,而其他的部门未参与其中,属于自我监督模式,此种模式极其容易触发税务风险。(3)一些企业的税务信息根本就不透明,这也是会产生税务风险的诱因。在目前来看,许多企业不会独立的进行税务工作,而是通过多种途径,让自身企业的税务系统不会在有关的税务单位备案,税务单位就无法把握真实的企业运营状况,从而使企业达到少纳税的目的[2]。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税务风险。
(二)企业外部的税务风险。(1)就我国目前的税务体制来说,其相对还是比较落后的,还是金字塔式的结构,大部分的人员和机构在底层工作,由少部分的人员和管理机构在塔尖进行管理。整个税收的体制,在运转过程中效率低下,管理层无法对执行层进行有效、直接的监管,同时也无法实现监管标准的规范化,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效率也会随之降低,关于税务信息和会计信息的失真风险就会出现。(2)我国税务政策长期处于变化之中,稳定性很差。税务政策的变化,使企业的运营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同时也会使企业对政策反映出的问题处理不及时。即使税务政策会随着实际情况变化而变化,还是会存在一些政策缺乏准确的规定,导致企业不确定政策所针对的目标,这就会给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增加了许多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企业就算执行了某些政策也不会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任何帮助。一些企业的业务相对多元化,在税务这方面涉及到的问题会更加复杂,时常出现的新问题,按照税务政策并不能有效且快速的解决。(3)企业税务人员的素质,对税务风险来说也有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就目前的情况下来看,很多的税务人员工作中效率低下,还不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当风险出现时留给企业的反应时间就不会太多,使企业不能及时的处理出现的税务风险,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些税务人员要加强专业的税收能力,并树立税务风险意识。
三、分析企业形成税务风险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存在的原因。(1)企业的管理层在进行决策时缺乏科学依据。目前来看,我国现有企业的管理层都有较强的市场竞争意识,但是未能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意识,然而缺乏相关的税务风险意识就很容易会作出不正确的决定或决策,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2)企业涉及到的税务人员对税务风险没有树立一个正确的认知。对税务的风险管理是税务人员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职责,然而在工作中,他们对专业的税务技能掌握不足,对税务风险的意识淡薄,有些税务人员还会在管理层的授意下,帮助企业偷税漏税。(3)对一些企业来说,许多部门之间仍然存在管理不到位、权利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这样一定会使资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受到影响,还会影响经济利益分配的公平性,造成部门间对税务方面的重视程度不同。
(二)企业外部存在的原因。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变化是企业在外部产生税务风险的主要原因,相关政策的规定不确定也是原因之一。当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产生变化时,这种变化会因企业的规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效应,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会形成放大效应。对企业来说,这种变化是很难察觉到的,也是很难去迅速应对的。当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产生变化时,就会影响企业的税务风险,在应对税务风险时会对应对的效率、效果产生影响。虽然我国对税务的认知在逐渐加强,但是在逐渐加强的过程中带有试验的性质,关于税务政策的准确性和企业对税务政策的适应性,都会在加强的过程中整改,这样的话就会对企业的税务方面造成一定影响,还可能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加剧。
四、对企业税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控制的重点
(一)企业内部的管理重点。(1)分层控制企业的税务风险,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风险出现的位置不尽相同,因此要准确的寻找到风险点,然后再按照所出现的位置进行分层管理。比如:企业的管理层主要任务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而各个部门要按照流程来进行税务风险的集中管控;执行人员要严格的按照管理措施来进行风险的处理。(2)增强整个企业税务人员的识别风险水平。关于对税务风险识别的这项工作主要是来用于预警,在风险出现前就开始控制。要想实现这一点,就必须要构建一个预警系统,这个系统能够对税务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一旦识别的税务风险水平靠近临界值时,这个系统就会发出警报,对税务人员进行提醒。
(二)企业外部的管理重点。(1)企业要构建起一个对税务风险进行评定的一种机制,这种机制还要确保能够长期的运行。这种机制主要功效为:当企业的外部环境或者内部组织产生变化时,对税务风险进行及时的评估;对企业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审计。(2)对我国税务有关部门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进行提升。主要体现在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实用化和专业化的培训,使其能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一旦企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税务风险时,工作人员要为企业避免或者处理风险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
结束语:如今的经济形势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企业可能遇到或者已经发生的的税务风险也空前的严峻,这些税务风险来自于企业内部和企业外部。所以,企业对于税务风险的管控工作显得格外重要,有效的预防和管控企业的税务风险也显得十分有意义。本文主要对企业所存在的税务风险进行研究,希望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增加相关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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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电子税务局企业ca登录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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