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第1篇】税收政策的确定性
据澎湃新闻报道,全国政协委员、德勤中国副首席执行官蒋颖将在两会提交《关于提高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提案。她建议,一是加快对平台经济的税制调研与相关税收政策出台。二是在有关政策出台前,对由于政策不清晰而导致的涉税争议秉持审慎包容立场予以处理。三是针对特定行业编制纳税辅导手册,指导从业人员遵从税法。四是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全面展现执法逻辑等。
实事求是地讲,蒋颖委员不愧为财务会计界的专家,所提提案很有水准,不仅指出了目前平台经济在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到了问题产生的症结,也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这样的提案,应当越多越好。因为,如果在税收问题上,政策都不具有确定性,那么,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征收机关,都会在如何纳税和征税方面面临困惑,征管的矛盾就会加剧,也不利于税法的执行和征管工作水平的提升,不利于发挥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就平台企业从业人员而言,目前出现的税收方面的问题还是比较多的,除了已经公布的薇娅、雪莉等巨额偷逃税案件外,很多小额税收案件也很多。每当遇到这样的案件,税务部门在处理时,就会感到很为难。因为,相当一部分税收案件,都处于模糊地带,而不像薇娅、雪莉那样,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到底收还是不收,太需要靠智慧了,也太伤脑子了。
这也意味着,要想确保平台企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确保平台企业从业人员规范经营,在税收方面,确实需要提高政策的确定性,用“该”还是“不该”来明确平台经济的税收政策,而不是“这样也行”、“那样也行”,如果这样,既可能会让不法分子钻空子,也可能会让守法者吃亏。譬如薇娅们,如果不是检查,就有可能使这些社会财富进入到她们的个人腰包,而那些严格依法纳税者,则“吃亏”了。
如何才能提高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最急需做的,就是先对平台企业从业人员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查,看看全国到底有多少平台企业从业人员,这些从业人员的经营规模如何,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存在偷逃税现象。如果对平台企业从业人员的现状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彻底,所制定的政策就容易有出入,容易形成拍脑袋的现象,也会成为瞎子摸象,无法起到应有的效果,最终仍然是一盘散沙,仍然无法使平台企业按章纳税。
要在全面摸查的基础上,对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存在的税收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找出问题症结。不同企业的不同人员,暴露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大型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可能小问题不存在,大问题不少。原因就在于,大型平台企业从业人员业务量大,对小利是看不上的,看上的,都是大利益。小型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则是大问题没有,小问题不少,如何避免,需要有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自然,所制定的政策就不能“一刀切”,而是依据不同类型企业不同人员实施不同的政策,以便于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
政策的制定,一定要科学,要客观,要多多听取平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意见,然后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要闭门造车,尤其不能想当然。蒋委员建议要提高平台经济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如果制定出来的税收政策,不是经过深入调查和认真分析制定出来的,也就不可能有确定性,或者确定性有了,但方向不正确、不能充分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因此,加强调研,是制定政策、提高政策确定性非常重要的方面。
正如蒋委员建议的,在政策调研、制定过程中,如果发现涉税方面的问题,甚至是比较大的问题,可以给予一定的包容和宽容,不给予过严处罚,而是审慎处理,以便于让其吸取教训,今后严格守法。不仅自己守法,还能警示他人守法。同时,依据新的政策,加大政策的宣贯力度,让平台及其从业者都能全面了解税收政策,认真执行税收政策。
蒋委员还建议,定期公布典型案例,这也是警示纳税人、提醒纳税人非常重要的手段,因为,通过对典型安全的分析,也能找出税收违法违规问题的规律,找出税收征管和稽查中的漏洞,从而筑牢篱笆,强化监管,堵塞漏洞,确保平台经济在税收方面能够规范有序,推动平台健康发展。
总之,提高平台经济从业人员税收政策确定性,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紧迫的问题,有关方面应当加快调研,形成方案,提供管理层决策。因为,从近年来平台经济从业人员不断增长的情况来看,确实出现了一些不该出现的问题,需要在政策上完善与提升。
【第2篇】对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当地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说到电商公司,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在如今互联网时代,我们的生活基本都离不开电商了,像我们熟悉的阿里、京东、拼多多等等,这些都是我们经常会用到的,当然市场上的电商企业肯定单单指这几家,还有很多,而且这两年电商企业可以说是扎堆的出现,市场的竞争压力也是非常大的,不同的运营模式决定着企业的市场占比,而企业的税务问题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之一。
目前电商企业的运用模式不外乎以下几种:第一种,我们最熟悉的平台类型,最典型的就是淘宝,主要就是作为一个平台给卖家和买家提供一个交易的平台,平台的盈利方式也主要就是各种服务费用和广告费用等。
第二种,专注内容型的,这个比较典型的就是小红书了,主要就是通过分享来达到推广和盈利的目的。第三种就是自营模式,这种在京东比较常见,一般这种都是有某大牌的代理权限,然后通过赚取差价来盈利。第四种则是混合类型的电商企业,这种企业的优势也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更多的方式进行盈利,还有更多的运营模式,就不一一赘述了。
电商企业因为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导致企业很多时候会存在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一个和经典的例子“刷 单”,这种情况会导致企业无法获得相应的发票,会导致企业的利润虚高,需要缴纳高额的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发展也是非常的不利,所以很多中小型的电商企业会为了自身的发展进行一定的税务筹划,电商行业目前可以考虑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呢?
1、有限公司税收扶持
企业存在高额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在地方有产业扶持政策的园区成立分公司,该分公司正常合法的经营,可以获得地方对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扶持奖励:
对增值税:地方持有50%的税收,对企业扶持70%-90%的税收奖励
对企业所得税:当地财政持有40%的企业所得税,以此为基础扶持企业70%-90%的奖励。
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对企业的奖励扶持。
2、自然人代开政策
对于部分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可以考虑通过合理的自然人代开来获取合理的发票,园区对该项业务的个税可以进行核定,核定后的个税在0.5%左右,税务机关在开具发票后,同时会出具完税凭证。
版权公告: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务筹划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3篇】外综服企业税收政策
2023年1月7日,阿拉山口海关关员向企业进行政策宣讲。努子烨摄
天山网讯 (记者 陈蔷薇报道)记者从乌鲁木齐海关获悉:5月8日,我区某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获得乌鲁木齐海关颁发的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一般认证证书,这是我区首家获得aeo认证的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至此,我区aeo企业认证类别由原来的2类增加至3类。
aeo制度是海关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内涵,对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通过aeo认证的企业可享有较低查验率、优先办理通关手续、税收担保优惠、设立协调员、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激励等便利。
经过为期4个月的培育,该企业顺利通过海关aeo一般认证,成为全疆29个外综服试点企业中首家通过aeo一般认证的企业。
“获得认证后,我们能充分享受国内外海关通关便利和优惠措施,降低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我们在行业中的竞争力,为之后计划开展的新业务打好基础。”该企业总经理孟秀丽说。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近年涌现出的外贸服务新业态。此类企业可以通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
乌鲁木齐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副处长张军表示,此前新疆只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这两个类别的aeo企业认证类别。此次外综服企业通过海关aeo认证后,不仅能享受到系列优惠举措,还能让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内部风险防控和竞争力迈上新台阶。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外贸发展,让企业享受政策红利,乌鲁木齐海关将继续加强对我区外综服试点企业的信用培育,降低供应链及通关成本,帮助企业提高诚信守法水平和企业信用等级,促进外贸回稳向好。
截至目前,我区共有aeo认证企业161家,其中高级认证企业28家,一般认证企业133家。
【第4篇】软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政策到底有哪些?”
“企业在申报税收优惠政策时,如何最大限度用好政策?”
“企业申报需要避开哪些‘坑’,能不能提前告知我们注意事项。”
……
近日,市软件行业协会在两江软件园组织召开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吸引30余家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加。
市软件行业协会供图
会上,企业代表就企业所关心的内容先后发问。
市经济信息委软件处一级调研员王蓓围绕我市“满天星”计划2023年行动方案及行业相关政策进行了讲解,就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现状进行了分享。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职员王井泉就《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及相关配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讲解。市软件行业协会相关工作人员从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流程、条件、材料到注意事项进行了梳理和讲解。
活动主办方表示,本次活动旨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2023年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申报工作,帮助新区及重庆重点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对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助推两江新区及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理清了申报思路,也搞明白了一些前置条件,对我们帮助很大,避免了跑冤枉路。”参会企业表示,通过此次培训不仅了解了政策内容,也进一步理顺了申报流程,明确了提交哪些申报材料。“后期希望有更多机会参与政企互动交流。”
据悉,为帮助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更好发展壮大,新区今年将根据不同种类、不同领域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需求,策划一系列的政策培训活动,并采用线上直播培训、线下对接辅导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精准服务。
(记者 陈昕)
【第5篇】建筑业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普遍注重的是对项目施工的进度、制度的管控,以及一些人力、物力的投入。相比之下,财、税方面的各项工作都被弱化,施工型企业很多基本都没有财、税相关的人员,秉着一个工程的款项多少、耗时多久、结款时间多久等来进行施工,很少去考虑背后的一些高昂税负。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建筑行业的税负压力来源和可享受到的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在几年前,很多建筑公司基本上就没有什么税负的,公司企业账面上也没有什么利润,是怎么做到的呢?收据、人员,我们都知道,建筑公司下面会养很多人,一个工程几千上万的农民工都可以找来,一个人几千块钱,那么几千万的利润就消耗出去了,所以也就没什么税收。
但是现在这种三板斧的方式已经行不通了,社保入税、个税改革、金三升级,再也不是那个白条入账的年代。农民工工资、临时工工资、关系维护等一些灰色支出都是无法取得成本费用的,直接导致账面上的利润虚高,企业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就需要缴纳25万的税金,税负压力极大。
除了企业所得税,建筑行业中的建材销售行业,一些建筑材料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票,一些河沙石子等原材料按照3%的简易征收,而销售出去按照13%的销项,中间10个点的抵扣没办法解决,导致增值税压力增大。
建筑业进项抵扣的影响因素太多,层层转包、中标下浮、工程项目基本上都是垫资进行,这些都会导致建筑业的进项无法抵扣。
建筑行业想要减少税收压力,可以利用好总部经济招商的核定征收以及有限公司的税收奖励扶持政策来解决。
针对企业所得税压力大的情况可以在有核定征收的税收园区内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对建筑中涉及的服务业务进行分包,比如建筑设计、工程管理、技术服务等等,按照10%服务行业利润率进行核定,五级累进制计算个人经营所得税,综合税率在3.25%以内。
举个子,建筑公司分包400万的设计业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金是:增值税:400/1.01*1%=3.96(万元)
个人经营所得税:400/1.01*10%*30%-4.05=7.83(万元)
附加税:3.96*6%=0.24(万元)
税金合计:3.96+7.83+0.24=12.03(万元)
综合税率:12.03/400=3
可以直接转入法人私人账户自由支配,专票普票都可开具。
当然除了核定征收还有其它的税收政策,比如有限公司政策。企业可采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方式入驻税收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9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95%给予扶持
可叠加享受。企业如果本身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扶持的(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等),可叠加享受园区的扶持政策。
利用好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在当地园区实体办公经营,就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解决增值税、所得税压力,可以与我们税务师交流沟通,直接对接各地税收政策源头园区
【第6篇】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在我国,最明显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倾斜地是西部大开发地区,包括重庆、贵州等地,除此之外还有像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也有税收优惠政策。
摘选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和比较
…………
重点可以看下面两个案例比较:
注:1.因两地返还基数税收分成比例与返还比例不同,因此将其折算为实际奖励占纳税额比例以方便比对。
2.“个人所得税”项指针对个独、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返还政策
另外,入驻税收优惠政策有三项硬性要求:存在真实的业务、配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保存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链。
【第7篇】税收最新优惠政策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此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税收优惠政策。惊喜的是,有些政策在2023年会继续执行,赶紧一起来看看有哪些吧!
一、增值税
1、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4、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4、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其他税费
1、“六税两费”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3、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
【第8篇】法国税收及关税政策
法国人有一句俗话:“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避免的。”
法国在许多方面都是要纳税的。除了地价税外,还有居住税、汽车道路税等。另外所有的商品及服务都会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加值税,也就是说一件定价120元的上衣,其中20元会进入国库,连每月的电话费和水费都得再加上百分之二十的加值税。你如果在法国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几个月后收到一张国税局寄来的电视税通知单,就会发现在法国看电视居然要交税!税法规定,拥有彩色电视机的人每年要付给政府约110美元的电视税。在全球股市投资热潮中,法国炒股族人数至今仍偏低,有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证券交易所得税高达百分之二十。
法国更有世界上罕见的财富税。凡居住在法国境内的居民,所拥有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约达66万美元以上的,每年得交财富税,财富愈高税率就愈高。
位于法国南部的摩纳哥王国是欧洲著名的免税天堂,吸引了许多名流富商定居于此。法国政府精明得很,多年前即与摩纳哥签订协议,定居在摩纳哥的法国公民仍得向法国政府交税。
那么,法国国库收入都用在哪里?法国税收是“劫富济贫”,多半用在社会福利上。
法国将幼儿园纳入义务教育行列,3岁以上的小朋友一律上免费幼儿园,至于3岁以下的幼儿,政府每月给120美元的保姆津贴,让上班妈妈无后顾之忧。凡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每月还可领育儿津贴,直到孩子18岁为止。
【第9篇】扶贫税收政策减税降费
一、2023年新出台政策(11项)
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
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享受主体】
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0.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
二、2023年展期政策(14项)
1.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服务业包括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3.延续施行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居民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月得到的数额,按照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
(2)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单独计税等优惠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4.延续施行个税汇算清缴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补税或年度汇算补税额不超过400元的免予补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6.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7. 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
【享受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8.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退役士兵及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每人每年按9000元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等税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19〕2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6号
9. 符合条件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10.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暂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11.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相关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12.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
【享受主体】
高校学生公寓经营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13. 国家储备商品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4.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三、2023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
1. 降低增值税税率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
(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①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②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④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⑤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
【享受主体】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享受主体】
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
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23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23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23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享受主体】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享受主体】
制造业领域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
【优惠内容】
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永续债发行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
【享受主体】
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
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等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政策依据】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9〕2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延长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1〕40号)
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7 年第17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 年第21号)
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7〕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政策包括:
(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发生公益性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享受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0.取消港口建设费
【享受主体】
港口建设费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
【享受主体】
民航发展基金缴费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来源 | 下花园区财政局
【第10篇】残疾人免税收优惠政策
大祥融媒讯: 为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帮助更多残疾人用勤劳和智慧实现就业创业梦想和人生价值。湖南省税务局联合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一起为全国助残日助力,扶残助残,税务相伴。
增值税篇
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3.残疾人专用用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第二条规定,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注意事项:
【补充条件】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2)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4)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6.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篇
1.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举例1: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52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5200]×(1-50%)=650元。
残疾人个体户应缴税额(个体工商户,税率按10%):[(80000×10%-1500)-5200-650=650元。
如残疾人为员工,残疾人员工应缴税额(个人,税率按10%):(80000×10%-2520)×(1-80%)=1096元。
2.残疾人员个人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南省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规定,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减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80%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
(2)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3)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例2:纳税人吴某在湖南省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836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 283600×1000000÷1200000]×(1-50%)=24083.33元。
残疾人应缴税额(个体工商户,税率按35%):[(1200000×35%-65500) -283600-24083.33=46816.67元。
如残疾人为员工,残疾人员工应缴税额(个人,税率按45%):(1200000×45%-181920)×(1-80%)=71616元。
3.残疾人出租房屋,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长地税发〔2013〕2号)第十四条规定,
为更好关注民生,服务社会,有效减轻困难群众税收负担,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对出租唯一私有住宅、并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纳税确有困难的私房业主,可持相关证件,凭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证明提出申请,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集体审核,并在相应社区(村)公示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具体情形是:
(1)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等;
(2)下岗职工、低保户;
(3)其他特殊困难情形。
企业所得税篇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具备的条件:
(1)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2.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
(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其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假肢制作师、矫形器制作师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
(5)具有与业务相适应的测量取型、模型加工、接受腔成型、打磨、对线组装、功能训练等生产装配专用设备和工具。
(6)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篇
1.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湖南省的规定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1]47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暂免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篇
1.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第五规定,安置残疾人占总人数35%以上的社会福利工厂自用的房屋免征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篇
1.残疾人服务机构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三条规定:
按照《耕地占用税法》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的部分项目按以下口径执行:
免税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及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
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为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语言、精神方面有残疾的人员提供康复和功能补偿的辅助器具,进行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承担教育、养护和托管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2.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规定,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篇
1.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残疾人保障金篇
1.残疾人保障金缴纳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6]46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第一条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3.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第四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社保费
1.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部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普通参保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根据国家要求和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由省适时调整全省缴费档次标准。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
2.长沙市对重度残疾人员(1-2级)缴纳的医保由财政补助50%
根据《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民政局 长沙市乡村振兴局 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长沙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长医保发〔2021〕57号)第二条规定: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1-2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低保对象、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等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困难人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困难群众人员身份重叠的,按就高原则享受补贴。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续费参保人员可直接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2023年度正常参保缴费的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员(1-2级)、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财政全额补助人员由医保部门统一做到账处理。
其他篇
1.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
根据《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5%,且超比例部分实际安排就业的人数超出1人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奖励。
奖励包括给予奖励资金、授予“爱心单位”、“最具爱心单位”称号:
(1)用人单位新开发岗位供残疾人就业,新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在5人以上,且残疾职工人数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8%;或一次性新开发岗位吸纳就业的残疾人在50人以上,可以授予“爱心单位”称号。
用人单位残疾职工达到10名以上、残疾职工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10%、且50%以上的残疾职工连续在本单位工作两年以上,可以授予“最具爱心单位”称号。
(2)用人单位的奖励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奖励金额=奖励人数×奖励标准
奖励人数=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
奖励标准为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2)的50%。
2.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更好的纳税缴费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心关爱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员做好纳税缴费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税函[2022]1号)规定:
(1)优化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设置
在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开设“绿色通道快办专窗”,在排队叫号软件中设置“绿色通道”特呼号并优先叫号,安排专人负责特殊群体的导税、指引、协办,尽量缩短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员的等候和办理时间。办税缴费服务场所设在二楼及以上的,有条件增设电梯等便民设备的单位尽快增设,无法增设的单位应安排专人在一楼场所进行及时引导和提供帮办服务。
(2)设置现金缴纳税费窗口
各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应至少设置一个现金缴纳税费窗口,并在窗口上方增加明显标识,窗口应配备验钞机等便民设备,方便特殊人员识别窗口并办理涉税事项。
3.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税务违法行为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11篇】商业保理税收政策
税负是商业保理公司运营成本的重要构成部分,影响其商业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在商业保理行业增值税计征政策尚未明确的背景下,我们尝试遵循“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原则对不同保理展业模式下的增值税税目适用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不同的计征方式直接对商业保理公司运营成本构成重大影响,但因商业保理行业的增值税计征政策尚未明确,致使商业保理公司对展业过程中的税负缺乏准确预期,面临因税负不确定引发的经营风险。对于部分商业保理展业形态而言,增值税的计征政策直接关乎其商业模式是否可以持续。
在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的政策背景下,如能够在遵循税法基本原则、确保税源不流失的前提下,针对行业特点及具体展业形态制定并适用税收计征政策,将极为有助于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使保理行业更好的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
商业保理是什么?
保理,脱胎于传统商务代理活动,在国际贸易中早已成为重要的融资结算方式。作为一种逆经济周期而行的贸易融资工具,目前保理业务正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
不同于银行保理,我国的商业保理起步较晚。2023年,在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商秩发〔2009〕88号)鼓励信用销售,并首次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2023年,随着商务部出台《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2〕419号),商业保理在政策上得到更大的肯定与支持,由此迈入加速发展的快车道,天津、上海、深圳、广州、珠海、重庆等地先后出台了规范当地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和经营的管理办法。2023年前后,商业保理公司如雨后春笋在全国范围内大量设立,保理行业得到蓬勃发展。以深圳前海自贸区为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数量逐年成倍增长,截至2023年12月31日,已于深圳前海自贸区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达6083家,占全国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总量72.42%。
目前,商业保理公司接受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管,部分地区已划归地方金融办属地监管。
传统保理业务与创新发展
传统的商业保理业务是保理申请人(包括基础交易债权人或合法受让应收账款的继任债权人等,即供应商)将其对债务人(基础交易债务人、反向保理中的核心企业,即采购方)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以下部分或全部服务: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融资和坏账担保服务。传统保理业务中,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保理申请人,在应收账款转让但不真实卖断的前提下,商业保理公司通常以自有资金或者自筹资金(如银行贷款等)向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23年)》等文件的下发,在国家鼓励供应链融资创新的背景下,商业保理的展业模式在传统保理业务模式基础上愈加多元。其中,通过向保理申请人买断应收账款并择机向银行、信托、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下称“第三方受让人”)无追索地转卖应收账款从而获取应收账款买卖价格差额收益成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该创新保理模式以应收账款先买断、后卖断为业务核心,一方面可以帮助保理申请人快速且最大限度的融得资金(应收账款卖断价格往往显著高于传统模式下非真实卖断保理的应收账款预付款融资额),另一方面有利于盘活商业保理公司无追索买入的存量资产,拓宽商业保理公司的资金渠道和提高其资本利用效率。在真实卖断的交易下,因第三方受让人更看重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清偿能力而非保理申请人或商业保理公司的融资还款能力,融资价格体现了核心企业的市场信用水平,因此,该创新保理模式在降低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成本的同时,也使得作为中小企业的保理申请人以接近于核心企业市场融资价格的较低成本融入资金。
营改增后,商业保理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商业保理公司及业务规模均放量增长的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下发并实施,商业保理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也成为全行业的焦点问题。营改增前,商业保理公司以其从事传统融资性保理取得的预付款融资利息收入按照5%缴纳营业税,部分地区实行差额纳税,即传统融资性保理业务营业收入按照“金融业-贷款”税目缴纳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为商业保理公司申报期内取得的预付款融资利息收入减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后的余额,例如深圳前海。营改增后,商业保理业务按照6%缴纳增值税,但因其属于新兴行业且保理业务持续创新,国家并未出台相关细则明确保理业务的增值税缴纳方式,部分主管税务机关允许商业保理公司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差额缴纳增值税,另有部分主管税务机关仍按传统保理业务要求商业保理公司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目前,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差额缴纳增值税,抑或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全额缴纳增值税,成为影响全行业运营成本乃至盈利模式的重大问题。
商业保理业务增值税差额纳税抑或全额纳税实质上是税目适用问题,而税目适用问题必须要回归到业务本身的商业实质层面进行分析,任何一刀切的做法显然都不符合我国税法所秉承的“税收中性”和“实质课税”原则。唯有根据保理业务模式区分适用增值税税目和计征方式,才有利于保理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和持续发挥保理行业作为中小企业融资媒介的类金融服务效能。
增值税税目适用建议
现阶段市场常见的商业保理业务模式可划分为以下三种:(一)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三)坏账担保保理。下面我们分析不同展业模式的业务特点,并提出增值税税目适用建议。
展业模式一: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即本文所称“传统保理业务”)
业务特点
根据商业保理公司在债务人破产、无理拖欠或无法偿付应收账款时是否有权向保理申请人请求回购或反转让应收账款,并要求保理申请人归还商业保理公司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申请人以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向商业保理公司申请发放保理融资款(即前文说述之“应收账款预付款”)并由商业保理公司对该应收账款提供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服务,但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回收,商业保理公司通常有权要求保理申请人回购应收账款,或要求其偿还商业保理公司已支付的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费用。该业务实质是商业保理公司经对保理申请人进行授信风险评定后,以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为限,向保理申请人提供一笔保理融资,并收取保理融资利息和事务性保理服务费(如有),但商业保理公司不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保理公司通常还会要求保理申请人提供保证或其他担保措施,以保障其保理融资款回收的确定性。而且,如债务人到期直接向商业保理公司清偿应收账款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向保理申请人转付差额款项,该差额款项为商业保理公司已回收应收账款扣除保理融资款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或利息性质的费用、保理服务费(如有)后的余款。如债务人到期仍然向保理申请人清偿应收账款的,保理申请人应向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商业保理公司清付保理融资款本息。
业务实质与适用税目建议
尽管应收账款的回收有助于商业保理公司回收保理融资款本息,但商业保理公司在本模式下并不承担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保理申请人附应收账款回转/回购义务,且对商业保理公司已付保理融资款本息负有刚性清偿义务。为履行其对保理融资款本息的刚性清偿义务,保理申请人往往还向商业保理公司进一步提供除应收账款转让及回转/回购承诺之外的其他担保措施。可见,本模式的实质是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的以应收账款转让为主要清偿保障方式的资金借贷,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则更接近于作为保障其回收保理融资款本息的一项让与担保措施,而非应收账款真实出售,因而通常伴随应收账款回转/回购条款。
就本保理业务模式,可区分其展业过程汇总不同业务行为适用增值税税目:
(1)对于保理融资款发放行为,适用36号文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下称“140号文”)规定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以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收取的全部保理融资款本金、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按6%全额计征增值税。
(2)如商业保理公司在提供保理融资的同时向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应收账款事务性管理服务且单独计费,该服务适用36号文规定的“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以其实际取得的事务性服务费为销售额,按6%全额计征增值税。
展业模式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即本文所称“保理业务创新发展”)
业务特点
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是指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买入应收账款后,由商业保理公司自行承担债务人不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在成熟保理市场中,通常而言,无追索权保理以应收账款不存在商业纠纷为前提,如遇应收账款发生基础合同纠纷导致应收账款无法到期回收,商业保理公司仍然对保理申请人享有追索权,是为“无追索之例外”。可见,无追索权保理模式对保理申请人的应收账款回购豁免是相对的,准确地说,商业保理公司对保理申请人享有的是有限追索权,且该有限追索权是基于保理行业惯例所设定,其实质是保理申请人就所出售的应收账款承担卖方瑕疵担保责任,此为任何标的类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有之义(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卖方“产品三包”)。因此,商业保理公司享有有限追索权并不影响本模式下应收账款“卖断”或者说“真实出售”的交易实质界定。
现阶段实操中,商业保理公司提供无追索权应收账款买断式保理服务是以核心企业反向信用介入为基础,以核心企业对标的应收账款的审核、确认和强信用介入(比如集团公司承诺债务加入,对子公司应付账款进行共同清偿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前提,且采取公开型保理方式(亦称明保理,即在叙做保理业务时立刻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核心企业),应收账款可回收金额的不确定性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商业保理公司以较高折价率买断应收账款具有商业合理性。该等保理业务模式区别于主要基于保理申请人信用评估放款的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且多为核心企业主动发起且以核心企业信用为商业保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购买价款的基础,被称为“反向保理”,后者则被称为“正向保理”。
业务实质及适用税目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1],产生于企业商品、服务贸易过程的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对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明确的行为界定[2]和处理意见,但会计准则项下的“金融资产转让”是否对应36号文和140号文中规定的“金融商品转让”?由于“金融商品”在税法层面的外延暂未明确,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对本模式下保理业务是否适用“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产生不同的理解,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该保理业务模式构成“金融商品转让”,部分地区则认为应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此外,金融业界也有同仁主张应收账款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应不征收增值税。
从“实质课税”和“税收公平”原则出发,笔者认为对应收账款真实出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征收增值税更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为此,在现有税法框架下提出以下计征建议:
方案一:将应收账款视为金融商品,其流转或持有到期分别按“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和“金融商品持有到期”税目区分计征增值税
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140号文进一步指出,“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我们认为,本模式下的应收账款转让虽然不是前述条文明确列举的情形,但对于金额和付款期限相对明确的应收账款应可界定为“其他金融商品”的一种,并对其转让和持有到期二种行为按“金融商品转让”和“金融商品持有到期”,区分适用不同税目并分别计征增值税。
如前分析,商业保理公司将买入的应收账款出售给第三方受让人而获取应收账款转让价差收益是其从事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卖断业务的商业目标。对商业保理公司而言,理想的情景是应收账款出售价格低于其买入价格,但实际上由于出售时间后置于买入时间,在应收账款买入后若市场利率上行,则商业保理公司可能获得的价差缩小甚至出现价格倒挂的情况,也即,商业保理公司需要承担应收账款债权投资亏损风险。因此,将该等应收账款买卖视为金融商品转让符合该模式下保理交易的实质。
为了更清晰地展现“金融服务-贷款服务”与“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在保理业务模式下的适用区别,尝试分析如下表:
基于上表的比较,笔者理解本模式下保理交易按“金融商品转让”计征增值税更具合理性。具体分并建议如下:
第一,买断环节。在应收账款自保理申请人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的环节,保理申请人已就其提供基础交易服务预期可得的应收账款金额按其所处行业和服务类型缴纳增值税;为提前回收未来应收账款,其通过折价方式向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账款并不产生任何增值收益,相反,该转让行为将导致应收账款资产减值损失,保理申请人无须缴纳增值税。
第二,卖断环节。如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后将该应收账款继续转让给第三方受让人,则以应收账款所有权转移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适用“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税目,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和计税基础,按6%计征增值税。
第三,持有到期环节。如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后最终未卖出而持有到期,则以商业保理公司从债务人回收应收账款资金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视不同情况不征或计征增值税:如应收账款回款被界定为非保本收益,则商业保理公司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应不征收增值税;如应收账款因其金额确定且获得核心企业强信用介入而被认定为保本收益,则应收账款回款收入应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以应收账款回款收入扣除应收账款买入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和计税基础,按6%计征增值税。
方案二:将应收账款折价买断视为一项贷款服务,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计征增值税
如前分析,贷款服务与金融商品转让具有显著区别,因此,本模式下的应收账款折价买断不应视为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贷款。但是,如果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比照有追索权保理融资业务模式将商业保理公司向保理申请人提供资金的行为均视为贷款,我们建议以商业保理公司持有应收账款期间的所得收益为销售额,按6%计征增值税。其中,持有期间收益(v)按以下公式计算:
若商业保理公司持有应收账款到期而未卖出,则上述公式中“商业保理公司卖出日”替换为“应收账款到期日”。
展业模式三:坏账担保保理服务
业务特点
除提供保理资金外,商业保理公司可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保理申请人提供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或称“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该业务实质为商业保理公司为债务人的到期付款在其核定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保理申请人提供保证担保,并根据保理合同的约定,在债务人未按基础交易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时向保理申请人进行垫款赔付。
业务实质及适用税目建议
对于商业保理公司提供的应收账款分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根据36号文的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应适用“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税目,以其实际取得的保理服务费为销售额和计税基础,按6%计征增值税。
作者:李文敏 张乐
来源:五道口供应链研究院
【第12篇】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也快过完了,还有两个多月就要进入下一个年度了,那么我们的企业主要可以享受到哪些税收优惠扶持呢?
我国自2023年来全面营改增,增值税就成为了我国的第一大税种,主要的税点是3%、6%、9%、11%、13%几档,然后就是企业所得税25%,除少部门企业可以享受到西部大开发和高新企业的15%外,股东个税分红是20%征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普票今年是免税的,但是专票由1%恢复至3%征收。贸易公司可以享受留抵退税,制造业公司可以享受到缓缴税收。
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去年的基础上再次减半征收,应税所得额100万内按照2.5%征收,100万-300万内按照5%征收。大部分的企业都是属于小微企业。
除了这个可能比较优惠一些,其他的就没有太实在的优惠扶持了吧。那么企业要想长期在市场中更有竞争优势,一方面是在自身产业服务上更下功夫,另一方面在自身的成本,报价上需要更有优势,税收也是企业的一个重大成本支出,那么企业的税收应该如何来做呢?
税收洼地的返税退税优惠政策扶持;
税收洼地园区的这个优惠政策是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给企业的奖励,针对企业的缴纳的增值税与所得税都有相应的扶持奖励,返还50%-80%,当月纳税,次月返还。这个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在优惠园区内节省三成以上。不需要企业实体搬迁,也不需要派遣人员,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
总部经济园区在不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下,企业只是换个地方纳税,一年缴纳100万就可以得到30万左右的税收奖励扶持,返还的都是企业实实在在节省下来的。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懂税猫》
【第13篇】集资建房税收政策
前一阵出了这样一件事,姐姐们给弟弟当年集资盖婚房,如今房屋拆迁,姐姐们希望能得到一些拆迁补偿,弟弟不干。类似的事情不少,无论是个人集资还是单位与个人共同集资,在集资盖房子之后,遭遇拆迁,补偿到底归谁所有?
今天圣运律师和你说说集资建房遭遇拆迁哪些事。
一、个人集资建房
截至目前,个人集资建房拆迁如何赔偿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个人集资建房,一般是指以个人为单位,亲戚、朋友和同事等之间自利性质的合作建房,合作的人员相对固定,操作也相对单纯。
既没有向集资者支付一分钱的利息,也没有向不确定对象集资。总结来说,一般就是自建自住。
但是个人集资建房的成本不仅包括住房的工程建设成本,还有筹集资金的机会成本,房屋管理过程中的隐成本,更重要的是建设过程及拆迁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成本,因此集资建房在遭遇拆迁时候,不确定因素非常多,取证难度较大,如果是全家集资建房,建议在建房时就保存好出资证明,以及各种视听证据和书证、物证等,比如《出资协议》、《借据》、《收条》、录音录像等等。
如果在拆迁之前,房子产权有争议,首先务必要先理顺产权关系。如果房子具备办房产证的条件的话,建议抓紧时间办理产权证,以及明确各出资人权益,以防止将来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由于房屋是集资性质,若盖房子时候出了钱,房屋却没有办理产权证,拆迁时就要看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所有权人的出资比例,房屋实际出资人应当获得部分拆迁补偿款或产权置换补偿。
二、单位集资建房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三十四条规定,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房是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出资的个人务必要保存好《成本价集资建房协议书》、《关于集资建房的申明》等重要证据证明。
并且单位将所建房屋出售给职工后,职工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及其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职工对于自己拥有物权的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所以,单位集资所建房屋,只要职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即职工对自己所分到的房屋具有了完全的物权。
当单位集资建房遭遇拆迁是可以按照当地的拆迁标准及集资时所占的比例进行补偿的。
拆迁补偿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第14篇】纳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
为了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国家大力推动留抵退税政策的落实,留抵退税政策是将企业支付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在企业实现销售时再缴纳,其实质是将纳税时间由购入时递延到销售时,减小了企业在生产加工时的资金压力。递延纳税作为一种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当期应该纳税的行为,给予延期或递延到下一纳税行为发生时缴纳,该项优惠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所得税中,未取得现金支付导致无法缴税的情形下适用,而递延纳税政策的正确适用,可以缓解企业资金流不足的问题,本文对我国两个所得税中的递延税收优惠简要进行分析。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递延5年纳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种行为同时发生,以转让股权为例,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实现。考虑到转让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对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政策适用时,应注意:一是五年间应均匀计入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三是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投资收回的,或5年内企业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如果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可选择适用特殊性重组政策,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当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技术入股,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技术入股,属于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一种类型,可按照财税〔2014〕116号文分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6〕101号文在现有优惠基础上,允许企业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多种方式,企业需根据投资时的情况慎重选择,如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3.企业债务重组的豁免收益占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收入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债务人对该让步应确认的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企业取得债务重组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债务重组是发生在债务人困难的情况下,更多的是在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债权人作出的债务豁免,债务人对于豁免的债务需承担25%的税收,对于本就资金紧张的债务人而言,无疑是非常困难的。因此59号文对债务重组确认的收益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5年内可以暂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依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搬迁完成时间如不超过5年,则为搬迁完成当年,如超过5年,则为搬迁时间满5年的年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也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递延扣除,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或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5.向100%直接控股非居民企业投资的转让收益,可在10年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6号文中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非居民企业并不适用。非居民企业如何适用,59号文第七条第(三)项和第八条进行了明确,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6.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现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中国境内投资所得依法减按10%税款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事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递延至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第15篇】税收优惠政策自查报告
1、自然人代开(普票):山东、河南、贵州、云南、湖南、湖北、深圳 综合税负1.3%-2.5%(各地区个税有差异),不需要注册主体,个税按生产经营所得核定,有完税凭证,额度年500万/人/年。
2、个体户(大额个体户500万)
地区:成都、重庆、江西、河南、天津、湖南
开普票时:服务业总税负1.35%-1.5%,商贸业总税负1%-1.2%;(各地区个税有差异)
开专票时:服务业总税负3.8%;
3、有限公司返税
地区:重庆、浙江、江西、上海
增值税:以纳税总额的15%-35%扶持;
所得税:以纳税总额的12%-28%扶持;
扶持周期:每月(100%及时兑现)
4、灵活用工结算政策
企业总税负成本6.2%-6.72%,合理取得6%专票,c端个人不需要买社保,c端个人收入临时税务登记核定征收,有完税凭证,资金结算秒过账;
5、海南政策
全程代办:注册地址与实际场地租赁+工商代办+社保托管+人才政策申请+企业认定申请+代理记账服务+财政奖励申请+日常职能部门检查应对
人才落户(户口迁移)代办
【第16篇】新加坡税收优惠政策
大纲
1、新加坡的税务原则是什么?
2、新加坡主要税赋和税率
3、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
4、新加坡企业所得税豁免计划
5、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
6、如何确认自己是否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7、新加坡的消费税
8、新加坡的不动产税
9、新加坡的印花税
10、新加坡的税务优惠政策
1、新加坡的税务原则是什么?
在税务一般原则下,新加坡以属地原则征税。公司和个人在新加坡产生或来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收入,都属于新加坡的应税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纳税。相应地,如果收入来源于新加坡境外,并且不是在新加坡收到或视为收到,则无需在新加坡纳税。
2、新加坡主要税赋和税率
新加坡现行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不动产税、印花税、车船税等。此外还有预提税,关税、博彩税以及引进外国劳工的新加坡公司征收的劳工税等等。2008年以前,新加坡还有遗产税,政府在2008年2月15日之后取消了该税。
其实新加坡最吸引投资者的是无资本利得税,某知名火锅企业老板通过新加坡及其海外投资架构不仅拿到了新加坡公民,并且享受着各种低税率的优惠。
3、新加坡的企业所得税
新加坡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新加坡企业所得税普通税率为17%。所有在新加坡投资的支出或利润都要缴纳所得税,除非是在所得税法案中特别规定减免的。这些免除的收入包括股份和信托基金的红利以及固定存款的利息。
无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国企业,都必须对在新加坡境内取得的收入以及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依法纳税。新加坡根据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职能是否在新加坡,对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类。
一般而言,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计税基础基本相似。
不过,居民公司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但非居民公司却无权享受:
居民公司有权享受新加坡与其他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中规定的优惠待遇。
对居民公司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其海外分支机构的利润以及来自境外的服务收入实行税收减免。
新成立的居民公司可享受最长三年的税收减免。
预估企业所得税呈报日期
在财政年度截至日期的三个月之内呈报(假如财政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号,预估企业税应该在2023年3月31号前呈报)
最终所得税呈报日期
在每一个税年的12月15号之前完成电子呈报(假设财政年度截至2023年12月31号,那本财政年度属于2020税务年度,最终税需要在2023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电子呈报)
4、新加坡企业所得税豁免计划
新公司税务豁免计划
新成立的新加坡居民公司可享受最长三年的税收减免,应税收入豁免金额最高可达125,000新元。
从2020 税务年度起,新成立的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首三年的应税收入中,
首100,000 新元的部分可获得 75% 免税,
100,001-200,000 新元的部分可获得 50%的税收减免。
已运营企业部分税务豁免计划
从2020纳税年开始,对于已经运营超过三年的企业,
应税收入中首 10,000 新元可享受 75%的所得税减免,
之后的应税收入的 190,000 新元可享受 50%的所得税减免。
税金减免计划
相较于纳税年度2019,纳税年度2020的企业所得税折扣从20%提高到25%,扣税上限也由10,000新元上调至15,000新元。
亏损抵前税务补贴计划
为协助企业应对经济下滑所带来的现金流问题,政府在2023年财政预算案中推出了加强版的亏损抵前计划,该计划允许企业将2020纳税年度符合扣除资格的税务亏损转移可追溯到前三个纳税年度,从而得到税务补贴。
这项减免计划的最高限额为100,000新元。
5、新加坡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会因纳税对象(纳税居民或非纳税居民)和收入水平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新加坡实行累进税率制,除了个人所得税减免之外,个人所得税税率保持在0 - 22%之间。
在一税制的新加坡,股东分红给到新加坡税务居民,个人是不需要再纳税
反观中国企业,广义上拿到的税后分红已经寥寥无几。
▲税务居民个税对比 (新加坡vs国内)
6、如何确认自己是否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新定居在新加坡的新加坡永久居民(spr);或者
一个公历年内在新居留183天以上(含183天);或者
本人在新加坡已连续工作三年,即使第一年和第三年在新加坡居留少于183天。
对于就业时期横跨两个日历年的外国雇员,设有一项特许准则(通常称“两年行政特许”),该特许规定:如果外国雇员在新加坡停留或工作至少连续的183天(跨年度),将同时被认定为两个纳税年度的居民,即使每一年度在新加坡的时间都少于183天。
除此之外 ,在该估税年度均被视为非纳税居民。
纳税居民必须就其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纳税,由于受雇于新加坡企业而在新加坡收到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也必须依法纳税。
值得一提的是,居民个人取得的海外收入无须纳税。
纳税居民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职业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公积金(cpf)缴款等事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如果非纳税居民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在新加坡受雇累计不超过60天,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在新加坡担任董事、演艺人员以及在新加坡进修实习的非居民个人除外。非纳税居民只对其在新加坡境内赚取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税率为15%,或根据居民个人所得税率缴税,以较高者为准,但不得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
个人所得税的呈报日期是每年的3月1号到4月18号(每年呈报一次)
7、新加坡的消费税
新加坡的消费税,即货物和劳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是对进口货物和所有在新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征收的一种税,相当于一些国家的增值税,税负由最终的消费者负担。
从事提供货物和劳务服务且年应税商品及服务营业额在100万新元以上的纳税人,应进行消费税的纳税登记。进行了消费税登记的纳税人,其消费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购进货物或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当然应税商品收入不到100万新元的公司也是可以自愿注册消费税,税务局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从2023年1月1号开始,新加坡对电子数字服务行业的消费税做了重大更改,凡是海外公司给新加坡公司或个人提供电子数字服务,或售卖数字产品(例如:数字应用程序,数字音乐,数字电影,网络课程)的营业额超过10万新元并且全球收入超过100万新元,则需要在新加坡通过ovr(overseas vendor registration)去注册gst,并且向个人或没有注册消费税的公司收取消费税。
自2007年7月1日之后,新加坡消费税的税率为7%。住宅财产的销售和出租以及大部分金融服务可免征消费税。出口货物和服务的消费税税率为零。新加坡在过去两年的财政预算都提到了把消费税的税率提高到9%,相信这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在未来的某一天就会看到超市或餐馆的小票上面显示的消费税率为9%。
新加坡还有一系列的消费税计划,有许多方案可供使用以帮助纳税人减轻遵从gst 税务管理的负担,并改善现金流。这些方案包括:主要出口商计划(mes)、特准承包制造商和贸易商计划(acmt)、特准第三方物流计划(3pl)、进口消费税延期计划(igds)、特准海事顾客计划(amcs)和专门仓储方案(sws)。amcs 和sws 自2011 年10 月1 日起生效。
消费税的呈报可以由公司选择季度呈报或月度呈报,分别是在季度或月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呈报(季度呈报2023年1月到3月的消费税,需要在2023年4月30号之前完成呈报。月度呈报2023年1月消费税,需要在2023年2月28日之前完成呈报。)
8、不动产税
不动产税是对所有不动产如房子、建筑物和土地征收的一种税。所有的不动产所有人都应为所拥有的不动产缴纳不动产税。不动产税按年缴纳,每年一月份缴纳全年的不动产税,纳税基数为不动产的年值。不动产的年值是根据不动产的年租金收入估计的,估计的租金收入不包括出租的家具、装置和服务费。
不动产出租、自用或空置适用同样的基数。新加坡税务局每年会对不动产的年值进行审阅,以确定是否需要修改。如果不动产的年值发生变化,税务局会通知纳税人。目前商业不动产税的税率为10%。居住在自有住宅里的个人适用0%-16%的累进制税率,如果是用于出租的住宅为10%-20%的累进制税率。
9、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与不动产和股份有关的书面文件征收的一种税。与不动产有关的文件包括不动产的买卖、交换、抵押、信托、出租等;与股份有关的文件包括股份的派发、转让、赠予、信托、抵押等。在新加坡境内签署的文件,应在文件签署之日起14日内缴纳印花税;在新加坡境外签署的文件,应在新加坡收到文件的30日内缴纳印花税。
不同类型的文件适用的税率不同。印花税支付方根据文件中的条款确定,如果文件中对此未加以明确,则根据以下原则确定纳税人:
10、税务优惠政策
新加坡政府对于外国投资者有很多优惠政策,新加坡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案》和《经济扩展法案》(economic expansion incentives)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
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技术、高附加值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基本上可以和本土企业一样享受。
新加坡经济发展局为鼓励、引导企业投资先进制造业和高端服务业、提升企业劳动生产力,推出了先锋计划、投资加计扣除计划、业务扩展奖励计划、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税收优惠、特许权使用费奖励计划、批准的外国贷款计划、收购知识产权的资产减值税计划、研发费用分摊的资产减值税计划等税收优惠措施,以及企业研究奖励计划和新技能资助计划等财政补贴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