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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官网(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3 09:49:17 查看人数:87

【导语】国家税务官网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国家税务官网,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官网(16篇)

【第1篇】国家税务官网

目前2023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正在火热报名中!今年国考计划招录3.71万人,相比于2023年扩招18.7%,招录人数创下十年来新高。招录人数的增加或将带来报名人数的增加,让国考竞争更激烈。

不过,一直以来,有这样一种说法:文科生考公务员更容易上岸。文科类专业,比如:会计学、法律、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等专业毕业生考公务员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理工科等其它专业毕业生想要报考公务员,难度就比较大了。一来专业可报岗位少,二来所学内容不占优势。而今年,通过笔者观察,有大量的岗位将“橄榄枝”伸向了往年的“冷门”专业。今天,笔者就带大家看一下税务系统国考冷门专业吧。

一、数、理、化等基础类专业热度上升

笔者对税务系统职位表进行了梳理,发现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等基础类专业的占比不低。经统计,税务系统共有3245个职位面向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专业,招考人数7803人,占招考总人数的31%!另外,生物科学类涉及职位105个,共招考284人;地理科学类涉及职位10个,共招考26人。这些和公考距离似乎很遥远的专业,今年也纷纷出现在了国考的职位表中。

以往来说,这些基础性学科,尤其是理学类的基础性学科,如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天文学、大气科学等,都偏向于培养从事科研、教学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化人才,在公考中一般招录较少。而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岗位增加了以上专业,也从侧面说明国家更加重视基础学科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希望吸纳这类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2月份,《关于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的意见》提出,要全方位谋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在选拔、培养、评价、使用、保障等方面进行体系化、链条式设计,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国家创新发展急需的基础研究人才。税务系统对于基础性学科的倾向,也体现了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

另外,笔者还发现了一个常被大家忽略的“香饽饽”专业:统计学。统计学也属于基础性学科,但是当前税务系统的管理方式逐步由传统管理向大数据管理、“以数治税”方向转型,而统计学专业的学生因为应用实践能力比较强,因而受到了税务系统的特别青睐。据统计,今年全国税务系统包含统计学的职位达到了3912个,招考人数达到9312人。该专业考生今年一定要抓住机会!

二、语言类专业机会多多

据统计,在今年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语言类专业的职位有841个职位,招考人数1969人,占招考总人数的7.9%。其中最主要的是英语类专业,共涉及814个职位,招考人数1918人,占语言类招考人数的97.41%;其他诸如德语、俄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涉及职位27个,招考人数51人。税务系统招录语言类专业的人才,一般是从事国际税务管理相关工作。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预见未来税务系统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语言类专业的小伙伴进入税务系统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大。

三、工科类专业开始崛起

大部分工科类学生一般就业还是比较容易的,比如自动化类、电气类等,据统计自动化专业普通本科生的就业率高达90%--95%,出路还是不错的。另外,常见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就业率也很高,各类it企业也需要大量的计算机人才。

但是,以往在人们的印象中,工科类专业和公务员貌似不大“沾边”,一般能够报考的职位也比较少。尤其是材料类、仪器类、机械类、地质类等等,更是感觉与公考“绝缘”。那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现在就来看一下,今年税务系统有多少岗位包含了所谓的的“冷门”工科专业。

材料类。材料类专业属于工科,包括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材料类是比较传统的专业,大部分就业方向属于重工业,比如水泥,钢铁,陶瓷,耐火材料等工厂,就业岗位一般包括生产和研发。今年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206个职位包含了材料类专业,共招录573人。该专业的学生如果想要有志于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还是有不错的机会的。

仪器类。仪器类专业属于工学门类,包括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等3个专业。其中精密仪器和智能感知工程专业开设的学校非常少,如精密仪器专业只有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所大学设立,智能感知工程专业也仅由20余所大学设立,且规模较小。所以所谓仪器类专业其实就只有一个专业,那就是测控技术与仪器,开设高校数量超过200所。很多毕业生对该专业又爱又恨,因为高考报志愿的时候感觉该专业比较“高大上”,但是学习的时候课程很多,特别累到了毕业找工作的时候,看着别人都找到了相对轻松、光鲜的工作,而自己只能进工厂,并且还干的不是本专业。

那如果这些专业的学生想要考公,有没有机会呢?据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共有133个职位包含仪器类专业,共招录351人,看起来该专业的考生还是有机会进入体制内的。另外,随着我们国家制造业开始迈向中高端,对精密仪器、计量测试、自动化这样的专业人才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深耕这个行业也许会有一个不错的未来。

化工与制药类。化工与制药类包括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工程等8个专业,该专业具有两大特色,一是工程特色显著,对化学反应、化工单元操作、化工过程与设备、工艺过程系统模拟优化等知识贯穿结合力;二是专业口径宽、覆盖面广,使学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的能力。以往国考中涉及职位确实不多,今年税务系统中包含化工与制药类的有38个职位,共招录86人。虽然招录人数不是很多,但也给了该专业学生报考的机会,希望这些考生能够早日上岸。

土木类、地质类、矿业类。据笔者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中包含土木类职位多达570个,共招录1153人。包含矿业类职位有250个,共招录583人,包含地质类的职位也有8个,招录21人。除土木类专业还算为大家熟知以外,地质类、矿业类都属于较“冷门”的专业,开设的学校也不是很多。以往这些专业的学生,更多的是进入各类对口企业或者研究院所等。而现在,税务系统也向这些学生敞开了大门,如果你有志于进入体制内,那就开始努力准备吧!

能源动力类。能源动力类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包括能源与动力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等7个专业。很多人一看该专业,可能会认为公考的相关岗位会很少,其实不然。在今年的国考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多达1309个职位包含能源动力类专业,招录人数达3171人,不但不是“冷门”专业,反而是妥妥的“热门”专业啊。今年该专业的毕业生考公的可选择面非常的广,一定要抓住机会!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在专业方面一个很大的倾向,就是面向工程类毕业生有所倾斜。据统计,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的有115个职位,招录265人,包含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的有564个职位,招录1240人。这两个专业都是传统的工科专业,该专业的学生今年也都有很大机会在国考中一试身手。

工科类专业是否适合考公务员的问题,主要还是取决于考生自身是否想进入公务员队伍,客观来说,公务员中招收工科类岗位的职位已经不少了,而且由于本身就业不是很难,所以报名参加国考的考生也会少很多。所以工科专业考生好好复习,上岸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四、农学类专业依旧有机会

农学是农业科学领域的传统学科,包括植物生产、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动物生产、动物医学、林学、水产、草学等专业,以解决人类的“吃饭穿衣”为首要己任。随着农业科技创新速度的不断加快,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农学也正焕发着勃勃生机。从统计来看,税务系统共有14个岗位包含农学类专业,共招录40人。虽然招录人数不多,但是报考人数应该也不会太多,这也给了农学生们上岸的机会。

总体来说,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往往以行政管理为主,因此对于专业要求倾向文科、经管类也属正常。但是通过笔者统计可知,理工科等专业考生想要报考公务员,可选择的机会也确实越来越多了。建议理工科、语言类、农学等所谓公考“冷门”专业的学生,能够根据所学专业认真检索相应职位,争取早日上岸!

很多同学不懂专业的设计,只是按照三级学科专业名去搜,可能真的是找不到,大家一定要学会用大的学科门类去进行搜索,这样的岗位肯定是有的。另外,税务系统招考专业都是按大类设置的,笔者建议报考税务部门的可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税务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事项通知》,是否符合条件一目了然!

公考职场达人祝大家报名顺利、金榜题名!#国考已有岗位竞争超1300:1,如何看待热门岗位?#

【第2篇】国家税务总局发票查验平台

税务ukey电子发票开具步骤:

1.配置版式文件服务器信息

2.获取邮箱smtp授权码

3.完成“目录设置”操作

4.正常开具电子发票

5.安装ofd格式阅读器查验真伪

第一步:配置版式文件服务器信息1

① 比如上海地区服务器地址:skfp.shanghai.chinatax.gov.cn,端口9008

② 邮件发件箱地址:企业发送邮件使用的邮箱地址;

③ 发送邮件服务器地址及端口:是自动获取的;

④ 邮箱smtp授权码:用户登录第三方客户端的专用密码(下面有流程)

2如何获取邮箱smtp授权码:

① 进入qq邮箱,设置-账户

② 下拉到下面,pop3/smtp服务:开启

③ 验证用户信息,按照提示进行

④ 验证通过,复制授权码(不要空格)填入开票软件

第二步:完成“目录设置”操作

① 在桌面新建三个新文件夹(备份、导入、结果)

② 电子发票填开页面-目录设置

③ 分别选择刚刚新建的,对应路径文件目录,保存即可

第三步:正常开具电子发票

开具完毕,可选择发送邮件

可选择下载到本电脑

第四步:安装ofd格式阅读器,自行查看电子发票

方法一:百度搜索《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通过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xgxz.html 找到“ofd电子发票阅读器”,自行下载安装即可。

① 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看电子发票,鼠标停留在国家税务总局红章区域内-鼠标右击-验证。

(无发票章,正常)

② 显示:该签章有效!证明此发票有效。

以上就是税务ukey开具电子发票流程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1月17号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

政策操作指引

1、资产损失定义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一条)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三条)

3、资产损失分类

(1)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例如:某企业按照公允价值转让固定资产,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在没有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下,“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反映20万元,这20万元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

(2)法定资产损失

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25号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例如:甲公司应收乙公司货款100万元,已逾期三年以上,且有确凿证据证明乙公司已无力清偿债务,会计上也已作为损失处理,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甲公司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100万元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4、资产损失证据

(1)外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内部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留存备查资料

1、现金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2、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3、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的证据材料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存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盘亏损失,为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三)存货盘点表;(四)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存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三)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7、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二)固定资产盘点表;(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9、固定资产被盗损失的证据材料

固定资产被盗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相关资料;(二)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三)涉及责任赔偿的,应有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0、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的证据材料

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的证据材料

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1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损失情况说明;(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三)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

13、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赔偿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生产性生物资产被盗后,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二)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14、抵押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可认定为资产损失,按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二)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三)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15、无形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16、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17、股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二)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四)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五)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六)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七)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八)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18、其他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资产损失申报及报表填写

1、申报时间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一条)

2、申报方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3、案例解析申报表填写

a公司2023年7月发生水灾,部分库存商品被淹报废,账面成本20万,该存货本年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3万元,保险赔偿5万元。上述损失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1)a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跌价准备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30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营业外支出 120000

存货跌价准备 3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2)税务处理:

允许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20-5=15万元

会计上计入损益的存货损失金额=20-3-5=12万元

该项目资产损失的税会差异为3万元,即会计账载资产损失金额12万元与资产损失税收金额15万元的差额,应当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3)申报表填列:

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3.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注: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要在税前扣除,不管有没有税会差异,均需填写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资产损失问题解答

1、损失确认的执行口径问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存货毁损、报废或变质损失中,“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上述条款中“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如何理解?

如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请问该资产损失“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的比例为多少?

答:“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应理解为占同类存货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不能理解为占单个存货资产10%以上。问题中的公司生产经营果蔬汁、罐头,其中罐头被淹报废,计税成本100万,年终存货3亿(其中:库存商品2亿、原材料9000万、周转材料1000万),对损失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以大类做基数,该企业将存货分成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三大类,其中被淹报废的罐头属于库存商品大类。因此,该企业罐头被淹报废的损失是否符合数额较大标准的计算为:100/20000=0.5%,不属于损失金额较大。

2、损失申报扣除的时间问题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应在哪一年税前扣除?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有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公司部分固定资产2023年发生报废损失,但当年未实际处置,在2023年进行变卖处理,变卖损失计入2023年损益。对于这种情况,损失确认时间是2023年还是2023年?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在实际处置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两项条件同时具备的年度申报扣除。上述损失应作为2023年发生的损失,在2023年申报扣除。

3、损失留存备查的资料问题

企业税前扣除特定资产损失时,是否还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4、损失追补扣除问题

(1)企业今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当年未扣除,以后年度还能扣除吗?

答: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确认损失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实际申报的年度就是税前扣除的年度,因此没有追补确认的问题。

(2)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涉及税款或亏损弥补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品税阁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下载

一、打开网页搜索 国家税务总局+省份(例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找到官网

二、进入官网在首页找下载中心(图二)

三、点击下载中心 选资料软件下载(图三)

四、找到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图四)

五、进入图五 点击下载就完成啦

‼️安装过程中要把杀毒软件先关闭

【第5篇】国家电子税务局第一次登录密码

今天小美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账户管理的那些事儿~

常见问题

1.个人实名注册成功后,使用实名用户登录方式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提示“您未进行实名采集或者实名采集信息已失效,请重新实名采集”,什么原因?

答:首先需要先核对输入的证件号是否正确;如确认无误的,则需要联系税务局核实核心征管系统中该办税人员的实名登记信息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主要检查有效期限的登记情况,如已超过有效期限,请直接在办税服务厅窗口重新实名采集。

2.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变更实名注册手机号吗?

答:电子税务局目前暂不支持变更实名手机号码的,建议纳税人重新扫码注册或者到税务局办税大厅办理变更。

3.新成立的企业,法人实名登录进行企业授权申请,在“登记信息自动匹配模块”匹配不到这户企业,“申请授权”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无法带出企业名称,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答: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新办企业,新办企业需要先使用电子税局“企业账号登录”模块输入社会信用代码及任意的密码并点击登录进行数据同步,登录后待系统提示“用户名或密码有误”后办税人员可再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进入个人办税中心,申请企业授权绑定。

4. 通过实名用户登录进行授权申请,提示“当前用户无法申请该用户身份”,是什么原因?

答:出现该提示是由于该实名用户不属于税务核心征管系统登记的三员(法人、财务负责人或办税员),而在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选择为三员导致的。非三员在进行纳税人授权申请时用户身份应选择“办税员”,是否三员选择为“否”。

5.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忘记,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修改吗?

答:电子税务局不支持原国税或地税网报密码修改,建议使用微信扫码登录或实名用户登录方式进入电子税务局。

新版电子税务局大家用的还顺畅吗?注册、登录、账户管理那些事儿的办理方式都get到了吗?下一期《新版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我们将推出更多精彩内容,敬请期待哦~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一、适用对象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二、政策内容

(一)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二)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政策口径和管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留存资料如下: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选择预缴享受的企业留存备查)。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

企业选择预缴享受的,在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通过手工申报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并填报优惠金额。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填报要求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同时,企业应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该表在预缴时不需报送税务机关,只需与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在年度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相关行次。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3.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1)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7.其他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内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之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5)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7)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0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十一)《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发布)。

五、有关问题

(一)我们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此前按75%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听说今年第四季度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又加大了优惠力度,新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允许此前按75%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综上,你公司此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按照新政策规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二)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主要受益群体是哪些纳税人?

答:此次新政优惠,受益群体是除以下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企业:一是本身就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六大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二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经提高至100%的制造业企业;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已提高至10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除上述三类企业外,其他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

(三)我公司此前按75%比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3年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具体怎么享受优惠政策?

答:对于你公司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第四季度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2023年第四季度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四)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3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1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50万元,全年加计扣除额为多少?

答:按照政策规定,你单位在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75%的加计扣除比例,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适用100%的加计扣除比例。因此,你公司2023年全年加计扣除额=100×75%+50×100%=125万元。

(五)请问一下,怎么计算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

答:为减轻企业的核算负担,方便企业能最大限度的享受到优惠政策,《公告》对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提供了两种计算方法,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

方法一:按实际发生数计算;

方法二: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

(六)我公司是一家电力供应企业,成立于2023年12月,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如选择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则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2023年度经营月份为12个月,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按照比例法计算公式,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12)=100万元。

(七)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3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3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答:《公告》规定的比例法是指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度10月1日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3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400×(3/8)=150万元。

(八)我公司是一家采矿业企业,第四季度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照100%比例加计扣除吗?

答:对于企业委托其他单位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按规定在第四季度适用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具体为: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委托境外(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100%比例计算加计扣除。

(九)我公司是一家石油开采企业,前三季度和第四季度都发生了研发费用,我公司什么时候可以享受优惠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具体到你公司,对于2023年前三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你公司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十)我公司想享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比例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吗?

答:纳税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均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

你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现行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直接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无需向税务机关申请。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8篇】四川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式挂牌。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15日讯(记者 戴璐岭 李慧颖 摄影报道)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今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正式挂牌。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此外,还将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以及新的税务检查证件。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后,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一套资料即可。而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一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于2023年6月1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文件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实施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23年6月15日前全省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六、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申请一次。

八、纳税人在全职能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施“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咨询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九、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通讯地址为:成都市滨江东路266号;临江东路办公区通讯地址为:成都市临江东路2号。联系电话:028-86724809。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6月15日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走逃企业

裁判要旨

税务部门将某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案情

某国税稽查局对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但未联系到该公司,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认定该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于是,该国税稽查局向该公司住所地的辖区国税局作出便函,认为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情形,属于走逃(失联)企业,为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7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对该公司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请该辖区国税局将该公司开具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推送至发票接收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而后,该国税稽查局通知该公司定期提供2023年至2023年相关货物进销存情况、收付款情况、业务合同等相关资料。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国税稽查局将其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和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外性是可诉的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内部行政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职责对本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对本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撤并或对相关公务人员实施的奖励、处分、任命等,而且还包括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能职责对其下属机构所进行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监督管理行为。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2023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将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行政行为,系税务机关系统内部防范风险、加强监督的举措,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该内部行政行为不对企业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时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税务部门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该国税稽查局向辖区国税局作出的将该公司列为走逃(失联)企业,以及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的一系列行政行为,是该国税稽查局履行其监督职责的行为,是上级税务机关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进行执法检查的过程性行为,并未对该公司的相关发票进行最终处理。即使该国税稽查局已经将相关异常凭证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最终仍应由接受方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从行政法原理来看,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经常体现为一系列行政行为组成的一个复杂过程。在最终的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会有一系列程序性的、处于中间阶段的过程性行政行为以辅助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税务机关与原告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属于不确定状态,亦存在进一步发生各种变化的可能性,法院缺乏进行司法审查的确定对象。如果法院对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将会妨碍行政机关相关行政程序的正常进行。即使法院对以上过程性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与行政机关其后作出的最终结果相冲突,实无进行审查的必要。对于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从行政过程的整体性来看,其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独立的行政法律效力,必须等到行政行为产生最终的结果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如果该公司认为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违法,可在税务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后,按照法律规定以最终的处理决定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而以上一系列过程性行政行为可以作为是否违法的理由。

因此,税务机关将该公司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并将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范围的行政行为,既属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机关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并不对外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也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本案案号:(2018)琼0106行初18号(2018)琼01行终148号

案例编写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钟垂林

【第10篇】安徽省国家税务

“涉税业务点点鼠标即可完成”

日前,一些细心的滴滴司机发现,在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周边已很难接到去税务部门办事人员的订单。这家集团公司以及下属的50多家企业为何突然全部不再出门办事?马鞍山钢铁股份公司税费科科长杨晓虹告诉记者:“税务局在集团公司厂区内设置了办税服务室,国税、地税的业务都能办,现在我们‘足不出企’就可以办税,享受到vip服务了。”

税务部门致力于让纳税人多走网络、少跑马路。以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较繁琐,“跑趟”较多是纳税人经常吐槽的“堵点”。据统计,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开具、报验、税款预缴、证明缴销等,需跑主管税务机关2次,跑经营地税务机关3次。自今年6月起,省外出经营证明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纳税人在家即可办好全部事项,成本大大减少。

“记得前一次我来办‘外管证’预缴税款缴多了,后来还要办退税,多跑了不少‘趟子’。现在好了,外出经营的涉税业务点点鼠标即可轻松完成。”六安市霍山县佛子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杨兴平欣喜地告诉记者。

线上线下融合是办税便利化改革的一大趋势。省国税推出“线上申领、线下配送”发票免费申领、o2o方式代开发票、邮政网点代办涉税事项等服务,上线全国首台人工智能办税终端;省地税开发应用智能机器人“小迪”进大厅全程导税,实现自然人12万元以上个税手机app申报,推行app缴纳社保费试点等,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改进办税体验,实现网上办“一次不用跑”,网下办“最多跑一次”。

新办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更为宽松的“首错免罚”服务。“如果因为对新税收政策业务不熟、对税务机关办税流程不了解或者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出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等9类轻微违法行为,若符合“首错免罚”条件,经过办税辅导后可免于处罚,这让我们能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适应。”淮北源创客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经理盛燕说。

“将疑点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简政放权不是‘放而不管’,而要放下来、接得住,把事中、事后的税收风险防控好。”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处长陈平表示。实时风险防控,是安徽省税务部门抓好放管结合的一大创举。省国税局以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为重点,设计53个监控指标,开发实时风险监控系统,通过盘活数据资源,理顺工作流程,强化纵向之间分工合作和横向之间交叉制约,实现了对发票风险开展实时识别、分类应对和关联预警。

实时风险防控体系的构筑,前移防控关口,承接了简化审批后放下来的“权”,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今年以来,蚌埠市国税局通过风险防控系统筛选出323户高风险企业,对56户采取了停票措施,共查补税款56万元,移送公安部门15户。蚌埠市国税局总经济师左春阳说:“我们按日、按周开展疑点扫描与分析,通过人机结合锁定应对任务,并分类采取提醒、约谈、核查、评估和稽查等差异化应对措施,将疑点问题基本上遏制在萌芽状态。 ”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系统则通过事后数据审核,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我们通过掌握的涉税信息和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错误主动推送给纳税人,提醒自我更正,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陈丛俊介绍说。

据了解,今年省国税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3户纳税人,通过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系统扫描排查出涉税风险5.4万条,1.2万户纳税人根据风险提示修改了申报数据,避免损失6700万元。

“一个网站办理国地两家涉税业务”

“不愁了!现在用一个号登录,一个网站就办理国、地税两家涉税业务,24小时随时办税,真方便。”安徽中普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吴忠琳说。近日,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企业实现网上办税,大大压缩办税时间、提升办税体验、降低涉税风险。

按照审批事项最少化、审批程序最简化的原则,安徽省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目前,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0项,仅保留行政许可事项7项。如今,86%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70%需要多天办理的承诺件变成了仅需1天办结的即办件,保留的审批事项由平均20天审批期限变成12天。“我们把该放的坚决放到位、该简的坚决简到底,通过彻底减负让纳税人‘轻装上阵’。”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徐增华说。

今年6月起,泗县国、地税对原有的10个“一窗通办”窗口进行升级改造,纳税人在任何一个通办窗口,都可以解决2部门58类171项涉税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跑多次”的问题。泗县新林时装有限公司境外合作业务较多,到税务部门办税需在2个区域、不同窗口来回跑,最长的一次办税时间花了近2个小时。“现在‘一窗通办’,缴两部门税款办两家事,只要一个窗口20分钟就搞定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刚说出自己的心里话。

在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的同时,安徽省税务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便利纳税人。推行集中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所有涉税审批事项一律“厅进厅出”,方便纳税人“一站式”办结。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0万元以下)2项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为受理即办事项。出台免报纸质资料清单,纳税人通过使用税务数字证书,可以直接在网上全程办结242项业务,较传统模式减少报送588份纸质资料。此外,还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报送,仅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第11篇】国家电子税务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释放更为明显的改革红利、构建更加惠民的服务格局,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是2023年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所需所急所盼,推出更具成效的便民实招,持续打造税务系统优质服务品牌,不断提升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上海:“电子亮证”助力实名办税迈进“无证时代”

日前,上海卓南自动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李萍在不经意间成为全市首位使用“电子亮证”办税的办税员。当天,李萍在办税时发现自己忘带身份证,正当她要回去取证件时,税务人员告诉她,只要打开手机里的“随申办市民云”app,出示其中的二维码,就能办理业务。“大热天里少跑一趟,太好了!”她高兴地说。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征管科技处副处长陈杰向记者介绍,自实名办税制度推行以来,企业办税员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已大幅减少。目前,办税员在办理发票领用、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等13个常用事项时,出示身份证原件进行查验即可。近期,上海市税务局又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等部门,将税务信息系统与“随申办市民云”app全面对接,在全市范围推出了“电子亮证”办税服务,进一步简化纳税人实名办税时的身份证明过程。

“如今,纳税人前来办税时,只需要打开‘随申办市民云’手机app,出示本人电子身份证的二维码,税务人员扫描后,现场拍摄纳税人影像,传入市政府多源认证平台进行实时比对,一旦比对通过,即视同出示身份证原件。这样一来,纳税人即使不带身份证也能办理实名办税相关业务,可以说实名办税迈进了‘无证时代’。”陈杰说。

帮助李萍完成“电子亮证”办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干部朱琪告诉记者:“我们了解到,这位办税员过去为了查询公积金和养老金,已注册过‘随申办市民云’手机app,并绑定了身份证信息,于是马上引导她使用‘电子亮证’功能,电子身份证二维码扫描比对成功后,很快就办完了业务,全过程十分方便快捷。”

据了解,“电子亮证”功能已在23个办税事项中得以运用,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不动产证等日常使用频率较高的证照均可使用“电子亮证”。

广东:自建代开电子发票平台正式上线

“哇!动动手指,就能轻松在手机上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了。”来自广州的舞蹈老师钟女士“尝鲜”代开电子发票后表示,“我经常会被一些单位临时聘请教授舞蹈,以前都需要本人到办税服务厅代开发票。现在好了,在手机上代开发票,全程不到5分钟,再也不用跑税局了!”

按照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针对纳税人代开普票“最后一公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创新自建了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代开普票迈向了“线上申请+自助缴税+自助出票+自动推送”全程自助新模式。经充分试点验证,该功能已于7月底正式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上线。

“一次都不用跑”,全流程“一气呵成”

代开发票一直是办税服务厅的高频业务之一。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自然人代开增值税普票共213.67万份,自然人必须上门才能领取纸质发票,流程繁琐,耗时较长。因此,纳税人和税务干部都对提升代开发票业务效率有迫切需求。

针对代开发票存在的痛点,广东省税务局于今年3月份开展了网上代开电子发票项目建设,代开发票申请、多渠道缴税、电子发票开具以及版式文件生成、发票推送及下载等全流程均自主创新开发,无须依赖第三方电子发票平台。经记者实测,申请、缴税、开票全流程一气呵成,自然人足不出户代开增值税发票成为了现实,大大节省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

“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技术创新,结合支付宝、微信、云闪付等第三方快捷支付,真真切切将代开票由线下的排队等候转化为线上的‘零等待’,有效促进了征纳双方‘双减负’,实现了办税效率‘双提升’。”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人介绍。

办税智能化,提升信息管税能力

据了解,广东省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三大便利:

系统“智能审核”,实现代开发票申请的商品品目及税率自动配比审核,无需税务人员干预,代开发票精准高效;

系统“自动预警”,对代开发票相关参数系统实时监控,促使代开票各环节合法合规,降低涉税风险。同时应用实名认证、加密防伪等技术,确保发票数据真实完整、不可篡改、保密性强;

信息“绿色共享”,信息管理高效便捷,纳税人代开票资料自动电子归档,发票数据统一存储,既保障了代开票数据安全规范,又可随时随地下载使用,节省资源。

广东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人表示:“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平台不但实现了从‘线下窗口办’到‘线上智能化’,还完善了业务风险规则,提升信息管税能力和服务水平,产生了‘1+1>2’的倍增效应。”

湖北:办税“4+1”,多种办税缴费方式任你选

“适合的才是最好的!”前不久,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咸安区税务局办税视频监控中心的投入使用,咸安区税务局以“车购税远程办税自助办税点+24小时自助办税点+不动产登记交易一窗联办点+云智能自助办税厅+实体办税服务厅”为载体、以办税视频监控中心为平台的“4+1”办税新体系初步建成。新体系的推出,方便纳税人自由选择最合适的办税、缴费方式。

定点办,只需跑一次

为了彻底解决纳税人办理部分专项业务“多头跑、反复跑”的问题,咸安区税务局整合资源,打破银行、交通、税务和保险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在咸宁恒信汽车城和咸宁南汽车城设立2个车辆购置税远程一体化服务点,在4s店实现购车、抵押、贷款、缴税和上牌“一条龙”服务,整个过程只需10分钟,纳税人无须前往办税服务厅。

与此同时,该局进驻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开辟业务联办便民窗口。该窗口统一受理不动产登记及房屋交易等相关业务,对现有办税服务厅的办税人群进行分流,实现“一窗受理、集中服务”,有效缓解了全区房产交易业务急速增长带来的办税压力。

据统计,仅车购税一项业务就分流纳税人38.5%。

就近自助办,有空您就来

“有了实体和自助两种办税服务厅,以后办税可以自由选择,再也不受时间限制了!”近日,一家代账公司的会计小李说。

据了解,为了方便纳税人随时办理一些简单业务,咸安区税务局利用现有资源,在实体办税服务厅旁边建立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该局在厅内设置3台自助办税终端,方便纳税人随时办理纳税申报、发票领用、专票代开等多项业务。

今年3月底,咸安区税务局云智能自助办税服务厅投入使用。该厅配置云桌面电脑15台、自助办税终端13台,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其清晰的功能分区、崭新的办税设备、人性化的服务,给纳税人和缴费人带来全新的办税缴费体验。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智能办税服务厅可以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纳税申报和医保缴纳等多项业务,完成单项业务只需3分钟,大大缩短了办税时间。

“尤其是走进云智慧厅大门时,系统进行人脸识别和身份验证,让人办税很有安全感。”来自巨宁森工的会计陈会东难掩兴奋之情,“网络申报、刷卡缴税、自助领票,所有业务一气呵成,全程只需几分钟。”

现场办,专业团队效率高

咸安区税务局加强实体办税服务厅建设,在实行“一窗通办”的基础上,根据业务难易程度、所需时间长短将办税业务划分为简事快办、难事专办、综合通办等类型,并按各自业务量大小划分相应功能区域,如注销专窗、纳税人登记“套餐式”服务等,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同时,该局配备有专业的导税团队,为纳税人提供资料预审和咨询辅导服务。他们对符合自助办理条件的,直接引导至终端机或自助办税区办理;对资料齐全且必须在窗口办理的,则安排其取号等候,确保纳税人一次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的纳税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充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提供容缺办理服务,为纳税人尽可能地提供最大便利。

【第12篇】吉林省国家税务

关于延长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按照《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延长2023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通知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延长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包括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3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3月3日

【第13篇】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2〕4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二条所指生产设备,增列旋转木马、秋千及其他游乐场娱乐设备等文体旅游业所需的生产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2)》商品分类,包括:旋转木马、秋千和旋转平台,过山车,水上乘骑游乐设施,水上乐园娱乐设备等8项商品。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进口财关税〔2021〕7号文件和上述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自用生产设备,按照财关税〔2021〕7号文件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增列自用生产设备清单(点击文末链接可下载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3年02月11日

【第14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咨询】我公司属于山西省某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近日,按照山西省国资委支持省属企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资、加快项目混改及加大“腾笼换鸟”力度,集团内进行业务整合,我公司将部分货物(有矿井采掘机器设备、电力设施及原材料)和不动产(办公楼、职工宿舍、材料库及地面建筑物)划拨给集团内其它公司,请问我公司向集团内其它公司划拨资产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条款,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 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包括已使用过的货物)”,不征收增值税。

从上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两个文件来看,你公司将“货物(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库存产品)”和“不动产(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划转给集团公司内部其它公司,如果只是“有偿转让划拨资产”,则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果“转让划转资产”同时将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第15篇】国家税务重庆

作者:张亮 记者贺艳

本报讯(张亮 记者贺艳)最新数据显示,重庆已有近4000户企业选择在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提前享受今年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计扣除金额合计超180亿元。今年起,国家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制度性安排,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个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以稳定市场预期、支持科技创新。

“相较于以往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现在企业至少可提前三个月享受,加快了资金回流,对研发创新是一种有力支持。”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副处长吴娟说。

重庆川维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0月申报期,公司完成第三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当即享受约438万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提前享受了优惠,而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明显增多的加计扣除额,减轻了公司经营负担。”该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霍猛表示,有政策支持,公司准备新增4个研发岗位进一步充实研发力量,加快天然气制乙炔装置净化循环系统等科技创新项目的研发进度。

为方便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重庆税务部门优化了办税流程,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在重庆市电子税务局“申报即享受”。同时,重庆税务部门还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进行清单式管理,精准推送优惠政策信息,帮助企业及时精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重庆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重庆税务部门将持续推动各类支持创新的政策红利直达企业,增强企业创新发展动能,助推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成为重庆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1月18日a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6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当前,我国不良资产市场处在存量阶段,亟需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实现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双降”。诚然,处置能力是今后不良资产市场竞争中制胜关键,降低不同处置方式潜在税收负担是影响处置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处置方式的创新不是目的,实现有效处置是初衷,不良资产市场化处置趋势下,经济人趋向市场效益最大化,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成本应该是未来重要关注点之一。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需两手抓:一是提升处置能力;二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无论是提升处置能力,还是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均少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精益化税务管理。故,不良资产处置策略需在税务筹划思维下不断优化和创新。

税务筹划的思路及方法

税务筹划的定义和表述均有较大争议,但基本内涵是一致的,即纳税义务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各类经营活动进行事前筹划,拟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的、超前的、综合性的经济手段,但又需兼顾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动态变化。税务筹划与避税、偷税、漏税、抗税等具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违法的,应严格区分其不同。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无疑是在法律规定的合法范围内,通过优化或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经济手段。

税务筹划有两个基本思路,一是绝对节税,是直接使纳税绝对总额减少,即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纳税方案中,选择缴纳税款最少的方案;二是相对节税,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通过筹划使各个纳税期纳税额发生变化而增加了收益,从而起到相对节税的目的。

实务中,一般采用以下几个角度去开展税务筹划:

首先,基于法律、法规、政策对不同纳税主体有着不同的纳税要求及优惠措施,比如公司与合伙企业、四大amc公司与其他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与非经融机构等纳税优惠均存在差异。

其次,纳税以计税基础为准,争取税前扣除,降低计税基础,降低税负。

再次,熟悉计税时限,延缓纳税期限,争取货币时间的价值,达到相对节税。

最后,转移税负,如将税负转移至受让方等。

税务筹划思维下处置不良资产的策略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需三步走:

1. 全面掌握不良资产不同处置方式存在的税收负担问题;

2. 全面了解企业自身情况,如企业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纳税情况等;

3. 不断优化和组合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达到节税目的。

不良资产处置的税务筹划是一个庞杂的工程,在不同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下,有不同的处置策略。

故,该部分并不穷尽探索税收经济的不良资产处置策略,仅就不良资产处置实务中提供可供节税的税务筹划方向,仍需在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探索和优化。

一.关注特殊优惠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我国针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各自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处置从国有银行(含改制银行)收购的不良资产规定了流转税类、财产行为税类等特殊税收优惠,主要优惠税收政策依据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受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类型化概括如下:

一是免征增值税,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三是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

四是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财政部核定的资本金数额,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契税和印花税。

五是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资产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是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

但上述针对特殊主体的税收优惠适用范围上存在特殊性,应予注意:

其一,四大资产公司除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外,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或发生未规定免税的应税行为(企业所得税),应一律依法纳税;

其二,四大资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才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其三,适用主体范围特指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含分支机构,不含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

二.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延缓纳税期限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债务人往往较难采用一次性货币清偿所有债务,通过合理组合处置方式,可以有效延缓纳税,减低税负压力,比如“债转股+股权支付”合并企业、“债权转让+债务重组”、“现金+债转股”等。

本文试举一例,采用“现金+债转股”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其中本金部分优先用现金清偿,对于剩余部分,特别是利息部分,则可以采用“债转股”,这样,债转股部分可以通过设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所得额确认,即可以延缓纳税期限,而现今清偿部分用于清偿债权本金,无需纳税。采用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19、20条规定,财税[2009]59号第5条第(3)和第(5)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第5条第(5)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符合上述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即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此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应税所得额。因此,债务重组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履约条件,比如延缓利息支付期限,可以延缓纳税期限。

三.利用税前扣除,降低税负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中,凡是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需关注税前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1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第25号)第3条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比如,在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权利人转让资产包时,通常采用折价的方式转让才能够找到买家,针对打折部分的资产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在采用债转股时,导致股权投资损失可进行税前扣除;在以物抵债过程中,对于折让所产生的合理损失可进行税前抵扣,等等。实践中,部分资产通过经营管理,较易实现大量增值,可能面临大量税负,通过抵扣损失,可降低成本。在认定具体损失时,可以合理利用以下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4)……

但在具体落实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申报的抵扣损失必须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其二,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其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以物抵债包括当事人协议和法院裁定两种方式,如前所述,该处置方式常伴随较重税负,特别是面临再次出售时的各种税收,比如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附加税等。以物抵债资产无法拍卖表明该资产市场价值较低,再加上税负,可能导致抵债资产价值尚不足处置成本,着实不经济。为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优化以物抵债,转移税负。

其一,避免直接采用以物抵债,如采用先销后偿。先销后偿指由不良资产权利人与债务方提前寻找准备抵偿债务资产的买家,由债务人将抵债资产先出售给他人,再将出售获得对价,交付债权人。在这一种情况下,债权人不用再承担该抵债资产的税收,仅就受偿部分超过接收债权包成本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可。考虑到抵债资产市场价不高,可以结合税负及评估价,合理确定出售价格,最终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实现经济处置。

其二,一级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中,在采用以物抵债之前,先由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将抵债资产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不侵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情况下)抵偿给债权人,也可以达到减少债权人企业所得税的效果。

试举一例:a公司欠b公司借款1000万元,利息200万元,a公司以原购置成本500万元,账面价值400万元的宿舍大楼(用地面积为500平方米)作价1200万元抵偿b公司的借款本息,b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作为自用。假定该地区的该地区契税税率3%,城镇土地使用税20元/平方米,城建税税率为7%,印花税为0.05%。

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增值税=200×10%=20(万元);应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0×(7%+3%)=2(万元);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20-2-36-0.6)×25%=35.3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20+2+36+0.6+10+35.35=103.95(万元)。

若采用先销后偿,即a公司将该宿舍大楼以市场价1200万元出卖给c公司,再将1200万元偿还给b公司。此时,b公司仅需缴纳所得税,即应缴所得税=200×25%=50(万元)。

若采用先豁免利息部分债务,再低于市场价抵偿,即b公司豁免a公司利息部分债务200万元,a公司依然采用上述宿舍大楼作价1000万元抵偿本金1000万。

此时,此时,b公司应缴纳的税收为:应缴契税=1200×3%=36(万元);应缴印花税=1200×0.05%=0.6(万元);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00×20=1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36—10-0.6)×25%=-61.65(万元)。故,乙公司的总税税负为=36+0.6+10-61.65=-15.05(万元)。

显然,采用上述两种优化方案后,大大降低了债权人的税负,同时也可以减少债务人税收,在存在较多债务或者债务人破产清算时,有利于提高受清偿可能。

创新处置方式,减少税负

传统处置模式是不良资产处置常用手段,但并非最经济的手段。新经济形势下,开始探索新型处置方式,其中不良资产证券化将是未来提升处置效率的重要法宝。

通过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较难流通的资产借助各类工具变现现金流,引入投资者,融入资金,高效处置不良资产,甚至把不良资产转化为良性资产。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基础资产转让给spv、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spv取得收益、投资者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等阶段涉及税收问题。

从债权人角度,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主体,只对基础债权转让部分需要缴纳税收,且在这一阶段产生的费用均可在所得额中扣减,而且债权人在打包转让时往往通过优劣资产组合,实现转让所得低于债权本身,但相对于其他处置方式更加有效,回收效益大大提高。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有相应的免税政策,比如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第1条第1项和第5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不可否认,在以抵债资产证券化中,存在大量收益类资产需要承担税收成本,比如不动产租赁收益、知识产权许可收益等均可能涉及税收,但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处置效率及回收资金结果综合来看,远远高于其他处置方式,仍会是未来可取处置方式。故,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仍需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以减少税务的方式助力不良资产证券化,也提升其有效处置。

结 语

不良资产处置应有“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两者均不可偏废。纳税是法定义务,理当遵从履行。成本思维下,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问题应足够重视;价值思维下,降低不良资产处置的税负是应有之意。

本文一方面全面阐述不良资产不同处置下差异化税收负担,一方面依托税务筹划思维优化和创新不良资产处置策略实现节税,旨在兼顾不良资产处置中之“价值思维”和“成本思维”。未来,税务筹划思维下探索不良资产处置的新思路仍任重道远,需不断秉持税务筹划思维寻找不良资产处置之“良药”。诚然,不良资产处置税收问题的解决,还需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支持,集合资产公司、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投资公司、境外投资者等各方智慧,实现不良资产市场良性运转、高效处置、成本最低化、回收价值最大化。

来源:法盛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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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国家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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