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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6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15:52:12 查看人数:34

【导语】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怎么写好?很多注册公司的朋友不知怎么写才规范,实际上填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难,我们可以参考优秀的同行公司来写,再结合自己经营的产品做一下修改即可!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简短的也有丰富的,仅供参考。

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6篇)

【第1篇】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小侦探》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直接上干点点,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老板最喜欢的核定征收)个独个体核定征收

个独个体核定征收在18年至今深受老板喜爱,各家企业都或多或少都办理过个独个体的核定征收,但在2023年低,因为薇雅的事搞得全国各地的个独核定都暂停了,过了那么久了,某些园区又能办个独的核定征收。让我们来看看具体政策:

个独核定征收:个税核定0.5-2.1%,有定额核定,也有定率核定,都可以开票450万增值税专票,根据企业的开票量选择合适的园区政策;

个体户核定征收:个税核定0.45%(服务类),可以开票450万增值税普票。

二:自然人代开

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代开发票,可以申请核定个税,最低0.5%,综合税率不超过3%,一人一年可累计代开500万。

(小编之前有一个三千万的客户,拿的是工程居间费,就是用七个人的身份信息代开发票)

自然人代开适用于很多情景,可以是无票支出,可以是居间服务,可以是缺成本票。具体的可以私信小编或在文章下面评论,小编都可以看见的哦。

三:总部经济招商

总部经济招商,是能最大程度上解决企业高税负问题的方法,它通过给企业奖励扶持,从而达到节税目的,对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按一定比例的奖励给企业。

当企业总纳税额达一百万,就可以入驻园区,园区奖励企业增值税纳税额的35-45%,企业所得税纳税额的28-36%,当月纳税,次月返还,纳税越高,奖励比例也就越高,纳税大户还可以向园区领导申请一事一议,拿更高的返税比例。

当然,税务筹划肯定不止这三种,还有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有双免政策等等,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筹方案。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财税小侦探》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2篇】企业年金对企业税收

企业年金政策解读

—— · 学习了解更多知识 · ——

一、企业年金的好处和坏处有哪些?

好处:

1、留住人才:企业年金属于企业自愿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为员工购买企业年金可以为其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进而吸引并且留住人群。

2、税收优惠:企业和劳动者在购买企业年金的同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方案。

3、更好的养老待遇:企业年金是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力补充,可以让员工退休或获得更好的养老保险。

坏处:

2、领取时需要缴税:虽说缴纳企业年金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但日后在领取企业年金时,同样是需要缴纳税费的,若是一次性领取,税费还会比较高。

二、辞职了,企业年金怎么办?

可以选择封存或者转移至新单位。

1、转移至新单位:劳动者在上家单位缴纳的企业年金是可以跟随个人工作的变动,而转移至新的就业单位的;当然了,转移的前提是新单位提供企业年金的保险,否则转移了也没有什么意义。

2、封存:劳动者辞职后没有新的就业单位的,则可以选择将个人的企业年金直接在原单位进行封存,直至入职新单位或者达到领取条件。

三、企业年金可以取出来吗?

可以取出来。

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便可以将企业年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次性或者是分期取出,以此来保险个人的晚年生活。

职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出国定居的、退休前死亡的,也是可以将企业年金账户里的钱取出来的。不过在银行办理相关提取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供稿|社会保险科

文案丨黄海影

审核丨牛成学

编辑丨邵志飞

【第3篇】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04-29 11:45:00 来源:重庆税务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序 言

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助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本指引归集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指引是对纳税人和社会各界适用税费政策提供的政策参考,不作为纳税人涉税处理的依据,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不得引用作为执法依据。我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定期对指引内容进行更新完善。

2023年4月

目 录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政策……………………………………………………………1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1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2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3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4

(五)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5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6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8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9

(十)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9

(十一)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1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2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2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14

(十四)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16

(十五)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16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17

(十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8

(十八)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19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19

三、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21

(二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1

(二十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24

(二十二)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25

(二十三)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27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29

(二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30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32

(二十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3

(二十八)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34

(二十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5

一、普惠性税费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3年第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23年第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三)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五)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50%税额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政策的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缴纳“六税两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享受该政策。

2.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六税两费”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5.《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享受条件

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

(八)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政府性基金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主体

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九)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要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缴纳义务人。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十)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要点

继续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1月1日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享受条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

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0号)

(十一)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享受条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3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

(十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和招用前述人员的企业。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5.《重庆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延长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1〕8号)

(十三)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3.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企业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延长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渝财规〔2022〕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4.《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等5部门关于落实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19〕2号)

(十四)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安置随军家属的企业。

◉享受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五)随军家属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

◉政策要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和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企业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十六)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七)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就业免征所得税

◉政策要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企业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八)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九)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要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33号)

三、金融业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1.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2.自2023年9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2)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享受主体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适用“优惠内容”第2条规定的“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

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十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向农户提供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二)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十三)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提供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

◉享受条件

1.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2.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

(二十四)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主体

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享受条件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二十五)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六)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享受条件

贷款损失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十八)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2023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的纳税人。

◉享受条件

1.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担保、再担保的判定应以原担保生效时的被担保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2.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3.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

3.《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十九)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23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和再担保业务发生额占当年信用担保业务发生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6号)

【第4篇】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3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成长迅速,已成为我国繁荣经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力量。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具体包括:

一、减免税费负担

1.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6.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8.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9.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1.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

12.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13.符合条件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15.符合条件的企业减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6.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7.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8.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0.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21.金融企业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

2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3.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4.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5.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6.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27.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金融机构向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项目免征增值税

30.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31.账簿印花税减免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32.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33.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34.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36.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3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38.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39.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附件:

1.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2.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点击“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5175494/content.html”下载附件)

【第5篇】企业税收减少的原因

《税壹点》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

广州作为经济第一强省-广东省的省会城市,一直稳居四大一线城市行列,这里经济繁荣昌盛,第三产业十分发达,这些企业在庞大的广州市场赚取了大量利润,有的快速扩张,甚至还有些企业成为了行业里的霸主!

但是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红利逐渐消失,企业如今也并不是特别好过,最明显的就是企业利润在下滑,成本在增加,税收居高不下,种种因素下,企业过得很艰难!

企业陷入这样的困境,老板自然是非常的忧虑,这些企业老板也在找各种办法摆脱如今的困境,但其实,想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并不算难,享受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以很大程度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政策如下:

1. 企业可以选择在地方经济园区新注册有限公司,拆分部分主体业务,在园区经营纳税,可以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园区奖励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园区同样奖励企业地方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当月完成申报纳税,次月即可获得园区给到的奖励!

2. 企业还可以选择在园区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分流部分业务和利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个税0.5%~1%,综合税率2.5%左右,且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还可以选择自然人代开的方式,通过园区到税务局开具发票,基本不限制行业和科目,综合税率3%左右,出具完税证明,无需二次缴纳!

以上就是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幅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助力企业腾飞!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公众号《税壹点》,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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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小微企业印花税税收

财政部门口 中新经纬 董湘依摄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6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6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公布了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据通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称,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 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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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企业税收税收筹划

《税算盘》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助力企业合法节税!

企业常见的税收筹划方案包括:

1、通过调整改变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筹划。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只需要按照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2、通过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彻底熟悉了解税法,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部分条件不符合,可以创造条件去享受政策。

现在全国各地很多地方园区都有出台产业扶持政策,企业可以通过入驻园区来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例如调整企业的业务结构,在园区注册新的有限公司对接业务,或者分包原公司的部分业务,新注册的有限公司能够享受到扶持政策。

增值税:地方园区对增值税进行70%-90%的产业扶持

企业所得税:地方园区对企业所得税进行70%-90%的产业扶持

3、通过业务分割法进行筹划。比如企业出租配套设施齐全的写字楼时,要按租金的12%缴纳房地产税。签订租赁合同时,可以分为两个合同、办公楼租赁合同和设备租赁合同,后者不缴纳房地产税。

4、通过改变会计处理方法来筹划。例如: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方法选择等,以达到多扣除费用、减少应税基础、减少当期税收的目的。

5、纳税期限递延法。采用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暂时性差异。使当期会计所得大于应纳税收所得,从而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则可以实现应纳税期的递延,从而减轻税负。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税算盘》公众号,节税筹划请移步《税算盘》

【第8篇】企业所得税有哪些税收优惠

重磅!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税率低至2%

税收问题千千万,《无忧节税》懂一半

企业所得税高是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不得不遇到的问题,很多业务无法取得相应成本票,导致利润虚高,也有很多企业本身行业利润高,所以企业所得税税负很重。

国家为了鼓励大家创业,在税负方面减轻了很多税负,如下:

也就是说,小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内,所得税仍按5%进行缴纳,但是超过300万企业所得税就要按照25%进行征收,缴纳完企业所得税,若要提现到自己的账户还需要缴纳20%的分红税,即100万到自己手上只有接近一半了。

现在很多园区都有核定征收政策,企业可以合理利用政策,在税收园区设立小规模个体户,将主体公司业务分包给个体户,个体户无需进项,且个税可以核定,个税0.3%-1.2%。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无忧节税》订阅号,关注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

开票450万为例:

增值税:450万*1%=4.5万

附加税:4.5万*0.06%

个税:450万*0.3%=1.35万

综合税负5.85万左右

个体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但是一定要业务真实,三流一致!

【第9篇】新设企业的税收优惠

高科技企业年收入2亿,进项少?原税负17%,通过税收优惠综合6.5%

买增值税专票抵冲增值税的年代已经过去了!!!

随着国家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关于增值税销项进项(对应销售和采购)是否匹配而进行对比的效率,税局花费的时间从过去的2个月提升到只需要1小时,提升了720倍!!!企业今天外购一张虚开的专票,明天相关数据就会被送到第三方机构做人工复核,后天就能进稽查局立案调查!!!要知道,专票信息仅仅关联,抓住卖发票的,买发票的全部被抓啊!!!

word 哥,你能证明你是善意接受专票?你给我证明看看,怎么证明你是你的原理!!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在增值税上的压力越来越大,大家一直都在寻求一个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方案。在这里,我们做一些分享,虽然对行业有所限制,但是总比没有好吧

老模式

公司a,高科技企业,出售一个整合软件和硬件的综合解决方案,年收入2个亿,进项少;

每年缴纳增值税:2亿*17%=3400万;

综合税负率 17%

税收筹划方案(以个人独资或者有限公司税收优惠优化模式)

a、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4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4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b、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一般纳税人):这种方式是对于缺乏或无法取得进项的企业,可以注册成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对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税率可降低至0.5%-3.5%,其增值税还有返还奖励,通过纳税筹划解决企业成本、个人所得税、分红等问题。

公司c高科技企业把业务拆分为2个公司或者新设2个公司,(132+7193+5807 甜)

公司a,贸易企业,公司b,研发中心,公司b将自己研发出来的软件,以使用权模式卖给了公司a,公司a整合这个软件和其他硬件,卖给最终客户,公司b一年销售额1.5亿,公司a一年收入2个亿;

公司a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0万-15000万)*17%=850万;

公司b需要缴纳增值税=1.5亿*(17%-14%)=450万

集团整体增值税缴纳金额为1300万

综合税赋率 6.5%

【第10篇】企业税收风险管控

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多采用内部承包责任制的方式,对项目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采用集中核算,汇总纳税,公司财务针对各项目汇总后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而其中最主要的风险点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发票管理方面的风险。

一、有关税种主要涉税风险及管控措施

(一)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建筑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按照开票时间、收款时间和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孰先的原则确认。在已确认工程量但发包方尚未付款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判断,分两种情况,一是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二是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对措施:针对发包方已到付款期尚未付款项目,应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如果发包方不接收增值税发票,应进行无票收入纳税申报,避免后期税务稽查被查补税款并被处罚。对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依据扣除分包金额后的差额预缴增值税,需要及时清理分包结算金额并取得分包发票,避免分包后期无法差额抵减总包金额而导致预缴税金过大。

对于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在项目当地按照差额预缴2%后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补税,同样需要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和材料、机械等供应商进项税发票,避免前期缴纳金额过大后期税额大量留抵风险。如果由于资金问题难以取得供应商进项税发票,应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先行支付相关税金,及时取得分包发票及进项税发票进行认证抵扣。同时企业应登记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积极催款并及时开具发票,如果经双方约定推迟付款时间的,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从而按新的付款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防范被税务认定为延迟纳税而加收滞纳金。

2、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建筑业税负与项目运行过程中能否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及项目管控息息相关,企业有义务取得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可能会由此带来项目成本增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经济、法律风险。

(1)主要涉税问题。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问题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且购买方取得的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都可构成虚开或者取得虚开发票的情形。建筑企业主要面临着如下涉税风险:

1)由于管理不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营风险,如果虚开金额比较大,企业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本来应从分包商a企业取得发票,但明知不符合要求,却从a企业的供货商b企业取得发票;本来应将发票开具给c,却将发票开具给了与c有业务联系的d,此两种情况均属虚开发票,应认真防范风险。

2)由于项目的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导致税务机关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着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3)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如为了倒卖发票而专门成立的供应商,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未传送发票信息进行报验或者后期进行作废处理都将导致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取票方,同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相应处罚。

4)业务真实但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造成涉税风险。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在取得发票时,都应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主要审核是否按照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是否正确、规范的选择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更不得变名虚开发票;商品销售汇总开具的要有明细清单;普票也要有税号;部分发票开具不要漏填发票备注栏,

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销售不动产,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折扣销售的务必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从小规模纳税人处也能取得专用发票,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其他行业小规模纳税人需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向个人租赁不动产或购买不动产,也可以取得专用发票。

(2)应对措施

1)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及项目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的取票情况及进项抵扣情况明确奖惩制度。

2)合理控制目标成本,预计工程的材料、机械、劳务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筹划。

3)针对材料、机械、劳务的供应商选择进行控制,选择长期合作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

4)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严格发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

5)针对项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层,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方面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风险管控意识。

3、应收账款挂账后发生折扣与折让未开具红字发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应收账款的坏账比较多,最终决算金额减少引起的应收账款减少,有些未开具发票,有些已经开具发票,不未及时处理双方均存在涉税风险。根据财税[2016]3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折让等情形的,应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的工程决算金额减少的情况属于工程销售的折让,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已开具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重新开具发票的,都可通过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销。而不应长期挂应收账款。具体应对措施如下:

(1)已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但最终决算发生了工程折让的项目,针对清理情况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收入及应收账款,避免企业损失。

(2)后期新项目执行中,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特别是后期工程开票金额,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实际支付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约定后期由于工程决算金额的减少导致多开出的发票,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避免承担增值税税金及虚开的风险。

4、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安装服务,适用9%的税率,简易计税为3%(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设备销售,税率为13%;勘察设计、咨询,税率为6%。如果未如果核算并分别开具发票按规定要从高适用税率。要特别管控兼营与混合销售划分不清的风险。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如建筑工程使用购入的材料,结算时工程款按混合销售处理,应全部按建筑服务计算增值税;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epc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的设计、设备销售与建筑劳务应按兼营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开具发票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应对措施如下:

1)应提前筹划,合理确定货物销售额及建筑劳务及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在签订合同时应分别注明税率。

2)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3)加强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并且应抵尽抵,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4、水电费问题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建筑企业在施工中常会出现使用发包方的水电但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有时会以开具的收据列支成本,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存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的风险。如果为一般计税项目,还会导致少抵扣增值税,进而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1)按转售水电处理

由发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发包方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2)代收转付款项

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5、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对甲供材、清包工等建筑施工项目可以采用简易计税的方法。这就给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空间。如果发包方是政府、事业单位等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应测算整体项目税负,如果测算的税负低于3%,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高于3%,应优先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对措施:

(1)对于有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入的情况下,企业通常都有巨额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反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更有优势。

(2)如果经测算,简易计税更节税,应筹划为甲供材的方式,因政策对甲供材的数量与金额并无限制,只需要有适当的供应,需要合同中或补充合同中有甲供材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管控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另外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实行一次备案制,在按简易计税方法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3)如果经测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做好销项发票开具与进项发票取得工作,应管控被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出现。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否则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及管控

在实务中,对于已结算尚未支付的工程费用,一般都会暂估挂账,但按照税法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在次年5月31日江算清缴前仍不能取得发票的要纳税调增。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5号,对于调增的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暂估成本在取得发票后,应按照规定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且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对于后期取得调增的暂估成本发票,如果追补项目发生年度进行确认,将面临着以后年度需要不断重新申报的问题,同时存在超过5年的可能,将会对企业的管理上造成很大影响,操作性比较差。应对措施有:

(1)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此为目前在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2)对于年末仍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及时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3)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合理区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机械及劳务,准确预计完工百分比。如购进的材料,用于施工时才确认施工成本;对于机械及劳务成本,按照结算金额确认。

2、福利性设备、设施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一般都会有职工食堂,其属于福利性设施,相关折旧费用应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但由于食堂一般没有单独的入账价值,难以准确确认食堂当期折旧费用,因此,企业往往忽视此问题,未将食堂费用调整到到福利费项目中。同时对员工的一些福利性支出,如伙食补贴、给员工报销的汽油费补贴等未计入福利费按税收限额进行计算。

应对措施:根据财税[2009]3号规定,应采用合理办法确定职工食堂的账面价值,并将每年食堂发生的折旧费用计入职工福利费按比例税前扣除,同时对员工的福利性支出应准确进行归集,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货币性或非货币性的福利,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归集,所得税前按照工资总额的14%限额扣除。降低税务风险。

3、列支跨期费用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当年账面预付房屋租金、物业费并取得发票在当年列支的情况,属于在本年账面列支下年费用,但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应对措施:按照税法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成本。如果签订的合同有跨年度的情况,且款项一次支付,对不属于本年的费用部分,可先通过预付核算,实际费用发生时,再确认费用。

4、注册资本多而实际未到位的风险及管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高但实际未到位,未到位部分相对应的银行贷款利息不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建筑企业一般对外融资金额都比较大,而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也比较多,风险管控措施有:

1)在有融资利息的情况下,为使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投资者沟通将注册资金投资到位。

2)如果投资者资金不能到位,协调公司治理层召开股东大会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从而规避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风险。

5、未充分享受优惠的风险及管控

相关的优惠政策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另外还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等。

建筑企业如果不能全面掌握优惠政策或不进行充分享受就会造成多占用企业经营资金,减少企业经营效益。应对措施:

1)业务人员应强化税收政策的学习,充分了解并重视优惠政策的享受与落实工作,合理进行筹划。

2)在经济业务发生时,进行准确鉴别,看是否属于优惠政策享受范围,及时按程序进行享受。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建筑企业常存在非项目人员取得的非货币性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常存在仅就各类工资、补贴等计入员工工资总额的事项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对于在其他科目列支的员工福利性质的支出未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劳务支出与工资支出划分不清,造成一些未签订雇佣合同,临时提供劳务应取得发票的个人劳务支出,以工资表进行了列支。还存在跨省项目管理人员异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抵扣的情形。跨省异地项目中,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执行口径不同,仍存在部分项目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在项目所在地按照核定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针对在项目所在地核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建筑企业可能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明资料,未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税时扣除。

应对措施: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针对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

2)应及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可以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3)对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四)房产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算房产税时房屋原值未考虑土地价值的风险与管控

在房产和土地投入企业后缴纳房产税时应将土地计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土地计入房产原值的金额,需按照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计算,即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高于0.5的地价全额并入房产计算房产税。

风险管控要点:购买的土地使用权,应注意在计算房产税时应准确将相应的土地价值并入房产申报缴纳税款。

2、工程决算增加的房产价值未计算缴纳房产税的风险与管控。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的规定,对于转入固定资产的扩建支出,应按照规定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因改建、扩建、修缮、装饰灯原因增加房产原值,应将增加的房产原值计入计算房产税的计税价值内。

二、各环节具体风险点分析

(一)项目招投标环节

在投标报价时,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执行“价税分离”计价规则,在投标报价前,形成税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在考虑税前工程造价时,应考虑实际取票情况及进项税

抵扣情况,然后估算出承担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税前工程造价时将承担的增值税计入税前工程造价。投标报价的税前工程造价考虑了税负的影响,从现金流量的角度考虑的税前工程造价,并未真正理解投标报价的计价规则。此种情况将导致税前工程造价测算不准确,如果总包方以税前工程造价为基础考虑中标结果时,可能导致估计的税前工程造价高而无法中标。应对措施:

1、2023年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发布,文件中规定: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其中,10%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应改变以前的报价计算思路,税前的工程造价均以不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在投标报价时,首先要估算不含税的可抵扣成本,然后形成税前造价,最终计算出投报价金额。

(二)物资采购环节

建筑企业一般对所有物资采购事项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供应商库,掌握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如单位性质、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类型及税率等基本信息。但也常存在分包、分供商录入的信息不全面。办公用品及大型机械设备采购及后期管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应对措施:

1、采购统一由招标采购部实施,合理选择供应商。

2、对零星物资采购建立相应的便捷的流程但同时也应强化管理。

3、供应商投标报价后,招标采购部对供应商比价把握要准,并且在与供应商谈判时,有些供应商由甲方指定的情况,应明确采购的质量发票的开具等方面的责任。

4、明确招标采购定价原则。成本的定价原则为,在保证质量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即合规发票)的前提下,以“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总体原则。

5、明确招标采购管理要求

(1)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在保证潜在供应商(超过5个)充分竞争的情况下,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针对采取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招标采购,对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少的业务,不要求供应商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

(3)采取简易征收方法计税项目(不可抵扣进项税)的招标采购,不要求供应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供应商必须保证提供合规发票。

6、完善供应商管理制度,建立供应商比价模型,合理选择供应商,并增加供应商的选择标准。对于供应商的选择要点,对于同一类型的供应商,如果可提供的发票类型和适用税率均相同,则应比较经营规模、商业信誉等因素,选择经营规模较大、信誉好的供应商。在各类供应商报价不同、税率不同的情况下,由于不含税成本不同,同时附加税的影响也不同,要通过《供应商比价模型》计算选择。

(三)劳务分包环节

目前建筑企业的劳务分包,主要是与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每月按照工程量进行结算,由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办理支付手续。劳务公司负责给农民工办理工资卡,企业通过农民工保证金户直接与农民工进行结算,以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根据国办发[2016]1号文规定,不通过劳务公司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不属于“三流不一致”情况。因此,此种情况下,如果结算手续完整,并不存在涉税风险。

但实际执行中,部分内部承包人有通过劳务公司提取报酬的情形,存在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风险。目前财务核算时劳务支付凭证后面只付劳务发票,缺乏结算要件,如结算单、工资单、代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流水等都将成为核实的重点。如果结算要件出现问题,存在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根据分包商的资质、规模及其组织形式确定其纳税人身份,并调整和完善“合格劳务供方名录”。

2.制定劳务分包资质准入制度,要求通过招(议)标方式选择劳务队伍,优先选用“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的核心型和紧密型劳务企业,并要求分包方提供工程承包或建筑劳务资质证明和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文件(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3.统一所有劳务结算的形式及支付方式,避免存在特殊情况,将与劳务公司办理的结算单,工资表及支付的明细保存或者与劳务发票一起附于凭证后面作为应对稽查的附件。对于关联方劳务公司的交易,要与其他劳务公司相同的处理方式及支付要件及凭证,避免关联方交易的稽查风险。

(四)目标成本管理环节

在制定目标成本时,如果相关业务人员对不含税成本的理解不清晰,仍以含税的成本进行分析将造成目标成本不准确,如果缺乏独立性,也会影响后期项目执行与考核,不利于控制项目成本。应对措施:

1.应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因素对成本预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调整工程预算制定的流程及方法,明确增值税政策下的成本费用,是指不含增值税价款与不可抵扣进项税税款之和。

2.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前期,需进行充分的实地调研和技术、经济分析,对不同地域、不同建设板块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平均水平的参考范围,并以此作为各组成分公司的经营考核目标。

3.在编制项目成本预算过程中,应会同成本发生主责部门,包括财务会计部、办公室、招标采购部等部门共同研究预算的具体编制事项,对照供应商、劳务分包商具体纳税身份认真测算成本支出的每个环节,合理确定每项成本支出明细项目的增值税可抵扣额。

(五)其他关注要点

建筑企业承接的项目中,一般发包方比较强势,施工方商务谈判比较弱势,而且“营改增”后,相关谈判人员对涉税问题认识不清,谈判意识仍未转变。在实际经营中常出现下列问题:相关谈判人员很难针对涉税问题进行谈判,大部分是按照总包方的合同模版签订合同;针对部分细节问题,如分包配合费、水电费、发票开具时间等,由于没有进行针对谈判以致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导致后期执行出现偏差,对企业产生很大影响。应对措施:

1.工程质保金

在承接项目后,发包方均会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质保金,这部分质保金一般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的1-3年内支付,由于质保时间比较长,会出现部分质保金坏账的情况。

如果质保金前期已开具全额发票给发包方,后期发生坏账不但产生坏账损失外还多承担此部分坏账而缴纳的相关税费。因此,针对工程质保金开票事宜前期要进行商务谈判。

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支付保修金时间为发票开具时间,以此作为分包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缴纳增值税;如合同中未约定退还时间或约定了完工开具全额发票,则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69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规范企业管理的角度上,应与发包方协商,在合同中明确此部分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及金额,并尽量约定实际收回质押金或保证金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实际收款时,发包方应提供详细的质保金扣款明细,以此作为计算质保金部分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

建筑企业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以约定的付款金额作为销售额时,发包方滞后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者在付款时未按照付款金额开具发票而是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将导致分包方不但要代垫工程款或材料款支付给分包供应商,同时还需要垫支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税金。如果不垫付工程或者材料款将导致公司的暂估成本过大,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前期谈判时要针对垫付税费进行谈判。应对措施:

(1)在商务谈判前要预估出发包方滞后付款或者要求按照结算金额全额开具发票所代垫的税费。代垫的税费不仅包括发包方承担的税费,还要包括无法取得供应商发票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或者取得供应商发票需要支付给供应商的税费。

(2)积极主动与发包方沟通由于代垫资金造成的税费损失,并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代垫工程款税金,或采取其他形式补偿税金,例如以代垫款利息的方式补偿税金等。

3.工程罚款及奖励

分包合同中涉及到一些惩罚条款或奖励条款,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给予奖励或罚款调整对应的工程款。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罚款发包方一般只会开具一张收据,财务核算时根据收据入账,导致无法抵扣增值税,进而产生损失。因此,在前期谈判时应明确罚款的处理方式,可参照建议有针对性的去谈判,进而能降低企业的损失。应对措施:

(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根据上述规定,建筑企业获得的奖励属于价外费用,应按工程收入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罚款则视同工程的折扣、折让,减少了工程价款,对于大额的罚款,应给发包方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小额罚款可与发包方沟通,不进行开票处理,发包方作为营业外收入、分包方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如奖励与罚款属同一期间,应与发包方沟通,按差额进行处理,补开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2)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时,如涉及金额或比例,应注明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以后发生争议。

4、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所发包的工程,强行要求建筑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让更多税源留在当地。其实此是一种错误观念。原因是即使未成立分支机构,建筑企业的大部分税款也会留在当地。相关规定如下:

(1)增值税的规定。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项目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适用预缴异地预缴规定。

(2)企业所得税规定。建筑企业均要求有很高的资质,子公司并不能当然拥有母公司的资质,成立子公司的方法一般不可行,成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项目利润并不能都在当地缴纳,而是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分摊比例按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占比例进行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可以看出设立分公司如果母公司是亏损的或者项目的各因素权重比重偏低,当地将没有企业所得税或税款会很少。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总发[2017]99号“严禁强制或变相要求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为建筑企业营造更加开放、公平的市场环境”,也是既考虑了税收在当地进行分配的税负问题,又为了减少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核算管理等各项成本。

应对措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解释清税收政策,消除疑虑,争取不在施工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只设立施工项目部进行管理。

5、合同执行期间债权债务转移

项目执行中,由于建筑工程的付款期较长,对供应商的付款期也长,因此出现部分供应商公司注销而无法取得发票及支付材料款的现象,而供应商要求转移付款开票或者不提供发票要求进行付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会导致出现如下风险:供应商开具的发票非提供劳务的一方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供应商不提供发票,不但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且所得税前扣除由于无发票面临纳税调增的风险。应对措施:

(1)必须保持合同与发票的一致性,如确定发生特殊情况,发票需要由转移方提供的,双方必须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提供转移原因相关的证明文件,如原公司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证明及第三方出具的债权债务转移证明,如对方提供法院诉讼文件等;存在法律纠纷的,应提供法院判决等文件,公司方能接受由转移方提供的发票并向其支付相应款项。

(2)对于不涉及发票仅单纯资金方面的转移,原合同方与转移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提供债权债务证明等,经法务部审核通过,财务部方能履行付款。

3.签订新的合同时,要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由于供应商中途注销导致无法开具发票或者无法付款的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及要求付款之前必须要求提供发票作为付款依据。

6、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环节

施工企业废旧物资主要是由供应商直接回收,在供应商的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部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财务核算中并无相关业务,部分废旧物资或者固定资产由项目部直接处理,未缴税也不开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应对措施:

(1)应制定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处理的制度及流程,核实项目部是否存在处理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上账的情况,避免处理的固定资产及废旧物资未入账而面临税务稽查的风险。

(2)结合相关政策规定,合理区分处理的资产是固定资产还是废旧物资,选择正确的处理方式。如处理固定资产是否可选择简易计税等。

(3)分析接收固定资产的单位,是否属于公司的关联单位,是否需要抵扣增值税。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财务管理环节

财务部一般都会详细制定增值税发票的传递、认证、抵扣等管理办法,但付款、催要发票等与供应商沟通协调的工作,一般由项目施工及采购人员完成,如果预付工程款而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就会造成进项税取得不及时,进销项无法合理配比。办税人员通过自制表格核算税金,在后期一般计税项目增加的情况下,工作量增大,可能导致增值税进项无法及时抵扣,计算错误等风险;针对进项发票、材料、机械、分包等执行情况如果不建立台账,无法整体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增加涉税风险;一些风险较大的涉税事宜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均由财务人员完成,不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力量,可能因财务人员专业知识、时间精力不济等因素,一些重点涉税风险未予及时排除。应对措施:

(1)制定完善的财务制度及管理办法,如增值税管理制度、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系统性的规范税收管理体制,管控涉税风险。

(2)加强基础知识的培训,准确识别涉税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管理建议,对于各个管理条线相应的涉税事项进行指导并提出合理建议。

(3)制定进项税抵扣原则,明确进项抵扣范围,合理划分抵扣金额,并建立进项发票抵扣明细表,降低涉税风险。

(4)建立发票进项台账、材料、机械、分包等完善的合同执行台账,或者利用信息平台完善台账的建立,整体控制项目执行,降低涉税风险。

(5)充分利用涉税中介完成一些重大复杂的涉税事宜,聘请税务顾问,定期对涉税风险进行排查。

(6)积极开展重大合同涉税风险审核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提前,将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列入重大合同涉税风险点审核范围,由税务专业人员进行审核。承包合同及ppp主合同审核重点有:合同业务内容与税务内容是否匹配;主合同、分包合同的税务体系是否匹配;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收款时点;

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发包合同审核重点有:对方是否为一般纳税人;是否价税分离;是否准确列明了提供发票类型、税率的要求;是否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或明确付款后对方开具发票的时间;不同税率的项目在合同中是否分项列示;合同是否明确了税率变动的风险承担方;项目是否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是否三流一致。并根据审核结果及时出具涉税风险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更正,防范涉税合同损失及涉税纠纷的发生。

来源:税屋

【第11篇】房地产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

根据当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口径,结合各类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易发的各种涉税风险,针对企业销售合同签订、约定税金负担、代持股份协议、公司简易注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管理、个税的扣缴与申报、财政补助的获取与纳税、固定资产的管理、企业融资及投资等经营环节和关键业务,梳理其中隐含的各项涉税风险,逐一解读风险背后的法理、法规,揭示引发风险的源头,并给予防范措施和建议。内容涵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核心税种的法律规范,将税收规定融入到企业经营环节,形成实用性强、结构紧凑的内容体系。

本期学习附带大量案例,以强化实用及落地操作的效果。同时就外部用工政策及票据获取渠道风险分析、个人津补贴及福利纳税争议、工程挂靠的税务管理、股东分红问题等多项热点话题展开分析,并且开设“现场答疑”以解决大家经营中独有的问题,协助大家做好企业经营风险评估与应对工作。

课程内容

一、销售(服务)合同涉及的税务风险与防范

(一)“四流不一致”的问题如何解决

(二)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等如何约定

(三)掌握价外费用计税规则,避免多缴冤枉税

(四)从折扣到代金券,企业营销措施中隐含的税金

(五)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联系与区别

二、法律外观主义引发的涉税风险

(一)约定所有税金由对方承担,是否可行

(二)司法拍卖引发的税收难题

(三)代持股份,是否会导致重复征税

(四)公司注销,税务问题并非万事大吉

(五)施工挂靠,五大风险点的识别与防范

三、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风险防范

(一)税务部门如何界定“虚开增值税发票”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免责范畴

(三)如何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追责

(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

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热点问题

(一)免税的保险费、免税的津补贴以及免税的福利费,实务中如何把握政策

(二)劳务报酬预扣个税的热点问题

(三)外部用工票据常见获取的五种渠道和风险管理

五、财政补贴的全税种处理

(一)财政补贴,需要纳税吗

(二)如何区分应税的财政补贴与不征税的财政补贴

(三)如何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四)政府补贴、政府免税,政策风险大不相同

(五)财政补贴的增值税处理

六、固定资产管理的税务问题

(一)不予抵扣进项税金存在的税收风险

(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运用

(三)房抵工程款后二次处置未足额缴税的风险与纳税规划

(四)房产税的常见的税收筹划与涉税风险

(五)土地使用税常见的涉税风险

七、企业融资的涉税热点问题

(一)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利率限制

(二)利息费用所得税扣除之债资比限制

(三)无偿借贷的税收风险

(四)向自然人融资的税务处理

(五)明股实债的界定和税务处理

(六)非典型性担保的税务处理

八、投资行为内涵的税务问题与解决技巧

(一)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的权衡

(二)非货币出资的税负与政策解读

(三)不公允出资是否可行

主讲专家

李刚老师: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国家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兼职);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专家团成员;北京财税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西安财经大学特聘教授、西北大学、陕西省税务干部学校、西安市税务学校等多所院校特聘教师;陕西省房地产行业协会税务顾问;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研究领域多元化、教学经验丰富、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李老师具有较好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税务实务经验。其讲授的内容逻辑严谨、结构合理;授课风格深入浅出、风趣幽默;授课态度认真负责,富有激情;善于将复杂的法条简单化、情景化,这一点深受学员认可。

【第12篇】建筑企业税收政策

合同是一切经济业务的起点和依据。建筑企业由于所处行业的特殊性,在经营活动中签订的合同种类繁多,其中涉及广泛的财务税收相关法律政策。本文从财务税收角度,针对建筑企业日常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主要合同在签订过程中的若干要点进行探讨分析。

一、引言

建筑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期长、风险较高、行业环境复杂等显著特征。

建筑行业中的企业数量众多,规模大小参差不齐,实力相差悬殊,规范程度不一,不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合同契约精神,不利企业自身发展壮大,也不利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建筑企业合同存在的问题

建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涉及的合同主要有: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与供应商签订的材料或机器设备采购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设计咨询合同等等。

由于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往往存在合同流于形式,合同条款模糊、约定不清,条款前后矛盾等问题。

三、建筑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要点分析及建议

针对与上下游企业签订的不同合同可能存在的问题,本文从财务税收角度提出的分析及建议如下:

(一)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

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时,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项目的施工内容、工期、进度款支付时间节点及比例,是否有预付款,工程尾款的结算及支付时间、质量保修金条款和违约索赔条款等。

特别要注意工程款支付条款

对于工程进度款,如果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即使发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仍然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如果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在异地承揽业务,由于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及相应建筑行业资质资格,需要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时,为避免三流不一致问题,可以由发包方与建筑企业总公司、分支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建筑企业总公司委托授权其分支机构,以总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由分支机构实际承揽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

(二)与上游企业签订的合同

自从2023年全面推行“营改增”政策以来,国家不断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减税降费,增值税税率也不断降低。

为了适应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区分不含税金额和增值税金额。

合同约定不含税单价固定不变,税率依据现行的国家税收政策调整。

此约定有利于明确结算单价,以规避税率变动时合同双方扯皮。

同时,缴交印花税以不含税金额为计税基数,避免因按含税合同总价计税而多缴印花税。

1.机器设备采购合同

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需要采购价值较高、专用性较强的大型机器设备,合同金额可能动辄几百万。为缓解资金压力,供应商可能会要求企业支付合同金额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用以备货。

为保证预付款专款专用,规避资金风险,建筑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支付预付款之前,提供不可撤销的见索即付预付款保函(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担保金额等于预付款金额,保函的有效期从保函开具之日起,至采购的设备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一定比例的时间为止。

同时,由于设备采购及安装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为保证设备按质如期安装完毕,建筑企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设备安装验收后的一定时间内。

2.专业分包合同

建筑企业由于行业资质限制或是出于经济效益考虑,会将部分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公司。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时,对于包工包料的施工合同,企业需要确认分包单位的机器设备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这决定了分包单位是按兼营业务核算还是按混合销售业务核算,决定了建筑企业收到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与实际业务相符,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如果分包单位销售的机器设备是自产的,则分包单位应按兼营业务核算,合同应明确区分机器设备的金额和安装服务的金额。

机器设备部分按销售货物适用率为13%(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安装服务部分按建筑服务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或3%(小规模纳税人)。

分包单位(一般纳税人)的安装服务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这取决于分包单位的谈判能力,需要取得总包单位同意,否则总包单位可能强制要求提供税率为9%的安装服务增值税发票)。

如果机器设备款和安装服务工程款没有分开核算,全部金额必须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缴交增值税。

如果分包单位销售的机器设备是外购的,则分包单位应按混合销售业务核算。

如果分包单位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则机器设备款和安装服务的总金额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3%,小规模纳税人3%)。否则,合同总金额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小规模纳税人3%)。

如果分包单位(一般纳税人)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将机器设备款和安装服务工程款分别核算,则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

3.机械租赁合同

建筑企业在签订塔吊、升降电梯等机械租赁合同时,应明确是否配备操作人员。

如果出租机械的同时配备操作人员,则按建筑服务税目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9%,小规模纳税人3%)。

如果只是出租机械,不配备操作人员,则按照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税率(一般计税:13%,小规模纳税人或简易计税3%)。

4.劳务分包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应当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以厦门现行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为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都要在银行设立工资专户,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

其中,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由劳务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户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双方签订工资代发支付协议。

除了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项目可以选择由总承包企业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单独划拨到劳务分包企业的工资专户,再由劳务分包企业通过自己的工资专户向农民工发放工资。

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为非本市注册的企业,不得直接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必须委托总承包企业通过工资专户代发。

同样,专业分包合同中的人工费用部分,也参照劳务分包合同执行。

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和专业分包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以避免分包单位挪用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良社会影响。

四、结语

合同是一切经济业务的起点和依据,也是财务核算、工程款收付结算、发票开具、税金缴交的重要依据。建筑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合同,对合同条款进行逐条分析,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用词含糊歧义甚至前后矛盾,以契约精神保障各方的利益,实现共赢。

【第13篇】企业税收有哪些优惠

今年已经是疫情的第三年了,它对经济的冲击十分巨大,一开始全国大部分企业几乎停滞,在两年的恢复中,国家相应出台了许多的税收优惠扶持,帮助企业来渡过难关。

针对企业的增值税扶持,主要分为一般纳税人公司与小规模纳税人公司的优惠,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已经增值税普票免税了,增值税专票恢复3%征收,而且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还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纳税,真正需要交纳的税收已经是很低的了。

一般纳税人公司能够享受普惠政策很少,除了高新企业,西部大开发与双软认证企业,其他大部分的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都是实缴纳税,增值税就更不用说了,全部都是实缴,这个是绝对不要动小心思的,金税四期可不是开玩笑的。

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过高了怎么办?有什么好办法可以解决呢?

地方财政的返税优惠可以有效的解决公司增值税高的难题,即在税收洼地园区内注册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将主公司的一些业务分流给新的有限公司来承接,把税收缴纳在园区内,地方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税收返还奖励,一般是地方留存上返还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30%-80%,先征税后返还,当月纳税,次月返还,这种就是兑付性高,企业可以稳定的享受此优惠政策。

地方财政返税优惠是目前唯一一个合理合法解决公司增值税高的方法,而且这是总部经济园区,是不需要企业实体真实入驻地方,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不需要派遣人员入驻,也没有其他的花费。

【第14篇】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一直依赖着企业的整体情况,基本上企业可以看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就是说明企业的一些情况需要解决。比如近两年的增值税下调优惠,又比如起征点上调的优惠。这些虽然都是小规模的企业可以享受到的政策,但是也说明了,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并且受到疫情的影响,小规模企业的发展始终是受到了制约!为了大力鼓励扶持小规模企业,那么自然就会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说白了,就是在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本来企业经营多年,一些该了解的都了解了。但是不得不说,一些企业还是并不是很完全地了解税收优惠。特别是小编一直推荐的总部经济招商政策!总部经济招商政策,就是企业入驻过来即可享受到的返税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了很大部分的成本压力!在真正减轻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可以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始终还是总部经济招商!

在总部经济招商政策中,有以下几个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分红税上的税收负担,老板财务们都可以做个了解!

1.财政奖励

对于大型的企业来说,财政奖励政策才是老板们的首选!财政奖励政策就是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以及所得税均可享受到的优惠,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就可以享受到地方留存部分中40%—80%的财税奖励。企业纳税越高,财政奖励越高!另外还可根据企业的情况,所得税申请享受西开政策、高新技术政策以及五免五减半政策!

2.核定征收

自从上海等地区核定征收政策停止的时候,很多其他都不能进行核定。在重庆地区,成立小规模的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有限公司,均可享受到所得税核定,核定的税率为0.2%—2.1%,2天核名出执照,出核定通知书,这个就有定额核定和定率核定,企业完全可以放心享受!

3.自然人代开

一些企业由于没有成本或从个人手中无法获得成本,基本选择自然人代开的方式,自然人和企业合作,来税务大厅开具相关的品目。选择在总部经济招商园区中,可以享受到核定税率0.5%-0.8%。开票的额度,可以高达5000万!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选择合适的优惠政策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

想要了解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灵活用工、自然人代开等政策,请私信输入您需要的内容,小编会尽快回复您,解答您的疑惑。

【第15篇】崇明注册企业税收政策

现在是万众创业时代,国家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所以现在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有很多。那么上海注册公司有哪些政策呢?今天给大家来讲一讲上海注册公司有哪些政策。

上海作为世界级都市,有很多的企业入驻,那么在上海注册公司有哪些政策呢?上海总共有13个区,每个区都有不同的政策。今天给大家举例子说明下。上海崇明注册公司,免地址费用,而且注册费用很实惠。享受地区返税政策的40%。崇明作为洼地 ,享受的是国家特级的返税政策。所以崇明是上海返税政策最高的区域。奉贤注册注册,奉贤作为老派的招商引资区域,他们的税收政策相对于崇明来说是没有那么优惠的。返税政策大袋17%-20%。所以每个园区注册公司的优惠政策是不一样的。

其实每个园区注册公司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其实也要看每个公司的主营项目的,因为有的主营项目在其他园区也是不能注册的,每个区域对主营的项目也是有要求的。

今天给大家介绍到这,上海注册公司其实有很多的方式的,而且也是比较便捷的,如果上海注册公司的话,建议您来快创通。

【第16篇】企业免税收入包括

问: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后,就可以申请零申报了吗?

答:并非只要是免税收入就可以零申报。取得免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时应纳税额为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不可以零申报。

问:企业当期未取得收入,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如果企业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是存在销项税额,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因为没有发生的销售办理了零申报,那么剩余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收入会因此出现逾期抵扣从而不能抵扣的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申报纳税时,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入0,然后再将当期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次,下期继续抵扣本次申报纳税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企业取得收入,但是并未开票,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的,这属于违规的零申报。如果纳税人已经将未开票的收入零申报了,那么可能面临补缴当期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为未开票收入按规定缴纳当期税款。

问:企业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还可以零申报吗?

答: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特定的国家税收优惠,因此应该如实申报。

问:企业代开的发票已经预缴了税款,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因为企业虽然已经为代开发票缴纳了税款,但是不能做简单的零申报处理。在申报纳税时,应在规定栏目填入销售收入,由系统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后,再进行冲抵。

问: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选择零申报吗?

答:企业亏损的部分,是可以向之后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企业如果在当期选择了零申报,那么第二年的盈利就不可以被用来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了,因此会造成企业损失。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的企业,如果还将亏损延长到之后的年度扣除,就会违反税法规定。

关于零申报,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关于企业税收优惠政策(16篇)

《财税小侦探》专注于税务筹划,您的贴身节税专家,合规合法节税!直接上干点点,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老板最喜欢的核定征收)个独个体核定征收个独个体核定征收在18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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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示:

1、开企业公司不知怎么填写经营范围,我们可以参考上面同行公司的范本填写,填写近期要经营的和后期可能会经营的!
2、填写多个行业的业务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为企业所属行业,税局稽查时选案指标经常参考行业水平,排错顺序,会有损失。
3、准备申请核定征收的新设企业,应避免经营范围中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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